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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公司_電價類

——銷售電價吉林公司_電價類

——銷售電價2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吉林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吉省價格〔2013〕312號)要求,為確保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政策平穩實施,結合吉林省銷售電價執行現狀,制訂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實施細則規范了各類用電客戶銷售電價分類界定與銷售電價執行,以及數據統計、監督考核等方面工作的管理。一、銷售電價總則

2一、銷售電價總則

3居民生活用電適用范圍?第三條居民生活用電價格,是指城鄉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的生活用電,城鄉居民住宅小區公用附屬設施用電(不包括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用電),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電、宗教場所生活用電、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設施用電以及監獄監房生活用電。第四條農業生產用電價格,是指農業、林木培育和種植、畜牧業、漁業生產用電,農業灌溉用電,以及農業服務業中的農產品初加工用電的價格。其他農、林、牧、漁服務業用電和農副食品加工業用電等不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第五條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價格,是指除居民生活及農業生產用電以外的用電價格。一、銷售電價分類

3一、銷售電價分類

4

第六條城鄉居民住宅用電是指城鄉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的生活用電。(一)城鄉居民住宅用電主要是指家庭住宅或集體宿舍內的生活用電。(二)利用居民住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于客觀條件所限不能分表計量的,按照第一檔電量標準作為居民生活用電基數電量,對超出部分的電量按相應電價類別計收電費。(三)利用集體宿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等用電,不執行居民生活電價,按其用電性質執行相應類別的電價。(四)酒店式公寓等用電不執行居民生活電價標準。一、銷售電價分類

4第六條城鄉居民住宅用電是指城鄉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機關5第七條部隊集體宿舍用電是指部隊營區內的宿舍照明及生活用電,不含非生活性質用電。第八條非居民電取暖客戶在取暖期內用電執行居民生活電價標準,使用蓄能式設備的客戶在執行居民生活電價標準的同時,執行峰谷平分時電價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

第九條城鄉居民住宅小區公用附屬設施用電:是指城鄉居民家庭住宅小區內的公共場所照明、電梯、電子防盜門、電子門鈴、消防、綠地、門衛、車庫等非經營性用電。一、銷售電價分類

5一、銷售電價分類

6居民住宅小區公用附屬設施原則上應當是非盈利性質、公益性、滿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設施,不包括經營性場所、公用事業單位(如供水、供熱、供氣、網通、廣電等)位于小區內的用電設施、集中供暖或制冷設施等。物業管理的附屬設施用電(含物業辦公用電、2013年底前小區內已形成的二次供水用電)執行居民電價標準。一、銷售電價分類

6居民住宅小區公用附屬設施原則上應當是非盈利性質、公益性、滿7第十條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是指學校的教室、圖書館、實驗室、體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學設施,以及學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學生生活設施用電。主要包括:(一)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二)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三)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四)普通小學、成人小學。(五)幼兒園(托兒所)。(六)特殊教育學校(對殘障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

一、銷售電價分類

7一、銷售電價分類

8第十一條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電:是指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由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棄嬰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場所的生活用電。對外經營性場所用電應執行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價格。各類社會福利場所應主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材料明細)并與供電部門簽訂供用電合同。第十二條宗教場所生活用電:是指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登記的寺院、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的生活用電。對外經營性場所用電應執行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價格。一、銷售電價分類8第十一條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電:是指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民9第十三條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含村委會)服務設施用電:是指城鄉居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含村委會)工作場所及非經營性的公益服務設施用電。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是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成立的城鄉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包括街道辦事處等上級政府派出機關。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與街道辦事處合署辦公的,不執行居民用電價格。具體包括:(一)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場所用電。(二)附屬的非經營公益性的圖書閱覽室、警務室、醫務室、健身室等用電。一、銷售電價分類9第十三條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含村委會)服務設施用電:是指10一、銷售電價分類第十四條監獄(包括勞改、看守所、拘留所、羈押所及戒毒所)監房的生活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第十五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列入國家和省農村飲水安全規劃,以解決農村居民飲用水為主要目標的鄉鎮及其以下供水工程中,農村居民飲用水的取水、抽水、輸水等生產用電。農業生產用電適用范圍

10一、銷售電價分類一、銷售電價分類

4、農業生產用電適用范圍第十六條農業用電:是指各種農作物的種植活動用電。(一)谷物種植:稻谷種植、小麥種植、玉米種植、其他谷物種植。(二)豆類、油料和薯類種植:豆類種植、油料種植、薯類種植。(三)棉、麻、糖、煙草種植:棉花種植、麻類種植、糖料種植(指用于制糖的甘蔗和甜菜的種植)、煙草種植。(四)蔬菜、食用菌及園藝作物種植:蔬菜種植、食用菌種植、花卉種植、其他園藝作物種植。(五)水果種植:仁果類和核果類水果種植(指蘋果、梨、桃、杏、李子等水果種植)、葡萄種植、柑橘類種植、香蕉等亞熱帶水果種植(指香蕉、菠蘿、芒果等亞熱帶水果種植)、其他水果種植

一、銷售電價分類一、銷售電價分類(六)堅果、含油果、香料和飲料作物種植:堅果種植、含油果種植(指椰子、橄欖、油棕櫚等的種植)、香料作物種植、茶及其他飲料作物種植。(七)中藥材種植:指主要用于中藥配制以及中成藥加工的藥材作物的種植。(八)其他農作物種植。第十七條林木培育和種植用電:是指林木育種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經營和管護等活動用電。其中,森林經營和管護用電是指在林木生長的不同時期進行的促進林木生長發育的活動用電。(一)林木育種:指應用遺傳學原理選育和繁殖林木新品種核心的栽植材料的林木遺傳改良活動。(二)林木育苗:指通過人為活動將種子、穗條或植物其他組織培育成苗木的活動。

一、銷售電價分類一、銷售電價分類(三)造林和更新:指在宜林荒山荒地荒沙、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等一切可造林的土地上通過人工造林、人工更新、封山育林、飛播造林等方式培育和恢復森林的活動。(四)森林經營和管護:指為促進林木生長發育,在林木生長的不同時期進行的促進林木生長發育的活動。不包含木材和竹材采運、林產品采集等類別。第十八條畜牧業用電:是指為了獲得各種畜禽產品而從事的動物飼養活動用電。(一)牲畜飼養:牛、馬、豬、羊、駱駝的飼養及其他牲畜飼養。(二)家禽飼養:雞、鴨、鵝的飼養及其他家禽飼養。不包括專門供體育活動和休閑等活動相關的禽畜飼養用電,以及不包括狩獵和捕捉動物等用電。

一、銷售電價分類一、銷售電價分類第十九條漁業用電:是指在內陸水域對各種水生動物進行養殖、捕撈,以及在海水中對各種水生動植物進行養殖、捕撈活動用電(不包括專門供體育活動和休閑釣魚等活動用電以及水產品的加工用電)。(一)海水養殖:指利用海水對各種水生動植物的養殖。(二)內陸養殖:指在內陸水域進行的各種水生動植物的養殖。(三)海水捕撈:指在海洋中對各種天然水生動植物的捕撈。(四)內陸捕撈:指在內陸水域對各種天然水生動植物的捕撈。第二十條以上所述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用電的界定原則,主要是指種植、養殖以及孵化過程的專業用電(家庭式少量種植、養殖用電執行居民生活電價標準,但提供營業執照的執行農業生產電價),不包括其后續運輸、宰殺、加工、儲存、經銷等的用電。

一、銷售電價分類一、銷售電價分類第二十一條農業灌溉用電:是指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及排澇用電。第二十二條農產品初加工用電:是指對各種農產品(包括天然橡膠、紡織纖維原料)進行脫水、凝固、去籽、凈化、分類、曬干、剝皮、初烤、漚軟或大批包裝以及在進入初級市場前的用電(只包括農民原產的初級市場的用電)。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包括:(一)糧食初加工:小麥、稻谷的凈化、曬干等過程用電;玉米的篩選、脫皮、凈化、曬干過程用電;薯類的清洗、去皮用電;食用豆類的清理去雜、浸洗、晾曬過程用電;燕麥、蕎麥、高粱、谷子等雜糧清理去雜、晾曬過程用電。(二)蔬菜初加工:新鮮蔬菜收割過程的清洗、挑選用電。(三)水果初加工:新鮮水果(含各類山野果)的清洗、剝皮和分類過程用電。(四)油料植物初加工:收割過程中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紅花籽的清理用電。

一、銷售電價分類一、銷售電價分類(五)糖料植物初加工:收割過程中各種糖料植物的清洗用電。(六)茶葉初加工:毛茶或半成品原料茶的制備活動用電。(七)藥用植物初加工:各種藥用植物的挑選、整理、捆扎、清洗、晾曬用電。(八)纖維植物初加工:棉花去籽、麻類漚軟用電。(九)天然橡膠初加工:天然橡膠去除雜質、脫水用電。(十)煙草初加工:收割過程中煙草的初烤用電。(十一)大批包裝:各類農產品初加工過程中的大批包裝用電。第二十三條搶險、防汛臨時性的用電。第四章

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適用范圍第二十四條工商業及其它用電指除居民生活及農業生產用電以外的用電。包括大工業用電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按照《吉林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吉省價格〔2013〕312號)要求,我省現行一般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和大工業用電價格類別及使用范圍暫不調整,仍按現行銷售電價分類執行。

一、銷售電價分類一、銷售電價分類第二十五季節性用電客戶是指:根據季節變化安排生產計劃的客戶。屬于季節性用電客戶必須在每個日歷年內固定時間段內生產,并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生產用電時間。5.躉售用電適用范圍第二十六條凡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定,以縣級行政區域為供電范圍的縣級躉購轉售單位執行躉售電價,即躉售電價是電力躉售單位與躉購轉售單位的結算電價。(一)躉售單位對客戶的售電價執行國家規定電價,不得再向鄉、村層層躉售。(二)對躉售客戶的用電分類比例計算,以躉售單位向客戶實際發行電量為依據。

一、銷售電價分類二、兩部制電價第二十七條兩部制電價構成:按國家電價政策,兩部制電價包括基本電價、電度電價。(一)基本電價是指按客戶用電容量(負荷)計算的電價。(二)電度電價是指按客戶用電電量計算的電價。第二十八條基本電費的計算可按變壓器容量,也可按最大需量計算。在不影響電網安全經濟運行的前提下,客戶提前15天提出申請,經雙方協商后,由客戶自行選擇,但在協議簽署之日一年內應保持不變。(一)按客戶自備的受電變壓器容量計算:凡以自備變壓器受電的客戶,基本電費可按變壓器容量計算。不通過專用變壓器接用的高壓電動機,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數(千瓦視同千伏安)計算基本電費。備用的變壓器(含直接接用的高壓電動機),屬冷備用狀態并經供電企業加封,不收基本電費;屬熱備用狀態的或未經加封的,不論使用與否都計收基本電費。

二、兩部制電價二、兩部制電價(二)按最大需量計算:基本電價按最大需量計費的客戶應和電網企業簽訂合同,按合同確定值計收基本電費,如果客戶實際最大需量超過核定值5%,超過5%部分的基本電費加一倍收取。客戶可根據用電需求情況,提前半個月申請變更下一個月的合同最大需量,電網企業不得拒絕變更,但客戶申請變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六個月。客戶申請最大需量時,不得低于變壓器(千伏安視為千瓦)和高壓電動機容量總和的40%,低于的則按40%核定最大需量。

二、兩部制電價三、功率因數調整電費6.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執行范圍與標準第二十九條除居民用電外的用電設備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全部客戶執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第三十條功率因數值的取得與計算。對一次計量的客戶,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值時按抄見的有功和無功電量計算;對二次計量的客戶,在計算變壓器有功和無功損失時,取電量計算參數時應包括客戶全部用電電量,折算成一次功率因數時,變壓器的有功和無功損失均計算在內,并不扣減居民生活電量。第三十一條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按照原水利電力部、國家物價局《關于頒發〈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的通知》(水電財字〔1983〕215號)的規定執行,對以上用電總表計量分算的客戶除居民生活用電外均參與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計算。大工業電均執行0.90標準;農業生產用電均執行0.80標準;一般工商業及其他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標準:100千瓦(千伏安)-160千伏安(含160千伏安),執行0.85標準(低壓供電方式的均執行0.85標準);160千伏安以上的,執行0.90標準。

三、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四、分時電價7.分時電價執行范圍與標準第三十二條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除鐵路、醫院、部隊、政府機關、取暖期內供熱企業和農村地區廣播電視站發射臺(站)、轉播臺(站)、差轉臺(站)、監測臺(站)的用電外,用電設備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客戶,均執行峰谷平分時電價。時段劃分:高峰時段8小時:7:30—11:30、17:00—21:00;低谷時段7小時:22:00—5:00;其余時段為平時段9小時。

(二)計價方法:高峰時段電價,按基礎電價上浮50%;低谷時段電價,按基礎電價下浮50%;平時段電價,為基礎電價;基礎電價等于現行吉林省銷售電價表中電度電價扣除國家規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第三十三條居民單戶式電取暖客戶在取暖期期間執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非取暖期期間執行居民階梯電價。第三十四條市政路燈在21:00-次日5:00用電執行居民“非階梯”電價標準,其余時間用電執行工商業及其他電價標準。

四、分時電價吉林公司_電價類

——銷售電價吉林公司_電價類

——銷售電價23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吉林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吉省價格〔2013〕312號)要求,為確保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政策平穩實施,結合吉林省銷售電價執行現狀,制訂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本實施細則規范了各類用電客戶銷售電價分類界定與銷售電價執行,以及數據統計、監督考核等方面工作的管理。一、銷售電價總則

2一、銷售電價總則

24居民生活用電適用范圍?第三條居民生活用電價格,是指城鄉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的生活用電,城鄉居民住宅小區公用附屬設施用電(不包括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用電),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電、宗教場所生活用電、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設施用電以及監獄監房生活用電。第四條農業生產用電價格,是指農業、林木培育和種植、畜牧業、漁業生產用電,農業灌溉用電,以及農業服務業中的農產品初加工用電的價格。其他農、林、牧、漁服務業用電和農副食品加工業用電等不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第五條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價格,是指除居民生活及農業生產用電以外的用電價格。一、銷售電價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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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城鄉居民住宅用電是指城鄉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的生活用電。(一)城鄉居民住宅用電主要是指家庭住宅或集體宿舍內的生活用電。(二)利用居民住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于客觀條件所限不能分表計量的,按照第一檔電量標準作為居民生活用電基數電量,對超出部分的電量按相應電價類別計收電費。(三)利用集體宿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等用電,不執行居民生活電價,按其用電性質執行相應類別的電價。(四)酒店式公寓等用電不執行居民生活電價標準。一、銷售電價分類

4第六條城鄉居民住宅用電是指城鄉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機關26第七條部隊集體宿舍用電是指部隊營區內的宿舍照明及生活用電,不含非生活性質用電。第八條非居民電取暖客戶在取暖期內用電執行居民生活電價標準,使用蓄能式設備的客戶在執行居民生活電價標準的同時,執行峰谷平分時電價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

第九條城鄉居民住宅小區公用附屬設施用電:是指城鄉居民家庭住宅小區內的公共場所照明、電梯、電子防盜門、電子門鈴、消防、綠地、門衛、車庫等非經營性用電。一、銷售電價分類

5一、銷售電價分類

27居民住宅小區公用附屬設施原則上應當是非盈利性質、公益性、滿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設施,不包括經營性場所、公用事業單位(如供水、供熱、供氣、網通、廣電等)位于小區內的用電設施、集中供暖或制冷設施等。物業管理的附屬設施用電(含物業辦公用電、2013年底前小區內已形成的二次供水用電)執行居民電價標準。一、銷售電價分類

6居民住宅小區公用附屬設施原則上應當是非盈利性質、公益性、滿28第十條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電:是指學校的教室、圖書館、實驗室、體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學設施,以及學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學生生活設施用電。主要包括:(一)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二)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三)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四)普通小學、成人小學。(五)幼兒園(托兒所)。(六)特殊教育學校(對殘障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

一、銷售電價分類

7一、銷售電價分類

29第十一條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電:是指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由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棄嬰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場所的生活用電。對外經營性場所用電應執行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價格。各類社會福利場所應主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材料明細)并與供電部門簽訂供用電合同。第十二條宗教場所生活用電:是指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登記的寺院、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的生活用電。對外經營性場所用電應執行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價格。一、銷售電價分類8第十一條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電:是指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民30第十三條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含村委會)服務設施用電:是指城鄉居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含村委會)工作場所及非經營性的公益服務設施用電。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是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成立的城鄉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包括街道辦事處等上級政府派出機關。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與街道辦事處合署辦公的,不執行居民用電價格。具體包括:(一)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辦公場所用電。(二)附屬的非經營公益性的圖書閱覽室、警務室、醫務室、健身室等用電。一、銷售電價分類9第十三條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含村委會)服務設施用電:是指31一、銷售電價分類第十四條監獄(包括勞改、看守所、拘留所、羈押所及戒毒所)監房的生活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第十五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用電:列入國家和省農村飲水安全規劃,以解決農村居民飲用水為主要目標的鄉鎮及其以下供水工程中,農村居民飲用水的取水、抽水、輸水等生產用電。農業生產用電適用范圍

10一、銷售電價分類一、銷售電價分類

4、農業生產用電適用范圍第十六條農業用電:是指各種農作物的種植活動用電。(一)谷物種植:稻谷種植、小麥種植、玉米種植、其他谷物種植。(二)豆類、油料和薯類種植:豆類種植、油料種植、薯類種植。(三)棉、麻、糖、煙草種植:棉花種植、麻類種植、糖料種植(指用于制糖的甘蔗和甜菜的種植)、煙草種植。(四)蔬菜、食用菌及園藝作物種植:蔬菜種植、食用菌種植、花卉種植、其他園藝作物種植。(五)水果種植:仁果類和核果類水果種植(指蘋果、梨、桃、杏、李子等水果種植)、葡萄種植、柑橘類種植、香蕉等亞熱帶水果種植(指香蕉、菠蘿、芒果等亞熱帶水果種植)、其他水果種植

一、銷售電價分類一、銷售電價分類(六)堅果、含油果、香料和飲料作物種植:堅果種植、含油果種植(指椰子、橄欖、油棕櫚等的種植)、香料作物種植、茶及其他飲料作物種植。(七)中藥材種植:指主要用于中藥配制以及中成藥加工的藥材作物的種植。(八)其他農作物種植。第十七條林木培育和種植用電:是指林木育種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經營和管護等活動用電。其中,森林經營和管護用電是指在林木生長的不同時期進行的促進林木生長發育的活動用電。(一)林木育種:指應用遺傳學原理選育和繁殖林木新品種核心的栽植材料的林木遺傳改良活動。(二)林木育苗:指通過人為活動將種子、穗條或植物其他組織培育成苗木的活動。

一、銷售電價分類一、銷售電價分類(三)造林和更新:指在宜林荒山荒地荒沙、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等一切可造林的土地上通過人工造林、人工更新、封山育林、飛播造林等方式培育和恢復森林的活動。(四)森林經營和管護:指為促進林木生長發育,在林木生長的不同時期進行的促進林木生長發育的活動。不包含木材和竹材采運、林產品采集等類別。第十八條畜牧業用電:是指為了獲得各種畜禽產品而從事的動物飼養活動用電。(一)牲畜飼養:牛、馬、豬、羊、駱駝的飼養及其他牲畜飼養。(二)家禽飼養:雞、鴨、鵝的飼養及其他家禽飼養。不包括專門供體育活動和休閑等活動相關的禽畜飼養用電,以及不包括狩獵和捕捉動物等用電。

一、銷售電價分類一、銷售電價分類第十九條漁業用電:是指在內陸水域對各種水生動物進行養殖、捕撈,以及在海水中對各種水生動植物進行養殖、捕撈活動用電(不包括專門供體育活動和休閑釣魚等活動用電以及水產品的加工用電)。(一)海水養殖:指利用海水對各種水生動植物的養殖。(二)內陸養殖:指在內陸水域進行的各種水生動植物的養殖。(三)海水捕撈:指在海洋中對各種天然水生動植物的捕撈。(四)內陸捕撈:指在內陸水域對各種天然水生動植物的捕撈。第二十條以上所述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用電的界定原則,主要是指種植、養殖以及孵化過程的專業用電(家庭式少量種植、養殖用電執行居民生活電價標準,但提供營業執照的執行農業生產電價),不包括其后續運輸、宰殺、加工、儲存、經銷等的用電。

一、銷售電價分類一、銷售電價分類第二十一條農業灌溉用電:是指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及排澇用電。第二十二條農產品初加工用電:是指對各種農產品(包括天然橡膠、紡織纖維原料)進行脫水、凝固、去籽、凈化、分類、曬干、剝皮、初烤、漚軟或大批包裝以及在進入初級市場前的用電(只包括農民原產的初級市場的用電)。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包括:(一)糧食初加工:小麥、稻谷的凈化、曬干等過程用電;玉米的篩選、脫皮、凈化、曬干過程用電;薯類的清洗、去皮用電;食用豆類的清理去雜、浸洗、晾曬過程用電;燕麥、蕎麥、高粱、谷子等雜糧清理去雜、晾曬過程用電。(二)蔬菜初加工:新鮮蔬菜收割過程的清洗、挑選用電。(三)水果初加工:新鮮水果(含各類山野果)的清洗、剝皮和分類過程用電。(四)油料植物初加工:收割過程中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紅花籽的清理用電。

一、銷售電價分類一、銷售電價分類(五)糖料植物初加工:收割過程中各種糖料植物的清洗用電。(六)茶葉初加工:毛茶或半成品原料茶的制備活動用電。(七)藥用植物初加工:各種藥用植物的挑選、整理、捆扎、清洗、晾曬用電。(八)纖維植物初加工:棉花去籽、麻類漚軟用電。(九)天然橡膠初加工:天然橡膠去除雜質、脫水用電。(十)煙草初加工:收割過程中煙草的初烤用電。(十一)大批包裝:各類農產品初加工過程中的大批包裝用電。第二十三條搶險、防汛臨時性的用電。第四章

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適用范圍第二十四條工商業及其它用電指除居民生活及農業生產用電以外的用電。包括大工業用電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按照《吉林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吉省價格〔2013〕312號)要求,我省現行一般工商業及其它用電和大工業用電價格類別及使用范圍暫不調整,仍按現行銷售電價分類執行。

一、銷售電價分類一、銷售電價分類第二十五季節性用電客戶是指:根據季節變化安排生產計劃的客戶。屬于季節性用電客戶必須在每個日歷年內固定時間段內生產,并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生產用電時間。5.躉售用電適用范圍第二十六條凡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定,以縣級行政區域為供電范圍的縣級躉購轉售單位執行躉售電價,即躉售電價是電力躉售單位與躉購轉售單位的結算電價。(一)躉售單位對客戶的售電價執行國家規定電價,不得再向鄉、村層層躉售。(二)對躉售客戶的用電分類比例計算,以躉售單位向客戶實際發行電量為依據。

一、銷售電價分類二、兩部制電價第二十七條兩部制電價構成:按國家電價政策,兩部制電價包括基本電價、電度電價。(一)基本電價是指按客戶用電容量(負荷)計算的電價。(二)電度電價是指按客戶用電電量計算的電價。第二十八條基本電費的計算可按變壓器容量,也可按最大需量計算。在不影響電網安全經濟運行的前提下,客戶提前15天提出申請,經雙方協商后,由客戶自行選擇,但在協議簽署之日一年內應保持不變。(一)按客戶自備的受電變壓器容量計算:凡以自備變壓器受電的客戶,基本電費可按變壓器容量計算。不通過專用變壓器接用的高壓電動機,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數(千瓦視同千伏安)計算基本電費。備用的變壓器(含直接接用的高壓電動機),屬冷備用狀態并經供電企業加封,不收基本電費;屬熱備用狀態的或未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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