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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96民法學原理(一)授課教師鄢一美2015年3月教學參考書:1、江平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王衛(wèi)國主編:《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3、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4、王澤鑒:《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6、(德)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7、(德)迪特爾.施瓦布《民法導論》法律出版社。8、梁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主要參考法律文件:1、《民法通則》;2、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司法解釋);3、《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4、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5、最高法院關于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民法學結構

民法緒論民法本論民法本論分民法總論與民法分論民法總論內容:民事法律關系;權利主體;權利與義務;權利客體;權利變動:法律行為、代理;訴訟時效民法分論:物權、債權、親屬權、繼承權、知識產權

民法學理論體系如同一棵枝葉繁茂的樹形結構樹根部分:民法緒論樹干部分:民法總論樹枝部分:民法分論民法學原理(一)集中研究的問題是:什么是民法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民法部分法的特點民法的基本原則什么是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地位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的原因:法律行為(代理)穩(wěn)定民事法律關系的手段:訴訟時效第一編民法緒論(民法導論)第一章民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提出問題: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是由多個部門法組成的,這些部門法調整不同的社會關系,那么,民法調整的是哪部分社會關系?民法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處于何種地位?一、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什么?《民法通則》第二條規(guī)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問題:如何理解平等主體?什么是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什么是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系?什么是平等主體?

平等主體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具有平等身份的當事人。解釋概念:

1、民事法律關系:私法關系(民法調整的關系)。2、當事人:私法關系的主體: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國家進入民事法律關系時,也是民法上的主體。3、身份平等:即不具有權力服從的性質。4、只有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才有身份平等可言。平等主體的特點:不承認民事關系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享有特權。民法上平等主體的關系可表述為:平等主體的關系=私法上主體的關系=社會普通人(普通市民)之間的關系=橫向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私法調整的關系問題思考:1、為什么民法調整的主體具有身份平等的特點?2、身份平等是由什么決定的?3、為什么具有身份平等的主體是“私主體”?4、“私法”中的“私”的含義是什么?5、民法為什么稱之為“私法”?“市民法”?民法的產生與商品經濟的產生發(fā)展有密切關系1、社會的發(fā)展,生產力提高,產生商品經濟;2、商品經濟要求主體有資格,對物有權利,交換有規(guī)則;3、生產和交換發(fā)展的結果,出現城邦社會(市民社會);4、調整市民社會的法,為市民法(民法)。5、市民法包括:人法(人身關系)和物法(財產關系)。馬克思說,“市民社會是全部歷史的真正發(fā)源地和舞臺。”私法(市民法)的基本含義是:市民法的主體是獨立的、自主的、身份平等的、自由的、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選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具有獨立人格的主體。保障人的自由、尊嚴、獨立性、意思自治的法,就是“私”法,即市民法。(二)什么是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提出問題:什么是財產?什么是財產關系?財產關系的類型?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有什么特點?平等主體的財產關系的內容?1、財產的含義:(1)財產:物質財富。民法意義的財產:須是能被人作為利益享有對象的物質財富。(2)財產的特點:①有經濟價值;②能被人支配;③不具有自然人的人格要素。(3)財產的類型:從形態(tài)上分: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從功能上分:積極財產、消極財產、總合財產。2、財產關系(1)財產關系:人與人之間基于財產而形成的占有、支配、交換和分配等相互關系。(2)財產關系的類型:財產所有關系,也稱靜態(tài)的財產關系。財產流轉關系,也稱動態(tài)的財產關系。(3)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的范圍:發(fā)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權中的財產關系和遺產繼承關系(也稱橫向財產關系)。3、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的特點:1)主體身份平等;2)主體地位獨立(獨立的所有人,獨立的處分能力,獨立的財產責任);3)財產關系的發(fā)生以主體自主、自愿為主要;4)多數財產關系具有等價有償的性質。不具上述特點的縱向財產關系不屬民法調整范圍。(三)什么是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系?關于人身關系的基本問題(基本概念):什么是人格權?什么是身份權?民法調整的人格權關系內容?身份權關系的內容?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的特點?人身關系是人格權與身份權關系的合稱。1、人格權關系:人與人之間基于對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而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權利義務關系。人格:做法律“人”的資格,即主體資格。人格要素:成為法律主體所具備的要素和條件(主體要素)。自然人的人格要素(主體性要素)包括:(1)物質性要素:生命、身體、健康(2)精神性要素:姓名、肖像、自由、名譽、隱私等。人格權:人以主體性要素為客體的權利。民法調整人格權關系內容:對主體人格權的確定和保護,歸結為:尊重人格,不得拋棄、轉讓、非法剝奪人格。2、身份權關系: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而形成的相互關系。(1)日常用語中的身份(Status):指自然人在任何社會關系中的資格或者地位。指自然人在群體中所處的據之適用特別規(guī)范的地位。身份的劃分,實質是特權的劃分。注意:民法所指的身份有特定的含義。(2)民法上的身份是身份法上的“身份”。身份法中的身份最初源于羅馬法的家庭關系中體現的人格依附關系的不平等身份(家族關系中的身份)。(3)現代民法學中身份權關系是指親屬權關系。特指基于出生、收養(yǎng)、婚姻等事實在家庭中親屬之間形成的相互撫養(yǎng)、贍養(yǎng)等親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親屬法上的關系:有血親(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和姻親關系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民通意見第2條)(4)現代民法身份權(親屬權)關系的內容:①親權關系: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②配偶權關系: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③親屬權關系: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5)身份關系類型:平等型和權力服從型。民法調整的是社會普通成員間的平等型身份關系。權力服從型不平等身份關系不屬于民法調整的范圍。3、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的特點(1)人身權與權利主體的特定人身不可分離。(2)人身權具有專屬性和排他性,不得轉讓、不得拋棄,不得繼承,不得非法限制與剝奪。(3)人身權的內容本身沒有財產價值,但與財產關系有間接聯(lián)系。(4)人身權受到侵犯,可以獲得精神賠償。綜上: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表現形式: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程序頒布的民法典、民事單行法律,立法機關的有權解釋等。在民法學理論上,民法分形式民法和實質民法。形式民法:民法典。實質民法:指一切單行民事法規(guī),如《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擔保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問題思考: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法律規(guī)范嗎?民法的法律淵源:具有規(guī)范效力的民法表現形式。我國民法的淵源:1、制定法:憲法、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則)、民法單行法律、全國性行政法律、地方性民事法律、立法機關的有權解釋等。2、國家政策3、法理二、民法作為獨立部門法的特點1、民法為私法。私法特征:身份平等,意思自治,權利本位。2、民法為調整型實體部門法。3、民法規(guī)范以選擇性(任意性)規(guī)范為主,較少的強制性規(guī)范。4、民事責任方式具有同質救濟性。5、民事糾紛具有可調解性。6、民法是屬地法。三、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一)民法與行政法等公法的關系(二)民法(一般私法)與特別私法(三)民法與勞動法(四)民法與經濟法(五)民法與民訴法(六)民法與國際私法四、民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研究結論:1、民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與公法處于同一位階。2、民法是普通私法,是特別私法的基礎法。3、如果私權在國家法律體系中不占重要地位,如果普通公民的利益永遠讓位于國家利益,那么很難想象建成一個法制的民事社會。人的權利自由,私法優(yōu)先,司法獨立和強有力,是構成文明社會基礎的三個法律支柱。私法如此重要,反思中國的私法立法現狀:

中國建國后先后頒布了《繼承法》,《婚姻法》,《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單行法,至今沒有民法典。思考:1、為什么中國建國65年,至今沒有民法典?2、為什么中國的私法不如公法發(fā)達?3、你認為,中國制定民法典的時機成熟了嗎?4、為了頒布民法典,應該采取什么具體措施?民法的基本原則提出問題:1、為什么要規(guī)定民法的基本原則?2、民法的基本原則能否作為裁判規(guī)則?3、民法應有哪些基本原則?4、民法的基本原則體現了什么精神內涵?一、為什么規(guī)定民法的基本原則?基本原則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法律的局限性是指法律作為行為規(guī)范與裁判規(guī)范,由于其技術上的某些特點使其不能達到預期目的的情況。法律局限性的表現:1、法律一般性規(guī)定可能對特殊事件不合目的性;2、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滯后性;3、法律語言的不確定性和模糊性。二、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一)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能反映民法的基本屬性和基本價值、體現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制定、解釋、執(zhí)行、研究民法的根本性指導原則。(二)基本原則的功能:是民事立法、民事活動、民事審判的基本準則;體現民法的精神;是克服法律局限性、填補法律漏洞的工具。三、民法基本原則的立法技術特點

1、是非規(guī)范性規(guī)定2、是不確定性(模糊性)規(guī)定3、是衡平性規(guī)定4、是強行性規(guī)定5、是補充性規(guī)定。作為上述特點的民法基本原則是如何發(fā)揮克服法律局限性、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呢?基本原則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體現在:法官根據基本原則的精神,通過衡平和解釋活動,將基本原則轉化為具體的補充規(guī)定。立法者通過規(guī)定基本原則,授予司法機關進行創(chuàng)造性司法活動的權力。四、民法應有哪些基本原則?1、當事人身份平等的原則。2、民事權利神圣原則。3、意思自治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5、公共利益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6、過錯責任原則。(一)民事法律關系參加人身份平等原則

民法通則第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則的理解要點:1、人格平等:主體權利能力平等;2、身份平等:民事法律關系中沒有特權;3、保護平等:任何主體都平等受法律保護。(二)人的權利神圣原則(私權神圣)民法通則第五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私權神圣: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不得非法限制或剝奪。理解要點:1、民事權利是自然、當然的權利;2、私權神圣的中心是人格權和財產權神圣;3、民事權利是開放的;4、一切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5、私權神圣,不意味著權利不受制約。

(三)意思自治原則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意思自治:當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斷,設計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務。理解要點:1、人是自由的,也是有理性的(自由與理性是意思自治的前提);2、人必須自治;3、人憑借理性通過自主選擇與他人達到和諧;4、意思自治不是絕對自由;5、自主參與、自主選擇、自己責任。(四)誠實信用原則民法通則第四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人與人之間交往講誠實、守信用、不欺不詐。理解要點:1、自覺按照市場中對待性互惠原則辦事;2、正直生活、言而有信(訂約時,誠實行事,不詐不霸;訂約后,重信用,守契約);3、尊重他人、盡合理的告知義務。4、公平合理、等價有償、不損人利己。(五)公共利益原則(公序良俗原則)(也稱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民法通則第七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理解要點:1、民事主體享有各類權利和利益;2、行使權利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3、濫用權利,給他人造成損害應承擔責任。(六)過錯責任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民事責任的承擔,以過錯為要件。理解要點:1、過錯責任是民事責任歸屬的必要主觀要件;2、是意思自治基本理念在責任上的具體化;3、理性人應對自己的有過錯行為負責任;4、無行為無責任,有行為無過錯也不負責。通過民法的基本原則進一步理解了民法部門法的性格和民法的精神、理念:即民法以人為本,體現具有正義、理性、權利神圣、人格獨立、身份平等、意思自治、自主參與、自己責任和誠實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私權理念。第三章民法的歷史性和文化源一、民法法源的精神民法豐富的文化底蘊和博大精深的內容源于羅馬法的法源基礎。羅馬法是市民法、萬民法和自然法的綜合。在羅馬法的法源中體現了民法的三個層面:1、最深層面:自然法民法。2、觀念層面:觀念法民法。3、現實層面:實證法民法。社會變遷與私法理念的發(fā)展1、古代、封建社會:義務本位;2、封建社會解體后:個人本位;3、資本主義高度發(fā)展階段:團體本位;4、當今時代: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的結合。民法理念變化軌跡:義務本位——個人本位——社會本位——個人權力與社會義務相結合三、民法的法典化大陸法系有代表性的民法典:1、羅馬法(民法大全);2、1804年法國民法典;3、1900年德國民法典;4、1922年蘇聯(lián)民法典。羅馬法由:《優(yōu)士丁尼法典》,《學說匯纂》,《法學階梯》,《新律》四個匯編共同構成,稱為《市民法大全》。特點:公法、私法、程序法,實體法混雜,但私法部分是整個羅馬法的精華。法典編排方式::人法,物法,訴訟法。羅馬法是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1804年《法國民法典》是近代民法的代表。法典編排體系:人法,財產法,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訴訟編)。拋棄了羅馬法諸法混雜的弊病,使民法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確立了權利平等,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的原則。是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1900年《德國民法典》是現代民法的代表。法典編排體系采五編制:總則,物權,債權,親屬,繼承。編纂技巧有特色,制度有創(chuàng)新。德國民法典將民法學研究引向新的階段。1922年《蘇俄民法典》曾經是社會主義法系一部有影響的民法典。四、私法在中國(中國民事立法的發(fā)展)一、新中國成立前的民事立法1、第一次民律草案: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2、第二次民律草案:1926年中華民國民律草案3、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典二、新中國成立后的民事立法1、1954年起草民法典,止于58年;2、1962年起草民法典,止于62年;3、1979年起草民法典(止于86年通過民法通則)4、1998年著手起草民法典第四章民法的適用效力指民法在時間、空間、對人、對事的適用效力。(一)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效力一般規(guī)則是:1、法律自施行之日起生效;2、民事立法不具有溯及力;3、自規(guī)定失效之日起失效;4、未規(guī)定廢止之日的,對同一行為的調整規(guī)則,適用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二)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效力1、我國民法以屬地法為原則,在中國的一切領域內(領土、領海、領空)的民事活動適用中國法(身份關系和有約定的除外)。2、全國性的民事法律適用全國,地方性民事法規(guī)使用特定區(qū)域。(三)民法對人的適用效力適用在中國境內的一切人:本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例外情況:身份行為,適用屬人法。享有外交豁免權的人,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四)對事項的適用效力適用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第二編民法總論第五章民事法律關系的意義思考:1、法律關系的性質和作用是什么?2、民事法律關系是法律關系之一,民事法律關系有什么特點?3、民事法律關系的結構、體系是什么?4、民事法律關系在民法學體系中的地位如何?一、法律關系的性質和作用法律關系是由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一種類型。當某一社會關系被法律確定為有權利義務內容并由法律保障實現時,該社會關系為法律調整的關系。法律關系是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立法借助于法律關系用以規(guī)范法律關系參加人的相互行為,以解決利益沖突。二、民事法律關系(一)民事法律關系概念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法規(guī)范規(guī)定的發(fā)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二)民法律關系的特點:1、是由民法規(guī)范規(guī)定和調整的關系;2、存在于身份平等的當事人之間;3、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內容。4、民事法律關系由主體的自由意志決定或法律規(guī)定產生。5、保障民事法律關系實現的手段以財產性質的責任形式為主要。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類型(一)、財產法律關系和人身法律關系。(二)、絕對(對世)法律關系和相對(對人)法律關系。(三)、支配權法律關系和請求權法律關系(四)、基礎法律關系和救濟法律關系。四、民事法律關系的靜態(tài)結構(構成要素)1、主體要素:人(自然人和法人);2、內容要素: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3、客體要素:物、行為、智慧產品、人身非財產利益。五、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原因:法律事實(民事法律關系動態(tài)結構)(一)法律事實的概念:法律事實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二)法律事實的特征:1、是一種客觀現象。2、是能夠引起法律效果的客觀現象。(三)法律事實的分類:1、行為;2、自然事件。(四)法律事實的總和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結合起來才能實現某項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實的構成,稱為法律事實的總和,也稱法律事實的構成。六、民事法律關系與法律事實的聯(lián)系七、保障民事法律關系(權利義務)實現的方法:民事責任:對侵犯權利、不履行義務行為的制裁。法律規(guī)范由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構成:例如:民法通則第106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律要件: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法律效果: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規(guī)范調整的結果,是民法規(guī)范中法律效果部分的具體體現。民事法律關系的完整結構:主體、權利義務、客體、法律事實(產生的原因)、民事責任。民事法律關系與民法體系總結:民事法律關系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1、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學理論體系中的基礎概念,是研究民法學理論的起點。2、民法的各部分內容從不同方面說明民事法律關系的特點。3、民事法律關系是法院和仲裁庭確定民事糾紛性質的基礎。第六章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人民法規(guī)定主體制度的意義是確定主體的法律地位。表明主體成為法律“人”資格的標志——權利能力。表明主體實施法律行為資格的標志——行為能力。表明主體承擔民事責任資格的標志——責任能力。表示主體經濟能力的資格——財產能力。表明主體參加訴訟的資格——訴訟能力民事主體(人)分為:自然人和法人民法對自然人法律地位的制度規(guī)定內容:1、自然人的能力制度: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意思能力、責任能力。2、三宣告制度: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宣告人的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3、救濟行為能力欠缺者的制度:監(jiān)護。4、自然人的其他法律屬性:住所和居所。5、自然人的人格權。第一節(jié)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意義(一)什么是自然人?民法上的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規(guī)律出生并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人。自然人的雙重意義:1、自然法、倫理學意義:自然人是生物體,是基于自然規(guī)律產生并依靠自然環(huán)境生存的理性人。2、法律意義:是具有主體資格,享有權利義務的人。問題:自然人與公民是同一概念嗎?有何區(qū)別?(二)自然人與公民概念的區(qū)別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1、自然人是私法上主體的概念,其范圍廣,包括本國公民與非本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具有開放性。2、公民是公法上主體的概念,與國籍和政治有關,其范圍窄,僅指一國公民,具有封閉性。我國《民法通則》中的“公民”一章,適用本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二、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主體資格)(一)權利能力的意義1、概念:權利能力指能夠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并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權利能力也稱為“主體資格”(法律人資格)。2、權利能力概念的價值:1)是成為法律上主體的標志。2)是享有具體權利和承擔具體義務的前提。3)權利能力平等是近代市民法的根本原則。問題:權利能力與權利有區(qū)別嗎?自然人權利能力是先天的能力還是法律的確定?3、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的區(qū)別:1)權利能力是可能性(資格),權利是現實性;2)權利能力包括權利與義務,權利不包括義務;3)權利能力與主體不可分離,不能被限制、拋棄、轉讓和繼承;具體權利可以與主體分離,依法放棄和轉讓。4)權利能力是法律的賦予,權利能力范圍和內容由法律確定;具體權利的內容取決于主體的意思,也可取決于法律的規(guī)定。(二)自然人權利能力的開始1、自然人權利能力自出生之時開始。2、出生時間的確定:證據證明:出生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yī)院開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y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3、確定出生時間的法律意義。權利能力的開始(主體資格),享有接受遺產、接受遺贈、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可能性。4、胎兒利益的保護問題。未出生的胎兒無權利能力,但各國立法均規(guī)定,胎兒出生后可能享受的利益法律均以保護。(三)自然人權利能力的終止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因死亡而終止。死亡分為:自然死亡(事實死亡)和宣告死亡。1、自然死亡的判斷:呼吸停止,心臟不跳。時間確定:以醫(yī)院開具的死亡證明為準;非正常性死亡,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書的時間為準。2、宣告死亡(推定死亡)法院通過一定方式推定失蹤人死亡的一種制度。問題:自然人的權利能力是否可因腦死亡終止?3、腦死亡:大腦不再有功能或者已經沒有功能的可能性,這實際上就是死亡。(哈佛標準)我國認為:腦死亡是包括腦干在內的全腦功能喪失不可逆的狀態(tài),即死亡。(我國成人腦死亡標準)現代醫(yī)學證明,腦死亡是比心死(心臟、呼吸停止)更可靠的死亡標準,該標準與作為人的生命本質特征的意識及物質基礎統(tǒng)一起來。腦死亡必然導致自我意識的喪失,人的本質特征消失,就是死亡。我國目前尚未頒行《腦死亡法》,腦死亡標準未推廣。4、自然人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權利能力終止;繼承開始;遺囑生效;婚姻關系終止;死者人壽保險請求權效力發(fā)生;死者家屬發(fā)生撫恤金請求權等。同時死亡的時間推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1985年最高法院繼承法意見》第2條問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其權利能力是否終止?三、自然人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一)民法規(guī)定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意義保護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有利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二)宣告失蹤制度1、概念: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經其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并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的法律制度。2、宣告失蹤的要件:①須有公民離開其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的事實;②下落不明須滿法定期間:兩年;(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失蹤次日起算)(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計算)③須由其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④須經人民法院依法宣告。3、宣告失蹤的法律效力(1)為失蹤人設置財產代管人(對失蹤人利益的保護)。(2)財產代管人權限:用失蹤人財產清償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以及支付其他費用(對其他主體利益的保護)。4、宣告失蹤的撤銷條件:(1)失蹤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下落;(2)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3)人民法院撤銷失蹤宣告。撤銷的后果:財產代管人取消,財產管理權復歸本人。(三)宣告死亡(也稱擬制死亡、推定死亡)1、概念:是指自然人失蹤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審判推定其死亡,宣告結束以其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制度。2、宣告死亡的要件:(1)被宣告死亡的人須是失蹤人。(2)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間(從失蹤次日起計算)。一般失蹤,滿4年;意外事故失蹤,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滿2年;戰(zhàn)爭期間失蹤,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滿4年。(3)須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最高法院解釋,申請人有一定順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但學者對此提出質疑)(4)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判決宣告。法院判決宣告之日為死亡之日。3、宣告死亡的效力:推定失蹤人死亡,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來住所地、居所地為中心產生視為自然死亡的效力。(1)空間后果:僅及于其原來住所地為中心的區(qū)域。如果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2)私法效果:宣告死亡消滅的是民事法律關系,而非公法關系。4、死亡宣告的撤銷。(1)撤銷條件:①被宣告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下落,②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不受順序限制)③人民法院依法撤銷。(2)撤銷后的效力:①財產關系的效力: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財產被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保護善意第三人。惡意陷他人于死亡者,屬侵權行為。《最高法院民通意見》:第40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第39條,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②人身關系的效力:婚姻關系與收養(yǎng)關系的效力(民通意見第37、38條)。第37條,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第38條,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yǎng)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yǎng)人和被收養(yǎng)人同意的除外。5、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的效力關系。(1)死亡時間上: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以自然死亡時間為準。(2)法律效力上:(民通意見第36條)A: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后果不抵觸時);B:如果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6、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異同(1)相同點:均是對失蹤人法律資格的宣告,均保護失蹤人利益和相關利害關系人利益。(2)不同點:①規(guī)范保護目的不同;②法律要件不同(時間要求不同)③法律效力不同(宣告死亡產生視為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宣告失蹤僅產生財產的代管和債務的清償)。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在宣告程序上無必然聯(lián)系。根據最高法院(民通意見)第29條規(guī)定: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須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四、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法律行為能力)(一)自然人的行為能力的意義1、概念:是自然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其行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資格。或指自然人依據其法律行為而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行為能力的實質:單獨實施確實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2、行為能力的制度價值:(1)對無獨立交易能力人的保護需要;(2)對相對人的保護,維護交易秩序的需要。(二)行為能力的判斷標準1、以意思能力為準意思能力:能否理解自己的行為和行為后果的能力。(對事物的認識力、判斷力和行為后果的預見力)2、判斷意義:法律行為是意思表示行為,要求行為人有意思能力,行為人無意思或無意思能力,行為無效。3、判斷方法:年齡+智力(是否正常)意思能力準確的判斷方法是個案審查,但不具操作性,故對一般人采年齡與智力結合的抽象判斷標準。對智障人采個案審查制。(三)自然人行為能力的分類(四)行為能力對行為法律后果的影響1、完全行為能力人,具有獨立實施任何法律行為的資格,行為有效。(民法通則第11條)2、限制行為能力人,能獨立實施與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法律行為(生活上必要、標的適當,其結果能被理解的行為),其他的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同意之前,行為效力待定。(民法通則第12條)3、無行為能力人,無獨立實施法律行為的能力,行為無效,其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法通則第13條)行為能力制度中應注意的問題:1、行為能力是針對實施法律行為之人的能力的規(guī)定,非法律行為不適用行為能力。2、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重要區(qū)別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效力待定,無行為能力人的行為無效,對無行為能力人不存在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認的問題。3、行為能力問題上,不適用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對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保護優(yōu)先于交易安全。4、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純獲利益(獎勵、贈與、報酬)的行為。最高法院《民通意見》第6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5、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中性(代理)行為。6、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實施的單方法律行為無效。7、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實施的雙方法律行為(合同)效力待定。問題思考:行為能力是否適用社會典型性行為?(五)自然人限制行為能力與無行為能力的宣告

宣告要件(民法通則第19條):1、被宣告人須為精神病人;2、須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3、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宣告后效力:為被宣告人設立監(jiān)護人。(六)自然人的責任能力、財產能力問題《民法通則》第133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責任,監(jiān)護人盡了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jiān)護人的除外。”《最高法院貫徹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61條規(guī)定:“侵權行為發(fā)生時行為人不滿18歲,在訴訟時已滿18歲,并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18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扶養(yǎng)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責任能力:對違法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責任能力的判斷:以具有基本意思、識別能力為準;行為人有無責任能力,須就具體事情判斷其在實施不法行為時是否有識別能力(個案判斷)。行為人有無行為能力,原則上以一定年齡作為標準(客觀標準)。財產能力:僅指經濟能力。五、監(jiān)護制度(一)監(jiān)護的意義1、概念:為不能得到親權保護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以保護其財產和人身權益的法律制度。2、價值功能。是對自然人行為能力欠缺者的救濟,維護被監(jiān)護人的人身和財產利益。(二)監(jiān)護類型(民法通則第16-17條)(1)法定監(jiān)護人的順序和范圍(民法通則16、17條)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父母(親權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④無上述監(jiān)護人時為團體監(jiān)護人。精神病人的監(jiān)護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⑥無上述監(jiān)護人時為團體監(jiān)護人。(2)順序效力:先順序人優(yōu)于后順序人擔任;順序可依協(xié)議變更;同順序多數人為共同監(jiān)護人,也可依協(xié)議由部分人擔任。(3)取得法定監(jiān)護人的條件:A、須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人;B、有監(jiān)護能力;C、不存在指定的遺囑監(jiān)護人(有遺囑的先于法定);(4)法定監(jiān)護人的設立A、當然設立(法定監(jiān)護人無爭議時為當然監(jiān)護)B、約定設立(有爭議時依協(xié)議改變,約定監(jiān)護)C、公立機關依法選任設立(協(xié)議不成指定監(jiān)護)D、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5)法定監(jiān)護人的變更:監(jiān)護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監(jiān)護人不履行職責,或監(jiān)護人間有變更協(xié)議等。注意: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jiān)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民通意見第21條)監(jiān)護權不得放棄,任意取消,取消條件:對被監(jiān)護人有犯罪行為,虐難行為或者對孩子明顯不利,人民法院可取消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權。收養(yǎng)關系成立后,養(yǎng)父母是孩子的監(jiān)護人,切斷了親生父母的親權。(收養(yǎng)法第23條自收養(yǎng)關系成立之日起,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養(yǎng)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yǎng)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養(yǎng)法第18條規(guī)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yǎng)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yōu)先撫養(yǎng)的權利。孩子父或母仍為監(jiān)護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為委托監(jiān)護人。

(二)意定監(jiān)護:基于當事人的意思產生的監(jiān)護1、委托監(jiān)護(1)通過委托合同設立委托監(jiān)護人。①父母為未成年人設立委托;②法定監(jiān)護人將監(jiān)護職責另托他人。(注意:委托人通過委托協(xié)議委托的僅是監(jiān)護職責,不是監(jiān)護權。受托人不是法定監(jiān)護人,僅是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臨時監(jiān)護人。)(2)職責范圍:全權委托或特定委托。(3)根據民通意見第22條:監(jiān)護人可以將監(jiān)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jiān)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jiān)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2、遺囑監(jiān)護: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某人做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親權人(父或母)或法定監(jiān)護人均可實施。除具備遺囑要件外,尚需被指定人同意。(三)無因監(jiān)護(自愿監(jiān)護):是無法定監(jiān)護義務的人自愿擔任監(jiān)護人且經主管機構同意而成立的監(jiān)護。無因監(jiān)護人設立要件:1)須無法定、意定監(jiān)護人;2)須無因人是與被監(jiān)護人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3)須無因人申請;4)須經主管機關同意;5)被監(jiān)護人有部分意思能力時,須征求其意見。(四)補充監(jiān)護(團體監(jiān)護):沒有法定、指定、委托和自愿監(jiān)護人的: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可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jiān)護人。精神病人的監(jiān)護人可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jiān)護人。(三)監(jiān)護人的要求和職責1、監(jiān)護人要求:監(jiān)護人可為一人(單獨監(jiān)護),可為數人(共同監(jiān)護),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團體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須有監(jiān)護能力:即身體狀況良好;經濟條件允許;與被監(jiān)護人生活聯(lián)系密切。2、監(jiān)護人的職責:(1)人身利益監(jiān)護;(2)財產利益監(jiān)護;(3)代理被監(jiān)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4)對被監(jiān)護人的損害行為承擔侵權責任。(四)監(jiān)護的撤銷:被監(jiān)護人恢復行為能力后,可撤銷監(jiān)護。(五)監(jiān)護權的性質:監(jiān)護權是親權的補充和延長。六、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的概念1、概念:是法律確認的自然人生活和進行民事活動的中心場所。2、住所的確定(民法通則第15條)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經常居住地:最后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3、住所與居所的區(qū)別:住所唯一、居所不唯一。(二)住所的法律要件1、是以生活居住為目的的中心場所。2、固定性、唯一性、公示性。(三)住所的制度價值失蹤的空間標準、司法管轄、準據法的適用、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債務履行地,繼承開始地等。(四)住所的種類:意定住所(與遷徙自由有關);法定住所(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擬制住所(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七、自然人的人格權(一)概念:以權利人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二)特征:專屬性、絕對性、開放性、非財產性。(三)類型:一般人格權與特別人格權1、一般人格權指關于人的存在價值及尊嚴的權利(受尊重的權利、直接言論不受侵犯的權利以及不容他人干預其私生活和隱私的權利)。2、特別人格權是指由民法明確規(guī)定的人格權(一般人格權的具體化)。我國民法規(guī)定的特別人格權是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民法通則第98條-103條和侵權責任法第2條)。八、自然人從事經營活動的法律資格(商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

(一)個體工商戶1、概念:經工商行政機關登記,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的個體勞動者。2、法律特征:自己出資、自己經營,財產自己所有,責任自負。3、取得個體工商戶的法律要件:申請人資格的要求,依法登記,須從事法律允許的工商業(yè)經營,須業(yè)主經營。4、責任承擔: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民法通則第29條)(二)農村承包經營戶1、概念:以承包合同承包經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或者其他資源的社員及家庭。2、法律特征:農村集體經營的一個經營方式。3、農村承包經營戶應具備的法律要件:須為農村集體組織社員;須依承包合同;以社有土地經營權為基礎從事農業(yè)經營,須履行合作社的承包義務。4、責任承擔: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民法通則第29條)(三)個人合伙(非法人團體)

1、概念: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協(xié)議,共同出資,共同勞動,經營共同事業(yè)的聯(lián)合形態(tài)。合伙分為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yè)。合伙企業(yè)法(第2條)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xié)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2、法律特征:(1)依合伙合同形成;(2)是不具有權利能力的團體;(3)合伙財產為共有財產;(4)合伙可以有名稱、字號、場所;(5)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綜上研究:自然人部分小結:自然人權利能力:主體資格。自然人行為能力:實施法律行為資格。自然人責任能力:承擔不法行為責任的資格。自然人的財產能力:經濟能力資格監(jiān)護人資格:救濟行為能力不足的資格。三宣告:保護自然人本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利益的制度。住所:確定私法關系空間效力的法律依據。自然人的人格權:維護自然人尊嚴的權利。商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從事經營活動的資格。第二節(jié)法人一、法人的意義

(一)如何理解法人?法人,簡言之:具有人格的團體。由人集合而成的團體:社團由財產組成的團體:財團概念:法人是基于成員或者獨立財產所形成的由民法賦予權利能力的團體。(《民法通則》第36條規(guī)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二)法人制度的功能社團法人的制度價值1、集資優(yōu)勢;2、分險優(yōu)勢;3、管理優(yōu)勢;4、存續(xù)優(yōu)勢。財團法人的制度價值1、公益價值;2、管理價值。(三)法人的本質1、法人擬制說;2、法人否定說;3、法人實在說。我國理論采法人實在說,認為:法人具有社會的實體性(社團、財團)。法人實質上是自然人有目的的創(chuàng)造體,自然人利用法人的形式實現不同的目的需要。二、法人的特征(四個獨立)一個有權利能力的團體,具備以下特征:1、法人須有獨立的財產。2、法人須能獨立的承擔財產責任。3、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加民事活動。4、法人是具有獨立人格的團體。思考:一人公司是法人嗎?什么是濫用法人人格?什么是法人人格否認?三、法人分類法人中以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分類為主要社團法人:具有權利主體資格的人的集合體。財團法人:具有權利主體資格的財產的集合體。兩者的區(qū)別是:1、設立基礎不同;2、設立目的事業(yè)不同;3、設立人與法人的關系不同;4、設立行為不同;5、有無意思機關不同;6、設立原則(方式)不同。7、解散原因和解散后果不同。取得法人資格的條件(民法通則37條)一個團體應具備什么條件才能取得法人資格?民法通則第37條規(guī)定:(一)依法成立(依法定程序設立)。(二)有必要(獨立)的財產和經費。(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一)“依法成立”對依法成立的理解:1、法人設立(準備行為)與法人的成立(產生)不同。2、依法成立的內容包括:1)實質要件合法(符合實體法要求):A、設立有規(guī)范基礎;B、有設立人;C、有章程;D、設立目的須合法。2)形式要件合法(符合程序法要求):A、符合法人設立原則;B、符合法人的設立方式;C、需要依法登記的,須登記。(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是與法人的經營規(guī)模和業(yè)務活動的內容相適應的財產,是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物質保障。在理解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時,應注意:1、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財產來源不同。2、公司法人的必要財產,法律要求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數額。3、非營利法人的必要財產或經費,指國家撥給它們的經費數額須能維持其存在并進行業(yè)務活動。4、法人的財產是法人承擔獨立責任的前提。(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1、法人的名稱法人的名稱是法人特定化的標志。法人的名稱應能表示出法人的經營范圍和隸屬關系;法人名稱的使用和變更須經登記;法人只準登記使用一個名稱;法人對自己的名稱享有專用權;法人的名稱是無形資產,可以轉讓、出賣。2、法人的組織機構法人的組織機構是代表法人實現法人(團體)意志的職能機構(包括法人機關、法人業(yè)務活動機構)。法人組織機構的核心機構是法人機關。法人意思形成機關、意思表示機關、執(zhí)行機關、監(jiān)督機關。法人機關是依法律、章程或條例的規(guī)定產生,無需特別委托授權能以法人的名義對內負責法人的生產和業(yè)務管理,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集體或個人,是形成法人意思,并指揮法人活動的領導機構。法人機關的地位特點:1、法人機關是法人的組成部分,不能獨立于法人單獨存在。2、法人機關與法人的成立同時產生。3、法人機關的產生方式主要是:法定產生;選舉產生;委派產生。4、法人機關的擔當人可為一人或數人,擔當人變更,法人機關不變更。5、法人機關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注意:法人機關、法人機關的擔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代理人、法人的工作人員概念的區(qū)別。法人機關:是法人的指揮系統(tǒng)、領導機構。法人機關的行為是法人的行為;法人機關的擔當人:是法人機關的成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代表機關的擔當人。法人的代理人:是受法人機關委托、在法人授權范圍內代表法人為法律行為的人。法人的工作人員:是與法人訂有勞動合同的人(在執(zhí)行法人職務時為法人職務代理人)。問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理人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理人的區(qū)別: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組成部分;無須法人授權;其意思是法人的意思;其行為是法人的行為(可為任何行為);其執(zhí)行法人職務時的侵權責任是法人的責任;法定代表人與法人同一人格(法定代表人的個人人格被法人吸收)。2、法人的代理人是法人機關授權的人;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具有不同人格;不同的意思;代理人的行為是自己的行為(并且僅能代理法律行為)。3、法人的場所和住所。法人的場所是法人進行業(yè)務活動的所在地。法人的住所是法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住所唯一,場所可以是多個)(四)法人能獨立承擔財產責任能夠以自己所有的財產和經費獨立承擔其在民事活動中的債務。五、法人的能力(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

(一)法人的權利能力1、法人的權利能力是法人作為民事主體,能夠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2、法人權利能力特點(與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區(qū)別):1)法人權利能力自依法成立時產生,至清算完結時終止。2)法人不能享有和承擔專屬于自然人的權利和義務。3)法人的權利能力范圍受法律限制:受其性質限制、目的限制、法律限制。(法人權利能力的取得實質是受其行為能力限制)(二)法人的行為能力(實施法律行為能力)1、法人的行為能力是法人在法定范圍內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法人實施的行為可以在什么程度)。2、法人行為能力的特點:1)法人的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同時發(fā)生,同時消滅。2)法人的行為能力范圍與其權利能力的范圍一致(即法人的行為能力受法人目的范圍限制)。3)法人的行為能力由法人機關或法人的代表人、代理人、工作人員實現。(三)法人的責任能力(法人的不法行為能力)1、法人的責任能力是法人對其違法行為應承擔責任的能力。2、法人責任能力的要件:1)法人須有違法行為;2)須是在執(zhí)行法人職務時的違法行為;3)須具備相關責任構成要件(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要件);4)法人責任是對外民事責任,內部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六、法人的變更與消滅(一)法人的變更1、法人的分立(一個法人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1)創(chuàng)設性分立(消滅原法人,設立新法人);(2)存續(xù)性分立(變更原法人,設立新法人);分立后的效力:因分立消滅的法人,其權利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2、法人的合并(兩個以上的法人合并為一個法人)(1)創(chuàng)設性合并(原法人消滅,新法人產生);(2)吸收式合并(原法人兼并其他法人,原法人存續(xù))合并后的效力:因合并消滅的法人,其權利義務由新設和存續(xù)的法人概括承受。3、法人的變更:法人的組織形式、住所、名稱、資金、經營性質的變更等。法人的一切變更應向登記機關登記并公告。法人的變更登記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需要登記的法人,其成立登記具有生效效力。(二)法人的消滅(民法通則第45條)1、依法被撤銷;2、自行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產;4、其他原因(三)法人的清算(分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破產清算依破產法的清算程序清算,破產還債。法人清算完畢,注銷登記,法人終止(注意:清算中的法人還具有權利能力,能進行清算范圍內的活動)法人權利能力終止時間為法人清算完結,注銷登記之日。七、法人與非法人團體(一)非法人團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二)非法人團體的特點:1、合法成立,但不具備法人資格;2、有自己的設立目的;3、有一定的組織機構;4、有一定的財產或經費;5、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三)非法人團體的主要類型1、合伙(法人與合伙的主要區(qū)別)①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法人成立復雜。②、合伙財產是共有財產,法人是獨立財產。③、合伙責任是連帶無限責任,法人是獨立責任。④、合伙是不具權利能力的團體,法人是具有獨立人格的團體。2、其他非法人企業(yè)和社會團體;3、無權利能力社團;4、法人的分支機構;5、設立中的非法人團體。第七章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民事權利和義務本章研究的基本問題是:一、民事權利的意義。二、民事權利分類及分類的意義。三、民事義務的意義和分類。四、民事權利的實現和保護。第一節(jié)民事權利的意義一、權利的本質是什么?權利在西方國家的詞源中是多義詞,表示:正當、正確、權利、法律。多個含義用一詞表示,說明了權利觀念的形成。羅馬法的權利觀念:“誠實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康德認為:權利實質是:一個人的自由行為與他人的自由行為的關系。二、權利的意義權利是法律規(guī)范許可人為了實現其利益而實施的行為范圍,或者說,是人實現正當利益的行為依據。法律學權利的概念,應完全歸功于羅馬法,只要記住,權利的概念中也包括義務,則對權利的觀念很少有誤解的危險。權利只有在人與人的關系中才能得到體現,才具有說明意義。一、客觀權利與主觀權利(依權利存在的層次上分)1、客觀權利是法律規(guī)范中規(guī)定的權利。2、主觀權利是當事人依法具體享有的權利。二、財產權、非財產權、混合型權利(依客體體現的利益分)1、財產權是以財產為客體、直接體現經濟利益的權利。2、非財產權是以人身非財產利益為客體的權利。(1)人格權是主體維持其做人的資格所必要的權利。(2)身份權是自然人基于身份關系產生的權利。3、混合型權利是兼具財產和人身雙重利益的權利。(1)知識產權是智力成果的創(chuàng)作者以智力成果為客體的權利。(2)社員權是團體成員在團體中享有的各種權利的總稱。(3)繼承權是自然人依其特定身份享有的繼承其死亡親屬的遺產的權利。三、專屬權和非專屬權(依權利能否與主體分離)1、專屬權是專屬于權利人一身、不可轉讓的權利。2、非專屬權是可以與權利主體分離、可轉讓、可繼承的權利。四、絕對權和相對權(依權利效力所及范圍)絕對權是權利的效力可對抗不特定的一切人,也稱對世權。相對權是權利的效力僅對抗特定人,也稱對人權。五、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依權利的作用分)(一)支配權1、支配權是指權利主體在法定范圍內對權利客體有直接支配的權利。2、主要類型: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3、支配權特征:(1)利益的直接實現性。(2)權利作用的排他性。(3)權利效力的優(yōu)先性。(4)對應義務的消極性。(二)請求權1、請求權概念:特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2、請求權特征:(1)權利的作用體現為請求給付,而非支配。(2)權利人利益實現的間接性(須通過義務人的給付實現)。(3)請求權的效力具有平等性,不具排他性、優(yōu)先性。(4)請求權是派生性的權利。3、請求權類型(1)依發(fā)生的規(guī)范基礎分為: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知識產權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親屬權請求權等。(2)依產生的方式分為:原權型請求權和救濟型請求權。(3)依功能分:實體功能上請求權和程序功能上的請求權。(4)依請求權行使分:自力救濟請求權和公力救濟請求權。4、請求權在權利體系中的地位在民事權利體系中,請求權處于樞紐地位。任何類型民事權利受到侵害,均需救濟型請求權予以保駕。實體上的請求權往往需經程序法上的請求權實現。處理實務的核心工作,是尋找請求權基礎。即:依據何種法律,誰可向誰,主張請求權。如果找不到請求權基礎,則該請求權或請求權訴訟被認為無依據,而被駁回。5、請求權的聚合與競合問題

因同一事實產生兩個以上的請求權時,如果請求權內容不同且互不沖突,權利人可同時享有并行使多個請求權的,為請求權聚合。因同一事實產生兩個以上的請求權時,如果請求權內容同一,權利人雖享有多種請求權,但法律僅允許擇其一行使的,為請求權競合。案例討論:1、甲交付的電視機有嚴重瑕疵,乙購買后在使用中電視機發(fā)生爆炸,造成乙身體受傷,花費醫(yī)療費1萬元,并且受到驚嚇和身體疼痛(遭受精神損失)。電視機因爆炸毀損,其本身價值是一萬元。問:此案是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乙提出的請求權是采取責任競合還是責任聚合?2、甲將古董交付乙保管,并支付保管費。保管期間,乙因過失導致保管物毀損。該古董市值5萬元。問:此案是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甲提出的請求權是采取責任競合還是責任聚合?(三)抗辯權1、抗辯權概念:對抗或者阻止相對方行使請求權效力的權利。2、抗辯權特點:主要對抗請求權或阻止其他權利的效力,以使抗辯權人拒絕對相對人履行義務。3、抗辯權類型:一時性抗辯權:暫時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等)永久性抗辯權:永久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完成后的抗辯權)(四)形成權1、形成權概念:依權利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現存的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動(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權利。2、形成權特征:(1)權利人有權單方使現有權利狀況變動;(2)權利相對方須接受權利變動的結果;(3)形成權的行使須以法律為依據(須有法律原因)。3、形成權類型(1)使法律關系發(fā)生效力的形成權:承認權、追認權、同意權、確認權等。(2)使法律關系變更的形成權:選擇權、變更權等。(3)使法律關系消滅的形成權:撤銷權、解除權、撤回權、抵消權、終止權等。4、形成權的行使行使方式:簡單形成權(訴訟外行使)形成訴權(通過形成之訴)行使原則:(1)不得附期限或附條件;(2)原則上不得撤回;(3)應在法定的除斥期間內行使。六、既得權和期待權(依權利實現要件是否具備)1、既得權是權利實現條件已全部具備,當事人實際享有的權利。2、期待權是只具備部分要件,須待其余要件具備時方可實際發(fā)生的權利七、主權利和從權利(依權利的相互關系)1、在有關聯(lián)的幾項權利中,不依賴其他權利而獨立存在的權利是主權利。2、從權利是以主權利為存在前提的權利。八、原權和救濟權1、原權是被救濟的權利。2、救濟權是原權受到侵害或有侵害可能時產生的救濟性權利。第三節(jié)民事義務一、民事義務的概念: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一方為滿足他方利益的實現所應實施的行為限度(約束)。二、特點:1、以不利益為內容,體現的是約束。2、是對人的行為的約束,非人身約束。3、義務有法律強制力,不履行應承擔法律責任。三、民事義務的主要類型

1、積極義務(作為)與消極義務(不作為)2、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3、主義務與從義務4、始發(fā)義務與繼發(fā)義務(基本義務與附隨義務)5、先義務與后義務6、真正義務與不真正義務真正義務:不履行義務損害他人利益;不真正義務:義務人對自己的義務,不履行義務損害自己的利益。四、義務與責任義務是人在法律上所受的行為約束。體現法律關系當事人(義務人)的自覺、自愿履行的特點(意思自治)。責任是不履行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體現國家強制力對權利的救濟,具有法律強制性、制裁性特點。五、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關系:兩者相互依存,相互對應。民事權利的取得、行使和保護一、民事權利的取得、消滅1、民事權利取得(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既存的權利為依據取得(2)繼受取得:以他人既存的權利為依據取得2、民事權利的消滅(1)絕對消滅:權利絕對喪失,任何人也未取得(2)相對消滅:一個人喪失權利,他人取得權利。二、民事權利的行使1、權利行使的意義:為權利而斗爭。為權利而斗爭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也是對社會的義務。胡適先生有一句至理名言:“爭取你自己的權利,就是爭取國家的權利;爭取你自己的自由,就是爭取國家的自由,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從來不是一幫奴才建成的”。2、權利行使的原則(限制):公共利益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時間限制的原則(受訴訟時效或除斥期間的限制)。三、民事權利的保護私力救濟是權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保障權利的實現。在國家權力發(fā)達的現代,對侵害權利的救濟,以公力救濟為原則。但私力救濟有其迅速、及時的優(yōu)勢,因此在特殊情形下,允許私力救濟,不過須遵守嚴格的條件,否則為權利濫用。私力救濟的形態(tài):自助行為、自衛(wèi)行為。(一)自助行為: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時,對他人的自由予以限制或對其財產實施押收或毀損的行為。自助行為的條件:①須因保護自己的權利;②時間緊迫,來不及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請求公力救濟;③不及時自助,請求權則難于實現;④自助行為所使用的手段須適于請求權的實現,不超過保全請求權的必要限度。(二)自衛(wèi)行為:對權利的侵犯采取防衛(wèi)和保護,以維持權利的狀態(tài)(包括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1、正當防衛(wèi):對正在發(fā)生的不法侵害行為予以反擊,以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正當防衛(wèi)要件:A、對正在發(fā)生的侵害行為防衛(wèi);B、防衛(wèi)的是違法行為;C、針對不法者本人防衛(wèi);D、不得超過必要限度。正當防衛(wèi)的效力:不超過必要限度的正當防衛(wèi),免除責任。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承擔適當的責任。2、緊急避險: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的急迫危險,不得已實施的加害他人的行為。緊急避險要件:(1)需有急迫危險;(2)需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的危險;(3)避險行為確屬必要;(4)避險行為帶來的損害需不超過危險所導致的損害(以小的損害避免大的損害)。緊急避險的效力(侵權責任法第31條):A、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B、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找不到受益人,緊急避險人可給予適當補償。C、如果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之三:客體一、客體的意義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指主體權利義務共同作用的對象(目標)。民法中的客體可以分為:1、民法的客體(民法的調整對象)2、法律關系的客體:權利人與義務人的行為。3、權利的客體:法律關系中權利人權利的作用對象。(1)權利的直接客體:義務人的行為。(2)權利的間接客體:物與其他民事權利客體。二、客體、標的、標的物、財產作為客體時含義1、客體與標的:客體在一般意義適用,標的在具體權利義務關系中使用(如債的關系的客體:債的標的)。2、標的與標的物:“標的”范圍廣,可指民法上的一切客體。“標的物”范圍窄,僅指有體物而言。3、財產作為客體時,范圍更廣:包括有形財產,無形財產,積極財產(權利),消極財產(債務)以及權利與義務的綜合體等。三、客體的類型與民事法律關系1、物權關系中物權的客體-物(有體物)。2、債權關系中債權的客體-債務人的行為(給付)。3、知識產權關系中知識產權的客體-智力成果。4、人身權關系中人身權的客體-人身利益。四、物(一)物的概念物指能夠被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有體物。(二)物的特點1、有體性;2、獨立性;3、可支配性;4、效用性;5、價值性;6、非人格性。(三)物和物的重要成分物的重要成分:對物的整體性質和效能發(fā)揮決定作用的組成部分。區(qū)分物的重要成分的意義:物的重要成分不得脫離物的整體而獨立成為物的所有權的客體。(四)物的基本類型:1、不動產2、動產(五)民法上視為物的物:1、脫離人體的器官、血液、骨髓、組織、精子、卵子等;2、遺體;3、動物;4、網絡虛擬財產;5、自然力、空間、無線電頻譜資源等;(六)特殊的物1、貨幣2、有價證券:記載并代表財產權利的憑證。有價證券的特點:(1)證券代表相應的財產權利;(2)財產權利與證券緊密結合;(3)證券財產權的轉讓以交付為原則或依法定方式進行。3、有價證券的類型: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股票、倉單、提單、提存憑證等。五、其他客體1、人身利益: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人格與身份利益;2、智力成果:作品、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商業(yè)秘密等;3、信息、商業(yè)標記。4、財產權利:債權5、企業(yè)財產:企業(yè)用以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項財產的總和。民事權利的客體范圍具有開放性。第九章法律行為

-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主要法律事實本章法律行為制度的內容體系1、法律行為的概念、意義;2、法律行為的分類;3、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4、法律行為的效力(有效、無效、可變更、可撤銷,效力待定)5、法律行為無效的后果。第一節(jié)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關系問題思考:1、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關系有何聯(lián)系?2、法律行為在法律事實中,在民法體系中占有何種地位?為什么專門研究法律行為制度?3、為什么說法律行為是實現私法自治的工具?4、什么是私法自治?一、法律行為在民法法律事實類型體系中的地位二、法律行為是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主要原因三、法律行為與私法自治私法自治:是指民法上的每個個體(私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為自己設定與其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注意:1、只有在民法中才有私法自治(意思自治);2、私法自治非絕對自治,私法自治設權的效果與法律規(guī)定的效果一致;私法自治形成的法律關系,從形式和內容上,由法律規(guī)范、法律秩序(法定原則)決定;3、私法自治是私法對個人在法律秩序范圍內自主選擇(意思自治)形成法律關系行為的認可。四、法律行為制度的價值功能1、從實證法層面:法律行為是民法規(guī)定的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最主要、最大量的法律事實;法律行為是主體形成法律關系的主要手段,即:主體通過法律行為形成具有權利和內容的法律關系。(沒有行為,法律關系不能形成,權利義務關系不可能存在)。2、從理論體系層面:法律行為是德國模式民法典體系形成的邏輯基礎。3、從制度價值層面:法律行為制度是法律賦予主體自由創(chuàng)設民事法律關系的手段,是實現私法自治的工具。第二節(jié)法律行為的意義問題思考:1、如何理解法律行為?2、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嗎?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的關系?3、法律行為與非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準法律行為、情誼行為、違法行為)的區(qū)別?一、法律行為的概念《民法通則》第54條: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學理解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表示旨在發(fā)生私法效果的一種法律事實。(民法典專家意見稿:法律行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問題思考: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行為的概念是否有必要?2、法律行為的定義中“合法”是否有必要?二、法律行為的特征(一)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1、意思表示的概念:指行為的當事人將心中旨在發(fā)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內在意思表示出來的行為。2、意思表示的特點:(1)意思表示是私法概念(是私法活動中的意思表達)(2)目的是引起私法效力的意思表達。3、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主觀要件:內在意思:產生某種私法效果的內在意思;客觀要件:外部表示:將內在效果意思通過外在方式表示出來。(1)內在意思:由行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構成。A、行為意思:行為人的行為受其意志控制,是行為人有意識的表示行為。(夢中行為,暴力強制、脅迫行為均不具行為意思)B、效果意思:行為人表示出來的意思含有引起特定私法效果的意思。(要約、承諾均有效果意思)C、表示意思(表示意識):行為人實施表示時,其外部表示與要達到的效果意思之間具有同一性的意識。(2)外部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①明示的表示A、口頭形式:B、書面形式:一般書面形式與特殊書面形式(公證、鑒證、登記、審批等)②默示的表示(只有法律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有約定時才可視為意思表示)A、行為推定(可推斷的意思表示)B、特定沉默(沉默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的關系(1)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無意思表示的行為,不是法律行為;(2)意思表示不等于法律行為。A、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兩個或數個意思表示;B、實踐性法律行為的成立,除了意思表示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3)單方、諾成性法律行為的成立,意思表示等于法律行為。(二)法律行為是基于意思表示的內容旨在發(fā)生私法效力的行為。法律效力有公法效力與私法效力,民法上法律行為的效力限于私法效力(三)法律行為是引起法律關系變動的主要法律事實。(四)法律行為是適法行為。法律行為與相關行為的區(qū)別1、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主要區(qū)別事實行為是指事實上(客觀上)有此行為,即可發(fā)生法律效果,不問行為人的意思如何。兩者的主要區(qū)別是:(1)事實行為是非表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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