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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35號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已經2017年9月25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35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尹蔚民

2017年10月9日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管理,規范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保證招聘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認定與處理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招聘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管理權限,依據本規定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

應聘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五條

應聘人員在報名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應聘資格: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等報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且影響報名審核結果的;

(三)其他應當取消其本次應聘資格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六條

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五)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經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壞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及考試相關設施設備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五)本人離開考場后,在本場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并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聘人員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并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的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聘人員應當自覺維護招聘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現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聘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招聘工作秩序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聘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確定。

應聘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一條

應聘人員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影響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給予其不予聘用的處理。有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其不予聘用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二條

應聘人員在考察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事實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礙考察工作的行為,干擾、影響考察單位客觀公正作出考察結論的,給予其不予聘用的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三條

應聘人員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規定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聘單位與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違紀違規行為的,記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聘人員誠信檔案庫由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統一建立,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招聘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的重要參考,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單位和招聘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五條

招聘單位在公開招聘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備案)招聘方案,擅自組織公開招聘的;

(二)設置與崗位無關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條件的;

(三)未按規定發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發布后,擅自變更招聘程序、崗位條件、招聘人數、考試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條件進行資格審查的;

(六)未按規定組織體檢的;

(七)未按規定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的;

(八)其他應當責令改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

招聘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給予處分,并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二)擅自為應聘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

(三)未準確記錄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并造成一定影響的;

(四)未執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

招聘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給予處分,并將其調離招聘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招聘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試、考察、體檢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內,泄露考試試題、面試評分要素等應當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試評分標準或者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

(四)監管不嚴,導致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五)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四章

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應聘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被當場發現的,招聘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對于被認定為違紀違規的,要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當場告知應聘人員記錄內容,并要求本人簽字;對于拒絕簽字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由兩名招聘工作人員如實記錄其拒簽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情況。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后,報送組織實施公開招聘的部門。

第十九條

對應聘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應聘人員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應聘人員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對應聘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對應聘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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