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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鐵路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第一章基本要求第1條運行中的供電設備系指全部帶有電壓,或部分帶有電壓及一經操作即可帶有電壓的設備。鐵路供電設備一般可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以上者;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及以下者。第2條電力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能參加作業:1.經醫生診斷無妨礙從事電力工作的病癥,如:心臟病、神精病、癲癇病、聾啞、色盲癥、高血壓等,如經體格檢查(一般兩年一次)發現有上述病癥,應及時調換其工作。2.具備必要的電力專業知識,熟悉本規程有關內容,并經考試合格.3.應會觸電急救法(見附錄一)。第3條對電力工作人員必須按下列規定進行技術安全考試:1.定期考試:每年一次。2.臨時考試:(1)新參加工作已滿六個月者;(2)工作連續中斷三個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3)工種或職務改變者。鐵路局負責組織對水電段長、分局和段技術人員、電力調度、試驗人員的定期考試.鐵路分局負責組織對供電所主任、技術人員和各站、段、廠的電力工作人員的定期考試.對考試合格者發給“電力安全合格證”(見附錄二).第4條新參加電力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干部、臨時工等),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后方可隨同參加工作,但不得單獨工作。外單位支援、學習人員參加工作時,應由工作執行人介紹設備情況和有關安全措施。第5條本規程所指的安全用具應按《電力設備試驗標準》進行試驗,并合格者。第二章保證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第6條在運行中的高壓設備上作業按下列分類:1.全部停電作業,系指電力線路全部中斷供電或變、配電設備進出線全部斷開的作業。2.鄰近帶電作業,系指變配電所內停電作業處所附近還有一部分高壓設備未停電;停電作業線路與另一帶電線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距離不夠者;兩回線以上同桿架設的線路,在一回線上停電作業,而另一回線仍帶電者;在帶電桿塔上刷油、除鳥巢、緊桿塔螺絲等的作業。3.不停電的作業,系指本身不需要停電和沒有偶然觸及帶電部分的作業。如更換綁樁、測量接地電阻、涂寫桿號牌、修剪樹枝、更換燈泡、檢修外燈燈傘等的作業.4.帶電作業,系指采用各種絕緣工具帶電測量低壓負荷電流、電壓,檢修或穿越低壓帶電線路,拆、裝引入線等工作,以及在高壓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第7條在電力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為:1.工作票制度(包括口頭命令或電話命令);2.工作許可制度;3.工作監護制度;4.工作間斷和轉移工地制度;5.工作結束和送電制度。第一節工作票制度第8條在電力設備上工作,應遵守工作票制度,其方式如下:1.填用停電作業工作票(見附錄三);2.填用帶電作業工作票(見附錄四);3.填用倒閘作業票(見附錄五);4.以口頭或電話命令時,應填入安全工作命令記錄簿(見附錄六)。安全工作命令記錄簿應看作與工作票同等重要。第9條在下列設備上全部停電、鄰近帶電的作業,應簽發停電工作票:1.高壓變、配電設備上的作業;2.高壓架空線路和高壓電纜線路上的作業;3.高壓發電所停電(機)檢修,或兩套以上有并車裝置的低壓發電機組,當任一機組停電作業;4.在控制屏(臺)或高壓室內二次結線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時,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5.在兩路電源供電的低壓線路上的作業。第10條在下列設備上作業,應填寫帶電作業工作票:1.在高壓線路和兩路電源供電的低壓線路上的帶電作業;2.在控制屏(臺)和二次線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的作業;3.在旋轉的高壓發電機勵磁回路上,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4.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以及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第11條在下列設備上作業,按口頭或電話命令執行:1.單一電源供電的低壓線路停電作業;2.測量接地電阻,涂寫桿號牌,修剪樹枝,檢查桿根腐朽、電桿裂紋、拉線地錨,打綁樁和桿塔基礎上的工作;3.低壓電纜上的作業;4.測量低壓負荷電流和電壓;5.拉、合線路高壓開關、配電變壓器一、二次開關和變、配電所內開關的單一操作.第12條當作業范圍涉及相鄰鐵路局、鐵路分局、水電段時,必須取得鐵路局電力調度口頭或電話命令.當作業范圍涉及本段其他配電所時,必須取得水電段電力調度的口頭或電話命令;受令人和發令人雙方均應認真記錄、錄音,并復誦無誤后方可執行。第13條工作票所列人員的條件和責任如下:1.工作票簽發人:由工長、調度員、所主任、技術人員或段總工程師指定人員擔任,其責任是:(1)工作的必要性;(2)采取正確、完備的安全措施;(3)正確指派各項工作人員。2.工作領導人:由所主任、技術人員或工長擔任,負責統一指揮兩個以上工作組的同時作業和總的作業安全及日常的安全思想教育.3.工作執行人:由熟悉設備、工作熟練、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人員擔任,其責任是:(1)檢查現場安全措施是否完備;(2)向工作組員正確布置工作,說明停電區段和帶電設備的具體位置;(3)監護工作組員的安全,檢查工作質量,按時完成任務。4.工作監護人:由配電值班員或能獨立工作、熟悉設備和有一定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其責任是:(1)在現場不斷監護工作人員的安全;(2)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堅決制止繼續作業;(3)一旦發生意外情況,應迅速采取正確的搶救措施。5.工作許可人:由配電值班員或能獨立工作、熟悉設備和有一定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在線路停電作業時,由工作執行人指定工作許可人完成有關安全措施,其責任是:(1)完成作業現場的停電、檢電、接地封線等安全措施;(2)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可能;(3)向工作執行人報告允許開工時間.6.工作組員:由技術、安全考試合格者擔任,其責任是:(1)明確所分擔的任務,并按時完成;(2)嚴格遵守紀律,執行安全措施,關心組員的安全;(3)發現問題及時向工作執行人提出改進意見。第14條工作票簽發人不能兼任工作執行人;工作領導人、工作執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許可人。第15條工作票應用鋼筆、圓珠筆填寫,字跡清晰,不得涂改,并于作業前一天交給工作執行人或工作領導人。工作中如需要改變工作內容及擴大或變更工作地點時,應更換新的工作票.工作執行人要求變更工作組員時,應取得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并在工作票內注明變更理由。第16條工作票的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三天,工作間斷超過24小時應重新填發工作票。第17條工作票按下列規定填發和管理:1.在發、變、配電所內作業或由發、變、配電所停電的線路上作業時,應填寫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發給值班員,另一份發給工作執行人(有工作領導人時,發給工作領導人)。上述以外的作業,可填一份發給工作執行人。2.一般一個工作地點或一個檢修區段填發一張工作票。但如在一個發、變、配電所內全部停電或在一個站場內(由配電所依次倒閘停送電時除外)幾條線路全部停電,并有兩組同時工作時,可僅簽發一張工作票發給工作領導人。如上述作業僅有一組工作,需要檢修另一線路時,應按轉移工地辦理。當一個工作執行人負責的工作尚未結束以前,禁止發給另一張工作票.3.發給工作領導人的工作票,應注明工作組數及各工作執行人的姓名。4.各工作負責人在工作前對工作票中的內容有疑問時,應向簽發人詢問明白,然后進行工作.5.工作結束后一份由值班員,另一份交回簽發人保存三個月.第18條事故緊急處理可不簽發工作票,但必須采取安全措施。第19條施工單位在水電段管轄的電力設備上施工時,應向水電段有關的電力工區或變配電所辦理工作票手續。第二節工作許可制度第20條在不經變配電所停電的線路上作業時,由工作執行人指定工作許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方可開始工作。第21條凡經變、配電所停電的作業,工作許可人(值班員)應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在完成所內停電、檢電、接地封線等安全措施后還應:1.會同工作執行人檢查安全措施,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2.對工作執行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接地線安裝處所和注意事項;3.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名后方可開始工作。第22條工作執行人、工作許可人都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值班員不得變更檢修設備的運行結線方式。遇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取得工作票簽發人的同意。第23條停電作業的線路與其它單位的帶電線路交叉跨越安全距離不夠時,應同有關單位辦理停電許可手續.第24條嚴禁約定時間停電、送電.第三節工作監護制度第25條工作監護制度是保證人身安全和正確操作的重要措施。在作業過程中,工作監護人和工作執行人都應在現場認真監護工作組員的安全。工作組員應服從工作執行人和監護人的指揮。第26條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工作執行人(監護人)應向工作組員交待帶電部位,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項。在下列情況下工作執行人可參加具體工作.1.在變、配電設備上進行全部停電作業;2.在變、配電設備上進行鄰近帶電作業,工作組員不超過三人,且無偶然觸及帶電設備可能時;3.架空線路停電作業的工作地點較集中,且附近又無其它電線路時。第27條對工作條件復雜,有觸電危險的工作,應設專職監護人。專職監護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第28條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風或其他威脅工作組員安全的情況時,工作執行人或監護人應及時采取措施,必要時停止工作。第四節工作間斷及轉移工地制度第29條在白天,因吃飯或休息暫時中斷變、配電所作業時,全部接地線可保留不動,但工作人員不宜單獨留在高壓室內,暫時中斷電線路作業時,如工作人員已離開現場,應派人看守工地.恢復工作前,工作執行人應檢查接地線等安全措施.第30條使用數日有效的停電工作票,每日(次)收工時,應清理工地,開放已封閉的道路,將工作票交給值班員,但臨時接地線、防護物及標示牌可保持不動,次日開工前,工作許可人必須檢查工地所有安全措施,重新履行許可開工手續,方可開始工作。第31條當一個工作組按照工作票在幾個工作地點依次進行工作時,應按下列規定轉移工地:1.工作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只可在指定地點工作,如無工作執行人命令,不得自行轉移工地;2.每次轉移到新工地時,應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并在工作票上注明新工作地點及在安全措施欄內記入裝設接地線的電桿號數;3.轉移工地時,應在工作票上填記。第五節工作結束和送電制度第32條完工后工作組應清理工具、材料,工作執行人詳細檢查工作質量,工作人員全部由作業設備上撤離后,按下列程序恢復送電:1.線路局部停電作業,由工作執行人通知工作許可人撤除地線,摘下標示牌,然后合閘送電;2.干線停電作業,配電值班員接到工作執行人工作已結束的通知后,將工作執行人姓名、通知時間及方法等記入工作票和工作日志內,然后摘下標志牌,撤除接地線,方可合閘送電。多組作業時,應注意標示牌數目和結束工作的組數相符。3.在變、配電設備上作業時,配電值班員接到工作執行人工作已經結束,工作組人員已撤除工地的報告后,將完工的時間記錄在兩份工作票內,按下列次序恢復送電:(1)核對摘下的標示牌數和結束工作組數是否相符;(2)撤除臨時接地線,并按登記號碼核對無遺漏;(3)撤除臨時防護物及各種標示牌;(4)恢復常設柵欄;(5)合閘送電。送電后,工作執行人應檢查設備運行情況,正常后方可離開現場。第三章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第33條在全部停電作業和鄰近帶電作業,必須完成下列安全措施:1.停電;2.檢電;3.接地封線;4.懸掛標示牌及裝設防護物。上述措施由配電值班員執行。對無人值班的電力設備(包括電線路),由工作執行人或指定工作許可人執行。第34條停電、檢電、接地封線工作必須由二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操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靴),戴護目鏡,用絕緣桿操作(機械傳動的開關除外)。人體與帶電體之間應保持不小于表1規定的安全距離。第一節停電第35條電力線路作業時,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1.作業的線路,即斷開發電所(車)、變、配電所向作業線路送電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或斷開作業線路各端的柱上油斷路器和隔離開關或熔斷器;2.斷開有可能將低壓電返送到高壓側的開關;3.工作人員的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之間的安全距離小于表2規定的檢修線路和鄰近、交叉的其它線路。第36條在發、變、配電所內檢修時,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1.檢修的設備;2.工作人員的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之間的安全距離小于表一規定的設備;3.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后面或兩側,且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第37條停電檢修時,必須把各方面的電源完全斷開(運用中的星形接線設備的中性線,應視為帶電設備)。斷開油斷路器的操作電(能)源。油斷路器、隔離開關的操作機構必須加鎖。檢查柱上油斷路器“分、合”指示器.禁止在只經油斷路器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作,必須拉開隔離開關,使各方面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與停電設備有關的變壓器和電壓互感器,還必須從低壓側斷開,防止向停電設備反送電。第38條對于低壓停電作業,應從各方面斷開電源,將配電箱加鎖。沒有配電箱時應取下熔斷器。在多回路的設備上進行部分停電作業時,應核對停電的回路與檢修的設備,嚴防誤停電或停電不徹底。第二節檢電第39條檢電工作應在停電以后進行。檢電時應使用電壓等級合適的檢電器,并先在其它帶電設備上試驗,確認良好后進行。變、配電設備的檢電工作,應在所有斷開的線端進行。對油斷路器或隔離開關應在進出線上進行。電力線路的檢電應逐相進行。同桿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應先驗低壓,后驗高壓,先驗下層,后驗上層.對架空線路局部作業,應在工作區段兩端裝接地線處進行。對低壓設備的檢電,除使用檢電筆外,還可使用攜帶式電壓表進行.用電壓表檢電時,應在各相之間及每相對地之間進行檢驗。第40條檢電器上不得裝接地線。但在木桿、木梯或木架上使用特殊檢電器不裝地線不能顯示時,可不在此限。第41條表示開關設備斷開的指示信號、經常接入的電壓表,不能作為設備無電的依據。但如果指示有電,則未經采取安全措施,禁止在設備上工作。高壓檢電必須戴絕緣手套,并有專人監護,如在室內高壓設備上檢電,還需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第三節接地封線第42條架空線路停電作業時,經檢明無電后,應立即將已接地的接地線對已停電的設備進行三相短路封線。短路封線的安裝位置如下:1.施工區段兩端臨近斷路的電桿;2.有可能返送電到作業線路的分岐線和有關開關;3.從其它方面無來電可能時,可僅在電源側接地封線;4.施工場所距斷路器及接地封線處較遠,且聯系不便時,應加掛接地封線;5.有感應電壓反映的停電線路應加掛接地封線。第43條接地線與作業設備之間不應連接開關或熔斷器。對在分段母線上作業時,應將分段母線分別檢電和接地封線。第44條室內高壓設備應在適當位置上設固定接線端子及接地線,以備停電檢修時需要。接地線的數量、號碼應登記注冊,交接班時注意交接。在線路上裝設接地線所用的接地棒(接地極)應打入地下,其深度不得少于0.6米。第45條接地線應用多股軟銅線和專用線夾固定的導線上.導線截面積應符合短路電流要求,但不得少于25平方毫米。使用前應經過詳細檢查,損壞的接地線應及時修理或更換。嚴禁使用其它導線代替。禁止使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封線。第46條在高壓回路上需要拆除一部分或全部接地線進行工作時(如測定母線和電纜的絕緣電阻,檢查開關觸頭是否同時接觸),必須征得值班員的許可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第47條裝設接地線應接觸良好,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同桿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同時掛接地線時,應先掛低壓后掛高壓,先掛下層后掛上層.拆除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在導線上裝拆接地線時,應使用絕緣棒并戴絕緣手套。第48條低壓線路的停電作業,在工作地點驗明無電后,將各相短路接地。第49條停電線路與帶電線路交叉跨越時,應掛接地線的地點如下:1.停電線路在帶電線路上方交叉,不松動導線時,應在停電線路交叉檔處掛一組。2.停電線路在帶電線路下方交叉,松動導線時,應在停電線路的交叉檔處掛一組。3.停電線路在帶電線路的上方交叉,松動導線時,應在停電線路交叉檔內兩側,各掛接地線一組。4.因停電線路撤換電桿或松動導線而停電的其它線路也應掛接地線。第四節設置標示牌及防護物第50條標示牌分為“警告類”、“禁止類”、“準許類”、“提醒類"等。各種標示牌式樣如附錄七。嚴禁工作人員未經許可擅自移動或拆除臨時遮欄和標示牌。第51條各種標示牌懸掛場所如下:1.變、配電所和線路上停電作業,對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或隔離開關的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2.鄰近帶電作業,在室內高壓設備的工作地點兩旁間隔和對面間隔的遮欄上,在室外工作地點四周的圍欄上和禁止通行的過道上,在架空導線斷線處,以及被試驗的高壓設備的遮欄或圍欄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3.在工作地點懸掛“在此工作"的標示牌。4.在工作人員上下用的鐵架或梯子上懸掛“從此上下!”的標示牌。5.在可能攀登的帶電設備的架構上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的標示牌。6.在開關柜內掛接地線后,應在開關柜的門上懸掛“已接地”的標示牌。第四章運行和維護第一節變配電所的值班工作第52條配電值班員和值班負責人應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熟悉電氣設備性能和供電系統情況,掌握操作技術,并有處理事故的能力。配電值班人員每班一般不少于兩人。第53條凡有高壓設備的變配電所應具備以下安全用具:1.高壓絕緣拉桿、絕緣夾鉗;2.高壓檢電器和低壓檢電筆;3.絕緣手套、絕緣靴、鞋及絕緣臺、墊;4.有足夠數量的接地線;5.各種標示牌;6.各種登高作業的安全用具,如安全腰帶、絕緣繩、安全帽等;7.有色護目眼鏡.第54條在變配電所進行停電檢修或工程施工時,值班人員應負責完成有關安全措施,并向工作執行人指出停電范圍和帶電設備位置.第55條高壓配電室、電容器室、變壓器室等和高壓開關柜上的鑰匙由值班員妥善保管,按班移交。如因工作需要借給工作執行人使用時,必須登記,當日交回。第二節巡視工作第56條發、變、配電所的配電值班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可以單獨巡視高壓設備,清掃通道,但不得移開或進入常設遮欄內,如需進入時,應有人監護,并與高壓帶電體之間保持不小于表一規定的安全距離.雷、雨天氣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應穿絕緣靴,但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針.第57條當所內高壓設備發生接地故障時,工作人員不得接近故障點4米以內,在室外不得接近故障點8米以內。如需進入上述范圍或操作開關時,必須有絕緣通道(絕緣臺)或穿絕緣靴,接觸設備的外殼和構架時,應戴絕緣手套。巡線人員如發現導線斷線,應設置防護物,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警告牌,防止行人接近斷線地點8米以內,并迅速報告電力調度和有關領導,等候處理。第58條巡視電線路時,可由有實際工作經驗的電力工單獨進行。對未經技術安全考試合格的人員不得單獨巡線。晝間巡線可以登桿更換燈泡和插入式保險,擰緊最下部低壓橫擔螺帽等,但與高壓帶電部分必須保持表二的安全距離,不得與低壓導線接觸.巡線時應始終認為線路上有電。夜間巡線和登桿更換燈泡、保險絲,必須兩人進行。巡線時應沿著線路的外側進行,以免觸及斷落的導線。夜間禁止攀登燈塔(橋)進行作業。遇有雷雨、大風、冰雪、洪水及事故后的特殊巡視,應由兩個人一同進行。第三節倒閘作業第59條倒閘作業票應根據工作票或調度命令由操作人填寫,由工長或監護人簽發。每張倒閘作業票只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第60條停電操作必須按照斷路器、負荷側隔離開關、母線側隔離開關順序操作。送電操作順序與此相反。第61條倒閘作業前,應按倒閘作業票記載的倒閘順序與模擬圖核對相符,如有疑問,不得擅自更改,經向電力調度或值班長報告,查清情況后再操作.倒閘作業必須由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每完成一項做一記號“√"。全部操作完畢后進行復查,并報告發令人。第62條操作機械傳動的隔離開關和繩索傳動的柱上油開關應戴絕緣手套.操作非機械傳動的隔離開關、跌落式熔斷器和摘掛跌落式熔斷器保險管時,應使用絕緣拉桿,戴絕緣手套,雨天應使用有防水罩的絕緣拉桿。登桿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并系好安全腰帶.第63條更換變壓器高壓側熔絲時,應先切斷低壓負荷。不準帶負荷拉開100安及以上無消弧裝置的低壓開關。雷電時禁止倒閘作業和更換熔絲.第64條下列項目應填入倒閘作業票:1.應拉合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2.檢查斷路器和隔離開關位置;3.檢查接地線是否拆除;4.裝、拆接地線;5.安裝或拆除控制回路以及電壓互感器回路的保險器;6.切換保護回路和檢驗是否確無電壓等。第65條在發生人身觸電時,可不經許可立即斷開有關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在未拉開有關開關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搶救人員不得直接觸及帶電設備和觸電人員,亦不得進入遮欄.第66條下列工作可不用倒閘作業票:1.事故處理的操作。操作后記入工作日志并及時上報;2.拉、合線路開關或變壓器一、二次開關。可根據工作票或口頭命令進行;3.同一臺開關柜內開關的單一拉、合操作。操作可根據工作票或調度命令進行,操作后記入工作日志,并報告發令人。第67條倒閘作業票要有編號,依次序使用.作廢的和使用過的倒閘作業票,應注明“作廢”和“已執行”的字樣。倒閘作業票用后保存三個月.第四節繼電器、儀表和二次回路第68條在運行的電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時,應采取下列安全措施:1.嚴禁將電流回路斷開;2.為了可靠地將電流互感器二次線圈短路,必須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線,禁止使用導線纏繞;3.禁止在電流互感器與短路端子之間的回路和導線上進行任何工作;4.工作時應有專人監護,使用絕緣工具,站在絕緣墊上,并不得將回路中的永久接點斷開。第69條在運行的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時,應采取下列安全措施:1.嚴格防止短路或接地;2.應使用絕緣工具,戴絕緣手套,必要時在工作前停用有關繼電保護裝置;3.接臨時負載時,必須裝有專用的開關和熔斷器;4.二次回路通電試驗時,為防止由二次側向一次反變壓,除將二次回路斷開外,還應取下一次熔斷器;5.二次回路通電或耐壓試驗前,應通知值班員和有關人員,并派人看守現場,檢查回路,確認無人工作后方可加壓。檢查繼電保護和二次回路的工作人員,未經值班員許可,不準進行任何倒閘操作。第五節高壓試驗第70條發、變、配電所進行預防性試驗時,應由受試單位簽發停電作業工作票,由配電值班員采取安全措施,辦理許可開工手續,需要部分或全部撤除臨時接地線時,應由值班員配合進行。第71條因試驗需要斷開設備接頭時,拆前應做好標記,接后應進行檢查。第72條高壓試驗必須由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操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進行.第73條大電容設備或電容器耐壓試驗前后應充分接地、短路放電。第六節測量工作第74條為測量桿塔、變壓器、避雷器的接地電阻而拆裝接地線時應戴絕緣手套。在接地線與接地極斷開后,禁止觸及接地線.第75條測量低壓線路和變壓器低壓側的電壓和電流時,可根據口頭命令進行。測量時應注意安全距離,并防止相間短路。第76條用搖表測量高壓設備的絕緣電阻時,應由兩個人進行,并從各方面斷開電源,檢查無電和確認設備上無人工作后方可進行,在測量前后必須將被測設備(包括電纜)對地放電,在測量中任何人禁止觸及設備。在有感應電壓反映的線路上(同桿架設的雙回線或與其他線路平行、交叉)測量絕緣時,必須將另一回線或平行,交叉的其他線路同時停電。雷、雨天氣,禁止測量線路絕緣。第77條測量帶電的交叉跨越線路的垂直距離時,禁止使用金屬尺、測量繩。第五章架空和電纜線路第一節登桿作業第78條登桿前應檢查和作好下列事項:1.確認作業范圍,防止誤登帶電桿塔。2.新立電桿回填土應夯實.3.沖刷、起土、上拔和導線、拉線松弛的電桿應采取安全措施.4.木電桿根部腐朽不得超過根徑的20%以上。5.桿塔腳釘應完整、牢固。6.登桿工具、安全腰帶應完好合格。7.使用梯子時要有人扶持和綁牢。第79條桿上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1.工作人員必須系好安全腰帶。作業時安全腰帶應系在電桿或牢固的構架上。2.轉角桿不宜從內角側上下電桿.正在緊線時不應從緊線側上下電桿。3.檢查橫擔腐朽、銹蝕情況,嚴禁攀登腐朽、銹蝕超限的橫擔.4.桿上作業所用工具、材料應裝在工具袋內,用繩子傳遞。嚴禁上下拋扔工具和材料.地上人員應離開作業電桿安全距離以外,桿上、地上人員均應戴安全帽.第二節鄰近帶電作業第80條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應遵守下列規定:1.在帶電桿塔上刷油,除鳥巢,緊桿塔螺絲,查看金具、磁瓶更換外燈保險和燈泡等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及其所攜帶工具、材料等,與帶電導線間的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二的規定。2.在自動閉塞電線路上作業時,不得同時觸及兩條低壓電源線。3.工作人員使用安全腰帶,風力不大于五級,并有專人監護。第81條停電檢修線路與其他帶電線路交叉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工作人員的活動范圍與另一回帶電線路間的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二的規定,否則另一回線亦應停電并接地。2.停電檢修線路與另一回帶電線路的距離雖大于安全距離,如果作業過程中仍有可能接近帶電導線在安全距離以內時,作業導線、絞車或牽引工具必須接地。3.在交叉檔撤線、架線、調整弛度只有停電線路在帶電線路下面時才能進行。但必須采取防止導線跳動、滑跑或過牽引而與帶電導線接近的措施。4.停電檢修線路在另一回帶電線路上面,而又必須在該線路不停電的情況下進行調整弛度、更換磁瓶等工作時,必須使檢修線路導線、牽引繩索等與帶電線路導線之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并采取防止導線脫落、滑跑的后備保護措施。5.停電檢修線路走廊或徑路附近與另一回桿塔結構相同的線路平行接近時,各桿塔下面作好標志,設專人監護,以防誤登桿塔.第82條在同桿架設的多回線路上進行鄰近帶電作業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1.工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與帶電導線間的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于表二的規定。2.登桿和作業時每基桿塔都應設專人監護,風力應在五級以下。嚴禁在桿塔上卷綁線.3.應使用絕緣繩傳遞工具、材料。如上層線路停電作業時,在傳遞過程中要有防止工具、材料構成下層導線短路的措施。4.下層線路帶電,上層線路停電作業時,不準進行撤線和架線工作。5.當穿越帶電的低壓聯絡線對已停電的自動閉塞高壓導線進行作業時,填用停電作業工作票,但在應采取措施欄內,注明穿越低壓帶電導線和符合本章第四節低壓帶電作業條件的安全措施。第83條在合架于接觸網支柱上的電力線上工作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電力線路檢修時,應充分利用接觸網檢修“天窗”,必要時可辦理接觸網停電手續;2.在接觸網帶電的情況下進行電力線路檢修時,工作人員的活動范圍與接觸網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小于1米;3.有感應電壓危險時,應在電力線路作業區段兩端進行接地封線。第三節砍伐樹木第84條在線路帶電情況下,砍伐靠近導線的樹木時,工作負責人應向工作人員說明線路有電.工作人員不得使樹木和繩索接觸導線.上樹砍剪樹枝時,工作人員不應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樹枝,應站在堅固的樹干上,系好安全帶,面對線路方向,并應保持表二的安全距離。第85條為防止樹木(枝)倒落在導線上,應用繩索將被砍剪的樹枝拉向與導線相反的方向。繩索應有足夠的長度和強度,砍剪樹枝應有專人防護,防止打傷行人。樹枝接觸高壓帶電導線時,嚴禁用手直接去取。第四節低壓帶電作業第86條兩路電源供電的低壓線路帶電工作應填用帶電作業工作票。低壓帶電作業和穿越低壓帶電線路的作業,工作人員必須穿緊口干燥的工作服、絕緣靴、戴工作帽和干燥整潔的線手套。低壓帶電作業應使用絕緣鉗子。禁止使用刀子、銼刀、金屬尺和鐵刷子等帶有金屬的工具。絕緣靴每年應進行一次絕緣強度試驗,絕緣強度不應低于出廠的耐壓標準。第87條低壓帶電作業不允許帶負荷接續導線。如必須帶電更換電氣器具時,應先作好旁路線。在自動閉塞低壓線路上,允許在不受張力的處所接續導線,但必需設可靠的旁路線。第88條在桿上進行低壓帶電作業時,一般一根桿只允許一人工作。當線路不復雜,且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時,可以兩人同時工作。第89條登桿時應當先分清火線和地線,選好工作位置。斷開導線時,應先斷火線,后斷地線,接續導線時,順序相反。工作時只許接觸一個導體,不許同時接觸鄰相導體或一相一地導線.第五節線路施工第90條在有地下設施的地方進行地下施工時,開工前應與有關部門聯系,查明地下設施的位置,做好防護.如發現意外設施,應采取妥善措施,并報告領導及時處理.第91條松軟土質的桿坑深度超過一米時,應有防止塌陷措施。在居民區及交通道路附近挖桿坑時,應設防護設施,夜間應掛紅色標志燈。第92條施工用具、機械、繩索、地錨等應詳細檢查、定期試驗,使用時不準超過安全荷載。第93條立桿、撤桿開工前,應講明施工方法及指揮信號,工作人員要明確分工,并應有專人指揮。正在立桿、撤桿時,坑內及電桿傾斜的下方不許人員停留。已經立起的電桿,只有在桿基回填夯實后,方可撤去叉桿及拉繩。桿坑未經回填及搗固不準登桿。放倒舊電桿時,應用繩索牽引及叉桿加固后再挖根部。立、撤電桿應用專用工具,不許代用。使用吊車立、撤電桿時,鋼絲繩套應吊在電桿的適當位置,防止電桿突然傾倒。第94條使用抱桿立桿時,主牽引繩尾繩、桿塔中心線及抱桿頂應在一條直線上,抱桿應受力均勻,兩側拉繩應拉好,不得左右傾斜。第95條靠近及跨越鐵路、公路、通航河道施工時,應與有關單位聯系,在施工地段的兩側應派專人監護,并采取相應措施。第96條撤線時應在承力及終端電桿處先用繩索將導線拉緊,剪斷導線后徐徐放下。拆除舊線路時,還應注意電桿腐朽程度,嚴禁突然剪斷導線,防止倒桿傷人事故。第97條當施工電線路與其他高壓設備靠近或交叉時,架線及撤線應采取防止跑線措施,必要時將鄰近的高壓設備停電。第98條用爆破法施工時,應有專人指揮,爆破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炸藥和雷管,應指定專人保管,分別存放,不準與易燃品放在一起。運輸時應采取防震措施.攜帶雷管時須將引線短路。電雷管和電池不得由一人攜帶。雷雨天不得攜帶電雷管。在強電場附近不應使用電雷管。在汽車車輛不足的情況下,允許同車攜帶少量炸藥(不超過十公斤)和雷管(不超過二十個)。攜帶雷管人員應坐在駕駛室內,車上炸藥應有專人管理.第99條裝填炸藥時,應使用木質專用工具將炸藥推進炮眼,并輕輕搗實,禁止使用金屬物體。雷管和導火索連結時,應用專用鉗子夾雷管口,嚴禁觸碰雷泵部分或用牙咬雷管,電雷管的接線和點火起爆,應由同一人進行。爆破場地的危險區半徑一般為:鉆孔悶炮為50米;土坑開花炮為100米;石坑為200米;裸露炸藥包爆破的危險區不小于300米.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藥力時,應按具體情況擴大危險區范圍.爆破現場的工作人員都應戴安全帽,起爆前要詳細檢查危險區內是否有人停留,并設專人警戒。如遇啞炮時,應等20分鐘后再去處理,但不得從炮眼中抽取雷管和炸藥.如需要重新打眼,則深眼要距離原啞炮眼為0.6米;淺眼為0.3~0.4米,并注意不離開線路中心線。第100條爆破時應考慮對周圍建筑物、電力線、通訊線等的影響.如有砸、碰可能時,應采取措施。第101條起重和搬運應有專人指揮,并使用合乎要求的設備和繩索。起重用的鋼絲繩的安全系數,應符合下列規定:1.用于固定起重設備的為3.5倍;2.用于人力起重的為4.5倍;3.用于機動起重的為5~6倍;4.用于綁扎起重物的為10倍;5.用于供人升降的為14倍.裝卸電桿應防止散堆傷人。當分散卸車時,每卸完一處,必須將其余電桿綁牢固后方可繼續運送。牽引電桿上山所用的繩索,不得與地面磨擦,爬山路線兩側5米以內,不準有人停留或通過,滾動電桿時應防止壓傷手腳。第102條多人抬桿必須同肩專人指揮,步調一致,起放電桿時應互相呼應。第103條使用車輛運輸電桿、電氣設備和器材時不得超限,必須固定綁牢,防止傾復、滾動傷人。第六節電纜作業第104條在靠近電纜挖溝或挖掘已設電纜當深度挖到0.4米時,只許使用鐵鍬。冬季作業如需烘烤凍結的土層時,烘烤處所與電纜之間的土層厚度:一般粘土不應小于0.1米;砂土不應小于0.2米.在鄰近交通地點挖溝時,應設置防護.挖掘中如發現煤氣、油管泄漏時,應采取堵漏措施,并嚴禁煙火,同時迅速報告有關部門處理。第105條電纜的移設、撤換及接頭盒的移動,一般應停電及放電后進行.如帶電移動時,應先調查該電纜的歷史記錄,由敷設電纜有經驗的人員,在專人統一指揮下平行移動,防止損傷絕緣和短路。盡量避免在寒冷季節移設電纜.第106條高壓電纜停電檢修時,首先詳細核對電纜回線名稱和標示牌是否與工作票所寫的相符,然后從各方面斷開電源,在電纜封端處進行檢電及設置臨時接地線時,在斷開電源處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第107條鋸高壓電纜前,必須與電纜圖紙核對無誤,并驗明電纜無電壓后,用接地的帶木柄的鐵釬釘入電纜芯后方可工作。扶木柄的人應戴絕緣手套,并站在絕緣墊上。第108條熬電纜膠時應有專人看管,熬膠人員應戴口罩帆布手套及鞋蓋。攪拌或舀取熔化的電纜膠或焊錫時,必須使用預先加熱的金屬捧或金屬勺子,防止落入水份而發生爆濺燙傷。第109條進電纜井前應排除井內濁氣。在電纜井內工作,應戴安全帽和口罩.并做好防火和防止物體墜落,電纜井應有專人看守。第110條制做環氧樹脂電纜頭和調配環氧樹脂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防毒和防火措施。第六章其它作業第一節回轉電機的作業第111條電機端線及外露的旋轉部分,應有可靠的防護罩。外殼(包括起動設備的外殼)應接地或接零.電機運轉時,禁止斷開地線或在地線上進行任何工作.第112條在運行中的電機上進行工作時,工作人員應穿緊口(袖口、褲口)工作服.女職工的發辮應盤結在工作帽內。運行中檢查炭刷、滑環、整流子時,必須兩人進行(一人監護,一人操作),應穿絕緣鞋(靴)或站在絕緣臺上,并戴護目眼鏡。嚴禁戴手套和用手同時觸及不同極或一線一地的導電體。第113條檢修發電機時應采取下列安全措施:1.斷開發電機的油開關和隔離開關;2.待發電機完全停止轉動后,在操作把手、機組的起動裝置、并車裝置上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3.若本機還可以從其他電源獲得勵磁電流時,也必須將此電源斷開,并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4.將電壓互感器從高低壓兩側斷開;5.驗明無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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