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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第四章保險合同1

第四章保險合同2本章教學目的幫助學生了解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的共性及其特性,保險合同的一般分類,掌握保險合同的要素,保險合同的履行及變更,以及保險合同爭議處理的解釋原則和解決方式。2本章教學目的3第一節保險合同概述

一、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的共性

保險合同又稱保險契約,它是保險關系雙方之間訂立的一種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即根據當事人的雙方約定,一方支付保險費于對方,另一方在保險標的發生約定事故時,承擔經濟補償責任;或者當約定事故發生時,履行給付義務的一種法律行為。《保險法》: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的一般特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2.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3.保險合同必須合法,否則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3第一節保險合同概述一、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的共性4第一節保險合同概述

二、保險合同的自身特點1、要式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對應不要式合同2、附和性合同:合同條款事先由一方擬定,另一方只有接受不接受,無權修改變更。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可通過協商訂立合同。3、補償性合同:主要指財產保險。4、雙務合同:合同雙方均有一定權利義務。5、最大誠信合同6、射幸性:就單個合同而言,來源于保險事故發生的偶然性。財產合同明顯,人身保險體現儲蓄性。7、條件性:滿足合同條件后,保險人才會履行自己的義務。4第一節保險合同概述二、保險合同的自身特點5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分類

一、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可將保險合同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即以財產(有形或無形)為保險標的的合同;人身保險合同即以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作為保險標的的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與財產保險合同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務上都有許多區別。5第二節保險合同的分類一、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6二、補償性合同和給付性合同據保險合同的經濟性質劃分,可分為補償性合同和給付性合同。補償性保險合同:財產和醫療保險合同;給付性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6二、補償性合同和給付性合同據保險合同的經濟性質劃分,可分7三、指定險保險合同和一切險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合同承保的風險分類:分為指定險保險合同和一切險保險合同。指定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承保一種或幾種風險的保險合同。指定險保險合同的保險人一般在保險條款中都明確列舉出所承保的風險。僅承保一種風險的保險合同,為單一風險保險合同;承保數種風險的保險合同,為多種風險保險合同。一切險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承保除“除外責任”以外的一切風險的保險合同。一切險保險合同以“除外責任”條款來確定不承保的風險,以此界定其承保風險的范圍。7三、指定險保險合同和一切險保險合同根據保險合同承保的風險8四、單個保險合同、團體保險合同和綜合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標的的數量及其性質可分為:單個保險合同、團體保險合同和綜合保險合同單個保險合同是以一人或一物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又稱單獨保險合同。在保險合同中,單個保險合同居多。團體保險合同是集合多數性質相似的保險標的,而每一保險標的分別訂有各自的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綜合保險合同即指保險人對承保的多數保險標的僅確定一個總的保險金額,而不分別規定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凡是以一個總保險金額承保同一地方的若干項財產,或不同地方的某一項財產或數項財產的合同,都稱為綜合保險合同。8四、單個保險合同、團體保險合同和綜合保險合同根據保險標的9五、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根據風險轉嫁層次劃分,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訂立的保險合同,是風險的一次轉嫁形式。再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為基礎,原保險人將其承擔的風險責任部分或全部轉嫁給再保險人,由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9五、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根據風險轉嫁層次劃分,分為原保10六、有效保險合同、可撤銷保險合同和無效保險合同根據合同的法律效力劃分,分為有效保險合同、可撤銷保險合同和無效保險合同。有效保險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實施的保險合同;可撤銷保險合同:合同的一方具有因合同另一方違背合同而取消合同權利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合同:不具備合同成立的條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的合同。(主體、內容、代理、形式等不合格)10六、有效保險合同、可撤銷保險合同和無效保險合同根據合同的11七、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與定額額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價值在合同中是否預先確定為標準,可將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一)定值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事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以確定保險金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11七、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與定額額保險合同根據保12在定值保險合同的場合,如果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的保險價值作為給付保險賠償金的基礎。在實踐中,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于以藝術品、礦石標本、貴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確定價值的財產為標的的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海上保險等也多采用這種合同方式。12在定值保險合同的場合,如果發生了保險事故,保13定值保險合同的優點在于:一方面,由于保險價值事先確定了,保險事故發生后不必再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因此理賠手續簡便;另一方面,保險金額的確定簡便易行,也由此避免和減少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定值保險也有明顯的缺點,這主要表現在:如果保險人對被保險財產缺乏估價的經驗或特有的專業知識,被保險人容易過高地確定保險價值,進行保險欺詐。13定值保險合同的優點在于:14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標的不預先確定其價值,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再估算價值、確定損失的保險合同。在此類合同中,一旦發生保險事故,當事人雙方需將保險標的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與約定的保險金額相對比,在區分超額保險、足額保險和不足額保險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進行賠償。(二)不定值保險合同14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標的不預15

定額保險合同是針對人身保險合同而言的。

它是指在訂立合同時,由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約定保險金額;在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合同所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三)定額保險合同15定額保險合同是針對人身保險合同而言的。(三)16八、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根據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系,可將保險合同分為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和超額保險合同。(一)足額保險合同

足額保險合同是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相等的保險合同。

16八、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根據保險金17在足額保險合同的場合,通常來說:當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全部損失時,保險人應依據保險價值進行全部賠償。如果保險標的物存有殘值,則保險人對此享有物上代位權,也可以作價折給被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中扣除該部分價值;當保險事故發生造成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應按實際損失確定給付的保險金數額。如果保險人以提供實物或修復服務等形式作為保險賠償的方式,保險人于賠償后享有對保險標的物的物上代位權,或者當修復增加了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或其功能明顯改善時,保險人在賠款中可扣除掉給被保險人的增加利益。17在足額保險合同的場合,通常來說:18(二)不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又稱低額保險合同,它是指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產生不足額保險的原因通常有以下三種:(1)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約定而對保險標的的部分價值進行投保。(2)投保人因沒有正確估價保險標的的價值而產生的不足額保險。(3)在訂立保險合同以后,因保險標的的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不足額保險。18(二)不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又稱低額保險19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分類(三)超額保險合同

超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保險合同。我國《保險法》第55條第3款指出,“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第五十五條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19第二節保險合同的分類(三)超額保險合同第五十五條投保20通常來說,產生超額保險的原因有以下四種:(1)出于投保人的善意。(2)出于投保人的惡意。(3)經保險人允許,或根據保險人提供的保險條款條件,經保險雙方當事人特別約定,按照保險標的重置成本投保,從而使保險金額高于保險標的的實際市場價格。(4)保險合同成立后,因保險標的的市場價格跌落,導致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20通常來說,產生超額保險的原因有以下四種:21法理上,依據當事人對于超額保險的產生是否具有惡意與欺詐,將其區分為善意的超額保險與惡意的超額保險。善意的超額保險一般出現在不定值保險之中。或者由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出于善意,過高地估計財產的價值,或者由于保險市場價值的下降,使得保險標的出險之時,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對于善意的超額保險,各國保險法律均規定了,保險金可以按照保險標的的價值比例相應地減少。惡意的超額保險,是指超額保險的產生,由于當事人的欺詐所致。對此,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賠償損失或者對于投保人多支付的保險費不予退還。也有國家法律規定,無論超額保險出于善意或者惡意,保險契約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法》第40條第2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可見,我國的保險法律對于超額保險的后果規定比較粗糙,未能區分善意與惡意,一律規定為超過部分無效。21法理上,依據當事人對于超額保險的產生是否具有惡意與欺詐,

九、按照保險標的是否特定分類特定式保險合同又叫分項式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對所保的同一地點、同一所有人的各項財產,均逐項分別列明保險金額,發生損失時對各項財產在各自的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合同。總括式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對所保的同一地點、同一所有人的各項財產,不分類別,確定一個總的保險金額,發生損失時不分損失財產類別,只要在總保險金額限度以內,都可獲得賠償的保險合同。九、按照保險標的是否特定分類特定式保險合同又叫分項式保險合23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要素

一、保險合同的主體

(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1.保險人保險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在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事件發生時,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損失給付責任的人。

《保險法》: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各國法律一般要求保險人具有法人資格,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從事保險業。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請批準,取得經營資格才可經營;此外,還必須在規定的經營范圍內進行。

23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一、保險合同的主體24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要素2.投保人

投保人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并負有繳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法》: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第二,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第三,負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24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2.投保人25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要素(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1.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利益或生命、身體和健康等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

《保險法》: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必須在保險合同中做出明確規定。25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26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要素

2.保單所有人在保單簽發之后,對保單擁有所有權的個人或企業被稱作保單所有人。保單所有人的稱謂主要適用于人壽保險合同的場合。其擁有的權利通常包括以下各種:(1)變更受益人;(2)領取退保金;(3)領取保單紅利;(4)以保單作為抵押品進行借款;(5)在保單現金價值的限額內申請貸款;(6)放棄或出售保單的一項或多項權利;(7)指定新的所有人。在我國的人壽保險合同中沒有保單所有人概念,通常保單所有人所擁有的權利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單獨或分別享有。26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2.保單所有人在我國的人壽保險合27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要素

3.受益人

受益人也叫保險金受領人,他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直接向保險人行使賠償請求權的人。

《保險法》: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1)受益人的構成要件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但不負繳納保費的義務)。第二,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第三,受益人的賠償請示權只有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才產生。第四,不受行為能力和可保利益限制。人身保險中對受益人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第四十一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27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3.受益人第三十九條人關于財產保險中的受益人財產保險合同中沒有專門的受益人規定,因為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通常就是受益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財產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才約定由第三者享有優先受領保險賠償的權利,而第三者一般是被保險人的債權人(如車險貸款中,車已做抵押,銀行可以是車險的受益人)。28關于財產保險中的受益人財產保險合同中沒有專門的受益人規定,因關于受益人的資格法律對于受益人的資格并無特別限制;A.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B.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也可以是他們之外的第三人,且無特別關系的限定;C.當受益人不是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本人時,則多為與其有利害關系的自然人;D.甚至活體胎兒也可以為受益人。關于受益人的資格法律對于受益人的資格并無特別限制;受益人的形式作為受益人,在合同中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不可撤銷的受益人,在保險合同簽訂時確定且不得隨意撤銷,只允許在受益人同意下更換受益人;一種是可撤銷的受益人,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中途變更受益人和撤銷受益人的受益權。受益人的形式作為受益人,在合同中有兩種形式:31(2)受益人與繼承人的區別①兩者性質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權,是原始取得;繼承人享有的是遺產的分割,是繼承取得。受益人沒有用其領取的保險金償還被保險人生前債務的義務;但繼承人在其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有為被繼承人償還債務的義務。31(2)受益人與繼承人的區別①兩者性質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②享受權利的主體及主體產生的方法不同。受益權的主體是受益人,繼承權的主體是被繼承人。受益人的產生須滿足兩個條件:(1)在人身保險合同有注明的。(2)須由被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保險法》第六十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為的人,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繼承人的產生有兩種:(1)是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順序、分配原則的繼承方式,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可以均分遺產的份額。(2)是遺囑繼承,遺囑繼承是公民以立遺囑的形式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②享受權利的主體及主體產生的方法不同。33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情況:《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條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33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情況:《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被保34案情介紹:孫某與王某于2002年5月共同出資購得東風牌大卡車一輛。其中孫某出資3萬元,王某出資5萬元。二人約定,孫某負責卡車駕駛,王某負責聯系業務,所得利潤按雙方出資的比例分配。趙某(某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在得知孫某購車跑運輸后,即多次上門推銷車輛保險,并表示可以先幫孫某墊付第一年的保險費。在趙某多次的勸說下,孫某礙于情面,表示同意投保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但保險費先由趙某墊付。隨后,趙某為孫某填寫了投保單并墊付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也向孫某簽發了保險單,保險單中孫某被列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2002年10月,孫某駕駛的卡車與他人的車輛發生碰撞,卡車全部毀損,孫某也當場死亡。王某在事故發生后,從趙某處了解到孫某曾向保險公司投保,于是與孫某的家人一起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單記載,孫某是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只能向孫某進行賠付。王某并非保險合同當事人,無權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并且,因投保車輛屬孫某與王某共有,孫某僅對其應得的份額部分有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公司不能全額賠付,而只能賠償孫某應得份額部分價值。

34案情介紹:孫某與王某于2002年5月共同出資購得35問題:1、共有人王某未在保單中列明為被保險人,可否享有保險賠償金請求權?2、共有人孫某對共有財產是否享有完全的保險利益?3、共有財產受損,共有人如何分配保險賠償?35問題:1、共有人王某未在保單中列明為被保險人,可否享有保361、共有人王某未在保單中列明為被保險人,可否享有保險賠償金請求權?保險合同中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只有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才會出現,但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擁有優先受益權;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因領受保險金的人多是被保險人,一般沒有受益人的規定,因此本案中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只能為被保險人。并且,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為保險合同的必備條件。即保險合同未載明為被保險人的任何人,不得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因此,本案中,王某雖是投保車輛的共有人,但因未在保單中載明為被保險人,故不能享有保險金請求權。361、共有人王某未在保單中列明為被保險人,可否享有保險賠償372、共有人孫某對共有財產是否享有完全的保險利益?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合同的特有原則,我國〈保險法〉第11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源于投保人對各種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的權益,包括:因有效合同而產生的保險利益,如保管合同;因可保險利益,能產生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而產生的保險利益,如責任保險;因所有權、使用權而產生的保險利益,如財產的所有權人、經營權人、留置權人、管理權人等對財產及有關利益具有相應的保險利益。本案中,孫某雖僅對投保車輛享有部分所有權,但其實際保管和經營該車輛,應當認為孫某有完全的保險利益。

372、共有人孫某對共有財產是否享有完全的保險利益?保險利383、共有財產受損,共有人如何分配保險賠償?既然孫某對保險車輛享有完全的保險利益,因此保險公司應該全額賠付。為了防止被保險人通過賠償而得到的額外利益,保險法還規定了損失補償原則,即,有損失有賠償,損失多少賠償多少。同時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孫某的家人在獲得保險公司的保險賠款后,無權全部占為已有,而應與共有人王某按各自對共有財產享有的份額分配保險賠款。當然趙某為孫某墊付的保險費,也有權要求孫某的家人及王某按財產份額合理分擔。383、共有財產受損,共有人如何分配保險賠償?既然孫某對保2000年1月陳某為丈夫王某投保了簡易人身險,保險期限30年,保費42000元,受益人為6歲的女兒小麗。2002年王某臥病住院,在此期間王某約來三名好友,由王某口述,好友代書,立下了遺囑,王某在遺囑中稱“生前所投人身保險,歸實際受益人。但年邁的母親應老有所依,其對保險金應享有一萬元的受益權。”2002年底,王某因病身故。辦完后事,王某的母親將王某生前有關保險金安排的意思書面通知了保險公司,后者經調查屬實后將1萬元扣下,通知陳某代小麗領取剩下的保險金。陳某認為保險公司應向小麗全額給付保險金,經幾次交涉沒有結果后,便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本案的焦點在于如何看待被保險人遺囑中有關保險金分配安排的行為。案例2000年1月陳某為丈夫王某投保了簡易人身險,保險期限30年案例分析分析依據:《保險法》第41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單上作出批注。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案例啟示: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以便其在保單上作出批注。這種意思表示應獨立作出,避免混合在遺囑當中,并明確追加或變更受益人的意思。根據《繼承法》公民只能通過遺囑處分遺產,而保險金不屬于遺產,如果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之后,又通過遺囑分配保險金,將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案例分析分析依據:41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要素二、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合同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的載體。保險標的遭受損壞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即遭到損害。41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二、保險合同的客體42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要素三、保險合同的內容(一)保險合同的條款

保險合同的條款是規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條文,它是保險公司對所承保的保險標的履行保險責任的依據。

保險合同條款包括:基本條款重點條款特約條款42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三、保險合同的內容(1)基本條款基本條款又稱為法定條款,它是根據法律規定的由保險人制定的必須具備的條款。基本條款一般直接印在保險單證上,它不能隨投保人的意愿而變更。基本條款的內容包括:保險標的及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的支付和保險期限,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處理。(1)基本條款基本條款又稱為法定條款,它是根據法律規定的由保(2)重點條款合同的重點條款主要包括: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3)特約條款特約條款是指在基本條款、重點條款以外,由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實際需要而協商約定的其他條款。(2)重點條款45保險法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tiaokuan/jiatingcaichanbaoxiantiaokuan.shtml

/tiaokuan/yinianqizongheyiwaixiantiaokuan.shtml45保險法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保險46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要素(二)保險合同的形式保險合同依照其訂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為四種書面形式:

1.投保單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

2.暫保單暫保單又稱臨時保單。它是正式保單發出前的臨時合同。有時在保險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費后,即發給投保人作為具有暫保單效力的收據。46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二)保險合同的形式暫保單簽發情形A.簽訂保險合同的分支機構受經營權限或經營程序的限制,需要經過保險公司批準,在未獲批準之前,以暫保單為保險證明;B.保險人與投保人在洽談或續訂合同時,就合同的主要事項已達成協議,但還有一些條件尚待商恰的,以暫保單為保險證明;C.保險代理人承攬到業務后,暫時還沒有辦妥全部手續時,以暫保單為保險證明;D.為出口結匯需要,在正式保單或保險憑證未出立前,以暫保單為保險證明進行結匯。暫保單簽發情形A.簽訂保險合同的分支機構受經營權限或經營程序48暫保單的法律效力與正式保險單相同,但有效期較短,一般為30天。正式保險單發出后,暫保單能力失效。暫保單也可在保險單發出之前中止效力。但保險人必須提前通知投保人。48暫保單的法律效力與正式保險單相同,但有效期較短,一般為49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要素3.保費收據保費收據是在人壽保險中使用的、在保險公司發出正式保單發之前出具的一個文件。它與財產保險中的暫保單很相似,但是也有一些重要的差異,表現在:暫保單在出具時即完全生效,并持續有效至正式保單送達時為止。而保費收據只是投保人繳納保費(通常是首期保費)和可能獲得預期保障的證據。49第三節保險合同的要素3.保費收據504.保險單保險單簡稱保單,它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保險合同行為的一種正式書面形式。504.保險單51515、保險憑證保險憑證也是一種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它具有與保險單相同的效力,但在條款的列舉上較為簡單,只在少數業務中使用此類形式。保險憑證主要在以下幾種情況時使用:A.在一張團體保險單項下,需要給每一個參加保險的人簽發一張單獨的憑證;B.在貨物運輸保險訂有預約合同的條件下,需要對每一筆貨運簽發單獨的憑證;C.對于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一般實行強制保險。為了便于被保險人隨身攜帶以供有關部門檢查,保險人通常出具保險憑證。保險憑證通常用于方便攜帶保險證明的場合。5、保險憑證保險憑證也是一種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它具有與保險保險學第四章保險合同課件6、批單批單是保險合同雙方就保險單內容進行修改和變更的證明文件。批單一經簽發,就自動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批單的法律效力優于保險單,當批單內容與保險單不相一致時,以批單內容為準,如多次批改,應以最后一次批單為準。《保險法》第二十條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6、批單批單是保險合同雙方就保險單內容進行修改和變更的證明文保險學第四章保險合同課件保險學第四章保險合同課件57第四節保險合同的訂立與履行一、保險合同的訂立(一)訂立程序1、要約第一,投保人通常是保險合同的要約人。(法律意義上的要約);第二,保險合同的要約內容更加具體和明確。(關系到當事人的重大經濟利益)第三,保險合同要約一般為投保單或其他書面形式。57第四節保險合同的訂立與履行一、保險合同的訂立582、承諾“接受訂約提議”,是承諾人向要約人表示同意與其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做出承諾的稱為承諾人或受約人。承諾不能附帶任何條件;承諾須由受約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做出;承諾要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582、承諾案例:保險合同要約與承諾(美國)

【案例背景】美國一保險公司由郵局寄發傳單,標題是“車禍及旅行意外傷害保險單”,保險金額1.5萬美元,保險費25美分,保險期限30天,限16歲至70歲,死亡給付1.5萬美元,傷害給付7500美元至1.5萬美元不等,列表載明。投保者只須將傳單的上半截扯下,填入出生日期,受益人姓名與關系,并簽姓名,連同保險費25美分郵寄保險公司即可。請分析該法律行為中要約和承諾方。案例:保險合同要約與承諾(美國)【案例背景】美國一保險公60(二)保險合同的成立與效力1、成立與生效成立:要約與承諾后即成立。生效:一般情況下,投保人交付保險費后,已訂立的保險合同即開始生效。但是,成立并不一定生效,我國保險合同實行,“零時起保”。60(二)保險合同的成立與效力612009年3月25日中國保監會下發了《關于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交強險實行“即時生效”制,從而終結了之前交強險與商業險一樣“零時起保”的做法。

保險人對“零時起保”格式條款未盡提示或說明義務的,該條款不生效。(案例)

即使保險公司已盡到提示或說明義務,“零時起保”格式條款也因存在法律禁止內容而歸于無效。車主們在遇到保險公司在“真空期”拒絕承擔保險義務時,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向“零時起保”條款說不。但是,這并非意味著完全排斥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訂立附生效期限的保險合同。只要雙方以充分協商為基礎形成合意,完全可以依法簽訂附生效期限的個性化的保險合同。(很多實際案例)保險法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保險公司制定的“零時起保”格式條款不僅加重投保人的責任,而且排除了投保人在“真空期”可能獲得期待利益的權利。612009年3月25日中國保監會下發了《關于加強機動車交強62未明確告知“零時起保”條款無效

本案原告為馮某。去年12月21日下午3時,他購買了一輛奧迪A4轎車。在購車的同時,他為這輛新車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公司出具了相關的保單。辦完全部手續后,馮某駕車回家。沒有想到的是,馮某在途中便闖了禍:他的新奧迪與一輛小轎車發生了碰撞。此時離其下單購買車險僅4個小時。

根據交警部門的認定,馮某對事故負主要責任。馮某立即與保險公司聯系理賠之事,卻被告知該車險尚未生效,不能賠償。幾經交涉無果,馮某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7萬余元。

庭審時,保險公司抗辯稱:保險合同的成立與保險合同責任的生效是兩碼事,根據商業車險保單上的約定,保險期間是從投保次日零時起算的,就本案而言,就是12月22日零時才生效,而馮某發生事故是在12月21日的晚上7時多,所以,保險公司對此事故不應承擔責任。

馮某則認為,商業險的保險期間從繳納保險費用,即雙方簽下合同那一刻起就生效了,而且,保險公司在出具保單時并沒有向他明確提及“零時起保”的內容,他也未在保單上簽字。法院審查發現,被告提供的投保單上果然沒有投保人的簽名。

寧海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向被告購買車輛商業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簽發了保單,據此可認定雙方的保險合同在保單簽發時即已成立。

從保單內容看,上面確實有保險期間自保單出具次日零時起算的條款。但問題在于,這是保險公司單方擬定的格式條款,原告馮某稱其對此并不知曉,而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上,內容空白,并無投保人的簽名,保險公司無法證明保單上的“零時起保”條款經過雙方約定,也不能證明其曾告知原告或對此作過特別說明,因此,只能認定“零時起保”為被告單方面的意思表示。按照《保險法》相關規定,保險期間條款系減免被告責任的條款,被告未明確告知原告保單的內容,保險期間條款無效,保險合同應自被告簽發保單原告繳納保費時成立生效。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保險公司的“零時起保”格式條款內容無效,需賠償馮某保險費7萬余元。

62未明確告知“零時起保”條款無效63車主可拿起法律武器向“零時起保”條款說“不”

2011年8月5日,夏某從某4S店購得廣州本田轎車一輛,整車交付20萬元現款,其中包含了4S店代辦車險的費用。當夏某興奮地駕駛愛車回家途中,與一機動三輪車相撞,致機動三輪車駕駛員腿部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后果。交警部門認定夏某對事故發生負全責。夏某認為自己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便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并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只同意就交強險部分進行理賠,對其他商業險種則拒絕理賠。

2011年12月3日,夏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保險公司法庭上稱,拒賠夏某車輛商業險是有依據的。因為合同的簽訂與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簽訂了保險合同不代表保險合同立即生效,保險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保險人與投保人訂立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時,約定于合同簽訂的次日零時生效,“次日零時”才是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起點。該約定屬于對合同生效所附的期限,在此期限到來之前合同不生效。夏某車輛事故發生在購車后至商業保險合同生效之前的“真空期”,保險公司當然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近日,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就與車輛事故有關的所有保險險種進行賠付,支付各項保險賠付款6.2萬元。63車主可拿起法律武器向“零時起保”條款說“不”642、有效與無效(1)有效保險合同依法訂立、受國家法律保護。有效與生效:保險合同有效,并且所附條件(如繳納保險費等)成立,合同就生效;保險合同無效,即使所附條件成立,合同也不生效。642、有效與無效(2)無效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合同是指當事人雖然訂立,但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予保護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合同的確認權歸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2)無效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合同是指當事人雖然訂立,但不具有法無效合同的分類按照保險合同無效的程度,分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保險合同的全部無效是指因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而被確認無效后,不得繼續履行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部分無效是指保險合同某些條款的內容無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按照保險合同無效的性質,分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絕對無效是指保險合同訂立時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如行為人不合格,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合同等保險合同的相對無效是指合同訂立后,因其違反公平、誠信原則,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經有關機關確認無效,予以撤消的保險合同無效合同的分類按照保險合同無效的程度,分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A.主體不合格B.意思表示不真實C.客體不合法保險合同無效的幾種情況或原因A.主體不合格保險合同無效的幾種情況或原因A.主體不合格指簽定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①投保人沒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包括投保人不滿18周歲,以及喪失民事行為能力。②在人壽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關系中,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沒有可保利益,既不是被保險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也沒有經過被保險人同意,這種保險沒有法律效力。A.主體不合格指簽定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③在人壽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關系中,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的是以死亡為賠付條件的保險,但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沒有法律效力。④在財產保險合同關系中,投保人如果不是投保財產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這種行為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所投保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③在人壽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關系中,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投⑤保險人超出業務范圍承包的險種。《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范圍由國家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確定,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保險公司不得自行承保新的險種。保險公司不得違反分業經營的規則,財保公司不得承保壽險,壽險公司也不得承保財險。⑥保險代理人超出險種授權范圍與投保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以及沒有保險營業資格的主體等。⑤保險人超出業務范圍承包的險種。《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保險B.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是當事人的自愿行為,這是法律賦予公民和法人的權利,如果合同約定的內容不是當事人的本意,不但可能導致合同履行上的糾紛,而且因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得不到法律的保護。B.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是當事人的自愿行為,這是法律賦予公民和C.客體不合法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未經授權的死亡保險合同以他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的死亡保險合同,虛報年齡的人壽保險合同。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與承保人約定的危險不存在的財產保險合同,或者損害事故已經發生的財產保險合同,以及對同一財產保險沒有向保險公司聲明的重復保險合同等。C.客體不合法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未經授權的死亡保險合同以他人(3)效力未定保險合同效力未定保險合同指不能明確指出合同有效,也不能說其無效的保險合同。當保險合同的一方因有違背合同約定的行為而使保險合同的效力發生變化還未認定時,或合同中某些關鍵問題還須進一步明確才能使效力確定時,都存在效力未定的問題。(3)效力未定保險合同效力未定保險合同指不能明確指出合同有效74二、

保險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權利與義務(一)權利發生保險損失時有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了解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二)義務

1、繳納保費的義務繳納保險費是投保人最重要的義務。投保人必須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法繳納保費。一般來說,財產保險合同采用一次繳納保費的形式。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可以采取躉繳、分期繳納、終身繳納等方式。74二、保險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權利與義務75

如果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規定履行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將產生下列法律后果:第一,在約定保費按時繳納為保險合同生效要件的場合,保險合同不生效;第二,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可以請求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及遲延利息,也可以終止保險合同;第三,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約定期限(包括寬限期在內)繳納保費,保險人應進行催告。投保人應在一定期限內繳納保險費,否則保險合同自動中止。75如果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規定履行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將產76

2、通知義務

(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在保險合同中,危險增加有特定含義,它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當事人雙方未曾估計到的保險事故危險程度的增加。保險事故危險增加的原因一般有兩個:一個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行為所致。第二種情況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以外的原因所致,與投保人個人無關。762、通知義務77保險人在接到通知后,通常采取提高費率和解除保險合同兩種做法。在提高費率的場合,如果投保人不同意,則保險合同自動終止。在保險人接到“危險增加”的通知,或雖未接到通知但已經知曉的情況下,應在一定期限內做出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不作任何表示,可視為默認,以后不得再主張提高費率或解除保險合同。77保險人在接到通知后,通常采取提高費率和解除保險合同兩種做78

(2)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的發生,意味著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履行保險義務的條件已經產生。保險人如能及時得知情況,一方面可以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實,確定損失,明確責任,不致因調查的拖延而喪失證據。關于通知的期限,各國法律規定有所不同。如果投保人未履行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則有可能產生兩種后果:一是保險人不解除保險合同,但可以請求投保人(被保險人)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二是保險人免除保險合同上的責任。78(2)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79

3、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不僅應及時通知保險人,還應當采取各種必要的措施,進行積極的施救,以避免損失的擴大。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793、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80案例介紹:一位保戶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保單中列明的保險標的是VCD機,電視機和一套音響,保險金額為10000元人民幣。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火災,該被保險人在大火中搶救出了VCD機,電視機及音響,但大火燒毀了其他一些物品,價格約4500元人民幣。被保險人事后及時通知了保險公司,并要求保險公司賠償4500元。對此索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該火災是保險事故引起的)保險公司內部有以下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受損物資不屬于保險標的,應該拒賠;另一種認為應該通融賠付被保險人4500元。最后保險公司是以通融賠付的方式賠償被保險人4500元。80案例介紹:一位保戶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保單中列明的保險標81案例分析:請問保險公司賠付的依據是什么?投保人積極履行了防災防損義務簡要分析理由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賠償中包含因投保人積極履行防災防損義務而付出的施救費用,本案例中,雖受損物資不屬于保險標的,但其損失是因為投保人搶救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財產所致。81案例分析:請問保險公司賠付的依據是什么?82

二、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一)保險人的權利收取保險費、防損建議權和代賠償權(財產保險

)(二)保險人的義務

1、確定損失賠償責任在保險條款中,關于保險人的損失賠償或給付責任的稱為“責任范圍”。1.基本責任2.附加責任3.除外責任

82二、保險人的權利與義務832、履行賠償給付義務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主要包括賠償金的內容和賠償金的支付方式。(1)賠償金的內容第一,賠償給付金額;第二,施救費用;第三,為了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所支付的受損標的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

832、履行賠償給付義務84(2)賠償金額的支付方式在原則上,保險人通常以現金的形式賠付損失和費用,而不負責以實物補償或恢復原狀,但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的除外。84(2)賠償金額的支付方式85第五節

保險合同的變更、中止與終止一、保險合同的變更狹義:合同有效期內權利與義務的變更廣義:除上以外,還包括合同主體和客體的變更。(一)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

主體的變更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變更。一般來說,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變更,而不是保險人的變更。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通常又叫做保險合同的轉讓。由于保險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單,因此,這種變更在習慣上又叫做保單的轉讓。

85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變更、中止與終止一、保險合同的變更86

在財產保險中,保單的轉讓往往因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包括買賣、讓與和繼承)而發生。關于保單轉讓的程序,有兩種通行的做法:一種是轉讓必須得到保險人的同意。另一種規定是允許保單隨著保險標的的轉讓而自動轉移,不需征得保險人的同意,但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在人身保險中,保單一般不需要經過保險人的同意即可轉讓,但在轉讓后必須通知保險人。86在財產保險中,保單的轉讓往往因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87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改變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它包括:

1.被保險人地址的變更;

2.保險標的數量的增減;

3.品種、價值或存放地點的變化;

4.保險期限、保險金額的變更;

5.保險責任范圍的變更;

6.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的航程變更;

7.船期的變化等。(二)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87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改(三)保險合同客體的變更保險合同客體的變更主要是指保險標的的種類、數量的變化而導致保險標的的價值增減變化,引起保險利益變化,從而需要變更客體以獲得足夠的保險保障。保險合同客體的變更,也須經保險人同意加批后才能生效,保險人往往根據變更后的保險合同客體調整保費率。(三)保險合同客體的變更保險合同客體的變更主要是指保險標89案例介紹:

2006年6月10日,劉某到保險公司投保了人壽保險,保額為3萬元,指定其妻子關某為受益人。后來,劉某與關某由于感情不和而離婚。不久,劉某又與林某結婚。婚后,劉某與林某便到當地司法局的公證處辦理了一份寫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劉某的前妻關某變更為林某”的公證書。但是劉某并未將公證書變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險公司。2008年8月12日,劉某到外地出差,在返回途中遭遇車禍身亡。劉某死亡,林某即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險公司提出領取保險金的要求。保險公司在審查林某提交的資料和證明時,證實了林某與劉某結婚后,確實到公證處辦理了變更受益人的公證書,但是,未將變更受益人的情況以書面的形式通知保險公司,因此認定該變更無效。保險公司按原合同的規定,將3萬元的保險金,付給原受益人即劉某的前妻關某。林某覺得保險公司這一做法太不近情理了,于是便到法院起訴保險公司。89案例介紹:90案例分析: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林某敗訴。劉某作為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是能夠自由行使變更受益人的權利的。而且,他一旦行使這個權利,保險人和受益人是無權拒絕的。問題的關鍵在于:劉某在變更受益人時,沒有履行法定的程序,沒有以書面的形式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保險法》對在保險單上難以批注的,被保險人應當附貼批單,否則變更無效。法律在這里強調變更的法定程序的必要性,就在于確認變更受益人這一法律事實,分清法律責任。從根本上講,這還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該案的投保人因為沒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變更受益權,所以,該變更無效。既然如此,原合同仍然有效,就應該履行原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將保險金交給劉某的前妻關某。90案例分析:91王某系桑塔納車主,于2007年8月7日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22萬元、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20萬元,保險期限為一年。該車于次年5月24日通過南京市工商局舊機動車輛交易市場將該車賣給李某,由于車管部門日期限定,當日車輛未能過戶,直至8月份才過戶。5月25下午2時許,李某駕駛該車由南京開往江陰,在312國道上與另一輛車相撞,致使該車駕駛員趙某死亡,車輛全損。事故經交警處理,認定李某負全責,賠償趙某家屬14.6萬元。事故發生后,李某即向保險公司報案并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調查后認為,該車轉賣手續已辦理完畢,但原車主王某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單未及時過戶,應當拒賠。李某不服,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法院認為,車輛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負全部責任,造成的損失除免賠20%外,其余部分保險公司應負責賠償,保險公司以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前已轉賣完畢為由拒絕賠償理由不充分,判決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李某車輛損失17.6萬元和第三者責任損失11.68萬元。問:(1)你認為法院的判決是否合理?(2)請說明理由。91王某系桑塔納車主,于2007年8月7日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車92第四十九條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反過來講:如果轉讓未導致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的,那么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92第四十九條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93案情介紹:若劉某2009年9月8日購買一棟房屋,購買價格240萬元,同月18日,劉某向A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金額240萬元的房屋保險,保險期限為1年,并于當日交清了保險費。2010年3月15日,劉某將該房屋以230萬元的價格賣給李某,劉某并沒有經A保險公司辦理批單手續,也沒有告知該保險公司。2010年5月16日,因意外事故發生火災。劉某向A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拒賠,問為什么?若李某向A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是否賠償?為什么?93案情介紹:若劉某2009年9月8日購買一棟房屋,購買價格94二、保險合同的中止保險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內,由于某種原因的發生而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歸于停止。保險合同中止的情況在人壽保險中最為突出。被中止的保險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時間內申請復效,同時補繳保費及其利息。中止期間發生的事故保險人不賠償。復效后的合同與原保險合同具有同樣的效力

第三十六條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94二、保險合同的中止第三十六條合同約定分期95三、保險合同的終止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之間由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因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而不復存在。1.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2.合同因履行而終止

3.合同因解除而終止

4.合同因違約失效而終止自然終止提前終止95三、保險合同的終止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之96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發生的情況,使合同無效的一種單獨的行為。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協議解除是指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在不損害國家、公共利益時終止合同的行為。法定解除是指按法律規定可以進行的合同解除。在我國,除貨物運輸保險等少量保險外,投保人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保險人除法律規定外,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保險法》第五十條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96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發生的情況,使合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情形(l)投保人因未能如期繳納保險費而被中止合同,在隨后的兩年內不申請復效的。(2)風險增加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風險增加通知義務。(3)投保人未履行維護標的安全的義務。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的可能性增加,保險人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加強防范措施,也可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義務為由終止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情形(l)投保人因未能如期繳納保險費而被中止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情形(4)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種價格承保的。(5)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險事故。該行為屬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欺詐行為,保險人可以終止合同。(6)投保人破產。一般情況下,投保人破產時,保險合同仍為破產債權人的利益而存在,或是為保單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但在人壽保險中,若因投保人破產,則無人再繳保費,則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情形(4)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99第六節

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

一、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保險合同的解釋是指當保險當事人由于對合同內容的用語理解不同發生爭議時,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或者約定俗成的方式,對保險合同的內容或文字的含義予以確定或說明。(一)文義解釋原則(二)意圖解釋原則(三)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四)批注優于正文、后加的批注優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釋原則(五)補充解釋原則

99第六節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一、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100(一)文義解釋原則1.按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并結合上下文來解釋2.文義解釋必須要求被解釋的合同字句本身有單一的而且明確的含義100(一)文義解釋原則101文義解釋原則就是“按照合同使用的詞句”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通過語言文字表達出來的,確定了雙方所使用詞句的含義,也就確定了雙方意思表示的內容。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文義解釋原則時,應注意的是:一是一般以普通字面的含義理解合同條款含義。如果法律或者司法習慣上賦予了某些文字以特殊的含義時,則按法律或者司法習慣上賦予的含義來解釋。101文義解釋原則就是“按照合同使用的詞句”確定該條款的真實102例如,2002年5月23日,被告盧興中給原告丈夫付勝良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欠付勝良16000元、于10月前還清”等內容。之后,被告未給付欠款。2004年8月13日,付勝良因病去世。10月29日,付勝良之妻楊彩仙以共同債權人身份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償付欠款。被告辯稱,“于10月前還清”是指于2002年9月底前付清,本案訴訟時效已過。102例如,2002年5月23日,被告盧興中給原告丈夫付勝良103法院根據法學理論和審判實務界通常將我國民法期間中的“前”、“以前”理解為包括本數在內的實際情況,將“10月前”確定為“10月31日前”,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103法院根據法學理論和審判實務界通常將我國民法期間中的“前104(二)意圖解釋原則1.在無法運用文字解釋方式時,通過其他背景資料進行邏輯分析來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由此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2.意圖解釋,只適合用于合同的條款不精當,語義混亂,不同的當事人對同一條款所表達的實際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況.104(二)意圖解釋原則105(三)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1.當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2.不可濫用105(三)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106案情介紹:王某為自己投保了一份終身壽險保單,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時間為2001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納續期保費的義務,此保險合同的效力遂于2002年5月2日中止。2003年5月1日,王某補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經保險雙方協商達成協議,此合同效力恢復。2003年10月10日,王某自殺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的請求。而保險公司則認為“復效日”應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兩年為理由予以拒賠。王某的受益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訴。問題:復效合同的自殺條款效力究竟是從合同成立日算起,還是從復效日算起呢?

1、《保險法》未對復效保單的自殺條款起算日作出規定,如果保險合同也未規定,那么按照格式條款合同的解釋原則,應作出對投保人有利的解釋;2、據《合同法》所有原條款包括自殺條款在內,若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其效力應該回溯到原始狀態(即合同成立之日)3、已恢復效力的保險合同視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險合同。106案情介紹:王某為自己投保了一份終身壽險保單,合同成立并107按照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保險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協商(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最激烈)二、保險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107按照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保險合同爭議的解決1081、下列關于保險合同特點的說法不正確的是______A.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B.保險合同是附和性合同C.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D.保險合同是單務合同2、投保人為他人投保______保險時,須征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

A.財產B.死亡C.信用D.責任3、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是______A.投保人B.被保險人C.保險人D.受益人4、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保險合同稱為______A.足額保險合同B.超額保險合同C.不足額保險合同D.定額保險合同√√√√1081、下列關于保險合同特點的說法不正確的是______√1095、當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要做出有利于______的解釋。A.保險人B.被保險人

C.保險代理人D.保險經紀人6、保險合同是______與保險人約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A.保險代理人B.投保人C.受益人D.被保險人7、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須經過______同意。A.保險人B.被保險人C.原先指定的受益人D.變更的受益人8、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是______A.受益人B.保險經紀人C.保險人D.投保人√√√√1095、當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110

第四章保險合同1

第四章保險合同111本章教學目的幫助學生了解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的共性及其特性,保險合同的一般分類,掌握保險合同的要素,保險合同的履行及變更,以及保險合同爭議處理的解釋原則和解決方式。2本章教學目的112第一節保險合同概述

一、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的共性

保險合同又稱保險契約,它是保險關系雙方之間訂立的一種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即根據當事人的雙方約定,一方支付保險費于對方,另一方在保險標的發生約定事故時,承擔經濟補償責任;或者當約定事故發生時,履行給付義務的一種法律行為。《保險法》: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的一般特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2.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3.保險合同必須合法,否則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3第一節保險合同概述一、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的共性113第一節保險合同概述

二、保險合同的自身特點1、要式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對應不要式合同2、附和性合同:合同條款事先由一方擬定,另一方只有接受不接受,無權修改變更。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可通過協商訂立合同。3、補償性合同:主要指財產保險。4、雙務合同:合同雙方均有一定權利義務。5、最大誠信合同6、射幸性:就單個合同而言,來源于保險事故發生的偶然性。財產合同明顯,人身保險體現儲蓄性。7、條件性:滿足合同條件后,保險人才會履行自己的義務。4第一節保險合同概述二、保險合同的自身特點114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分類

一、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可將保險合同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即以財產(有形或無形)為保險標的的合同;人身保險合同即以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作為保險標的的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與財產保險合同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務上都有許多區別。5第二節保險合同的分類一、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115二、補償性合同和給付性合同據保險合同的經濟性質劃分,可分為補償性合同和給付性合同。補償性保險合同:財產和醫療保險合同;給付性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6二、補償性合同和給付性合同據保險合同的經濟性質劃分,可分116三、指定險保險合同和一切險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合同承保的風險分類:分為指定險保險合同和一切險保險合同。指定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承保一種或幾種風險的保險合同。指定險保險合同的保險人一般在保險條款中都明確列舉出所承保的風險。僅承保一種風險的保險合同,為單一風險保險合同;承保數種風險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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