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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大學生就業指導

大學生就業法律風險防范與應對大學畢業生就業難的問題已經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勞動力供給總量大于需求總量的社會現實短期難以緩解,因此,就業難的問題還將進一步凸顯。在人力資源市場供需嚴重失衡的環境中,對于畢業生而言用人單位強勢、畢業生弱勢的困境還將繼續存在并在就業的某些環節中被放大。畢業生就業中廣泛使用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以下簡稱就業協議書)由于其自身先天存在的缺陷以及不能同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接,使畢業生就業中的法律風險陡增,而且隨著高校持續不斷擴招,在校大學生數量急劇增加,導致用人單位對于用工學歷要求不斷提高,大學生就業競爭日益激烈,加之大學生自身法律知識匱乏、維權意識極其淡薄,加上社會經驗欠缺,從而導致大學生在求職就業過程中權益被侵犯的事件屢有發生。如何防范這類事件的發生,切實維護畢業生的合法權益,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話題。應屆畢業生在就業方面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簡稱三方協議。三方協議是由是國家教育部統一印制的,其作用主要是明確三方的基本情況及要求。需要由學校、應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共同簽署。學校簽訂三方協議主要起到一個見證作用,在學校的見證下,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意向性協議。正確認識就業協議的法律性質以及使用要求,對我們面臨就業的畢業生來說尤為重要。就業協議是一種什么性質的協議,用人單位同畢業生建立了一種什么性質的法律關系,就業協議同畢業生報到上崗后的勞動合同存在著什么樣的牽連關系,這些問題涉及畢業生的合法權益的保障和就業風險的釋放。因此,必須從源頭梳理以正本清源。雖然三方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并不能替代勞動合同。應屆畢業生要了解和使用好三方協議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三方協議時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限性,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自三方協議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應屆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之后即告終止,如果應屆畢業生選擇在該用人單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應屆畢業生建立勞動關系。并應當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畢業生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二,三方協議具有唯一性,即應屆畢業生不得持有多份三方協議,有些應屆畢業生為了能夠得到更多更好的就業機會,選擇多家用人單位與其簽訂三方協議,這樣將直接導致就業沖突,在這種情況出現后,應當以第一份三方協議為準,其他三方協議與第一份三方協議沖突的無效,因此,應屆畢業生在簽訂三方協議時,應當以一種審慎的態度來處理,不能急功近利,草草簽訂一份三方協議。第三,三方協議中的違約金約定是對應屆畢業生的最直接保護,用人單位往往因為各種原因,不填寫三方協議中關于違約金一項,這將直接導致如果用人單位違約,應屆畢業生將得不到任何物質保護的后果,換句話講,如果用人單位不想與應屆畢業生建立勞動關系,可以直接違約,并不承擔任何后果,如果應屆畢業生違約,用人單位將會在空白處填寫違約金以制約應屆畢業生進行就業選擇,因此,應屆畢業生在簽訂三方協議時,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之后約定一個違約金數額,并填寫在三方協議上,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還可以互相約定違約金,以應對用人單位違約的情況,從而維護自身的權益。在應屆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三方協議即告終止,用人單位會應與應屆畢業生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應屆畢業生的身份和名稱也隨之發生轉變,變成“勞動者”。此時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進行調整。例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當具備的條款包括: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合同簽訂之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即正式確定了勞動關系。因此,關于試用期的法律問題,畢業生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試用期時限問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第二,試工期待遇問題。首先明確一點,試工期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支付多少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但具體數額應當按照三個“不低于”來約定,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內,只要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勞動者工資。第三,試用期辭職問題。試用期之所以稱為試用,其含義就在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是一個雙向選擇的過程,雙方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說明理由。這樣極大的保護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第四,試用期辭退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該條法律包含兩層含義,一層含義是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層含義是用人單位并非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說明理由,即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一)規劃職業生涯,為就業奠定基礎職業生涯規劃,是指個人在對職業生涯的主客觀條件進行測定、分析、總結研究的基礎上,對自己的興趣、愛好、能力、特長、經歷及不足等各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與權衡,結合時代特點,根據自己的職業傾向,確定最佳的職業奮斗目標,并為實現這一目標做出行之有效的安排。借助職業生涯規劃,可克服求職時遇到的困難和阻礙,避免就業風險。對大學生來說,只要確立了人生的追求目標、適合自己的職業方向,就能樹立起價值判斷的坐標系,理性分析所應聘的職位是否與自己的職業發展目標、人生規劃相一致,從而不被世俗潮流蒙蔽,識別就業陷阱破綻,規避法律風險。(二)客觀評估自身能力,明確擇業標準定位不準是大學生在就業中產生法律風險的一個重要原因。大學生風華正茂,一方面很容易高估自己,另一方面沒有明確的標準,盲目求職,必然會存在一定風險。大學生在就業時,一定要客觀評估自身能力,保持相對冷靜的意識、平和的心態,為自己設定一個心理底線;要明白求職實際上是在為自己尋找一個奉獻才華、收獲成長的平臺,要把單位的發展和自己將要做的工作放在首位,而將利益放于次位,這樣才能客觀地審視就業風險。(三)掌握法律常識,增強法律意識要預防和控制就業風險,大學生在求職前應主動了解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如《合同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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