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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學“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做好“本科教學工程”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實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號)精神,保障學校有關工作順利開展,規范“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學校實施“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以下簡稱“計劃”)的指導思想是:充分發揮學校學科和專業優勢,充分整合學校教學、科研資源和社會資源,充分尊重學生在創新創業實踐活動中的主體地位,不斷推進學校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積極營造濃郁的創新創業氛圍,激發學生從事創新創業的興趣,培養學生嚴謹的科學態度、自主創新創業能力和團隊合作精神,切實提高大學生創新創業意識和實踐能力,培養適應創新型國家建設需要的高素質創新創業人才。第三條學校遵循“興趣驅動、點面結合、協調推進、營造氛圍、重在過程”的原則,統一組織實施計劃;學生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自主選題、自主組織實施、獨立完成。第四條“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分為創新訓練項目、創業訓練項目和創業實踐項目,分別由教務處、團委和學生就業創業指導與服務中心牽頭負責三類項目的規劃、統籌、協調、組織和管理工作。各學院(中心)成立“大學生創新創業項目管理小組”,管理小組主要職責是規劃和組織實施本學院(中心)計劃項目,負責項目的日常建設管理,并使促進本學院(中心)的人才培養工作與創新創業工作有機地結合。第二章資助范圍及資助對象第五條資助范圍(一)創新訓練項目創新訓練項目從當年度立項且開展良好的“本科生研究發展計劃”項目中遴選產生。(二)創業訓練項目資助學生組成優勢互補的專業團隊,團隊應立足于其成員的專業領域,提出一個具有市場潛力的新產品、服務或創設某種職業等創意,并圍繞該創意開展調研論證,完成內容詳實、論證有力的商業計劃書。(三)創業實踐項目優先資助大學生團隊采用前期創新性項目(或創新性實驗)的成果,開發具有一定市場需求的產品,創辦企業(包括創意類、科技咨詢服務類企業),并開展企業運營活動。第六條項目資助對象為具有較強的獨立思考和創新創業意識的,對創新創業實踐活動有濃厚興趣的全日制一、二、三年級在校本科學生。第七條創新訓練項目的申請人須是“本科生研究發展計劃”項目的負責人或團隊,團隊人數一般不能超過5人;創業訓練項目和創業實踐項目的申請人必須是學生團隊,團隊成員一般為3—5人;申報創業實踐項目的團隊負責人須有參與創業實踐活動的經歷。每個學生團隊只能有1名項目負責人,團隊成員要有明確的分工。鼓勵來自不同院系、不同專業、不同年級的學生組隊申報項目。第三章項目申報與評審第八條學校在每年春季學期發布通知,組織開展項目的申報工作,并安排有關宣講活動。第九條學生(或學生團隊)自主選擇項目,指導教師對項目選擇和申報予以指導。第十條申報項目時需由學生(或學生團隊)向學院(中心)大學生創新創業項目管理小組提交經指導教師審核通過的項目申請書。學院(中心)管理小組對申請項目內容的真實性、實施方案的可行性及經費預算等進行評審,并填寫是否向學校相應項目管理部門推薦申請項目的詳細意見。第十一條教務處對學院(中心)推薦的創新訓練項目進行審核;團委和學生就業創業指導與服務中心分別組織專家對通過學院(中心)初評的創業訓練項目和創業實踐項目進行公開答辯評審;教務處、團委和學生就業創業指導與服務中心分別將審核和評審結果提交學校創新教育實踐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第十二條通過委員會審議的項目,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學校發文確定立項。第四章項目實施與管理第十三條創新訓練項目和創業訓練項目的實施期限為1年;創業實踐項目實施期限為2—3年。第十四條計劃項目實行導師制。指導教師的選任采取指導教師與學生自主雙向選擇和由學院(中心)根據實際情況選聘的方式;對于創業實踐項目,實行校內導師和校外導師共同指導的雙導師制,校外導師由學校聘請優秀企業家或行業專家擔任。第十五條項目立項后,項目負責人要與學校簽訂項目任務書,承諾按照任務書的要求實施立項項目。第十六條學校對立項項目實行中期檢查制度。團委和學生就業創業指導與服務中心分別組織專家就創業訓練項目和創業實踐項目內容、進度、階段性進展及存在問題等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創新訓練項目中期檢查工作由教務處牽頭、由項目所在學院(中心)具體組織開展。第十七條創業實踐項目自資金撥付之日起,每季度須向學生就業創業指導與服務中心遞交財務報表和項目運行情況報告。第十八條立項項目不得隨意更換指導教師、項目負責人。如確需變更,須提交申請報告,經指導教師、學院(中心)管理小組同意,學校相應項目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變更。第十九條立項項目確因實際困難不能按期完成,須由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延期結題申請或項目終止報告,經指導教師、學院(中心)管理小組、學校相應項目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委員會審議批準后可適當延期或終止,延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已延期項目不得再次申請延期。第二十條立項項目執行中有弄虛作假、經費使用不當或無故延期的,學校將取消已立項項目,視情節輕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資助經費,取消項目負責人在校期間的項目申請資格。第二十一條已完成的立項項目,經指導教師同意后,由項目負責人填寫項目結題報告書,提交項目總結報告和有關支撐材料,創新訓練項目由項目所在學院(中心)組織專家(不少于3人)完成預審工作,創業訓練項目和創業實踐項目由團委、學生就業創業指導與服務中心組織專家(不少于3人)進行預審,按“優秀”、“合格”、“不合格”給出結題建議。第二十二條委員會對申請結題項目進行終審,通過評審的予以結題并頒發證書。第二十三條創業實踐項目原則上要求項目負責人在畢業前完成項目;項目負責人畢業的可根據情況由他人接替,或是在能繼續履行項目負責人職責的情況下,以大學生自主創業者的身份繼續擔任項目負責人。項目結束時,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妥善處理各項事務。項目組成員畢業后學校可擇優聘為學校創業教育校外輔導員。第二十四條學校有關部門開展的免費創業培訓等活動,創業訓練項目、創業實踐項目負責人必須按照有關要求參加。第二十五條學校定期組織開展“計劃”項目交流活動。第五章經費管理第二十六條立項項目資助經費由“**高校教育教學改革專項經費”和學校配套經費組成。學校依據學科特點、立項項目數量及往年項目建設情況核算并下撥各學院(中心)項目建設總經費,各學院(中心)項目管理小組根據每個項目實施計劃具體確定項目經費額度。立項項目經費專款專用,項目負責人要合理編制經費預算,經費主要用于購買項目開展必要的低值易耗品、實驗耗材、藥品和圖書資料等,以及支付項目有關調研開支、發表論文和申請專利費用等;創業實踐項目經費還可用于場地租賃、培訓學習、管理咨詢、廣告費等。經費報銷須經指導教師審核同意、學院(中心)項目經費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可報銷。第二十七條報銷論文版面費,論文須注明“**大學國家級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資助項目”。版面費、專利費報銷須在項目結題驗收后6個月內完成。項目成果歸項目團隊所有。第二十八條立項項目經費按照項目實施期限逐年(會計年度)撥付,當年撥款須當年執行完畢。項目通過結題驗收或終止后,項目經費如有結余,在經費撥付當年內由項目所在單位統籌安排,專門用于本單位本科生創新創業教育實踐活動;延期結題項目需正式向項目所在單位提出經費保留申請,由項目所在單位在評估項目開展情況的基礎上決定是否予以保留。第六章表彰與獎勵第二十九條結題驗收結果為合格和優秀的項目,學校為項目組成員頒發證書,并根據《**大學創新創業教育學分認定管理辦法》,為項目組成員記創新創業教育學分。第三十條參加創業實踐項目的學生,經學生就業創業指導與服務中心推薦、學校審核批準,可以獲得相關專業的生產實習或專業實習學分。第三十一條學院(中心)應為每個立項項目的校內指導教師記不低于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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