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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的精品文檔印花稅法規匯總目錄:1、印花稅法規匯總2、紅籌稅務法規匯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1988]11號1988-08-06國務院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一條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印花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范圍稅率納稅義務人說明1.購銷

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立合同人2.加工

承攬

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立合同人3.建設

工程

勘察

設計

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立合同人4.建筑

安裝

工程

承包

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立合同人5.財產

租賃

合同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立合同人6.貨物

運輸

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立合同人單據作為合同使

用的,按合同貼

花7.倉儲

保管

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立合同人倉單或棧單作為

合同使用的,按

合同貼花8.借款

合同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立合同人單據作為合同使

用的,按合同貼花9.財產

保險

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立合同人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10.技術

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按所載金額萬

分之三貼花立合同人11.產權

轉移

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商標專用、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立據人12.營業

賬簿生產經營用賬冊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五元立賬簿人13.權利、

許可

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按件貼花五元領受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財稅[1988]255號1988-09-2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一條本施行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制定。

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凡是繳納工商統一稅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繳納的印花稅,可以從所繳納的工商統一稅中如數抵扣。

第三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第四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第五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第六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

第七條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賬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

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第八條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后,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第九條稅目稅率表中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按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第十一條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是指憑證的正式簽署本已按規定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對外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備存查的免貼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第十二條條例第四條所說的社會福利單位,是指撫養孤老傷殘的社會福利單位。

第十三條根據條例第四條第(3)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3.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第十四條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第十五條條例第八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稅目稅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

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第十六條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第十七條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第十八條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后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九條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二十條應納稅憑證粘貼印花稅票后應即注銷。納稅人有印章的,加蓋印章注銷;納稅人沒有印章的,可用鋼筆(圓珠筆)畫幾條橫線注銷。注銷標記應與騎縫處相交。騎縫處是指粘貼的印花稅票與憑證及印花稅票之間的交接處。

第二十一條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第二十二條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

稅務機關對核準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二十三條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注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并裝訂成冊后,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后,蓋章注銷,保存備查。

第二十四條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辦;其余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后保存一年。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

第二十七條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是指發放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辦理憑證的鑒證、公證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單位。

第二十八條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是指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應對以下納稅事項監督:

1.應納稅憑證是否已粘貼印花;

2.粘貼的印花是否足額;

3.粘貼的印花是否按規定注銷。

對未完成以上納稅手續的,應督促納稅人當場貼花。

第二十九條印花稅票的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分為壹角、貳角、伍角、壹元、貳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九種。

第三十條印花稅票為有價證券,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局制定的管理辦法嚴格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定。

第三十一條印花稅票可以委托單位或者個人代售,并由稅務機關付給代售金額5%的手續費。支付來源從實征印花稅款中提取。

第三十二條凡代售印花稅票者,應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代售申請,必要時須提供保證人。稅務機關調查核準后,應與代售戶簽訂代售合同,發給代售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代售戶所售印花稅票取得的稅款,須專戶存儲,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結報,或者填開專用繳款書直接向銀行繳納。不得逾期不繳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代售戶領存的印花稅票及所售印花稅票的稅款,如有損失,應負責賠償。

第三十五條代售戶所領印花稅票,除合同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轉托他人代售或者轉至其他地區銷售。

第三十六條對代售戶代售印花稅票的工作,稅務機關應經常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代售戶須詳細提供領售印花稅票的情況,不得拒絕。

第三十七條印花稅的檢查,由稅務機關執行。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納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絕。

第三十八條稅務人員查獲違反條例規定的憑證,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如需將憑證帶回的,應出具收據,交被檢查人收執。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四十條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匯繳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代售戶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分或者取消代售資格。

第四十三條納稅人不按規定貼花,逃避納稅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經稅務機關查實處理后,可按規定獎勵檢舉揭發人,并為其保密。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由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細則與條例同時施行。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前書立、領受的憑證貼花問題的規定

國稅地[1988]13號1988-10-12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現對《條例》中規定的應稅憑證具體征免印花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凡從1988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國稅地[1988]25號1988-12-12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結合各地反映的實際情況,現對印花稅的若干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1.對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貼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2.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是否貼花?

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3.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應否貼印花?

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暫免貼印花;用于生產經營的,應按規定貼花。

4.有些技術合同、租賃合同等,在簽訂時不能計算金額的,如何貼花?

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5.對貨物運輸單、倉儲保管單、財產保險單、銀行借據等單據,是否貼花?

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6.運輸部門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是否貼花?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7.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合同,是否貼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8.1988年10月1日開征印花稅,以前簽訂的合同,10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是否補貼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應就增加部分補貼印花。對印花稅開征前簽訂的合同,開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亦應按增加金額補貼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應否補貼印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10.企業租賃承包經營合同,是否貼花?

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11.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柜臺等簽訂的合同,是否貼花?

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柜臺等簽訂的合同,屬于財產租賃合同,應按照規定貼花。

12.什么是副本視同正本使用?

納稅人的已繳納印花稅憑證的正本遺失或毀損,而以副本替代的,即為副本視同正本使用,應另貼印花。

13.如何確定納稅人的自有流動資金?

對納稅人的自有流動資金,應據其所適用的財務會計制度確定。適用國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其自有流動資金包括國家撥入的、企業稅后利潤補充的、其他單位投入以及集資入賬形成的流動資金。

適用其他財務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其自有流動資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按照上述原則具體確定。

14.設置在其他部門、車間的明細分類賬,如何貼花?

對采用一級核算形式的,只就財會部門設置的賬簿貼花;采用分級核算形式的,除財會部門的賬簿應貼花外,財會部門設置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賬,亦應按規定貼花。

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于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臺賬等,不貼印花。

15.對會計核算采用以表代賬的,應如何貼花?

對日常用單頁表式記載資金活動情況,以表代賬的,在未形成賬簿(冊)前,暫不貼花,待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

16.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未增加資金的,是否按定額貼花?

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17.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使用的賬簿,應如何貼花?

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其營業賬簿,應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

18.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其營業賬簿應如何貼花?

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為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貼花,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稅貼花。

19.對企業兼并的并入資金是否補貼印花?

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的國營、集體企業兼并,對并入單位的資產,凡已按資金總額貼花的,接收單位對并入的資金不再補貼印花。

20.對微利、虧損企業,可否減免稅?國家稅務局關于對金融系統營業賬簿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

國稅地[1988]28號1988-12-12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結合金融系統財務會計核算的實際情況,現對銀行所用營業賬簿征收印花稅的問題,具體規定如下:

一、關于營業賬簿與非營業賬簿劃分的問題

凡銀行用以反映資金存貸經營活動、記載經營資金增減變化、核算經營成果的賬簿,如各種日記賬、明細賬和總賬都屬于營業賬簿,應按照規定征收印花稅。銀行根據業務管理需要設置的各種登記簿,如空白重要憑證登記簿、有價單證登記簿、現金收付登記簿等,其記載的內容與資金活動無關,僅用于內部備查,屬于非營業賬簿,均不貼花。

二、關于營業賬簿如何貼花的問題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銀行的營業賬簿,應在啟用時貼花。對資金總賬,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的萬分之五計稅貼花。以后每年變換新賬時,應按賬面結轉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部分計稅貼花。對其他賬簿,按件定額貼花五元。

對銀行使用的日常單頁記載而按月、按季或按年裝訂成冊的活頁賬簿,如分戶賬等,可在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五元。

為了支持城鄉儲蓄事業的發展,對銀行、城鄉信用社開展儲蓄業務設置的儲蓄分戶卡賬,暫免貼印花,對其他賬簿應按照規定貼花。

三、關于使用計算機記賬如何貼花的問題

銀行使用計算機記賬,按照電子計算機會計核算的賬務組織和賬簿設置要求,輸入計算機的核算資料(包括綜合、明細核算資料),需要輸出打印賬頁、裝訂成冊,具有賬簿的作用。對通過計算機輸出打印賬頁,裝訂賬冊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四、關于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

按照銀行現行的資金供應和分配體制規定,下列資金屬于銀行自有流動資金,應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1.各級財政撥付的信貸基金和每年按一定比例從利潤中提留的信貸基金;

2.實行股份制的金融組織,集資入股形成的信貸基金;

3.用于經營外匯資金業務的外匯信貸基金。

五、關于納稅地點

根據銀行系統的機構設置,銀行所用營業賬簿的印花稅,由各級獨立核算的行、處在其所在地繳納。對記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的賬簿,由各級行、處按其賬面記載的自有資金數額計稅貼花;對附屬核算的處、所使用的其他賬簿,由獨立核算的行、處負責貼花。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

國稅地[1988]30號1988-12-12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現將借款合同貼花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于以填開借據方式取得銀行借款的借據貼花問題。目前,各地銀行辦理信貸業務的手續不夠統一,有的只簽訂合同,有的只填開借據,也有的既簽訂合同又填開借據。為此規定:凡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載借款金額計稅貼花;凡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借據所載借款金額計稅,在借據上貼花。

二、關于對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的貼花問題。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稅貼花。以后,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新合同的,就不另貼印花。

三、關于對抵押貸款合同的貼花問題。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與貸款方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屬于資金信貸業務,借貸雙方應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

四、關于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五、關于借款合同中既有應稅金額又有免稅金額的計稅貼花問題。有些借款合同,借款總額中既有應免稅的金額,也有應納稅的金額。對這類“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劃分免稅金額與應稅金額的,只就應稅金額計稅貼花;不能劃分清楚的,應按借款總金額計稅貼花。

六、關于對借款方與銀團“多頭”簽訂借款合同的貼花問題。在有的信貸業務中,貸方是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對這類借款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貸金額計稅貼花。

七、關于對基建貸款中,先簽訂分合同,后簽訂總合同的貼花問題。有些基本建設貸款,先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總合同的借款金額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額。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后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后的余額計稅貼花。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地[1988]37號1988-12-31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現將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具體明確如下:

一、關于自有流動資金貼花問題。按照保險公司會計制度規定,“保險總準備金”科目反映的資金即為保險公司的自有流動資金。財政撥付的部分,在總公司和省分公司核算,利潤中提留的部分,分別在各級公司核算。對保險總準備金,應由各級保險公司按其賬面數額計稅貼花。

二、關于財產保險合同的貼花問題。目前,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分為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和農牧業保險五大類。為了支持農村保險事業的發展,照顧農牧業生產的負擔,除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外,對其他幾類財產保險合同均應按照規定計稅貼花。其中,家庭財產保險由單位集體辦理的,可分別按個人投保金額計稅。

三、對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合同,暫按定額五元貼花。

四、保險公司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的保險業務,在與投保方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由代辦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代保險公司辦理計稅貼花手續。國家稅務局關于對特種儲備資金不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地[1989]18號1989-02-27國家稅務總局據了解,一些工業、商業、物資企業擔負著為國家儲備物資、商品的特殊任務,其資金由國家財政以特種儲備資金撥付。企業中這部分保證國家儲備的專項資金,不屬于生產經營的周轉資金,不應計入企業自有流動資金范圍內。因此,對特種儲備資金不計征印花稅。對企業的特種儲備資金,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由當地稅務部門審核確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地[1989]34號1989-04-12國家稅務總局各地在貫徹印花稅暫行條例的過程中,對各類技術合同如何計稅貼花,提出了一些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關于技術轉讓合同的適用稅目稅率問題

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為這些不同類型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目、稅率。其中,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

二、關于技術咨詢合同的征稅范圍問題

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2.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3.其他專業項目。對屬于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三、關于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問題

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如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等,提出實施方案,進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技術合同。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以及勘察、設計等所書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

技術中介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知識、信息、技術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系、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所訂立的技術合同。

四、關于計稅依據問題

對各類技術合同,應當按合同所載價款、報酬、使用費的金額依率計稅。

為鼓勵技術研究開發,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但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

五、關于加強對技術合同征稅的管理問題

為加強對技術合同繳納印花稅的征收管理,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各級稅務部門要積極取得科委和技術合同登記、管理機構的支持配合,共同研究解決印花稅源泉控制的管理辦法,因地制宜建立監督納稅、代征稅款、代售印花等管理制度。國家稅務局關于華能集團公司資金賬簿貼花問題的復函

國稅地[1989]41號1989-05-03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華能集團公司:

你公司能源華能財字[1989]77號《關于中國華能集團公司資本金貼印花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現函復如下:

我局(88)國稅地字第025號《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的第18條曾規定:“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為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貼花,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稅貼花。”你公司及各成員公司都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企業,因此,各成員公司應各按其撥入資金和原有資金的總額計稅貼花,集團公司本部應按扣除撥付給各成員公司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稅貼花。今后增加新的成員公司,由集團公司撥付的已貼花資金,仍應由成員公司貼花。由此發生的集團公司本部貼花資金數額超過實有資金數額的,可在以后年度增加資金時,只就實有資金超過已貼花資金數額的部分補貼印花,如果實有資金未達到已貼花資金數額,則不再貼花。對你公司及各成員公司所屬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資金賬簿亦應按上述辦法計稅貼花。國家稅務局關于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貼花問題的批復

國稅地[1989]76號1989-07-13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你局(89)閩稅政三字第533號《關于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貼花問題的請示》收悉。現答復如下:

對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應比照其他事業單位的規定繳納印花稅。即:對無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使用的賬簿不貼印花。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鐵道部撥付部分經費的,只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凡屬經費實行自收自支制度的,應對其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上述各類事業單位在“七五”期間書立、領受的其他應納稅憑證,應按照我局(89)國稅地字第048號《關于“七五”期間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印花稅的通知》中的第二、三、四條的規定征免印花稅。國家稅務局關于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地[1989]77號1989-07-15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你局豫稅地(1989)41號文收悉。經研究認為: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屬于家庭財產保險性質,其合同應照章貼花。國家稅務局鐵道部關于鐵路貨運憑證匯總繳納印花稅問題的聯合通知

國稅地[1989]94號1989-09-07國家稅務總局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鐵道部關于鐵路貨運憑證印花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1號為了正確貫徹印花稅暫行條例,加強對鐵路貨運憑證的納稅管理,簡化納稅手續,經研究確定:鐵路貨運憑證承運方應納的印花稅由鐵路部門匯總繳納(以下簡稱匯繳);托運方應納的印花稅由鐵路部門代扣匯總繳納(以下簡稱代扣匯繳)。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辦理匯繳和代扣匯繳的辦法

1.辦理貨運憑證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的單位,為鐵路部門的各鐵路分局;計算和代扣印花稅的單位為鐵路部門的各貨運車站。

2.鐵路運單是具有合同性質的貨運憑證,鑒于目前以運單匯總納稅存在一定的困難,現確定鐵路貨運的應納稅憑證為運單所對應的鐵路貨票。貨票中承運方的報告聯作為計算匯繳和代扣匯繳的原始憑證;托運方的報銷聯作為繳納印花稅的完稅憑證。

3.在貨票費別欄目中增列一項“印花稅”項目,貨運車站在收取運雜費的同時,以運費按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算并代扣托運方應納的印花稅款,填入“印花稅”項目內。承運方的印花稅款也按此數由鐵路分局集中匯繳當地稅務機關。

為了方便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額不足0.1元的免稅,超過0.1元的按實計繳,計算到分。

4.鐵路分局應將填開貨票的報告聯依照序號按期裝訂成冊;根據稅務部門核定的納稅期限,按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的稅額分項填開繳款書,匯總繳納。

5.匯繳和代扣匯繳稅款的繳納期限,由各鐵路分局和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共同商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6.由于中途變更運輸,所收運費需要多退少補的,不再辦理印花稅的退補手續。

7.匯繳和代扣匯繳的違章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二、委托鐵路運輸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接受鐵路貨運部門代扣稅款的管理和納稅監督。

三、稅務部門應根據代扣匯繳稅款的金額,付給鐵路貨運部門5%的手續費。手續費應由當地稅務機關按規定提退付給,鐵路部門不得從代扣稅款中坐支。

四、鐵路貨運部門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的具體事宜,由各鐵路分局商當地稅務機關辦理。

五、軍事運輸、國際聯運、水陸聯運、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路料運輸、工程臨管線運輸等憑證的印花稅征收辦法另文規定。

六、本通知自1989年10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水庫水工建筑物原值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地[1989]97號1989-09-23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你局(1989)遼稅政四字第117號《關于對我省省屬水庫的水工建筑物原值免征印花稅的請示》收悉。從你局反映的情況看,遼寧省水電廳直接管理的六座水庫,均屬實行“以收抵支、財務包干”財務管理辦法的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水庫的水工建筑物(包括大壩、溢洪道和輸水工程設施)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管理。我們意見,對水庫的水工建筑物原值,應區分單位不同情況,按照我局(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第17條的規定確定征免,即:以收抵支有盈余,實行“盈余定額上交,超收留用”辦法的,應對其水工建筑物連同其他固定資產按賬簿所載原值一并計征印花稅;支大于收,實行“定額補貼,超虧不補,限期扭虧”辦法的,其資金賬簿不征印花稅。鑒于目前水庫經營的實際情況,為照顧其困難,促進水利事業的發展,對納稅數額較大的,可允許在一定的期限內分次繳納。國家稅務局關于對軍隊企業化管理工廠征免印花稅等問題的通知

國稅地[1989]99號1989-09-26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財務部反映的情況,經研究,現將軍隊企業化管理工廠征免印花稅、房產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印花稅問題

1.軍隊企業化管理工廠向軍隊系統內各單位(不包括軍辦企業)和武警部隊調撥軍用物資和提供加工、修理、裝配、試驗、租賃、倉儲等簽訂的軍隊企業專用合同,暫免貼印花。

2.軍隊企業化管理工廠與軍隊系統外各單位發生經濟往來所書立的憑證,應按照規定貼花。

3.軍隊企業化管理工廠的營業賬簿應按照規定貼花。對記載資金的賬簿,一次貼花數額較大,納稅有困難的,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在三年內分次貼足印花。

二、房產稅問題

對軍隊企業化管理工廠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凡單獨設置房產登記,能與企業其他房產原值劃分開的,可免征房產稅。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撥改貸”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復函

國稅地[1989]110號1989-10-09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你行建總發字(89)第117號《關于請求批準“撥改貸”借款合同免繳印花稅的報告》收悉。關于你行提出要求對“撥改貸”借貸合同和實行差別利率的基本建設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問題,我們認為:1.根據印花稅的立法精神和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撥改貸”借款合同和實行差別利率的基建借款合同,都屬應稅憑證,均應按規定納稅。2.借款合同的稅率是根據各家銀行信貸資金周轉情況和綜合各類借款的收益狀況,本著稅負從輕的原則設計的,一般不存在無力負擔的問題。因此,除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已有規定者外,不宜再對某類借款合同另作免稅規定。國家稅務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粘貼印花稅票問題的通知

國稅地[1989]113號1989-11-17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各類營業執照正本和商標注冊證,應由其領受單位和個人負責貼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核發上述證照時,應監督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為保證營業執照和商標注冊證粘貼印花稅票規范、統一,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印花稅票粘貼位置。營業執照正本貼花,應統一粘貼在其左下角花邊框內;商標注冊證貼花,應統一粘貼在其內頁右上角(“使用商品類”右面)邊框內。

二、粘貼的印花一律采用5元面值的稅票,稅票粘貼應端正、清潔,在稅票與證照的騎縫處,用鋼筆或圓珠筆畫兩條橫線注銷,畫銷筆跡要整齊、清晰(示意圖附后)。

三、納稅地點。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核發營業執照的同時,負責代售印花稅票并監督納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在核發商標注冊證的同時,負責代售印花稅票并監督納稅。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商標注冊人收取商標規費的同時,加收5元印花稅款,按規定期限一并上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四、為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核發的證照監督納稅,各地稅務機關應委托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售印花稅票,并按代售金額5%的比例支付代售手續費。

五、對因各種原因更換營業執照正本和商標注冊證的,均視為新領營業執照正本和商標注冊證,應按規定納稅。

六、在本通知下達之前,對已貼印花稅票的證照,粘貼位置及注銷辦法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不再揭下重貼,待更換新的證照時,再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以上規定和有關事宜,由各地稅務機關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商,共同貫徹執行。

附:畫線注銷示意圖國家稅務局關于圖書、報刊等征訂憑證征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地[1989]142號1989-12-31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出版發行業務訂立的征訂發行合同及其訂購單據(實際發生數)屬于應納印花稅的經濟憑證。最近,一些地區詢問,因出版發行業務比較特殊,使用的憑證也較復雜,如何征稅不夠明確,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類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訂憑證(包括訂購單、訂數單等),應由持證雙方按規定納稅。

二、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征印花稅。

三、征訂憑證適用印花稅“購銷合同”稅目,計稅金額按訂購數量及發行單位的進貨價格計算。

四、征訂憑證發生次數頻繁,為簡化納稅手續,可由出版發行單位采取按期匯總方式,計算繳納印花稅。實行匯總繳納以后,購銷雙方個別訂立的協議均不再重復計稅貼花。國家稅務局關于匯總繳納印花稅稅額計算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0]433號1990-04-25國家稅務總局據反映,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執行以來,簡化了貼花手續,但一些匯總繳納單位對征稅憑證與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稅憑證劃分不清,給稅額的計算和征收管理都帶來一些困難。為此,經研究決定,實行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的單位,對征稅憑證和免稅憑證匯總時,凡分別匯總的,按本期征稅憑證的匯總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凡確屬不能分別匯總的,應按本期全部憑證的實際匯總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國家稅務局關于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0]428號1990-05-03國家稅務總局印花稅開征以來,各地反映對保險合同以投保金額為計稅依據的辦法不盡合理,征管檢查難度較大。經多方征求意見和反復測算,并報送國務院領導同志批準,決定作如下改進:

一、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

二、計算征收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零點三改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國家稅務局關于代購、代銷“國務院市場調節糧”協議書征免印花稅事宜的函

國稅函發[1990]508號1990-05-17國家稅務總局商業部:

你部辦公廳廳發(90)貿糧財字第70號《關于申請對代購、代銷“國務院市場調節糧”免征印花稅的函》收悉。現函復如下:鑒于代購國務院市場調節糧是國務院委托商業部中國糧食貿易公司承擔的一項特殊任務,糧權統屬國務院,各級糧食部門的此項收購業務屬于非經營性的代購工作,代銷業務目前尚未發生。經研究,同意對“代購國務院市場調節糧協議書”一項免征印花稅。此前已納稅的協議書,不再辦理退稅。與此相關的代購國務院市場調節糧專項貸款合同,因在借(還)本付息等借貸手續上與正常借款合同并無區別,應照章納稅。國家稅務局關于天廣輸變電工程項目有關合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

國稅地函發[1990]14號1990-07-09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

近接駐你市能源部超高壓輸變電建設公司(90)能源超建司財字03號《關于天生橋至廣州輸變電工程建設項目有關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的請示》(已抄你局)。對此,我局提出以下意見:

一、印花稅是對列舉的憑證征稅,因此,天廣輸變電工程中簽訂的總承包、分包、轉包合同,以及勘察設計、設備材料采購供應、貨物運輸等各項合同,均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憑證,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這樣征稅并不存在對同一憑證多頭、多次貼花的問題。至于印花稅的負擔,已考慮到同一資金在周轉使用中多環節簽訂經濟合同的情況,因而采用了低稅率、輕稅負、合同當事人雙方負擔的征收原則,一般不存在無力負擔的問題。

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合同所載金額,并不區分其資金的性質或來源。因此,合同所載金額不分內資或外資,均應按規定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另外,應繳納的印花稅,是否應當列入工程概算的問題,請超高壓輸變電建設公司直接詢問財政部門。

以上意見請轉告能源部超高壓輸變電公司。國家稅務局關于各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發[1990]994號1990-08-13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你局蘇稅三(90)025號請示收悉。關于外貿企業在國內組織貨源開具的各種要貨單據和商業企業組織貨源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否應貼印花稅票的問題,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外貿企業開具的各種要貨單據,是按照有關部門的供需計劃,以對外貿易合同為依據,與供貨單位訂立的購銷合約。有些要貨單據,雖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夠規范,條款不夠完備,手續不夠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質和作用。因此,外貿企業開具的各種名稱、各種形式的要貨單據,均應按規定貼花。

二、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管理司關于改變保險合同計稅依據適用范圍的批復

國稅地函發[1990]20號1990-08-29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你局鄂稅二便字(90)第52號文收悉。關于國稅函發[1990]428號文《關于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中第一條“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是指保險合同的應稅金額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額”計算改為按承保方的“保險費收入”計算,并不改變其納稅人和繳納方法。因此,簽訂保險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對各自所持的保險合同,均應按其保險費金額計稅貼花。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0]173號1990-10-12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各地反映和要求,關于對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的若干政策和征管問題,經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現具體規定如下:

一、關于應稅憑證的確定

在貨運業務中,凡是明確承、托運雙方業務關系的運輸單據均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鑒于目前各類貨運業務使用的單據,不夠規范統一,不便計稅貼花,為了便于征管,現規定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各類貨運的應稅憑證。

二、關于納稅人的確定

在貨運業務中,凡直接辦理承、托運運費結算憑證的雙方,均為貨運憑證印花稅的納稅人。

代辦承、托運業務的單位負有代理納稅的義務;代辦方與委托方之間辦理的運費清算單據,不繳納印花稅。

三、關于國內聯運憑證的計稅和繳納

對國內各種形式的貨物聯運,凡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應以全程運費作為計稅依據,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凡分程結算運費的,應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依據,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四、關于國際貨運憑證的征免稅劃分

1.由我國運輸企業運輸的,不論在我國境內、境外起運或中轉分程運輸,我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均按本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托運方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按全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

2.由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出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托運方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應繳納印花稅。

3.國際貨運運費結算憑證在國外辦理的,應在憑證轉回我國境內時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五、關于特殊貨運憑證的免稅

1.軍事物資運輸。凡附有軍事運輸命令或使用專用的軍事物資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2.搶險救災物資運輸。凡附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證明文件的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3.新建鐵路的工程臨管線運輸。為新建鐵路運輸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臨管線專用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六、關于代扣匯總繳納

1.運費結算付方應繳納的印花稅,應由運費結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實行代扣匯總繳納。

2.運費結算憑證由交通運輸管理機關或其指定的單位填開或審核的,當地稅務機關應委托憑證填開或審核單位,對運費結算雙方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代扣匯總繳納。

3.在運費結算憑證費別欄目中應增列一項“印花稅”,將應繳納的印花稅款填入“印花稅”項目中。

為了方便代扣匯總繳納,每份運費結算憑證應納稅額不足0.10元的免稅,超過0.10元的按實計繳,計算到分。

4.代扣印花稅時,當地稅務機關或代扣單位應在運費結算憑證上,加蓋“印花稅代扣專用章”(式樣略)。專用章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統一刻制。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依據本文規定并參照(89)國稅地字第094號《關于鐵路貨運憑證匯總繳納印花稅問題的聯合通知》,制定具體征收管理辦法。

本規定自1990年國家稅務局關于中國銀行營運資金印花稅納稅地點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發[1990]1383號1990-11-10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

你局稅三[1990]483號文《關于中國銀行所屬分行新增營運資金繳納印花稅地點問題的請示》收悉。據了解,中國銀行(89)中財字第499號《關于增設“918營運資金內部往來”科目的通知》中,將所屬各分支行原設核算國撥營運資金的“撥入營運資金”科目改為“營運資金內部往來”科目核算。隨后,中國銀行又以(90)中財字第56號文發出《關于1989年以后新增營運資金的印花稅由總行統一上繳的通知》,明確為自1989年起我行新增營運資金應納的印花稅將由總行統一繳納,各行無需再向當地繳納。我們認為,中國銀行改變營運資金的核算科目名稱,營運資金的性質及賬簿的設置地點并未改變。中國銀行自行改變資金賬簿納稅地點,與我局(88)國稅地字第28號文《關于對金融系統賬簿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中的規定相抵觸。因此,你局的意見是對的,根據國家稅務局(88)國稅地字第28號文的規定,對中國銀行所屬各分、支行以后年度新增的營運資金,仍應就地繳納印花稅。國家稅務局關于軍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0]200號1990-11-27國家稅務總局最近,一些地區和部門詢問,對軍火武器的研制和供應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稅。經研究,考慮到軍火武器的研制、生產和供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現明確對下列合同免征印花稅。

一、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企業和科研單位,與軍隊、武警總隊、公安、國家安全部門,為研制和供應軍火武器(包括指揮、偵察、通訊裝備,下同)所簽訂的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系統內各單位之間,為研制軍火武器所簽訂的合同免征印花稅。

本通知自1991年國家稅務局關于借貸業務應納印花稅憑證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發[1991]1081號1991-08-05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

你局武稅發[1991]164號《關于征收借款合同和借據印花稅的請示》收悉。據反映,你市有些專業銀行的辦事機構辦理借貸業務的手續不夠規范,有的只填開借據放貸,有的先填開借據事后補辦借款合同。這樣,既給印花稅應稅憑證的確定和征收管理帶來混亂,也不利于借貸業務手續的規范化。對此,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說明,我們意見,在借貸業務中凡流動資金借款先簽借款合同,并在合同規定借款額度內辦理借款借據的只就對借款合同貼花完稅;凡先辦理借款借據的,應以借據作為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在書立時即時貼花完稅,以后補辦的借款合同不再貼花。你局可以根據本市各銀行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借款憑證印花稅的管理辦法和代征制度。國家稅務局關于訂貨會所簽合同印花稅繳納地點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1]1187號1991-09-03國家稅務總局近年來,一些地區陸續反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對全國性訂貨會簽訂的合同,稅務部門駐會征收印花稅有諸多不便,困難較大。經多方面征求意見和研究,為有利于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對國內訂貨會上所簽合同的納稅地點,作如下規定:

一、在全國性商品物資訂貨會(包括展銷會、交易會等)上所簽合同應當繳納的印花稅,由納稅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對此類合同的貼花完稅情況,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并相應建立必要的納稅管理辦法。

二、對地方主辦、不涉及省際關系的訂貨會、展銷會上所簽合同的印花稅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自行確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1]155號1991-09-18國家稅務總局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以來,我局相繼作了一些具體規定。近據各地反映,經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見,現將有關政策問題解釋和規定如下:

一、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是否貼花?

目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填開使用的情況比較復雜,既有作為部門內執行計劃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對此,應區分性質和用途確定是否貼花。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實際,對各種調撥單作出具體鑒別和認定。

二、對印花稅施行細則中所指的“收購部門”和“農副產品”的范圍如何劃定?

我國農副產品種類繁多,地區間差異較大,隨著經濟發展,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也有所變化。對此,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具體劃定本地區“收購部門”和“農副產品”的范圍。

三、對以貨換貨業務簽訂的合同應如何計稅貼花?

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對此,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金額。

四、倉儲保管業務的應稅憑證如何確定?

倉儲保管業務的應稅憑證為倉儲保管合同或作為合同使用的倉單、棧單(或稱入庫單等)。對有些憑證使用不規范,不便計稅的,可就其結算單據作為計稅貼花的憑證。

五、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哪些單位?

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

六、對財政部門的撥款改貸款業務中所簽訂的合同是否貼花?

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托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七、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是否貼花?

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

八、何為“銀行同業拆借”?在印花稅上怎樣確定同業拆借合同與非同業拆借合同的界限?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于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于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準。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九、對分立、合并和聯營企業的資金賬簿如何計稅貼花?

企業發生分立、合并和聯營等變更后,凡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法人登記的新企業所設立的資金賬簿,應于啟用時按規定計稅貼花;凡毋需重新進行法人登記的企業原有的資金賬簿,已貼印花繼續有效。

對企業兼并后并入的資金貼花問題,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如何劃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十一、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據(合同)是否貼花?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據(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十二、出版合同是否貼花?

出版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十三、銀行經理或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是否貼花?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托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十四、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代理合同,是否屬于應稅憑證?

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十五、怎樣理解印花稅施行細則中“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的規定?

“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是指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合同在國外簽訂時,不便按規定貼花,因此,應在帶入境內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國家稅務局關于“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證”貼花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發[1991]1268號1991-09-24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你局蘇稅三(91)020號《關于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證”是否征收印花稅問題的請示》收悉。關于“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證”的性質問題,經與國家土地管理局聯系,該登記證屬于地方政府制定并發放的過渡性的土地使用權證,具有地方性和臨時性。因此,對其是否貼花,可由你局自行確定。國家稅務局關于改變鐵路國際貨運憑證印花稅繳納辦法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1]1401號1991-10-30國家稅務總局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鐵道部關于鐵路貨運憑證印花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1號據各地及有關部門反映,國稅發[1990]173號《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下發后,在執行中,對鐵路國際貨運結算憑證付款方的印花稅,實行由鐵路部門代扣匯總繳納,確有不便。經研究決定,對鐵路國際貨運憑證付款方應繳納的印花稅,不再實行代扣匯總繳納的辦法,由付款方自行繳納。國家稅務局關于專利證書印花稅代征辦法的批復

國稅函發[1991]1405號1991-11-01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你局京稅三字[1991]48號《關于對完稅專利證書以加印代扣印花稅專用章標記代替貼花問題的請示》和你局所屬海淀區分局與中國專利局所立《委托代征印花稅協議書》均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對各種專利證書可以由你局委托中國專利局在核發時統一代征印花稅。

二、同意你局自1991年1月1日起,對統一代征印花稅的專利證書,在其右上角處加印“中國專利局代扣印花稅專用章”戳記,并在其右下角處注明“本證書印花稅國家稅務局關于物資訂貨合同印花稅確定納稅人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發[1991]1415號1991-11-01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你局京稅三字[1991]333號《關于同一份購銷合同涉及幾方當事人應如何確定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的請示》收悉。來文反映,一些計劃物資的分配采取直達供貨的方式,訂貨合同由物資管理部門或需方的主管部門代需方與供方簽訂。合同簽訂后移交需方執行,由需方直接收貨和向供方支付貨款。代簽合同的部門或單位將合同移交需方執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簽人代理納稅,不便于稅務管理和納稅資料的保管。因此,經研究決定,根據現行有關規定,為有利于此類合同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單位代簽的計劃物資訂貨合同,由辦理收貨并結算貨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時,繳納印花稅。國家稅務局關于中國銀行為“三貸”業務申請免征印花稅問題的復函

國稅地函發[1992]16號1992-06-14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信貸二部:

你行中行貸四(91)129號文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其中,無息、貼息貸款合同是指我國的各專業銀行按照國家金融政策發放的無息貸款及由各專業銀行發放并按有關規定由財政部門或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貼息的貸款項目所簽訂的貸款合同。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是指由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提供資金,具有援助性質的優惠貸款項目所簽訂的政府間的協議。因此,買方信貸及混合貸款中的商業性貸款性質上不同于政府貸款。

二、你行與國內用款單位簽訂的轉貸合同與“三貸”合同(政府貸款、買方信貸、混合貸款)所依據的法律文件不同,簽訂合同的當事人不同,在借貸經濟業務中形成了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是同一簽約行為,而是兩類不同的合同。

因此,你行的混合貸款、買方信貸合同與轉貸合同均應按印花稅的有關規定繳納印花稅。家稅務局關于飛機租賃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發[1992]1145號1992-07-21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

你局稅三[1991]699號《關于飛機租賃協定(合同)貼花問題的請示》收悉。據向民航總局了解,自1980年以來,各航空公司(舊稱民航局)均有租用外國租賃公司飛機的情況。由于飛機租賃業務比較復雜,印花稅開征以來,對所簽合同如何貼花不夠明確,至今尚未繳納印花稅。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各航空公司與外國公司在1988年10月1日以后簽訂的飛機租賃合同,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憑證。

二、在飛機租賃業務中,對采取經營租賃方式簽訂的租賃合同,按“財產租賃合同”稅目稅率計稅貼花;對采取融資租賃方式簽訂的租賃合同,暫按租金總額的萬分之零點五稅率計稅貼花(租賃方式的劃分,參見附表)。

三、以上飛機租賃合同補繳印花稅時,一律按補稅開出繳款書當日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附件:各航空公司租用飛機情況表

附件:

各航空公司租用飛機情況表

(融資租賃部分)

航空公司名稱簽約日期機型機號

南方航空公司1988.11.16B757-21BB2804

南方航空公司1988.12.8B757-21BB2805

南方航空公司1990.2.25B757-21BB2806

南方航空公司1990.2.25B757-21BB280

南方航空公司1990.2.25B757-21BB281

南方航空公司1990.4.26B757-200B281

南方航空公司1990.6.9B757-21BB281

南方航空公司1991.4.19B757-200B281

南方航空公司1991.8.7B757-200B281

南方航空公司1991.8.23B757-200B281

國際航空公司1989.1.12B767-200B255

國際航空公司1989.9.29B747-400B245

國際航空公司1990.2.17B747-400B245

國際航空公司1990.6.14B747-400B246

國際航空公司1990.10.15B747-200FB246

國際航空公司1991.3.4B737-300B253

國際航空公司1991.3.4B737-300B253

浙江航空公司1989.7.20DASH-8-301B335

浙江航空公司1990.3.26DASH-8-301B335

東方航空公司1990.6.3A300-600RB230

東方航空公司1990.7.6A300-600RB230

東方航空公司1990.7.6A300-600RB230

東方航空公司1990.10.28MD-82B212

東方航空公司1990.10.28MD-82B212

東方航空公司1991.5.28MD-11B217

東方航空公司1991.5.30MD-82B213

東方航空公司1991.10.19MD-11FB217

北方航空公司1990.12.4MD-82B212

北方航空公司1990.12.4MD-82B212

北方航空公司1990.12.13MD-82B213

北方航空公司1990.12.13MD-82B213

北方航空公司1991.8.30MD-82B213

北方航空公司1991.8.30MD-82B213

北方航空公司1991.8.30MD-82B213

北方航空公司1991.11.18MD-82B2139

北方航空公司1991.11.18MD-82B2140

西南航空公司1991.5.13B737-300B2537

云南航空公司1991.5.13B737-300B2538

各航空公司租用飛機情況表

(經營租賃部分)

航空公司名稱簽約日期機型機號

南方航空公司1989.6.14B737-500B2541

南方航空公司1989.6.14B737-500B2542

南方航空公司1989.6.14B737-300B2523

南方航空公司1989.6.14B737-500B2543

南方航空公司1989.6.14B737-300B2525

南方航空公司1989.6.14B737-300B2526

南方航空公司1989.6.14B737-500B2544

南方航空公司1989.6.14B737-500B2545

南方航空公司1989.6.14B737-300B2527

南方航空公司1991.8.10B737-200B2509

南方航空公司1991.8.10B737-200B2514

南方航空公司1991.8.10B737-200B2515

南方航空公司1991.8.10B737-200B2503

廈門航空公司1991.2.8B737-200B2529

廈門航空公司1991.2.8B737-200B2501

注:國家稅務局關于飛機租賃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函

國稅函發[1992]1431號1992-10-08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

你局民航局函[1992]1056號《關于補繳印花稅執行外匯牌價等意見的函》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各航空公司與外國公司簽定的飛機租賃合同,在補繳印花稅時,依照我國有關涉外稅收的規定,應按填開補稅憑證當日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補繳稅款。這是國際通行作法,航空公司也應執行。

二、飛機經營租賃屬財產租賃范圍,其合同應按“財產租賃合同”稅目規定稅率繳納印花稅。不得按來函中所述理由而改變稅目稅率。

三、印花稅是就憑證征稅。凡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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