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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編著作權法第一章
著作權制度概述
一、著作權的概念及演變著作權,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的總稱。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版權與著作權系同一語。版權。作者權。二、著作權制度的產生與發展(一)著作權制度的起源“無傳播即無權利”。著作權法律制度隨傳播技術的應用與發展而產生并進一步發展。(二)
西方諸國著作權法律制度的沿革三、我國近現代著作權制度的發展與變革(一)我國近現代著作權法律制度1910年清政府頒布了中國第一部著作權法——《大清著作權律》。(二)建國后著作權制度的發展1990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經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實施,同年6月3日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三)著作權法的修改概況修改背景: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著作權保護制度,促進經濟、科技和文化的發展繁榮,并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進程,與知識產權協議接軌。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1年10月27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并于同日公布施行。3.增加了著作權人的權利內容。修正后的《著作權法》增加規定電影作品、計算機程序的著作權人的出租權;拓寬“表演權”的外延,將其解釋為“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將其解釋為“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將“攝制權”解釋為“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4.規定了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版式設計權是與著作權相關的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修正后的《著作權法》增加了對版式設計的保護內容,規定出版者有權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報紙、雜志的版式設計。5.增加了著作權的利用方式。修正后的《著作權法》不僅規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而且增加規定了著作權轉讓合同6.完善了有關著作權限制的規定,平衡著作權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對合理使用中的個人復制、表演、播放、公務使用、翻譯等行為給予一定的限制。借鑒其他國家的規定,將為編寫出版教科書而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列入法定許可的種類之一,以促進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7.增加了權利人可以通過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行使著作權的規定。目前,在著作權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一般都規定了權利人通過著作權集體組織代為行使權利的制度。修正后的《著作權法》第8條規定的就是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8.增加了對著作權人的救濟措施,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明確規定侵犯著作權的法定賠償額;在歸責原則上采取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原則”相結合的歸責原則,以加強對受害人的法律救濟。在對侵權行為予以查處時,增加規定著作權人的訴訟保全制度等。四、著作權的性質關于著作權性質的各種學說精神所有權說人格價值觀說商業版權說著作權二元說著作權一元說各學說對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看法著作人身權的性質著作財產權的性質五、著作權與相關民事權利的區別(一)著作權與所有權的區別1.著作權客體具有無形性,而所有權的客體是有形物體2.著作權對象利用的特殊性。所有權只能對有形物體進行物質上的利用,而作品則具有上演、廣播、發行等特殊利用方式。3.著作權權能的可分性。對于所有權不能就同一內容數次處分,而著作權的同一權能卻可以處分多次。4.著作權存續的有限性,所有權存續是永久的,只要原物不滅失,所有權就將永遠存在。5.著作權具有人身依附性,而所有權則表現為單獨的財產權性質。(三)著作權與專利權的區別1.著作權并不保護作品的思想,而只保護作品的表達方式。而專利權所保護的是發明創造的構思、內容。2.著作權并不要求保護的作品是首創的,而只要求它是獨創的。而對于同一內容的發明,專利權只授予先申請人。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在實用美術作品保護上可能會發生交叉。作品保護的實質:作品的表達方式,而不得延伸到作品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原理或數學概念等。思想—表達二分法美國的三步判斷法:抽象、過濾、比較另一種標準:接觸+相似性,衍生出“凈室”法【案例二】東莞市金正科技電子有限公司為其金正VCD機產品制作電視廣告。該廣告的畫面主要是熊熊燃燒的烈火,配以伽利略、哥白尼、布魯諾、李時珍、屈原等人物的頭像,金正VCD機產品和“真金不怕火煉,金正VCD”的廣告詞。于1997年6月開始在中央電視臺播出。1997年12月,摩托羅拉(中國)電子有限公司為其GP88無線電對講機設計制作平面報紙廣告,并刊登在《廣州日報》和《深圳日報》上。該廣告的主要畫面為對講機在熊熊燃燒的烈火中燃燒,配以“真金不怕火煉”的廣告語及“摩托羅拉GP88無線電對講機”的文字。
二、作品受著作權保護的條件獨創性,即作品屬于作者自己的創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從另一作品抄襲來的。【案例四】原告李淑賢(溥儀遺霜)曾與被告賈英華是鄰居,賈英華曾幫助李淑賢整理溥儀的日記及其他遺留文字,并整理李的一些口述資料。以署名“李淑賢”、“賈英華整理”的方式將有關整理的文章發表于雜志上。隨后,李淑賢將存放在李處的溥儀日記等整理成果全部交給王慶祥;后者利用上述資料完成了《溥儀的后半生》一書,于1988年出版。與此同時,賈英華自費采訪了三百余人,包括與溥儀一道被特赦、從撫順到北京的人、溥儀去世前守候在病榻旁的人,查閱了大量檔案資料,在此基礎上完成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書,于1989年出版。2可復制性,這是作品的屬性,不是受保護的條件34三、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類別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筑作品。5.攝影作品。6.電影作品及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計算機軟件。9.民間文學藝術作品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作品。四、著作權客體的排除領域1.法律、法規及官方文件2.時事新聞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5第二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概念和特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指在一國國土上,由該國的民族或種族集體創作,經世代相傳,不斷發展而構成的作品。特點:集體性、長期性、變異性、繼承性。二、國際保護民間文學形式的法律制度《伯爾尼公約》1971年修訂本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不知作者的作品”的一種特例來處理。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為發展中國家制定了《突尼斯樣板版權法》,其中專門規定了關于“本國民間創作的作品”的保護條款。1982年,又正式通過了《保護民間文學表現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行為的國內法示范條例》。迄今為止,采用著作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如突尼斯、玻利維亞、智利、摩洛哥、阿爾及利尼亞等國家。1989年生效的英國著作權法按《伯爾尼公約》規定的標準與范圍,在第169條中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給予了保護。三、我國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案例五】2001年1月5日,蛇年生肖郵票首發。陜北剪紙藝人白秀娥發現,國家郵政局和國家郵票印制局印制發行的蛇年郵票一圖是她曾經交與國家郵票印制局參評蛇年郵票圖案的一幅剪紙作品,但是設計者署名卻是他人。在國家郵政局出版發行的《新郵預報》上,只是標明“一圖剪紙:白秀娥”,設計者也變成了別人。而國家郵票印制局只支付了1000元的資料費。白秀娥遂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國家郵政局和國家郵政局郵票印制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公開道歉并索賠經濟損失100萬元。問題:白秀娥的剪紙作品是不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第三章著作權主體
第一節著作權主體的概念及分類一、著作權主體的概念著作權主體,也稱著作權人,是指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案例六】耿金聲于1992年3月6日填寫《國家資助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課題申請書》,申請將《中國民族文化大觀》列入國家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課題。課題申請人為耿金聲,主要參加人依序為關東升、關燕升、王錫宏、呂琳。1992年10月5日《中國民族文化大觀》被批準列為“八五”時期國家重點研究課題。1993年起《中國民族文化大觀》編委會開始制訂編寫體例。1993年6月,關東升、耿金聲等人去成都參加《中國民族文化大觀》藏族、門巴族、珞巴族卷的審稿工作會議。從1993年9月起耿金聲由于辦公司未再參加編委會工作,編委會決定撤銷其第二主編的職務,中央民族學院辦公會議同意了這一決定。1995年10月《中國民族文化大觀》藏族、門巴族、珞巴族卷由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出版,封面署名為關東升主編,未署耿金聲的姓名,該書后記中對耿金聲所作的工作表示了感謝。耿金聲向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對《中國民族文化大觀》一書的主編署名權。(二)完整的著作權主體與部分的著作權主體1.完整的著作權主體,是指擁有作品中的全部財產權及全部人身權利的主體。2.部分的著作權主體,是指僅擁有作品中的部分人身權利或部分財產權利的主體。(三)內國主體與外國主體內國主體與外國主體的劃分是以著作權人所具有的國籍為標準而劃分的。內國主體包括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外國主體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1第二節著作權的原始主體——作者一、作者的確認1.創作作品的人是作者,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其他服務的人不能認為是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為作者。2.創作是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3.外部表現:在作品上署名二、視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組織34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作者。2第四節特殊作品的著作權主體一、雇傭作品(職務作品)的權利主體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1.一般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兩年內,單位在其業務范圍內不使用,那么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由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許可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后,單位可以在其業務范圍內繼續使用。2.特殊職務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特殊職務作品主要有: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第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二、委托作品的權利主體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四、演繹作品的權利主體1.演繹作品,是指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2.演繹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時,應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權。3.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歸演繹作者,但演繹作者僅對演繹部分享有著作權,并不得阻止他人對原作品的再次演繹。4.
三人使用演繹作品,必須征得原作作者和演繹作品作者的雙重同意。五、匯編作品的權利主體1.匯編作品,是指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2.匯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是匯編人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權利主體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七、美術作品的權利主體1.
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2.
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八、匿名作品的權利主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后,由作者或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如果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有義務保護其著作人身權。第四章著作權內容
第一節著作人身權一、著作人身權的概念和性質1.著作人身權(MoralRights),在大陸法系國家通常稱為作者人格權,在英美法系國家則稱為精神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稱之為作者享有的人身權。其含義均指作者基于作品創作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2.著作人身權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剝奪性的特點。二、著作人身權的內容1.發表權:是指決定將作品公之于眾的權利,即作者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何時、何地以及以何種方式公之于眾的權利。2.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3.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4.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5.收回權:是指作品在有正當理由的前提下,以賠償使用者的經濟損失為條件而收回已公開發表的作品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目前尚未對此作出規定)。【案例七】Y公司和D公司簽定了聯合主辦"近代中國字畫及古玩拍賣會"的協議。Z先生與Y公司簽訂《出售委托書》一份,委托拍賣署名畫家吳冠中姓名的國畫一幅,估價為30-35萬港元。吳冠中得知Y、D公司準備拍賣該國畫后,經鑒別認為該畫是其從未畫過的偽作,要求撤下不得拍賣。但Y公司仍將此畫以48萬港元拍賣成交給一個臺灣商人,拍賣傭金4.8萬港元。經公安部文字鑒定,該幅畫上所書的"吳冠中畫于工藝美院一九六六年"字跡非吳冠中親筆所書。畫家王為政證明該畫原作品系其于1967年創作,拍賣的畫是剽竊其原作的偽作。吳冠中向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Y、D不同意承擔民事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署名權受到法律保護,同時法律禁止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根據現有證據證明,該美術作品落款不是吳冠中署名,是一幅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Y、D公司依協議聯合主辦拍賣該美術作品,共同構成侵權。法院判決:停止侵權;Y、D公司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上載文公開賠禮道歉;Y、D共同賠償吳冠中人民幣7300元,其中Y公司賠償4600元,D公司賠償2700元。法院還對Y、D公司進行民事制裁,收繳拍賣所得4·8萬元,處Y公司罰款5萬元,處D公司罰款3萬元。
第二節著作財產權一、著作財產權的概念和性質1.著作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是指著作權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權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獲取物質利益的權利。2.著作財產權的性質:可以轉讓、繼承或放棄。二、著作財產權的內容1.復制權:是指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行為的權利。42.表演權:是指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23作者有權自己表演或者授權他人表演其作品;作者可以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表演其作品。3.廣播權:是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或者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4.展覽權:是指公開陳列展出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利。15.發行權: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發行權權利用盡6.改編權: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礎上,通過改變作品的表現形式,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原作與改編作品的區別僅在于表現形式的差異,但二者的內容基本一致,同時原著的某些獨創性特點同樣會反映在改編作品中。7.翻譯權:是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8.匯編權:是指將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進行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9.攝制權:是指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載體上的權利。10.出租權:是指著作權人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注意其范圍11.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12.放映權:是指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接觸權追續權(這兩項我國沒有規定)第五章著作權的取得與期限一、著作權的取得方式(一)注冊取得制度注冊取得,是指以登記注冊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作品只有登記注冊后方能產生著作權。著作權注冊取得的原則,又稱為“有手續主義”。(二)自動取得制度著作權自動取得,是指當作品創作完成時,作者因進行了創作而自動取得作品的著作權,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續。這種獲得著作權的方法被稱為“無手續主義”、“自動保護主義”。我國《著作權法》采取自動取得制度。二、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一)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限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2.發表權的保護期與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相同。(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1.一般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1)公民的作品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合作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法人作品和職務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2.特殊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下列作品的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1)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2)攝影作品(3)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第六章鄰接權
第一節鄰接權概述一、鄰接權的概念鄰接權,是指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即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專有權利。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鄰接權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廣播組織權。二、鄰接權與著作權的關系(一)鄰接權與著作權的共同點1.它們都與作品相聯系。著作權與作品存在直接聯系,作品之創作是著作權產生的前提。鄰接權則與作品存在間接聯系。表演者表演的對象是作品,而錄制者是對作品表演的錄制,廣播組織者是對作品表演的廣播。2.它們都是法律規定的權利。3.它們都具有嚴格的地域性。二)鄰接權與著作權的區別1.主體不同。著作權保護的主體是作品的創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權的人。鄰接權保護的主體是以表演、錄音錄像或廣播方式幫助作者傳播作品的人員。后者在傳播作品中,加入了自己的創造性勞動,改變了原作的表現形式。2.客體不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表演者權的客體是表演活動;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權利的客體是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廣播組織者的權利的客體是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3.權利內容不同。4.保護期限不同。第二節表演者權一、表演者的定義1.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一切演員、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等。2.表演者是指表演作品的人,而不包括運動員、馬戲演員、魔術師等人。3.表演者包括演員和演出單位。二、表演者的義務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的,應當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2.表演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的,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3.表演者依照著作權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著作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三、表演者的權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的權利。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的權利。5.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的權利。上述第3~6項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表演發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第三節音像制作者權一、音像制作者的定義音像制作者,是指將聲音、形象或兩者的結合首次固定于物質載體上的人。二、音像制作者的義務1.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2.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3.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與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三、音像制作者的權利1.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2.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第四節廣播組織權一、廣播組織的定義廣播組織,是指通過無線電波傳播由聲音或圖像或由二者構成的實況或錄音制品的人。在我國《著作權法》中,其特指廣播電臺、電視臺。二、廣播組織的義務1.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2.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除本法規定可以不支付報酬的以外,應當支付報酬。三、廣播組織的權利1.許可他人播放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權利。2.許可他人將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的權利。上述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節目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第五節出版者權利一、版式設計與出版者二、出版者的權利出版者對其版式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版式設計權),該權利的保護期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第七章著作權的限制
第一節合理使用一、合理使用的概念與條件1.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2.合理使用的條件:(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應是非營利性的。(2)使用的作品應當是已經發表的作品。(3)使用者所使用的部分占版權作品的數量和實質性,一般不得構成被引用作品之實質部分。2(4)使用的效果不得影響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和價值。43.合理使用判斷標準——美國版權法107條:3使用作品的性質與目的;作品的性質;所使用作品的數量和內容的實質性;使用對作品的潛在市場或者價值的影響。二、合理使用的情形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1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還應當包括網站)。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共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案例八】原告北影公司與作家汪曾祺于1992年簽訂合同,在合同中,汪曾祺將《受戒》等作品在3年內的影視改編權及拍攝權的專有使用權授予原告。1994年雙方又將合同有效期限延長到1998年終止。電影學院學生吳瓊于1992年將作品《受戒》改編為電影劇本,作為課堂作業上交學校,電影學院選定該劇本為畢業作品進行拍攝,于1993年暑期前完成拍攝,并在電影學院小劇場放映兩次,觀眾為學院教師及學生。1994年11月,電影學院經有關部門批準攜《受戒》一片參加法國朗格魯瓦學生電影節。電影節上,影片放映兩次,觀眾主要為參加電影節的各國教師及學生,電影節組委會曾對外公開銷售過少量門票,故不排除有當地公民觀看了此電影。故原告知道上述情況后,訴至法院。
第二節法定許可一、法定許可使用制度依照著作權法規定,行為人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不必征得權利人的同意,但應向其支付報酬并尊重其權利的一種法律制度。二、法定許可使用的情形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2.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權利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3.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作品和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4.為實施9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權利。三、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相同點1.使用者的目的均側重于社會公共利益;2.使用作品均是他人已發表的作品;3.使用他人作品均無須征得權利人的許可。四、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的區別1.主體不同。法定許可的使用者只能是錄音制作者、廣播電視臺和報刊等,而合理使用無主體范圍的限制。2.法定許可使用須向權利人支付報酬,而合理使用無須支付報酬。3.適用法定許可使用時,若權利人聲明不許使用的則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無此條件的限制。第三節強制許可強制許可,是指在著作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與使用者達成使用作品協議情況下,使用者經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并獲授權而使用該作品。強制許可不必征得權利人的同意,但應向其支付報酬。強制許可的適用:翻譯、復制(發展中國家)強制許可制度與合理使用制度的區別強制許可使用必須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條件和理由請求著作權人許可,在不能得到許可的情況下向有關部門申請,由其授權許可使用作品,并支付報酬與法定許可的區別法定許可適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規定的作品的特定人,不用權利人同意;強制許可則要由有關部門授權。第八章著作權利用
第一節著作權轉讓一、著作權轉讓的定義著作權的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其作品財產權部分或全部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二、著作權轉讓的特征1.著作權轉讓的對象是財產權。2.著作權的轉讓導致著作權主體的變更。3.著作權的轉讓與作品載體所有權無關。第二節著作權許可使用一、著作權的許可使用著作權人將其作品許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使用的法律行為。二、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著作權轉讓的區別1.著作權許可使用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被許可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權,并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而著作權的轉讓,受讓人取得的是著作權。2.在著作權許可使用中,被許可人只能是自己按照約定方式、地域范圍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將所獲得的使用權再讓渡給第三人,當然著作權人同意的除外。而著作權轉讓以后,受讓人不僅自己可以使用作品,也可以將獲得的權利再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受讓人有處分權。3.在著作權許可使用中,非專有使用權的許可人不可能因權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只有專有使用權的被許可人才能因專有使用權被侵害提起訴訟。而著作權轉讓中,任何受讓人對侵害其財產權利的行為均可提起侵權之訴。第三節著作權的其他利用一、債的擔保1.以著作權作為債的擔保措施,具體表現為債務人或第三人依法將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將該財產權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權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2.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即著作權質押合同。合同簽訂后必須到國家版權局指定的機構辦理登記,合同方能生效。二、信托著作權信托是指著作權人通過轉讓或其他處分方式將著作權托付給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一定的目的對著作權進行管理或者進行其他處分行為,信托人按照約定的標準獲取一定的報酬。三、破產財產當債務人(法人組織)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所享有的著作權可成為清償債務的財產。破產財產是指債務人破產后,債權人能從債務人方面獲得的清償債務的全部財產。四、強制執行的對象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申請,依照調解書、判決書和仲裁裁決書的結果對被執行人實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的著作權可以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但被執行人沒有發表的作品的著作權則不能被執行。第四節著作權合同一、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1.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法律特征:(1)是諾成合同;(2)是雙務合同;(3)是有償合同。2.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3)許可使用的范圍、期間;(4)付酬標準和辦法;(5)違約責任;(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二、著作權轉讓合同1.著作權轉讓合同的特點著作權轉讓合同轉讓的只能是著作財產權,而不能是著作人身權,且這種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2.著作權轉讓合同的主要條款(1)作品的名稱;(2)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和期間;(3)轉讓價金;(4)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5)違約責任。第九章著作權集體管理
第一節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概念和作用1.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代表著作權人的集體組織,授權不同的使用人使用該組織成員的作品,并收取報酬分發給著作權人的行為。2.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意義(1)協調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關系。(2)保證著作權人權利的實現。(3)減少和避免糾紛。
第二節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建立條件
1.代表作者利益,得到作者的擁護和信賴。2.有懂得進行集體管理所需的專業技術人員。3.具備一定的物質條件,如辦公設備、通訊設備、數據處理設備等。4.有同作品的使用者交涉的能力和手段。5.不以營利為目的。第三節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職能1.代表著作權人授權或許可他人使用作品。2.負責與使用人談判、簽約工作。3.追索作品使用費并定期向作者分配。4.追究侵權行為和參加訴訟。5.建立國際間的集體管理網絡,維護本國作者在國外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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