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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10頁共10頁在線旅游經營效勞管理暫行規定第一章總那么第一條為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標準在線旅游市場秩序,促進在線旅游行業可持續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平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旅行社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在線旅游經營效勞,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在線旅游經營效勞,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為旅游者提供包價旅游效勞或者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單項旅游效勞的經營活動。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在線旅游經營者,是指從事在線旅游經營效勞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在線旅游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效勞提供旅游效勞的經營者。本規定所稱平臺經營者,是指為在線旅游經營效勞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效勞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本規定所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平臺經營者提供旅游效勞的在線旅游經營者。第四條在線旅游經營者提供在線旅游經營效勞,應當遵守社會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堅守人身財產平安、信息內容平安、網絡平安等底線,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當產品和效勞質量責任,承受政府和社會的監視。第五條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職責依法負責全國在線旅游經營效勞的指導、協調、監管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在線旅游經營效勞的監視管理工作。第六條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在財政、稅收、金融、保險等方面支持在線旅游行業開展,保障在線旅游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充分發揮在線旅游經營者在旅游目的地推廣、旅游公共效勞體系建立、旅游大數據應用、景區門票預約和流量控制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推動旅游業高質量開展。第二章運營第七條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旅游者平安保護制度,制定應急預案,結合有關政府部門發布的平安風險提示等信息進展風險監測和平安評估,及時排查平安隱患,做好旅游平安宣傳與引導、風險提示與防范、應急救助與處置等工作。第八條在線旅游經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制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應當立即停頓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主管部門報告。平臺經營者應當對上傳至平臺的文字、圖片、音視頻等信息內容加強審核,確保平臺信息內容平安。第九條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平安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貫徹網絡平安等級保護制度,落實網絡平安管理和技術措施,制定網絡平安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開展演練,確保在線旅游經營效勞正常開展。第十條在線旅游經營者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獲得旅行社業務經營答應。第十一條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絡方式、行政答應、質量標準等級、信譽等級等信息進展真實性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平臺經營者應當催促平臺內經營者對其旅游輔助效勞者的進展真實性核驗、登記。第十二條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旅游效勞信息,不得進展虛假宣傳;未獲得質量標準、信譽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稱謂和標識。平臺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在線旅游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覽等預訂效勞的,應當建立公開、透明、可查詢的預訂渠道,促成相關預訂效勞依約履行。第十三條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保障旅游者的正當評價權,不得擅自屏蔽、刪除旅游者對其產品和效勞的評價,不得誤導、引誘、替代或者強迫旅游者做出評價,對旅游者做出的評價應當保存并向社會公開。在線旅游經營者刪除法律、法規制止發布或者傳輸的評價信息的,應當在后臺記錄和保存。第十四條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護旅游者個人信息等數據平安,在搜集旅游者信息時事先明示搜集旅游者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旅游者同意。在線旅游經營者在簽訂包價旅游合同或者出境旅游產品代訂合同時,應當提示旅游者提供緊急聯絡人信息。第十五條在線旅游經營者不得濫用大數據分析^p等技術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費記錄、旅游偏好等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進犯旅游者合法權益。第十六條在線旅游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包價旅游效勞的,應當依法與旅游者簽訂合同,并在全國旅游監管效勞平臺填報合同有關信息。第十七條經營旅行社業務的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銷售出境旅游產品時,應當為有購置境外旅游目的地保險需求的旅游者提供必要協助。第十八條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協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不合理低價游進展管理,不得為其提供交易時機。第十九條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效勞情況、旅游合同履行情況以及投訴處理情況等產品和效勞信息、交易信息依法進展記錄、保存,進展動態管理。第二十條社交網絡平臺、挪動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別人利用其效勞從事違法違規在線旅游經營效勞,或者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第二十一條平臺經營者應當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全國旅游投訴渠道。平臺內經營者與旅游者發生旅游糾紛的,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維護合法權益。鼓勵平臺經營者先行賠付。第二十二條平臺經營者發現以下情況,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并依法及時向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報告:〔一〕提供的旅游產品或者效勞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平安的;〔二〕經營效勞過程中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平安事故的;〔三〕平臺內經營者未經答應經營旅行社業務的;〔四〕出現法律、法規制止交易的產品或者效勞的;〔五〕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第三章監視檢查第二十三條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定期檢查以及與相關部門結合檢查的監視管理制度,依法對在線旅游經營效勞施行監視檢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在監視檢查過程中,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要求在線旅游經營者提供相關數據信息的,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數據信息的平安。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有不誠信經營、損害旅游者評價權、濫用技術手段設置不公平交易條件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在線旅游經營者,可以通過約談等行政指導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制止,并責令其限期整改。第二十五條在線旅游經營效勞違法行為由施行違法行為的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管轄。不能確定經營者住所地的,由經營者注冊登記地或者備案地、旅游合同履行地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管轄。受理在線旅游經營效勞相關投訴,參照前款處理。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法建立在線旅游行業信譽檔案,將在線旅游經營者市場主體登記、行政答應、抽查檢查、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行政處分等信息依法列入信譽記錄,適時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效勞平臺或者本部門官方網站公示,并與相關部門建立信譽檔案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對嚴重違法失信者施行結合懲戒措施。第二十七條支持在線旅游經營者成立行業組織,并按照本組織章程依法制定行業經營標準和效勞標準,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立和效勞質量評價,監視、引導本行業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平安要求或者有其他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行為,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當連帶責任。平臺經營者未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展審核,或者未對旅游者盡到平安提示或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害的,依法承當相應責任。第二十九條旅游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承當相關責任:〔一〕在旅游活動中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二〕未按要求提供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安康信息的;〔三〕不聽從在線旅游經營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合適自身條件的旅游活動,導致出現人身財產損害的;〔四〕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平安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第三十條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造成旅游者損害的,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及時進展救助。在線旅游經營者未及時進展救助造成旅游者損害的,依法承當相應責任。旅游者承受救助后,依法支付應當由個人承當的費用。第三十一條在線旅游經營者違背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平安法》第六十八條有關規定處理。第三十二條在線旅游經營者違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未依法獲得旅行社業務經營答應開展相關業務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在線旅游經營者違背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有關規定處理。第三十三條平臺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理:〔一〕違背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不依法履行核驗、登記義務的;〔二〕違背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不依法對違法情形采取必要處置措施或者未報告的;〔三〕違背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效勞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第三十四條在線旅游經營者違背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有關規定,未獲得質量標準、信譽等級使用相關稱謂和標識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五條違背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未在全國旅游監管效勞平臺填報包價旅游合同有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六條在線旅游經營者違背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為以不合理低價組織的旅游活動提供交易時機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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