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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律法規環保法律法規1“八大公害事件”1、

馬斯河谷事件(比利時1930)2、水俁病事件(日本熊本縣水俁市甲基汞1953-1956)3、多諾拉事件(美國賓夕法尼亞洲多諾拉鎮1948年10月26~31日)4、洛杉磯光化學煙霧事件(美國洛杉磯市40年代初期)5、倫敦煙霧事件(英國倫敦市1952年12月5~8日)6、四日市哮喘事件

(日本四日市1961年)7、米糠油事件(日本北九洲市、愛知縣1968年3月)8、痛痛病事件(日本富山縣神通川流域1955~1972年)

“八大公害事件”1、

馬斯河谷事件(比利時1930)2主要內容1.環境保護框架2.環境保護體系3.環境保護國家制度主要內容1.環境保護框架31.環境保護框架

1.0環境保護1.1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及法規體系1.環境保護框架1.0環境保護41.0環境保護環境保護的方針: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1.0環境保護環境保護的方針: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51.1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及法規體系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環境法律國務院環境行政法規環境行政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國務國際環境保護公約國家地方環境行政規章地方環境行政法規地方環境文件地方“地方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必須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才是有效的。”1.1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及法規體系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62.0環境保護體系2.1憲法2.2基本法2.3環境保護單行法2.4環境保護行政法規2.5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2.6環境標準2.7國際環境保護公約2.0環境保護體系2.1憲法7中國環境法律體系憲法有關條文國際環境公約刑法有關條文環境保護法環保法規地方環保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水法農業法水土保持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法環境標準法中國環境法律體系憲法有關條文國際環境公約刑法有關條文環環保法82.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26條規定:“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第9條第2款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動物和植物,……”。第10條第5款規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利用土地。”第22條規定:“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2.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92.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

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三同時制度第四十三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繳納排污費制度第四十五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2015.1.1開始實施2.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編制有關開發利102.3環境保護單行法

環境保護單行法污染防治法環境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漁業法、水土保持法......。。。。。2.3環境保護單行法112.5環境保護地方性法(福建省)2.5環境保護地方性法(福建省)122.6環境標準體系環境標準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工業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綜合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基礎標準環境方法標準環境標準樣品標準2.6環境標準體系環境標準國家環境國家污染物地方環境工業行業132.4環境保護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環境監理執法標志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共計幾十項2.4環境保護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14環境保護標準環境標準:是指國家為保護人群健康,社會物質財富和維持生態平衡,而對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和一定區域環境中某些污染物的含量,以及進行某些環境保護工作的技術要求所作的限值規定的總稱。標準的制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保護標準環境標準:是指國家為保護人群健康,社會物質財富和15環境質量標準是指國家或地方政府為了保障人群健康和社會物質財富,維護生態平衡而對環境中有害物質或因素的最高限額所作的綜合性規定。按環境要素分為: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水環境質量標準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噪聲環境質量標準環境質量標準是指國家或地方政府為了保障人群健康和社會物質財富16環境保護行業標準是指對環境保護工作范圍內所涉及的部分活動以及設備、儀器等所做的統一技術規定;適用于某一特定行業;環境保護行業標準是指對環境保護工作范圍內所涉及的部分活動以及17環境基礎標準是指對環境標準中具有指導意義的有關詞匯、術語、圖式、原則、導則、量綱單位所做的統一技術規定,是制定其他環境標準的基礎;環境基礎標準是指對環境標準中具有指導意義的有關詞匯、術語、圖18環境方法標準是指對環境保護領域內涉及的試驗、檢查、采樣、分析、測定、統計和其他作業的方法所作的統一技術規定。主要是分析方法和測定方法標準。環境方法標準是指對環境保護領域內涉及的試驗、檢查、采樣、分析19環境標準樣品標準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用來標定儀器、驗證測定方法、進行量值傳遞或質量控制的標準材料或物質稱為環保標準樣品;環境標準樣品標準是對環境保護標準樣品必須達到的要求所做的統一技術規定。環境標準樣品標準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用來標定儀器、驗證測定方法20環境標準分級環境標準分三級:環境保護國家標準:361項環境保護行業標準:34項環境保護地方標準環境標準分級環境標準分三級:21環境標準分類環境標準分四類: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保護基礎標準:環境保護方法標準:環境保護標準樣品標準:環境標準分類環境標準分四類:22時限制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根據同一行業不同時期的生產工藝、技術條件和污染物控制技術水平,制定出不同的新、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標準。時限制污染物排放標準23主要環境保護標準介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標準生效日期:從1996年10月1日起實施。適用范圍:全國范圍的環境空氣質量評價;主題內容: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三級)、標準分級(三級)、污染物項目(10項污染物)、取值時間及濃度限制、采樣分析方法及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本標準采用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分類,按標準分級辦法實施;濃度限值:本標準規定了各項污染物不允許超過的濃度限值;監測:本標準對監測中的采樣點、采樣環境、采樣高度、采樣頻率及分析方法作了規定;各項污染物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標準的實施: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主要環境保護標準介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24主要環境保護標準介紹..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從1997年7月1日起實施。綜合性排放標準與行業性排放標準不交叉原則;本標準規定了33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時規定標準執行中的各種要求;標準分類:本標準設置三類指標: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放速率、規定無組織排放的廢氣的監控及相應的監控濃度限值;排放速率標準分級:現有污染源分為一、二、三級,新污染源分為二、三級對新老污染源規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標準實施:兩控區的污染源,其SO2排放,還應執行行業總量控制標準。其他規定:如排氣筒高度。主要環境保護標準介紹..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25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國家或地方政府為了實現環境質量標準的目標,結合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對允許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最高限額所作的規定。分為:濃度標準:是以經濟技術可行性為根據而對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所規定的排放標準;總量標準:是以環境自凈能力為根據而對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所規定的排放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國家或地方政府為了實現環境質量標準的目標,262.6環境標準

國家標準--由國家級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地方標準--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但嚴于國家標準企事業單位應執行所在地的標準2.6環境標準

國家標準--由國家級環境主管部門制定272.8國際公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修正;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防止因傾棄廢物及其他物質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核材料的實質保護公約核事故及早通報公約;2.8國際公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283.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申報登記制度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3.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291.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指在從事環境的開發利用之前,應對該項目的選址、設計以及在施工中、建成后對周圍環境產生的影響、擬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最終不可避免的影響作出預測和估計,以盡量減少建設項目對環境產生的不良影響。適用范圍: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環評時機: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責任者:建設單位;承擔者:有資格的環評單位;審批:先交主管部門審查,再轉交有關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1.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指在從事環境的開發利用之前,應對該項目的30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

建設項目的概況建設項目周圍概況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

建設項目的概況312.三同時制度“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使用制度。

適用范圍1.新、擴、改建項目2.技術改造項目3.一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工程建設項目;4.確有經濟效益的綜合利用項本制度要求所有以上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在“計劃任務書”或“擴建設計”中沒有治理“三廢”內容的,施工部門不給施工,建成了也不準投產。2.三同時制度“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32“三同時”制度“三同時”的主要內容:在工程設計的同時,設計部門要根據有關規定對經過采取各種預防措施仍然消除不了的少量污染物的治理設施進行設計;在施工階段,施工部門應與主體工程一樣,安排污染治理設施的施工計劃,并組織施工,保證同時竣工;在建設項目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要向環境保護部門提交“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經驗收合格發證后,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三同時”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有的企業只執行了“一同時”或“二同時”;建成的污染治理設施,未經批準就自行停止運行或閑置,甚至拆除;只考慮污染末端治理,沒有考慮在生產過程中削減污染物的產生。“三同時”制度“三同時”的主要內容:333.征收排污費制度是指國家環境管理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排污者征收一定費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收費對象:是超過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污水除外)征收排污費的范圍: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等5大類。3.征收排污費制度是指國家環境管理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排污者征344.限期治理制度

是指對現已存在的危害環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機關作出決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內治理并達到規定要求的一整套管理措施。限期治理對象:1.特別保護區域內:環境敏感區不準建新項目;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超標的要限期治理。2.污染嚴重的污染源要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過3年4.限期治理制度

是指對現已存在的危害環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機355.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是指由排污者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況,并接受監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規范構成的規則系統。排污申報其真正含義就是根據環境容量或污染物控制目標,結合企業污染物的排放狀況,核定允許企業排放的污染物總量;適用對象:適用于在中國領域內及其海域內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工業和建筑施工噪聲、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5.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是指由排污者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其36申報登記的內容排污單位的基本情況;生產工藝、產品和材料消耗情況;污染排放情況(排污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地點、去向、方式);污染處理設施建設運行情況;單位的地理位置和平面示意圖。申報登記的內容376.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

責任制是落實責任,實現環境保護目標的保證,是對環境保護實行目標化、定量化管理的一個手段。其目標、指標主要有:環境質量指標(水、氣、聲、固);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污染物治理率、達標率、總量削減率、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率及單位產品排污量);環境管理指標(環評、三同時、排污收費、限期治理項目執行情況指標。環境保護責任制的兩種形式:省、市、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廠長(經理)環境保護經濟責任制6.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

責任制是落實責任,實現環境保護目標387.排污登記證制度排污申報登記污染物總量規劃分配,確定控制指標審核發證監督管理7.排污登記證制度排污申報登記398.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

點污染源應采取集中控制,統一排放口8.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40環保法律法規培訓課件41環保法律法規培訓課件42環保法律法規培訓課件43環保法律法規環保法律法規44“八大公害事件”1、

馬斯河谷事件(比利時1930)2、水俁病事件(日本熊本縣水俁市甲基汞1953-1956)3、多諾拉事件(美國賓夕法尼亞洲多諾拉鎮1948年10月26~31日)4、洛杉磯光化學煙霧事件(美國洛杉磯市40年代初期)5、倫敦煙霧事件(英國倫敦市1952年12月5~8日)6、四日市哮喘事件

(日本四日市1961年)7、米糠油事件(日本北九洲市、愛知縣1968年3月)8、痛痛病事件(日本富山縣神通川流域1955~1972年)

“八大公害事件”1、

馬斯河谷事件(比利時1930)45主要內容1.環境保護框架2.環境保護體系3.環境保護國家制度主要內容1.環境保護框架461.環境保護框架

1.0環境保護1.1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及法規體系1.環境保護框架1.0環境保護471.0環境保護環境保護的方針: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1.0環境保護環境保護的方針: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481.1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及法規體系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環境法律國務院環境行政法規環境行政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國務國際環境保護公約國家地方環境行政規章地方環境行政法規地方環境文件地方“地方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必須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才是有效的。”1.1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及法規體系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492.0環境保護體系2.1憲法2.2基本法2.3環境保護單行法2.4環境保護行政法規2.5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2.6環境標準2.7國際環境保護公約2.0環境保護體系2.1憲法50中國環境法律體系憲法有關條文國際環境公約刑法有關條文環境保護法環保法規地方環保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水法農業法水土保持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法環境標準法中國環境法律體系憲法有關條文國際環境公約刑法有關條文環環保法512.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26條規定:“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第9條第2款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動物和植物,……”。第10條第5款規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利用土地。”第22條規定:“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2.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522.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

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三同時制度第四十三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繳納排污費制度第四十五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2015.1.1開始實施2.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編制有關開發利532.3環境保護單行法

環境保護單行法污染防治法環境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漁業法、水土保持法......。。。。。2.3環境保護單行法542.5環境保護地方性法(福建省)2.5環境保護地方性法(福建省)552.6環境標準體系環境標準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工業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綜合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基礎標準環境方法標準環境標準樣品標準2.6環境標準體系環境標準國家環境國家污染物地方環境工業行業562.4環境保護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環境監理執法標志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共計幾十項2.4環境保護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57環境保護標準環境標準:是指國家為保護人群健康,社會物質財富和維持生態平衡,而對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和一定區域環境中某些污染物的含量,以及進行某些環境保護工作的技術要求所作的限值規定的總稱。標準的制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保護標準環境標準:是指國家為保護人群健康,社會物質財富和58環境質量標準是指國家或地方政府為了保障人群健康和社會物質財富,維護生態平衡而對環境中有害物質或因素的最高限額所作的綜合性規定。按環境要素分為: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水環境質量標準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噪聲環境質量標準環境質量標準是指國家或地方政府為了保障人群健康和社會物質財富59環境保護行業標準是指對環境保護工作范圍內所涉及的部分活動以及設備、儀器等所做的統一技術規定;適用于某一特定行業;環境保護行業標準是指對環境保護工作范圍內所涉及的部分活動以及60環境基礎標準是指對環境標準中具有指導意義的有關詞匯、術語、圖式、原則、導則、量綱單位所做的統一技術規定,是制定其他環境標準的基礎;環境基礎標準是指對環境標準中具有指導意義的有關詞匯、術語、圖61環境方法標準是指對環境保護領域內涉及的試驗、檢查、采樣、分析、測定、統計和其他作業的方法所作的統一技術規定。主要是分析方法和測定方法標準。環境方法標準是指對環境保護領域內涉及的試驗、檢查、采樣、分析62環境標準樣品標準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用來標定儀器、驗證測定方法、進行量值傳遞或質量控制的標準材料或物質稱為環保標準樣品;環境標準樣品標準是對環境保護標準樣品必須達到的要求所做的統一技術規定。環境標準樣品標準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用來標定儀器、驗證測定方法63環境標準分級環境標準分三級:環境保護國家標準:361項環境保護行業標準:34項環境保護地方標準環境標準分級環境標準分三級:64環境標準分類環境標準分四類: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保護基礎標準:環境保護方法標準:環境保護標準樣品標準:環境標準分類環境標準分四類:65時限制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根據同一行業不同時期的生產工藝、技術條件和污染物控制技術水平,制定出不同的新、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標準。時限制污染物排放標準66主要環境保護標準介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標準生效日期:從1996年10月1日起實施。適用范圍:全國范圍的環境空氣質量評價;主題內容: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三級)、標準分級(三級)、污染物項目(10項污染物)、取值時間及濃度限制、采樣分析方法及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本標準采用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分類,按標準分級辦法實施;濃度限值:本標準規定了各項污染物不允許超過的濃度限值;監測:本標準對監測中的采樣點、采樣環境、采樣高度、采樣頻率及分析方法作了規定;各項污染物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標準的實施: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主要環境保護標準介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7主要環境保護標準介紹..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從1997年7月1日起實施。綜合性排放標準與行業性排放標準不交叉原則;本標準規定了33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時規定標準執行中的各種要求;標準分類:本標準設置三類指標: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放速率、規定無組織排放的廢氣的監控及相應的監控濃度限值;排放速率標準分級:現有污染源分為一、二、三級,新污染源分為二、三級對新老污染源規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標準實施:兩控區的污染源,其SO2排放,還應執行行業總量控制標準。其他規定:如排氣筒高度。主要環境保護標準介紹..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68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國家或地方政府為了實現環境質量標準的目標,結合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對允許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最高限額所作的規定。分為:濃度標準:是以經濟技術可行性為根據而對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所規定的排放標準;總量標準:是以環境自凈能力為根據而對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所規定的排放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國家或地方政府為了實現環境質量標準的目標,692.6環境標準

國家標準--由國家級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地方標準--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但嚴于國家標準企事業單位應執行所在地的標準2.6環境標準

國家標準--由國家級環境主管部門制定702.8國際公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修正;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防止因傾棄廢物及其他物質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核材料的實質保護公約核事故及早通報公約;2.8國際公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713.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申報登記制度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3.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721.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指在從事環境的開發利用之前,應對該項目的選址、設計以及在施工中、建成后對周圍環境產生的影響、擬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最終不可避免的影響作出預測和估計,以盡量減少建設項目對環境產生的不良影響。適用范圍: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環評時機: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責任者:建設單位;承擔者:有資格的環評單位;審批:先交主管部門審查,再轉交有關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1.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指在從事環境的開發利用之前,應對該項目的7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

建設項目的概況建設項目周圍概況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

建設項目的概況742.三同時制度“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使用制度。

適用范圍1.新、擴、改建項目2.技術改造項目3.一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工程建設項目;4.確有經濟效益的綜合利用項本制度要求所有以上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在“計劃任務書”或“擴建設計”中沒有治理“三廢”內容的,施工部門不給施工,建成了也不準投產。2.三同時制度“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75“三同時”制度“三同時”的主要內容:在工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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