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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的精品文檔標準定作合同模板目錄:1、標準定作合同模板2、標段合同模板定作合同合同編號:______定作人: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承攬人:______簽訂時間:__年__月__日第一條定作物、數量、報酬、交付期限定作物名稱規格型號計量單位數量報酬交貨期限及數量單價金額合計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第二條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序號材料名稱牌號商標規格型號生產廠家計量單位用料數量質量單價金額(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第三條定作人對承攬人提供的材料的檢驗標準、方法、時間及提出異議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條定作物的技術標準、質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條承攬人對定作物質量負責的期限及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條定作人提供技術資料、圖紙樣品、工藝要求等的時間、辦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條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在____日內向定作人提出書面異議。定作人應在收到書面異議后的____日內答復。第八條定作物的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條定作人(是/否)允許第三人完成定作物的主要工作。第十條定作物交付的方式及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一條定作物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二條定作人在____年___月___日前向承攬人預付材料款(大寫)_______________元。第十三條報酬及材料費的結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四條定作人在____年___月___日前交定金(或預付款)(大寫)_______________元。第十五條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七條本合同自_______起生效。第十八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份,雙方各存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九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作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電話:開戶銀行:帳號:郵政編碼:承攬人(章):
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電話:開戶銀行:帳號:郵政編碼: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的精品文檔第一節合同協議書(發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為實施(項目名稱),已接受(承包人名稱,以下簡稱“承包人”)對該項目(標段)施工的投標。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達成如下協議。1.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1)中標通知書;(2)專用合同條款;(3)通用合同條款;(4)招標文件(含答疑及澄清);(5)投標函及投標文件及其附件(含評標期間的澄清文件和補充資料);(6)技術標準和要求;(7)圖紙;(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報價書);(9)其他合同文件;(10)標準設計和典型造價(G1-G4層)。2.上述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合同約定次序在先者為準。3.簽約合同價:人民幣(大寫)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人民幣(大寫)元(¥)。4.承包人項目經理:。5.工程質量滿足國家、行業、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質量標準、控制標準及驗收規范,通過各級驗收合格并完成啟動投產。6.質量安全控制目標:杜絕人身死亡事故、杜絕人身重傷事故;杜絕重大設備、重大質量事故,確保工程無永久性缺陷。7.現場文明施工目標:按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有關要求和標準布置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設施,創造良好和規范的安全文明施工環境。8.工程概況:。9.承包范圍:施工圖紙范圍內的配電網建筑、安裝及調試工程,配合完成營配一體化信息資料測錄,負責辦理相關施工許可手續,配合招標人完成青苗賠償洽談工作。全面開展樣板點的標準建設工作。※配電站(開關站)部分:包括建筑、安裝及調試工程;不包括征地、拆遷及青苗賠償?!芸站€路部分:包括線路本體工程、舊電力線拆除及運輸(如有)、施工場地租用、跨越及河流封航(如有)、魚塘圍堰(如有)、施工道路修筑、桿塔三牌(塔號牌、警示牌、相序牌)安裝、線路參數測試、沿線建(構)筑物拆遷、通信線路拆除(如有)、各類市政管道拆除(如有)等;不包括征地、拆遷(包括沿線建構筑物、通信線路以及各類市政管道等)及青苗賠償等各類補償費用。※電纜線路部分:包括電纜線路本體工程、路面破除及恢復工作、綠化恢復、舊電纜線路拆除和運輸、線路牌掛牌、白蟻防治(如有)、調試、沿線的管線遷移或拆除、沿線建(構)筑物的拆除等。不包括征地、拆遷、青苗及綠化賠償等各類補償費用。通信及調度自動化部分:/具體招標范圍以工程量清單為準。其他:建設場地占用及清理工作(征地、拆遷、青苗及綠化賠償等)由中標單位負責,費用不在本次投標報價范圍,由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另外簽定青賠協議,費用按實結算。10.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的實施、完成及缺陷修復。11.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時間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12.承包人應按照監理人指示開工,工期為日歷天。具體項目工期詳見第四部分合同附件“報價匯總表”。13.本協議書一式份,發包人執___份,承包人執___份。14.本協議書經雙方代表簽名、蓋章且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后生效。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為此,雙方代表在此簽名、蓋章。項目建設單位:承包人:汕頭市高科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蓋章)(蓋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劉少民]授權代表簽字:授權代表簽字:通訊地址:通訊地址:汕頭市潮陽區文光公園路23號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建設銀行汕頭潮陽支行賬號:賬號:44001650214050461525電話:電話傳:電傳政編碼:郵政編碼:515100年月日年月日第二節通用合同條款定義及解釋1.1定義合同(如下文定義)中以下的用詞及詞句,除根據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它們的涵義:1.1.1“項目法人”指專用合同條款1.1.1約定的項目法人及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讓人(除承包人同意外);“項目建設單位”指項目法人委托工程項目管理的當事人。1.1.2“承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1.1.2約定的項目承包單位及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讓人(除項目建設單位同意外)。1.1.3“分包商”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擔部分工程施工的當事人或經項目建設單位及監理工程師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當事人。1.1.4“監理工程師”指由項目監理單位委派或項目建設單位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由項目建設單位任命并書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監理工程師職權。1.1.5“監理工程師代表”’指根據本合同第2.2條款規定,由監理工程師任命的個人。1.1.6“承包人授權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由項目建設單位批準,在本合同項下代行承包人全權的個人。1.1.7“合同”指合同條件、規范、圖紙、工程量清單、招標文件、投標書、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及明確地包括在中標通知書或合同協議中的其他文件。1.1.8“規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規范及根據本合同第51條調整、增加的工程規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并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規范。1.1.9“圖紙”指由監理工程師根據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圖案以及類似的其他技術資料。1.1.10招標文件(含答疑及澄清):指本工程的招標文件及招標過程中的答疑及澄清。1.1.11“投標書”是指承包人向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按招標文件、合同條款規定并為項目建設單位所接受的,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報價的文件。1.1.12“中標通知書”指項目建設單位正式接受中標人的投標并準備商訂合同的通知。1.1.13“合同協議”指在第9.1條款中提及的合同協議。1.1.14“合同附錄”是指附在本合同條件之后,并構成合同的附件。1.1.15“開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根據本合同第41條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1.1.16“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規定,并從開工日期開始計算的工程或任何區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過竣工檢驗的時間(或據本合同第44條規定延長的時間)。1.1.17“合同價格”指在合同中寫明的,根據合同條件,用以支付承包人為實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應付的總金額。1.1.18“質保金”指根據本合同第60.6條款由項目建設單位保留的所有款項的累計金額。1.1.19“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臨時性工程或視情況為兩者之一。1.1.20“永久性工程”指根據合同規定將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設備)。1.1.21“臨時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關的各種臨時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設備)。1.1.22“工程設備”指構成永久工程組成部分的機器、裝置或類似的物件。1.1.23“承包人設備”指不包括構成或預定構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內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質的設備及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1.1.24“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別規定的作為工程一部分的工程。1.1.25“工地”指為工程施工由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別注明的將構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場所。1.1.26“費用”指不論在工地內或工地外已合理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所有開支,包括:管理費及可合理分攤的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補貼。1.1.27“T”指日歷日1.1.28“元”和縮寫“RMB¥”指合同中作為貨幣單位的人民幣元。1.1.29“外幣”指我國以外國家的貨幣,也包括港幣、澳元。1.1.30“書面函件”指任何手寫、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及傳真通訊。1.1.31“工程質量監督”是指質監機構(包括且不限于電力工程質監站、電力質監中心站、電力質監中心總站)按規定對工程進行的質量監督活動。1.2標題和旁注各個條款中的標題及旁注不應視為條款的一部分。1.3注釋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資格的任何組織的字詞。1.4單數和復數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可以代表復數,根據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1.5通知、同意、批準、證明和決定除非另有規定,凡合同條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發出、給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應是書面形式的。并應對“通知”、“證明”或“決定”等詞作相應的解釋。任何這種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不應被無理收回或延誤。1.6通訊地址1.6.1項目法人的通訊地址是:(見專用合同條款)1.6.2監理單位的通訊地址是:(見專用合同條款)1.6.3承包人的通訊地址是:待定(地址名稱)1.6.4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代表:待定(名稱)2.1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2.1.1監理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職責。2.1.2監理工程師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規定的或必然隱含的權力。但規定:除下列(d)條除外情況外,監理工程師在根據下列條款行使其職責之前,應取得項目建設單位明確的批準:(a)根據第4條,批準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b)證明第12條項下增加的費用;(c)決定第12和44條項下的工期延長;(d)根據第51條,發出變更指令,但下列情況除外:如果發生非常緊急情況,監理工程師認為將造成人員傷亡、或危及工程或鄰近的財產或從項目建設單位的權益考慮需立即采取行動,在這種情況下,監理工程師被授權發布處理這種危機狀況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應實施一切工作或按監理工程師的命令竭盡全力去處置或減輕危急狀況。盡管監理工程師的命令未事先征得項目建設單位的批準,承包人仍應立即執行這些命令。由此引起的費用,應由監理工程師主持研究分清責任,在結算時處理。(e)批準設計變更,重大設計變更須報請項目建設單位同意;(f)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規定外,監理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任何義務。2.2監理工程師代表監理工程師代表應由監理工程師任命并向監理工程師負責,應履行和行使監理工程師按本合同第2.3條款規定可能賦予他的職責和權力。2.3監理工程師授權的權力監理工程師隨時可將賦予他自己的任何職責和權力授權給監理工程師代表,他可以隨時收回其授權。任何這種授權或收回其授權均應以書面形式。并且只有在項目建設單位和承包人收到這一授權通知后方可生效。任何根據這一授權由監理工程師代表給承包人的通知應與監理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a)監理工程師具有監理工程師代表對任何工作、材料或設備的批準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承包人應無條件執行監理工程師發出的糾正指令;(b)如果承包人對監理工程師代表給予的通知有疑問,可以向監理工程師詢問,監理工程師應確認、取消或變更此種通知的內容。2.4助理的任命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數量的人員,協助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工程師代表履行其本合同第2.2條款規定的職責。他應通知承包人這些人員的姓名、職務及權限,這些助理人員無權發出指令給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職責及保證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設備或工藝所必須發出的指示,由他們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發出的這些指令應視同為由監理工程師代表發出的。2.5書面指令由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令應為書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種原因,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以口頭的形式發出這類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無論在這一口頭指令執行前或執行后,由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對這一指令的書面確認應視為與本條規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另外,如果承包人要求書面確認監理工程師的口頭指令的,應在監理工程師發出該口頭指令之日起在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作出,這種確認要求在7天內未被監理工程師以書面的形式拒絕,這一指令應視為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該規定同樣適用于監理工程師代表及根據本合同第2.4條款任命的監理工程師的或監理工程師代表的助理人員發出的指令。2.6監理工程師行為公正按照合同規定,監理工程師通過以下方式行使權力:(a)作出決定,發表意見或同意,或(b)表示滿意或批準。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的條款并考慮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這些權力,任何這類的決定、意見、同意、表示滿意或批準,定價或采取的行動均可按合同條款第67條的規定予以公開,評審或修訂。2.7對監理工程師決定及指示的質疑如果承包人對本合同第2.5條款下的決定或指示或本合同第2.6條款下的書面確認有爭議或問題,他應在接受決定或指示后5天內通知監理工程師并給出其理由。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后5天內給承包人及項目建設單位通知,說明保持或變更或撤銷此決定或指示,并給出理由。如任何一方不同意監理工程師采取的行動,或監理工程師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答復承包人的通知,并且事情不能和解,則按合同條款第67條辦理。2.8更換監理工程師項目建設單位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否則不能指定任何人替換監理工程師。轉讓和分包3.1合同的轉讓承包人不得將合同整體轉讓,未經項目建設單位的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將合同其任何部分分包。4.1分包承包人不得將整個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不應在未得到項目建設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書面同意前將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關的同意,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任何責任或應盡的任何義務,并應象對待其自己、其代理商、其服務人員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約及疏忽一樣,對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分包商的服務人員及工作人員的行為、違約及疏忽負責。承包人在下列事項方面無需征得這樣的同意:(a)提供勞務;(b)按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c)合同中已寫明的分包工程的分包商。合同文件5.1語言和法律本合同用中文擬定,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約束。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圖紙等都統一使用中文。5.2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見協議書。6.1技術文件、規范、圖紙保管和提供項目建設單位或監理工程師,應免費按規定數量向承包人根據工程進度需要提供有關工程施工和設備安裝的技術文件和圖紙,承包人需要更多復制件時,則費用應由承包人自理。除了嚴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項目建設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情況下讓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轉讓。一旦保修證書發出,承包人應將所有根據合同提供圖紙、規范及其他文件退還監理工程師,除非合同另有具體規定。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免費提供2套所有按照第7.2條由承包人提交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圖紙、規范及4套其他文件和復制件,連同一些不能照像復制成相同質量的資料的復制件在內。另外,如監理工程師有書面要求,承包人亦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為項目建設單位使用的相應圖紙、規范及其他文件。6.2一套圖紙應保存在工地上述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圖紙,應由承包人至少保存一套在工地,這些圖紙應能隨時提供給監理工程師及其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6.3施工進度的改變凡出現監理工程師不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令,工程進度或計劃將拖延或打亂時,承包人應提前21天通知監理工程師并抄報項目建設單位。通知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時間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將造成工程的延期或進度的打亂等詳細說明。6.4圖紙延期和圖紙延期所產生的費用在任何情況下,如因監理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給承包人根據第6.3條發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圖紙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監理工程師在與項目建設單位及承包人協商后,應決定:(a)任何據第44條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和抄報項目建設單位。(b)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第7.2條要求提交圖紙、規范或其他文件,監理工程師將在作出有關上述的決定時應將承包人的失誤考慮在內(當承包人同時承擔設計時)。7.1補充圖紙和指令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合理和恰當地進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補充圖紙和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受其約束。7.2由承包人設計的永久性工程凡合同中明確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應由承包人設計時,承包人應將下列文件提交監理工程師批準:(a)為使監理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進行審查所必需的圖紙、規范、計算書及其他資料;(b)詳細的操作、維修手冊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圖紙,以使項目建設單位能操作、維修、拆除、組裝及調整所設計的永久性工程。在這類使用維護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被監理工程師批準之前,該工程不能被認為已可按第49條移交。7.3批準不影響責任監理工程師據第7.2條規定進行的批準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責任。7.4項目建設單位或監理工程師的錯誤項目建設單位應對其監理工程師提供的圖紙、資料或詳圖負責。如果上述項目建設單位圖紙、資料或詳圖不正確,并且需要對工程修改時,承包人所發生的修改費用應按合同規定辦理。一般義務8.1承包人的一般責任承包人應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進行施工、調試(若有的話)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人應根據合同規定,提供為施工、調試(若有的話)完成工程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無論是臨時性的或經常性的)監督、勞務、材料、機具、承包人的設備及所有其他物品。8.2現場操作和施工方法承包人應對整個現場各種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適用性、穩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負責。但是,除了在下文中寫明或另有協議外,承包人對永久性工程的設計或規范或對不是由承包人制定的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范不負責任。如果合同明文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設計,即使有監理工程師的批準,承包人也應對這部分工程全面負責。8.3錯誤的通知承包人應將其在審閱合同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設計或技術規范中的任何錯誤、遺漏、誤差和缺陷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8.4凡由于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對工程產生重大經濟效益時,項目建設單位應對承包人給予一定的獎勵。9.1合同協議書承包人應簽訂并履行由項目建設單位擬定的合同協議,格式附于本合同條件之后(必要時可對其進行修改)。9.2合同協議書附件指在合同談判時,對合同有著新的修改、補充、刪減的意見和建議,并經合同雙方一致同意后形成的文件。10.1履約保證及有效期承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28天內為適當的履行合同向項目建設單位提供履約保證。履約保證的有效期限應截止到承包人根據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及修補任何缺陷。項目建設單位在根據第62.1條發出保修證書以后,不應再對履約保證提出索賠,并在發出上述證書后的14天內將履約保證退還給承包人。10.2根據履約保證的索賠在任何情況下,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履約保證提出索賠之前,皆應書面通知承包人,說明導致索賠性質和原因。11.1現場考察在承包人提交投標書前,項目建設單位應向承包人提供由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調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條件的資料。承包人應對這些資料的自行解釋負責。在承包人提交投標書之前,應被認為已視察和檢查了現場及其周圍環境,以及與之有關的數據,并對下列內容表示滿意(指在可能的范圍內對成本及時間的考慮):(a)工地的形成及性質,包括地表以下的條件;(b)水文和氣候條件;(c)為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圍和性質;(d)進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并且承包人已取得有關諸如可能對其投標有影響或起作用的風險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承包人應被視為其投標書是建立在上述由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及承包人對現場的檢查和考察、勘驗基礎上的,并對相關地質等情況充分理解和了解,承包人在任何時候不得以此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請求。11.2數據資料的獲取根據第11.1條規定由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數據資料應認為將包括(如果有的話)合同其他條款中所列出的數據資料,項目建設單位提供這些數據資料的查閱地點為項目建設單位地址。查閱這些數據資料不應收取任何費用,承包人在交納一定的復制費用后可得到這些數據資料的復制(印)件。12.1投標書的完備性承包人應被認為已對投標書和工程量清單中所寫明的單價和費用的正確性及完備程度十分滿意。除在合同中另有規定外,工程量清單及投標書應包括所有根據合同規定的義務(包括有關貨物、材料、設備及服務的提供及暫定金額下的意外開支)及所有為正確施工、完成工程并保修所必需的全部有關事宜。承包人不應對項目建設單位或監理工程師提供書面資料的準確性負責,但應對不論任何來源的資料的整理分析負責。12.2不利的外界障礙和條件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如果承包人在工地現場遇到了一般氣候條件以外的實際的障礙或不利條件,這種情況在承包人看來是有經驗的承包人不可預見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并抄報項目建設單位。在收到這一通知時,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這種障礙或情況不可能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合理預見時,在與承包人及項目建設單位協商后并經項目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后,監理工程師可決定:根據第44條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13.l作業應符合合同規定承包人應嚴格按合同規定進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達到使監理工程師、項目建設單位滿意的程度。承包人應嚴格遵守與執行監理工程師就有關該項工作的任何事項所發出的指令,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人應只接受經項目建設單位同意、授權的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或按第2條的規定接受經項目建設單位同意、授權的監理工程師代表的指令。14.1提交進度計劃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進度計劃(包括總進度、年進度、月進度計劃)并抄送項目建設單位,以取得批準。計劃應包括但不僅限于下列內容:(a)承包人擬實施工程的順序;(b)批準承包人的圖紙所需的時間;(c)承包人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完成下列工作的時間:(i)提交項目建設單位的任何圖紙;(ii)提供通往現場的道路;(iii)完成必要的土木工程,設備、材料到達現場,及(iV)獲得所需的任何進口許可證、道路通行權及批準。承包人就按合同規定的格式在合同簽訂后14天內提交上述計劃。14.2修改進度計劃如果工程的進展不符合進度計劃時,監理工程師可指示承包人修改計劃。若進度計劃修改的原因非由承包人造成的,承包人、監理工程師應向項目建設單位匯報。14.3須提交的資金流量估算表在合同簽訂后7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一份作為參考的季度資金流量估算表,此資金流量估算應為承包人根據合同有權得到的支付金額。如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每季度對資金流量估算表進行一次修訂。14.4承包人應負的職責提交給監理工程師并得到其同意的施工計劃以及提供總說明和資金流量估算表,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所應負的任何職責。15.1承包人代表只要監理工程師認為是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所必須時,承包人就應在施工過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其受權的、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監理工程師可以隨時撤回批準)稱職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進行該工程的監督。該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人接受監理工程師或根據第2條接受監理工程師代表的指令。承包人代表的名字應在現場工作開始前,書面通知監理工程師。如果監理工程師撤回對承包人代表的批準,考慮到如下所述的更換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在收到撤換通知后,在2天內將其調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監理工程師批準的代表。16.1承包人的雇員承包人應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在工地上提供:(a)在本行業中業務熟練,經驗豐富的技術、管理人員。(b)按合同要求能及時履行其義務所需要的技工。16.2監理工程師有權反對和要求解雇監理工程師有權反對并要求承包人立即從工程中撤換其提供的、在監理工程師看來行為不軌或履行其職責時不能勝任、玩忽職守的人員,這種人員一旦撤換,無監理工程師的批準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員應在2天內被替換。17.1放線承包人應負責:(a)根據設計單位提供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精確放線。(b)按上所述,正確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c)與上述責任有關而提供的一切必要的儀器設備及勞力。如果在施工過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出現了誤差,承包人在監理工程師的要求下,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等誤差,達到使監理工程師滿意為止。監理工程師對任何放線或標高的檢查不應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對放線準確所負的責任,承包人應仔細保護和保存在放線中應使用的基準點。18.1鉆孔和探坑(僅適用于土建工程)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鉆孔或勘探開挖,除非有關此工程項目已包括在招標范圍中,否則監理工程師應根據第51款規定為這種要求發出指令。19.1安全、保衛、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承包人在現場應遵守所有現行的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規章制度,制定具體的施工安全措施計劃。除非另有協議,自現場開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為止,承包人應:(a)全面負責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員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這些工地已由其管轄)和工程(只要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未由項目建設單位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發生人身事故,及(b)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及其他人員的安全及方便,在監理工程師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機關所要求的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供并維修所有的照明、護欄、圍墻、警告標志及守衛設施,及(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工地及工地周圍的環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當造成的對公共人員和財產等的危害或干擾。19.2項目建設單位的責任19.2.1進駐現場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適當的時候,提供所有發運設備及承包人裝備進入現場的場地(如果合同有規定),準予承包人進駐現場,并要求承包人服從項目建設單位的統一管理。19.2.2現場土建工程任何由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在現場的建筑物、結構、基礎或進入的工具(如果合同有規定),應按進度計劃指出的時間提供。19.2.3許可及道路通行權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時取得或給予所有工程需要的,包括允許工作、道路通行及確認的許可。19.2.4進口許可證項目建設單位應考慮設備發運及工程完工時間,在合理時間取得設備的任何部分或工程需要的進口許可證。19.2.5如果項目建設單位根據第31條規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進行作業,對于這些作業項目建設單位應:全權負責本單位派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員的安全,及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對上述人員的傷害。根據第31條,如果項目建設單位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承包人,項目建設單位應要求他們負有同樣責任,保證安全和避免傷害。20.1工程的照管承包人應全權負責工程上使用的已辦理領用的材料、待安裝的設備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項目建設單位接收全部工程后,項目建設單位將負責這些事宜。但:(a)如果監理工程師發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證書,承包人應從發出移交證書之日起,不再對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負責,此時對那一區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責任移交給項目建設單位;(b)承包人應對其在保修期內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裝的設備的照管完全負責,直到這些工程根據第49條規定完成。20.2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在承包人應負責照管期間,從事第20.1條所描述的工作,除了第20.4條所規定的風險及項目建設單位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以外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彌補此類損失與損壞,使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項要求,達到監理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亦應對其在履行第49條及50條規定的義務中由承包人一方進行作業的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負責(保險賠償除外)。20.3因項目建設單位風險導致損失或損害由于第20.4條中規定的任何風險或是與其它風險綜合作用引起損失或損壞時,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來彌補損失或損壞,由監理工程師提出處理意見報告項目建設單位。保險21.1項目建設單位的保險工程是否投保由各自決定,如決定投保,在不限制第20.1條規定的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下,項目建設單位將以項目建設單位和承包人為受益人的名義投以下保險:21.1.1工程全險(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進行保險(不包括承包人設備)。(b)保險有效期自工地開工日起到有關相應的工程或根據不同情況分段或部分工程頒發了移交證書為止。(c)保險范圍包括由承包人負責的由于保修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保修期間內損失或損害。及承包人在其根據第49條和50條規定施工時引起的損失或損壞。21.1.2第三方保險包括人身傷亡(22.1.2款除外)保險及財產(22.1.1款除外)損失或損害的保險。保險有效期直至工程最終驗收止。21.1.3項目建設單位應在辦理好保險后,將第21.1.1及21.1.2款下的保單復印件交給承包人。22.1承包人的保險工程是否投保由雙方約定。如決定投保,在不限制第20.1條規定的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下,承包人將以承包人和項目建設單位為受益人的名義投以下保險:22.1.1承包人設備及財產承包人應對其在施工現場使用的設備及財產投全保。22.1.2工傷事故承包人應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間對所有其雇用的工人進行此類保險并持續這種保險。但對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員,如果分包商已經對上述雇員進行了保險,則本條款前述的承包人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時,承包人應要求分包商向項目建設單位提交有關的保單及保險金支付收據。22.1.3承包人應在辦理保險后,將第22.1.1及22.1.2款下的保單復印件交給項目建設單位。23.1交叉保險保險單中應包括一項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被分別保險的承包人和項目建設單位均適用。24.1保險的完備性項目建設單位及承包人應在施工進度、范圍、性質發生變化時及時通知保險人,以確保根據合同條款在所有時間內有完備的保險,并向另一方提交保險單。25.1遵守保險單的條件承包人或項目建設單位未能遵循合同辦理的保險,責任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及賠償。如果按合同約定不投保時,雙方的損失自行負責。26.1遵守法律、規章承包人應在所有方面,包括發出所有通知、支付各種費用方面,遵守:(a)所有與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有關的由國家或?。ㄖ陛犑?、自治區)頒布的法律、法規或其他相應的規章;(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對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承包人應使項目建設單位免于受到有關破壞這些規定的所有處罰及承擔有關這方面的責任。但項目建設單位應負責取得工程進展所必須的計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準。其他義務27.1化石處理所有在工地被發掘的化石、硬幣及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結構物及有地質、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和物品,就項目建設單位和承包人而言,應被視為國家的絕對財產,承包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員移動、損害任何這類物品,并在發現后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并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處理這些物品。如果由于處理此類事宜使承包人延誤了工期或支付了費用,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項目建設單位協商后,決定:根據第44條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長工期,并相應的通知承包人及抄報項目建設單位。28.1知識產權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準備采用的任何承包人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等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它受保護權利的行為而引起的所有索賠和訴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28.2礦區使用費除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支付為獲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礫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發生的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補償(如果有的話)。29.1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在合同要求許可的范圍內,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過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應對:(a)公眾的便利,及(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屬于項目建設單位或他人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占用,產生不必要及不適當的干擾。因上述事項所導致的一切索賠和責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擔、負責,與項目建設單位無關。30.1避免對道路的損壞承包人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與現場連接或通往現場的道路和橋梁受到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商因交通而造成的損壞。尤其應當選定運輸線路、選擇和使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運載重量,從而使因運輸原材料、設備和承包人的設備或臨時工程而不可避免的這類運輸盡量限制,不對這類道路和橋梁造成不必要的損壞或損傷。30.2承包人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除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應對其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線上的,為運輸承包人設備或臨時工程的任何橋梁的加固或更換或改善其任何道路支付相應的費用。承包人應免除項目建設單位對由于這種運輸引起的任何此類道路橋梁損壞的賠償責任,包括直接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的索賠要求。承包人應通過談判處理此類索賠,并支付所有由此類損壞引起的索賠。30.3材料或工程設備的運輸盡管有第30.1條款規定,如果在運輸由承包人負責供應或運輸責任的材料和設備時,對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線的任何道路或橋梁造成任何損壞,在承包人得知這一損壞或接到被授權方提出的索賠要求后,應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及項目建設單位,要求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運輸者對道路主管部門給予損壞賠償,項目建設單位不負責支付所有有關的費用。30.4水運在工程的性質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運輸的條件下,本條上述各款項規定應解釋為“道路”一詞的含意包括船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工具”一詞的含意包括船舶。30.5工程施工交通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許可,并承擔有關費用。31.1為其他承包人提供機會按照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承包人應向以下人員提供其進行工作的合理機會:(a)項目建設單位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b)項目建設單位的工人,及現場管理人員(c)在工地上或工地附近進行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項目建設單位可能雇用的任何合法機構的工人,或進行項目建設單位可能簽訂的與該工程有關的或附屬工程的任何其他合同項目下工作的工人。31.2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據第31.1條款,按監理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承包人應:(a)為任何其他承包人、或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由承包人負責維修保養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或(b)允許這些人使用在工地上的臨時工程或承包人的設備,或(c)為這些人員提供任何性質的其他服務,監理工程師應據第52條決定核準增加的費用,該費用由被服務方承擔。32.1承包人保持現場整潔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應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排除雨水或污水,并應將任何承包人的設備和多余材料儲存并作出妥善安排,從現場清除并運走任何廢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33.1竣工時的現場清理發出任何移交證書后,承包人應立即從已簽發了移交證書的那部分工地上將所有有關的承包人的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種臨時工程清除、移走,并使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潔,使監理工程師滿意。在保修期結束之前,承包人有權,為完成保修期內的義務,將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保留在工地項目建設單位指定的位置。勞務34.1職員與勞務的雇用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應全權負責其勞務及職員的雇用、工資的支付、房屋、膳食及運輸的安排。承包人不應從為項目建設單位或監理工程師服務的人員中招募勞務或職員,承包人應安排好將要送回但尚未返回人員的生活,直到他們離開工地。34.2承包人的外籍勞務及職員承包人應按項目建設單位的要求及合同的規定,負責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勞力和外籍職員(下稱“外籍人員”)招募、交通和食宿供應以及與此有關的人員費用支付。承包人及其分包商在與臨時雇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外籍人員打交道過程中應對所有的公認的節、假日和宗教習慣或其他風俗給予必要的關心和尊重。34.3工地規則項目建設單位與承包人將制定工地規則,并訂立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應遵守的規章制度。這類工地規則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a)安全防衛;(b)工程安全;(c)工地出入管理制度;(d)環境衛生;(e)防火措施;(f)周圍及近鄰環境保護的附加規則。34.4防止不法行為承包人應加強對現場工程物資(包括拆舊物資、工程余料等)的監督管理,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員或在其雇員之中發生任何違法的、暴亂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為,并維護治安和保護工程附近的個人或財產免遭上述行為的破壞。34.5供水承包人應根據當地條件,在合理可行的范圍內,在現場為其職員和勞務人員提供足夠的飲用水和其它用水。34.6酒精飲料或毒品承包人除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或命令外,不得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任何酒精飲料或毒品,也不得允許或容忍其分包商、代理商或雇員從事任何此類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轉讓。34.7武器彈藥承包人不得將任何種類的任何武器彈藥給予、易貨或以其它方式轉讓給任何其他人,或允許或容忍上述行為。34.8工作時間承包人在現場應遵守合同中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項目建設單位應允許承包人在此時間連續進行工作。監理工程師在與項目建設單位和承包人商議后,可指揮在其它時間完成該工作,除非它是由于承包人的過失,成為按完工時間內必須完成的工作,其額外費用及其利潤應列入合同價中。35.1勞力及承包人設備的報表如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遞交詳細的書面報表,其格式和時間間隔由監理工程師預先規定,報表中開列承包人在工地隨時雇用的人員與各類工人人數,當監理工程師需要時,還應開列有關承包人設備的此類報表。35.2安全員承包人在工地的工作人員中應有一名以上合格的安全員,負責處理全體工作人員和勞務人員的安全保護和防止事故等問題,該安全員有權發布指令并采取保護性措施以防事故的發生。35.3健康和安全及其記錄承包人應以自己的費用采取適當的措施,確保其工作人員和勞務人員的安全。承包人應保留有關財產損失、人員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記錄,并在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的情況下呈遞有關報告。35.4事故報告承包人應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將其詳細情況書面報告項目建設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如果出現人員死亡或其他嚴重事故,他應以最快方式通知項目建設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材料、工程設備及工藝36.1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的質量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將所采購的材料運至工地現場。所有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均應:(a)符合合同規定的相應品級并符合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要求和設計要求,及;(b)按監理工程師要求隨時在制造加工或準備地點,或在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可能規定其他地點或任何此類地點進行試驗。(c)按國家規程規定的有關施工工藝要求進行施工。承包人應提供檢驗、測試及試驗任何材料或設備通常所需要的協助、勞力、電力、燃料、儲藏室、儀器及儀表,并應在這些材料等用于工程之前,按監理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供材料樣品以供試驗。36.2樣品費用如果合同中已明確地指明或規定試樣應由承包人提供,則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供全部試樣。36.3檢驗費用如果檢驗屬于下列情況,承包人應承擔其任何檢驗費用:(a)在合同中明確指明或規定,或(b)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夠詳細的說明以使承包人在投標書中標價。36.4未規定檢驗的費用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a)未規定及未明確指明,或(b)(盡管規定或指明了)監理工程師要求不在現場、或在制造加工或準備這些材料或設備的地點以外的場所進行檢驗。這些檢驗結果表明,材料、設備及操作工藝未按合同規定滿足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則有關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其他情況下,應根據第36.5條款的規定辦理。36.5監理工程師決定中未規定的檢驗根據第36.4條款規定,本款規定,監理工程師應在與項目建設單位和承包人認真協商之后,確定:按第44條規定,承包人有權獲得相應工期延長,并相應通知承包人,抄報項目建設單位。36.6項目建設單位可能提供的材料或設備項目建設單位可向承包人提供貨物和材料(設備):招標文件中如附有“項目建設單位可供材料(設備)一覽表”時,承包人可選擇使用。如果承包人選用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設備),則:(1)項目建設單位應保證在合同期間按表中所列價格、材質(規格)及指定的地點供應上述材料(設備);及(2)該種材料(設備)應被認為已由承包人選定和使用,并應相應地符合各種有關的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應對其提供的材料(設備)負責,如因該材料(設備)不符合工程具體要求而引起的責任和費用,應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36.7工程廢舊物資及其他材料和設備工程廢舊物資及剩余的和維修更換下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及時通知項目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現場監理,由項目建設單位統一回收。未經項目建設單位同意擅自處理的,將在工程結算時按實際發生數乘以結算時的市場價格扣減。37.1操作的檢查監理工程師及其授權人,在適當的時間內有權進入工地、車間以及為工程生產、加工和準備材料、設備的地方,承包人應為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協助得到進入上述場所的權利。37.2檢查和試驗在生產、加工(若有的話)或準備階段,監理工程師有權檢查及試驗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設備,如果生產、加工和準備這些材料、設備的車間、地點不屬于承包人的,承包人應為監理工程師在這些車間、地點進行監督、檢驗獲得許可。這些檢查、試驗不應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義務。37.3檢查、檢驗日期承包人應同意監理工程師安排的檢查、試驗,監理工程師應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其準備參加的檢驗及所要進行的檢查。如果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代表,未按協議時間參加這一工作,除非監理工程師另有指示,承包人可以進行這些檢驗,并認為是在監理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所進行的檢驗。承包人立即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有適當、合法有效證明的檢驗結果的副本,如果監理工程師未參加檢驗,他應承認該資料表明的結果是準確的。37.4拒收如果根據第37.3條款規定,材料、設備未在協定的時間和地點為檢查和檢驗作好準備,或者監理工程師認為該材料、設備檢驗的結果顯示是有問題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監理工程師可拒絕這些材料、設備并應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應說明監理工程師拒收的理由。承包人應立即解決好存在的問題或確保被拒絕的材料、設備符合合同要求。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在相同的條款或條件下重復檢驗被拒絕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應重復檢驗,由此而引起項目建設單位發生的費用,監理工程師應在與項目建設單位及承包人協商后,決定所需的費用,項目建設單位將向承包人索回或從支付給或將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監理工程師應相應通知承包人并抄報項目建設單位。37.5獨立檢驗監理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檢查或試驗委派給一名獨立的檢驗員進行。任何這樣的委派都應按照第2.4條款的規定實施。為此目的,這種獨立工作的檢驗員應視為監理工程師的助手,監理工程師應(在14天前)將這樣的委派通知承包人。38.1隱蔽工程的檢查沒有監理工程師的批準,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掩蔽,承包人應保證監理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予以覆蓋或掩蔽的任何此類工程部分進行檢查和測量,以及對任何部分工程將置于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無論何時,當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礎已準備好或即將準備好可供檢查時,承包人應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除非監理工程師通知承包人認為檢查并無必要,否則監理工程師應參加此類工程部分的檢查和測量及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38.2隱蔽工程的復查當監理工程師隨時指示對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幾部分進行剝露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時,承包人應予執行,并應對之重新復蓋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幾部分已經按照第38.1條款規定予以復蓋或掩蔽,并且施工符合合同規定,則監理工程師應在與項目建設單位和承包人協商后決定承包人為剝露、開孔、穿洞、復原及整理好這些工程所支付的費用,此項費用應加到合同價中,并通知承包人及抄報項目建設單位。任何其它情況下及經復查隱蔽工程不合格的一切費用均應由承包人承擔。這種復查之前應得到項目建設單位的批準。39.1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設備的拆運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發出下述指令:(a)在指令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從現場搬走監理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或設備;(b)用適用、合格的材料或設備取代原來的材料或設備;(c)對盡管先前已進行檢驗或中間支付,但監理工程師認為由于:(i)材料、設備或操作工藝,或(ii)由承包人本身進行的或由其負責的設計,仍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均要將工程拆除并重新建造。39.2承包人未遵守指令的違約如果在指令規定的時間內或在合理的時間內(如指令未規定時間時),承包人一方執行上述指令時違約,則項目建設單位有權雇用他人執行該項指令,并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有由此造成的費用均應由監理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和項目建設單位協商后決定,并由項目建設單位向承包人收回這筆金額或從任何應付給或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監理工程師應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項目建設單位。暫時停工40.1工程的暫時停工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指令,承包人應于所指示的時間內,以監理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進行監理工程師認為必要的妥善保護和保證其安全。停工前應報項目建設單位批準。但下述暫時停工除外:(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或(b)由于承包人違約或毀約導致的或應由其負責的必要的停工;或(c)由于工地氣候情況導致的必要停工。(d)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需停工,(其必要性并非出自監理工程師或項目建設單位的任何行為或過失,也非出自本文第20.4條款規定的任何風險),應按第40.2條款的規定辦理。40.2暫時停工后監理工程師的決定根據第40.1條款規定,在適用于本條款的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及項目建設單位協商并經項目建設單位同意后,可以決定:根據第44條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工程延期,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項目建設單位。40.3暫時停工持續84天以上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進展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指令而暫時停工,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的時間內監理工程師未發出復工許可,則除非該項停工屬于本文第40.1條款的(a)、(b)、(c)或(d)四種情況,則承包人可向監理工程師發送通知,要求從監理工程師接到通知后的28天內允許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繼續進行施工。如果在該期限內未得到此項允許,則承包人可以選擇如下的處理辦法:如這種暫停只影響整個工程的一部分時,則把這種停工視為第51條規定可以省略的部分工程而加以省略并就此再次通知監理工程師,但承包人也可以不采用上述兩種措施;影響整個工程施工時,則視為項目建設單位違約,據第69.1條款終止合同,在這種情況發生時,應按第69.2及第69.3條款處理。開工及誤期41.1工程開工承包人在收到監理工程師發給的開工通知后,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從速開工。42.1現場的使用權和出入權除了合同中可能規定的以外:(a)承包人可以隨時使用工地部分的范圍,及(b)可供承包人使用的順序,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監理工程師下達開工通知的同時,讓承包人使用,但此順序服從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的順序。(c)相應的工地范圍,及(d)根據合同應由項目建設單位提供所需的進入工地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第14條規定的計劃,或按承包人在給監理工程師并抄報項目建設單位的通知書中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及進行施工。項目建設單位應隨工程的進展,使承包人進一步使用工地,以便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況下,按計劃或建議盡快進行工程施工。(e)除非另有批準,承包人不得將工地使用于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42.2未能按期進駐如果項目建設單位未按第42.1條款規定讓承包人按期進駐工地,使承包人延誤工期或支付了費用,監理工程師應與項目建設單位和承包人協商并經項目建設單位同意后,決定:承包人按第44條規定有權得到的延期,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項目建設單位。42.3道路通行權及設施承包人應承擔進出工地所需要的專用或臨時道路通行權的有關費用,承包人還應以自己的費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工地以外的任何附加設施。42.4臨時工程用地如果承包人需要附加臨時工程用地,應另行申請,以供項目建設單位批準。臨時工程用地范圍可包括工程活動、辦公室、食宿設施、臨時通道及其它類似的臨時工程用地等。上述用地范圍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提供給承包人,未經項目建設單位批準的額外用地應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并自負費用。附加臨時工程用地指原設計施工組織設計不包括的臨時用地。43.1竣工期限所有按合同規定時間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應按第49條規定,在從開工日起計算的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或在第44條規定的延期在內的相應時間內完成。44.1竣工期限的延長如果由于:(a)額外或附加工程的數量或性質,或(b)本合同條件中規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誤,或(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d)項目建設單位的任何延誤、妨礙或阻礙,或(e)其他不屬于承包人違約或毀約或應由其負責而可能發生的特殊情況,承包人有權申請延長全部、或任何段落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期限,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項目建設單位協商并取得項目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后,決定可延長的時間并相應通知承包人。44.2承包人應提交的通知及詳細情況監理工程師可以不作任何決定,除非承包人已經:(a)在首次出現這種情況后28天內通知了監理工程師并抄報項目建設單位。(b)在提交給監理工程師的通知后28天內或其他經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合理時間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了有關承包人有權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的上述意見進行研究。44.3臨時延期決定如果一種事件具有連續影響性,使承包人不能在規定的28天內,送交第44.2條款(b)中規定的詳細情況,則在承包人每隔不多于28天遞交監理工程師臨時情況報告并在這些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遞交監理工程師最終情況報告,則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在收到臨時情況報告后,監理工程師應在7天內決定臨時延期。在收到最終情況報告后,監理工程師應考慮所有情況決定總延期,在這兩種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均應根據情況通知承包人并抄報項目建設單位。最終審查,不應減少已由監理工程師決定了的延期時間。45.1工作時間的限制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及下文規定情況外,無監理工程師的同意,承包人不得在夜間進行施工。但不包括當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地、或絕對需要在上述時間內施工的情況,在此種情況下承包人應立即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建議。本規定并不適用于習慣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46.1確保施工進度在承包人無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工期的情況下,如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進度太慢,而不能按合同預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時,則監理工程師應將此情況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應據此采取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必要的步驟,以加快施工進度,使工程能在預定的工期內完工。承包人無權要求采取這些步驟支付任何附加費用。如果為了執行監理工程師按本款規定發出的指示,承包人須征得監理工程師同意于夜間或當地公認休息日內進行作業。如果承包人為完成本款規定的義務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項目建設單位產生額外的監理費用,監理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和項目建設單位協商后,決定相應的費用,項目建設單位將向承包人索賠這部分費用或從應支付或將要支付給承包人的費用中扣回,并相應通知承包人。47.1誤期賠償如果承包人未按第49條規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第43條規定的相應時間內完成任何部分工程,則承包人應向項目建設單位支付專用合同條款中說明的金額,作為該項違約所致的賠償費(這筆款額是由承包人為該項違約支付的唯一的款額),而不作為罰款,其日期自相應完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應的部分工程發給移交證書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數。在不使其他賠償方法受損害的條件下,項目建設單位可從應付給或將要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該項賠償費。此項支付或扣除不應解除承包人對完成該項工程的義務或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其它義務和責任。47.2賠償費的減少在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完工之前,如果該工程或區段任何部分已經發出了移交證書,則在合同中無替代條款的情況下,對簽發上述移交證書以后出現的對剩余工程拖期的賠償費的數額應相應減少,其減少比例為上述已簽發證書的工程部分或區段的價值與整個工程的價值之比。本款只適用于賠償費的比例,而不影響其限額。47.3竣工獎罰承包人滿足合同規定的工程進度、質量和安全的要求前提下,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竣工獎勵,否則規定處罰。47.4提前竣工當項目建設單位要求工程或其中一部分提前竣工時,承包人按此要求提前竣工,則項目建設單位應視情況給承包人一定的補償費用,數額協商確定。對工程或其中一部分,當項目建設單位、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具備條件時,可約定提前竣工,但不增加合同費用。項目建設單位沒有要求,承包人自動提前完成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則項目建設單位不增加合同費用。檢查、檢驗和質量等級評定48.1檢驗的通知和時間承包人應提前21天給監理工程師通知,他將準備進行竣工檢驗(試驗)的日期。除非另有協議,檢驗應在上述日期以后14天內,按監理工程師通知承包人的日期進行。如果監理工程師在被如此要求后,未能指定一個時間,或未能按指定時間、地點到場,承包人應有權進行檢驗。檢驗應被認為是監理工程師在場進行的。48.2檢驗和返工48.2.1承包人應按相應的《電力建設施工驗收及技術規范》、約定采用的標準、設計的要求和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簽發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擔自身原因導致的返工、修改的費用。非承包人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工期相應順延。48.2.2上述檢查合格后,又發現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承包人承擔責任。48.2.3上述檢查、檢驗在不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則檢驗的必要性,須經各方同意。無論檢驗合格與否,均不發生費用問題,適當順延所涉及的工期。48.3隱蔽工程的中間驗收48.3.1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和部位,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名稱、驗收時間、要求及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便利條件。48.3.2工程具備覆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自檢合格后在隱蔽或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監理工程師來驗收,并準備驗收記錄。通知應包括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監理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的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應在監理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并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費用。48.3.3工程質量符合規范要求,驗收24小時后,監理工程師仍未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可視為監理工程師已經批準,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下一道工序的繼續施工。48.4質量等級評定48.4.1工程質量應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規定的合格條件。48.4.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條件的部分,監理工程師一經發現,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提出的時間內返工,直到符合約定的條件。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若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則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48.4.3由于項目建設單位的原因,諸如設計、設備和材料供應等,使工程未達到約定的質量條件,監理工程師要求承包人予以返工、修改,其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工期相應順延。如承包人無力予以修改的,經項目建設單位書面確認后,該部分可不列入評定質量等級之列。工程竣工驗收第49條工程竣工驗收:移交生產必須滿足項目批準的有關文件和行業相關規程與標準。保修第50條50.1保修期在本合同條件中,“保修期”一詞指:每個單項工程均從移交項目建設單位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50.1.1建筑工程保修期:(a)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的防滲漏,為5年;(c)供熱與供冷系統,2個采暖期、供冷期;(d)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50.1.2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在《協議書》中約定。50.2未完工程及修補缺陷為了在保修期滿時或在保修期滿后的盡量短的期間內,將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合理的磨損和消耗除外)狀態并使監理工程師滿意的條件下移交給項目建設單位。(a)如在發給移交證書的竣工之日尚余留有任何未完工作,承包人應在竣工日期以后10天內予以完成。(b)按監理工程師在保修期內或期滿后14天內根據監理工程師或其代表在保修期終了之前的檢查結果發出的指示進行修補、重建、及維修缺陷、裂縫及其它不合格之處。50.3修補缺陷的費用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必須進行這類工作是由于:(a)所用材料、設備或操作工藝不符合合同要求,或(b)應由承包人設計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錯誤,或(c)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對承包人一方明確規定的任何義務時。則所有按第50.2(b)款規定的工作,應由承包人以自己的費用進行。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進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屬于任何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則應據第52條決定一筆金額增加到合同價中,但應報項目建設單位同意。50.4承包人未能執行指令如果承包人一方未在合理的時間內執行監理工程師的上述指令,則項目建設單位有權雇用他人從事此等工作并付酬。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該類工作根據合同是理應由承包人自費進行的工作,則所有由此造成費用,監理工程師應與項目建設單位及承包人協商后決定,均由項目建設單位向承包人索取,或由項目建設單位從其應付給承包人或將要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50.5保修期延長該條款的規定適用于承包人為修復缺陷和損壞而對工程設備進行的更換或修復而這種更換和修復在完成之日已經移交。工程保修期延長的時間等于由于缺陷或損壞而引起的工程不能使用的時間。如果只是工程的一部分,則保修期的延長只適用于那一部分。(a)在上述兩種情況下,保修期均不應超過從移交之日算起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年(月、天)數。(b)當發生第40條所述的工程設備方面的進度暫時中斷時,本款規定的承包人義務將不適用于任何發生于竣工時間(合同簽訂之日確定)后合同規定的年(月)數以上時間發生的缺陷。50.6承包人的調查在保修期終了之前,如果工作出現了任何缺陷、裂縫或其他不合格之處,監理工程師可指示承包人并通知項目建設單位,在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調查其原因。如果這些缺陷、裂縫或疵病不屬于承包人的責任,監理工程師應與項目建設單位和承包人協商,決定承包人進行上述調查的費用,將此費用加入合同價中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項目建設單位。如果上述缺陷、裂縫或不合格之處屬于承包人責任,則上述一切有關的調查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按本文第50條規定,自費修復這些缺陷、裂縫或不合格之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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