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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協議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為主、加強事中控制和事后補救為輔的公司經營風險管理體系,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合用于本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經營性協議的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協議是指本公司及各分支機構在與其他平等主體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之間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簽訂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協議。勞務協議、集體勞動協議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合用本辦法。第四條公司協議管理實行分級管理、統一授權、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并遵循以下原則:(一)依法管理;(二)過錯追究;(三)公司利益最大化;(四)職權、授權與最終決定權相結合的職責管理制;(五)部門、崗位各司其職與互相配合、效率優先相結合。第五條公司各部門及各分支機構須重視協議管理工作,配備兼職協議管理人員,做好協議評審、簽訂、履行、糾紛解決等各環節管理工作,提高協議管理的水平和質量,保證協議的合法性、規范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規避公司經營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第二章協議管理職責劃分第六條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協議管理工作負有第一領導責任;公司分支機構對經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簽訂的協議負第一領導責任。第七條公司指定一名領導分管協議管理工作,承擔協議管理工作的第二領導責任。第八條公司法務部為公司協議歸管理部門,全面負責公司協議管理工作,其重要職責是:(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協議和協議管理的法律、法規;(二)制定公司協議管理辦法,建立協議管理制度,負責協議平常管理工作并監督執行;(三)參與公司重大協議的論證、談判和簽訂工作,監督履行并進行備案管理;;(四)審查、修改以公司名義訂立的協議文本;(五)建立協議管理記錄分析和工作報告制度;定期、不定期檢查監督協議的執行情況,指導公司協議管理工作,糾正違反協議管理制度的行為提出整改意見及獎懲建議;(六)辦理公司的《專項授權委托證明》和《法人授權委托書》及其審核工作;(七)配合公司各部門、各分支機構辦理協議的報批、公證、見證等事項;(八)解決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協議糾紛案件,建立協議糾紛預警機制;;(九)對本公司協議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進行法律培訓,并對他們的協議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十)建立協議專用章管理及使用制度;(十一)對協議管理檔案進行檢查;(十二)其他應當由法務部履行的協議管理職責。第九條公司的采購、工程、市場、財務、行政人事等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職責和公司法務部的規定,對協議條款進行審核聯簽,形成聯查機制,對協議相關質量、參數、技術指標等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協議履行及履行后的結果進行監督和評價,并與法務部互相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協議管理工作。第十條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部門/分支機構,應當配備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經營管理知識的兼職協議管理員。兼職協議管理員的基本職責是:(一)負責本部門/分支機構協議的平常管理工作;(二)參與本部門/分支機構協議的談判和簽訂;(三)負責審查本部門/分支機構簽訂的協議文本,防止出現內容不合法、表述不準確、條款不完備的協議;(四)跟進協議履行情況,協助協議承辦人員做好協議相關調查論證工作,參與協議的談判、起草、簽訂,協助辦理協議變更、解除等事項以及協議糾紛案件;(五)督促協議經辦人員保管好協議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文獻,并及時歸檔,做好本部門/分支機構協議管理臺賬,并將相關協議管理臺賬副本送交公司法務部留存。(六)向本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提出有關協議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匯總分析報送有關協議管理情況及記錄資料。第十一條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決定委托代理人及其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發給專項委托代理人《專項授權委托書》,發給長期委托代理人《法人授權委托書》長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項以委托代理人所在部門/單位職責界定,《法人授權委托書》中必須明確代理事項,專項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項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長期委托代理人一般委托期限為一個季度,專項委托代理人一般一事一委托。第十二條《專項授權委托書》、《法人授權委托書》的被授權人員,必須具有下列條件:(一)德行操守良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二)業務素質良好。業務純熟,可以完畢本職工作,并以公司利益為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三)法律意識強。熟悉《公司法》、《協議法》等法律法規,掌握有關條款并能在工作中運用。第十三條委托代理人職責:(一)委托代理人在代理事項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協議,應竭盡所能維護公司利益,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悲觀推諉。(二)對需報請上級領導批準的協議,辦理相關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三)對所簽訂協議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并設法解決。(四)負責整理本人所簽協議的一切資料,協議簽訂完畢后應及時將資料上交本部門協議管理人員。第十四條授權委托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得將其轉借別人或作其用,否則予以收回,并追究相應的責任。委托代理人工作變動時,應將授權委托書交回公司法務部。《法人授權委托書》每個季度審核一次,由公司法務部負責經辦。報公司主管領導、總經理批準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情況分別做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消授權及收回法人授權委托證書等決定。《法人授權委托書》存根留存于法務部。第十五條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批準,方可出具加蓋協議專用章的空白協議、業務介紹信和空白授權(委托)書。第三章協議的訂立第一節協議訂立前的準備第十六條在協議訂立前應當進行充足的背景和風險分析,涉及業務背景分析、協議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情況分析、雙方履行能力分析、政策/法律風險分析等,必要時進行盡職調查并形成報告。對于初次合作的業務對象或新的業務模式(涉及新開發的業務領域或新的業務形式),必須就前述分析結果形成可行性研究報告。第十七條公司工程部、采購部、人事行政部、市場部、財務部等部門應當建立客戶/供應商信用分析、評價和預警機制。第十八條對于初次進行合作的業務對象,應當在協議簽訂前通過適當方式進行客戶信用調查分析,涉及:(一)規定對方必須提供的證明材料。涉及但不限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開戶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公章);貸款卡;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及當月/季的財務報表;股東的構成及出資比例;公司涉訴情況;屬于國家限制經營的業務,應當出具相關的許可證書;公司法人身份證明。上述材料中所涉及的證照應當有年檢記錄。(二)對方提供的資料不清楚、不完整或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進行如下實地調查。涉及但不限于:在對方當事人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閱其公司基本信息;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專業調查公司等中介機構進行專項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第十九條擬簽訂的協議風險較大的,應當規定對方提供有效擔保。第二十條重大協議的談判應當有法務部人員或者外聘法律顧問參與。法務部人員或者外聘法律顧問不能現場參與談判的,協議經辦部門應當及時將談判情況傳遞給法務部人員或者外聘法律顧問。法務部人員或者外聘法律顧問應當根據所了解的情況及時提出法律意見供協議經辦部門參考。本辦法所稱重大協議是指公司收購和兼并、重大資產處置、合資合作及其它法律關系復雜或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的標的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也許對公司及股東權益導致重大影響的協議。第二十一條協議經辦人員要妥善保管談判過程中的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電子聊天記錄、圖表等書面資料。在談判過程中有不批準見,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回復對方,避免因締約過失而承擔經濟責任。上述材料收集后交由協議管理人員統一保管。第二節協議評審第二十二條協議簽訂前應當進行協議評審。通過招標方式訂立協議的,協議評審應當在招標文獻發出前進行。第二十三條協議評審可通過會簽方式或集體會審進行。(一)簽訂協議都要進行評審。(二)協議評審由協議經辦部門組織財務部、法務部、監察部等綜合管理部門、分管領導等對擬定好的協議文本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各相關單位/部門在《協議審核單》上簽字認可。(三)重大協議的評審,協議管理分管領導可根據情況召集各相關部門召開專題會議進行會審。第二十四條協議評審前,協議經辦部門應向各有關評審部門提交可行性分析和協議草案。提交評審的協議草案應當根據《協議法》的相關規定具有協議生成的必要條款。第二十五條協議評審的要點涉及:業務的可行性、協議的嚴密性、可履行性、協議技術條款的適宜性、內容的合法性、權利義務的對等性、風險評估及對策等。參與協議評審的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管理職責對協議的相關條款進行審核。法務部對協議的合法性負責,并對權利義務的對等性提出意見;協議經辦部門應當對提交的資料的真實性、業務的可行性及技術條款的適宜性負責;財務部門應協助協議經辦部門核核對方銀行資信,并對公司財務風險性負責;采購部門或其它具有采購職能的業務部門應對供應商價格的合理性負責。未經法務部評審通過的協議,不得加蓋公司公章或者協議專用章。第二十六條為保證協議評審的及時性和有效性,應當給法務部預留合理的評審時間:一般協議評審時間為一個工作日以內;法律關系較復雜的協議,評審時間不超過三個工作日;法律關系特別復雜的協議,評審時間不超過五個工作日。第二十七條協議經辦部門應當根據協議評審意見修改協議文本,并將有關情況反饋給參與評審的各相關部門。第二十八條為保證協議文本的規范性,維護公司利益,法務部可根據本公司的業務特點,結合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業務部門、項目部提供的協議示范文本草稿,擬定協議示范文本,作為公司對外簽約的推薦文本。協議文本中,對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清楚、準確。協議文本內容應注意的重要問題:(一)協議首部,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與印簽相符)、簽約日期、簽約地點;(二)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參數、質量標準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秤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運送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格以雙方約定價格為準;付款方式、時間、違約責任的約定應明確具體,有法定違約金的須按規定填寫清楚,法律未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明確具體的解決方式,違約責任須寫清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糾紛解決方式選擇應明確具體,沒有歧義。(三)協議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協議文本的則必須采用標準的協議文本,有關修改協議的文書、圖表、傳真件、電子郵件等均為協議的組成部分。文字有修改內容的,須雙方簽字或加蓋公章確認。(四)協議的編號公司協議簽訂部門在擬訂協議文本時,要同時對協議進行編號,格式為:TYD/XX-XX-XX-XXXX.XXf]^協議訂立月份I]立年份順序號類別代碼部門縮寫拼音縮寫協議類別代碼舉例):CG采購協議XS-銷售協議GC工程協議ZL租賃協議協議類別編碼方法由經辦部門提出建議后交法務部認可,一旦擬定不得自行更改。協議順序號超過兩位時按自然數順序添加位數。第三節協議的簽訂第二十九條簽訂協議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三十條除以下情況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協議。(一)零星購買平常辦公用的低值易耗品等能及時結清的業務;(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不要簽訂書面協議,且不屬于重大協議的。第三十一條協議簽訂前,應當由經辦部門按公司規定對協議進行編號,并由法務部核定。使用對方的協議編號的,在協議簽訂后,應當由法務部按內部格式重新給予編號。第三十二條對外簽訂協議,應當以公司法人名義進行。職能部門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協議;因生產經營需要,需以分支機構名義對外簽訂協議的,須報公司法務部批準,并事先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第三十三條對外簽訂協議,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進行。委托代理人簽訂協議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發《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并在委托書中明確委托代理的權限和期限以及是否可轉委托等事項,加蓋公司公章。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簽訂協議,須在授權范圍及期限內行使代理權,嚴禁越權代理。第三十四條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協議的,應當以書面確認書作為協議成立的條件。以傳真方式簽署的協議,應當在條款中明確傳真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的末頁應當載有相關條款或“此頁無正文”的說明。第三十五條協議文本擬定完畢,經相關部門和批準人在《協議審核單》上簽字確認后,協議可以正式簽訂。由委托代理人在正式協議文本上簽字并加蓋協議專用章后,協議生效。簽訂協議應當使用協議專用章,除特殊情況外,不得使用行政公章或以其他印章代替。協議文本兩頁以上的,應當加蓋騎縫章。第三十六條協議原件我方保存兩份或兩份以上,協議經辦部門應當向財務部門和法務部提交協議原件。保密協議按照相關部門需執行的事項,分別摘抄報送相關部門。第四章協議的履行第三十七條協議履行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由協議經辦部門牽頭,各部門密切配合。第三十八條協議生效后,應當全面履行協議。假如出現履行不能的情形,應當及時采用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或與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協議。第三十九條對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協議經辦部門和承辦人員應及時解決:(一)發現協議內容存在缺陷,無法操作,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和法務部;(二)發生協議收款或付款延遲的,應當在應收或應付期限屆滿后七日內告知主管領導、財務部門和法務部,并說明理由和擬采用的措施;(三)履約條件發生變化,也許發生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協議的情形,應當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采用補救措施,并將相關情況報告主管領導和法務部;(四)發現協議相對方有其他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協議的行為的,協議經辦人員除督促對方繼續履行外,應當立即將對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協議的情況及時報主管領導和法務部。(五)主管領導和法務部接到報告后,應當認真分析,提出應對措施。第四十條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協議經辦部門和協議經辦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運用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抗辯權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并書面上報主管領導和法務部:(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雖然尚未違約,但資信情況急劇惡化;(三)有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等行為;(四)喪失商業信譽;(五)有喪失或也許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條遇不可抗力影響協議的履行時,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并注意保存有關證據;在對方提出因不可抗力影響其履行時,應當及時規定其提交有效的證明文獻。類似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書面告知應經法務部審查后才干發出,否則由發出人員承擔因此給公司導致的經濟損失。第四十二條對擔保協議或具有擔保條款的協議,協議經辦人員要全程跟蹤,及時檢查該協議的履行情況,特別是對擔保期限、擔保方式要高度重視,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和法務部。當協議不能履行時,注意簽訂《終止協議》。第四十三條在常年協議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協議履行過程中,協議經辦人員及財務人員應至少每個會計年度與合作對方對帳一次,并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債權債務。協議履行過程中對方發生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單位或對方的協議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當及時對帳,確認協議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第四十四條公司各部門/分支機構協議經辦人員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因素發生變更的,協議經辦部門/分支機構應當及時指定協議經辦人員,并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對方和該協議的其他關系人。第四十五條法務部可隨時檢查協議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意見。第四十六條協議履行完畢,協議經辦人員要寫出協議履行報告,連同所有書面材料形成卷宗后,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進行歸檔。協議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協議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協議條款或法律沒有規定的,一般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第四十七條協議經辦部門/分支機構應根據以下原則妥善解決來往函電:(一)為履行協議發給或回復對方函電的內容應局限于對履約的告知和提醒對方履行義務,未經授權任何承辦部門和經辦人員均無權作出有違協議的行為;(二)對對方發來函電的內容、落款對象及其身份、地址和時間應仔細分析,發現異常及時報告;(三)來往函電及其封皮、郵戳應妥善保存。第五章協議的變更、轉讓和解除第四十八條協議簽訂后確需變更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當事人并進行協商,雙方形成一致意見后,正式簽訂變更協議的書面協議。變更協議的協議在未批準之前,原協議仍有效,應繼續履行。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批準的例外。本辦法所稱協議變更涉及對協議內容的補充和修改。第四十九條對協議變更的評審,應由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在評審前,協議經辦部門/分支機構應提交協議變更因素和變更情況的書面文獻。第五十條協議的轉讓應當依法進行,并通過法務部辦理相關手續。轉讓協議權利的,應及時告知對方當事人。轉讓協議義務或將協議權利、義務同時轉讓的,應當經對方當事人批準。第五十一條設有擔保條款的協議進行變更和轉讓的,應當征得擔保人的批準。擔保人可單獨出具批準變更或轉讓的書面文獻,或在變更或轉讓協議上簽章。第五十二條經協商一致決定解除協議的,應簽訂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解除協議的協議在未批準之前,原協議仍有效,應繼續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作出書面批準的例外。第五十三條依照協議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協議的,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協議的,應從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并審查其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或協議的約定。如有異議,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必要時可依法提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確認,保證公司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第五十四條對協議轉讓、解除的評審由業務部門組織。在評審前,協議經辦部門應提交協議轉讓、解除因素和協議轉讓、解除后果的書面文獻。協議變更、解除應按如下程序辦理:(一)變更或解除協議必須依照協議的訂立程序執行,經相關單位會審的協議,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由簽訂單位組織原協議參與談判單位重新會審;(二)經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鑒證的協議,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應報原機關備案;(三)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協議,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五十五條因協議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協議而導致經濟損失的,除法律規定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協議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第六章協議糾紛的解決第五十六條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對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為的,協議經辦部門應當及時發出督促其履行協議、承擔違約責任的函件,同時報送業務部門和法務部,并取得對方當事人的簽認。第五十七條對方當事人明確表達不繼續履行協議或通過督促對方當事人仍然不履行協議義務的,協議糾紛由協議經辦部門負責解決,其他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糾紛解決工作。委托代理人對糾紛的解決應負責到底。協議糾紛的提出,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第五十八條解決協議糾紛的原則(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和協議約定為準繩;(二)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和諧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三)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并盡量采用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雙方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合情合理合法解決。第五十九條法務部統一辦理協議糾紛案件的登記、審查。凡由公司法務部負責解決的協議糾紛,有關單位/部門必須積極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一)協議的文本(涉及變更、解除協議的協議),以及與協議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傳、圖表、電子郵件等;(二)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三)貨款的支付、收據憑證,有關財務賬目;(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五)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六)其他與解決糾紛有關的材料。第六十條對于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協議糾紛,應簽訂書面補充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印章。協議經辦部門/分支機構協議經辦人員對已經簽署的解決協議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妥善保存。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委托代理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公司法務部報告。第六十一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各責任單位/部門配合公司法務部及時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協議經辦單位應認真核核對方的財產狀況,發現對方有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應及時向公司法務部報告。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簽訂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第六十二條各單位/部門負責人應當在離任前將其任期內的協議糾紛解決完畢。因故不能解決完畢的,應當將糾紛情況向繼任者作出說明,并在其離任后繼續協助解決。新任負責人對前任遺留的協議糾紛應當及時解決,避免發生或擴大損失。第七章協議專用章管理第六十三條協議專用章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的規定刻制、保管和使用。第六十四條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協議專用章保管人。協議專用章的保管人須妥善保管專用章,保證印章安全;并應如實對協議專用章的使用情況進行登記,建立臺帳。第六十五條協議專用章發生毀損、遺失的,應當及時報告總經理和法務部,說明因素,并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報廢和重新制發手續。協議專用章發生遺失的,應當及時通過有效方式告知所有業務往來單位并立即在相關媒體刊登遺失聲明,避免因印章遺失導致損失。第六十六條協議專用章僅用于協議的簽署,不得在與協議無關的文獻上蓋章,不得在空白協議書或空白用紙上蓋章,不得出借。加蓋印章前必須提供協議已經按照規定通過評審的《協議審核單》。第六十七條法務部應當及時了解協議專用章使用情況,并將此作為協議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第八章協議及協議基礎資料和檔案管理第六十八條協議及協議基礎資料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公司內部的重要資料,應當妥善保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協議及協議基礎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協議檔案管理部門。第六十九條協議涉及協議文本及相關附件、圖表等。協議基礎資料涉及協議評審資料、正式協議文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文獻資料、協議履行報告等。按照生成時間可將協議基礎資料分為四個部分:(一)協議簽訂前產生的相關資料;(二)正式協議文本;(三)協議簽訂后至協議履行完畢前產生的相關資料;(四)協議糾紛發生后產生的相關資料。第七十條協議及協議基礎資料生成后,原件必須及時進行編號、登記、立卷、歸檔保存。平常管理工作中應當使用協議及協議基礎資料的復印件,需要使用協議及協議基礎資料原件的,應當建立嚴格的審批、歸還制度。第七十一條嚴禁涂改、毀損協議及協議基礎資料。第七十二條協議履行完畢或糾紛解決完畢后,協議經辦部門應當配合法務部及時將協議檔案按照公司檔案管理的規定,移交協議檔案管理部門集中管理。第七十三條協議檔案的借用、查閱要履行借閱手續。借閱者須愛惜檔案,不得涂改、抽拆,不得擅自轉借。第七十四條協議檔案保管期限最低不得低于五年。協議履行未發生糾紛的,資料保管期限從協議所有履行完畢之日起算;發生糾紛的,資料保管期限從糾紛解決完畢之日起算。標的額一百萬元以上的重大協議、工程協議檔案保管期不得低于十年。第七十五條協議檔案不得擅自銷毀。對于超過保管年限又確無保存價值的協議檔案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銷毀。第九章協議的監督檢查第七十六條公司法務部應當加強對協議簽訂、履行情況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第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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