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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經濟法概論(財經類)

PowerPoint課件第十三章

自然資源、能源

與環境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教材基本內容

第二部分:歷年真題考試重點歷年考試分值本章是本課程的非重點章,每年在考試中大多以多項選擇題、名詞解釋的方式出現,每次考試的分值在3分左右。大家在復習的時候要重點關注在本章中有可能考多項選擇題、名詞解釋的知識點。第十三章自然資源、能源

與環境法律制度內容提要和重點內容提要:

自然資源法律制度包括自然資源規劃制度、自然資源綜合利用制度、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公開出售制度等。能源法律制度包括:電力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在環境保護領域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制度、排污收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內容提要和重點重點:自然資源的概念、種類和特征;自然資源法的調整對象;自然資源法律制度;能源與能源法;電力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環境、環境問題與環境保護;環境法概念、特征和體系;環境法律制度;環境法律責任。第十三章自然資源、能源與

環境法律制度第一節自然資源法律制度第二節能源法律制度第三節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第一節自然資源法律制度一自然資源的概念、種類和特征二自然資源法的調整對象三自然資源法律制度1.自然資源的概念

自然資源,是指自然界中存在的、在一定的經濟技術條件下可以被人類利用的物質要素和能量,包括土地、森林、草原、水、礦藏、生物等。1.自然資源的概念自然資源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和條件,離開自然資源或者沒有自然資源,人類就不可以獲得持續發展的源泉或者根本就難以生存下去。2.自然資源的種類按自然資源開采和物理構成:按照開采和資源的物理構成劃分:土地資源;水產資源;森林資源;礦產資源等按自然資源的分布結構:地上(地表)資源;地下(地殼)資源按自然資源的利用限度:可更新資源;不可更新資源自然資源的特征1.自然資源具有有用性2.自然資源的關聯性3.自然資源的稀有性1.自然資源具有有用性

多數自然資源,都具有兩方面的有用性,即經濟上的和生態上的有用性。1.自然資源具有有用性

經濟上的有用性是指自然資源能夠被用來改善其生產條件和生活條件;1.自然資源具有有用性生態上的有用性是指自然資源具有可以給人們提供除了基本條件之外的休閑娛樂、觀賞、郊游、旅行等提高人類生存質量的生態屬性。案例:生態系統的脆弱性2.自然資源的關聯性在生態系統的不同的子系統,在這個系統內,各種資源之間存在著密不可分的關系,任何一種資源的變化,都會影響其他資源的變化,以致直接或間接影響整個生態系統。3.自然資源的稀有性許多資源是可以更新的,總的來說是無限的,其稀缺性并不明顯,對自然資源的過度開采,超過其更新的速度,造成有些可更新資源的緊缺和滅絕。3.自然資源的稀有性自然資源如煤炭、石油來說,其形成時間過久,總的儲量有限,過度使用,導致這些資源的枯竭。3.自然資源的稀有性受自然資源有限性或者稀缺性的影響,人類“開源節流”,節約和合理使用自然資源,以保障人類社會的永續發展。第一節自然資源法律制度一自然資源的概念、種類和特征二自然資源法的調整對象三自然資源法律制度二自然資源法的調整對象自然資源法是關于各種自然資源的權屬、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二自然資源法的調整對象自然資源法由土地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漁業法等各部門自然資源法組成。二自然資源法的調整對象自然資源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極為復雜和廣泛。二.自然資源法的調整對象1.自然資源的權屬關系2.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關系3.自然資源的管理關系4.自然資源的保護關系1.自然資源的權屬關系自然資源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的關系憲法第9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睉椃ǖ?條規定依據憲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森林法、土地法、草原法等了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并對自然資源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進行了規定,(礦產資源法)對探礦權、采礦權、礦業權的取得、轉讓進行了規定;(水法)對水權作了規定,(森林法)對林權進行了規定等。案例:公有制基礎的終極基礎土地的公有制案例:公共綠地的悲劇內蒙古大草原過度放牧導致草場退化,沙漠形成2.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關系自然資源作為人類生存的物質條件,人們要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各種資源產品。自然資源是有限的,開發、利用不合理,對自然資源造成不可逆轉的影響,制約人類對自然資源的利用。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關系對自然資源進行有序、富有效率的合理開發、利用,就成為自然資源法的內容之一。

礦產資源法第39條礦產資源法規定對礦產資源的開發統一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3.自然資源的管理關系自然資源除了屬于集體所有的之外,屬于國家所有。自然資源作為國家的資源性國有資產,國家對自然資源進行管理,確保自然資源的保值增值。

4.自然資源的保護關系自然資源的經濟與環境雙重價值決定了對自然資源的保護,保證人們對自然資源的永續利用。只注重自然資源的開發,不重視對自然資源的保護是短期行為。4.自然資源的保護關系20世紀70年代以來,經濟的發展,對資源的利用超過自然資源的更新,造成自然資源的嚴重短缺和危機。對自然資源的保護成為自然資源立法的重要內容。自然資源的所有權1.礦藏、水流只能歸國家所有。2.其他自然資源,不同規定,分別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案例:小產權房農村的土地屬于集體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第一節自然資源法律制度一自然資源的概念、種類和特征二自然資源法的調整對象三自然資源法律制度三自然資源的法律制度1.自然資源規劃制度2.自然資源綜合利用制度3.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4.自然資源使用權公開出售制度1.自然資源規劃制度國家自然資源法律關于自然資源規劃的指定、頒布、實施以及內容所作的一系列規定。自然資源規劃制度自然資源的規劃是指自然資源本身的特點和國民經濟發展的要求,在一定規劃期內對各類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保護所作的總體安排。2.自然資源綜合利用制度國家法律關于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措施、辦法和程序等規定的一整套準則?!锻恋毓芾矸ā?、《森林法》、《水法》等都做了規定。3.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指采取強制手段使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或個人支付一定費用的制度。自然資源的有償使用形式包括兩種:資源稅和使用費

(1)資源稅1993年發布的《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開采國家規定的礦產品和生產鹽繳納資源稅。(2)使用費《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規定了土地開墾費、耕地閑置費、土地恢復費等;《森林法》規定了育林費、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費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對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采取既征稅又收費的辦法。4.自然資源使用權公開出售制度指自然資源使用權經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程序取得。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防止腐敗;保障對自然資源可持續使用的法律制度。自然資源使用權公開出售制度1.概念。自然資源使用權經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程序取得。2.該制度比許可證制度更合理。3.意義。可以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防止腐??;是保障對自然資源可持續使用的法律制度。第二節能源法律制度一能源與能源法二電力法三煤炭法四節約能源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規定了土地開墾費、耕地閑置費、土地恢復費等;第三節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二環境法概念、特征和體系《煤炭法》規定,保護煤炭資源,禁止任何亂采、濫挖破壞煤炭資源的行為;為了遏制煤炭經營市場的魚目混雜、爭資源、搶運力、哄抬煤價等損害礦業企業利益的行為,(煤炭法)第46條規定“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有權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煤炭。(二)健全電價形成機制第一節自然資源法律制度(2)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環境法概念、特征和體系;中新網7月4日電國務院法制辦近日全文公布《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草案)》,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內容評價對象的不同而不同。三制度是指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設計、施工、投產使用的制度。(1)設計:指建設單位在委托設計單位進行項目設計時,應將環境保護設施一并委托設計,承擔設計任務的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把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進行設計,并在設計過程中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對周圍環境的影響。(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低于26攝氏度,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高于20攝氏度。《環境保護法》和各單行的環境保護法律對環境刑事責任作了規定。一能源與能源法1、能源概念2、能源分類3、能源法

1、能源概念能源是指人類各種能量的來源。指自然界的能源資源,如煤炭、石油等,或指能量如太陽能、風能等。2、能源分類(1)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天然能源,和人工能源(2)再生能源和非再生能源:得到補充的能源(3)常規能源和新能源:核能,潮汐能,案例:財政部對風電企業進行直補8月20日,財政部發布《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了中央財政安排風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的補助標準和資金使用范圍,并將對風力發電設備制造商給予直接的現金補貼。案例:上海企業購買綠色電上海市政府發布了《上海市綠色電力認購營銷試行辦法》,企業和政府部門、市民均可參加“綠電”認購,此舉標志著上海成為第一個率先實施綠色電力機制的城市。綠色電力是指由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生產的電力?!熬G電”的成本接近普通火力發電的兩倍,因此價格比常規電價要高出0.53元。3、能源法為了保證能源安全,頒布了一系列能源法律,如《電力法》(1995年12月28日通過)、《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通過)、《節約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通過)等第二節能源法律制度一能源與能源法二電力法三煤炭法四節約能源法二電力法按照2002年國務院批準的《電力體制改革方案》,實行了廠網分開,競價上網,打破壟斷,引入競爭的電力體制改革。電力法概述1.廠網分開、競價上網2.健全合理的電價形成機制3.電力監管:中國電力監督管理委員會(一)廠網分開、競價上網廠網分開,將電力公司管理的資產按照發電和電網兩類業務劃分,管網的不管電廠,并分別進行資產重組。競價上網,電廠報價,誰的電價低就吸收誰的電,公平競爭。

(二)健全電價形成機制電價體系將劃分為上網電價,輸、配電價和終端銷售電價。(二)健全電價形成機制發電環節引入競爭機制,上網電價由國家制定的容量電價和市場競價產生的電量電價組成;兩部制電價由容量電價和電量電價兩部份構成。容量電價邊際成本和少量收益構成,對不同電能質量的電廠(機組)分類別(如基荷、腰荷)支付。對網內各機組容量成本進行加權平均,確定電網的平均年容量電價。

電量電價,變動成本和合理收益而定.(二)健全電價形成機制輸、配電價,在效率原則、成本約束和激勵機制的條件下,政府確定定價原則,用戶終端銷售電價以上述電價為基礎形成,與上網電價聯動機。案例:蓄能電站用電高峰和用電低峰投資電站按平均用電水平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在山上建立一個水庫,晚上用電低峰時用多余的電把水抽到水庫里,白天放水發電浙江富春江有一個蓄能電站第二節能源法律制度一能源與能源法二電力法三煤炭法四節約能源法三煤炭法國家客觀現實所決定,一次能源中以煤炭為主的消費結構難以改變,對煤炭資源的保護,規范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有重大意義。

煤炭法概述1.煤炭生產許可制度2.煤炭經營主體資格審批制度3.開采煤炭要注意防止污染4.保護煤炭能源和礦區財產安全1.煤炭生產許可制度

煤炭生產條件復雜多變,存在瓦斯突出與爆炸、煤炭自燃、礦井突水和沖擊礦壓等五大自然災害(“五毒”),是安全生產風險極高的行業。規范煤炭生產活動,保證安全生產,煤礦企業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建立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煤炭法規定(煤炭法)規定,實行煤炭生產許可制度。煤礦投入生產前,煤礦企業向煤炭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對生產和安全條件進行審查,發給煤炭生產許可證。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2.煤炭經營主體資格審批制度為了遏制煤炭經營市場的魚目混雜、爭資源、搶運力、哄抬煤價等損害礦業企業利益的行為,(煤炭法)第46條規定“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有權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煤炭?!泵禾糠ǖ?7條規定第47條規定,設立煤炭經營企業,具備下列條件: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必要的設施和儲存煤炭的場地;有符合標準的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符合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煤炭法第47條規定有關審批機關按照權限進行資格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可予批準。經批準登記后方可取得煤炭經營主體資格。未取得煤炭經營資格不得進行煤炭經營活動。為了減少和取消煤炭經營過程中不合理的中間環節,提倡有條件的煤礦企業直銷煤炭。3.開采煤炭要注意防止污染

煤炭的開采、加工、燃燒利用過程中都會產生煙塵和二氧化硫的污染。為了盡量減少因煤炭的產生的污染,開采清潔煤、清潔開采煤、清潔利用煤,廢棄物資源化將是煤炭行業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3.開采煤炭要注意防止污染開采清潔煤,就是開采優質煤,開采低灰、低硫、低有害元素的煤,從源頭開始減少污染環境之物質的生產量。在煤炭工業結構調整過程中,應關停高硫、高灰煤礦井。4.保護煤炭能源和礦區財產安全《煤炭法》規定,保護煤炭資源,禁止任何亂采、濫挖破壞煤炭資源的行為;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特殊煤種或者稀缺煤種,實行保護性開采;開采煤炭資源符合煤礦開采規程,遵守合理的開采順序,達到規定的煤炭資源回采率;鼓勵煤礦企業進行復采或者開來邊角殘煤和極薄煤。4.保護煤炭能源和礦區財產安全《煤炭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很危害煤礦礦區的電力、通訊、水源、交通及其他生產設施;未經煤礦企業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煤礦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間內在該土地上種植、養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未經煤礦企業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煤礦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專用道路、專用航道、專用碼頭、電力專用線、專用供水管路;4.保護煤炭能源和礦區財產安全單位在煤礦采區范圍內進行可能危及煤礦安全的作業時,經煤礦企業同意,報煤炭管理部門批準,采取安全措施,進行作業;煤礦礦區范圍內建設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與煤礦企業協商并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第二節能源法律制度一能源與能源法二電力法三煤炭法四節約能源法案例:國務院夏天空調26度的規定中新網7月4日電國務院法制辦近日全文公布《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草案)》,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該草案規定:對使用空調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低于26攝氏度,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高于20攝氏度。

四節約能源法1、節能是指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減少從能源生產到消費各個環節的損失和浪費,更加、合理地利用能源。節能是的長遠戰略方針。節約能源法通過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改善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國民經濟向節能型發展。鼓勵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節約能源法概述1.建筑物節能管理制度2.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制度3.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管理4.發展節能技術、對落后能耗設備進行淘汰1.建筑物節能管理制度節約能源法第37條規定,建筑物的設計和建造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用節能型的建筑結構、材料、器具和產品,提高保溫隔熱性能,減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建設部2000年發布的(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對民用建筑節能專門進行了規定。案例:中國現在住宅的趨勢大窗,高屋2.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制度

能源效率標識是附在用能產品上的一種信息標簽,表示產品的能源性能(通常以能耗量、能源效率或能源成本的形式給出),產品達到節能標準程度的高低,為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提供信息,幫助消費者選擇能效更高的產品。2.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制度能效標識制度以其投入少、見效快、對消費者影響大等優點,得到了許多國家的認可,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普及。成立了中國節能產品認證中心(CECP),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推動能源效率標識制度的發展。案例:能源效率標識案例:1ED半導體照明1、1ED半導體照明作為光源2、1ED作為光源直接取代1CD的CCF13.重點用能單位的管理重點用能單位是能源消耗的重點,是能耗大戶。3.重點用能單位的管理節約能源法規定,重點用能單位:(1)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2)有關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噸以上不滿1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的管理重點用能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報送能源利用狀況(能源消費情況、用能效率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報告。4.發展節能技術落后的能耗設備進行淘汰。節約能源法規定,生產、銷售用能產品和使用用能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用能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淘汰的關鍵在于發展節能技術。

案例:太陽能新技術硅片價格很高用凹鏡的方式進行聚光光敏傳感器和機械部分連動,控制聚光鏡向太陽方向旋轉鼓勵發展節能技術(1)推廣熱電聯產、集中供熱,提高熱電機組的利用率,發展熱能梯級利用技術,熱、電、冷聯產技術和熱、電、煤氣三聯供技術,提高熱能綜合利用率;鼓勵發展節能技術(2)實現電動機、風機、泵類設備和系統的經濟運行,發展電機調速節電和電力電子節電技術,開發、生產、推廣質優、價廉的節能器材,提高電能利用效率;鼓勵發展節能技術(3)推廣適合國內煤種的硫化床燃燒、無煙燃燒和氣化、液化等活凈煤技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鼓勵發展節能技術(4)發展和推廣其他在節能工作中證明技術成熟效益顯著的通用節能技術。第三節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一環境、環境問題與環境保護二環境法概念、特征和體系三環境法律制度四環境法律責任一環境、環境問題與環境保護(一)環境的概念與種類(二)環境問題(三)環境保護(一)環境的概念與種類1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城市和農村等。

環境的概念與種類①環境要素的形成:自然環境和人工環境②環境要素的不同: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壤環境、海洋環境、生物環境等③環境功能的不同: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④環境范圍的不同:室內環境、社區環境、村鎮環境、城市環境、區域環境、全球環境和宇宙環境等自然環境和人工環境自然環境又稱天然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自然因素。包括大氣、水、海洋、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等。自然環境和人工環境人工環境,人造環境、人為環境,人類為了不斷提高物質文化水平,在自然環境的基礎上進行加工、改造而成的環境。包括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游覽區、城市、農村等。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生活環境是指與人類生活有密切關系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過的自然因素,如房屋周圍的空氣、河流、水塘、花草樹木、風景名勝、城鎮、鄉村等。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生態環境則指影響生態系統發展的各種生態因素,包括氣候條件、土壤條件、生物條件、地理條件和人為條件的綜合體。

2、環境問題環境問題是指人為活動使環境條件發生了不利于人類的變化,以至于影響人類的生產和生活,給人類帶來災害的現象。2、環境問題(1)自然環境的破壞問題(2)環境污染問題自然環境的破壞問題不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不適當興修水利工程、過度放牧等使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遭到破壞,引起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鹽堿化、生物資源日益枯竭、氣候變化異常等環境問題案例:北京的風沙過度的放牧2、環境問題(2)環境污染問題:是指工農業生產發展和城市化所引起的工業“三廢”污染、噪聲污染、農藥污染、放射性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等問題案例:太湖的綠藻是負氧化案例:滇池的綠藻是負氧化3、環境保護法政府、社會組織和公民生態平衡等客觀規律的要求,采取各種手段,保護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客觀物質世界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環境保護的含義兩方面內容: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環境保護的含義主體的廣泛性:國家、社會組織個人乃至于國際組織都應參與對環境的保護,全人類社會的權利和義務案例:綠色和平組織環境保護的含義手段的多樣性:綜合的系統工程,采取多種手段協同進行,包括經濟、技術、法律、教育手段,法律手段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手段案例:京都議定書限制溫室氣體排放,減少對臭氧層的破壞牛放屁產生的甲烷對臭氧層也有破壞?案例:冰箱使用的致冷劑---氟里昂因為對溫室氣體有破壞,就禁止使用環境保護法第二條環境保護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第三節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一環境、環境問題與環境保護二環境法概念、特征和體系三環境法律制度四環境法律責任二環境法概念、特征和體系(-)環境法的概念、特征(二)環境法的體系1、環境法的概念環境法是調整人們在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環境質量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環境法的特征①公益性②科學技術性③綜合性公益性(1)環境法保護對象的“公共性”決定了環境法的公益性。環境法以大氣、水、海洋、森林、草原這些不為任何個人所有的,而與每個人生存息息相關的“公共產品”或者環境要素為保護對象,這就決定了環境法是一個公益性質的法。公益性(2)環境法的任務決定了環境法是公益法。環境法治理污染、改善環境不僅功在當代,而且利及子孫,所以環境法亦具有十分突出的公益性。環境法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最明顯地體現了法的社會職能的一面。科學技術性(1)環境法的制定和實施都遵守自然規律,尤其是生態平衡規律??茖W技術性(2)環境法的制定有環境科學技術所提供的科學技術情報和理論數據,有科學技術專家參加,只有法學家不能制定環境法。科學技術性(3)環境法中有大量的科學技術規范。這些科學技術規范通過法律規定具有法律規范的性質。如環境質量標準、排污標準、環境監測規程、操作規程等。因而可以說環境法是以科學技術規則為內容,以法律規范為形式??茖W技術性(4)環境法的實施在許多方面也依靠科學手段,如監測儀器、設備和科技人員。綜合性環境是由多種因素、多個系統、多層結構組成的極其廣泛、復雜的有機整體。它包括大氣、水、土地、礦藏、生物等多種因素,涉及人們的生產、生活各個方面,關系到國民經濟各個部門,具有別的法律部門所不具有的廣泛性。綜合性環境中任何一個因素、任何一條系統、任何一個層次的改變都可能引起環境質量的變化,都可能造成環境損害。因此,環境法采取多種手段和措施,對環境問題進行全面綜合地解決。這些都決定了環境法的綜合性。2、環境法的體系環境法的體系,是指有關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環境和其他公害的各種法律規范所組成的相互關系、相互補充、內部協調一致的統一體。具體包括:2、環境法的體系憲法中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綜合性環境法;部門環境法環境法規;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環境標準;其他部門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參加污染防治的立法:1憲法中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睘閲噎h境保護活動和環境立法奠定了憲法基礎。2綜合性環境法1989年制定的環境保護法對環境保護的目的、對象、基本原則和制度、監督管理體制、環境法律責任等作了較為充實的規定,是一部綜合性的環境法典。3部門環境法

部門環境法是指為保護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而針對特定的保護對象分門別類地進行的專門立法。這方面的立法包括有關自然保護的立法和有關污染防治的立法兩大類(1)有關自然保護的立法(1)有關自然保護的立法。近幾年,自然保護法的制定取得很大成績,重要自然環境要素和資源保護立法已基本完備,如出臺了《水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等自然資源法。(2)有關污染防治的立法在污染防治方面也進行了大量的立法,包括《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環境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煙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4環境法規環境法規指由國務院制定并公布或者經國務院批準由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關環境保護的規范性文件。

5.環境保護部門規章指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發布的有關環境保護的規范性文件。6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

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劃性文件。7環境標準

環境標準是為了維護環境質量、控制污染,從而保護人群健康、社會財富和生態平衡而制定的各種技術指標和規范的總稱。環境標準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基礎標準、環境樣品標準和方法標準等。8其他部門法中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民法通則、刑法、企業法等中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也是環境保護法體系的組成部分。9.國際環境保護公約和條約參加的國際環境保護公約和條約。第三節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一環境、環境問題與環境保護二環境法概念、特征和體系三環境法律制度四環境法律責任三環境法律制度(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二)“三”制度(三)排污收費制度(四)限期治理制度(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又稱環境質量的預斷評價,是指某項人為活動之前,對實施該活動可能給環境質量造成的影響進行調查、預測和估價,并作出分析、處理意見和對策。《環境影響評價法》對該制度做了全面的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法》(1)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規劃和建設項目(2)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內容(3)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4)報告書的編寫:編寫單位(5)報告書的審批:審批機關(1)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是規劃和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分為指導性規劃和專項規劃。指導性規劃指導性規劃包括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2)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內容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內容評價對象的不同而不同。指導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法》只要求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規劃的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說明,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1)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2)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3)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對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1)建設項目概況。(2)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3)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6)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7)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涉及水土保護的建設項目,還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護方案。(3)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編制機關和建設單位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和建設項目,在該規劃草案或者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3)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在報關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4)報告書的編寫:編寫單位

指導性規劃和專項規劃由規劃的編制單位組織編寫規劃的環境影響篇章或者報告書。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的技術服務機構承擔。(4)報告書的編寫:編寫單位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5)報告書的審批:審批機關指導性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專項規劃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1)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3)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三”制度三制度是指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設計、施工、投產使用的制度。環保三(1)設計:指建設單位在委托設計單位進行項目設計時,應將環境保護設施一并委托設計,承擔設計任務的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把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進行設計,并在設計過程中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環保三(2)施工:建設單位在委托施工任務時,應委托環境保護設施的施工任務;施工單位在接受建設項目的施工任務時,接受環境保護設施的施工任務。環保三(3)投產:指建設單位把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投入運轉。(三)排污收費制度排污收費制度,是指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依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的內容1.排污費的征收標準2.排污費的繳納3.排污費的使用1.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環保部門和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污染治理的發展和要求以及排污者的承受力,制定排污費征收標準。標準中未作規定的,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費征收標準。2.排污費的繳納

排污者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排污費:(1)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向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2.排污費的繳納(2)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繳納排污費。2.排污費的繳納(3)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沒有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的設施、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排污費;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2.排污費的繳納(4)依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超過環境噪聲標準的,按照排放噪聲的超標聲級繳納排污費。排污者的法律責任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排污費數額及公告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排污費征收標準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確定排污者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并予以公告。排污費交納的期限排污費數額確定后,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排污者自接到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商業銀行按照規定的比例將收到的排污費分別解繳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排污費的免交與緩交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排污者因未及時采取措施,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得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排污者不能按期繳納排污費的,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申請緩繳排污費;排污費的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3.排污費的使用排污費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用于特定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息排污費的使用范圍(1)重點污染源防治;(2)區域性污染防治;(3)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示范和應用;(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四)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現已存在的危害環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機關作出決定,令其在一定期限內采取措施治理并達到規定要求的制度。限期治理的對象1.位于保護區域內的超標排污的污染源2.造成嚴重污染的污染源限期治理的權限中央或省級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如期完成治理任務。第三節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一環境、環境問題與環境保護二環境法概念、特征和體系三環境法律制度四環境法律責任四環境法律責任(一)環境民事責任(二)環境行政責任(三)環境刑事責任(四)環境糾紛的處理(一)環境民事責任環境民事責任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因污染危害環境而損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所應承擔的民事方面的責任。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條件1.具有污染環境的行為2.具有污染損害事實3.因果關系提示:環境民事責任實行“嚴格責任”。環境民事責任的免責理由1.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為人及時采取了合理措施2.受害人自己過錯3.第三人的過錯環境民事責任的形式1.排除危害2.賠償損失

(二)環境行政責任環境行政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所應承擔的行政方面的責任。承擔環境行政責任的條件構成要件(1)行為人行為違法。(2)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1)行為人行為違法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引進不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1)行為人行為違法不按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撤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違反環境法的規定,造成污染事故的;令其限期治理而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2)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危害后果不是承擔行政責任的必要條件。行為人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有: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責令重新安裝使用、責令停業關閉五種。

(三)環境刑事責任環境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故意或者過失實施了嚴重危害環境的行為,并造成了人身或者財產的嚴重損失,已經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制裁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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