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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知識培訓
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
二OO九年四月1/31/20231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第一章
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礎
第一節
合同管理概述一、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意義
1、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
2、對外開放,開拓國際建筑市場的需要
3、搞好工程建設,提高建筑企業經濟效益的需要1/31/20232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第四節
合同法律的關系
(P10)一、合同法律關系的構成(一)、合同法律關系的概念法律關系是一定的社會關系在相應的法律規范的調整下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法律關系包括合同法律關系主體、合同法律關系客體、合同法律關系內容三個要素。1/31/20233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二)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主要是指參加或管理、監督建設活動,受建設工程法律規范調整,在法律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1)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有生命的人
2)法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其他組織: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1/31/20234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三)合同法律關系客體:
1)法律關系客體:指參加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2)類別:表現為財的客體、表現為物的客體、表現為行為的客體和表現為非物質財富的客體。(四)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和義務
1)權利:指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定范圍內有權進行各種活動。
2)義務:指法律關系主體必須按法律規定或約定承擔應負的責任。
1/31/20235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二、合同法律的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
(1)法律關系的變更:指法律關系的三要素發生變化。
1)主體變更:指法律關系主體數目增多或減少,也可以是主體改變。在合同中,客體不變,相應權利義務也不變,此時主體改變也稱為合同轉讓。
2)客體變更:客體變更可以是其范圍變更,也可以是其性質變更。
3)內容變更:權利義務的增加或減少。主體與客體的
變更,必然導致相應的權利義務即內容的變更。(2)法律關系的終止:自然終止、協議終止和違約(不可抗力)終止1/31/20236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3)法律事實: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情況。法律事實按是否包含當事人的意志為依據分為兩類:事件和行為。
1)事件:指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包括自然現象、社會現象、異常事件等。
2)行為: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1/31/20237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
三、代理關系
(一)代理的概念代理關系代理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1/31/20238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二)代理的種類代理的種類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而產生的代理可采用口頭、書面形式委托,但法律規定必須書面形式委托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根據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1/31/20239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委托代理應注意的問題應慎重選擇代理人。代理活動由代理人實施,其實施結果要由被代理人承擔。委托權限要明確。如果授權不明確而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則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擔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委托代理的事項必須合法。被代理人不能親自進行違法活動,也不能委托他人進行違法活動;代理人也不能接受此類委托,否則,被代理人、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1/31/202310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代理人應認真履行職責。如果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代理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應注意的問題代理人應親自進行代理活動。不得濫用代理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實施法律行為。代理雙方當事人實施同一個法律行為。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活動。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范圍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活動,屬于無權代理,若被代理人不予追任,則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1/31/202311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代理權終止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委托代理權終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組織終止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1/31/202312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補充:一、債權(P35)
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債的發生根據合同指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而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據侵權行為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權的行為不當得利指沒有法律或合同依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無因管理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其他發生根據如:遺贈、撫養、發現埋藏物等。1/31/202313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例1、甲企業帳號是858,乙企業帳號是585,丙應將一筆貨款打入甲企業帳號上,而將帳號錯寫成585,乙企業將這筆貨款占為己有,甲乙企業之間的債務糾紛屬于(
)。
A、合同
B、侵權
C、無因管理
D、不當得利例2、甲建設單位的一個施工項目由于資金困難而停工,該地區突遇山洪爆發,與該項目相鄰的乙單位在未與甲單位聯系的情況下主動抗災搶險,乙單位為此行為付出1萬元資金,但減少了甲單位10萬元的損失,乙單位有權要求甲單位支付()萬元。
A、0B、1C、1~20(不含本數)
D、20債的消滅債因抵消而消滅債因免除而消滅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債因混同而消滅債因提存而消滅債因履行而消滅注: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僅指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之債。1/31/202315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債因抵消而消滅的條件必須是同一種類的給付之債同類的對等之債都已到履行期限必須是對等債務債因提存而消滅如果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債權人仍不領取提存標的物的,應收歸國庫所有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的行為1/31/202316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二、訴訟時效(p154)(1)時效:指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律規定期間內的持續存在,從而產生與該事實狀態相適應的法律效力。(2)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權利時,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1/31/202317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訴訟實效種類普通訴訟時效權利最長保護期通常為2年短期訴訟時效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務被丟失或損毀的特殊訴訟時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4年20年1/31/202318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3)訴訟時效的起算: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4)訴訟時效的中止:指在時效進行中,因一定法律事由的出現,阻礙權利人提起訴訟,法律規定暫時中止訴訟時效的計算,待阻礙訴訟時效的事由消失后,訴訟時效繼續進行,累計計算。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1/31/202319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5)訴訟時效的中斷:指在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發生,阻礙時效的進行,致使以前經過的訴訟時效統歸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后,其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1/31/202320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1/31/202321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例:工程發包人于2000年10月1日收到承包商提交的竣工決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并于2000年10月12日認可,但遲遲不給付工程尾款。承包商正準備向法院起訴,發包人通知對方可在2001年2月1日付款,但約定時間過后仍不付款。本例中,訴訟時效的截止日期應該是(
)。
A、2002年10月1日
B、2002年10月12日
C、2002年11月10日
D、2003年2月1日第五節合同的公證與鑒證1鑒證: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核實(自愿)2公證:國家公證機關審查證明(自愿)3.二者區別:(1)公證是司法行為,鑒證是行政管理行為;(2)效力不同
(3)效力范圍不同1/31/202323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第七章工程擔保與工程保險(P131)
第一節
工程擔保
一、擔保的概念擔保,是指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為了使合同能夠得到全面按約履行,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護措施。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形式有五種,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1/31/202324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二、擔保的設定(一)擔保人具有擔保資格。(二)意思表示真實。(三)擔保內容不違反法律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四)設定擔保的形式必須合法。1/31/202325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三、擔保的形式(一)、保證(1)保證的概念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法律行為。(2)保證人保證人須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或自然人。下列單位不可以做保證人:1)國家機關不得做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而進行的轉貸除外;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做保證人;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做保證人,但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1/31/202326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3)保證合同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量;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范圍;
5)保證的期間;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1/31/202327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4)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有兩種:即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連帶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一般保證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方式。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連帶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1/31/202328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5)保證責任范圍保證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責任范圍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6)保證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1/31/202329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二)、
抵押(1)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特定財產(主要是不動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2)禁止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確或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1/31/202330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4)抵押權設定的方式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抵押擔保的范圍;
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權等財產作為抵押物時,當事人應當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1/31/202331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5)抵押權的實現
當債務履行期屆滿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1/31/202332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1)質押的概念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轉移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優先得到清償的擔保法律行為。質押擔保的當事人,即質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出質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質押與抵押不同,質押是轉移占有權,而抵押不轉移占有權。同時保證物也不同,前者是動產或權利,后者主要是不動產。(三)質押1/31/202333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2)質押的種類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
權利質押是指出質人將其法定的可以質押的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以擔保質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津行為。出質人、質權人和質押的權利。將動產或權利出質與他人者為出質人;享有質押權利者為質權人。質押擔保的范圍。質押擔保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1/31/202334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法律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①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②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④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3)質押合同。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①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②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③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⑤動產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1/31/202335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四)、留置(1)留置的概念留置,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占有合同中對方的財產,有權留置以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2)留置期限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2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2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1/31/202336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五)、
定金
1)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規定應給付的款額內,向對方預先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2)定金的法律特征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合同的不履行都無過錯,則收取定金的一方應將定金如數返還給對方。
3)定金合同當事人采用定金方式作擔保時,應簽訂書面合同。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1/31/202337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四、建設工程合同常用的擔保方式(一)施工投標保證(二)施工合同的履約擔保(三)施工合同預付款擔保(四)保修責任擔保1/31/202338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第二節工程風險與保險(P138)一、風險的概念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雙方將面臨很多在招標投標時難以預料、預見或不可能完全確定的損害因素,這些損害可能是人為造成的,也可能是自然和社會因素引起的,人為的因素可能屬于發包人的責任,也可能屬于承包人的責任,這種不確定性就是風險。1/31/202339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二、風險的種類
1.從風險的嚴峻程度分類:非常風險與一般風險
2.從風險原因的性質分類:政治風險、經濟風險、技術風險、商務風險和對方的資質與信譽風險1/31/202340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三、風險的分配(一)發包人的風險(二)承包人的風險1/31/202341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四、工程保險(一)、保險的概念和種類
1.保險的概念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引起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1/31/202342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2.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依法約定保險權利義務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保險合同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1/31/202343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二)工程保險1.工程和施工設備的保險2.人員工傷事故的保險3.第三者責任險(包括發包人的財產)1/31/202344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
第二章民事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節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合同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泛指一切確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的合同則僅指民法上的合同,又稱民事合同。我們這里所講的就是指民法上的合同
。合同法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1/31/202345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二)合同的形式1.口頭形式2.書面形式3.公證形式4.鑒證形式5.批準形式6.登記形式7.合同確認書1/31/202346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三)合同的主要內容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報酬6.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履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1/31/202347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第二節合同的訂立一、合同的訂立
1)要約的概念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構成要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要約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
B、必須向相對人發出;
C、內容具體確定;
D、必須有締約目的。
2)要約的法律效力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生效對要約人、受要約人具有約束力。1/31/202348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3)要約邀請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要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撤銷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撤銷,是指要約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欲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該項要約的意思表示。下列情況下,要約不得撤消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1/31/202349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5)要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1/31/202350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2、承諾
1)承諾的概念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受要約人)對另一方(要約人)發來的要約,在要約有效期限內,作出完全同意要約全部條款的意思表示,并送達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中的某些條款提出修改、補充、部分同意,或附有條件,或另提出新的條件,以及遲到的承諾,都不被視為承諾,而被稱為新要約。1/31/202351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2)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件承諾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非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屬于承諾,而是一種要約。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承諾是受要約人愿意接受要約的全部內容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諾是對要約的完全同意,也即對要約的無條件的接受。承諾人必須在要約有效期限內作出承諾。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1/31/202352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3)承諾的方式、期限和生效承諾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①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②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到達。
承諾生效。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是指承諾發生法律效力,也即承諾對承諾人和要約人產生法律約束力。承諾人作出有效的承諾,在事實上合同已經成立,已經成立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1/31/202353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
4)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和非實質性變更的處理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承諾對要約內容的非實質性變更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是指受要約人對上述實質性方面以外,對原要約內容作出某些補充、限制和修改。如承諾中增加建議性條款、說明性條款,以及在要約人的授權范圍內對要約內容的非實質性變更。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1/31/202354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一致的意見。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的成立是合同存在的前提。
1/31/202355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三、締約過失責任
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締約人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先合同義務時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主要體現在:
(1)締約一方受有損失;
(2)締約當事人有過錯;
(3)締約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4)合同尚未成立。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有以下幾種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4.違反締約過程中的保密義務。1/31/202356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1/31/202357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二、無效合同的種類及處理
1、合同無效的概念合同無效,是指雖經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自始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2、無效合同的類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欺詐、脅迫的構成要件:故意、實施了行為、使對方作出錯誤或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1/31/202358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
3、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的法律規定
1)合同中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免責條款無效,是指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免責條款。
2)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①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1/31/202359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三、可撤銷合同
1、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的概念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條件時,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裁定,從而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可撤消合同的特點:
1)可撤消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2)可撤消合同在未被撤消之前,仍然是有效合同
3)對可撤消合同的撤消必須由撤消人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
4)當事人可以撤消合同,也可以變更合同內容,甚至可以維持原合同保持不變。1/31/202360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2、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法律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的撤消。3、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①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②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1/31/202361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4、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被確認后,并不表明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全部結束。其處置原則是:
1)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自始無效。自始無效,是指合同一旦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即將產生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時起即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部分無效并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無效會產生兩種法律后果:
●因無效部分具有對立性,沒有影響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此時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無效部分在合同中處于至關重要的地位,從而導致整個合同無效。1/31/202362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3)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并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的條款的效力4)以返還財產為原則,折價補償為例外。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后,當事人應就合同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如果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則應當折價補償。5)對無效合同,有過錯的當事人除了要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1/31/202363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四、效力待定合同(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合同生效要件,其法律效力能否發生還不能確定,一般須經權力人確認才能生效的合同。(2)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指10-18歲。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后才能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如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過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1/31/202364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3)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范圍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權代理將發生下列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追認權;被代理人拒絕權;無權代理人的催告權;無權代理人的撤回權;相對人的催告權;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無權代理人代訂合同行為有效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1/31/202365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有在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時,才屬無效。5)無權處分財產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當事人訂立合同處分財產時,應當享有財產處分權,否則合同無效。但是,法律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的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如果合同相對人善意且有償取得財產,則合同相對人能夠享有財產所有權,原財產所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人承擔賠償責任。1/31/202366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第四節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據合同條款的規定,實現各自享有的權利,并承擔各自負有的義務。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適當地完成合同義務。合同的履行是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也是實現合同目的的最重要和關鍵環節,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1/31/202367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
1)全面履行的原則合同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包括履行義務的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服務報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點、期限等應符合合同的約定,不能以單方面的意思改變合同義務或解除合同。
2)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要講信用、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1)當事人除了履行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依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包括:相互協作和照顧義務、瑕疵的告知義務、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保密義務等。(2)在法律和合同規定不明確或欠缺的情況下,應依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義務。1/31/202368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三、合同履行中約定不明確情況的處理
(1)、合同生效后,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補充確定合同的內容。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1/31/202369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2)合同內容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又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時的法律適用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1/31/202370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4)合同中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法律規定
●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
●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逾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
●逾期提取標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1/31/202371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拒絕權、代位權和撤銷權(一)抗辯權1.抗辯權的概念
2.同時履行抗辯權3.后履行債務抗辯權4.不安抗辯權1/31/202372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二)拒絕權(三)債權人的代位權(四)債權人的撤銷權1/31/202373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五、當事人變更后合同的履行(一)當事人分立后的合同履行(二)當事人合并后的合同履行1/31/202374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第五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一、合同變更合同變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時,當事人依法經過協商,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訂或調整所達成的協議。1/31/202375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2)合同變更的條件●合同關系存在。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就不存在變更問題。●必須有當事人的變更協議。●原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變更包括:合同性質、標的物、履行條款、合同擔保、合同附屬條件的變更。●必須按照法定的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3)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變更后原有的合同失去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合同履行。●合同變更不產生追溯力,即:合同變更只對合同未履行部分有效,不對已經履行部分產生效力,除當事人約定以外。●合同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4)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含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1/31/202376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
二、合同轉讓(1)合同轉讓的概念●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成立后,當事人依法可以將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義務)轉讓或轉移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合同轉讓是合同主體發生了變化,而合同的內容沒有改變。合同轉讓分為權利轉讓和義務轉移。
1/31/202377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1)債權轉讓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又稱合同權利轉讓。轉讓的合同債權必須是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否則不能進行轉讓,轉讓合同債權的協議也無效。2)債權轉讓的構成要件債權轉讓的成立與生效的條件包括:●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協議。該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生效,債務人對債權讓與同意與否,并不影響債權讓與的成立與生效。●原債權有效存在。對于不存在或無效的債權的轉讓協議是無效的,如果因此造成受讓人損失的,讓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債權人轉讓權利1/31/202378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轉讓性。并非所有的債權都可以轉讓。其標準為是否改變了合同性質、內容,增加了債務人的負擔。●履行必須的程序。債權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轉移義務的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3)債權轉讓的限制●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1/31/202379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3、債務人轉移義務1)債務轉移的概念債務轉移,是指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其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債務轉移又稱債務承擔或合同義務轉讓。2)債務轉移的構成要件債務轉移的生效與成立條件包括:●承擔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轉移合同;●存在有效債務;●擬轉移的債務具有可轉移性,即性質上不能轉讓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債務不得進行轉讓;●合同債務的轉移必須取得債權人同意。1/31/202380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4、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1)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的概念債權債務概括轉移,是指原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接受原當事人的債權和債務的法律行為。2)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發生的條件●債權債務因合而并發生概括轉移。包括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債權債務因分立而發生概括轉移
1/31/202381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三、合同終止
1、合同終止的概念合同終止是指合同關系不復存在,合同當事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終止,當事人不再受合同關系的約束。
2、合同終止的條件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歸于同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1/31/202382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3、合同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按照法律規定或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條件使合同不再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或者雙方協商消滅合同的行為。合同解除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2)合同解除的要件●存在有效合同并且尚未完全履行。●具備了解除條件。●有解除合同的行為。●解除合同產生了消滅合同的后果。1/31/202383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3)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有兩種形式:●約定解除: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協議解除:在原合同之外訂立一個以解除原合同為內容的協議。4)法定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未履行;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1/31/202384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5)解除權的行使①解除權行使的期限。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過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②解除權行使方式。當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1/31/202385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6)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1/31/202386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第六節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的概念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2、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約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定要素。包括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1/31/202387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主觀要件,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論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只要造成違約的事實,均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采取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責。至于締約過失、無效合同或者可撤銷合同,則采取過錯責任原則,由有過錯一方向受損害方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客觀要件,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法定或約定全面履行應盡的義務,也即出現了客觀違約事實,則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先期違約責任制度。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1/31/202388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
3、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
1)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違約當事人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損失或者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按照約定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
②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的;
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的。對于具有這些情形的非金錢債務,當事人不得請求實際履行。1/31/202389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
2)采取補救措施采取補救措施,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的事實發生后,為防止損失發生或者擴大,而由違反合同行為人依法律規定或者約定采取的修理、更換、重新制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補充數量、特別處置等措施,以彌補或者減少違約方損失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因違反合同造成對方損失時,違約方應承擔受損害方損失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如果沒有采取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部分要求賠償。1/31/202390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
(4)違約金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訂立后約定的,或者法律直接規定的,一方違約而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違約金具有約定性、約定性、賠償性和懲罰性等特點。當債務人支付違約金后,債權人不得要求債務人再承擔支付賠償損失金的責任。(5)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擔保合同的順利履行,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的一定比例,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其他替代物。
●定金具有雙重作用:首先定金是合同的一種擔保形式,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同時,定金也是一種違約責任,接受定金的一方在對方違約時可以沒收定金,相反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不能兩者同時并用。1/31/202391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三、違約的免責規定
1、違約責任的免除指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之間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時,依法可以免除責任。
2、不可抗力及其責任規定
1)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不可抗力的事件范圍一般包括以下兩大類:一類是自然事件,如水災、火災、地震、瘟疫等;另一類是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暴亂、罷工等。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不可抗力發生后,當事人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如果通知不及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擴大,則對擴大的損失不能免除責任。1/31/202392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第三章水利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
第一節招標投標概述一、招標投標的產生和發展二、我國的招標投標法概述1/31/202393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三、強制招標的范圍招標投標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任何招標投標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1/31/202394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2.費用標準范圍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1/31/202395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四、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公開原則公平原則公正原則誠信原則1/31/202396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五、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一)行政監督的部門(二)行政監督的內容1/31/202397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六、招標的方式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1/31/202398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A、在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發布公告。國家指定的媒體有:《中國日報》、《中國經導報》、《中國建設報》、《中國采購與招標網》、《中國水利報》等。B、省級政府審批的必須招標的民用建筑項目,可以在省級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媒體發布公告(報國家計委備案)。C、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指定或限制公告的發布地點和范圍。●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和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等事項。1/31/202399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邀請招標●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或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計劃發展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邀請投標人不得少于3家。如:水利部規定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堤防工程,采用邀請招標的,邀請的投標人不得少于5家,其中應邀請外省的施工企業不少于3家。1/31/2023100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重新招標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如出現下列情況,招標人應當依照招投標法重新招標。
1、未經批準擅自招標的;
2、招標中若投標人少于3個的;
3、弄虛作假,行賄受賄或不正當競爭的
4、所有投標均被評標委員會否決的;
5、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的。1/31/2023101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七、選擇合同類型合同類型按計價方式主要有單價合同、總價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三大類。
1.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適用于招標時尚無詳細圖紙或設計內容尚不十分明確、工程量尚不準確的工程。單價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單為基礎,以工程項目單價表為依據來計算合同價格。在支付時則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為準結算工程款。單價合同又分為以下三種形式:
a.估計工程量單價合同。
b.純單價合同。
c.單價與包干混合式合同。
1/31/2023102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
2.總價合同
總價合同也稱總價固定合同。這種合同要求投標者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報一個總價,據之完成招標文件中所規定的全部項目。
總價合同一般有以下四種:
a.固定總價合同
b.調值總價合同
c.固定工程量總價合同。
d.管理費總價合同。
平面圖
1/31/2023103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稱成本補償合同,即項目法人向承包商支付實際工程成本中的直接費,按事先協議好的某一種方式支付管理費以及利潤的一種合同方式。
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種形式,現僅介紹部分形式如下:
a.成本加固定金額酬金合同。
b.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
c.成本加獎罰合同。
d.成本加保證最大酬金合同,即成本加固定獎合同。
e.工時及材料補償合同。
1/31/2023104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第二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一、招標程序(一)招標前,按項目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報告備案;(二)編制招標文件;;(三)發布招標信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四)發售資格預審文件;(五)按規定日期接受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六)組織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審核;(七)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八)組織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場踏勘;(九)接受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關問題要求澄清的函件,對問題進行澄清,并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1/31/2023105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一、招標程序
(十)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并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十一)在規定時間和地點,接受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十二)組織開標評標會;(十三)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十五)發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十六)進行合同談判,并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1/31/2023106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二、招標應具備的條件三、提交招標報告備案四、編制招標文件五、編制標底六、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七、進行資格預審八、發售招標文件九、組織現場踏勘和標前會議十、解答投標人的質疑十一、接受投標書1/31/2023107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聯合體投標聯合投標的含義聯合體各方的資格要求聯合投標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1/31/2023108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聯合體投標聯合體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連帶責任,是指在同一債權債務關系中兩個以上的債務人中,任何一債務人都負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義務。但根據其內部約定,債務人清償債務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有權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聯合體各方內部的權利和義務聯合體各方外部的權利和義務聯合體內部各方面通過協議明確約定各方在中標后要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同招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各方就中標項目對外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1/31/2023109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第三節開標、評標和中標一、開標
《招標投標法》規定,投標截止的時間即開標時間。開標以會議形式舉行,即在規定的時間、地點當眾宣布所有投標者的投標文件中的投標者名稱、投標報價和其他需要宣布的事項,使所有投標者了解各投標者的標價和自己在其中的先后順序。招標單位當場逐一宣讀投標報價書,但不解答任何問題。投標文件同時遞交,但分兩包包裝,一包為技術標,另一包為商務標。技術標的開標實質上是對技術實施方案的審查,只有在技術標通過之后才開商務標,技術標通不過的則商務標將被原封退回
1/31/2023110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一)無效標書根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招標人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可以拒絕或按無效標處理:
(1)投標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2)逾期送達的;
(3)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4)未按招標文件規定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的簽字(或印鑒)的;
(5)招標文件規定不得標明投標人名稱,但投標文件上標明投標人名稱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標人名稱的標記的;
(6)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寫或字跡模糊導致無法確認關鍵技術方案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投標價格的;
(7)未按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的;
(8)超出招標文件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
(9)投標人提供虛假資料的。1/31/2023111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二)、開標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1/31/2023112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二、評標
(一)評標機構的組成評標委員會的組成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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