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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三章企業投資的稅務籌劃第一節股權投資的稅務籌劃第二節債權投資的稅務籌劃第十三章企業投資的稅務籌劃第一節股權投資的稅務籌劃

通常,財務會計中的投資是指對外投資,可分為股權投資與債權投資。股權投資的投資方獲得股權,對被投資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具有投票權,并參與被投資方的利潤分配。股權投資又可分為股權直接投資和股權間接投資。股權直接投資是指投資方自己直接出資辦企業或與其他企業聯合辦企業;股權間接投資是指企業通過在證券市場上買賣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進行投資。債權投資的投資方對被投資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沒有表決權,不參與被投資方的利潤分配,而是到期獲得固定的利息收入。

通常,財務會計中的投資是指對外投資,可分為股權投資與第一節股權直接投資的稅務籌劃

一、投資組織形式的稅務籌劃

(一)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與公司企業的籌劃與選擇

一般來說,企業設立選擇組織形式時,應考慮以下幾點:第一節股權直接投資的稅務籌劃

一、投資組織形式的稅務籌⒈從總體稅負角度考慮,合伙制一般要低于公司制。

⒉在比較兩種企業組織形式的稅負大小時,不能僅看名義上差別,更重要的是看實際上的差別。

⒊在合伙制構成中,合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這種有限合伙情況下,合伙人由于身份的不同稅負將出現差異。⒈從總體稅負角度考慮,合伙制一般要低于公司制。

⒉在比較兩種【例13-1】某企業預計每年可獲盈利100000元,企業在設立時有兩個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1:由四個合伙人每人出資100000元,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

方案2: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400000元。【例13-1】某企業預計每年可獲盈利100000元,企業在以上兩個方案的納稅情況分析如下:

如果采用方案1,四個合伙人每人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100000÷4×20%-1250=3750(元)

四個合伙人合計納稅15000元(3750×4)。

如果采用方案2,假設公司稅后利潤全部作為股利平均分配給四個投資者,則公司需繳納企業所得稅25000元(100000×25%),四個股東每人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3750元[(100000-25000)÷4×20%],共計15000元。以上兩個方案的納稅情況分析如下:

如果采用方案1,四個合伙人

與方案2相比,方案1少負擔所得稅25000元。因此,如果只考慮稅負因素,投資者應選擇合伙企業組織形式。當然,在進行稅務籌劃時,不應拋開企業的經營風險、經營規模、管理模式及籌資金額等因素單純地討論稅收負擔的大小,而應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加以權衡,進而決定所投資的企業組織形式。與方案2相比,方案1少負擔所得稅25000元。因此(二)子公司與分公司的籌劃與選擇

⒈母子公司形式下的子公司稅務籌劃

一般而言,作為獨立法人的子公司,在稅務籌劃中有如下優點:

(1)子公司可享有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同等的優惠待遇,單獨享受稅收的減免、退稅等權利。

(2)東道國適用稅率低于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積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二)子公司與分公司的籌劃與選擇

⒈母子公司形式下的子公司(3)許多國家允許在境內的企業集團內部公司之間的盈虧互抵,子公司可以加入某一集團以實現整體利益上的稅收籌劃。

(4)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諸如特許權、利息、其他間接費等,要比分公司向總公司支付更容易得到稅務當局的認可。

(5)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匯回總公司靈活得多,這等于母公司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可以保留在子公司,或者可以選擇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得到額外的稅收利益。(3)許多國家允許在境內的企業集團內部公司之間的盈虧互抵,子(6)母公司轉售境外子公司的股票利得通常可享有免稅照顧,而出售分公司資產取得的資本利得要被征稅。

(7)境外分公司資本轉讓給子公司有時要征稅,而子公司之間的轉讓則不征稅。

(8)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定減征或免繳預提稅。

(9)某些國家子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率比分公司低。(6)母公司轉售境外子公司的股票利得通常可享有免稅照顧,而出

但是,母、子公司分別是兩個資產相互獨立的法人,除特殊情況下可合并納稅外,一般情況下各項稅收的計算、繳納子公司均獨立于母公司,這樣子公司的虧損是不能沖抵母公司利潤的,在進行稅務籌劃時,這一點是設立子公司的不利之處。但是,母、子公司分別是兩個資產相互獨立的法人,除特殊2.總分公司形式下的分公司稅務籌劃

設立分公司,在稅務籌劃中也有其自身的優點:

(1)設立子公司要按照國家法律辦理很多手續,并且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在公司成立時需要繳納一筆注冊登記稅或印花稅,開業以后還要接受當地政府管理部門的監督;設立分公司則沒有那么多的手續,許多國家一般不要求分公司在從事業務活動前繳納注冊登記稅,總公司擁有分公司的資本,在東道國通常也不必繳納資本稅或印花稅。2.總分公司形式下的分公司稅務籌劃

設立分公司,在稅務籌劃中(2)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3)在經營初期,企業往往出現虧損,分公司的虧損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4)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繳納稅款。

綜上所述,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不可一概而論。企業在選擇分支機構的形式時,需要綜合考慮分支機構的經營情況以及總機構與分支機構所享受的稅收優惠的差異等各項因素。(2)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3)在【例13-2】甲公司經營情況良好,準備擴大規模,增設一分支機構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適用25%的所得稅稅率。假設分支機構設立后5年內經營情況預測如下:

甲公司5年內每年均盈利,每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乙公司經營初期虧損,5年內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50萬元、-15萬元、10萬元、30萬元、80萬元。企業集團不同情況下各年度應納稅額計算見表13-1。【例13-2】甲公司經營情況良好,準備擴大規模,增設一分支機表13-1單位:萬元年份第1年第2年第3年第4年第5年合計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2002002002002001000乙公司應納稅所得額-50-1510308055乙公司為分公司企業集團應納稅所得額1501852102302801055企業集團應納稅額37.545.2552.557.570263.75乙公司為子公司乙公司應納稅額000018.1518.15企業集團應納稅額5050505063.75263.75表13-1單位:萬

從表13-1可以看出,雖然兩種方式下企業集團應納稅額在5年內均為263.75萬元,但由于分支機構開辦初期有虧損,采用分公司形式在第1年、第2年納稅較少,可以推遲納稅,緩解企業資金緊張,因此采用分公司形式對企業有利。

當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存在稅收優惠時,因為子公司具有單獨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所以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應將母公司享受的稅收優惠與子公司享受的稅收優惠進行比較,如果子公司能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優于母公司時,企業的分支機構應設立為子公司;反之,則設立為分公司。

從表13-1可以看出,雖然兩種方式下企業集團應納稅額

總體來說,設立子公司與設立分公司的節稅利益孰高孰低并不是絕對的,它受到國家稅制、納稅人經營狀況及企業內部利潤分配政策等多重因素影響。在實際稅務籌劃過程中,往往需要綜合分析、比較各方面因素后,才能對設立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作出適當的選擇。總體來說,設立子公司與設立分公司的節稅利益孰高孰低并二、投資地點與行業的選擇與籌劃

(一)投資地點選擇中的稅務籌劃

在投資地點的選擇上進行稅務籌劃,主要方法是充分利用不同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例如,我國對在一些特定地區(包括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部地區、老、少、邊、窮地區等)設立的企業都曾經給予過相應的稅收優惠措施。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仍對部分特殊政策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

二、投資地點與行業的選擇與籌劃

(一)投資地點選擇中的稅務籌【例13-4】甲公司生產的產品有兩道工序,第一道工序完成后單位生產成本為500元,第二道工序完成后,完工產品的單位生產成本為600元,該產品平均銷售單價為1000元,2008年預計該產品可銷售100萬件。甲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其他有關數據預測如下:管理費用、營業費用、財務費用合計為10300萬元,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為1000萬元,假設無納稅調整事項。【例13-4】甲公司生產的產品有兩道工序,第一道工序完成后單甲公司2008年度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如下:

主營業務收入=1000×100=100000(萬元)

主營業務成本=600×100=6000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100000-60000-1000-10300=28700(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28700×25%=7175(萬元)甲公司2008年度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如下:

主營業務收入=1

如果甲公司在2007年2月(新《企業所得稅法》公布之前),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一全資子公司乙公司,且乙公司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則乙公司適用15%的所得稅稅率,而且自企業生產、經營之日起,免繳所得稅2年。甲公司可將上述產品在第一道工序完成后的半成品按成本500元加價20%后,以600元的售價銷售給乙公司,由乙公司完成第二道工序。假設甲公司期間費用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的12%轉移給乙公司,另外,由于乙公司是新建公司,另增加管理成本800萬元。如果甲公司在2007年2月(新《企業所得稅法》公布之則由甲、乙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團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如下:

甲公司主營業務收入=600×100=60000(萬元)

甲公司主營業務成本=500×100=50000(萬元)

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60000-50000-10300×88%-1000×88%=56(萬元)

甲公司應納所得稅額=56×25%=14(萬元)則由甲、乙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團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如下:

甲公司主乙公司主營業務收入=1000×100=100000(萬元)

乙公司主營業務成本=700×100=70000(萬元)

乙公司應納稅所得額=100000-70000-10300×12%-1000×12%-800=27844(萬元)

乙公司應納所得稅額=27844×15%=4176.6(萬元)乙公司主營業務收入=1000×100=100000(萬元

由于在乙公司設立的前兩年免繳企業所得稅,企業集團應納所得稅總額即甲公司應納稅額14萬元,較未設立子公司可節稅7161萬元(7175-14)。即使在乙公司設立的第3年以后,采用這一方案,仍可節稅2984.4萬元(7175-14-4176.6)。

上述案例充分利用地區優惠政策進行籌劃,通過組織形式的改變,高成本費用由母公司負擔,使母公司應納稅所得額減少,應納所得稅減少。通過轉讓定價,利潤在低稅率的子公司實現,從而成功地進行了稅收籌劃。由于在乙公司設立的前兩年免繳企業所得稅,企業集團應納(二)投資行業選擇的稅務籌劃

利用行業性稅收優惠政策必須考慮兩個層次:一是在投資地點相同的情況下,選擇能有更大優惠的行業進行投資;二是在投資地點不同的情況下,選擇有利可圖的行業進行投資。

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在我國利用高新技術企業能否節稅,關鍵要考慮三個因素:一是獲取高新技術企業稱號;二是獲取稅務機關和海關的批文和認可;三是努力掌握國家優惠政策項目,并使企業進出口對象符合規定的條件。(二)投資行業選擇的稅務籌劃

利用行業性稅收優惠政(三)不同投資結構的稅務籌劃

投資結構是指企業投資的構成及各種構成之間的相互關系,同等數量的資金,投資結構不同,所承擔的稅負也不同。投資結構對企業稅負以及稅后利潤的影響體現在稅基寬窄、稅率輕重、納稅成本高低三個方面。

1.稅基寬窄

稅基寬窄對企業納稅負擔的影響主要表現為名義稅率和實際稅率的差異,由于某一課稅對象的法定稅基和實際稅基(有效稅基)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并且后者通常小于前者,因此,企業的實際稅負一般比法定(名義)稅負低。(三)不同投資結構的稅務籌劃

投資結構是指企業投資的構成及各【例13-5】某企業持有的100萬元資金,或者投資于產品A,或者投資于產品B(兩種產品均適用于17%的增值稅和25%的所得稅)。產品A的購進價稅總額與銷售價稅總額分別為90萬元、140萬元,各項費用總額10萬元,全部用于國內銷售;產品B進價總額與銷價總額分別為92萬元和137萬元,其中出口比重為90%,各項費用總額8萬元。設增值稅退稅率為17%。【例13-5】某企業持有的100萬元資金,或者投資于產品A,通過計算,可以得出如下數據:

產品A:

應納增值稅=[140÷(1+17%)]×17%-[90÷(1+17%)]×17%=7.27(萬元)

稅前利潤=140÷(1+17%)-90÷(1+17%)-10=32.73(萬元)

應納所得稅=32.73×25%=8.18(萬元)

納稅現金支出合計15.45

稅后利潤=24.55(萬元)

現金流入凈增加額=140-90-10-15.45=24.55(萬元)通過計算,可以得出如下數據:

產品A:

應納增值稅=[140產品B:

銷項稅額=[137÷〔1-90%〕÷〔1+17%〕]×17%=1.99(萬元)

進項稅額=[92÷〔1+17%〕]×17%=13.37(萬元)

免抵退稅額=[92×90%÷〔1+17%〕]×17%=12.03(萬元)

應納增值稅額=1.99-13.37=-11.38(萬元)

出口退稅額=11.38(萬元)

稅前利潤=137÷(1+17%)-92÷〔1+17%〕-8=30.46(萬元)

應納所得稅=30.46×25%=7.61(萬元)

納稅現金支出合計=7.61(萬元)

稅后利潤=22.84(萬元)

現金流入凈增加額=137-92-8-7.61+11.38=40.77(萬元)

產品B比產品A現金凈流入量相對增加16.22萬元,納稅減少15.45-7.61=7.84(萬元)產品B:

銷項稅額=[137÷〔1-90%〕÷〔1+17%〕可見,盡管產品A賬面的稅前利潤與稅后利潤都比產品B為大,然而后者的現金凈流入量反而比前者增加了4.19萬元,即產品A與產品B各自的再投資規模將由原來的100萬元分別增加到124.55萬元和128.74萬元。可見,盡管產品A賬面的稅前利潤與稅后利潤都比產品B為

因而,從現金流入量增加優于賬面收益的增加原則出發,經營產品B較之產品A對企業是更為有利的。不僅B的現金凈流入量得以更大的增加,而且其稅負也比A減少7.19萬元,抑減幅度為46.54%(7.19/15.45),從而極大地降低了企業納稅有效現金需要量的壓力。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產品B的課征增值稅的有效稅基僅為名義稅基的10%,即其增值稅負擔相對降低了90%;而產品A則不然,其有效稅基與法定稅基完全相符,因而增值稅負擔未得到絲毫的抑減。因而,從現金流入量增加優于賬面收益的增加原則出發,經2.稅率高低

即使在有效稅基比例相等、內涵一致的情況下,如果法定稅率存在差異,必然也會影響企業實際稅負。

【例13-6】A、B兩企業均擁有資金1500萬元,當年實現的稅前利潤都是300萬元,其中A企業尚有75萬元的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A、B企業由于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同,所得稅率分別為25%和15%。2.稅率高低

即使在有效稅基比例相等、內涵一致的情況由此可知:

A企業有效稅基比例為75%,應納所得稅=300×75%×25%=56.25萬元,稅負水平為18.75%;B企業有效稅基比例為100%,但其應納所得稅額僅有45萬元,稅負水平為15%,反大大輕于A企業的稅收負擔,實際減輕程度為20%。而且若按照A企業的有效稅基所承受的25%的納稅負擔而言,B企業的稅負減輕程度將高達54.55%。由此可見,稅率的高低是影響企業稅負的決定性因素,因而成為企業投資配置過程中進行稅務籌劃必須考慮的問題。由此可知:

A企業有效稅基比例為75%,應納所得稅=300×3.納稅成本大小

一般認為,納稅成本是企業為計稅、繳稅、退稅等所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納稅成本大小是企業合理安排投資結構、進行稅務籌劃、抑減納稅負擔過程必須充分考慮的重要內容。3.納稅成本大小

一般認為,納稅成本是企業為計稅、繳【例13-7】企業有A、B兩個備選固定資產投資(其設備各有專項用途,無法移作他用,自然壽命均為10年)方案,需投資額分別為1200萬元和1800萬元,年均直接投資收益率分別為22%、25%,資本市場平均收益率為18%。由于投資發生的區域不同,分別適用25%和16.5%的所得稅。根據市場分析,方案A、B有效期分別為10年和5年,稅法規定的折舊率均是10%。期滿后,方案B的設備可變賣300萬元。年均直接納稅管理成本大致相同。【例13-7】企業有A、B兩個備選固定資產投資(其設備各有專方案A:

年均應稅收益額=1200×22%=264(萬元)

應納所得稅=264×25%=66(萬元)

稅后利潤=264-66=198(萬元)

納稅金額與稅后利潤比值為66÷198=33.33%,即每取得百元稅后利潤需承擔33.33元的稅款。

方案B:

年均應稅收益額=1800×25%=450(萬元)

應納所得稅=450×16.5%=74.25(萬元)

稅后利潤=450-74.25=375.75(萬元)

納稅金額與稅后利潤比值為19.76%(74.25/375.75),獲得百元稅后利潤的納稅負擔僅為19.76元。方案A:

年均應稅收益額=1200×22%=264(萬元)

可見,若單純從1~5年賬面所反映的各方案來看,方案B的投資效果無疑是大大高于方案A的。然而忽略了一個極為重要的因素,即方案的機會損益或潛在損益問題。首先,從投資額方面,方案A較方案B實際占用的投資額少600萬元,這600萬元如果能夠合理使用,便意味著每年至少可為方案A帶來600×18%=108萬元的利潤,扣除25%(27萬元)的所得稅,企業平均可增加稅后利潤81萬元,使其年均稅后利潤總額達到279萬元,從而使兩方案1~5年年均的稅后利潤差距縮小為約96.75萬元;從后5年來看,方案A各年的納稅金額與稅后利潤情況依然不變。可見,若單純從1~5年賬面所反映的各方案來看,方案B

但方案B則不然,由于有效期已滿,因而也就不可能再取得直接的投資收益,其設備凈值900萬元由于只能收回300萬元,直接投資損失為600萬元,而變現的300萬元每年僅能獲利300×18%=54萬元,扣除25%的所得稅,年均稅后利潤只有40.5萬元,以致后5年投資的凈損失額仍高達600-40.5×5=397.5萬元,如果將損失的600萬元無法再為企業創造新的價值,其損失為600×18%×5×(1-25%)=405萬元,其投資的機會成本將高達780.9萬元,最終與方案A相比稅后利潤總計減少279×10-(375.75+40.5)×5=708.75萬元,現金流入量減少1308.75(708.75+600)萬元。但方案B則不然,由于有效期已滿,因而也就不可能再取得

第二節債權投資的稅務籌劃

一、債權投資的形式及稅收因素

(一)存款

存款是根據可以收回的原則,把貨幣資金存入銀行或其他信用機構保管,并按照存款的期限和種類,取得一定的利息的投資形式。從銀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要繳納所得稅,但許多國家都對一些政策鼓勵性存款的利息規定有減免稅等的稅收優惠,如中國對教育存款的利息收入免繳個人所得稅。作為遺產的存款,在開征遺產稅或繼承稅的國家要繳納遺產稅或繼承稅。

第二節債權投資的稅務籌劃

一、債權投資的(二)可轉讓定期存單

可轉讓定期存單也稱為流通存單,是指銀行開出可以在二級市場轉讓的,存款期限一般為1個月到1年的定期存單。

購買、轉讓定期存單要繳納印花稅,在有些國家要繳納證券交易稅。從可轉讓定期存單獲取的利息收入,要繳納所得稅。作為遺產的可轉讓定期存單,在繳納遺產稅或繼承稅的國家要繳納遺產稅或繼承稅。(二)可轉讓定期存單

可轉讓定期存單也稱為流通存單,(三)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指出票人開出的,經銀行承兌的遠期匯票。購買、轉讓銀行承兌匯票要繳納印花稅,在有些國家要繳納證券交易稅。銀行承兌匯票的利息收入要繳納所得稅。

(四)商業承兌票據

商業票據是一種短期票據,到期期限一般在6個月以內。購買、轉讓商業票據要繳納印花稅,在有些國家要繳納證券交易稅。商業票據的利息收入要繳納所得稅。(三)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是指出票人開出的,經(五)商品、外匯期貨

商品、外匯期貨是指交易成立時約定一定日期實行交割的商品、外匯。期貨交易合同要繳納印花稅,期貨投機收益要繳納所得稅。

(六)政府債券

政府債券是指政府作為債務人發行的短期、中期和長期債券。中國對個人購買國債利息所得,免繳個人所得稅;對于企業購買國債的利息所得,免繳企業所得稅。可流通政府債券的轉讓要繳納印花稅,在有些國家要繳納證券交易稅。在有些國家,作為遺產的政府債券,要繳納遺產稅或繼承稅。(五)商品、外匯期貨

商品、外匯期貨是指交易成立時約定(七)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由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作為債務人發行的債券。金融債券利息所得要繳納所得稅。金融債券的轉讓要繳納印花稅,在有些國家要繳納證券交易稅。作為遺產的金融債券,要繳納遺產稅或繼承稅。

(八)企業(公司)債券

企業(公司)債券是指由企業(公司)作為債務人發行的債券。企業(公司)債券所得要繳納所得稅,企業(公司)債券的轉讓要繳納印花稅,在有些國家要繳納證券交易稅。在許多國家,作為遺產的企業債券,要繳納遺產稅或繼承稅。(七)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由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作為(九)投資基金

投資基金是指專門進行股票、企業(公司)債券或其他證券投資的基金。購買、轉讓基金,要繳納印花稅,在許多國家要繳納證券交易稅。基金轉讓所得,要繳納所得稅。基金分紅,要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后進行。

(十)企業間資金拆借

不同企業之間,在不同的時間,資金充裕程度不一樣,擁有富余資金的企業借款給資金緊張的企業,形成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我國對企業間資金拆借有一定限制,對拆借資金獲得的利息要征所得稅。(九)投資基金

投資基金是指專門進行股票、企業(公司二、債權投資的稅務籌劃

債權投資稅務籌劃應遵循以下幾個步驟進行:

(1)確定企業當前可以選擇的投資形式;

(2)確定不同投資形式在我國當前稅制下所要繳納的稅收的種類;

(3)測算不同的投資形式下企業的稅負;二、債權投資的稅務籌劃

債權投資稅務籌劃應遵循以下(4)測算不同債權投資方案下企業將要取得的投資收益;

(5)以不同投資方案下的投資收益扣除該方案所要承擔的稅負,得到不同投資方案的凈收益;

(6)比較不同投資方案的凈收益,選擇最佳的投資方案。(4)測算不同債權投資方案下企業將要取得的投資收益;

(5)【例13-9】力達集團計劃投資一大型項目,正在積累資金,估計一年后該項目的投資資金才能全部籌集,已經籌集的資金閑置,力達集團計劃用這一筆資金進行債權投資,該筆資金可以用于購買公債,也可以用此筆資金購買A企業正在發行的債券。公債的年利率為8%,A企業的發行債券的年利率為12%,由于A企業發行債券獲得的資金是用于投資一高新技術項目,該高新技術項目風險較大,A企業能否按期還本付息存在一定的風險。【例13-9】力達集團計劃投資一大型項目,正在積累資金,估計

力達集團投資公債獲得的利息可以免繳所得稅,投資凈收益率為8%;投資企業債券獲得的利息要繳納25%的所得稅,投資凈收益率為:12%×(1-25%)=9%

盡管投資企業債券獲得的投資凈收益率要高,但是力達集團要承擔A企業可能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風險,如果企業從穩健的角度考慮,應選擇投資公債,如果力達集團愿意承受一定的風險,那么也可以選擇投資企業債券。但無論采用那一種債權投資形式,都應將稅收因素考慮進去。力達集團投資公債獲得的利息可以免繳所得稅,投資凈收益第十三章企業投資的稅務籌劃第一節股權投資的稅務籌劃第二節債權投資的稅務籌劃第十三章企業投資的稅務籌劃第一節股權投資的稅務籌劃

通常,財務會計中的投資是指對外投資,可分為股權投資與債權投資。股權投資的投資方獲得股權,對被投資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具有投票權,并參與被投資方的利潤分配。股權投資又可分為股權直接投資和股權間接投資。股權直接投資是指投資方自己直接出資辦企業或與其他企業聯合辦企業;股權間接投資是指企業通過在證券市場上買賣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進行投資。債權投資的投資方對被投資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沒有表決權,不參與被投資方的利潤分配,而是到期獲得固定的利息收入。

通常,財務會計中的投資是指對外投資,可分為股權投資與第一節股權直接投資的稅務籌劃

一、投資組織形式的稅務籌劃

(一)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與公司企業的籌劃與選擇

一般來說,企業設立選擇組織形式時,應考慮以下幾點:第一節股權直接投資的稅務籌劃

一、投資組織形式的稅務籌⒈從總體稅負角度考慮,合伙制一般要低于公司制。

⒉在比較兩種企業組織形式的稅負大小時,不能僅看名義上差別,更重要的是看實際上的差別。

⒊在合伙制構成中,合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這種有限合伙情況下,合伙人由于身份的不同稅負將出現差異。⒈從總體稅負角度考慮,合伙制一般要低于公司制。

⒉在比較兩種【例13-1】某企業預計每年可獲盈利100000元,企業在設立時有兩個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1:由四個合伙人每人出資100000元,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

方案2: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400000元。【例13-1】某企業預計每年可獲盈利100000元,企業在以上兩個方案的納稅情況分析如下:

如果采用方案1,四個合伙人每人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100000÷4×20%-1250=3750(元)

四個合伙人合計納稅15000元(3750×4)。

如果采用方案2,假設公司稅后利潤全部作為股利平均分配給四個投資者,則公司需繳納企業所得稅25000元(100000×25%),四個股東每人還需繳納個人所得稅3750元[(100000-25000)÷4×20%],共計15000元。以上兩個方案的納稅情況分析如下:

如果采用方案1,四個合伙人

與方案2相比,方案1少負擔所得稅25000元。因此,如果只考慮稅負因素,投資者應選擇合伙企業組織形式。當然,在進行稅務籌劃時,不應拋開企業的經營風險、經營規模、管理模式及籌資金額等因素單純地討論稅收負擔的大小,而應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加以權衡,進而決定所投資的企業組織形式。與方案2相比,方案1少負擔所得稅25000元。因此(二)子公司與分公司的籌劃與選擇

⒈母子公司形式下的子公司稅務籌劃

一般而言,作為獨立法人的子公司,在稅務籌劃中有如下優點:

(1)子公司可享有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同等的優惠待遇,單獨享受稅收的減免、退稅等權利。

(2)東道國適用稅率低于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積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二)子公司與分公司的籌劃與選擇

⒈母子公司形式下的子公司(3)許多國家允許在境內的企業集團內部公司之間的盈虧互抵,子公司可以加入某一集團以實現整體利益上的稅收籌劃。

(4)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諸如特許權、利息、其他間接費等,要比分公司向總公司支付更容易得到稅務當局的認可。

(5)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匯回總公司靈活得多,這等于母公司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可以保留在子公司,或者可以選擇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得到額外的稅收利益。(3)許多國家允許在境內的企業集團內部公司之間的盈虧互抵,子(6)母公司轉售境外子公司的股票利得通常可享有免稅照顧,而出售分公司資產取得的資本利得要被征稅。

(7)境外分公司資本轉讓給子公司有時要征稅,而子公司之間的轉讓則不征稅。

(8)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定減征或免繳預提稅。

(9)某些國家子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率比分公司低。(6)母公司轉售境外子公司的股票利得通常可享有免稅照顧,而出

但是,母、子公司分別是兩個資產相互獨立的法人,除特殊情況下可合并納稅外,一般情況下各項稅收的計算、繳納子公司均獨立于母公司,這樣子公司的虧損是不能沖抵母公司利潤的,在進行稅務籌劃時,這一點是設立子公司的不利之處。但是,母、子公司分別是兩個資產相互獨立的法人,除特殊2.總分公司形式下的分公司稅務籌劃

設立分公司,在稅務籌劃中也有其自身的優點:

(1)設立子公司要按照國家法律辦理很多手續,并且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在公司成立時需要繳納一筆注冊登記稅或印花稅,開業以后還要接受當地政府管理部門的監督;設立分公司則沒有那么多的手續,許多國家一般不要求分公司在從事業務活動前繳納注冊登記稅,總公司擁有分公司的資本,在東道國通常也不必繳納資本稅或印花稅。2.總分公司形式下的分公司稅務籌劃

設立分公司,在稅務籌劃中(2)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3)在經營初期,企業往往出現虧損,分公司的虧損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4)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繳納稅款。

綜上所述,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不可一概而論。企業在選擇分支機構的形式時,需要綜合考慮分支機構的經營情況以及總機構與分支機構所享受的稅收優惠的差異等各項因素。(2)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3)在【例13-2】甲公司經營情況良好,準備擴大規模,增設一分支機構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適用25%的所得稅稅率。假設分支機構設立后5年內經營情況預測如下:

甲公司5年內每年均盈利,每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乙公司經營初期虧損,5年內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50萬元、-15萬元、10萬元、30萬元、80萬元。企業集團不同情況下各年度應納稅額計算見表13-1。【例13-2】甲公司經營情況良好,準備擴大規模,增設一分支機表13-1單位:萬元年份第1年第2年第3年第4年第5年合計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2002002002002001000乙公司應納稅所得額-50-1510308055乙公司為分公司企業集團應納稅所得額1501852102302801055企業集團應納稅額37.545.2552.557.570263.75乙公司為子公司乙公司應納稅額000018.1518.15企業集團應納稅額5050505063.75263.75表13-1單位:萬

從表13-1可以看出,雖然兩種方式下企業集團應納稅額在5年內均為263.75萬元,但由于分支機構開辦初期有虧損,采用分公司形式在第1年、第2年納稅較少,可以推遲納稅,緩解企業資金緊張,因此采用分公司形式對企業有利。

當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存在稅收優惠時,因為子公司具有單獨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所以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應將母公司享受的稅收優惠與子公司享受的稅收優惠進行比較,如果子公司能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優于母公司時,企業的分支機構應設立為子公司;反之,則設立為分公司。

從表13-1可以看出,雖然兩種方式下企業集團應納稅額

總體來說,設立子公司與設立分公司的節稅利益孰高孰低并不是絕對的,它受到國家稅制、納稅人經營狀況及企業內部利潤分配政策等多重因素影響。在實際稅務籌劃過程中,往往需要綜合分析、比較各方面因素后,才能對設立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作出適當的選擇。總體來說,設立子公司與設立分公司的節稅利益孰高孰低并二、投資地點與行業的選擇與籌劃

(一)投資地點選擇中的稅務籌劃

在投資地點的選擇上進行稅務籌劃,主要方法是充分利用不同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例如,我國對在一些特定地區(包括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部地區、老、少、邊、窮地區等)設立的企業都曾經給予過相應的稅收優惠措施。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仍對部分特殊政策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

二、投資地點與行業的選擇與籌劃

(一)投資地點選擇中的稅務籌【例13-4】甲公司生產的產品有兩道工序,第一道工序完成后單位生產成本為500元,第二道工序完成后,完工產品的單位生產成本為600元,該產品平均銷售單價為1000元,2008年預計該產品可銷售100萬件。甲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其他有關數據預測如下:管理費用、營業費用、財務費用合計為10300萬元,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為1000萬元,假設無納稅調整事項。【例13-4】甲公司生產的產品有兩道工序,第一道工序完成后單甲公司2008年度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如下:

主營業務收入=1000×100=100000(萬元)

主營業務成本=600×100=6000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100000-60000-1000-10300=28700(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28700×25%=7175(萬元)甲公司2008年度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如下:

主營業務收入=1

如果甲公司在2007年2月(新《企業所得稅法》公布之前),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一全資子公司乙公司,且乙公司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則乙公司適用15%的所得稅稅率,而且自企業生產、經營之日起,免繳所得稅2年。甲公司可將上述產品在第一道工序完成后的半成品按成本500元加價20%后,以600元的售價銷售給乙公司,由乙公司完成第二道工序。假設甲公司期間費用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的12%轉移給乙公司,另外,由于乙公司是新建公司,另增加管理成本800萬元。如果甲公司在2007年2月(新《企業所得稅法》公布之則由甲、乙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團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如下:

甲公司主營業務收入=600×100=60000(萬元)

甲公司主營業務成本=500×100=50000(萬元)

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60000-50000-10300×88%-1000×88%=56(萬元)

甲公司應納所得稅額=56×25%=14(萬元)則由甲、乙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團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如下:

甲公司主乙公司主營業務收入=1000×100=100000(萬元)

乙公司主營業務成本=700×100=70000(萬元)

乙公司應納稅所得額=100000-70000-10300×12%-1000×12%-800=27844(萬元)

乙公司應納所得稅額=27844×15%=4176.6(萬元)乙公司主營業務收入=1000×100=100000(萬元

由于在乙公司設立的前兩年免繳企業所得稅,企業集團應納所得稅總額即甲公司應納稅額14萬元,較未設立子公司可節稅7161萬元(7175-14)。即使在乙公司設立的第3年以后,采用這一方案,仍可節稅2984.4萬元(7175-14-4176.6)。

上述案例充分利用地區優惠政策進行籌劃,通過組織形式的改變,高成本費用由母公司負擔,使母公司應納稅所得額減少,應納所得稅減少。通過轉讓定價,利潤在低稅率的子公司實現,從而成功地進行了稅收籌劃。由于在乙公司設立的前兩年免繳企業所得稅,企業集團應納(二)投資行業選擇的稅務籌劃

利用行業性稅收優惠政策必須考慮兩個層次:一是在投資地點相同的情況下,選擇能有更大優惠的行業進行投資;二是在投資地點不同的情況下,選擇有利可圖的行業進行投資。

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在我國利用高新技術企業能否節稅,關鍵要考慮三個因素:一是獲取高新技術企業稱號;二是獲取稅務機關和海關的批文和認可;三是努力掌握國家優惠政策項目,并使企業進出口對象符合規定的條件。(二)投資行業選擇的稅務籌劃

利用行業性稅收優惠政(三)不同投資結構的稅務籌劃

投資結構是指企業投資的構成及各種構成之間的相互關系,同等數量的資金,投資結構不同,所承擔的稅負也不同。投資結構對企業稅負以及稅后利潤的影響體現在稅基寬窄、稅率輕重、納稅成本高低三個方面。

1.稅基寬窄

稅基寬窄對企業納稅負擔的影響主要表現為名義稅率和實際稅率的差異,由于某一課稅對象的法定稅基和實際稅基(有效稅基)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并且后者通常小于前者,因此,企業的實際稅負一般比法定(名義)稅負低。(三)不同投資結構的稅務籌劃

投資結構是指企業投資的構成及各【例13-5】某企業持有的100萬元資金,或者投資于產品A,或者投資于產品B(兩種產品均適用于17%的增值稅和25%的所得稅)。產品A的購進價稅總額與銷售價稅總額分別為90萬元、140萬元,各項費用總額10萬元,全部用于國內銷售;產品B進價總額與銷價總額分別為92萬元和137萬元,其中出口比重為90%,各項費用總額8萬元。設增值稅退稅率為17%。【例13-5】某企業持有的100萬元資金,或者投資于產品A,通過計算,可以得出如下數據:

產品A:

應納增值稅=[140÷(1+17%)]×17%-[90÷(1+17%)]×17%=7.27(萬元)

稅前利潤=140÷(1+17%)-90÷(1+17%)-10=32.73(萬元)

應納所得稅=32.73×25%=8.18(萬元)

納稅現金支出合計15.45

稅后利潤=24.55(萬元)

現金流入凈增加額=140-90-10-15.45=24.55(萬元)通過計算,可以得出如下數據:

產品A:

應納增值稅=[140產品B:

銷項稅額=[137÷〔1-90%〕÷〔1+17%〕]×17%=1.99(萬元)

進項稅額=[92÷〔1+17%〕]×17%=13.37(萬元)

免抵退稅額=[92×90%÷〔1+17%〕]×17%=12.03(萬元)

應納增值稅額=1.99-13.37=-11.38(萬元)

出口退稅額=11.38(萬元)

稅前利潤=137÷(1+17%)-92÷〔1+17%〕-8=30.46(萬元)

應納所得稅=30.46×25%=7.61(萬元)

納稅現金支出合計=7.61(萬元)

稅后利潤=22.84(萬元)

現金流入凈增加額=137-92-8-7.61+11.38=40.77(萬元)

產品B比產品A現金凈流入量相對增加16.22萬元,納稅減少15.45-7.61=7.84(萬元)產品B:

銷項稅額=[137÷〔1-90%〕÷〔1+17%〕可見,盡管產品A賬面的稅前利潤與稅后利潤都比產品B為大,然而后者的現金凈流入量反而比前者增加了4.19萬元,即產品A與產品B各自的再投資規模將由原來的100萬元分別增加到124.55萬元和128.74萬元。可見,盡管產品A賬面的稅前利潤與稅后利潤都比產品B為

因而,從現金流入量增加優于賬面收益的增加原則出發,經營產品B較之產品A對企業是更為有利的。不僅B的現金凈流入量得以更大的增加,而且其稅負也比A減少7.19萬元,抑減幅度為46.54%(7.19/15.45),從而極大地降低了企業納稅有效現金需要量的壓力。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產品B的課征增值稅的有效稅基僅為名義稅基的10%,即其增值稅負擔相對降低了90%;而產品A則不然,其有效稅基與法定稅基完全相符,因而增值稅負擔未得到絲毫的抑減。因而,從現金流入量增加優于賬面收益的增加原則出發,經2.稅率高低

即使在有效稅基比例相等、內涵一致的情況下,如果法定稅率存在差異,必然也會影響企業實際稅負。

【例13-6】A、B兩企業均擁有資金1500萬元,當年實現的稅前利潤都是300萬元,其中A企業尚有75萬元的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A、B企業由于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同,所得稅率分別為25%和15%。2.稅率高低

即使在有效稅基比例相等、內涵一致的情況由此可知:

A企業有效稅基比例為75%,應納所得稅=300×75%×25%=56.25萬元,稅負水平為18.75%;B企業有效稅基比例為100%,但其應納所得稅額僅有45萬元,稅負水平為15%,反大大輕于A企業的稅收負擔,實際減輕程度為20%。而且若按照A企業的有效稅基所承受的25%的納稅負擔而言,B企業的稅負減輕程度將高達54.55%。由此可見,稅率的高低是影響企業稅負的決定性因素,因而成為企業投資配置過程中進行稅務籌劃必須考慮的問題。由此可知:

A企業有效稅基比例為75%,應納所得稅=300×3.納稅成本大小

一般認為,納稅成本是企業為計稅、繳稅、退稅等所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納稅成本大小是企業合理安排投資結構、進行稅務籌劃、抑減納稅負擔過程必須充分考慮的重要內容。3.納稅成本大小

一般認為,納稅成本是企業為計稅、繳【例13-7】企業有A、B兩個備選固定資產投資(其設備各有專項用途,無法移作他用,自然壽命均為10年)方案,需投資額分別為1200萬元和1800萬元,年均直接投資收益率分別為22%、25%,資本市場平均收益率為18%。由于投資發生的區域不同,分別適用25%和16.5%的所得稅。根據市場分析,方案A、B有效期分別為10年和5年,稅法規定的折舊率均是10%。期滿后,方案B的設備可變賣300萬元。年均直接納稅管理成本大致相同。【例13-7】企業有A、B兩個備選固定資產投資(其設備各有專方案A:

年均應稅收益額=1200×22%=264(萬元)

應納所得稅=264×25%=66(萬元)

稅后利潤=264-66=198(萬元)

納稅金額與稅后利潤比值為66÷198=33.33%,即每取得百元稅后利潤需承擔33.33元的稅款。

方案B:

年均應稅收益額=1800×25%=450(萬元)

應納所得稅=450×16.5%=74.25(萬元)

稅后利潤=450-74.25=375.75(萬元)

納稅金額與稅后利潤比值為19.76%(74.25/375.75),獲得百元稅后利潤的納稅負擔僅為19.76元。方案A:

年均應稅收益額=1200×22%=264(萬元)

可見,若單純從1~5年賬面所反映的各方案來看,方案B的投資效果無疑是大大高于方案A的。然而忽略了一個極為重要的因素,即方案的機會損益或潛在損益問題。首先,從投資額方面,方案A較方案B實際占用的投資額少600萬元,這600萬元如果能夠合理使用,便意味著每年至少可為方案A帶來600×18%=108萬元的利潤,扣除25%(27萬元)的所得稅,企業平均可增加稅后利潤81萬元,使其年均稅后利潤總額達到279萬元,從而使兩方案1~5年年均的稅后利潤差距縮小為約96.75萬元;從后5年來看,方案A各年的納稅金額與稅后利潤情況依然不變。可見,若單純從1~5年賬面所反映的各方案來看,方案B

但方案B則不然,由于有效期已滿,因而也就不可能再取得直接的投資收益,其設備凈值900萬元由于只能收回300萬元,直接投資損失為600萬元,而變現的300萬元每年僅能獲利300×18%=54萬元,扣除25%的所得稅,年均稅后利潤只有40.5萬元,以致后5年投資的凈損失額仍高達600-40.5×5=397.5萬元,如果將損失的600萬元無法再為企業創造新的價值,其損失為600×18%×5×(1-25%)=405萬元,其投資的機會成本將高達780.9萬元,最終與方案A相比稅后利潤總計減少279×10-(375.75+40.5)×5=7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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