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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信用證操作流程信用證操作流程信用證操作流程xxx公司信用證操作流程文件編號:文件日期:修訂次數:第1.0次更改批準審核制定方案設計,管理制度信用證操作流程

信用證操作流程跟單信用證操作的流程簡述如下:

1.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

2.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3.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

4.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

5.賣方收到信用證,并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后,即裝運貨物。

6.賣方將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

7.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將按信用證規定進行支付、承兌或議付。

8.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

9.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后,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償付。

10.開證行在買方付款后交單,然后買方憑單取貨。

信用證的開立

1.開證的申請進出口雙方同意用跟單信用證支付后,進口商便有責任開證。第一件事是填寫開證申請表,這張表為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建立了法律關系,因此,開證申請表是開證的最重要的文件。

2.開證的要求信用證申請的要求在統一慣例中有明確規定,進口商必須確切地將其告之銀行。信用證開立的指示必須完整和明確。申請人必須時刻記住跟單信用證交易是一種單據交易,而不是貨物交易。銀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請人不能希望銀行工作人員能充分了解每一筆交易中的技術術語。即使他將銷售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寫入信用證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騙,他也無法得到完全保護。這就需要銀行與申請人共同努力,運用常識來避免開列對各方均顯累贅的信用證。銀行也應該勸阻在開立信用證時其內容套用過去已開立的信用證(套證)。

3.開證的安全性銀行接到開證申請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須立即按該指示開立信用證。另一方面,銀行也有權要求申請人交出一定數額的資金或以其財產的其他形式作為銀行執行其指示的保證。按現行規定,中國地方、部門及企業所擁有的外匯通常必須存入中國的銀行。如果某些單位需要跟單信用證進口貨物或技術,中國的銀行將凍結其帳戶中相當于信用證金額的資金作為開證保證金。如果申請人在開證行沒有帳號,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請人在其銀行存入一筆相當于全部信用證金額的資金。這種擔保可以通過抵押或典押實現(例如股票),但銀行也有可能通過用于交易的貨物作為擔保提供融資。開證行首先要對該筆貨物的適銷性進行調查,如果貨物易銷,銀行憑信用證給客戶提供的融資額度比滯銷商品要高得多。

4.申請人與開證行的義務和責任

申請人對開證行承擔三項主要義務:

(1)申請人必須償付開證行為取得單據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貸款。在他付款前,作為物權憑證的單據仍屬于銀行。

(2)如果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而申請人拒絕"贖單",則其作為擔保的存款或帳戶上已被凍結的資金將歸銀行所有。

(3)申請人有向開證行提供開證所需的全部費用的責任。

開證行對申請人所承擔的責任:

首先,開證行一旦收到開證的詳盡指示,有責任盡快開證。

其次,開證行一旦接受開證申請,就必須嚴格按照申請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證的通知

1.通知行的責任在大多數情況下,信用證不是由開證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過其在受益人國家或地區的代理行,即通知行進行轉遞的。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優點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責任是應合理謹慎地審核它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

2.信用證的傳遞方式信用證可以通過空郵、電報或電傳進行傳遞。設在布魯塞爾的SWIFT運用出租的線路在許多個國家的銀行間傳遞信息。大多數銀行,包括中國的銀行加入了這一組織。

3.有效信用證的指示當開證行用任何有效的電訊傳遞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證或信用證的修改,該電訊將被認為是有效信用證文件或有效修改書,并且不需要再發出郵寄證實書。

受益人的審證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證以后,應立即作如下的檢查:

1.買賣雙方公司的名號和地址寫法是不是和發票上打印的公司名號和地址寫法完全一樣?

2.信用證提到的付款保證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信用證的款項對嗎信用證的金額總數應與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該合同的全部應付費用。

4.付款的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或某些特定的進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遠期信用證條件下,匯票的期限應與合同中所規定的一致。有一種信用證要求開立遠期匯票,但卻可即期支付,這種信用證被稱為"假遠期信用證",其對受益人所起的作用與即期信用證是一樣的。

5.信用證提到的貿易條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是否趕得上在有效期和貨運單據限期內把各項單據送交銀行?

7.能提供所需的貨運單據嗎?

8.有關保險的規定是否與銷售合同條款一致-需保險的風險。受益人對此應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系,以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要求。超過銷售合同中規定投保范圍的任何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投保金額。絕大多數信用證要求按CIF發票金額的110%投保。

9.貨物說明(包括免費附送的物品)、數量和其他各項寫對了嗎如果按上述各條目檢查的時候發現有任何遺漏或差錯,那么應該就下列各點立即作出決定,采取必要的措施:-能不能更改計劃或單據內容來相應配合-是不是應該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修改費用應該由哪一方支付若有疑問,可向本單位的聯系銀行或通知行咨詢。但有一點請記住:只有申請人和受益人及有關銀行共同同意,才有權決定修改。

信用證的履行

1.單據的提交在跟單信用證業務中,單據的提交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這是對信用證最終結算的關鍵。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后是否能得到貨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是否已開立信用證和單據是否備齊。

2.交單時間的限制

提交單據的期限由以下三種因素決定:

(1)信用證的失效日期;

(2)裝運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單日期;

(3)銀行在其營業時間外,無接受提交單據的義務。信用中有關裝運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從"和類似詞語,都可理解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詞理解為不包括所述日期。"上半月"、"下半月"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該月的最后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為該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該月最后一日,首尾兩天均包括在內。

3.交單地點的限制所有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付款、承兌的交單地點,或在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須規定一個交單議付的地點,但自由議付信用證除外。像提交單據的期限一樣,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也會影響受益人的處境。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況,開證行將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定在其本國或他自己的營業柜臺,而不是受益人國家這對受益人的處境極為不利,因為他必須保證于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在開證銀行營業柜臺前提交單據。

銀行審核單據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后,銀行有義務認真審核單據,以確保單據表面上顯示出符合信用證要求和各單據之間的一致性。

1.審單準則銀行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規定的單據在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的相符性應由在這些條文中反映的國際標準銀行慣例來確定。單據表面上互不相符,應視為表面上與作用證條款不相符。上述"其表面"一詞的含意是,銀行不需親自詢問單據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真正裝運,以及單據簽發后是否失效。除非銀行知道所進行的是欺詐行為,否則這些實際發生的情況與銀行無關。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假單據,也能得到貨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經以適當的方式裝運了所規定的貨物,在制作單據時未能一到信用證所規定的一些條件,銀行將拒絕接受單據,而受人決不能得到貨款。銀行不審核信用證中未規定的單據,如果銀行收到此類單據,將退還提交人或予以轉交并對此不負責任。

2.單據有效性的免責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中載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單據所代表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金額或存在與否,以及對貨物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或貨物保險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行為及/或疏忽、清償能力、行為能力或資信狀況概不負責。

3.審核單據的期限銀行需要多長時間審核賣方提交的單據,并通知賣方單據是否完備統一慣例第13條b款對此明確規定:開證行、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各自應有一個合理的時間,即不超過收到單據后的七個銀行營業日,審核單據,決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單據,并通知從其處收到單據的當事人。

4.不符單據與通知如開證行授權另一家銀行憑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則開證行和保兌行(如已保兌)有義務:(1)接受單據;(2)對已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的被指定銀行進行償付。

收到單據后,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必須以單據為唯一依據,審核其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如果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不符,上述銀行可拒收單據。如果開證行確定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據自己的決定與申請人聯系,請其撤除不符點。

如果開證行及/或保兌行(如已保兌)或代表他們的被指定銀行決定拒收單據,則其必須在不遲于自收到單據次日起第七個銀行營業日結束前,不延誤地以電訊,或其他快捷方式發出通知。該通知應發至從其處收到單據的銀行,如直接從受益人處收到單據,則將通知發至受益人。

通知必須說明拒收單據的所有不符點,還必須說明銀行是否留存單據聽候處理,或已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有權向寄單行索還已經給予的任何償付款項和利息。如開證行或保兌行未能按這些規定辦理,或未能留存單據等待處理,未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行則無權宣稱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如寄單行向開證行或保兌行提出應注意的單據中的任何不符點,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據賠償書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或保兌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義務。

信用證的結算當銀行審單完畢后,信用證即進入結算階段。統一慣例第10條指出:"所有信用證都必須清楚地表明該證是否適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

1.即期付款

(1)受益人將單據送交付款行。

(2)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后付款給受益人。

(3)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2.延期付款

(1)受益人把單據送交承擔延期付款的銀行。

(2)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后,依據信用證所能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3)該銀行如不是開證行的話,以事先議定的方式將單據寄交開證行索賠。

3.承兌匯票

(1)受益人把單據和向銀行出具的遠期匯票送交辦理該信用證的銀行(承兌行)。

(2)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條件相符后,承兌匯票并退還給受益人。

4.議付

(1)受益人按信用證規定,將單據連同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人開出的即期或延期匯票送交議付銀行。

(2)議付銀行審核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后,可買入單據和匯票。

(3)該議付銀行如非開證行,則以事先議定的形式將單據和匯票交開證行索賠。=================================L/C、T/T和D/P,是國際貿易的三種付款方式。國際貿易的付款方式共包括三種:信用證(即L/C,種類繁多)、匯付(包括電匯即T/T、信匯M/T和票匯D/D,后兩者用得較少)和托收(包括付款交單D/P和承兌交單D/A)。

信用證(LetterofCredit,簡稱L/C)是一種開證銀行根據申請人(進口方)的要求和申請,向受益人(出口方)開立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匯票和出口單據,在指定地點付款的書面保證。信用證是開證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承諾,使受益人有了收款的保障,因此是對受益人有利的支付方式。但是受益人只有在按信用證規定提供了信用證要求的單據時才能得到款項.因此信用證是銀行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

對外開立信用證一般須經過以下幾個環節:

(1)買賣雙方就交易的商品簽定正式的買賣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信用證方式結算;

(2)進口方根據合同規定填寫開證申請書,連同合同副本及“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提交當地外匯指定銀行,同時將信用證項下所須對外支付的資金足額存入銀行的保證金帳戶中,向銀行提出對外開立信用證的申請;

(3)如只能存入部分保證金,不足部分可向銀行申請辦理備用貸款;與銀行簽訂備用貸款合同;

(4)開證行根據申請書的內容,開立正式信用證,并通過合適的國外代理行,將信用證正本通知給出口商,同時將一份信用證副本交給進口方;

(5)銀行根據信用證的金額和期限向開證申請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

信用證雖然是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支付方式,但它并無統一的格式。不過其主要內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體包括:

1.對信用證自身的說明:信用證的種類、性質、編號、金額、開證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點、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等;

2.匯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條款等;

3.貨物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運輸標志、單價等;

4.對運輸的要求:裝運期限、裝運港、目的港、運輸方式、運費應否預付,可否分批裝運和中途轉運等;

5.對單據的要求:單據的種類、名稱、內容和份數等;

6.特殊條款:根據進口國政治經濟貿易情況的變化或每一筆具體業務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規定;

7.開證行對受益人和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審證:

信用證一般由開證銀行通過出口企業所在地的銀行(通知行)轉遞或通知出口企業。國外客戶開來信用證后,出口企業應對來證進行認真核對和審查。審核的基本要求是,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一致。審核的內容因合同而不同,一般包括以下要點:

(1).信用證在我國到期還是在開證行所在地到期,到期地點如在國外,出口企業要承擔較大風險,一般不宜接受。

(2).信用證上的金額和支付貨幣是否與合同規定相符。

(3).裝運期和有效期,信用證上的裝運期原則上應與合同規定一致,有效期一般應與裝運期有適當間隔。

(4).轉運和分批裝運,一般應要求信用證允許轉運和分批裝運,或對此不做規定,如合同另有規定,信用證有關規定應與合同規定相符。

(5)審核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名稱、地址是否無誤,防止貨物錯發錯運,影響收匯。

(6).信用證中的付款期限必須與合同規定一致。

此外,應按合同條款,全面審核來證中貨名、規格、數量、包裝、單價、裝運期、目的港、保險險別是否與合同相符,來證是否加列了特殊條款,審核來證是否不可撤銷,是否在合同規定之外附加了其他保留或限制性條款,對發票、裝箱單、重量單、產地證明、檢驗證書等單據的內容有無特殊要求

信用證的主要類型:

A.按基本性質分類

a.根據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單據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Credit)是開證行憑跟單匯票或單純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單據是指代表貨物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運輸單據。如提單、鐵路運單、航空運單等。通常還包括發票、保險單等商業單和國際貿易中一般使用跟單信用證。

光票信用證(CleanCredit)是開證行僅憑不附單據的匯票付款的信用證,匯票如附有不包括運輸單據的發票、貨物清單等,仍屬光票。

b.根據開證行的責任分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和可撤銷信用證

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開證人及保兌行(如果有)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銷信用證的規定和承諾。

信用證上未注明可否撤銷,即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國際貿易中使用的信用證,基本上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有權隨時予以修改或撤銷,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證規定得到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則銀行的撤銷或修改無效。

c.根據是否有另一家銀行為信用證加保,可分為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

保憑信用證(ConfirmedLetterofCredit)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家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保兌行承擔與開證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責任。

當開證銀行資信好和成交金額不大時,一般都使用不保兌的信用證。我國銀行不開具要求另一家銀行保兌的信用證,故我國進口企業通常不接受開立保兌信用證的要求。

d.按信用證付款方式,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遠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征和議付信用證四種方式

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是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Credit),議付信用證指允許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銀行或任何銀行交單議付的信用證。通常在單證相符的條件下,銀行扣取墊付利息和手續費后立即將貨款墊付給受益人。議付信用證可分為公開議付信用證和限制議付信用證,前者受益人可任擇一家銀行作為議付行,后者則由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一家銀行為議付行。開證行對議付行承擔付款責任。

即期付款信用證和遠期付款信用證都在信用證上明確規定一家銀行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匯票,僅憑提交的單據付款。承兌信用證則規定由開證行或指定的承兌行對受益人開出的遠期匯票進行承兌。以上三種信用證,是否有銀行愿意議付與開證銀行無關。

一切信用證都必須明確表示它適用于哪一種方式。

B.附加性質分類

a.可轉讓信用證

信用證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權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轉讓信用證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間商,第二受益人則是實際供貨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的授權銀行(轉讓行),向第二受益人開出新證,新證由原開證行承擔付款責任。原證條款不變,但其中信用證金額、商品單價可以減少,有效期和裝運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請人可以變成原受益人。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轉讓給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過程中,當第二受益人向轉讓行交單后,第一受益人有權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證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以取得原證和新證之間的差額。

b.循環信用證(RevolvingCredit)

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可恢復使用直至達到規定次數或累積總金額為止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適用于分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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