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缺陷兼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案例分析》_第1頁
《產品缺陷兼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案例分析》_第2頁
《產品缺陷兼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案例分析》_第3頁
已閱讀5頁,還剩3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產品缺陷兼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案例分析——以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為例目錄TOC\o"1-3"\h\u28004摘要 引言近年來,銀行個人理財產品市場頻頻傳出不和諧的音符,尤其是銀行“欺詐”消費者的事情頻頻見諸報端,形成了一個似乎難以解決的問題。如果你搜索這個網站,你會發現很多人抱怨他們被銀行騙了。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本身就是存在風險的,在交易過程中,銀行是否真的欺騙了消費者?如何防范和識別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欺詐?中國法律應如何保護銀行理財產品個人消費者的權益?2012年底,全國多家銀行爆發了一系列關于個人理財產品的糾紛。相關監管部門迅速開始關注個人理財產品的風險,要求各大銀行自行開發個人理財產品,不得代銷非銀行機構設計的理財產品。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13年國家銀行業監管會議,和去年的“全面監控表外風險,減少風險的侵入性”數字比較,大致明確提出:嚴格規范金融產品設計、銷售、金融、嚴禁出售產品,固定收益和浮動利潤單獨的會計,分類管理,嚴格地誤導消費者購買。這表明,銀監會高度重視個人理財產品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但具體有效的監管措施還有待完善。

2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缺陷中欺詐行為概述2.1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界定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它還定義了“個人理財業務”。“個人理財業務是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專業服務,如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咨詢、資產管理等。銷售理財規劃是我國商業銀行獲取個人理財業務資金的主要途徑。財務規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進行分析研究的基礎上,為特定的目標客戶設計并銷售的資本投資和管理計劃。因此,“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本質上是為個人和家庭提供的綜合金融服務。作為一種全球現象,因此金融服務范圍很廣:分析資產和負債和現金流量的生活周期不同階段,財政管理、風險管理和規劃等個人保險、規劃人員、稅收、投資規劃住房規劃、養育子女、退休金計劃、規劃遺產等。隨著我國居民的個人財富的增加,優先考慮為了節省單一金融結構已經不能滿足居民的金融需求,個人理財產品發展勢頭蓬勃發展,各種產品由商業銀行設計,包裝、推廣、銷售,為客戶選擇,個人理財產品不再是“貴族”消費品,但進入了巴里奧斯和商業化。個人的金融產品商業化的銀行表現:第一、包裝和個人的金融產品廣告吸引消費者購買,這已不再是一項傳統活動儲蓄或投資,而是一種商品選擇。其次,消費者沒有太多的機會去談判和更改銀行的個人理財產品合同。他們只能選擇是否購買。目前,個人理財需求已成為商業金融機構的重要來源,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營銷已成為銀行的重要業務。只有從您目前的國民銀行個人理財產品銷售情況來看,銀行成為大批量生產和銷售個人理財產品是一個不爭的事實。2.2銀行個人理財產品中欺詐行為的界定一般來說,民事欺詐受民法法律行為制度和侵權責任制度的規制。欺詐監管體系的兩個不同的點:欺詐的法律行為制度強調意義是說一個原因公民效應影響的缺陷它的功能是保護表意人的意義說,真正和維護自由的法律體系,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方面,主要是一種機制來評估有效性提出民事訴訟,犯罪責任制度將重點放在歸因和歸因和舞弊行為的女性受害者如何才能獲得賠償所造成的損害的欺詐活動。我國大陸法系將“欺詐”定義為導致遺囑表達缺陷和影響民事行為效力的原因,具體可分為三個層次。第一,《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以欺詐手段設立的民事行為無效。第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銷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最后,雖然《侵權責任法》沒有規定欺詐行為是特殊侵權行為,但第6條第一款關于一般侵權行為的規定也可以為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提供依據。但更多的民事欺詐的規定做一個不清楚的定義“欺詐”,第68條:“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故意隱瞞真相,意圖引起對方的錯誤,可以被看作是一場騙局。”根據這一司法觀點和民法學者的理論,欺詐行為是指故意說假話或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犯錯誤并表達自己意愿的行為。一般來說,民事欺詐需要四個要件:第一,行為人具有主觀欺詐意圖,其次,行騙者客觀地實施了行騙行為,第三,行騙者因行騙而犯錯誤,并表現出行騙的意圖,即與行騙者簽訂交易合同,侵害其合法權益。第四,行騙者的欺詐行為與行騙者的虛假表達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缺陷中欺詐行為的表現與危害3.1銀行個人理財產品設計過于復雜,隱蔽風險注意,根據銀監會的報告愿景,“近年來,中國的金融市場”將增加客戶投訴關于個人理財產品的發展,法律風險、聲譽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戰略風險造成的逐步擴大商業銀行的金融產品和投資產品結構的并發癥。該銀行的個人理財現實往往是非常復雜的結構,例如投資、虛擬多樣性,其中許多與國外市場份額、利率、價格波動、聯系、藝術品、價格、消費者不熟悉的個人理財投資產品的數量和采納。銀行在銷售個人理財產品時,應該讓消費者充分了解產品的種類、風險、回報、投資方向和流動性。但金融產品的設計必須考慮個人銀行越來越收益的銀行、保護消費者利益、某些產品設計相當復雜,甚至瀕臨崩潰的風險、成本和收益,涵蓋個人的金融產品銷售過于隱瞞或各種金融產品。銀行個人理財產品作為投資項目之一,確實存在風險,但要謹慎。產品設計的復雜性增加導致風險增加。銀行設計的不合理、復雜的個人理財產品,與風險不相稱,存在隱患,都是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3.2銀行個人理財產品合同免責條款多,存在陷阱銀行和消費者產品提前簽署的銀行,和一個專業的合同,該合同時,消費者無法理解的具體內容在很短的時間內,和銷售人員在每一個可能的方式,沖動,消費者急于簽署,銀行金融產品銷售合同里許多銀行例外條款,不適當的內容文字和不對稱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已經成為未來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絆腳石。任何仔細研究過個人理財產品合同的人都知道,許多免責聲明都在逃避責任,比如“風險警告不夠充分”。金融產品合同和風險披露信件通常有如下聲明:“金融產品的風險已經充分證明了消費者讀過金融風險預警和風險的金融產品,包括所有損失應由客戶承擔的風險,和產品銷售不會承擔損失風險的產品。”根據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即使存在銀行夸大承諾收益等各種欺詐行為,消費者也只能承擔全部損失。個人理財產品的標準合約還存在其他缺陷。例如,非損益平衡的浮動收益金融產品一般代表產品描述中最高的收益,表示“超額收益部分屬于銀行”,但不表示產生負收益的情況。此外,合同只規定了銀行單方面終止的權利,而消費者并沒有這種權利。大多數消費者可能對這一條款知之甚少,只有當他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才會意識到。3.3銀行個人理財產品信息片面告知,披露欠缺個人理財產品合同中晦澀難懂的術語和厚厚的產品描述,使得普通消費者無法分辨好壞,銀行占據了主導地位。在個人理財產品的推廣過程中,銀行往往過分強調最高的預期收益率,避免承擔風險。因此,他們對個人理財產品的優缺點只有部分的了解。然而,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是客觀存在的。當銀行聲稱預期收益未能實現時,消費者就會感到受騙,糾紛就不可避免了。個人理財產品銷售中的欺詐案件包括:(1)銀行銷售人員知道或者認為自己所描述的理財產品的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2)銀行銷售人員對其明示或者暗示的報表的準確性缺乏信心,特別是對收益的承諾缺乏信心,缺乏依據的,(3)銀行銷售人員對金融產品的風險表達保持沉默或模棱兩可。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信息披露規則的個人理財產品雖然存在于規則太窄了信息披露和信息披露的范圍,如果沒有及時系統本身更為保守和軟弱,但金融產品的實踐條件和時間限制,內容的規定仍有一定距離,并不完全符合要求的操作。實際上,銀行披露的信息僅限于確保監管合規,這使得消費者難以跟蹤資本流動和損益。此外,銀行對消費者的風險守口如瓶,使得消費者更加難以了解自己購買的產品,使得披露制度存在缺陷的銀行的個人理財產品更加“封閉”。

結論近年來,銀行推出的個人理財業務開辟了公共融資渠道,這引發了一些深受銀行詐騙影響的消費者的廣泛投訴。最重要的原因是很多人對銀行和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有錯誤的理解。他們沒有把個人理財產品的投資者當作消費者,也沒有通過一般的民事關系來監管他們。因此,消費者在交易中無法與強大的銀行體系競爭,自身的權益難以得到保護。因此,我們選擇經濟法的概念來保障消費者的權利,并在各種制度設置下給予消費者優惠保護。然而,與經濟法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存在諸多不足,個人理財產品的外部監督和內部管理存在疏漏,識別欺詐行為存在障礙。針對這一點,逐漸提高了監管的銀行個人理財產品欺詐的概念下經濟法方面的消費者偏好保護系統事務的銀行個人理財產品、金融立法和消費者保護立法的聯動發展,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機制。以期從法律規制、制度建設、理念表達等方面為金融侵權的其他方面提供借鑒。逐步建立和諧誠信的金融市場,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與繁榮。

參考文獻[1]劉朋.論欺詐法律行為——從欺詐法律行為要件法理分析的角度[J].知識經濟,2008(12):33-34.[2]蹇潔,牛舒,陳思祁.產品信息欺詐中網絡消費者識別行為研究[J].圖書館學研究,2018(09):72-79+49.[3]陶秀麗.懲罰性賠償案件中欺詐證明標準之認定[J].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學報,2018(03):48-53.[4]蹇潔,余曉明,陳思祁,劉松.基于產品信息欺詐的消費者感知風險測量模型研究[J].重慶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30(06):103-112.[5]張勁平.論經濟合同的欺詐與防范[J].吉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2(03):155-157.[6]張宇軒,劉愷.論銀行理財產品中欺詐行為的法律規制[J].法制與社會,2011(19):97-99+102.[7]曾憲.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思考[D].四川大學,2006.[8]樅荷.國家食藥監總局向食安欺詐揮拳[J].商業文化,2017(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