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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章專利權屬糾紛本章學習要點1.專利申請權糾紛、專利權屬糾紛及其他相關糾紛的概念和特點2.職務發明創造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判斷3.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判斷及其獎勵與報酬的確定4.專利權人的共有的法律特征及其形式本章主要介紹涉及專利申請權糾紛、專利歸屬權糾紛及與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獎勵與報酬有關的糾紛5/P41第三章專利權屬糾紛本章學習要點5/P411
第一節專利申請權糾紛一、專利申請權的概念專利申請權是指一項發明創造產生之后,享有該發明創造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們提出專利申請,請求依法保護其獨占該發明創造的權利。
2專利申請必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提出(29個代辦處)。專利代辦處:海口代辦處蘭州代辦處蘇州分理處北京代辦處長春代辦處長沙代辦處成都代辦處福州代辦處廣州代辦處貴陽代辦處哈爾濱代辦處杭州代辦處濟南代辦處昆明代辦處南昌代辦處南京代辦處南寧代辦處上海代辦處深圳代辦處沈陽代辦處石家莊代辦處天津代辦處武漢代辦處西安代辦處鄭州代辦處重慶代辦處銀川代辦處合肥代辦處烏魯木齊代辦處專利申請必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提出(29個代辦3代辦處是專利局在地方知識產權局設立的專利業務派出機構。
1.受理并審核(包括寄交的)專利申請文件
對收到的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專利申請應確定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發出受理通知書。(1)內地申請人面交或寄交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2)港、澳、臺地區的個人委托內地專利代理機構面交或寄交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代辦處是專利局在地方知識產權局設立的專利業務派出機構。42.不能受理的專利申請文件(1)PCT申請文件;(2)外國申請人及港、澳、臺地區法人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3)分案申請文件;(4)有要求優先權聲明的專利申請文件;(5)專利申請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專利權屬糾紛課件5
3.專利收費
(1)代辦處可以收取申請人(專利權人)或代理機構交納的專利費用。(2)代辦處不得收取涉外專利和涉及PCT專利申請的專利費用。涉外專利的專利費用,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時依法應繳納的有關專利費用。(3)代辦處不得收取港、澳、臺法人及個人直接由境外匯交的專利費用。3.專利收費
6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要獲得申請專利的權利,其將要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是合法取得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要獲得申請專利的權利,其將要申請專利的發明創7二、專利申請權的特點1.相對性特定主體就特定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不能排斥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a.單位與職工個人發生的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之間的專利申請權歸屬依法律而定b.合同當事人之間履行合同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歸屬依合同約定而定
二、專利申請權的特點82.暫時性專利申請權的有效性僅存在于一定的階段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后,一旦被批準,獲得了專利權,專利申請程序就宣告結束,專利申請權被轉而代之的是專利權。專利申請未被批準,專利申請權就隨之自動消失。如專利申請已公開,專利技術已是公知技術,專利申請權即失去實際意義。2.暫時性93.相關性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相關性許多專利權所具備的特性,專利申請權也具備,如專利申請權也可以繼承、轉讓、放棄。3.相關性10三、專利申請權糾紛
1.概念:專利申請權糾紛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之前或者申請專利后,授予專利權以前,當事人之間就誰應當有申請專利的權利而發生的糾紛。
2.涉及專利申請權糾紛的類型(1)關于是職務發明創造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糾紛P42-45三、專利申請權糾紛P42-4511職務發明創造遵循的原則鼓勵發明創造原則公元前雅典國王授予一個廚師獨占使用他的烹調方法的特許權;13—14世紀西方國家的君主給商人或者能工巧匠頒發定期內免稅并獨家經營或者獨家生產某種新產品的權利。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原則它使得人們生活質量不斷提升,生活質量不斷優化——家庭電氣化;生活數字化;出行立體化;信息網絡化;飲食保健化。P43職務發明創造遵循的原則P4312促進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原則以創新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是民族靈魂。單位、個人責權利相一致原則市場經濟、法律保護、物質利益原則專利權性質:財產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在財產權的保護方面與科技成果不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原則13國內外職務、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量及比例
1985.4.-2011.12.合計職務非職務國內外866582848915253774303國內750003737691453730892國外1165791112238043411國內外職務、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量及比例
1985.4.14國內外職務、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量及比例
1985.4.-2011.12.職務非職務國內外48915253774303國內37691453730892國外112238043411國內外職務、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量及比例
1985.4.15(2)關于依合同完成的發明創造,誰有權申請專利的糾紛(一方、共同?)
案例一、合作開發之后一方可否單獨轉讓專利申請權?案情簡介:某研究所與某企業簽訂了共同開發一電子測試設備的合同,完成共同開發后,研究所與其他工廠簽訂了專利申請轉讓合同,某企業得知后,要求分享利益。研究所不同意,他們認為該企業不生產這種電子測試設備,不涉及該企業的經濟利益,而且該研究所對技術負主要責任,享有技術的“所有權”,所以該企業沒有權利分享利潤。(2)關于依合同完成的發明創造,誰有權申請專利的糾紛(一方、16企業方認為技術所有權不能由研究所獨自享有,應該是雙方共有,所以該企業有權分享利潤。后雙方意見不一致,到法院起訴。法院認為: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各方共有。由于開發合同中沒有約定專利申請權,所以專利申請權歸兩方共有,某企業有權分享該利潤提成。企業方認為技術所有權不能由研究所獨自享有,應該是雙方共有,所17第二節專利權歸屬糾紛
一、專利歸屬權糾紛概念專利歸屬權糾紛是指一項發明創造被正式授予專利權之后,當事人之間就誰應當是該發明創造的真正權利人而發生的權利歸屬爭議。專利權歸屬糾紛案件性質:民法上的確認之訴二、出現專利權歸屬爭議時該如何處理呢?1.可以先自動協商;2.如果協商不成,再提起專利權歸屬訴訟;3.一旦訴訟失敗,再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P47第二節專利權歸屬糾紛一、專利歸屬權糾紛概念18三、專利權歸屬糾紛的種類1.屬于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被個人作為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并獲得了專利權2.屬于個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被單位作為職務發明申請專利并獲得了專利權3.一方或幾方共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完成發明創造以外的人獲得專利權4.依委托合同完成的發明創造,合同沒有約定權屬,被委托方獲得專利權5.合作發明沒有約定權屬,無任何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發明被共有人中一方或幾方獲得專利權。三、專利權歸屬糾紛的種類19四、其他相關糾紛
1.發明人或設計人資格糾紛
這類糾紛指一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后,關于誰是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
2.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其所屬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因獎金報酬發生的糾紛處理方式:可以請求上級主管部門或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如不服調解或調解無效,可向法院起訴。四、其他相關糾紛1.發明人或設計人資格糾紛20
3.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其所屬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的糾紛單位并不積極申請,而將工作人員的職務發明束之高閣,發明人智力成果得不到社會承認處理方式:可以請求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所在區專利行政機關處理,這類糾紛適宜調解解決,不宜通過訴訟解決,否則也無法執行。注意糾紛轉化:單位出具非職務發明證明——一旦申請成功,單位又會提起專利申請權爭議,或發明設計人在單位不同意時,擅自申請專利,從而轉化為專利申請權糾紛。P493.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其所屬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是否提出21第三節企業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一、職務發明創造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判斷1.職務發明創造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概念職務發明創造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或物質技術幫助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非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在職沒得到本單位的物質技術幫助,與單位業務無關,也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離開本單位1年以上;不在職的個體人員所完成的發明創造。6/P50第三節企業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一、職務發明創造與非職務發明創造222.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法律依據根據專利法(第6條)及其實施細則(第12條)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3)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4)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
P502.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法律依據P50233.應當劃分的幾個界限(1)技術方案完成日與專利申請日的關系什么叫完成?構思=完成嗎?它的最低要求是什么?完成日≤申請日(是最晚的完成日證明)一旦發生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之爭,認定爭議的標的是技術方案何時完成是十分重要的。遵循原則:P513.應當劃分的幾個界限(1)技術方案完成日與專利申請日的關系24A.有確鑿證據證明技術方案的完成早于專利申請日,以技術方案完成日作為判斷專利權歸屬的時間依據。B.無充足證據證明技術方案何時完成,應以專利申請日和專利申請文件為依據,進行歸屬判斷。C.只口頭表達過自己的構思,或證據證明技術方案不完整,不能認為技術方案完成。A.有確鑿證據證明技術方案的完成早于專利申請日,以技術方案完25(2)什么是發明人的本職工作?本職工作的范圍: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職務范圍即具體工作責任、工作職責范圍(包括本職與非本職);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行為。P52(2)什么是發明人的本職工作?P5226A.單位業務(經營)范圍與本職工作不屬于單位經營范圍內的成果,不可能屬于本單位的職務技術成果。發明人完成的發明創造與單位業務范圍相同時,就要看發明人具體的本職工作范圍是什么,不能一概認定與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發明創造一律為職務發明創造。A.單位業務(經營)范圍與本職工作27B.廠長職權與本職工作廠長能否成為與本廠業務有關的非職務發明人?一般情況下,廠長不應成為與本企業有關的非職務發明人。特殊情況下,廠長也可成為與本廠業務有關的非職務發明人。受聘、上任或調任廠長前,有證據證明已完成的發明創造;廠長任期內,完成的與本廠業務有關,但該業務系非法定或超越經營范圍的發明創造。B.廠長職權與本職工作28C.各類專業人員的本職工作范圍不可過寬,應當從嚴掌握機械工程師=機械設計范圍?醫生=醫療設備的改良?司機=汽車修理?教師=新型教育設備的研發?D.利用上班時間是否屬于本職工作“以利用上班時間”為標準——不科學的判斷職責范圍為標準,不按時間標準——科學的判斷P55C.各類專業人員的本職工作范圍不可過寬,應當從嚴掌握P5529案例:如何理解各類專業人員與本職工作一位臨床醫生根據自己多年的臨床實踐經驗,發明了一種“痔瘡結扎器”,對于這項發明怎樣認定?不能僅根據醫生發明是根據多年的臨床實踐就認為是在醫生本職工作中完成的,還應明確,醫生的職責是為病人看病,如果無其他因素,比如單位交給了發明任務或主要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等,該發明應當認為是非職務發明。案例:如何理解各類專業人員與本職工作一位臨床醫生根據自己多年30(3)發明人的本單位如何認定?職工所在工作單位為“本單位”(編制、工資與本系統的關系)借調人員工作的借調單位視為“本單位”(拿原單位的薪、負現單位的責)受聘的專業人員應將聘任單位視為“本單位”(聘任單位實際承擔了受聘人的薪水)受聘的兼職人員與聘任單位是合同關系(依合同約定,以合法合理為標準)技術協會一般不能視為會員的“本單位”(邀請關系,協會能不能作申請主體?)P56(3)發明人的本單位如何認定?P5631(4)關于本單位交付的任務所謂本單位交付的任務是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是指工作人員根據單位領導的要求承擔的短期、長期、或臨時的任務。如參與為特定的目的臨時設立的研究、開發、設計小組。注意:計劃任務=一般號召、要求嗎?領導同意=領導交付嗎?P59(4)關于本單位交付的任務P5932廠長號召大家搞技術革新,多發明節能產品,僅僅如此不能認為廠長對全體職工交付了發明任務。幾個工人在生產勞動中產生了一種新的構思,想在工廠里申報課題,廠領導表示同意,但僅此而已,廠里并無其他行動如安排時間、作出計劃、組織人力、給與物質支持等,仍不能視為工人們是在完成領導交付的任務。廠長號召大家搞技術革新,多發明節能產品,僅僅如此不能認為廠長33如何判斷是否為領導交付的任務?A.要有充分的證據,比如任務書。B.是否有領導具體的支持與安排,對于列入單位計劃的工作,要有具體的完成手段和保證,其中應有人員組成、研發時間、設備或材料、經費、研制場所等具體措施。一般號召、要求不能作為本單位交付的任務。如何判斷是否為領導交付的任務?34(5)關于“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A.必須是利用了物質技術條件B.必須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C.必須是主要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注意幾個區別:完成技術方案≠實施技術方案(以具備申請專利條件為準)單位工資≠單位資金物質條件≠物質技術條件主要利用(必須)≠一般利用(不起主要作用)P61(5)關于“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P6135(6)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其權利歸屬可以約定A.并非一切發明創造都可以約定歸屬,僅限于發明人或設計人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的情況。B.合同要依法成立,依法有效,不存在脅迫、欺詐、顯失公平或違反法律的情況。C.對合同約定不明,權屬約定顯失公平時,應宣告合同無效,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應依法做出認定。(6)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其權利歸屬可以約36(7)關于工作人員“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A.“一年內”的起算日應以正式辦理完調離或退職、退休手續之日起計算B.發明創造“作出的”日期確定一般情況以專利申請日為作出的日期確切證明專利申請之前實際完成——以實際完成日為準P62(7)關于工作人員“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37C.對“有關”的理解“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中的“有關”一詞范圍包括兩方面:一是完成本職工作中作出的二是完成本單位交付的任務過程中作出的C.對“有關”的理解38D.停薪留職、內部調動參照細則12條E.對于辭職的職工參照細則12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2條如下:第十二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D.停薪留職、內部調動參照細則12條39(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40討論:參照--停薪留職、內部調動、辭職細則12條未明確規定,但從“是否與原單位本職和分配任務相關”的法規精神,仍以1年時間作判斷分界。離(辭)職時間如何起算(涉及公正與效率)?實際離開日還是批準日?擅自離開日能否算?擅自離開后和提出報告前是否原單位職工?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有區別嗎?討論:41二、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判斷1.發明人或設計人專利法細則的定義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13條)。發明(設計)人=專利申請人?職務專利的發明(設計)人必定有獎勵和報酬?什么是實質性特點和創造性貢獻?其與區別特征和該特征的性質有關嗎?P70二、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判斷1.發明人或設計人P7042實踐中判斷是課題研究人員;提出有專利性方案;解決關鍵技術問題有起骨干和指導;作出創造性貢獻。(不包括組織領導和科技輔助人員)實踐中判斷是課題研究人員;提出有專利性方案;解決關鍵技術問題43區分發明人或設計人時,注意以下的關系A.課題負責人與具體研究者關系掛名、未參與≠發明人B.指導研究者與具體研究者的關系宏觀泛泛指導≠具體指導、較大作用的指導C.參與試驗者與具體研究者的關系做實驗≠創造性貢獻D.協助完成者與具體完成者的關系輔助工作≠完成技術方案P71區分發明人或設計人時,注意以下的關系P71442.共同發明人概念:共同發明人是共同構思一項發明,共同對發明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實踐中共同發明人的資格確認A.看發明有無真正的實體合作者,而不是形式上的合作僅與完成發明創造有關的行政管理、物質計劃、材料供應人員,一般不能算作共同發明人。2.共同發明人45
B.發明是技術思想的創造,其發明構思可以作為判斷共同發明人的重要依據。C.發明過程可分為構思和構思實施兩個階段,其構思是否為共同發明人共同實施,也是作為判斷共同發明人的重要依據。注意:為避免矛盾和日后糾紛,應對研發過程建檔立據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只能是個人,不能是單位。共同發明人也只能是個人,不能是單位。B.發明是技術思想的創造,其發明構思可以作為判斷共同發明463.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與共同發明人的區別合作開發當事人不能等同于專利法上的共同發明人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如果未對完成的發明成果作出創造性貢獻,仍不能視為共同發明人。但是,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可以作為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一旦授權,成為共同專利權人,共同享有該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同申請人?合作方中的人員=共享發明(設計)人資格?P723.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與共同發明人的區別合作開發當事人不能等474.發明人設計人獎勵與報酬的確定
(1)約定優先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細則76)約定(不違法)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約定和規定的標準一定比法定低嗎?
4.發明人設計人獎勵與報酬的確定(1)約定優先48(2)法定獎勵標準(細則77條規定)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無約定、無制度;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建議采納而被授予專利權的應當從優發給獎金。建議人=發明人、設計人嗎?從優的標準如何掌握?(2)法定獎勵標準(細則77條規定)49(2)報酬《專利法實施細則》78條規定: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無約定、無制度,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實施外觀設計專利的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2%,每年或一次總付,許可費提取不低于10%。(2)報酬50上海關于實施《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二十七)切實保障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權益。專利權所有單位在專利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后,可在稅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其中,專利權所有單位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可提取的比例不低于50%。或可參照上述比例,實行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技術入股。
專利權所有單位自行實施專利的,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對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施,可每年從稅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對外觀設計專利的實施,可提取的比例不低于1%。上海關于實施《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51上海市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與職務獎酬實施辦法
第五條(職務發明創造的權利優先受讓)在同等條件下發明人或設計人可以優先受讓職務發明創造的權利。單位轉讓或者無償放棄職務發明創造的權利時,應當優先書面告知該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發明人或設計人應當在被告知后予以明確答復,愿意受讓的,應當書面通知單位。超過雙方約定的期限發明人或設計人不答復的,單位可以視其為放棄受讓。
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應當就職務發明創造的權利受讓簽訂書面合同,并就權利受讓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作出約定。上海市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與職務獎酬實施辦法52第六條
(支付職務發明創造報酬數額和方式)(一)單位自行實施職務發明創造的,可以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稅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稅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設計人。(二)單位轉讓、許可他人實施其職務發明創造的,可以從該項職務發明創造的轉讓費、許可使用費的稅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其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提取不低于50%,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設計人。
第六條
(支付職務發明創造報酬數額和方式)53
參照前款,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可以以合同約定一次性支付報酬,或者其他雙方認同的方式支付報酬。實行股份制的單位可以以股權方式支付報酬。參照前款,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可以以合同約定一次54
第九條
(無償或者低價轉讓、許可實施職務發明創造的報酬計算)
單位將發明創造的權利無償或者低價轉讓、許可他人實施的,可以參照該發明創造轉讓或者許可使用的市場價格的稅后收益,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發明人或設計人支付報酬。
發明創造轉讓或者許可使用的市場價格,由單位和發明人或設計人協商確定,或者協商委托評估確定。第九條
(無償或者低價轉讓、許可實施職務發明創造的報酬計55第十條
(獲得侵權賠償費的報酬支付)
從侵犯單位專利權糾紛的調解、訴訟、仲裁中獲得的侵權賠償或者補償費,扣除調解、訴訟、仲裁等相應成本后的部分,應視為許可他人實施其職務發明創造的收益。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發明人或設計人支付報酬。
第十條
(獲得侵權賠償費的報酬支付)56
第十一條
(職務發明創造報酬的支付時間)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支付報酬。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對報酬支付時間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可以參照下列規定,要求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報酬:(一)單位自行實施發明創造的,每年支付相應報酬;本年度的報酬在下年度的6月30日前支付完畢;(二)單位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其職務發明創造的,自轉讓費或者許可使用費到賬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相應報酬。
第十一條
(職務發明創造報酬的支付時間)57三、專利權的共有1.專利權的法律特征(1)多主體性(2)客體單一性(3)權利處分上的協同性(4)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P75三、專利權的共有1.專利權的法律特征P75582.共同共有的幾種主要形式(1)以合同約定產生共有注意:a.專利權共有依據的合同應當是技術合同,而不是非技術合同。b.應是技術開發合同而不是技術轉讓合同或技術入股、聯營合同P762.共同共有的幾種主要形式P7659c.對履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后續改進條款產生的新的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的歸屬應當依從合同的約定。后續改進在技術合同有效期限內后續改進成果的分享辦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后續改進方享有成果。(合同法354)P78c.對履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后續改進條款產60(2)協商共有同樣的發明創造不同的人在同一天申請專利,由專利局通知申請人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協商作為共同申請人,那么專利獲得批準時,各方就是共同專利人;申請人期滿不答復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協商不成,或者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相同的申請均予以駁回。P79(2)協商共有P7961(3)因實際合作研究行為形成的共有雖無合同關系,但事實上形成了共同發明關系而產生的發明創造,有實際研究者共有。以事實為依據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確認P80(3)因實際合作研究行為形成的共有P80623.共有專利權的行使(法15)共有人能否單獨進行權利轉讓或質押?共有人能否單獨實施?共有人能否作普通許可實施?共有人能否放棄相應份額的專利?3.共有專利權的行使(法15)63第三章思考與練習1.專利申請權糾紛的含義及其情形有哪些?2.專利權歸屬糾紛包括哪些類型?3.判斷職務發明創造性的法律依據和相關問題4.如何判斷發明人與設計人及共同發明人5.專利權共有的法律特征及共有的主要形式是什么?第三章思考與練習1.專利申請權糾紛的含義及其情形有哪些?64第三章專利權屬糾紛本章學習要點1.專利申請權糾紛、專利權屬糾紛及其他相關糾紛的概念和特點2.職務發明創造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判斷3.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判斷及其獎勵與報酬的確定4.專利權人的共有的法律特征及其形式本章主要介紹涉及專利申請權糾紛、專利歸屬權糾紛及與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獎勵與報酬有關的糾紛5/P41第三章專利權屬糾紛本章學習要點5/P4165
第一節專利申請權糾紛一、專利申請權的概念專利申請權是指一項發明創造產生之后,享有該發明創造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們提出專利申請,請求依法保護其獨占該發明創造的權利。
66專利申請必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提出(29個代辦處)。專利代辦處:海口代辦處蘭州代辦處蘇州分理處北京代辦處長春代辦處長沙代辦處成都代辦處福州代辦處廣州代辦處貴陽代辦處哈爾濱代辦處杭州代辦處濟南代辦處昆明代辦處南昌代辦處南京代辦處南寧代辦處上海代辦處深圳代辦處沈陽代辦處石家莊代辦處天津代辦處武漢代辦處西安代辦處鄭州代辦處重慶代辦處銀川代辦處合肥代辦處烏魯木齊代辦處專利申請必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提出(29個代辦67代辦處是專利局在地方知識產權局設立的專利業務派出機構。
1.受理并審核(包括寄交的)專利申請文件
對收到的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專利申請應確定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發出受理通知書。(1)內地申請人面交或寄交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2)港、澳、臺地區的個人委托內地專利代理機構面交或寄交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代辦處是專利局在地方知識產權局設立的專利業務派出機構。682.不能受理的專利申請文件(1)PCT申請文件;(2)外國申請人及港、澳、臺地區法人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3)分案申請文件;(4)有要求優先權聲明的專利申請文件;(5)專利申請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專利權屬糾紛課件69
3.專利收費
(1)代辦處可以收取申請人(專利權人)或代理機構交納的專利費用。(2)代辦處不得收取涉外專利和涉及PCT專利申請的專利費用。涉外專利的專利費用,是指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時依法應繳納的有關專利費用。(3)代辦處不得收取港、澳、臺法人及個人直接由境外匯交的專利費用。3.專利收費
70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要獲得申請專利的權利,其將要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是合法取得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要獲得申請專利的權利,其將要申請專利的發明創71二、專利申請權的特點1.相對性特定主體就特定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不能排斥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a.單位與職工個人發生的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之間的專利申請權歸屬依法律而定b.合同當事人之間履行合同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歸屬依合同約定而定
二、專利申請權的特點722.暫時性專利申請權的有效性僅存在于一定的階段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后,一旦被批準,獲得了專利權,專利申請程序就宣告結束,專利申請權被轉而代之的是專利權。專利申請未被批準,專利申請權就隨之自動消失。如專利申請已公開,專利技術已是公知技術,專利申請權即失去實際意義。2.暫時性733.相關性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相關性許多專利權所具備的特性,專利申請權也具備,如專利申請權也可以繼承、轉讓、放棄。3.相關性74三、專利申請權糾紛
1.概念:專利申請權糾紛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之前或者申請專利后,授予專利權以前,當事人之間就誰應當有申請專利的權利而發生的糾紛。
2.涉及專利申請權糾紛的類型(1)關于是職務發明創造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糾紛P42-45三、專利申請權糾紛P42-4575職務發明創造遵循的原則鼓勵發明創造原則公元前雅典國王授予一個廚師獨占使用他的烹調方法的特許權;13—14世紀西方國家的君主給商人或者能工巧匠頒發定期內免稅并獨家經營或者獨家生產某種新產品的權利。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原則它使得人們生活質量不斷提升,生活質量不斷優化——家庭電氣化;生活數字化;出行立體化;信息網絡化;飲食保健化。P43職務發明創造遵循的原則P4376促進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原則以創新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是民族靈魂。單位、個人責權利相一致原則市場經濟、法律保護、物質利益原則專利權性質:財產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在財產權的保護方面與科技成果不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與創新原則77國內外職務、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量及比例
1985.4.-2011.12.合計職務非職務國內外866582848915253774303國內750003737691453730892國外1165791112238043411國內外職務、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量及比例
1985.4.78國內外職務、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量及比例
1985.4.-2011.12.職務非職務國內外48915253774303國內37691453730892國外112238043411國內外職務、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量及比例
1985.4.79(2)關于依合同完成的發明創造,誰有權申請專利的糾紛(一方、共同?)
案例一、合作開發之后一方可否單獨轉讓專利申請權?案情簡介:某研究所與某企業簽訂了共同開發一電子測試設備的合同,完成共同開發后,研究所與其他工廠簽訂了專利申請轉讓合同,某企業得知后,要求分享利益。研究所不同意,他們認為該企業不生產這種電子測試設備,不涉及該企業的經濟利益,而且該研究所對技術負主要責任,享有技術的“所有權”,所以該企業沒有權利分享利潤。(2)關于依合同完成的發明創造,誰有權申請專利的糾紛(一方、80企業方認為技術所有權不能由研究所獨自享有,應該是雙方共有,所以該企業有權分享利潤。后雙方意見不一致,到法院起訴。法院認為: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各方共有。由于開發合同中沒有約定專利申請權,所以專利申請權歸兩方共有,某企業有權分享該利潤提成。企業方認為技術所有權不能由研究所獨自享有,應該是雙方共有,所81第二節專利權歸屬糾紛
一、專利歸屬權糾紛概念專利歸屬權糾紛是指一項發明創造被正式授予專利權之后,當事人之間就誰應當是該發明創造的真正權利人而發生的權利歸屬爭議。專利權歸屬糾紛案件性質:民法上的確認之訴二、出現專利權歸屬爭議時該如何處理呢?1.可以先自動協商;2.如果協商不成,再提起專利權歸屬訴訟;3.一旦訴訟失敗,再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P47第二節專利權歸屬糾紛一、專利歸屬權糾紛概念82三、專利權歸屬糾紛的種類1.屬于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被個人作為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并獲得了專利權2.屬于個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被單位作為職務發明申請專利并獲得了專利權3.一方或幾方共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完成發明創造以外的人獲得專利權4.依委托合同完成的發明創造,合同沒有約定權屬,被委托方獲得專利權5.合作發明沒有約定權屬,無任何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發明被共有人中一方或幾方獲得專利權。三、專利權歸屬糾紛的種類83四、其他相關糾紛
1.發明人或設計人資格糾紛
這類糾紛指一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后,關于誰是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
2.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其所屬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因獎金報酬發生的糾紛處理方式:可以請求上級主管部門或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如不服調解或調解無效,可向法院起訴。四、其他相關糾紛1.發明人或設計人資格糾紛84
3.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其所屬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的糾紛單位并不積極申請,而將工作人員的職務發明束之高閣,發明人智力成果得不到社會承認處理方式:可以請求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所在區專利行政機關處理,這類糾紛適宜調解解決,不宜通過訴訟解決,否則也無法執行。注意糾紛轉化:單位出具非職務發明證明——一旦申請成功,單位又會提起專利申請權爭議,或發明設計人在單位不同意時,擅自申請專利,從而轉化為專利申請權糾紛。P493.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其所屬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是否提出85第三節企業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一、職務發明創造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判斷1.職務發明創造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概念職務發明創造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或物質技術幫助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非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在職沒得到本單位的物質技術幫助,與單位業務無關,也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離開本單位1年以上;不在職的個體人員所完成的發明創造。6/P50第三節企業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一、職務發明創造與非職務發明創造862.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法律依據根據專利法(第6條)及其實施細則(第12條)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3)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4)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
P502.職務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法律依據P50873.應當劃分的幾個界限(1)技術方案完成日與專利申請日的關系什么叫完成?構思=完成嗎?它的最低要求是什么?完成日≤申請日(是最晚的完成日證明)一旦發生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之爭,認定爭議的標的是技術方案何時完成是十分重要的。遵循原則:P513.應當劃分的幾個界限(1)技術方案完成日與專利申請日的關系88A.有確鑿證據證明技術方案的完成早于專利申請日,以技術方案完成日作為判斷專利權歸屬的時間依據。B.無充足證據證明技術方案何時完成,應以專利申請日和專利申請文件為依據,進行歸屬判斷。C.只口頭表達過自己的構思,或證據證明技術方案不完整,不能認為技術方案完成。A.有確鑿證據證明技術方案的完成早于專利申請日,以技術方案完89(2)什么是發明人的本職工作?本職工作的范圍:發明人或設計人的職務范圍即具體工作責任、工作職責范圍(包括本職與非本職);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行為。P52(2)什么是發明人的本職工作?P5290A.單位業務(經營)范圍與本職工作不屬于單位經營范圍內的成果,不可能屬于本單位的職務技術成果。發明人完成的發明創造與單位業務范圍相同時,就要看發明人具體的本職工作范圍是什么,不能一概認定與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發明創造一律為職務發明創造。A.單位業務(經營)范圍與本職工作91B.廠長職權與本職工作廠長能否成為與本廠業務有關的非職務發明人?一般情況下,廠長不應成為與本企業有關的非職務發明人。特殊情況下,廠長也可成為與本廠業務有關的非職務發明人。受聘、上任或調任廠長前,有證據證明已完成的發明創造;廠長任期內,完成的與本廠業務有關,但該業務系非法定或超越經營范圍的發明創造。B.廠長職權與本職工作92C.各類專業人員的本職工作范圍不可過寬,應當從嚴掌握機械工程師=機械設計范圍?醫生=醫療設備的改良?司機=汽車修理?教師=新型教育設備的研發?D.利用上班時間是否屬于本職工作“以利用上班時間”為標準——不科學的判斷職責范圍為標準,不按時間標準——科學的判斷P55C.各類專業人員的本職工作范圍不可過寬,應當從嚴掌握P5593案例:如何理解各類專業人員與本職工作一位臨床醫生根據自己多年的臨床實踐經驗,發明了一種“痔瘡結扎器”,對于這項發明怎樣認定?不能僅根據醫生發明是根據多年的臨床實踐就認為是在醫生本職工作中完成的,還應明確,醫生的職責是為病人看病,如果無其他因素,比如單位交給了發明任務或主要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等,該發明應當認為是非職務發明。案例:如何理解各類專業人員與本職工作一位臨床醫生根據自己多年94(3)發明人的本單位如何認定?職工所在工作單位為“本單位”(編制、工資與本系統的關系)借調人員工作的借調單位視為“本單位”(拿原單位的薪、負現單位的責)受聘的專業人員應將聘任單位視為“本單位”(聘任單位實際承擔了受聘人的薪水)受聘的兼職人員與聘任單位是合同關系(依合同約定,以合法合理為標準)技術協會一般不能視為會員的“本單位”(邀請關系,協會能不能作申請主體?)P56(3)發明人的本單位如何認定?P5695(4)關于本單位交付的任務所謂本單位交付的任務是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是指工作人員根據單位領導的要求承擔的短期、長期、或臨時的任務。如參與為特定的目的臨時設立的研究、開發、設計小組。注意:計劃任務=一般號召、要求嗎?領導同意=領導交付嗎?P59(4)關于本單位交付的任務P5996廠長號召大家搞技術革新,多發明節能產品,僅僅如此不能認為廠長對全體職工交付了發明任務。幾個工人在生產勞動中產生了一種新的構思,想在工廠里申報課題,廠領導表示同意,但僅此而已,廠里并無其他行動如安排時間、作出計劃、組織人力、給與物質支持等,仍不能視為工人們是在完成領導交付的任務。廠長號召大家搞技術革新,多發明節能產品,僅僅如此不能認為廠長97如何判斷是否為領導交付的任務?A.要有充分的證據,比如任務書。B.是否有領導具體的支持與安排,對于列入單位計劃的工作,要有具體的完成手段和保證,其中應有人員組成、研發時間、設備或材料、經費、研制場所等具體措施。一般號召、要求不能作為本單位交付的任務。如何判斷是否為領導交付的任務?98(5)關于“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A.必須是利用了物質技術條件B.必須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C.必須是主要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注意幾個區別:完成技術方案≠實施技術方案(以具備申請專利條件為準)單位工資≠單位資金物質條件≠物質技術條件主要利用(必須)≠一般利用(不起主要作用)P61(5)關于“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P6199(6)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其權利歸屬可以約定A.并非一切發明創造都可以約定歸屬,僅限于發明人或設計人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的情況。B.合同要依法成立,依法有效,不存在脅迫、欺詐、顯失公平或違反法律的情況。C.對合同約定不明,權屬約定顯失公平時,應宣告合同無效,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應依法做出認定。(6)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其權利歸屬可以約100(7)關于工作人員“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A.“一年內”的起算日應以正式辦理完調離或退職、退休手續之日起計算B.發明創造“作出的”日期確定一般情況以專利申請日為作出的日期確切證明專利申請之前實際完成——以實際完成日為準P62(7)關于工作人員“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101C.對“有關”的理解“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中的“有關”一詞范圍包括兩方面:一是完成本職工作中作出的二是完成本單位交付的任務過程中作出的C.對“有關”的理解102D.停薪留職、內部調動參照細則12條E.對于辭職的職工參照細則12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2條如下:第十二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D.停薪留職、內部調動參照細則12條103(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104討論:參照--停薪留職、內部調動、辭職細則12條未明確規定,但從“是否與原單位本職和分配任務相關”的法規精神,仍以1年時間作判斷分界。離(辭)職時間如何起算(涉及公正與效率)?實際離開日還是批準日?擅自離開日能否算?擅自離開后和提出報告前是否原單位職工?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有區別嗎?討論:105二、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判斷1.發明人或設計人專利法細則的定義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13條)。發明(設計)人=專利申請人?職務專利的發明(設計)人必定有獎勵和報酬?什么是實質性特點和創造性貢獻?其與區別特征和該特征的性質有關嗎?P70二、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判斷1.發明人或設計人P70106實踐中判斷是課題研究人員;提出有專利性方案;解決關鍵技術問題有起骨干和指導;作出創造性貢獻。(不包括組織領導和科技輔助人員)實踐中判斷是課題研究人員;提出有專利性方案;解決關鍵技術問題107區分發明人或設計人時,注意以下的關系A.課題負責人與具體研究者關系掛名、未參與≠發明人B.指導研究者與具體研究者的關系宏觀泛泛指導≠具體指導、較大作用的指導C.參與試驗者與具體研究者的關系做實驗≠創造性貢獻D.協助完成者與具體完成者的關系輔助工作≠完成技術方案P71區分發明人或設計人時,注意以下的關系P711082.共同發明人概念:共同發明人是共同構思一項發明,共同對發明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實踐中共同發明人的資格確認A.看發明有無真正的實體合作者,而不是形式上的合作僅與完成發明創造有關的行政管理、物質計劃、材料供應人員,一般不能算作共同發明人。2.共同發明人109
B.發明是技術思想的創造,其發明構思可以作為判斷共同發明人的重要依據。C.發明過程可分為構思和構思實施兩個階段,其構思是否為共同發明人共同實施,也是作為判斷共同發明人的重要依據。注意:為避免矛盾和日后糾紛,應對研發過程建檔立據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只能是個人,不能是單位。共同發明人也只能是個人,不能是單位。B.發明是技術思想的創造,其發明構思可以作為判斷共同發明1103.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與共同發明人的區別合作開發當事人不能等同于專利法上的共同發明人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如果未對完成的發明成果作出創造性貢獻,仍不能視為共同發明人。但是,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可以作為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一旦授權,成為共同專利權人,共同享有該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同申請人?合作方中的人員=共享發明(設計)人資格?P723.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與共同發明人的區別合作開發當事人不能等1114.發明人設計人獎勵與報酬的確定
(1)約定優先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細則76)約定(不違法)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約定和規定的標準一定比法定低嗎?
4.發明人設計人獎勵與報酬的確定(1)約定優先112(2)法定獎勵標準(細則77條規定)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無約定、無制度;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建議采納而被授予專利權的應當從優發給獎金。建議人=發明人、設計人嗎?從優的標準如何掌握?(2)法定獎勵標準(細則77條規定)113(2)報酬《專利法實施細則》78條規定: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無約定、無制度,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實施外觀設計專利的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2%,每年或一次總付,許可費提取不低于10%。(2)報酬114上海關于實施《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二十七)切實保障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權益。專利權所有單位在專利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后,可在稅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其中,專利權所有單位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可提取的比例不低于50%。或可參照上述比例,實行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技術入股。
專利權所有單位自行實施專利的,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對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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