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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上海政法學院輔導員職級評聘暫行辦法第一條制定依據為進一步加強輔導員隊伍建設,充分調動輔導員工作的積極性,切實保障輔導員職級待遇,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教育部令第24號)、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上海高校輔導員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滬委辦發[2006]35號)和《上海政法學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輔導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試行)》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本辦法適用于專職輔導員的職級評聘。學生工作辦公室、團委和各系從事學生工作的人員,其職級評聘參照本辦法實施。第三條基本原則(一) 以在本院連續從事輔導員工作的實際年限為評聘基礎;(二) 以在輔導員工作崗位的工作實績與貢獻為評聘依據;(三) 以擔任輔導員工作以來歷年的考核結果為評聘的基本條件。第四條職級設置輔導員行政職級分為副科級、正科級、副處級、正處級四個級別。第五條職級評聘條件(一)基本條件1.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知識,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能較好地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用科學發展觀指導工作。2.政治立場堅定,品行端正,為人師表,堅持“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具有良好的師德。全面理解和掌握高校學生工作各項要求,熱愛輔導員工作崗位,敬業奉獻,工作責任心強,學生認同度高。具備勝任專職學生輔導員工作崗位的實際工作能力和相關工作經驗。在任職各年度考核中均達到合格以上(含合格)等級。(二)資格條件1.副科級輔導員(1)具有本科學歷者,畢業后在我院連續任專職輔導員滿2年;或在其他高校累計從事學生工作滿1年以上,且在我院連續任專職輔導員滿1年;(2)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者,在我院連續任專職輔導員滿1年。正科級輔導員(1)具有本科學歷,具備3年以上副科級輔導員任職經歷;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者,具備2年以上副科級輔導員任職經歷;在高校從事學生工作,具備副科行政職級滿1年以上,且在我院連續任專職輔導員滿2年;(2) 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者,在我院連續任專職輔導員滿1年;(3) 符合上述(1)或(2)條件的人員同時須在任專職輔導員期間獲得院內年度考核“優秀”1次(含1次)以上。副處級輔導員具有本科學歷的輔導員連續任職滿8年、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的輔導員連續任職滿7年,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的輔導員連續任職滿4年,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具備3年以上正科級輔導員任職經歷;或在高校從事學生工作,具備正科職級1年以上,且在我院連續任專職輔導員滿2年;(2) 個人累計獲得院級(含院級)以上榮譽稱號2次(含2次)以上;(3) 個人或所帶學生班級或團體累計獲得省(市)級以上(含省或市級)教育、司法行政等主管部門頒發的榮譽稱號2次(含2次)以上;(4)個人累計獲得院內年度考核“優秀'2次(含2次)以上,且晉升當年的年度考核為優秀。正處級輔導員具有本科學歷的輔導員連續任職滿13年、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的輔導員連續任職滿12年,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的輔導員連續任職滿9年,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具備5年以上副處級輔導員任職經歷;(2)個人累計獲得院級以上(含院級)榮譽稱號3次(含3次)以上;(3)個人或所帶學生班級或團體累計獲得省(市)級以上(含省或市級)教育主管等部門頒發的榮譽稱號2次(含2次)以上;(4)個人累計獲得院內年度考核“優秀'3次(含3次)以上,且晉升當年的年度考核為優秀。根據學院有關人事規定,具有本科學歷的輔導員工作滿1年、具有研究生學歷的輔導員工作滿6個月(有工作經歷的為3個月),可以聘為科員。以上職級評聘中對輔導員工作年限的計算均從被聘為科員后的工作時間開始。輔導員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的,其職級評聘年限相應延長2年。(三) 對于德才兼備、工作實績突出的優秀輔導員,可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和權限,提前晉級或破格提拔聘用。(四) 由管理崗位轉任專職學生輔導員的人員,可先予保留原有職級并享受相應待遇,對其后擔任專職學生輔導員的晉級資格條件的認定,比照專職學生輔導員的晉級資格條件執行。(五) 學生專職輔導員因工作需要轉崗至行政管理崗位工作,按國家及上海市相關規定執行。第六條考核內容根據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關于干部選拔任用條件的規定,對符合評聘條件的專職輔導員,必須根據《上海政法學院學生輔導員崗位職責要求(試行)》中關于學生輔導員的工作職責要求,以《上海政法學院輔導員工作考核暫行辦法》為主要考核依據,全面考核其履行輔導員工作職責的情況,注重考察其工作實績。第七條職級評聘的組織實施輔導員職級評聘由學生工作辦公室會同黨委組織部和學院人事處按照干部分管權限共同實施。第八條職級評聘程序輔導員職級評聘按以下程序進行:(一) 符合條件的輔導員本人向其所在系部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工作總結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二) 輔導員所在系部在充分聽取師生意見的基礎上,召開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并給出綜合評價意見后,報學生工作辦公室;(三) 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學生工作辦公室會同黨委組織部或學院人事處對擬評聘對象進行審核考察,形成評聘意見,分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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