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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2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88號《殘疾人就業條例》已經2007年2月14日國務院第16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殘疾人就業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促進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通過應聘等多種形式就業。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殘疾人應當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六條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用人單位的責任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
第九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條政府和社會依法興辦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以下統稱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應當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中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殘疾人職工,應當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5%以上。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不得在晉職、晉級、評定職稱、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殘疾人職工的實際情況,對殘疾人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培訓。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保障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社區服務事業,應當優先考慮殘疾人就業。
第十六條依法征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國家對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并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使用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并根據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
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并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多方面籌集資金,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有關部門對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第四章就業服務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就業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服務,鼓勵和扶持職業培訓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并組織殘疾人定期開展職業技能競賽。
第二十二條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就業提供下列服務:
(一)發布殘疾人就業信息;
(二)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
(三)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心理咨詢、職業適應評估、職業康復訓練、求職定向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
(四)為殘疾人自主擇業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為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提供必要的支持。
國家鼓勵其他就業服務機構為殘疾人就業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三條受勞動保障部門的委托,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進行殘疾人失業登記、殘疾人就業與失業統計;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批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還可以進行殘疾人職業技能鑒定。
第二十四條殘疾人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貪污、挪用、截留、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有關責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弄虛作假,虛報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騙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享受的稅收優惠待遇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頒布時間:2007-6-15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的切身利益,經國務院批準并商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同意,決定在全國統一實行新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一、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二)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于“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四)兼營本通知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五)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干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六)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二、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一)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二)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三)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三、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中華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稅[2009]17號文件規定,灰色字體部分自2009年2月26日起失效。)四、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并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后,均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六、其他有關規定(一)經認定的符合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單位,應按月計算實際安置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暫停其本月相應的稅收優惠。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三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7項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上述企業只要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條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三)在除遼寧、大連、上海、浙江、寧波、湖北、廣東、深圳、重慶、陜西以外的其他地區,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有關繳納社會保險條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暫予認定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上述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盡快為安置的殘疾人足額繳納有關社會保險。2007年10月1日起,對仍不符合該項規定的單位,應停止執行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四)對安置殘疾人單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各項條件實行年審辦法,具體年審辦法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制定。七、有關定義(一)本通知所述“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二)本通知所述“個人”均指自然人。(三)本通知所述“單位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雇員。(四)本通知所述“工療機構”是指集就業和康復為一體的福利性生產安置單位,通過組織精神殘疾人員參加適當生產勞動和實施康復治療與訓練,達到安定情緒、緩解癥狀、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狀況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設的康復車間、企業附設的工療車間、基層政府和組織興辦的工療站等。八、對殘疾人人數計算的規定(一)允許將精神殘疾人員計入殘疾人人數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限于工療機構等適合安置精神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具體范圍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規定。(二)單位安置的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及有關規定的勞動年齡的殘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條規定的退稅、減稅限額和第二條規定的加計扣除額的計算。九、單位和個人采用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殘疾人掛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為殘疾人不繳或少繳規定的社會保險、變相向殘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資等方法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其實際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應全額追繳入庫,并自其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三年內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十、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民政部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及其他單位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商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本通知第二條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第一條第(九)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福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11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2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調整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35號)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十二、各地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加強領導,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取得政府的理解與支持,并密切與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銜接、溝通。稅務部門要牽頭建立由上述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共同將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貫徹落實好。財政、稅務部門之間要相互配合,省級稅務部門每半年要將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的減免(退)稅數據及相關情況及時通報省級財政部門。十三、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一、就業方面主要以《勞動法》為主,從勞動年齡、勞動時間、工資待遇及社會保險等四個方面介紹與殘疾勞動者密切相關的相關法律法規。(一)勞動年齡年齡在16-60周歲之間為我國法定的勞動年齡。年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稱為未成年工。按照《勞動法》規定,禁止從事一些高空、高壓、重體力工種。退休年齡(正常退休):女工人50周歲,女干部55周歲;男工人(干部)60周歲;(二)勞動時間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44個小時的工作制度。殘疾人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個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三)工資待遇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企業應當以貨幣的形式按月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010年鄂爾多斯市最低工資標準為900元/月。(四)社會保險我國的社會保險險種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企業招用殘疾人就業除為其支付工資外,必須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否則視為未安排就業,仍需按照要求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社保補貼:養老保險: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繳費的全部補貼1500元,其中:下崗職工2000元(社保局);“4050”人員補貼3000元(就業局)2011年最低(2645元,最高13224元)。補貼期限三年。(五)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不得歧視殘疾人。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東勝地區企業依法與殘疾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報東勝區殘疾人聯合會審查、備案。(六)其他自治區政府要求各級政府應把有勞動能力、就業需求的殘疾人納入失業人員管理范圍。持有《殘疾證》且經過勞動部門鑒定勞動能力達到5-10級標準的,可以申請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全家沒有穩定就業的,可以申請零就業家庭,享受各級政府的就業扶持政策。各類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挪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各類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各種職業培訓。殘疾人在就業的過程中:1、與企業發生勞動糾紛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2、發生工資拖欠等問題可以找勞動監察大隊;3、養老、醫療、工傷及生育保險由社保局負責辦理;4、就業政策落實及失業保險由就業局負責。創業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內容:
下列事項免征增值稅或給予優惠: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型器;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由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舉辦的福利企業,安置“四殘”(指盲、聾、啞和肢體殘疾)人員比例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冊”,持有合法有效的社會福利企業證書,可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但從事商品批發、零售的民政福利企業不能享受。
安置“四殘”人員比例不同,享受的優惠程度不同:“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總數50%以上的,其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采取先征后返的辦法,即企業先繳納,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再全部返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比例為35%~50%的,若企業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
營業稅。殘疾人員利用自己的技能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是隨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附征的。所以,如果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也就免征了城市維護建設稅。
企業所得稅。對民政部門辦的社會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殘疾人員所得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員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車船使用稅。殘疾人專用的特制車輛免征車船使用稅。管理費優惠政策:《就業促進法》第十八條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小額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最高限額提高到5萬元;對創業能力強、創業項目質量高、帶動就業人數多的,貸款最高限額提高到8萬元;符合貸款條件人員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創業的,貸款最高限額提高到人均10萬元。貸款由財政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可展期1年,展期不貼息。創業帶動就業人數比例達到1∶5以上并按《勞動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續的,經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認定,可以重復享受擔保貸款支持。
貸款的條件:需提供申請書、身份證、相關證明(就業失業登記證)、工商稅務登記證明、創業培訓結業證、銀行及擔保中心需要的其它材料。程序:個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由貸款人題材貸款申請,社區街道推薦參加創業培訓,就業部門審查備案、匯總后統一推薦擔保中心、審核后,由經辦銀行辦理貸款手續。反擔保:個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統一約定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及擔保中心認可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提供反擔保。微利項目是指下崗失業人員等從事的商業、餐飲、修理、種植業和養殖業、城鎮其它加工服務業,具體包括: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染縫補、復印打字、理發、小飯桌、小賣部、搬家、鐘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托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幼兒和學生接送服務、物流配送、出租車營運、影像出租、美容美體、足療按摩、電腦培訓、網站、社區醫療門診、藥店、照像館、婚紗影樓、浴池、幼兒園、托老所、搬家服務、家庭裝飾、工藝美術、毛衣編織、糕點制作、服裝加工、鋼鋁塑門窗加工、玻璃工藝制品加工、小榨油坊、家電維修、電汽焊修理、汽車修理等。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創業培訓:(感性創業變成理性創業)SYB創業培訓包括十步內容。第一步,將你作為創業者來評價。第二步,建立一個好的企業構思。前兩步主要是看你是不是適合創業,然后去產生一個好的創業構思。第三步,評估你的市場。第四步,企業的人員組織。第五步,企業的法律形態。第六步,企業的法律環境和法律責任。第七步,預測你的啟動資金。第八步,制定利潤計劃。第九步,判斷你的企業能否生存。第十步,開辦企業。十天的培訓之后可以制定一份完整的創業計劃書。創辦企業是我的夢想,但我發現真正打算創辦自己的企業時,就會有很多事情要考慮,并且是千頭萬緒,難以入手。SYB培訓課程幫助我一步一步地捋理創辦企業的思路。經過培訓后,我將能決定自己是否適合創辦企業。辦什么樣的企業,衡量自己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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