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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對“洞穴奇案〞的法律思考,法哲學論文洞穴奇案是現代西方式方法哲學大師富勒虛構的一則洞穴探險者因被囚困洞穴無法獲救并最終以抽簽方式殺害一名同伴以果腹求生的奇案,并以此撰寫了最高法院五位法官意見書,薩伯續寫了九位法官意見書。在嘗試閱讀和深切進入考慮(洞穴奇案〕這本著作之前,事實上我對這個奇案有著篤定的答案:,而我也相信正如絕大部分法科學生回答教師上課的提問一樣,會異口同聲而又自信滿滿的宣判著本案被告的存心故意殺人罪,強烈譴責他們殘忍的行為,并高呼生命價值的不可衡量。我的這種固執和篤定并沒有持續太久,隨著對每一篇法官意見書的閱讀和深思,功利主義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等學派觀點的闡述,使我碰到了同唐丁法官所講的我發現幾乎任何一個支援本案決定的考慮都被另一個導向完全相反方向的考慮所制約類似的境況,這迫使我不得不從相反的角度,即無罪的方面,試圖為幾名被告進行辯駁。在閱讀到本書的大半之后,我逐步清醒的認識到,自個最初篤定而堅信的答案:只不過是一種機械而僵化的思維方式,甚至是一種幼稚而魯莽的沖動行為,由于在逐步深切進入了解整個案情的同時,會得到很多有趣的發現。很多人在分析這宗奇案的經過中會換位考慮,假如是自個身陷窘境,能否也會同意以抽簽的方式殺死一個同伴以果腹求生。這種心理狀態的考量在很大程度上困擾著每個人的想法,并以此為切入點延伸了更多巧妙的觀點。我想,這正是本書的魅力所在。讀這本書的經過中,我的內心一直是復雜而矛盾的,禁錮在確定、否認、確定的形式中難以尋找一個適當的突破口。每當我試圖同意一名法官的意見時,在隨后的法官意見中又被全盤否認;每當我為否認了一名法官的意見而沾沾自喜自以為是的時候,在之后的法官意見中又發現其實這不過是作者設了一個精巧的局,甚至是為了推倒這個觀點而在闡述這個觀點,所以我一直沒有突破它。但欣慰的是閱讀經過中我一直在考慮和記錄,也有一點點自個獨立的想法,盡管微乎其微,甚至并不是一份合格的本案意見陳述。一、探究立法精神,是威懾還是維護?探究立法精神是福斯特法官的主要觀點,并針對這個觀點他提出兩方面的陳詞,一是案發時被告應處于自然法的約束之下,其二是法律精神與法令文字孰輕孰重的問題。事實上最初讀福斯特的陳述意見時,我并未覺悟到要考慮法律精神這樣抽象的詞句。我只是覺得他的觀點多么的荒唐又可笑,也敬仰他的思維自由無疆無界〔其實只是異想天開〕.其后唐丁、伯納姆、斯普林漢姆等眾多法官都在考慮著法律的要求是什么這一問題。那么法律的要求究竟是什么呢?是威懾嗎?還是如雷肯法官所講的嚴格懲罰犯罪是預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想再引用幾位法官的陳述:海倫法官以為,因饑餓而殺人包含著一種不容侵犯的求生意愿,而這種意愿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塔利法官確信他的同事也都以為拯救五個人而殺掉一個人是一項劃算的交易,只要極端的宗教狂熱分子才不會同意〔換句話講,他相信所有思維正常的普通人都同意〕;漢迪法官以為判決應該考慮民意;弗蘭克法官設身處地,以為即便高尚如法官,也會選擇吃人求生的辦法。[1]以上的幾位法官意見陳述中,都透露著不管能否是被告,甚至是其他的任何一個人,在處于一樣境遇時,都會選擇不再遵守法律。是的,正是這些觀點,逐步的讓我認識到福斯特法官約束被告的應是自然法而非聯邦法的觀點,并不是那么荒唐的,它帶給了我另一種考慮方式。正像古典自然法學派霍布斯對自然狀態的描繪敘述:人的生命是短促的,生活是貧困的,關系是兇殘的,沒有公正不公正可言。當所有人或者講是絕大部分人在同樣情況下都做出了同樣的選擇,即違背法律這一契約,那么該條法律〔契約〕能否還能稱之為契約?即大多數人并沒有就此達成一個一致的意見,法律契約能否還能夠存在約束的效力。盧梭在(社會契約論〕論法律一章中提到:毫無疑問,世上是存在著一種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義的;但是,這一正義要在我們之間得到認同,就應當是互相的。[2]那么當所有人都不認同的時候,能否該條法律還有存在的意義?對此,我也是贊成斯普林漢姆所講的:正如福斯特的提醒,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時,法律也隨之停止。但是我并不能認同他所講的:懲罰探險者并不服務于關于謀殺的法律條文的任何一個目的。由于事實上他還在以為立法精神是懲罰犯罪或者是起到一種威懾的氣力,只不過他以為懲罰本案被告并不是立法意義上的懲罰犯罪〔換句話講他不以為被告有罪〕.在(法律人的救贖〕中有這樣一段話讓我頗為感慨和贊同:法律怎樣規定身體,怎樣施加處理懲罰,主要是一個詳細技術的問題。而支撐這個技術的應該是對身體本身的尊重和維護。我們的很多討論往往忽視了這一點,如今的問題并不在于討論法律對什么行為和事件進行調整,法律應不應該調整,而是在于我們一講到調整就用那些時髦的學術語詞以為法律就是一種支配和控制,是一種外在強加的支配和控制的技術,我們從來沒有想象過法律的技術根本源頭于人類維護本身尊嚴的內在原因。在作出法律乃支配和控制這一判定的時候,我們無形中就把制定法律的活生生的人和處于法律關系中的活生生的人硬分為兩種群體。所以,我以為被告違犯了法律,紐卡斯的法律仍然制約著他們,是由于,法律根本源頭于人類維護本身尊嚴的內在原因,當他們為了維護本身的生命尊嚴而認同這一正義,那么它就是普遍的正義,法律的理由仍然存在。換句話講,好像古典自然法學派的一些學者以為法律是公共意志的具體表現出,只是我想,這種公共意志的具體表現出并非是本案定罪量刑所依靠的詳細條文,而是抽象于整篇條文中的法律精神,這種精神能夠具體表現出為維護人類的尊嚴,維護自由,不是維護個人正義、個人尊嚴與自由。而大多數的人模糊的是,他們以為懲罰與威懾是立法的真正目的,所以他們以為在本案所牽涉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這環環相扣的特定情形下,殺人是情有可原的,懲罰是沒有必要的,法律的失去了存在的理由。然而立法精神的探究并不僅僅及于此。二、本案被告被公布無罪的理由是什么?我們講被告有罪,是由于他們觸犯了法律;我們講被告無罪,卻不僅僅僅是沒有觸犯法律。伯納姆法官在自個的陳詞中表示:判探險者無罪的唯一理由就在于,我們對那些可憐的探險者保有一種同情。也有法官從法律角度,例如自我防衛、緊急避險等角度進行闡釋,當然也不乏一些法官對此進行辯駁以為不構成自我防衛與緊急避險〔我個人也贊同不構成〕.印象最深入的是唐丁法官的陳詞:假如饑餓不能成為盜竊食物的正當理由,怎么能成為殺人并以之為食的正當理由呢?事實上,我并不能認同唐丁的這一邏輯,隨后有法官指出饑餓的沃爾金能夠通過找到一份工作或者其他正當合法的途徑來救濟自個,但是在洞穴中的探險者卻無法通過除了以抽簽吃人的方式的其他途徑來獲得生存,以此來為探險者的無罪做辯駁。而這一觀點又被海倫法官反駁,她以為:對一個來講,當它的警察經常把乞討者趕得無影無蹤,而它的立法機關又阻止公眾對宗教慈善機構的支援,然后又要求絕望的窮人通過那些途徑求生存,這難道不是荒唐不經,在道德上難辭其咎的嗎?〔這一理論被雷肯以意識形態不應左右法律而反駁〕我想表示出的是,沃爾金案促使我開場考慮另外一個問題,即社會危害性的問題。把沃爾金案想象成另一則簡單的案件,即一個饑餓的人在沙漠中走了好幾天,快要餓死了,而這時看到一戶人家〔敲門不應〕,于是偷了食物以求生存。在沙漠中彷徨了很久走不出去,無法通過其他途徑進行救濟,也無關意識形態的問題,這個案件我以為是不犯有盜竊罪的,除了緊急避險的角度,從社會危害性來講,社會危害性極小甚至沒有社會危害性的。再比方我們國家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一個行為因發生在公路或者鄉村無人小路等地點的不同而被冠以有罪和無罪的區分。從這個層面上講,綜合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經過等各方面因素,我以為洞穴中吃人求生存的社會危害性是很小的,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在為探險者的無罪做辯駁,只是以為能夠從量刑方面加以考慮,所以我以為并沒有一個適宜的無罪的理由,只要適宜的減輕量刑的理由。三、理性與情感的推敲法律與道德、情感、倫理、生命之間的牽絆困擾著人們心中的判定。吳經熊先生有一段關于律法與愛的闡述:平等勝于嚴法,精神勝于文字,仁慈勝于正義。沒有人比我更欣賞羅馬人的格言了:最高的正義也是最大的不義。事實上,在一定程度上我是贊同這種觀點的,假如法律失去了平等、仁慈,只是機械的遵循它的文字而忽略了內在精神,那么法律可能是冷酷的甚至是殘暴的。但是蘊含在法律之中的愛、平等、正義,我想這應當是法律與生俱來的,并不是靠個人感悟的。法律是人民的法律,然而解釋法律和運用法律卻并非人人都能夠。社會群眾往往賦予法律的情感太多,而使他們心中的法律偏離了理性,愈加情緒化。我仍記得去年的一段時間,媒體報道的社會中發生的強奸少女案頗多,我在閱讀微博時有意留意了一下民眾的反映,絕大部分網民會呼吁進行司法改革、會主張強奸犯就應該被判死刑,當然我也不否認少數理性人的存在,但是他們微弱的發聲被淹沒在一片抱怨、咒罵之中,他們不理解法律,也很少有人懂得用法律去維護自個的權益。還有前段時間的念斌投毒案,因其無罪釋放而在微博上因其熱議,我在微博上發現這樣有趣的現象,輿論的聲音大致分為三種,一種人關注的是刑訊逼供,他們再一次借著這些案件抱怨對國家司法的不滿,同時同情念斌的境遇;第二種人是當事人所在地的部分居民,他們一直堅信我們都知道他是兇手,只不過,他們關注的是法律竟然寬恕了一個兇手,這太不公平了,盡管并不知道他們哪里來的證據;第三種人是較為理性的,他們關注到刑訊逼供這一司法腫瘤的同時,也在考慮兇手究竟是誰,他們呼吁完善司法的同時,也對證據缺乏而無罪釋放表示理解和贊同,但這部分人畢竟是少之又少的。這種不理性,也被具體表現出在影視作品中,在群眾的評價觀念中,惡人是極致的,所以善良人的殺人行為是被允許的,這與斯普林漢姆的沒有犯罪意圖的存心故意殺人非常類似,所以我以為斯普林漢姆法官的這一陳述也是非理性的。人們往往以并沒有主觀惡性來為犯罪者開脫,他們主張的理由往往是那個看起來非常公平的抽簽辦法以及絕境下不得不求生的人類本能。但是這并不能就此忽視了無辜的受害者,并不能忽視法律人考慮法律的嚴肅性和生命的價值。罪刑法定的原則應該被嚴格遵守,生命的價值應遭到最高的尊重。即便是高尚者也會殺人,那么我不得不講,這是個巧妙的構思,事實上我大膽的以為身處此等條件下的人都會犯罪,只不過犯罪的恰巧是他們〔被告〕罷了。這也正是困擾很多人判定的桎梏,他們以設身處地的思慮,所有人在當時條件下都會如此做來為被告開脫,卻忽視了作為一名法律人應有的理性和對法律應有的堅定信仰。我同情被告,他們不走運的恰巧被禁錮在一定會犯罪的怪圈中,但我的理性仍然堅持他們確實是存心故意殺人。其實對這個案件我尚且還有很多疑惑之處,威特莫爾在接受死亡的時候有沒有進行劇烈的對抗;關于抽簽的細節能否有存心故意設計被抽中的一定是威特莫爾;被告探險者在不吃到吃的這一經過,心理狀態是如何變化的;究竟可不能夠以一種協商的方式選擇死亡?被殺死和自殺能否結果不同;假如請求在等幾天的不是威特莫爾而是另一名隊員,但被害人仍然是威特莫爾,那么會有所不同嗎。由于這些疑惑似乎關乎著我對這宗案件的評判,好似解答了這些,我的回答就會變為被告無罪似的。我在讀這本書的經過中不斷的發問,逐步陷入到一種痛苦的狀態,錯亂而零散的想法讓我找不到正確的答案:。但隨后我恍然間發現,我正掉入作者的小陷阱中,我的思維也正隨著洞穴案件而被囚困!由于這本書的目的根本就不是尋找案件的真相,也沒有所謂的正確答案:,而是在閱讀的經過中不斷的發現,否認自我,為自個的思維和想法尋找新的出口。而事實上我如今并不那么確定的回答被告是有罪的了,盡管我寫了上述的意見陳述,其實我只是在搖擺不定中選擇了一個有罪的角度進行闡述〔事實上我可以以為他們的無罪發聲〕.最后我想以(法律人的救贖〕中的一段話做結:我們當然需要真相,但假如由于人類本身局限性,真相不可能完全顯現,甚至完全可能遭受誤解,這時候怎么辦?我們只要選擇,作出一種制度布置之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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