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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學籍管理制度細則(7篇)【導語】學校學籍管理制度細則怎么寫受歡迎?本為整理了7篇優秀的學校學籍管理制度范文范文,為便于您查看,點擊下面《名目》可以快速到達對應范文。以下是我為大家收集的學校學籍管理制度細則,僅供參考,盼望對您有所關心。

名目第1篇星河學校學籍管理制度第2篇學校學籍管理規定模版第3篇中學校學籍管理規定模版第4篇某試驗學校學籍管理實施方法第5篇y學校學籍管理制度第6篇某鄉鎮中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第7篇x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第1篇】星河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其次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一、學籍管理工作教育主任全面負責,由學籍管理員和各班主任老師詳細負責。

二、每學年初依據學校辦學規模確定班額、軌制和班容量,做好編班工作,編班要規范合理。

三、學年初由班主任老師負責填寫本班的同學定員花名冊,內容要齊全并裝訂成冊。

四、嚴格轉學程序和手續,轉入和轉出必需由校長審批,由家長辦理相關手續,學籍管理員進行登記注冊,以書面形式告之班主任,任何人不得私自處理。

五、同學原則上不得留級,特別狀況者經學校討論后確定。

六、嚴格杜絕同學輟學,不管什么緣由都應當實行樂觀有效的措施保障同學接受義務教育。

七、學籍檔案資料要專人負責,保證齊全、規范、有序存放。

八、未盡事宜,將另行補充。

【第2篇】學校學籍管理規定模版

學校學籍管理規定【1】

一、入學

1、新生入學,實行開學時以通告形式將開學通告張貼到街上及學校四周的各村各組,使新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接到入學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戶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入班同學都無條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學校教育處應立即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籍號。同學學籍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師要填寫好新生基本狀況表和該班同學花名冊,上交學校教務處。

4、同學的學籍卡內容由學校教務處組織相關人員負責填寫,全部欄目要填齊。學籍卡中的填寫要實事求是,要照實反映同學真實狀況。學籍卡由教育處保管,同學畢業后,學校應把學籍卡歸檔備查。

二、轉學

1、同學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別緣由需要轉學的,經同學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發給轉學證明書,再憑接收學校的"接收證明',然后由教育處辦理轉學手續,連同本人學籍簿一并轉出。

2、轉入同學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過教育處考核通過,憑原所在學校的轉學證明方可辦理插班手續,由教育處統一支配插入指定班級。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狀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相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十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同學(病休同學須持醫療單位的證明),由同學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同學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同學休學期間,學籍仍舊保留。同學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支配到原班級的下一班級學習。

4、同學休學期未滿,休學緣由消逝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愿支配到合適的班級學習。

留意:期中考試后不再辦理休學證明。

四、留級: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中學校生學籍管理方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學校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方法。

其次條本方法適用于我國全部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學校、學校、一般高中、特別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同學(以下簡稱同學)。

第三條同學學籍管理采納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同學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同學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方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同學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同學學籍管理工作;根據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同學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仔細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于同學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詳細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同學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同學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精確?????、完整。

其次章學籍建立

第四條同學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準時核準同學學籍。

第五條學籍號以同學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詳細生成規章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同學學籍信息的免費同學卡。

第六條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同學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一般學校接收特別學校同學隨班就讀、特別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同學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同學,由擔當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學校應當從同學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同學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狀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養進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與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狀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動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同學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同學最終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同學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如同學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同學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詳細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正常升級同學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同學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同學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準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同學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準時對同學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同學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同學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同學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準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同學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同學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特教學校同學轉入一般學校隨班就讀,或一般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同學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同學,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同學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同學的轉入轉出狀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同學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準時辦理相關手續。

同學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其次十條同學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其次十一條同學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其次十二條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同學輟學狀況依法準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同學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保障措施

其次十三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供應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其次十四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同學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同學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精確?????。

其次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供應,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其次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方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其次十七條學校違反本方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峻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同學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準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準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同學輟學狀況的;

五、接收同學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同學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同學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方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其次十八條學校的外籍同學和港澳臺同學學籍管理,參照本方法執行。

其次十九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方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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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中學校學籍管理規定模版

中學校學籍管理規定【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學校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方法。

其次條本方法適用于我國全部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學校、學校、一般高中、特別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同學(以下簡稱同學)。

第三條同學學籍管理采納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同學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同學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方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同學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同學學籍管理工作;根據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同學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仔細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于同學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詳細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同學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同學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精確?????、完整。

其次章學籍建立

第四條同學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準時核準同學學籍。

第五條學籍號以同學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詳細生成規章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同學學籍信息的免費同學卡。

第六條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同學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一般學校接收特別學校同學隨班就讀、特別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同學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同學,由擔當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學校應當從同學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同學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狀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養進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與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狀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動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同學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同學最終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同學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如同學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同學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詳細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正常升級同學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同學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同學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準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同學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準時對同學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同學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同學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同學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準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同學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同學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特教學校同學轉入一般學校隨班就讀,或一般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同學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同學,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同學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同學的轉入轉出狀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同學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準時辦理相關手續。

同學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其次十條同學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其次十一條同學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其次十二條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同學輟學狀況依法準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同學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保障措施

其次十三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供應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其次十四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同學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同學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精確?????。

其次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供應,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其次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方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其次十七條學校違反本方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峻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同學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準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準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同學輟學狀況的;

五、接收同學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同學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同學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方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其次十八條學校的外籍同學和港澳臺同學學籍管理,參照本方法執行。

其次十九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方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中學校學籍管理方法》要點解讀【2】

一、為什么要重新修訂《中學校學籍管理方法》新頒發的《中學校學籍管理方法》何時試行

答:近年來國家和本市先后頒發的進城務工就業農夫、上海市居住證、海外引進人才等政策,其中有關子女就學問題,需要進一步規范管理。同時,隨著上海基礎教育XX進一步推動,考試招生制度XX、同學評價制度XX、學籍電子化管理等各項XX措施相繼出臺。2022年起,二期課程教材XX亦在本市全面實施。

在這樣的背景下,1998年頒布的《上海市中學校學籍管理方法》的很多規定已明顯不適用。因此,我們在充分調研、聽取看法,反復論證、修改的基礎上,對原《中學校學籍管理方法》進行了全面的修訂,新的《上海市中學校學籍管理方法》將于2022年4月起在本市中學校全面試行。

二、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適用范圍、中學校學制、中學校班級學額、非本市戶籍同學申請在本市借讀的規定、同學學業考核與綜合素養評價、處分申訴權、同學社保學籍卡、同學成長記錄等。

三、《中學校學籍管理方法》適用的范圍有哪些

答:本市全日制公辦、民辦一般中學校;經區縣政府登記同意開設的以接受本市進城務工就業農夫子女為主的學校。

四、本市中學校學制有哪些規定

答:本市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學校學制為5年,學校學制為4年,高中學制為3年。

五、本市學校入學年齡是幾歲

答:本市兒童學校入學的年齡為6歲,盲、聾、弱智等兒童的入學年齡一般為7歲。

六、本市中學校轉學有哪些規定

答:義務教育階段在讀同學,因全家遷居(本市遷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遷回本市;本區縣遷往外區縣、或由外區縣遷回本區縣),或確有其他特別困難須轉學的,同學本人或監護人應向遷入地所屬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轉學。

本市范圍內高中同學一般不轉學。

本市戶籍在外省市就讀的高中同學申請回滬就讀,學校在有學額的前提下,經測試后,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同學受處分期間一般不轉學。

七、申請轉學需供應那些材料

答:同學本人的戶籍證明、原就讀學校開具的轉學聯系單、同學健康卡、預防接種卡、同學成長記錄冊和學籍卡復印件,高中同學還需有高中錄用材料等。

八、轉同學如何編班

答:本市同學轉學,接受學校應當將其編入原就讀班級的班級就讀。外省市轉入本市的同學,學校可依據同學的實際文化程度編入相應班級的班級就讀。

九、那些對象可申請在本市中學校借讀

答:1、持有本市藍印戶口的中學校生。2、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證》,并在有效期內的非本市戶籍人員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子女。3、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的引進人才的高中階段適齡子女。

十、借讀生在學校享有那些待遇

答:本市借讀生在學校接受教育、參與團隊組織、擔當同學干部、評優嘉獎、課外活動、幫困助學等方面,與本市戶籍同學一視同仁。

其中本市藍印戶口、引進人才《居住證》人員子女及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就業農夫子女在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借讀,與本市戶籍同學同樣標準收費。

十一、同學的學業考核評價包括哪些內容

答:依據《上海市中學校課程標準,同學的學業考核和評價應包括同學的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社會實踐表現,基礎型課程、拓展型課程、討論型課程學習及擔當社會工作等方面的狀況。

十二、什么狀況下可以申請休學

答:1、中學校生因病無法連續學習或連續病假3個月以上,同學和監護人可持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療機構的證明,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2、中學校生因出國探親或自費留學等緣由需臨時中斷學習,同學和監護人可持出國護照等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學校核準后發給休學證明。

十三、同學對學校的處分不服,怎么辦

答:同學對學校賜予的處分不服,可向學校或學校所屬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十四、中學校的班級學額有什么詳細規定

本市高中班級班級的學額不得超過48人,學校、學校班級班級學額應掌握在40人以內,實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級學額應在30人以內。

十五、什么時候申領同學社保學籍卡

學校、學校、高中的新生入學后,都需要申領社保學籍卡,詳細的申領時間、地點和要求,當時由學校通知同學本人。

十六、同學申請跳級什么詳細規定

答:同學在校學習期間綜合素養表現突出,學業成果優異,已經提前達到更高班級的學力程度,若同學和家長向學校提出跳級申請,學校經過全面考核同意,并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同學可提前升入相應班級學習。申請跨學段跳級的同學,必需參與該學段的畢業考試和高一學段的統一招生考試,并達到相應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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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某試驗學校學籍管理實施方法

試驗學校學籍管理實施方法

1.入學

(1)同學入學前進行面試,作為同學學前教育的了解。

(2)學校招收的新生,取得教育主管部門統一編發的學號后,方可錄用,并取得學籍。新生入學后,由各班班主任電腦打印《同學花名冊》,建立學籍卡、義務教育卡。同學學號學校階段一律不變,復同學、本縣轉同學一律使用原編學號,縣外轉入同學按規定編列新學號。

2.轉學

(1)同學因家庭住址遷移而戶籍更變,或確有特別緣由需要轉學者,準予轉學。

(2)同學轉學必需辦理轉學手續,轉學手續應在開學前辦理,最遲不得超過開學一周。學期中途、畢業班級最終一學期原則上不轉學,城區學校一般也不轉學。個別特別狀況,不轉學的確有困難,經申請獲教育行政部分批準者除外。

(3)本縣范圍內轉出,由同學家長持戶口簿等有關證件到居住地學校聯系,領取《轉學申請表》,經教育局初教股核準后,由原學校發給轉學證明,連同同學學籍卡、義務教育卡、健康卡(學校留下學籍卡復印件),再到接受學校辦理轉入注冊手續,并將《轉學回執》交我校。

(4)縣內轉入,由同學家長持戶口簿等有關證件到我校,經我校同意后同學家長填寫《轉學申請表》,并經教育局核準審批,到戶口及住處所在地學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轉學手續。同學到原校領取學籍卡、義務教育卡、健康卡及轉學證明交給我校,我校開具轉學回執給原學校。

(5)轉入同學學校進行摸底測試,縣內同學將其編入相連接的班級,縣外同學依據其學力編入相應班級。

3.休學、復學、輟學

(1)同學因病(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或其它特別狀況(須有家長單位證明)無法堅持學習者,由家長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報教育局初幼教股批準,發給休學證明。同學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申請延長休學時間。

(2)同學休學期間仍保留學籍。同學休學期滿,申請復學,應在復學前一周繳驗休學證明書,因病休學的同學,還須附上縣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局初教幼股批準,即可復學。

(3)同學修學期滿,休學緣由消逝并具有證明的,可向學校申請提前復學。凡休學時間超過三個月,復學時學校依據其實際學力編入相應班級學習。

(4)如發覺同學輟學,班主任立刻報告給教育處,學校協作社區、村委依法促使其復學。經做工作無效的,教育處填寫《輟同學登記表》,上報教育局初幼教股備案。

5.成果考核

(1)學校的學業成果考核,技能科每學期進行一次成果考核或依據平常成果考核。隨班就讀殘疾兒童的考試有別于正常兒童。

(2)成果考核分考查和考試兩種。除語文、數學、英語三門考試外,其它學科只進行考查,重視過程性評價,把評價表與考試結合,重在平常的考查、了解,力求全面、客觀評價同學。

(3)各科成果考核記分和評定方法。屬考查科目的,采納優、良、及格、不及格四級評定制。屬考試科目的,可采納百分制記分法。學年總成果,原則上以其次學期為主,結合第一學期、平常成果進行綜合評價,留意用進展的眼光看待同學的成果。學期、學年各班、各班級要進行單科合格率、單科優秀率、全科合格率、全科優秀率的統計。全部用電腦錄入,建立檔案。

(4)同學第一學期成果不及格,不補考,學年總成果不及格,賜予補考,每學年每學科只補考一次,補考成果以及格或不及格記載。畢業班的補考應在畢業前進行。

(5)同學因病、殘可以免修體育課或免除體育課考試,但必需持醫院證明,經學校體育教研組同意,報教育處備案,并記入同學健康檔案。

(6)班主任老師每學期要依據同學德、智、體全面進展狀況,做好同學素養進展水平的評定工作。語文、數學、英語要體現平常成果、期末成果和學年成果。要連續深化評語XX,突出同學特點,用正面、樂觀和布滿情感的語言給同學寫評語,激勵同學奮勉向上。

6.升級、留級

(1)同學各科學年成果及格(含補考及格)或學年綜合評價合格,準予升級。學年學科成果補考后仍不及格者,可帶科升級。

(2)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個別狀況特別確需留級,應由家長申請,班主任同意,學校審批,留級比例不得超過1%。

7.畢業、結業、肄業

(1)學校對修完規定課程、各科畢業考試成果及格(包括補考后及格)或綜合評價合格;或語文、數學兩門學科畢業考試成果均及格,其它不及格學科不超過兩門的同學,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

(2)學校對修完規定課程,但補考后語文、數學兩門學科畢業考試成果仍有一門不及格,或其它學科仍有三門不及格者,準予結業,并發給結業證書。

(3)雖未修完學校課程,但修業年限已滿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者,發給肄業證書。

(4)對準予畢業的同學,經教育主任審核,校長批準,學校編制畢業生名冊,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并負責填寫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制的畢業證書,加蓋校章后發給同學。

8.嘉獎與處分

(1)對做了突出的好事或有貢獻的同學;德、智、體諸方面全面進展或某一方面表現顯著的同學,學校可依據其不憐憫況,賜予表彰嘉獎,并載入學籍卡和同學檔案。

(2)嘉獎應以精神鼓舞為主,堅持實事求是,反對平均安排輪番制。對校級以上三好同學、優秀同學干部的評比表彰,應由同學爭論,班主任或其它老師提名,教育主任審核,校務會議或全體老師會議通過,校長批準公布,連續五年(或六年)被評為三好同學、優秀同學干部的,在畢業時,學校授予優秀同學證書。

(3)對嚴峻違反校規校紀和《學校生守則》、《學校生日常行為規范》規定的同學,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和熟悉錯誤的態度,分別賜予警告、嚴峻警告和記過處分,不得勒令同學退學或開除同學。

(4)凡對同學進行處分,須由教育主任調查核實,經校務會議或全體老師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批準。

(5)對受警告、嚴峻警告和記過處分的同學要熱忱關心,不得卑視,受處分半年至一年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由同學本人或班主任提出撤消處分要求,撤消處分的權限和打算處分的權限相同。

未構成處分的一般性錯誤和已撤消的處分,不記入同學檔案。

9.學籍檔案保管

(1)學校教育處一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健全學籍管理檔案,嚴格制度,妥當保管。

(2)學籍檔案按有關規定保存,每學年存檔入檔案室,進行電腦管理。每學期初上報快速報表,期末上報學額鞏固表,并將學籍變動名單上報教育局初幼教股。

【第5篇】y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一、入學

1、新生入學,實行開學時以通告形式將開學通告張貼到街上及學校四周的各村各組,使新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接到入學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戶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入班同學都無條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學校教育處應立即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籍號。同學學籍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師要填寫好新生基本狀況表和該班同學花名冊,上交學校教務處。

4、同學的學籍卡內容由學校教務處組織相關人員負責填寫,全部欄目要填齊。學籍卡中的填寫要實事求是,要照實反映同學真實狀況。學籍卡由教育處保管,同學畢業后,學校應把學籍卡歸檔備查。

二、轉學

1、同學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別緣由需要轉學的,經同學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發給轉學證明書,再憑接收學校的"接收證明',然后由教育處辦理轉學手續,連同本人學籍簿一并轉出。

2、轉入同學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過教育處考核通過,憑原所在學校的轉學證明方可辦理插班手續,由教育處統一支配插入指定班級。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狀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相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十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同學(病休同學須持醫療單位的證明),由同學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同學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同學休學期間,學籍仍舊保留。同學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支配到原班級的下一班級學習。

4、同學休學期未滿,休學緣由消逝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愿支配到合適的班級學習。

留意:期中考試后不再辦理休學證明。

四、留級: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6篇】某鄉鎮中學校學籍管理規定

為全面貫徹實施《義務教育法》、《山東省一般中學校學籍管理條例》和市教體局學籍管理規定,進一步規范全鎮學籍管理工作,杜絕同學亂轉學現象,有效地掌握同學流失,提高同學在校鞏固率,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特做以下規定:

一、健全組織、加強領導。各校要成立學籍管理領導小組,校長任組長,學籍管理員任副組長,級部主任、班主任等有關人員為組員。學籍管理員要選擇熟識同學狀況、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的同志擔當。

二、做好新生建檔工作。學年初,各校必需按鎮教辦要求為新生建立學籍檔案,不得漏建、重建,不得消失"黑同學'現象。

三、強化學籍檔案管理。同學信息卡由教辦統一保管,學籍卡和中同學登記表等檔案暫由學校妥當保管。每學期末學籍管理員將學籍檔案分發到班級,由各班主任將同學的考試成果、操行評語公正、精確?????地記入檔案,然后由學籍管理員收集存放。保證做到有案必備、有案必清,無殘缺丟失現象。檔案保管質量和填寫質量將納入鎮教辦對學校學籍管理工作的考評內容。

四、規范轉入轉出程序。各單位要嚴格執行一把手主管學籍工作制度,把住同學出入關,對各種轉學手續要嚴格審查,凡手續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一律不予辦理。詳細規定如下:

1、本鎮范圍內原則上不準轉學,若因特別狀況需要轉學者,同學家長要持轉出學校證明和接收學校證明到教辦辦理轉學手續。若未經轉出方同意,私自接收同學,則追究接收方校長責任。

2、因父母工作調動、家庭住址或戶口變遷等跨縣市、鄉鎮轉學者,必需按以下程序辦理轉學手續:(1)同學家長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并征得同意;(2)持轉出學校的證明,到轉入地(縣市或鄉鎮)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入證明;(3)持轉出證明和轉入證明到鎮教辦辦理轉學手續;(4)持鎮教辦的轉出證明和轉入地的轉入證明到市教體局基教科辦理轉學手續;(5)然后將轉入證明和轉出證明存根交回鎮教辦。

3、外地轉入本鎮的同學,需持接收學校的證明到鎮教辦申請出具同意轉入證明,入學時持轉出地學籍主管部門的轉學介紹信和學籍檔案(本市內含同學信息卡)到鎮教辦辦理入學手續。任何學校不得私自接收外地同學。

4、因病需休學治療者,學校生持鎮級以上醫院、中同學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及病歷到鎮教辦辦理休學手續。

5、復學同學的學籍不得直接建在檔內,應上報教辦辦理復學手續;對輟同學返校的要歡迎和支持,并準時上報教辦恢復學籍。

五、實行同學流淌狀況月報制度。各校均要建立同學流淌狀況檔案,同學流淌緣由,學籍管理員必需清晰。每月23號至25號由學籍管理員填報當月同學流淌狀況,轉入、轉出、休學、流失要注明緣由,對瞞報、漏報的學籍管理員通報批判。

六、掌握同學流失狀況與教學成果掛鉤。統考成果參評人數的計算以原始建檔人數為基數,減去轉出休學死亡人數,加上轉入人數即為該次考試參評人數。

七、同學鞏固率與學校工作、校長政績掛鉤。學校鞏固率達到百分之百,中學鞏固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九。學校年輟學率超過千分之一,中學年輟學率超過百分之二,則在年終工作評估中按權重扣除相應的分數,學校年輟學率超過千分之二、中學年輟學率超過百分之三的,則校長要向教辦遞交書面檢查,取消學校和校長該年度評先選優資格。

八、強化督導檢查。掌握同學流失是學籍管理的重點、難點,鎮教辦將不定期對各校的制輟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學校不得擠壓、卑視、體罰同學,更不得挖空心思迫使差生退學,確保同學進得來、留得住、學得好。

九、嚴格執行管理規定。各校要結合實際仔細執行本規定,確保我鎮學籍管理工作沿著健康有序的方向進展。年終,鎮教辦對學籍管理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賜予表揚和嘉獎。

【第7篇】x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一、入學

1、新生入學,實行開學時以通告形式將開學通告張貼到街上及學校四周的各村各組,使新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接到入學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戶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入班同學都無條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學校教育處應立即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籍號。同學學籍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師要填寫好新生基本狀況表和該班同學花名冊,上交學校教務處。

4、同學的學籍卡內容由學校教務處組織相關人員負責填寫,全部欄目要填齊。學籍卡中的填寫要實事求是,要照實反映同學真實狀況。學籍卡由教育處保管,同學畢業后,學校應把學籍卡歸檔備查。

二、轉學

1、同學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別緣由需要轉學的,經同學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發給轉學證明書,再憑接收學校的"接收證明',然后由教育處辦理轉學手續,連同本人學籍簿一并轉出。

2、轉入同學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過教育處考核通過,憑原所在學校的轉學證明方可辦理插班手續,由教育處統一支配插入指定班級。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狀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相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十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同學(病休同學須持醫療單位的證明),由同學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同學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同學休學期間,學籍仍舊保留。同學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支配到原班級的下一班級學習。

4、同學休學期未滿,休學緣由消逝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愿支配到合適的班級學習。

留意:期中考試后不再辦理休學證明。

四、留級: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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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制度

中學評比優秀班主任制度

幼兒園網絡信息巡查管理制度

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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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目第1篇星河學校學籍管理制度第2篇學校學籍管理規定模版第3篇中學校學籍管理規定模版第4篇某試驗學校學籍管理實施方法第5篇y學校學籍管理制度第6篇某鄉鎮中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第7篇x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第1篇】星河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其次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一、學籍管理工作教育主任全面負責,由學籍管理員和各班主任老師詳細負責。

二、每學年初依據學校辦學規模確定班額、軌制和班容量,做好編班工作,編班要規范合理。

三、學年初由班主任老師負責填寫本班的同學定員花名冊,內容要齊全并裝訂成冊。

四、嚴格轉學程序和手續,轉入和轉出必需由校長審批,由家長辦理相關手續,學籍管理員進行登記注冊,以書面形式告之班主任,任何人不得私自處理。

五、同學原則上不得留級,特別狀況者經學校討論后確定。

六、嚴格杜絕同學輟學,不管什么緣由都應當實行樂觀有效的措施保障同學接受義務教育。

七、學籍檔案資料要專人負責,保證齊全、規范、有序存放。

八、未盡事宜,將另行補充。

【第2篇】學校學籍管理規定模版

學校學籍管理規定【1】

一、入學

1、新生入學,實行開學時以通告形式將開學通告張貼到街上及學校四周的各村各組,使新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接到入學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戶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入班同學都無條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學校教育處應立即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籍號。同學學籍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師要填寫好新生基本狀況表和該班同學花名冊,上交學校教務處。

4、同學的學籍卡內容由學校教務處組織相關人員負責填寫,全部欄目要填齊。學籍卡中的填寫要實事求是,要照實反映同學真實狀況。學籍卡由教育處保管,同學畢業后,學校應把學籍卡歸檔備查。

二、轉學

1、同學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別緣由需要轉學的,經同學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發給轉學證明書,再憑接收學校的"接收證明',然后由教育處辦理轉學手續,連同本人學籍簿一并轉出。

2、轉入同學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過教育處考核通過,憑原所在學校的轉學證明方可辦理插班手續,由教育處統一支配插入指定班級。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狀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相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十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同學(病休同學須持醫療單位的證明),由同學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同學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同學休學期間,學籍仍舊保留。同學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支配到原班級的下一班級學習。

4、同學休學期未滿,休學緣由消逝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愿支配到合適的班級學習。

留意:期中考試后不再辦理休學證明。

四、留級: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中學校生學籍管理方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學校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方法。

其次條本方法適用于我國全部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學校、學校、一般高中、特別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同學(以下簡稱同學)。

第三條同學學籍管理采納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同學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同學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方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同學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同學學籍管理工作;根據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同學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仔細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于同學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詳細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同學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同學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精確?????、完整。

其次章學籍建立

第四條同學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準時核準同學學籍。

第五條學籍號以同學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詳細生成規章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同學學籍信息的免費同學卡。

第六條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同學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一般學校接收特別學校同學隨班就讀、特別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同學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同學,由擔當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學校應當從同學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同學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狀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養進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與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狀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動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同學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同學最終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同學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如同學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同學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詳細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正常升級同學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同學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同學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準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同學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準時對同學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同學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同學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同學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準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同學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同學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特教學校同學轉入一般學校隨班就讀,或一般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同學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同學,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同學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同學的轉入轉出狀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同學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準時辦理相關手續。

同學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其次十條同學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其次十一條同學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其次十二條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同學輟學狀況依法準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同學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保障措施

其次十三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供應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其次十四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同學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同學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精確?????。

其次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供應,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其次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方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其次十七條學校違反本方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峻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同學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準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準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同學輟學狀況的;

五、接收同學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同學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同學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方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其次十八條學校的外籍同學和港澳臺同學學籍管理,參照本方法執行。

其次十九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方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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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中學校學籍管理規定模版

中學校學籍管理規定【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學校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方法。

其次條本方法適用于我國全部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學校、學校、一般高中、特別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同學(以下簡稱同學)。

第三條同學學籍管理采納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同學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同學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方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同學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同學學籍管理工作;根據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同學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仔細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于同學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詳細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同學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同學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精確?????、完整。

其次章學籍建立

第四條同學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準時核準同學學籍。

第五條學籍號以同學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詳細生成規章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同學學籍信息的免費同學卡。

第六條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同學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一般學校接收特別學校同學隨班就讀、特別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同學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同學,由擔當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學校應當從同學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同學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狀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養進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與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狀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動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同學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同學最終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同學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如同學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同學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詳細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正常升級同學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同學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同學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準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同學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準時對同學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同學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同學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同學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準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同學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同學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特教學校同學轉入一般學校隨班就讀,或一般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同學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同學,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同學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同學的轉入轉出狀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同學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準時辦理相關手續。

同學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其次十條同學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其次十一條同學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其次十二條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同學輟學狀況依法準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同學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保障措施

其次十三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供應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其次十四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同學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同學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精確?????。

其次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供應,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其次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方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其次十七條學校違反本方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峻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同學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準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準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同學輟學狀況的;

五、接收同學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同學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同學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方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其次十八條學校的外籍同學和港澳臺同學學籍管理,參照本方法執行。

其次十九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方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中學校學籍管理方法》要點解讀【2】

一、為什么要重新修訂《中學校學籍管理方法》新頒發的《中學校學籍管理方法》何時試行

答:近年來國家和本市先后頒發的進城務工就業農夫、上海市居住證、海外引進人才等政策,其中有關子女就學問題,需要進一步規范管理。同時,隨著上海基礎教育XX進一步推動,考試招生制度XX、同學評價制度XX、學籍電子化管理等各項XX措施相繼出臺。2022年起,二期課程教材XX亦在本市全面實施。

在這樣的背景下,1998年頒布的《上海市中學校學籍管理方法》的很多規定已明顯不適用。因此,我們在充分調研、聽取看法,反復論證、修改的基礎上,對原《中學校學籍管理方法》進行了全面的修訂,新的《上海市中學校學籍管理方法》將于2022年4月起在本市中學校全面試行。

二、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適用范圍、中學校學制、中學校班級學額、非本市戶籍同學申請在本市借讀的規定、同學學業考核與綜合素養評價、處分申訴權、同學社保學籍卡、同學成長記錄等。

三、《中學校學籍管理方法》適用的范圍有哪些

答:本市全日制公辦、民辦一般中學校;經區縣政府登記同意開設的以接受本市進城務工就業農夫子女為主的學校。

四、本市中學校學制有哪些規定

答:本市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學校學制為5年,學校學制為4年,高中學制為3年。

五、本市學校入學年齡是幾歲

答:本市兒童學校入學的年齡為6歲,盲、聾、弱智等兒童的入學年齡一般為7歲。

六、本市中學校轉學有哪些規定

答:義務教育階段在讀同學,因全家遷居(本市遷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遷回本市;本區縣遷往外區縣、或由外區縣遷回本區縣),或確有其他特別困難須轉學的,同學本人或監護人應向遷入地所屬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轉學。

本市范圍內高中同學一般不轉學。

本市戶籍在外省市就讀的高中同學申請回滬就讀,學校在有學額的前提下,經測試后,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同學受處分期間一般不轉學。

七、申請轉學需供應那些材料

答:同學本人的戶籍證明、原就讀學校開具的轉學聯系單、同學健康卡、預防接種卡、同學成長記錄冊和學籍卡復印件,高中同學還需有高中錄用材料等。

八、轉同學如何編班

答:本市同學轉學,接受學校應當將其編入原就讀班級的班級就讀。外省市轉入本市的同學,學校可依據同學的實際文化程度編入相應班級的班級就讀。

九、那些對象可申請在本市中學校借讀

答:1、持有本市藍印戶口的中學校生。2、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證》,并在有效期內的非本市戶籍人員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子女。3、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的引進人才的高中階段適齡子女。

十、借讀生在學校享有那些待遇

答:本市借讀生在學校接受教育、參與團隊組織、擔當同學干部、評優嘉獎、課外活動、幫困助學等方面,與本市戶籍同學一視同仁。

其中本市藍印戶口、引進人才《居住證》人員子女及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就業農夫子女在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借讀,與本市戶籍同學同樣標準收費。

十一、同學的學業考核評價包括哪些內容

答:依據《上海市中學校課程標準,同學的學業考核和評價應包括同學的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社會實踐表現,基礎型課程、拓展型課程、討論型課程學習及擔當社會工作等方面的狀況。

十二、什么狀況下可以申請休學

答:1、中學校生因病無法連續學習或連續病假3個月以上,同學和監護人可持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療機構的證明,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2、中學校生因出國探親或自費留學等緣由需臨時中斷學習,同學和監護人可持出國護照等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學校核準后發給休學證明。

十三、同學對學校的處分不服,怎么辦

答:同學對學校賜予的處分不服,可向學校或學校所屬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十四、中學校的班級學額有什么詳細規定

本市高中班級班級的學額不得超過48人,學校、學校班級班級學額應掌握在40人以內,實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級學額應在30人以內。

十五、什么時候申領同學社保學籍卡

學校、學校、高中的新生入學后,都需要申領社保學籍卡,詳細的申領時間、地點和要求,當時由學校通知同學本人。

十六、同學申請跳級什么詳細規定

答:同學在校學習期間綜合素養表現突出,學業成果優異,已經提前達到更高班級的學力程度,若同學和家長向學校提出跳級申請,學校經過全面考核同意,并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同學可提前升入相應班級學習。申請跨學段跳級的同學,必需參與該學段的畢業考試和高一學段的統一招生考試,并達到相應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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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某試驗學校學籍管理實施方法

試驗學校學籍管理實施方法

1.入學

(1)同學入學前進行面試,作為同學學前教育的了解。

(2)學校招收的新生,取得教育主管部門統一編發的學號后,方可錄用,并取得學籍。新生入學后,由各班班主任電腦打印《同學花名冊》,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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