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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9眾合法考主觀題刑訴考前聚焦答案解析左寧張三殺妻案解析李大四無權向某縣公安機關控告張三的犯罪行為。在我國,只有被害人可以控告,李大四并非本案被害人,他可以報案,但不能控告。張三的交待無需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偵杳人員通過暴力方式,致犯罪嫌疑人劇烈痛苦,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應當依法排除。本案中,偵查人員威脅張三,但張三在威脅之下做出了“我確實沒有殺害李四,村口的女尸和我沒有關系”的辯解。辯解對保護犯罪嫌疑人有利,不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趙六的證言無需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依法排除。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偵查人員通過威脅證人獲取的證言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定案根據。本案中,趙六先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此時他并沒有遭到威脅,因此證言無需排除。趙六作證后,才遭到了偵查人員威脅,但趙六在遭到威脅后就沒有再做出陳述。張三有權約見值班律師。根據刑訴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本案中,張三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也沒有為張三提供法律援助,某縣看守所應當告知張三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偵查人員告知張三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不正確。根據公安部規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若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犯罪嫌疑人指派辯護律師。本案中,張三涉嫌故意殺害李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張三也沒有委托辯護人,偵查人員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張三指派辯護律師。某縣公安機關對張三采取強制措施不合法。首先,某縣公安機關對張三采取的拘傳措施不合法。其一,根據刑訴法規定,拘傳應當持有拘傳證或者拘傳票,偵查機關不能對張三口頭拘傳。其二,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本案中,偵查機關對張三拘傳48小時后將張三拘留不合法。其次,某縣公安機關對張三拘留30日后報請某縣檢察院批準逮捕不合法。根據公安部規定,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本案中,張三涉嫌故意殺害李四,但不存在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情形,因此對張三的拘留時間不得延長至30日。首先,王五直接去看守所會見張三合法。根據刑訴法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本案中,王五可以直接趕赴看守所會見,某縣看守所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其次,某縣看守所的回復不合法。根據刑訴法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杳機關許可。本案中,張三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并且王五是審查起訴階段會見張三,某縣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某縣看守所告知王五第一次會見需要經過某縣公安機關許可是不合法的。首先,某縣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存在的違法情形包括:(1)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部門錯誤。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羈押必要性審查應當由辦案機關同級檢察院的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辦理。本案中,由檢察院公訴部門辦理不合法。(2)由檢察長決定不立案不合法。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檢察院經過初審決定不立案的,由檢察官決定不予立案,并書面告知申請人。(3)檢察院封存排除的非法證據不合法。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檢察院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后,被排除的非法證據應當隨案移送,并寫明為依法排除的非法證據。本案中,某縣檢察院排除非法證據后應當隨案將證據移送法院,不應當進行封存。其次,某市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存在的違法情形包括:(1)審查起訴時沒有訊問張三不合法。根據刑訴法規定,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2)將案件退回某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不合法。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對于在審查起訴期間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誦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本案中,某市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可以自行偵查,也可以將案件退回某縣檢察院,再由某縣檢察院退回某縣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但不可以退回某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3)安排張三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不合法。根據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本案中,張三拒不認罪,只是為了能獲取有利裁判而違背意愿認罪,張三不符合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條件。此外,某市檢察院安排張三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也沒有安排辯護人王五在場,不合法。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某市中級法院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開展非法證據排除的調查程序:調查時間:庭審期間,法庭決定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的,應當先行當庭調查。但為防止庭審過分遲延,也可以在法庭調杳結束前進行調杳。證明責任: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調杳方法:公訴人可以出示訊問筆錄、提訊登記、體檢記錄、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證據材料,有針對性地播放訊問錄音錄像,提請法庭通知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出示相關線索或者材料,并申請法庭播放特定時段的訊問錄音錄像。結論告知:法庭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后,應當當庭作出是否排除有關證據的決定。必要時,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議庭評議或者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再次開庭時宣布決定。證明標準:經法庭審理,確認存在本規定所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法庭根據相關線索或者材料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而人民檢察院未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宣判結果: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證據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某市中級法院采納了尸體勘驗筆錄和尸體辨認筆錄正確。首先,某市中級法院可以采納尸體勘驗筆錄。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勘驗、檢查筆錄存在明顯不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說明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本案中,偵查人員勘驗尸體時沒有制作筆錄,但對勘驗過程進行了全程錄像并隨后補上了筆錄,屬于對瑕疵證據的補正,該尸檢筆錄可以被某市中級法院采納。其次,某市中級法院可以采納尸體辨認筆錄。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三)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四)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六)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偵查機關組織辨認水塘邊尸體時沒有邀請見證人,也沒有對辨認過程進行錄像,不屬于上述導致辨認筆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的情形,因此該辨認筆錄屬于瑕疵證據。偵查人員在案發現場因客觀原因無法找到見證人,由兩名偵查人員組織辨認并由李大四在辨認筆錄上簽名,屬于對辯護人筆錄進行了補正,該筆錄可以被某市中級法院采納。某省高級法院第一次將案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正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第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將案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案中,某省高級法院認為認定尸體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將案件撤銷原判,發回某市中級法院重審。某省高級法院第二次將案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不正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決后,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裁定,不得再發回重新審判。本案中,某省高級法院將案件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某市中級法院重新審判,作出判決后,張三上訴,某省高級法院仍然認為一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只能依法改判,不得再將案件發回重審。市檢察院撤回起訴后,指令某縣檢察院向某縣法院提起公訴合法。在我國,檢察院上下級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上級檢察院認為案件應當由下級檢察院管轄的,有權指令下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起公訴。某縣檢察院接受某市檢察院指令向某縣法院提起公訴,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某縣法院應當將有關情況晨報原第二審人民法院,即某省高級法院。某省高級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決定將案件移送原第一審人民法院即某市中級法院,或者移送某省高級法院認為合適的其他人民法院審判。張三可以向某市中級法院申訴。某市中級法院的做法不正確。首先,張三可以向某市中級法院申訴。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申訴由終審法院審查處理。本案中,某市中級法院為終審法院,因此張三有權向某市中級法院申訴。其次,某市中級法院告知張三向某省高級法院申訴不正確。終審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的申訴,不應當予以拒絕。張三可以向某省高級法院申訴。某省高級法院的做法不正確。首先,張三可以向某省高級法院申訴。某市中級法院對張三的申訴不予審查處理,張三有權向終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即某省高級法院申訴。其次,某省高級法院告知張三應當先向某市中級法院申訴不合法。根據司法解釋規定,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并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復雜、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可見,本案中,某省高級法院可以告知張三向某市中級法院申訴,但卻不能告知張三必須先向某市中級法院申訴。某縣法院對本案啟動再審不正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提審。可見,終審法院的下級法院沒有啟動再審的權力,本案中,案件在某市中級法院生效,某縣法院無權啟動再審。黃氏叔侄強奸殺人案D市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存在兩處違法:(1)將黃大、黃二羈押于D市看守所同一監室不合法。本案中黃二系未成年人,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偵查機關應當將黃大與黃二分別關押。(2)一并訊問黃大、黃二不合法。根據刑訴法規定,偵查人員訊問同案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分別訊問。本案黃大、黃二系同案犯,偵查人員應當對二人分別審訊。D市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合法。根據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本案中,黃大、黃二認罪認罰,D市檢察院應當提出量刑建議。本案不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理。根據刑訴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可見,速裁程序只能適用于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本案由D市中級法院審理,不得適用速裁程序。D市中級法院的審理程序存在以下違法之處:(1)公開審理不正確。根據刑訴法規定,對于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應當不公開審理。本案涉嫌強奸殺人,關涉個人隱私,D市中級法院不應當公開審理。(2)適用少年法庭審理不正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周歲,并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由少年法庭審理。本案中,黃二系未成年人,黃大帶領黃二實施犯罪,黃二不是首要分子或者主犯,對本案不應適用少年法庭審理。(3)法庭調查發言順序錯誤。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開始后,應當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起訴狀。本案中,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發言并由辯護人進行詢問,遂后再由林某宣讀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是不合法的。(4)法庭準許鄭某不作證錯誤。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若證人身處國外短期無法回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其不出庭,證人可以通過視頻等方式作證。可見,證人即便出國,仍負有作證義務,只是可以通過視頻等其他方式作證。本案中法庭因鄭某在國外而準許鄭某不作證是違法的。(5)法庭采納戴某意見將鄭某的證言排除不合法。在我國,證人在法庭外所做證言屬于傳聞證據,傳聞證據若有其他證據印證或者補強,仍然具有可采性。本案中,鄭某的庭前證言屬于傳聞證據,如果能夠得到其他證據印證可以作為定案根據。而法庭采納戴某意見將鄭某證言定性為非法證據而排除是不合法的。(6)法庭裁定中止審理不正確。根據刑訴法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本案中辯護人申請法庭調取新證據,不屬于上述中止審理的法定情形。(7)法庭要求公訴人補充偵查不正確。在我國,法院的審理程序具有被動性和法定性,法庭一般應當就公訴人起訴的案件事實及移送的證據材料進行審理,不可以主動要求公訴人補充偵查。本案中法庭要求公訴人補充偵查是缺失法律根據的。(8)法庭允許辯護人李某代替黃二進行最后陳述不正確。在我國,被告人最后陳述是被告人的一項重要審判權利,不得由其他人代替行使。本案中,辯護人不能替代被告人做最后陳述。D市中級法院拒絕采納D市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合法。根據刑訴法規定,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本案中,張大、張二在庭審中均翻供,拒不認罪,法院可以依職權作出裁判,無需采納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A省高級法院的審理程序存在以下違法之處:(1)通知D市公安機關將黃二交付執行不正確。共同犯罪案件,一部分被告人上訴,全案進入第二審程序,案件暫未生效。本案中,黃大對一審刑事部分上訴,案件進入二審,黃大、黃二案件均未生效,對黃二不能交付執行。(2)對本案公開審理不正確。本案因涉及強奸殺人,關涉個人隱私,不應當公開審理。(3)拒絕黃二出庭不正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同案審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未對其判決提出抗訴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應當準許。本案中,黃二沒有提出上訴,也沒有被檢察院抗訴,黃二申請出席第二審程序發表意見,A省高級法院應當準許。(4)改判黃大強奸罪,死刑立即執行不正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對于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案件,原判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得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本案中,一審法院對黃大以強奸罪,判無期徒刑。故意殺人罪,判死刑立即執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立即執行。黃大上訴后,A省高級法院不予支持故意殺人罪,以強奸罪判處黃大死刑立即執行加重了黃大一審裁判中強奸罪無期徒刑的刑罰,違背上訴不加刑原則。(5)改判附帶民事訴訟賠償4萬元不正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抗訴,附帶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發現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附帶民事部分予以糾正。本案中,黃大僅對一審刑事部分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序后,附帶民事部分已經生效,A省高級法院認為附帶民事部分確有錯誤,不得直接改判,應當啟動再審進行糾正。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程序存在以下違法之處:(1)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錯誤。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死刑復核程序采取調杳訊問式,即進行書面審理同時應當訊問被告人的方式。故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不應當開庭審理本案。(2)最高人民法院對黃大改判不正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復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收到了新的電子數據,可以證明黃大沒有實施犯罪事實,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核準黃大死刑,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3)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原審法院法官承擔錯案責任不正確。本案系因復核期間出現新的犯罪事實導致案情變化,原審法院審理時新的證據尚未出現,不能認為原審法院將案件裁判錯誤,原審法院法官無需因此承擔錯案責任。首先,黃大向法院的申訴存在問題。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可以向終審法院和終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甚至上一級法院的上級法院申訴。本案中,黃大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生效,黃大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不得向終審法院的下級法院,即A省高級法院和D市中級法院申訴。其次,黃大向檢察院的申訴也存在問題。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申訴。本案中,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判,黃大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但不可以向A省檢察院和D市檢察院申訴。A省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不正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本案中,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再審抗訴,A省高級法院沒有抗訴資格。最高人民法院將案件指定A省B市中級法院再審不正確。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為本案的終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自行對本案啟動再審程序,不應當將案件指令下級法院再審。B市檢察院向A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正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對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確有錯誤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審程序審判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將案件指定A省B市中級法院再審,B市中級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理,做出的判決暫未生效,B市檢察院若認為判決確有錯誤,可以向A省高級法院抗訴。論述題模板一一黑白配一、概念(逐詞分析)二、白(懲罰與保障,實體與程序,效率和正義)三、黑(理念跟不上,立法不健全,實踐不落實,配套不完善,全新無經驗)四、配(應當支持,仍存問題,繼往開來)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只需吸收主要的標題框架,剩余內容理解為主,其他題目一樣)2018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從立法的高度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這是我國刑事訴訟領域的一場重大變革,是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成果,對于完善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依法及時有效懲罰犯罪、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不是一個新制度,過去主要體現在刑事實體法上,刑法中的自首、坦白、緩刑、減刑、假釋等都屬于認罪認罰從寬的范疇。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此項改革任務是“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而不是“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之所以要“完善”是因為以往在刑訴法中缺乏直接、明確的相關規定,以致刑法上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不能與其形成配套機制。因而,現行《刑訴法》第15條從基本原則的高度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立法中的具體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刑訴法》中的規定涉及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在偵查階段,批準或決定逮捕時,把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情況作為其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偵查終結移送案件時,對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在審查起訴階段,對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案件,檢察人員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律師的意見,對于自愿認罪認罰的案件,應當提出量刑建議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下由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中對于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在10至15日內起訴到法院。對于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可以撤銷案件或作出不起訴決定;在審判階段,經法院審查確系認罪認罰案件,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以適用速裁程序,應當在10至15日內審結,當庭宣判;法院一般應當采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意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依法及時懲治犯罪、強化人權保障、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推動繁簡分流、提升訴訟質量效率、完善多層次刑事訴訟程序體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第一,有利于程序繁簡分流,提高辦案效率。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原則覆蓋到偵查、起訴及審判三階段,通過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幫助,犯罪嫌疑人從刑事訴訟程序開始即對該項原則知悉,可以有效地保證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涉案行為進行理性的思考,從而保證訴訟程序順利地推進,提高辦案機關的工作效率。此外,對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公訴機關會縮短審查起訴期限,審判機關如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也會相應縮短審理期限。第二,有利于擴大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檢察院應當提出量刑建議,法院一般應當采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此外,對于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罪行的,如果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都體現了檢察院自由裁量權的擴大。第三,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認罪認罰,在偵查階段有可能被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有可能被不起訴,在審判階段有可能被從寬處罰。同時,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相應的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限有可能縮短,這些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意義重大。第四,有利于法律援助全覆蓋的實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擴展了需要律師案件的數量,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隨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完善,能促進辯護權內容的增加,有助于律師在偵查階段相關權利的落實。第五,有利于實現審判中心主義。我國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卷宗中心主義”問題,這與我國法院案多人少的現狀密不可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鼓勵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從而大大提升審判效率。如此,隨著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對案件的分流,法院可以對其他少數的被告人拒不認罪,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進行“精細審理”,對這部分案件實現審判中心主義。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仍需注意的問題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同時,也應當注意避免在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首先,相關立法規定仍需細化解釋。《刑訴法》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從寬確立為一項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但是怎樣保障“自愿”?何為“認罪”、“認罰”?如何“從寬”?目前并沒有細化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應當及時出臺司法解釋,對相關的問題進行細化規定,提升認罪認罰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其次,防止效率提高對司法公正矯枉過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利于提升辦案效率,但在效率提升的同時應當更加注重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保障。應當重點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防止發生無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了盡快擺脫訴訟程序而認罪的現象,盡力避免產生冤錯案件。最后,不能忽視對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保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意義重大,但同時也不能忽視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保障。具言之,《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檢察院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相關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但是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知情權,增加辦案機關的告知義務。同時,也應當對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問題予以妥善解決,被害人只有在律師的法律幫助下,才能對所了解的情況做出準確的判斷,并提出專業的法律意見。二、捕訴合一“捕訴合一”,是一種檢察職權的配置,是目前我國司法改革的一大熱點。“捕訴合一”指的是將同一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由同一個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辦理。這一做法是否可行在我國學界存在正反兩方面意見一肯定說、否定說。(1)否定說的主要觀點包括:其一,“捕訴合一”會否定逮捕程序獨立的價值,容易造成逮捕權的不當使用。其二,“捕訴合一”不利于檢察官秉持客觀義務,將司法審查交給公訴部門并不妥當。其三,“捕訴合一”不利于司法制度的精密化和檢察職能的精細化。其四,“捕訴合一”會使檢察機關內部失去監督,不利于提升辦案質量。其五,“捕訴合一”會弱化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的職能。(2)肯定說的主要觀點包括:其一,“捕訴合一”符合中國的國情。我國憲法將批捕權、起訴權統一賦予了檢察機關,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必須分開行使,“捕訴合一”具有內在合理性。其二,“捕訴合一”有利于加強偵查監督力度,提高辦案質量。“捕訴合一”要求“誰捕誰訴”,負責批捕的檢察官會根據起訴的標準從批捕開始就關注偵查,有利于及時監督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其三,“捕訴合一”可以提高訴訟效率。實行“捕訴合一”,檢察官既負責批準逮捕,也負責審查起訴,這樣檢察官在審查起訴前就對案情有所掌握,在審查起訴時就無需再進行同質化的閱卷、審查工作。其四,“捕訴合一”有利于律師辯護,保障人權。批捕、起訴由一個檢察官負責,則不會出現案件改變了訴訟階段,律師找不到案件承辦人的情況,“捕訴合一”有利于保障案件承辦人員和承辦意見的一致性,更有利于律師進行辯護。其五,“捕訴合一”可以提高檢察官的業務能力。“捕訴合一”讓一名檢察官對一個案件既行使批捕權,又行使起訴權,對批捕和起訴的結果都要負責,有利于提升檢察官的專業水平。綜上,筆者認為,“捕訴合一”的司法改革不能脫離我國目前所處的時代語境,隨著我國刑訴法的兩次修改,隨著法治與正當程序理念深入人心,隨著一些改革制度的大力推進,和一二十年前相比,檢察機關辦案人員的業務素質普遍得到了提升,司法官員秉持客觀、公正義務的精神也深入檢察官的腦海。再結合我國各省市檢察機關進行“捕訴合一”試點的數據分析,“捕訴合一”總體來說是瑕不掩瑜,比較可行的。因此,可以再進一步推進“捕訴合一”規則的細化,擴大,捕訴合一”案件的適用范圍,進一步權衡“捕訴合一”給檢察權行使帶來的利弊,最終作出理性的抉擇。三、速裁程序刑事速裁程序是較我國簡易程序更為簡化的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是我國當前刑事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熱點議題。刑事速裁程序是應對我國不斷增加的犯罪數量以及司法資源的有限性二者之間矛盾的必然選擇,是優化刑事司法資源配置、推動我國刑事訴訟體制改革的必然要求。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將速裁程序法定化。但當前刑事速裁程序的構建還不盡完善,仍然存在不少問題。(一)速裁程序的價值首先,速裁程序有利于構建多層次訴訟程序體系。速裁程序的出現,有利于構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速裁程序有序銜接的多層次訴訟程序體系,簡案快辦,繁案精辦,實現訴訟程序與案件難易、刑罰輕重相適應。其次,速裁程序有利于提升辦案效率。速裁程序是在簡易程序基礎上,對認罪認罰的輕罪案件分流處理,進一步簡化訴訟程序,推進繁簡分流。最后,速裁程序有利于強化司法人權保障。速裁程序,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輕罪案件設計的訴訟程序,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適用速裁程序,讓被告人能夠獲取較輕量刑,盡快完成訴訟程序,有利于維護其合法權益。(二)速裁程序的適用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認罪認罰案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理:一是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即危害國家安全、暴力恐怖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二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即人民法院根據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認為案件事實明確,定罪量刑的證據客觀全面。速裁程序的庭審程序比簡易程序還要簡化,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為確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在決定適用速裁程序前,應當對案件的證據情況進行實質性審查,確認證據確實、充分。如果事實不清、證據存疑,不能適用速裁程序。三是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確保被告人的程序選擇權。(三)速裁程序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速裁程序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有待于進一步完善。認罪認罰的自愿性不好保證。無論是速裁程序的啟動、控辯協議的達成,還是庭審程序的簡化,都需要以被告人認同檢察機關的指控罪名以及量刑建議為前提。而自愿性則是判斷被告人認罪認罰是否有效的關鍵指標。在刑事速裁案件的審前階段,個別情形存在偵查人員為了獲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答辯,對其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取供手段。這些手段不僅嚴重損害其認罪認罰自愿性,還侵犯了其基本人權。認罪認罰的真實性不好審查。有時被告人會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在沒有實施犯罪的情況下故意認罪認罰,或者自發承認檢察機關指控的與自己所犯之罪相異的罪名,接受明顯不合理的量刑建議,都屬于不真實的認罪認罰決定。更為嚴重的是,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往往會接受一審裁判結論,進而放棄獲得救濟的權利。對裁判的救濟缺乏保障。目前立法中沒有規定被告人適用速裁程序后,對裁判不服的救濟方式。在實踐中,還有因被告人適用速裁程序后上訴,第二審法院加重被告人刑罰的情形出現。(四)對速裁程序需要進一步完善首先,切實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于通過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威脅等方式獲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依法排除。防止偵查人員通過非法方法逼迫犯罪嫌疑人違背意愿認罪。其次,加強法庭對證明標準的掌握。即便被告人認罪認罰,法庭審理程序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但法庭仍應當在審前階段和審理過程中嚴把證據關,對于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案件不能輕易判決被告人有罪,防止被告人沒有實施犯罪事實但為了能夠盡快擺脫訴訟而虛假認罪。最后,理性、依法對待被告人對速裁程序裁判結果的上訴。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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