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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四章憲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憲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和特征一、憲法基本原則的概念憲法基本原則是指人們在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是貫穿立憲和行憲的基本精神。二、憲法基本原則的特征1、普遍性2、特殊性3、最高性4、抽象性5、穩定性
第四章憲法的基本原1三、憲法基本原則的作用1、宏觀指導2、整合與協調3、補充作用三、憲法基本原則的作用1、宏觀指導2四、憲法基本原則的內容人民主權原則——邏輯起點基本人權原則——終極目的分權與制衡原則——基本手段民主與法治原則——根本保障四、憲法基本原則的內容3
第二節人民主權原則
一、人民主權學說的歷史發展(一)主權博丹首創近代意義上的主權觀念,主權在君。(特點:最高權力,不受限制;絕對權力、永恒權力)霍布斯反對君權神授,主張主權在君。洛克反對君主主權,主張議會主權。盧梭系統闡述了人民主權學說。盧梭認為: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人民的公意表現為最高權力;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國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據契約協議的產物,而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國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權只能屬于人民。
第二節人民主權原則一、人民主4(二)人民主權思想的核心是:主權屬于人民,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政府的建立應該經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權力應受人民的監督;在政府與人民的關系中,人民是主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只是受托者。(二)人民主權思想的核心是:主權屬于5(三)馬克思主義人民主權觀與啟蒙思想家主權觀的差異第一,兩種觀點的邏輯立論不同。西方學者的人民主權學說建立在自然法的理論基點上,認為人民主權是社會契約的結果。而社會主義的憲法學者通常認為國家主權是統治階級(或者)人民所專有的權力,這種權力產生于人民的意志,是人民斗爭得來的。第二,對人民的界定不同。第三,西方學者認為人民主權與三權分立并不矛盾,因此他們通常主張以三權分立的政治架構來表現人民主權,以普遍的平等的公民權來體現人民主權。而社會主義國家則以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實現人民主權的政治體制,并且對人民和公民有著并不完全相同的權利配置和地位安排。(三)馬克思主義人民主權觀與啟蒙思想家主權觀的差異6二、人民主權原則在各國憲法中的體現1、在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中的體現從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宣布人的天賦權利不可轉讓、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宣布“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國民”以來,西方國家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認人民主權,并將其作為資產階級民主的一項首要原則,而且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主權在民。如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主權屬于人民”;日本1946憲法規定“茲宣布主權屬于人民”;意大利現行憲法規定“主權屬于人民,由人民在憲法所規定的形式和范圍內實行之”。
二、人民主權原則在各國憲法中的體現72、在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的體現馬克思:人民的主權不是從國王的主權中派生出來的,相反地,國王的主權到是以人民的主權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則明確規定“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如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朝鮮憲法規定“朝鮮民主主義共和國的權力屬于工人、農民、士兵和勞動知識分子”。實質上即主權在民。2、在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的體現8
第三節基本人權原則一、人權理論的歷史發展(一)人權的概念
人權(humenrights;rightsofman)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是一個人為滿足其生存和發展需要而應當享有的權利。有的學者指出應從三個層次去揭示人權的內涵:首先,人權是一種道德意義上的權利,屬于應有權利的范圍,是指作為人應有的權利。其次,人權就實質而言,是國內法管轄的問題,又是一種法律權利。最后,人權還必須是一種實有權利,一種實實在在的現實權利。第三節基本人權原則一9(二)基本人權與人權相聯系的一個概念是基本人權。基本人權,是指人之所成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每個現代人維持與滿足正常生存和發展所應擁有的條件。我國學者一般都認為基本人權構成人權的核心部分,具有固有性、排他性和母體性等特征。基本人權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和人權理論的不斷發展,其內容也不斷發生變化。
(二)基本人權10
在資產階級國家建國之初,由于受洛克、盧梭等人思想的直接影響,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這些最早確認人權的政治文件,沒有明確提出“基本人權”的概念,而只列舉了具體的人權:生存權、平等權、自由權、財產權;還有安全權、追求幸福權、反抗壓迫權以及法律的救濟權和嫌疑犯在訴訟程序中的無罪推定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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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民族國家的獨立運動和殖民地國家的非殖民化運動給人權運動注入新的發展動力;馬克思主義人權觀的廣泛傳播,打破了以往西方思想家的人權理論樣式,并使人權問題充滿了更大的復雜性。其中新增加的人權有:第一,發展權。發展權既包括個人的發展,也包括集體的發展。比如《非洲憲章》第22條過度規定:“一切民族在適當顧及本身的自由和個性并且平等分享人類共同遺產條件下,均享有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權。”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民族國家的獨立運動和殖民地國12第二,環境權。環境權最早確認于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所通過的《人類環境宣言》中,以后又被許多多邊和雙邊國家協議所認可。在環境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越來越具有決定性影響的今天,環境權無疑應成為一項重要的人權。第三,自決權。自決權過去被壓迫民族爭取獨立的一項權利被國家社會所承認,現在則作為各民族自己決定自己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道路的一項重要權利而受到重視。【法學】第四章憲法的基本原則模版課件13(三)馬克思主義人權觀與資本主義人權觀的分野:(1)在人權的來源方面,資產階級認為人權是天賦的,而馬克思主義認為人權是歷史的、商品經濟的產物;(2)在人權的屬性方面,資產階級主張普遍人權,而馬克思主義認為不是“普遍的”、“超階級的”,而是具體的、有階級的;(3)在人權的范圍和內容方面,資產階級堅持傳統的人權觀念,認為人權只是一種個人的、私人的權利,而馬克思主義認為人權除個人的、私人的權利之外,還應包括集體的權利,如被壓迫民族的自決權、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三)馬克思主義人權觀與資本主義人權觀的分野:14二、基本人權原則在各國憲法中的體現
1、在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中的體現美國1776年《獨立宣言》(TheDeclarationofIndependence):Weholdthesetruthstobeself-evident,thatallmenarecreatedequal,thattheyareendowedbytheirCreatorwithcertaininalienableRights,thatamongtheseareLife,Liberty,andthepursuitofHappiness.Thattosecuretheserights,GovernmentsareinstitutedamongMen.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邊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所以在人們中間成立政府。
二、基本人權原則在各國憲法中的體現
1、在資本主義國家憲15
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DeclarationoftheRightsofManandoftheCitizen):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并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凡權利無保障……的地方,就沒有憲法。1791年美國憲法的10條修正案(又稱權利法案)和1791年的法國憲法是最早確認基本人權原則的資產階級憲法,之后,各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都確認了基本人權原則。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Decl162、在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的體現社會主義國家建立以后,同樣也在憲法中確認了基本人權原則。雖然未直接使用“人權”一詞,但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實質上就是對基本人權的確認。如我國憲法第二章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朝鮮憲法第五章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2、在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的體現173、國際條約對基本人權原則的規定。各個國家基于不同因素的考慮,對國際條約與其憲法的關系采取了不同的處理模式。(1)荷蘭主張憲法與條約發生沖突時應以條約為準。(2)美國憲法第6條第2款規定:“本憲法與依照本憲法制定的合眾國法律,以及以合眾國的名義締結或將要締結的條約,均為合眾國最高的法律,即使與任何州的憲法或法律相抵觸,各州法官仍應遵守。”美國認為憲法與條約有同等法律效力。3、國際條約對基本人權原則的規定。18戰后關于人權問題的最著名的國際公約是《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中《世界人權宣言》首倡兩種基本人權的分類法,即把人權分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一類,另一類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對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的規定,條約加入國承擔立即履行義務,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則承擔“漸進履行”的義務。【法學】第四章憲法的基本原則模版課件19三、基本人權原則的適用和有關問題
第一,如何調適主權與人權的關系問題。第二,如何處理基本權利之間的沖突問題。第三,如何對待基本人權的普遍性與特殊性問題。第四,基本人權條款對第三人的效力問題。三、基本人權原則的適用和有關問題第一,如何調適主權與人權的20
第四節法治原則一、法治原則的涵義
1、法治的概念法治也稱“法的統治”(RuleofLaw),是指統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治國理論、制度體系和運行狀態。其核心內容是: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潘恩: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成為國王。總之,“法治”是要創造“一種法律的統治而非人的統治”。即法的權威高于人的權威,由法律支配權力是法治的根本。第四節法治原則一、法212、法治原則的內容:(1)法律至上;法律至上--在現代文明中,法律不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一種具有社會公約性質的、表達社會共同信念的共同規則。法律從政府的工具轉而成為政府的主宰和存在的依據,并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去思考和行動;國家的治理者與受治者均須受到法律的平等約束;共同規則需要有人去守護和執行,而這正是政府和公共權力賴以存在的基本理由。2、法治原則的內容:22(2)良法之治;權利平等--在法治原則看來,法律作為一個統一標準,應當對一切人的相同合法行為與非法行為做出相同的反應,這乃是一個不證自明的公理。(3)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權利自由;(4)國家機關職權由憲法法律授予,依法行使;(5)立法、司法和行政體系相關人員的“績優”選拔和考評、責任制;(6)司法獨立;(2)良法之治;23(7)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分野:社會自治和公民自治--無論是在經驗上,還是在邏輯上,都可以說沒有自治便沒有法治。自治不僅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內容,也構成了法治的基礎,沒有法律保護下的自治,便不能排除已往文明形態中專制性的“他治”和人治。(7)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分野:社會自治和公民自治--無論是在24二、法治理論及其演變法治思想來源于對人的不信任。首先,它認定人有原罪,天生具有自私、懶惰、放縱、敵視和浪費的本能,人性中最普遍的動力是“愛己”,只是為了生存的需要,人才選擇取舍,謹慎地運用各種方式去達到目標;第二,人類認知世界的能力永遠是有局限的,由于受到時空和自然界發展變化的限制,人類對事物的看法一般都是短視的,常常被眼前利益或局部利益籠罩著視線,從而犧牲自己的長遠利益。二、法治理論及其演變25三、法治原則在憲法中的體現在憲法體系中法治國家的原理具體通過法治主義的實質要素與法治主義的形式要素得到體現。1、法治主義實質要素包括:(1)人的尊嚴與價值的保障。根據憲政的一般原理,人的尊嚴的維護是憲法存在的最高價值,而且也是優越于其他憲法規范的價值體系。保障人的尊嚴是一切國家權力活動的基礎和出發點,構成人權的核心內容。
三、法治原則在憲法中的體現在憲法體系中法治國家的原26(2)自由價值。從本質上講,自由是憲法體系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自由價值的維護既是法治國家的實質要素,同時也是憲法體系的核心價值。(3)平等價值。在憲法體系中平等是人的基本要求和存在方式,體現了法治國家的基本目標。實際上,憲法體系是在平衡自由與平等價值的過程中得到發展和完善的,一定程度和范圍內自由的犧牲可以保障平等價值。【法學】第四章憲法的基本原則模版課件272、法治主義形式(制度性)要素包括:(1)法的至上性(最高性)。法的至上性是指法律一旦對某些領域以法律規范形式作出規定后,法就應具相對于其它規范(規則)的優位地位,使法律具有正當性與穩定性。(2)法的一般性是指人們的行為依法行事,法律成為人們行為的指導準則。(3)法律的確定性表現為所實施的法律是眾所周知且明確無誤的,即根據法律所作出的裁定或判決,一般來說,當事人是可以預見的,而且也知道他處于何種法律境地。2、法治主義形式(制度性)要素包括:28(4)法律的普遍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平等適用于任何人,任何人都不能例外,也不應當指涉任何特定者。(5)法律的恒久性。法律的恒久性既反映了法律的嚴肅性,又說明了人們對法律的認識掌握需要經歷一個過程,只有長期有效、而不是反復無常的法律才能贏得人們的尊重、接受和遵守。(4)法律的普遍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平等適用于任何人,任29
四、法治的思維1、以權利與義務分析為線索
2、普遍性優于特殊性只有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才可以使特殊性優于普遍性:第一,不優先考慮特殊性,就會使具體法律問題的處理產生不同尋常的“惡果”,以至于同法律的基本理想發生令人難以容忍的沖突;第二,特殊性同時被提升為普遍性,使今后的類似問題得到類似的處理。四、法治的思維303、合法性優于客觀性任何結論都必須建立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這是實證科學思維方式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的、經濟的和道德的思維方式的重要原則。然而,這個要求和原則對于法律思維而言并不完全適用,因為對于通過法律思維推導出一個法律上的決定而言,它必然具有以下三個特殊之處:第一,面對不確定的客觀事實,也必須做出一個確定的法律結論。對被訴的犯罪嫌疑人以有罪證據不足而做出無罪判決,即為其適例。3、合法性優于客觀性31第二,已查明的客觀事實可以被法律的證據規則所排斥。第三,在某些特定條件下,法律允許以虛擬的事實做為裁判的根據,而且,不允許用客觀事實來對抗這個虛擬的事實。例如,在擬制送達(公示送達)的場合,當事人實際上并未“收到”,并不構成一個足以推翻法律視為“已經收到”的理由。因此,在適用法律解決涉法性爭端的場合,尊重法律是第一位的和無條件的,客觀事實是否必須得到尊重,則需以它能夠被合法證據所證明為前提條件。第二,已查明的客觀事實可以被法律的證據規則所排斥。324、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形式合理性,也就是規則合理性或制度合理性,它是一種普遍的合理性。而實質合理性則只能表現為個案處理結果的合理性。借助于形式合理性來追求實質合理性,依據于這樣的認識:對于社會正義而言,普遍性規則的正義或制度正義是首要的和根本性的,離開了規則正義或制度正義,就不可能最大化地實現社會正義。人治理論輕視形式合理性的價值,實質上是輕視普遍規則和制度在實現社會正義過程中的作用,相反,它把實現社會正義的希望寄在個人品質之上,試圖借助于不受“游戲規則”約束的圣人智者來保證每一個案都能得到實質合理的處理。歷史經驗證明,這種理想往往淪為幻想,即使獲得短暫的成功,也嚴重依賴于偶然性因素。4、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33兩相比較而言,人治理論主要借助官員的個人理性,一種不受普遍規則約束的“現場理性”來全權處理一切社會事務,法律只是“辦事的參考”;法治理論主要是借助于規則化、形式化、客觀化的公共理性--法律--來處理涉法性社會事務,官員的個人理性只是在法律允許的和有限的自由裁量范圍內發揮作用。因此在法治國家中,當針對一個個案,通過法律思維來尋求一個法律結論時,對形式合理性的滿足就不能不被放在首要的位置,盡管少數個案處理會產生不盡人意的實質不合理。兩相比較而言,人治理論主要借助官員的個人理性,一種不受普遍規345、程序問題優于實體問題法律對利益和行為的調整是在程序中實現的。法治原則要求人們必須通過合法的程序來獲得個案處理的實體合法結果,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思考問題,就應當強調程序合法的前提性地位,這意味著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和主張,即使符合實體法的規定,也將被否決,從而不能引起預期的法律效果。程序正義是制度正義最關鍵的組成部分,也是保障實現個案實體正義最有力的制度性條件,在此意義上說,對程序問題的重視程度,恰恰是識別一個人、一個社會是否真正接納了法治原則這一個文化公理的最佳方式。5、程序問題優于實體問題356、理由優于結論法律思維對理由的要求有特殊之處,其一,理由必須是公開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二,理由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即必須是一個在法律上能夠成立的理由,而不是僅僅來自于純道德的或其它方面的考慮。其三,理由必須具有法律上的說服力。它應當使“法律游戲的參加者和觀眾相信,結論不是來自于某一個人的主觀好惡,而是本案事實“游戲規則”內在的邏輯中所引出的結果。就此而論,與其說法律思維的首要任務是尋求解決問題的結論,毋寧說是尋求據以作出結論的理由--那些認同法律并依賴于法律的人們能夠接受的理由。那種只提供結論而不提供理由的思維方式,是不符合法律思維方式本質特征的。6、理由優于結論36
第五節權力制約原則
一、分權與制衡原則的概念1、分權與制衡原則的概念分權與制衡原則是指把國家權力分成幾部分,分別由幾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在行使權力過程中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保持一種互相牽制和互相平衡的關系,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第五節權力制約原則一、分權與制衡原則的概念37分權與制衡原則包括三層含義:首先是分權:橫向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個機關之間的權力的分立和縱向的中央(聯邦)與地方(州)之間的權力的分立;二是分權后達到制約:以權力制約權力;其意在通過國家權力內部的相互制約以防止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第三,防止把某些權力逐漸集中于同一部門的最可靠辦法,就是給予各部門抵制其他部門的必要法定手段和個人的主動。野心必須用野心來對抗,趨勢只能以趨勢去抵消,以達到各部門權力的平衡。分權與制衡原則包括三層含義:382、制約國家權力的方法(1)以權力制約權力(橫向縱向)(2)通過法律制約權力(3)用公民權制約權力(4)用社會權力來制約權力(5)引入競爭機制(6)正當程序2、制約國家權力的方法39二、分權與制衡理論及其歷史演變亞里士多德關于政體三要素(議事職能、行政職能和審判職能)理論。波利比阿第一次明確提出分權制衡思想。(人民大會、元老院和執政官)洛克是近代分權學說的倡導者,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最高權屬于議會)、執行權(服從于立法權)與外交權。孟德斯鳩科學闡明了三權分立學說,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彼此相對獨立。
二、分權與制衡理論及其歷史演變40美國制憲者完成了權力之間的制衡理論與實踐。美國具體的權力分立與制衡為:1、橫向分權:(1)立法權——國會;(2)行政權——總統;(3)司法權——法院2、縱向分權:地方自治、社會自治3、三權之間、地方與聯邦(中央)之間制約與平衡美國制憲者完成了權力之間的制衡理論與實踐。美國具體的權力分立41三、權力制約原則在憲法中的體現(一)權力制約原則在憲法中的體現1、美國式三權分立與制衡2、英國式立法權是重點3、法國式4、社會主義憲法的監督原則?三、權力制約原則在憲法中的體現42
第四章憲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憲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和特征一、憲法基本原則的概念憲法基本原則是指人們在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是貫穿立憲和行憲的基本精神。二、憲法基本原則的特征1、普遍性2、特殊性3、最高性4、抽象性5、穩定性
第四章憲法的基本原43三、憲法基本原則的作用1、宏觀指導2、整合與協調3、補充作用三、憲法基本原則的作用1、宏觀指導44四、憲法基本原則的內容人民主權原則——邏輯起點基本人權原則——終極目的分權與制衡原則——基本手段民主與法治原則——根本保障四、憲法基本原則的內容45
第二節人民主權原則
一、人民主權學說的歷史發展(一)主權博丹首創近代意義上的主權觀念,主權在君。(特點:最高權力,不受限制;絕對權力、永恒權力)霍布斯反對君權神授,主張主權在君。洛克反對君主主權,主張議會主權。盧梭系統闡述了人民主權學說。盧梭認為: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人民的公意表現為最高權力;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國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據契約協議的產物,而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國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權只能屬于人民。
第二節人民主權原則一、人民主46(二)人民主權思想的核心是:主權屬于人民,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政府的建立應該經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權力應受人民的監督;在政府與人民的關系中,人民是主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只是受托者。(二)人民主權思想的核心是:主權屬于47(三)馬克思主義人民主權觀與啟蒙思想家主權觀的差異第一,兩種觀點的邏輯立論不同。西方學者的人民主權學說建立在自然法的理論基點上,認為人民主權是社會契約的結果。而社會主義的憲法學者通常認為國家主權是統治階級(或者)人民所專有的權力,這種權力產生于人民的意志,是人民斗爭得來的。第二,對人民的界定不同。第三,西方學者認為人民主權與三權分立并不矛盾,因此他們通常主張以三權分立的政治架構來表現人民主權,以普遍的平等的公民權來體現人民主權。而社會主義國家則以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實現人民主權的政治體制,并且對人民和公民有著并不完全相同的權利配置和地位安排。(三)馬克思主義人民主權觀與啟蒙思想家主權觀的差異48二、人民主權原則在各國憲法中的體現1、在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中的體現從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宣布人的天賦權利不可轉讓、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宣布“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國民”以來,西方國家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認人民主權,并將其作為資產階級民主的一項首要原則,而且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主權在民。如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主權屬于人民”;日本1946憲法規定“茲宣布主權屬于人民”;意大利現行憲法規定“主權屬于人民,由人民在憲法所規定的形式和范圍內實行之”。
二、人民主權原則在各國憲法中的體現492、在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的體現馬克思:人民的主權不是從國王的主權中派生出來的,相反地,國王的主權到是以人民的主權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則明確規定“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如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朝鮮憲法規定“朝鮮民主主義共和國的權力屬于工人、農民、士兵和勞動知識分子”。實質上即主權在民。2、在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的體現50
第三節基本人權原則一、人權理論的歷史發展(一)人權的概念
人權(humenrights;rightsofman)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是一個人為滿足其生存和發展需要而應當享有的權利。有的學者指出應從三個層次去揭示人權的內涵:首先,人權是一種道德意義上的權利,屬于應有權利的范圍,是指作為人應有的權利。其次,人權就實質而言,是國內法管轄的問題,又是一種法律權利。最后,人權還必須是一種實有權利,一種實實在在的現實權利。第三節基本人權原則一51(二)基本人權與人權相聯系的一個概念是基本人權。基本人權,是指人之所成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每個現代人維持與滿足正常生存和發展所應擁有的條件。我國學者一般都認為基本人權構成人權的核心部分,具有固有性、排他性和母體性等特征。基本人權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和人權理論的不斷發展,其內容也不斷發生變化。
(二)基本人權52
在資產階級國家建國之初,由于受洛克、盧梭等人思想的直接影響,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這些最早確認人權的政治文件,沒有明確提出“基本人權”的概念,而只列舉了具體的人權:生存權、平等權、自由權、財產權;還有安全權、追求幸福權、反抗壓迫權以及法律的救濟權和嫌疑犯在訴訟程序中的無罪推定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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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民族國家的獨立運動和殖民地國家的非殖民化運動給人權運動注入新的發展動力;馬克思主義人權觀的廣泛傳播,打破了以往西方思想家的人權理論樣式,并使人權問題充滿了更大的復雜性。其中新增加的人權有:第一,發展權。發展權既包括個人的發展,也包括集體的發展。比如《非洲憲章》第22條過度規定:“一切民族在適當顧及本身的自由和個性并且平等分享人類共同遺產條件下,均享有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權。”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民族國家的獨立運動和殖民地國54第二,環境權。環境權最早確認于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所通過的《人類環境宣言》中,以后又被許多多邊和雙邊國家協議所認可。在環境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越來越具有決定性影響的今天,環境權無疑應成為一項重要的人權。第三,自決權。自決權過去被壓迫民族爭取獨立的一項權利被國家社會所承認,現在則作為各民族自己決定自己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道路的一項重要權利而受到重視。【法學】第四章憲法的基本原則模版課件55(三)馬克思主義人權觀與資本主義人權觀的分野:(1)在人權的來源方面,資產階級認為人權是天賦的,而馬克思主義認為人權是歷史的、商品經濟的產物;(2)在人權的屬性方面,資產階級主張普遍人權,而馬克思主義認為不是“普遍的”、“超階級的”,而是具體的、有階級的;(3)在人權的范圍和內容方面,資產階級堅持傳統的人權觀念,認為人權只是一種個人的、私人的權利,而馬克思主義認為人權除個人的、私人的權利之外,還應包括集體的權利,如被壓迫民族的自決權、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三)馬克思主義人權觀與資本主義人權觀的分野:56二、基本人權原則在各國憲法中的體現
1、在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中的體現美國1776年《獨立宣言》(TheDeclarationofIndependence):Weholdthesetruthstobeself-evident,thatallmenarecreatedequal,thattheyareendowedbytheirCreatorwithcertaininalienableRights,thatamongtheseareLife,Liberty,andthepursuitofHappiness.Thattosecuretheserights,GovernmentsareinstitutedamongMen.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都從他們的‘造物主’那邊被賦予了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所以在人們中間成立政府。
二、基本人權原則在各國憲法中的體現
1、在資本主義國家憲57
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DeclarationoftheRightsofManandoftheCitizen):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并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凡權利無保障……的地方,就沒有憲法。1791年美國憲法的10條修正案(又稱權利法案)和1791年的法國憲法是最早確認基本人權原則的資產階級憲法,之后,各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都確認了基本人權原則。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Decl582、在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的體現社會主義國家建立以后,同樣也在憲法中確認了基本人權原則。雖然未直接使用“人權”一詞,但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實質上就是對基本人權的確認。如我國憲法第二章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朝鮮憲法第五章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2、在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的體現593、國際條約對基本人權原則的規定。各個國家基于不同因素的考慮,對國際條約與其憲法的關系采取了不同的處理模式。(1)荷蘭主張憲法與條約發生沖突時應以條約為準。(2)美國憲法第6條第2款規定:“本憲法與依照本憲法制定的合眾國法律,以及以合眾國的名義締結或將要締結的條約,均為合眾國最高的法律,即使與任何州的憲法或法律相抵觸,各州法官仍應遵守。”美國認為憲法與條約有同等法律效力。3、國際條約對基本人權原則的規定。60戰后關于人權問題的最著名的國際公約是《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中《世界人權宣言》首倡兩種基本人權的分類法,即把人權分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一類,另一類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對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的規定,條約加入國承擔立即履行義務,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則承擔“漸進履行”的義務。【法學】第四章憲法的基本原則模版課件61三、基本人權原則的適用和有關問題
第一,如何調適主權與人權的關系問題。第二,如何處理基本權利之間的沖突問題。第三,如何對待基本人權的普遍性與特殊性問題。第四,基本人權條款對第三人的效力問題。三、基本人權原則的適用和有關問題第一,如何調適主權與人權的62
第四節法治原則一、法治原則的涵義
1、法治的概念法治也稱“法的統治”(RuleofLaw),是指統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治國理論、制度體系和運行狀態。其核心內容是: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潘恩: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成為國王。總之,“法治”是要創造“一種法律的統治而非人的統治”。即法的權威高于人的權威,由法律支配權力是法治的根本。第四節法治原則一、法632、法治原則的內容:(1)法律至上;法律至上--在現代文明中,法律不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一種具有社會公約性質的、表達社會共同信念的共同規則。法律從政府的工具轉而成為政府的主宰和存在的依據,并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去思考和行動;國家的治理者與受治者均須受到法律的平等約束;共同規則需要有人去守護和執行,而這正是政府和公共權力賴以存在的基本理由。2、法治原則的內容:64(2)良法之治;權利平等--在法治原則看來,法律作為一個統一標準,應當對一切人的相同合法行為與非法行為做出相同的反應,這乃是一個不證自明的公理。(3)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權利自由;(4)國家機關職權由憲法法律授予,依法行使;(5)立法、司法和行政體系相關人員的“績優”選拔和考評、責任制;(6)司法獨立;(2)良法之治;65(7)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分野:社會自治和公民自治--無論是在經驗上,還是在邏輯上,都可以說沒有自治便沒有法治。自治不僅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內容,也構成了法治的基礎,沒有法律保護下的自治,便不能排除已往文明形態中專制性的“他治”和人治。(7)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分野:社會自治和公民自治--無論是在66二、法治理論及其演變法治思想來源于對人的不信任。首先,它認定人有原罪,天生具有自私、懶惰、放縱、敵視和浪費的本能,人性中最普遍的動力是“愛己”,只是為了生存的需要,人才選擇取舍,謹慎地運用各種方式去達到目標;第二,人類認知世界的能力永遠是有局限的,由于受到時空和自然界發展變化的限制,人類對事物的看法一般都是短視的,常常被眼前利益或局部利益籠罩著視線,從而犧牲自己的長遠利益。二、法治理論及其演變67三、法治原則在憲法中的體現在憲法體系中法治國家的原理具體通過法治主義的實質要素與法治主義的形式要素得到體現。1、法治主義實質要素包括:(1)人的尊嚴與價值的保障。根據憲政的一般原理,人的尊嚴的維護是憲法存在的最高價值,而且也是優越于其他憲法規范的價值體系。保障人的尊嚴是一切國家權力活動的基礎和出發點,構成人權的核心內容。
三、法治原則在憲法中的體現在憲法體系中法治國家的原68(2)自由價值。從本質上講,自由是憲法體系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自由價值的維護既是法治國家的實質要素,同時也是憲法體系的核心價值。(3)平等價值。在憲法體系中平等是人的基本要求和存在方式,體現了法治國家的基本目標。實際上,憲法體系是在平衡自由與平等價值的過程中得到發展和完善的,一定程度和范圍內自由的犧牲可以保障平等價值。【法學】第四章憲法的基本原則模版課件692、法治主義形式(制度性)要素包括:(1)法的至上性(最高性)。法的至上性是指法律一旦對某些領域以法律規范形式作出規定后,法就應具相對于其它規范(規則)的優位地位,使法律具有正當性與穩定性。(2)法的一般性是指人們的行為依法行事,法律成為人們行為的指導準則。(3)法律的確定性表現為所實施的法律是眾所周知且明確無誤的,即根據法律所作出的裁定或判決,一般來說,當事人是可以預見的,而且也知道他處于何種法律境地。2、法治主義形式(制度性)要素包括:70(4)法律的普遍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平等適用于任何人,任何人都不能例外,也不應當指涉任何特定者。(5)法律的恒久性。法律的恒久性既反映了法律的嚴肅性,又說明了人們對法律的認識掌握需要經歷一個過程,只有長期有效、而不是反復無常的法律才能贏得人們的尊重、接受和遵守。(4)法律的普遍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平等適用于任何人,任71
四、法治的思維1、以權利與義務分析為線索
2、普遍性優于特殊性只有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才可以使特殊性優于普遍性:第一,不優先考慮特殊性,就會使具體法律問題的處理產生不同尋常的“惡果”,以至于同法律的基本理想發生令人難以容忍的沖突;第二,特殊性同時被提升為普遍性,使今后的類似問題得到類似的處理。四、法治的思維723、合法性優于客觀性任何結論都必須建立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這是實證科學思維方式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的、經濟的和道德的思維方式的重要原則。然而,這個要求和原則對于法律思維而言并不完全適用,因為對于通過法律思維推導出一個法律上的決定而言,它必然具有以下三個特殊之處:第一,面對不確定的客觀事實,也必須做出一個確定的法律結論。對被訴的犯罪嫌疑人以有罪證據不足而做出無罪判決,即為其適例。3、合法性優于客觀性73第二,已查明的客觀事實可以被法律的證據規則所排斥。第三,在某些特定條件下,法律允許以虛擬的事實做為裁判的根據,而且,不允許用客觀事實來對抗這個虛擬的事實。例如,在擬制送達(公示送達)的場合,當事人實際上并未“收到”,并不構成一個足以推翻法律視為“已經收到”的理由。因此,在適用法律解決涉法性爭端的場合,尊重法律是第一位的和無條件的,客觀事實是否必須得到尊重,則需以它能夠被合法證據所證明為前提條件。第二,已查明的客觀事實可以被法律的證據規則所排斥。744、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形式合理性,也就是規則合理性或制度合理性,它是一種普遍的合理性。而實質合理性則只能表現為個案處理結果的合理性。借助于形式合理性來追求實質合理性,依據于這樣的認識:對于社會正義而言,普遍性規則的正義或制度正義是首要的和根本性的,離開了規則正義或制度正義,就不可能最大化地實現社會正義。人治理論輕視形式合理性的價值,實質上是輕視普遍規則和制度在實現社會正義過程中的作用,相反,它把實現社會正義的希望寄在個人品質之上,試圖借助于不受“游戲規則”約束的圣人智者來保證每一個案都能得到實質合理的處理。歷史經驗證明,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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