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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行為與行政程序原理重點問題:1、行政行為的概念、特征及分類2、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與合法要件3、行政行為的效力4、行政程序的概念與特征5、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與主要制度第三章行政行為與行政程序原理第一節行政行為原理第二節行政程序原理第一節行政行為原理一、行政行為的概念二、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三、行政行為的分類四、行政行為的內容五、行政行為的效力六、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七、行政行為的生效、無效、撤銷、變更、終止和廢止一、行政行為的概念我國行政法學界的通說認為,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通過一定的意思表示,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職責所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實施的行為。2、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3、行政行為是能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4、行政行為有著多種多樣的行為方式。應當注意的是,行政行為不同于行政事實行為。二、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決定某一行為能構成行政行為所必須具備的一切主、客觀條件。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這是行政行為的主體要件。2、行政行為的本質是行政權力的運用,這是行政行為的權力屬性要件。3、行政行為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行政行為在外觀上必須具有一定的存在形式使行為主體的內在意思表示出來。以上三個要件同時具備,則行政行為成立;缺乏其中之一,則不構成行政行為。三、行政行為的分類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將行政行為分為不同的種類。1、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2、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3、依職權的行政行為、依授權的行政行為與依委托的行政行為。4、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行政行為。5、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6、要式行政行為與不要式行政行為。7、授益行政行為與負擔行政行為。8、附條件行政行為與不附條件行政行為。9、作為行政行為與不作為行政行為。四、行政行為的內容行政行為的內容即行政行為所內含的意思和目的。行政行為的內容都與權利、義務有關。概括地講,行政行為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設定權利和義務。2、實現權利和義務。3、剝奪、限制權利和減、免義務。4、確認和恢復權利、義務。5、確認法律事實。五、行政行為的效力行政行為的效力通常表現為它產生特定的法律約束力和強制力。這種約束力和強制力要求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雙方都必須遵守和服從,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行政行為的效力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不論其是否合法,即對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即使行政行為是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在沒有被有關國家機關經過一定程序確認為違法并撤銷其效力之前,它仍然是有效的,它仍然對任何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五、行政行為的效力(二)確定力確定力:也稱不可變更力。它指行政行為成立生效后,其內容具有確定性,非法定主體不可隨意變更和撤銷。行政行為依法被撤銷或改變的情況主要是:(1)由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監督權予以撤銷;(2)經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予以變更和撤銷;(3)由上級行政主體行使監督權予以變更和撤銷;(4)經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予以撤銷和變更;(5)因發現確有錯誤,由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自己變更和撤銷。五、行政行為的效力(三)拘束力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生效后,其內容對有關對象產生法律上的約束性,有關對象都必須遵守和服從,否則將要承擔法律后果。行政行為的這種拘束力表現在兩個方面:(1)對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2)對行政主體自身的拘束力。五、行政行為的效力(四)執行力執行力:是指已經成立并生效的行政行為要求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對其內容予以實現的法律效力。行政行為的內容只有得到實現才具有實際意義,因而行政行為的執行力是行政行為效力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部分。六、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1、主體合法。主體合法要求作出行政行為的主體資格必須是合法取得的。2、權限合法。權限合法要求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時,運用的是自身法定的職權或履行的是自身法定的職責,符合自身法定的權限分工范圍,如果超越范圍,則是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的行政行為。3、內容合法。內容合法要求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合法、適當、真實、明確。4、程序和形式合法。程序和形式合法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備法定的形式。七、行政行為的生效、無效、撤銷、變更、終止和廢止(一)行政行為的生效符合合法要件的行政行為都能發生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時即開始發生法律效力。但是,行政行為作出之時,行政相對人并不一定能立即知曉,行政相對人并不知曉的行政行為對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而,行政行為對行政主體生效的時間是行政行為作出之時,而對行政相對人的生效時間則根據情況不同可以分為即時生效、送達生效和附條件生效。1、即時生效。即時生效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效力,對相對人立即生效。2、送達生效。送達生效是指將表達行政行為內容的法律文書送達給當事人,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3、附條件生效。附條件生效是指行政行為的生效附有專門的日期或條件,一旦日期屆滿或條件具備,該行政行為就發生效力。七、行政行為的生效、無效、撤銷、變更、終止和廢止(二)行政行為的無效行政行為的無效:是指行政行為具有重大、明顯的違法情形,從而使其自始至終不發生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行政行為的無效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2)行政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3)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4)不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5)行政主體受行政相對人脅迫或欺騙作出的行政行為;(6)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七、行政行為的生效、無效、撤銷、變更、終止和廢止(三)行政行為的撤銷行政行為的撤銷:是指因行政行為不具備合法要件,由有權的機關對其予以撤銷,使其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行政行為不具備合法要件即屬于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撤銷是對其否定,應認定為從其成立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被撤銷前已發生的法律效果,應依法予以處理,使相關的權利義務恢復到作出該行政行為之前的狀態。不能恢復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賠償。有權機關:國家權力機關、上級行政行關、原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七、行政行為的生效、無效、撤銷、變更、終止和廢止(五)行政行為的終止行政行為的終止:又稱行政行為的自動失效,是指行政行為因某些法定因素而不再向后發生法律效力。引起行政行為的終止的原因很復雜,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1、行政行為的目的已經達到,其因任務已完成而自然終止效力。2、期限屆滿。3、行政行為針對的事項已不復存在或因情況有了較大變化而被行政主體終止。4、行政行為附有一定的解除條件,一旦條件具備,其效力即被終止。七、行政行為的生效、無效、撤銷、變更、終止和廢止(六)行政行為的廢止行政行為的廢止:是指本來具備合法要件的行政行為,因法律和政策的變化而不再適應新的社會情況,而由有權國家機關宣布廢除并使其向后不再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廢止:1、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被有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2、國際、國內或行政主體所在地區的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原行政行為的繼續存在將有礙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甚至給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3、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目標、任務,實現了其歷史使命,從而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第二節行政程序原理一、行政程序的概念與特征二、行政程序的分類三、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四、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五、行政程序法一、行政程序的概念與特征(一)行政程序的概念行政程序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所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它一般由以下四個要素構成,即行政行為的方式、步驟以及實現這些方式、步驟的順序和時限。(二)行政程序的特征1、行政程序的法定性和責任性。2、行政程序的多樣性。3、行政程序的統一性。二、行政程序的分類行政程序按適用范圍行為性質適用時間法律關系性質內部外部抽象具體事前事后立法執法司法三、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程序法定原則

公開原則

相對人參與原則

程序公正原則

效率原則

四、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活動中必須遵循的重要程序制度,是行政程序基本原則的具體化。主要包括下列內容:1、公開制度。公開制度是實現公民知情權的必然要求。這一制度包括行政程序公開和信息資料公開兩個方面。行政程序公開: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有不得公開的規定以外的,都應當公開進行。信息資料公開:又稱為情報公開,是指行政主體應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使社會公眾知曉有關行政活動的情況和相關信息資料。告知制度這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前或作出行政行為過程中,要依法將相關事項告訴相對人。公開制度是向社會公開,而告知制度是向相對人的告知。向相對人告知的內容通常包括:(1)告知身份(2)告知據以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3)告知決定(4)告知權利(5)告知其他事項聽證制度這一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決定之前,聽取相對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的一種程序制度。它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相對人參與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是行政民主與行政公正的具體體現。聽證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聽證泛指行政主體聽取當事人意見的程序,包括正式聽證和非正式聽證兩種。聽證制度在我國,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首次規定了聽證制度,目前這一制度有了很大的發展,聽證的適用范圍不斷擴大。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聽證制度主要適用于:(1)行政處罰聽證(2)政府定價聽證(3)行政立法聽證(4)行政許可聽證辯論制度這一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在裁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時,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在行政主體的主持下,由雙方當事人就有關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進行對質的一種法律制度。目的:在于通過當事人之間進行質證,以達到澄清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的目的,從而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意義:辯論制度給予了當事人充分陳述自己觀點和理由的機會,有利于防止行政主體在進行裁決時偏聽偏信,也有利于相對人接受和自覺履行行政決定。回避制度這一制度指行政工作人員與所處理的行政事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到公正處理或裁決時,主動或應相對人申請而不得參與處理該項行政事務的制度。回避制度來源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則,這項原則要求“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實行回避制度,有利于排除與所處理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的行政人員主持行政程序,從而實現行政公正;有利于增加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信任感,保障行政管理活動的順利進行。職能分離制度這一制度是指將行政主體內的某些相互聯系的職能加以分離,使之分屬不同機關(機構)或不同工作人員掌管和行使的制度。主要包括兩種:一是審裁分離,即案件的調查人和裁決人相分離;二是裁執分離,即案件的裁決者和執行者相分離。不單方接觸制度這一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在處理兩個以上有利害關系的相對人的事項時,不得在一方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單獨與另一方當事人接觸,不得單方面聽取其陳述、接受其提交的證據的制度。設立該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與一方當事人進行私下交易而導致行政腐敗;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受一方當事人虛假陳述的影響而形成偏見,作出對其他當事人不利的決定而損害其合法權益。時效制度這一制度是指行政行為的全過程或其各個階段應受到法定時間限制的程序制度。時效制度是行政程序效率原則的具體體現。調查制度這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一項決定或裁決前,應當查明事實、搜集證據的制度。具體包括詢問證人、查賬、鑒定、勘驗等各種方法。由于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時比較注重效率,因而在行政調查中,行政機關的主導性比司法審判中法院的主導性強得多,所以建立調查制度并注意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就顯得十分重要。說明理由制度這一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決定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必須向行政相對人說明作出該決定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制度。其作用主要在于:(1)促使行政機關對自己作出的決定作充分的考慮,使自己的決定有充分根據。(2)使相對人對行政決定的內容有充分的了解,有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避免違法、不當的行政決定對其合法權益造成侵害。行政救濟制度這是指在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行政決定時,法律應為其提供申訴或申請復議以獲得救濟的途徑與機會,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法定行政機關對原行政決定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制度。五、行政程序法(一)行政程序法的概念行政程序法是有關行政程序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它包括以下幾層意思:1、行政程序法所規范的主要對象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2、行政程序法是關于行政行為的方式、步驟、時限與順序方面的法律規范,而不是指關于行政行為所有方面的法律規范。3、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有機組成部分,但其也有一定的獨立性。4、行政程序法是關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二)行政程序法的作用行政程序法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規范與控制行政權2、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3、提高行政效率。效率是行政的生命4、促進行政民主(三)我國行政程序立法的現狀在我國雖然還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但這并不能說我國沒有行政程序法規范,更不能說我國沒有行政程序立法。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立法機關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許多法律文件中規定有行政程序的內容,如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價格法》、《行政監察法》、《行政復議法》、《立法法》和《行政許可法》等都有行政程序的規定。此外,正在制定中的《行政強制法》也會對相關行政程序作出明確規定。所有這些都為將來制定頒布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法律應用1、合法行政行為與有效行政行為并不完全等同。合法行政行為都是有效的,但有效行政行為并不一定都合法。因為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一經成立即被推定合法而產生法律效力,違法行政行為可因相對人在法定救濟期限內未提請救濟,從而獲得形式上的確定力,這種行政行為雖然不是合法的,但卻是有效的。2、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不同于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解決的是行政行為是否存在的問題,它屬于事實判斷的范疇;而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解決的是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它屬于價值判斷的范疇。只有行政行為已經構成后,才有進一步考慮其是否合法的必要。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包括:主體合法、權限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和形式合法。法律應用3、行政行為的無效,是指行政行為具有重大、明顯的違法情形,從而使其自始至終不發生法律效力。對于無效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可以不受該行為約束,可以不履行該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且不會引起任何法律責任,行政相對人可以在任何時候請求有權國家機關宣布該行為無效,不受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有權國家機關可以在任何時候宣布其行政行為無效,因為無效行政行為不具有公定力。4、行政主體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政決定時,必須事先告知相對人,并要保證讓相對人參與,給予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和機會,否則這種行政決定會因為缺乏最低限度的程序正當性而違法。案(事)例案情簡介:某市原有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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