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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經理學院》56套講座+14350份資料《銷售人員培訓學院》72套講座+4879份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關于頒發《長途通信明線載波設備安裝設計規范》和《長途通信明線載波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的通知(81)郵基字第1350號各省、市、自治區郵電治理局,部屬各有關單位:為加強郵電差不多建設治理,提高工程質量,由部差不多建設局組織江西省郵電治理局編寫的《長途通信明線載波設備安裝設計規范》和《長途通信明線載波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業經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頒發,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試行。自本規范頒發之日起,凡我部過去頒發的長途通信明線載波設備安裝設計、施工及驗收的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同時廢止。本規范由郵電部差不多建設局負責治理,設計規范中一般性技術問題由郵電部設計院負責解釋。在試行過程中,各單位對本規范有什么意見,請及時函告部差不多建設局,以供今后修改時參考。抄送:國家差不多建設委員會、各有關部。部內科技局、電信總避、打算局、工業局、物資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總則第1.0.1條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十二路及以下的長途通信明線載波設備安裝工程,擴建工程可參照執行。與電纜、微波載波合設的通信樞紐樓或綜合樓等工程,其明線載波設備安裝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還應執行本部頒發的相關專業規范的規定。第1.0.2條郵電差不多建設工程設計必須貫徹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困難奮斗,勤儉建國的方針,堅持人民郵電方向,努力實現郵電通信現代化。第1.0.3條設計必須在保證通信質量,考慮平常維護使用方便的前提下,注意戰時及自然災難等專門情況的通信安全。第1.0.4條設計中必須貫徹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合理利用資源,節約木材、銅、鉛等材料,節約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執行國家防空,抗震,環境愛護等有關規定。第1.0.5條設計中應采納定型產品。未經鑒定合格的要緊設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第1.0.6條設計應切合實際,技術先進,經濟合理。應進行多方案技術經濟比較,努力降低工程造價,符合多快好省的要求。第1.0.7條設計應與郵電進展規劃相適應。總體方案,設備容量等近期建設規模應與遠期進展規劃相結合,并依照建設和技術進展情況,經濟效果,設備壽命,擴建和改建的可能等因素統籌考慮,但應以近期為主。第1.0.8條擴建、改建工程,應充分考慮原有設施的特點,積極采取革新措施。盡量利舊挖潛,合理利用原有建筑、設備和器材。第1.0.9條當本規范與國家標準,規范矛盾時,應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辦理。第1.0.10條在專門情況下,執行本規范中的個不規定有困難時,設計中應充分論述理由,提出采取措施的報告,呈主管部門審批。第二章通路組織與傳輸設計要求第2.0.1條載波通路組織,應依照批準的打算任務書和全國電信網組織確定。第2.0.2條載波通路組織設計應考慮下列因素:一、現有通信業務量及通路數量;二、現有設備制式,線路情況;三、與其它通信系統相互間的阻礙;四、近期通信需要和遠期進展規劃。第2.0.3條通路組織設計應在保證干線通信傳輸質量的前提下,考慮區間通信的需要。應符合下列要求;一、不應使干線造成迂回;二、干線線對不得在非增音站開口。第2.0.4條兩長途電話用戶間的長途線路衰減限值應為12.2分貝(1.4奈)。第2.0.5條載波通路兩端長途臺塞孔間的凈衰減應為7分貝(0.8奈),無假線操縱的暫訂為3.5分貝(0.4奈)。第2.0.6條增音段回路間的近端串音衰減值及遠端串音防衛度應符合附錄一的規定。第2.0.7條有色金屬線路在夏潮天氣時的增音段距離:十二路載波宜為80~120公里;三路載波宜為250~350公里。第2.0.8條明線載波傳輸設計應以500公里長度的假設參考電路為參考。即在2500公里長度的假設參考電路上,三路載波機同意兩次音頻轉接;十二路載波機同意兩次音頻轉接和三次高頻轉接。在2500公里長度的假設參考電路相對零電平點的忙時平均雜音計功率不應超過20000皮瓦(pW)。具體分配見附錄二。第2.0.9條實線回路兩端的線路雜音計電壓應不大于2.5毫伏。第2.0.10條音頻通路固定轉接應采納四線轉接。轉接通路有標準基群的應采納基群轉接。第2.0.11條載波電話機的端不:A端和B端的方向應自北向南,自東向西。第2.0.12條同一桿路上開放的十二路載波回路間,在一個增音段內,同桿電平差應不大于2.6分貝(0.3奈),關于鋼線三路載波電話回路間,同桿電平差應不大于4.3分貝(0.5奈)。第三章高頻通信系統第3.0.1條載波明線在進局站前應換接電纜,端不不同的線路不應并入同一電纜內。第3.0.2條外線引入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引入電纜與局內設備連接時,反射系數應符合下列要求,超過時安裝設阻抗匹配設備:1.十二路載波不大于0.1,個不點不大于0.15;2.三路載波不大于0.2。二、高頻引入回路在局內必須裝設保安器,但應以一次為限;三、開放音頻電報的引入回路,應裝設排流線圈;四、非十二路載波的第三回路,應按下列規定在載波室裝設串音抑制濾波器:1.開通一套12路時,其相鄰線位應裝設;2.開通兩套12路及以上時,其相鄰和對角線線位均應裝設;3.串音抑制濾波器應裝在同一端不;五、便于對外線測試和調度。第3.0.3條局內高頻回路間的串音衰減(包括布線、分線引入設備等)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十二路(150千赫)高頻回路同端不間不小于95.5分貝(11奈),其中布線要求不小于112.8分貝(13奈);不同端不間不小于130.3分貝(15奈),其中布線要求不小于147.7分貝(17奈);二、三路(30千赫)高頻回路同端雖間不小于91.1分貝(10.5奈),其中布線要求不小于108.6分貝(12.5奈);不同端不間不小于117.3分貝(13.5奈);其中布線要求不小于147.6分貝(17奈)。第3.0.4條在十二路線位上僅開放三路載波的線對引入時,應先經引入設備的150千赫塞孔,再經與其相應的60千赫塞孔。第四章音頻通信系統第4.0.1條音頻通信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一、需開幻線電報的實線音頻通路,應裝設轉電線圈。當長途交換設備對地不平衡時,載波音頻通路也應裝設轉電線圈;二、音頻通路所連接的各項設備,應經配線設備跳接;三、幻報及單報線應通過引入設備上的幻報塞孔;四、載波音頻二線通路,應通過二線測試塞孔或二/四線音頻塞孔;四線通路,按業務需要接二/四線音頻塞孔;五、應便于對電路進行測試和調度。第4.0.2條音頻通路的接口電平,應符合表4.0.2的規定。表4.0.2音頻通路接口電平第4.0.3條巡房線應按一般音頻通路系統接入載波室。載波室與有關機房業務聯絡較多時,可設置直達業務聯絡電話。第五章設備配置第5.0.1條載波通信設備的程式和數量,應按下列要求確定;一、載波機(終端機、增音機),應依照通路組織和打算任務書的要求確定;二、引入接換設備應按近期與遠期相結合,以近期為主的原則確定;三、轉電線圈的數量應依照需要接入轉電線圈的回路數確定;第5.0.2條需要基群轉接時,應配置載波基群調線轉接設備。第5.0.3條配電設備應采納電源供給架。省中心局以上的通信樞紐樓可采納列柜。設有無人增音機時,應配置遠供電源架。第5.0.4條在遷站工程中,應充分利用原有設備。第5.0.5條振鈴信號設備以單設為宜,載波機不多時,可與長機室的振鈴信號設備合用。第六章設備布置第6.0.1條載波室設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一、縮短高頻引線長度,提高串音防衛度,保證傳輸質量;二、便于維護、施工和今后擴裝;三、布線合理、節約費用;四、機房布置整齊美觀,不阻礙自然采光。第6.0.2條多路復用載波設備應靠近引入設備,并按設備制式端不及線路傳輸情況等劃分為十二路載波A端機群、B端機群;三路載波A端機群、B端機群,增音機群。規模較小的載波室可在保證傳輸質量的前提下按十二路、三路和增音機群排列。第6.0.3條引入設備的安裝位置,應靠近電纜進線洞。與電纜、微波載波設備合設一室或同一建筑物時,應與電纜、微波載波設備安裝設計一并考慮。第6.0.4條載波室的接換設備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配線架宜集中裝在一列,并靠近長機室的出線孔;二、音頻布線較多的設備,宜集中裝在一列,并靠近配線架;三、轉電線圈架和配線架宜裝在一列或相鄰列。第6.0.5條規模較小的載波室,引入接換設備可裝在一列并留有適當進展位置。第6.0.6條電源供給架的位置,應依照饋電線的引入位置及室內配電情況確定,可裝在次要通道側。第6.0.7條載波機房列柜,應裝在機列要緊通道側。第6.0.8條縣中心局的長途電話載波設備應與農村電話載波設備分設,如合設一室時,必須采取分區裝設等措施,保證通信傳輸質量。第6.0.9條各機列設備間的凈距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單側排列機房要緊維護通道為:1.3~1.5米;二、雙側排列機房要緊維護通道為:1.5~1.8米;三、次要通道(即機列列端與墻)為:0.7~0.8米;四、機列面對面之間為:1.2~1.4米;五、機列面對背之間為:1.0~1.2米;六、機列背對背之間為:0.8~0.9米;七、接換設備正面與相鄰機列之間為:1.6~1.8米;八、接換設備正面與接換設備正面之間為:1.8~2.0米;九、機列背面與墻之間為:0.8~0.9米;十、機列與配電屏或整流器列間為:2.5~3.0米。第七章電源系統第7.0.1條交直流兩用的載波設備宜采納直流供電。第7.0.2條直流電源的饋電方式應采納樹干式或按列輻射的方式。規模較小的載波室可采納按部輻射方式。第7.0.3條交流電源宜采取由電源供給架直接用饋電線輻射至各通信設備的方式;采納載波機列柜時,可由列柜直接用饋電線送至本列通信設備。第7.0.4條機房照明應包括工作照明和事故照明兩個系統。事故照明應采納蓄電池直流供電。第八章室內布線第8.0.1條載波室室內電纜,應依照傳輸頻帶、阻抗和屏蔽的要求選用:一、傳輸頻帶在4千赫以下的,應采納音頻全塑局用電纜;二、傳輸頻帶在4~150千赫的,應采納相應頻帶的高頻局用對稱電纜;三、交流電源線應采納屏蔽線。第8.0.2條布線必須滿足串音防衛度、傳輸衰減要求,并應便于維護及電路的調度。第8.0.3條音頻四線通路的收信回路和發信回路,不應置于同一條電纜中。第8.0.4條載波設備的布線容量應按實際需要布放,接換設備可按最大容量一次布齊。第九章載波室列架第9.0.1條列架的安裝設計應在機房平面布置確定后進行,并依照近期與遠期進展情況分期安裝,規模較小的載波室,可一次裝齊。第9.0.2條載波室電纜的布放應采納架空走線架的方式,省中心局以上的通信樞紐樓可采納架空槽道。第9.0.3條列架設計應符合經濟合理、施工方便和牢固可靠的原則,并應采納國家統一規格的鋼材,使用定型的零部件,減少零件的規格。第9.0.4條載波機房列架高度可按2600毫米或2000毫米高的機架設計,對非標準高度的設備,宜在考慮列架安裝整齊美觀的前提下妥善處理。第9.0.5條列架照明宜采納列前或列間照明方式。列架垂直面距地面高1.4米處,照度應不小于30勒。第十章機房設備第10.0.1條明線載波生產用房和輔助生產用房可包括:載波室、修機室、儲藏室、辦公室、休息室等主機房及輔助生產房屋。第10.0.2條載波室的面積應滿足工程投產后終期進展需要,輔助房屋應盡可能壓縮,可按以下要求配置:縣中心:配置辦公室、修機室及儲藏室共2~3間;地區中心:配置辦公室、修機室及儲藏室、休息室共3~4間;省中心:通信樞紐樓的載波機房輔助生產房屋應與電纜(微波)載波部分統一考慮。第10.0.3條載波室的位置應靠近電纜進線室,電力室及長機室。第10.0.4條增音站房屋可包括:載波室、電力室、電池室、油機室、儲油室、器材室及辦公室。規模較小的增音站,電力室可與載波室合并。第10.0.5條增音站機房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載波室、電力室及電池室應在同一建筑物內;二、電力室應位于載波室和電池室之間;三、油機室應考慮噪聲和震動對其他機房的阻礙,同時還應考慮油機室與電力室來往聯系的方便。油庫必須考慮防火;四、生產區與生活區宜以圍墻隔開。第10.0.6條增音站所在地配有駐段線務員時,應考慮其用房,一般可設在生活區內,并應考慮堆放線路器材的房屋和堆放桿料的空地。第10.0.7條增音站生產區的圍墻,外部實際高度可為2.2~2.5米,圍墻與站內要緊生產房屋之間的距離宜為4~6米。第十一章增音站站址的選擇第11.0.1條站址選擇必須保證傳輸質量,并應考慮與其他部門通信局、站間的相互阻礙。第11.0.2條站址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對已有效外站的重要都市,可考慮合設在效外;對沒有專門要求的小城鎮,依照具體情況,應與郵電局設在一起;二、站址必須避開重要軍事設施、機場和大型橋梁、距鐵路不應小于1公里;三、不應選擇在易燃,易爆的工廠、倉庫附近和有腐蝕性氣體、有腐蝕性排放物的工廠附近;四、應避開地層斷裂帶、洪水威脅、文物愛護區、水庫以及地下有礦藏的地區;五、應避開強電、高噪聲干擾地區。第11.0.3條站址選擇應符合節約用地、少拆民房、經濟合理的原則。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物。第11.0.4條站址選擇應便于長途進線和電力線接火,并應考慮維護的方便。如交通運輸,組織治理、維護人員的生活條件。第11.0.5條增音站宜有水源,其水量應滿足本站的生產和生活用水的要求。附錄一一個增音段回路間的串音標準附表一一個增音段回路間的串音標準注:①N為同桿并行回路的增音段數;②P為進局電纜與明線載波線路接續處的反射系數;③P1為有色金屬回路載波機的發送電平。分貝(奈);④P2為鋼線回路載波機的發送電平,分貝(奈);⑤B1為有色金屬回路的工作衰減值(分貝(奈)/公里);⑥l1為鋼線回路發送端距有色金屬回路發送端的距離(公里);⑦S為增音機的最大增益值。⑧使用頻帶不同的載波機,當頻帶參差時標準可降低6分貝(0.7奈),頻帶倒置時可降低8.7分貝(1奈);附錄二附表一雜音分配表附錄三規范用詞講明在本規范條文中有關嚴格程度的用詞采納以下三級寫法:一、表示專門嚴格,非如此作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納“必須”。反面詞采納“嚴禁”。二、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如此作的用詞:正面詞采納“應”。反面詞采納“不應”或“不得”。三、表示同意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如此作的用詞:正面詞采納“宜”或“可”。反面詞采納“不宜”。長途通信明線載波電話設備安裝設計規范編寫講明本規范是依照國家差不多建設委員會(72)建革施字第183號《關于進一步搞好設計標準,規范修訂工作的幾點意見》的要求,為加強郵電差不多建設治理工作,適應工程需要,由我部基建局組織江西省郵電治理局編寫的。編制工作從一九七九年開始,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頒發試行。本規范是在部設計院一九六六年編制《長途電話載波室設備安裝設計試行標準》和《長途通信明線增音站載波設備安裝設計試行標準》的基礎上,經編制人員反復調查研究,總結了國內多年來的工程實踐,并參考了C.C.I.T.T的標準編寫出來的。本規范共分十一章,其中包括通路組織與傳輸設計要求,高頻通信系統,音頻通信系統、設備布置,機房設置,增音站站址的選擇等項目的設計標準,以及技術措施。第一章總則第1.0.1條為了提高頻率的復用率,更好地發揮投資效果,我部已研制成明線高十二路載波設備,目前正在試用中,但在工程安裝設計方面尚無成熟的經驗,因此未列入本規范。由于電纜,微波載波工程的進展,今后新建局(站)獨立的明線載波室一般較少,特不是省中心以上局,當明線載波與電纜,微波載波合設一室或同一建筑物時,其明線載波設備安裝設計應與電纜,微波載波設備安裝設計統籌考慮。有關會議電話,接地裝置,明線載波與電纜微波載波的銜接,機房土建要求以及采暖,工作照明等要求,應分不按各相關專業設計規范或標準的規定辦理。第1.0.3條關于“戰時及自然災難等專門情況下的通信安全”的規定是指遇到戰時及自然災難時,通信不致被破壞,一旦遭到破壞時,則能立即連通迂回電路,維持緊急狀況下的重要通信,并迅速修復被破壞的部分。第1.0.5條為了保證工程質量,本規范規定:“設計中應采納定型產品,未經鑒定合格的要緊設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關于附屬設備和配套設備因無定型產品而工程中又必須采納時,設計中應提出技術要求,并會同建設單位落實生產廠。第1.0.7條建設近、遠期的設計年限,與業務增長速度,技術進展規劃,經濟效果,設備壽命以及郵電事業同國民經濟的進展規劃等因素有關,目前工程設計中可依照具體情況確定,近期暫按投產后五年考慮。第二章通路組織與傳輸設計要求第2.0.1條載波通路組織是載波設計的基礎。載波通路組織要緊應依照工程打算任務書的要求以及全國通信網組織來確定,進行全面規劃,合理安排。一、全國通信網構成應以北京為中心,設置省間中心,省中心,地區中心,縣中心。有的大區,還應設置輔助省間中心。例如西北的蘭州,西南的重慶,華東的上海。二、北京至各省會、省會相互之間的線路和郵電部指定的線路均為一級線路;省會至各縣、各縣之間的線路,及由郵電治理局指定的線路為二級線路。三、各級網絡中心之間的配置:1.下列地點應開放直達電路:北京至各省間中心,省中心和重要的工業都市、港口;各省中心之間,省間中心至本區域內的各省中心;省中心至省內各地區中心;地區中心至本區域內的各縣中心;相鄰的省中心,地區中心,縣中心之間;2.直達電路應是在載波設備或接換設備上直接轉接的電路,而不是由交換臺轉接的電路。第2.0.2條郵電長途通信網與鐵路、軍隊等通信系統,在線路傳輸,通信點要求和增音站頒等方面各有其特點,相互間會產生阻礙,因此搞通路組織設計時,要對已有的或已有規劃的其他通信系統進行了解。設計中不僅應滿足郵電通信網的要求,同時應注意與其他系統通信網有無矛盾,如載波機的機型,傳輸端不方向,增音站分布等問題。考慮通路組織和傳輸質量時,不僅要考慮當前的需要,而且應適當考慮遠期進展的需要,對比較固定的設備和房屋,如接換設備,增音站機房面積,應統籌考慮,幸免日后頻繁改建。關于不夠落實的進展要求,不一定要在近期建設中考慮,但也應給今后進展或改造留有余地,以便于日后的擴建。第2.0.3條干線傳輸要求理想的各增音站距離應是均勻頒的,但也應依照實際需要統一規劃,充分發揮電路利用率,節約建設投資。既保證干線傳輸質量,又便于維護和照顧區間通信需要。干線載波以下的低頻頻帶可作區間通信,即十二路下面疊加的三路等。但不同意因此致使干線電路繞道及在非增音站地點開口而阻礙干線通信傳輸質量。在改建、擴建工程中,關于原有的有色金屬載波線對已在非增音站地點開口入局的,應在工程中予以封閉。但如該線對上目前尚未開通十二路載波電路,能夠暫不封口。第2.0.4條2.0.5條,2.0.6條中長途衰減,電路凈衰耗,明線回路間的近端串音衰減及遠端串音防衛度的規定,系采納郵電部1965年1月頒發的YDC08-64《郵電技術基礎標準》的規定。第2.0.8條為了確保全程全網的通信質量,載波通路中間開口轉接次數不宜過多,應符合所采納的設備制式設計要求,依照CCITT建議并結合我國情況,郵電部1974年載波集中設計制式中,對明線干線載波的雜音及其分配作了具體規定。除附表中雜音分配外,載波集中設計參考C·C·I·T·T·建議及我國實際情況,考慮今后電纜、微波載波進展對一級干線載波設備提出統一分配指標,并對省內二級干線載波設備提出了如下建議,作參考用的分配指標:載波終端設備雜音分配依照以上模擬電路和雜音分配,其明線十二路載波的雜音為:(3×250+6×70+6×130)+(3×6+3×15)=2013皮瓦,其余量為(2500-2013)=487皮瓦可供設計和施工在必要時占用。假如實際電路的中間開口轉接次數超過設備制式設計時,應按上述規定進行雜音核算,以滿足載波終端設備和轉接設備的雜音值在2500公里的長度內≤2500皮瓦。第三章高頻通信系統第3.0.2條關于外線引入系統要求的講明:一、載波室的載波線對是否裝置阻抗匹配設備,一般能夠近似地按下式計算確定:`N`式中:L-容許不加匹配設備的電纜長度(米);f-工作頻率(赫);Zo-明線特性阻抗(歐);C-每米電纜工作電容(法/米);P-容許反射系數。當進局電纜超過以上計算要求,三路載波須加裝阻抗匹配線圈時,宜將裝在三路載波機上的阻抗匹配線圈移裝至雜項架上。如此裝置后,當在60KC塞孔上與十二路載波線以上的三路載波機互換時,不致造成人為的阻抗失配。二、高頻回路引入時,引入架和載波機上都裝有保安設備,如此重復是沒有必要的。為了統一規定和維護方便起見,明確只使用引入架上的保安設備,載波機上的不予接入。三、十二路增音設備由于非十二路的第三回路能形成耦合串音,其串音途徑和串音衰減要求見下頁“經由第三回路的耦合串音示意圖”。圖中經由第三回路的耦合串音分析,僅是中音途徑中的典型分析,實際上串音情況是專門復雜的,僅告加大布線間隔,是不能完全解決其串音的。因此,在實線回路和三路增音機的高頻側(B-A方向)應裝置串音抑止濾波器,三路載波增音機裝有30KC低通濾波器起串音抑止作用。因此不需再裝設串音抑止濾波器。假如三路載波增音機高頻側沒有裝設阻止十二路頻譜的低通濾波器,則應加裝串音抑止濾波器。巡房線引入載波室在巡房線上也應裝設串音抑止濾波器,以防止巡房線作為第三回路串音的途徑。經由第三回路的耦合串音示意圖:第3.0.3條由于高頻布線(包括不同端不的布線)同意在同一走線架上,因此對制際串音防衛度有一定的阻礙。為了提高超線載波制際可明白串音防衛度要求,站內由于輔助設備和高頻布線等引起的附加阻礙應盡量小,故對站內的串音防衛度要求提高17.4分貝同時,站內的串音應按2500公里內各站功率累積計算。計算明線載波的不同端不高頻回路串音衰減時,不采納增音機的最大增益,而是按正常氣候條件計算。據郵電部的22個工程161個增音站統計,如下表所示:十二路載波增音機增益值統計據表統計,十二路增益值取47.8分貝(5.5奈)。三路增益值按平均增音段距離350公里計算為37.3分貝(4.3奈)。1.十二路載波設2500公里模擬通路內有21個增音段(每段平均為120公里),則每站輔助設備和高頻布線的串音防衛度應大于:b=50+10lgN+17.4(N為增音段數)=50+10lg21+17.4=68.6(分貝)依照通信系統,外線引入通過高頻分線盒,高頻布線和引入測試設備。其系統見圖:載波室增音通信系統示意圖每站有三個要緊串音途徑,其中①②途徑為同端不的遠端串音,③途徑為不同端不的近端串音。其串音防衛度和串音衰減分不為b1,b2,b3和B1,B2,B3。考慮增音機輸入電平可能有4.3dB(0.5奈)的電平差。如此有如下關系式:B1=b1+4.3B2=b2B3=b3+s(s為增音機增益值)A、相同端不依照e-2B布線+e-2B分線盒+e-2B引入架=e-2B其中:①高頻分線盒任意兩個端子間(f=150千赫)串音衰減不小于95.5分貝(11奈)。②引入測試架同端不任意兩對塞孔間(f=150千赫)串音衰減不小于104.2分貝(12奈)。③高頻布線(HPYV-160)緊貼平行100米(f=150千赫)時串音衰減不小于104.2分貝(12奈)。得出:B=94.3分貝(10.86奈)b1=94.3-4.3=90分貝(10.36奈)b2=94.3分貝(10.86奈)B、不同端不將b1、b2代入①式得:b3=81.6分貝(9.4奈)B3=b3+s=81.3+47.8=129.4分貝不同端不的引入電纜不應在同一高頻分線盒終端,這時分線盒的阻礙可忽略不計。依照:e-2B布線=e-2×14·9-e-2B引入架其中:B引入架=130.3分貝(15奈)得:B布線=139分貝(16奈)依照測試,HPYV-160高頻線相距50毫米平行100米時,則串音衰減大于14.77分貝(17奈)2.三路載波A、相同端不設2500公里假設參考電路內有10個增音段。每站輔助設備和高頻布線的串音防衛度應不小于:50+17.4+10lg10=77.4分貝(9.1奈)依照e-2B布線+e-2B分盒線+e-2B引入架=e-2B其中:①HPYV-60高頻線緊貼平行100米(f=30千赫)時,串音衰減不小于95.5分貝(11奈)②B分線盒≥95.5分貝(11奈)③B引入架≥=91.2分貝(10.5奈)因此,e-2×11+e-2×11-e-2×10·5=e-2BB=90.7分貝(10.44奈)b1=90.7-4.3=86.4分貝(9.95奈)b2=90.7分貝(10.44奈)B、不同端不e-2B3=e-2×9·0-e-2×10·44-e-2×9·55b3=79.9分貝(9.2奈)B3=117.3分貝(13.5奈)不同端不的引入電纜不應在同一分線盒終端,故這時分線盒的阻礙可忽略不計。e-2B布=e-2B-e-2B引入架其中:B引入架=121.6dB(14奈)得:e-2B布=e-2×13·5-e-2×14B布=121.6分貝(14奈)依照測試,HPYV-60高頻電纜相距50毫米、平行100米時、則串音衰減均大于147.7分貝(17奈)綜合上述推算,局內高頻布線衰減,本規范提出的串音衰減標準是能夠達到要求的。第3.0.4條考慮今后高十二路載波機裝機問題,如裝有改型后引入接換設備,在十二路載波線對接150kc塞孔前,還應先接高十二路的高頻塞孔再到150kc塞孔,以利今后高十二路機裝機布線方便。第四章音頻通信系統第4.0.2條開放四線通路的線對宜按實際需要再適當的考慮富余度來決定接二/四線調線架的數量,不宜全部接上,以免造成電纜布線過多而白費,一般十二路載波機可考慮1/2,三路載波機接2/3。第五章設備配置第5.0.3條載波室的配電設備目前采納電源供給架及列柜兩種方式,列柜是與電纜槽道配套使用。由于采納槽道和列柜,需用鋼材量多,基建投資大,因此在中、小局如此搞,專門不經濟,同時假如要裝槽道則機房設備排列也有困難,因此目前僅考慮省中心局以上的通信樞紐樓采納。其他局采納電源供給架,規模小的載波室,載波和電力合設同一機房的則可不配電源供給架而由直流配電屏直接布線至載波機架。第5.0.5條振鈴信號設備是載波的通信設備之一,據調查,目前振鈴信號設備的裝置地點專門不統一,有在載波機房單設的,有與其它機房如電力室、長機室合用的,我們綜合各地情況,為了維護治理方便,除單獨設置的載波機房外,容量大的載波室也應單設。如在同一建筑物,且容量不大時,則應與長機室振鈴信號設備合用。第六章設備布置第6.0.2條載波機的布置一般按設備制式及傳輸線路的特點劃分為群。如三路機群,十二路機群及增音機群等,使排列有規律,便于維護和安裝;十二路載波機應盡量擺在引入接換設備列相鄰的相列上,以縮短其布線,提高傳輸質量和節約局內電纜,為了減少回路間的耦合串音提高制際串音防衛度,應按端不的不同進一步劃分為A端機群和B端機群。同端不機群集中排列的目的,除在布線上給傳輸質量帶來一定的好處外,由于同端不載波機的載供一般能夠通用,這對載頻的調度,檢修與日常維護都帶來方便。第6.0.3條由于與電纜、微波載波設備合裝一室或在同一建筑物時設備多,容量大,尚需考慮設置集中操縱等問題,要統籌安排,因此,留待電纜載波設備安裝設計規范一并考慮。第6.0.7條考慮目前縣中心局農話載波進展較快,縣中心局一般機器設備較少,維護人員有限等現實情況,同時據調查,縣中心局長途載波設備與農話載皮設備合設一室比較普遍,除少數局沒有采取合適技術措施,對長途通信傳輸質量產生阻礙外,多數局尚無阻礙,因此規范中提出在采取不同方向進線和設備分區裝設等相應技術措施,在保證長途通信傳輸質量不受阻礙的前提下,農話載波設備可與長途載波設備合設一室。第6.0.8條各機列設備間距是依照以往設計資料及部分局站使用實際情況,部設計院“4201通信工程”設計回訪報告中提供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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