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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性質二元論與關于實體的捆束理論和基質理論作為捆束理論的典型代表,休謨在談到自我時說道:當我與所謂的我自己親密接觸時,我遇到的只不過是一些特殊的知覺,例如冷或熱,明或暗,愛或恨,痛苦或者快樂。我永遠無法在沒有任何知覺的情況下與我自己相交,我經歷不到知覺之外的任何東西。[3]在休謨看來,并沒有所謂的自我這一實體,自我只不過是一束知覺。和休謨不同,經歷主義的另一重要人物貝克萊相信存在靈魂這樣的心理實體,卻否認存在物理實體,認為物是觀念的集合,所以,貝克萊可以被視為關于物理實體的捆束論者。當代學者班尼特說道:當我說這是一個桔子這句話的時候,其實只不過是在說,這里有一些性質的實例,例如橙色、球形等,而且,這句話意味著我以某種方式將我關于這些性質的觀念結合在了一起。[4]這段話可謂道出了捆束理論的本質。因此,根據捆束理論,性質是比實體更為根底的存在,而且實體完全由性質構成。當然,并不是任何一束性質都可以成為一個捆束(abundle),從而構成物體(詳細的實體)。那么,終究是什么將一束性質統合為實體呢?關于這一問題,羅素提出,一束性質之所以可以構成可以持存的實體,是因為這一束性質之間存在著復雜的共存關系,以致于任何多余的性質都無法再被加進來,因為被加進來的性質將至少與這一束性質中的某一個性質無法共存[5]。當然,羅素的這一答復是可以質疑的。不過接下來,本文將假設關于實體的捆束理論是正確的,并在此前提之下分析性質二元論的合理性。假設捆束理論為真,那么實體只不過是一束性質,從而,人也由一束性質構成。性質二元論認為,人有著不可被復原為物理性質的心理性質,所以,人由兩類性質構成,然而如此一來,人還是物理實體嗎?顯然不是,因為作為人的構成部分的心理性質有權決定人屬于哪一類實體。因此,既然人由兩類性質構成,那么符合邏輯的結論是,人是一種混合實體由心理性質和物理性質混合而成,而非純粹的物理實體。面對這一結論,性質二元論者可以反駁道:盡管人是混合性的,但仍然是物理實體,因為人作為一種復雜的物理實體可以同時例示心理性質和物理性質。然而這成立嗎?假設一個人相信一塊石頭可以例示心理性質,那么他顯然是泛靈論者,而在泛靈論者的眼中,石頭當然不是物理實體,既然如此,為什么我們應該相信例示了心理性質的人仍然是物理實體呢?難道就因為人是比石頭更為復雜的實體嗎?似乎并沒有這樣的邏輯。更何況在捆束理論的框架下,并不是人例示心理性質和物理性質,而是人完全由二者構成,這樣一來,我們更不能認為混合性的人仍然是物理實體了。性質二元論者也許還可以這樣反駁:由于物理性質較之于心理性質有著本體論上的優先性,所以決定人的實體類別的是物理性質,從而人是物理實體。然而,根據性質二元論,雖然心理性質隨附于(Superveneon)物理性質(否那么,性質二元論將是非物理主義的),但是心理性質并不能被復原為物理性質,心理性質是不同于物理性質的存在物,因此,物理性質在本體論上的優先性并不意味著心理性質的非實在性,從而,人是由實在的物理性質和實在的心理性質構成的,人理應是混合實體。此外,性質二元論者還可以給出的一個反駁是:就算人是混合性的,但是人是處在時空中的,是有形體的,所以人本質上是物理的。這一反駁實際上是承受了笛卡爾的觀點是否有廣延是區分物理實體和非物理實體(心理實體)的標準。然而,非物理實體一定是沒有廣延的嗎?并不一定。作為一位非笛卡爾式的實體二元論者,洛伊認為,自我不同于身體,之所以不同,是因為自我和身體有著不同的持存條件,例如,一個人的大腦中的神經元可以部分地用硅基人工神經元進展替代,替代過后,這個人的身體的物理成分顯然已經變了,但是這個人的自我卻沒有變,這一設想是符合直覺的,因此,自我不同于身體[6]。不過,和笛卡爾不同的是,洛伊主張:我既不認為自我可以和身體相別離,也不認為自我非得沒有廣延。沒有身體,自我是不可能存在的,而且自我可以占據空間,從而擁有一些空間屬性,例如形狀、大小和空間位置。[6]洛伊的自我雖然有廣延,卻是非物理的。所以,性質二元論者并不能通過廣延來保證人是物理實體。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在捆束理論的框架下,性質二元論中的人并不能成為真正的物理實體,只能是一種混合實體,從而,世界上有了兩類實體,一類是物理實體,一類是由心理性質和物理性質構成的混合實體。因此,假設捆束理論為真,那么性質二元論和物理主義是難以兼容的,而且成認性質的二元劃分的結果是走向實體二元論。其實,就算可以說明混合實體是物理的,捆束理論框架下的性質二元論者仍然需要解釋這樣一個問題:心理性質和物理性質何以可以構成實體,即二者何以可以出如今同一個捆束之中?雖然實體由性質構成,但是并不是任何性質都可以共存,并不是任何性質都可以構成一個捆束(一個物體),例如物理學定律告訴我們,一個物體不能既有質量又到達光速。根據笛卡爾的實體二元論,物理實體只能例示物理性質,心理實體只能例示心理性質,沒有哪個實體可以同時例示兩類性質,當然,性質二元論者可以不承受笛卡爾的二元劃分,但是,性質二元論者至少還是應該解釋,物理性質和心理性質為什么可以出如今一個捆束之中而且物理性質和心理性質有著相反的特征(物理性質可被公共觀察,心理性質那么有著私密性,不能被公共觀察),假設性質二元論者無法對此給出令人滿意的答復,那么我們為什么不能認為人的心理性質和物理性質各自構成一個捆束,并且其中一個是心靈,一個是身體呢?二、性質二元論與關于實體的基質理論作為一種實體理論,捆束理論其實存在著自身的困境。比方,假設A和B(例如兩個微觀粒子)有著完全一樣的性質,那么根據萊布尼茲的身份不可分辨原那么(theLawofIdentityofIndiscernibles),2A和B將是同一個物體,但是A和B并不是同一個物體[4]。另外,既然并不是任何一束性質都可以構成一個物體,那么為什么共存關系就可以讓一束性質成為一個捆束,從而成為一個物體呢?例如,物體A和物體B各自的某一個性質在某一時刻都是存在的,也就是說這兩個性質是共存的,但是顯然,這兩個性質并沒有構成一個物體。因此,共存關系并缺乏以使一束性質成為一個物體。捆束理論的困境不免讓人疑心實體是否真的完全由性質構成。不同于捆束理論,關于實體的基質理論認為,除了性質之外,實體還有另一個構成部分基質。基質不是性質,卻是性質的載體,基質和附著于其上的性質共同構成了實體。作為性質的載體,基質有四大作用:一是將性質聯結在一起,確保它們不是松散二是使作為共相的性質殊相化;三是填充性質與實體之間的范疇鴻溝四是使具有一樣性質的實體可以被區分開來[4]。在哲學史上,柏拉圖在?蒂邁歐篇?中提到的性質的容器,亞里士多德的質料因等都承擔著類似于基質的功能。由于是性質的載體,基質總是和性質粘結在一起,所以無法被直接感知,從而,基質是朦朧的且隱蔽的。除了不是性質和是性質的載體,我們難以對基質做出更多描繪。就像洛克所說的,關于基質,我并不知道什么[7]。雖然基質是捉摸不定的,但是基質論者仍然認為,對于理解實體,基質是必要的。阿姆斯特朗認為,不承載任何性質的光禿的基質要么仍然具有某種形而上的屬性[8],要么不再具有任何屬性[9]。作為后一種看法的支持者,馬丁講道:基質本身并無法被劃為某個類別。假設一組性質構成了一個類別,并且這組性質附著于一個基質,那么該基質和這組性質作為整體方能成為一個可被分類的物體。[10]假設堅持后一種看法,那么基質將是中性的既不是物理的,也不是心理的。既然基質是中性的,那么由基質、物理性質和心理性質構成的人的類別將只由物理性質和心理性質二者決定,這樣的話,人是什么類別的實體呢?符合邏輯的結論是,人是一種混合實體,而不是純粹的物理實體。假設承受前一種看法,即基質本身具有某種形而上的屬性,性質二元論和物理主義是否可以相容呢?二者在邏輯上要相容,如下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一是構成人的基質是物理的,二是心理性質是人的偶然性質。然而,這兩個條件都是成問題的。關于第一個條件,我們可以提出的疑問是:什么是物理的呢?我們并沒有關于物理的的先驗標準,訴諸于物理學是我們的最正確選擇,我們可以認為物理性質即當前的物理學所成認的性質,或許還要加上將來的物理學可能會成認的性質。作為物理學的本體論承諾,物理性質在原那么上應該可以承受經歷的檢驗,然而,基質的屬性是形而上的,無法承受經歷檢驗,所以,基質無法是物理的。也許,性質二元論者可以假設廣延是基質的屬性,并以此認定基質是物理的,然而,洛伊對此已經提出了質疑有廣延的不一定是物理的。當然,性質二元論者可以不認可洛伊的質疑,并堅持廣延就是基質的屬性,可是,假設基質的屬性是廣延,那么基質就和笛卡爾式的物理實體相似了,如此一來,性質二元論者將面臨和笛卡爾所遭遇的難題相類似的問題以廣延為屬性的基質緣何可以成為心理性質的載體呢?另外,心理性質是否可以是人的偶然性質呢?首先,性質二元論意味著人不僅有物理性質,還有不可被復原的心理性質;其次,性質二元論的物理主義屬性意味著心理性質隨附于物理性質。從而,只要人的物理性質存在,心理性質必然也存在。所以,性質二元論者假設心理性質是人的偶然性質也是不成立的。既然作為人的構成部分之一的基質無法是物理的,再加上人的心理性質也不是偶然性質,那么由基質、物理性質和心理性質構成的人更應該是混合實體,而不是純粹的物理實體。根據上述分析可以發現,在基質理論的框架下,不管基質本身有無屬性,性質二元論中的人只能是一種混合實體,無法成為真正的物理實體。這樣的話,和捆束理論的情況一樣,世界上有了兩類實體,不過,和捆束理論不同的是:物理實體之外的另一類實體是由物理性質、心理性質和基質三種成分構成的混合實體。因此,假設承受關于實體的基質理論,性質二元論和物理主義也是難以兼容的,而且成認性質的二元劃分的結果同樣是走向實體二元論。三、性質二元論的其它難題關于性質二元論,丘奇蘭德曾經講道:假設真的有這么一個不一樣的實體推理、情感和意識都發生于其中,并且該實體僅僅需要大腦提供作為輸入的感官經歷和幫助輸出意志執行,那么我們可以意料,即使大腦受到了操縱或損傷,推理、情感和意識也不太會受到影響,然而實際情況卻恰恰相反,所以,這一事實幾乎是對實體二元論的徹底反駁,而性質二元論那么不受這一事實的影響,因為和物理主義一樣,性質二元論認為大腦是所有心理活動的場所。[11](P20)其實,笛卡爾并沒有認為心靈僅僅需要大腦提供作為輸入的感官經歷和幫助輸出意志執行,在他看來,心靈和身體是嚴密地結合在一起的,心靈與身體的關系絕非船員與船的關系,心靈并不像船員呆在船上那樣住在身體之中[12]。可是,不處在空間中的沒有廣延的心靈如何與身體嚴密地結合呢?這是笛卡爾難以解釋的。和笛卡爾的實體二元論相比,性質二元論確實可以更好地解釋心理活動與神經活動之間的親密相關性,這是性質二元論的優越之處,也是性質二元論被廣泛承受的重要原因。在當前的科學知識背景下,笛卡爾式的實體二元論確實顯得有些怪異,因為我們無法想象自然選擇篩出了笛卡爾式的非物理的心靈。然而,我們在直覺上可以承受,在漫長的進化過程中,復雜的大腦漸漸地產生了心理性質。但是,符合直覺并不能掩蓋問題大腦如何產生主觀性的感受和有著意向性的心理狀態[13],心理活動和心理內容的標準性如何從一個沒有這些的物理世界中產生了出來[14]?面對這些問題,有性質二元論者提出,心理性質是根底性的,就像電磁現象一樣。然而,這一觀點并不合理,正如丘奇蘭德所說:認為心理現象類似于電磁現象,這樣的觀點可以被稱為根底性質二元論(ElementalPropertyDualism),但是,該觀點有著明顯的錯誤。從亞原子層次一直往上,所有層次的實在都存在著電磁現象,而心理性質只在有著非常復雜的內在構造的物理系統中呈現,所以它們根本就不是根底性的。[11](P12-13)無法說明心理因果何以可能,這是笛卡爾實體二元論的公認難題,對于該問題,性質二元論是否可以沉著面對呢?和實體一樣,性質也可以處在空間之中,例如,蘋果的顏色處在蘋果的外表;一瓶水的溫度的分布可以不均勻,但是,我們很難認為心理性質是空間性的,比方,我們無法說一個信念是有廣延的、有位置的,也無法說一個欲望是有形狀的,既然如此,作為非空間性的心理性質的例示的心理事件又如何可以與發生在某個位置的物理事件發生因果關系呢?對此,查爾莫斯曾經試圖提出,原初心理-物理定律(PrimitivePsychophysicalLaw)予以解決[15],可是,這樣的原初心理-物理定律為什么就不能存在于笛卡爾式的心靈與身體之間呢?此外,和笛卡爾的實體二元論一樣,性質二元論的心理因果作用還會面臨另一個難題有可能違犯能量守恒定律,如丹尼爾丹尼特所說:能量守恒定律很顯然是和交互二元論相悖的,與權威物理學之間的沖突被廣泛認為是交互二元論無法防止的、致命的缺陷。[16]福多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非物理的東西如何可以引起物理的東西的發生而同時不違犯質量、動量和能量守恒定律呢?[17]所以,心理因果作用何以可能不僅是笛卡爾的夢魘,也是性質二元論者的困境。也許,性質二元論者可以不成認心理性質有因果效力,即主張副現象論(Epiphenomenalism),然而,否認心理性質的因果效力會導致一個嚴重的后果人無法成為道德主體。四、結論本文的分析說明,當采用當前兩大主要的實體理論(捆束理論和基質理論)對實體這一形而上學概念進展了說明之后,性質二元論和物理主義實際上是難以相容的。一方面,具有心理性質的物理實體其實并無法成為真正的物理實體;另一方面,性質二元論會滑向實體二元論。因此,作為一種本體論,性質二元論自身的邏輯融貫性是存疑的。要在邏輯上站立得住,也許性質二元論者應該從實體入手,找尋一種適宜的關于實體的形而上學理論,而不是簡單地斷言:所有實體都是物理實體,并且部分物理實體可以具有心理性質。另外,就算不管性質二元論自身的邏輯問題,我們還發現,笛卡爾的實體二元論面臨的兩大難題(心靈的存在問題與心靈的因果效力問題)在性質二元論這里變成了同樣棘手的問題心理性質的存在問題和心理性質的因果效力問題。在當代心靈哲學的很多討論中,性質二元論往往被作為分析問題的理論框架,其可靠性一般是不會被質疑的,但如今看來,性質二元論并非如金在權所說的那么可靠。因此,當面對心靈哲學中的問題的時候,我們完全可以跳出性質二元論,在其它的本體論框架下尋求不一樣的解答。參考文獻[1]SmartJJC.TheMind/BrainIdentityTheory[EB/OL].TheStanfordEncyclopediaofPhilosophy,EdwardN.Zalta(ed.),URL=2022/entries/mind-identity/.[2]KimJ.Philosophyofmind[M].NewYork:WestviewPress,2022.[3]RobinsonH.Dualism[EB/OL].TheStanfordEncyclopediaofPhilosophy,EdwardN.Zalta(ed.),URL=2022/entries/dualism/.[4]RobinsonH.Substance[EB/OL].TheStanfordEncyclopediaofPhilosophy,EdwardN.Zalta(ed.),URL=2022/entries/substance/.[5]RussellB.Humanknowledge:Itsscopeandlimits[M].London:AllenandUnwin,1948:312.[6]LoweEJ.Non-Cartesiansubstancedualismandtheproblemofmentalcausation[J].Erkenntnis,2022,65(1):5-23.[7]SchneiderS.Non-ReductivePhysicalismandtheMindProblem[J].No0s,2022:1-22.[8]ArmstrongDM.Abinatorialtheoryofpossibility[M].NewYor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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