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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2年電大《證據學》期末復習題選擇題名詞解釋簡答論述案例分析匯編附答案一、選擇題1、證據是與案件有關的一切事實,包括(ABCD)。A口頭的B書面的C復制的D實物的2、法律事先對證據的形式、范圍和證明作明確規,法官只依照法律規定作出機械判斷的證據制度是(B)。A神示證據制度B法定證據制度C自由心證證據制度D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3、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征是(ABD)。A客觀性B關聯性C物質性D合法性4、以下哪些是書證(ACD)。A反映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車票B物體的顏色C犯罪現場留下的車票D竊取的機密文件5、詢問被害人的地點主要有(ABC)。A被害人所在的單位B被害人的住處C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辦公地點D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的地點6、實踐中經常遇到需要鑒定解決的專門問題,除了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痕跡鑒定以外,還有(ABCD)。A化學鑒定B會計鑒定C文件書法鑒定D責任事故等方面的鑒定7、我國訴訟立法上第一次將視聽資料明確規定為獨立的證據種類的法律是(A)。A民事訴訟法B刑事訴訟法C行政訴訟法D律師法8、在我國民事訴訟中,書證的提供,原則上由(A)A主張相關事實的當事人B法院C檢察院D公安機關星魂論壇,免費資源,免費空間,休閑娛9、口供的內容包括(BCD)。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一切言行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犯罪事實的供述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說明自己無罪或罪輕的辯解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發檢舉同案其他犯罪行為的陳述10、當事人陳述一旦有效作出,當事人便不得再就所承認的事實進行爭執,也不得任意撤銷。這是由當事人該類訴訟行為的有效性所決定的,也是訴訟中(A)的體現。A禁止反言B禁止撤訴C撤訴有效D訴訟中止星魂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C)負責進行。有A行政機關的有關人員B律師C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D開庭之后2、推定有利于(AD)。A法院審判B證人作證C審查判斷證據D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3、最佳證據規則的含義是指(C)。A作為證據的實物是訴訟中最好的證據B最佳證據是訴訟中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C作為證據的原始文字材料優先于復制品D當事人只能提供原件或者是原物星魂論壇,免費4、訴訟中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材料(D)。A都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B在明確告知當事人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C由法院依職權決定是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D一律不得作為答案的根據星魂論壇,免費資源,免5、在我國,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ABD),不能作為證人。A生理上、精神上有某種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B法人或非法人團體C生理上、精神上有某種缺陷,但還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D案件的當事人6、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許可的辯護律師有權對被害人進行詢問。詢問的時候,(B)。A不得多于2名辦案人員B不得少于2名辦案人員C不得多于3名辦案人員D不得少于3名辦案人員7、偵查中傳喚詢問的時間最長不得(C),不得連續傳喚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A超過6小時B超過24小時C超過12小時D超過48小時8、《刑事訴訟法》規定承擔證明責任的訴訟主體是(A)。A公安司法機關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C公訴案件的被害人D代理律師和辯護律師9、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無罪推定的規定是(C)。A在沒有作出有罪判決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稱為罪犯B被控告犯有罪行的每一個人,要根據法律來證實有罪C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D未經人民法院正式審判,任何人都不能被認定為犯罪人并受到刑事懲罰10、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被告的代理律師(A)。A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B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C經被告委托可以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D經原告和證人同意可以向該原告或者證人收集證據11、在廣義上,證據學的研究對象除了訴訟活動中的證據以外,還包括(abcd)等活動。A.司法B.執法C.仲裁和公證D.監察12作為證據學研究對象的證據規則可以分為(ac)。A.訴訟證據規則B.司法證據規則C.非訴訟證據規則D.審判證據規則13德國由于是職業法官認定案件事實,故采用(a)。A.自由心證B.神示證據C.證據規則D.法定證據14美國由外行組成的陪審團審理案件事實,為了正確引導他們判斷證據,建立了(C)。A.自由心證B.神示證據C.證據規D.法定證據15訴訟證據規則包括(abc)中運用證據的規則。A.刑事訴訟B.民事訴訟C行政訴訟D.經濟訴訟16非訴訟證據包括(abcd)等活動中運用證據的規則。A.行政執法B.仲裁C.監察D公證17.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所具有的內在事實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價值和證明作用。以及人們通常所說的(bcd)。A.科學性B.可信性C.可采性D.可靠性8.證據是與案件有關的一切事實,它可以是(abcd)的。A.口頭B.書面C.復制D.實物9.證據制度是訴訟制度的組成部分和重要內容之一,它與訴訟制度是(a)。A.從屬關系B.因果關系C.優勢互補關系D.權利義務關系10.控訴式訴訟制度產生于(b)。A.原始社會B.奴隸社會C.資本主義社會D.社會主義社會11.糾問式訴訟制度的證據制度是(bc)。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刑訊逼供C.口供主義D.自由心證12.混合式訴訟實行的是(a)訴訟制度。A.訴訟雙方權利對等B.刑訊逼供C.口供主義D.糾問式13.我國的訴訟制度是(a)的訴訟制度。A.分權主義B.糾問式C.職權主義D.混合式14.審問主義主要盛行于(a)的一些國家。A.歐洲大陸B.英美C.非洲D.亞洲15.研究證據學的方法,除了借鑒和創新的研究方法以外,還有(abcd)。A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B系統、全面研究的方法C比較研究的方法D實證研究的方法16.神示證據制度產生于(b)。A.原始社會B.奴隸社會C.資本主義社會D.社會主義社會17.法律依據證據的不同形式,預先規定了各種證據的證明力和判斷證據的規則,法官必須據此作出判決的證據制度是(b)。A.神示證據制度B.法定證據制度C.是證證據制度D.自由心證證據制度18.自由心證證據制度是(c)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A.奴隸社會B.封建社會C.資產階級D.無產階級19.自由心證證據制度的立法最早產生于(c)。A.英國B.美國C.法國D.德國20.自由心證理論的主要內容有(ab)。A法官的理性和良心B心證達到確信的程度C注重當事人的證詞D審問時可以采用刑訊逼供21.疑罪唯輕兼從贖,實行有罪推定,是我國(b)證據制度的基本特點之一。A.奴隸社會B.封建社會C.原始社會D.社會主義社會22.訴訟證據是(abd)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審查核實,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根據。A.審判人B.檢察人員C.鑒定人員D.偵查人員23.證據原因來自(c)對證據證明力(或曰證明價值)的判斷。A.第三人B.當事人C.辦案人員D.證人24.其他可以用來發現犯罪行為和查獲犯罪分子的存在物也是物證的種類之一。如(abcd)。A.人體的特征B.物體的位置C.物體的大小D.物體的氣味25.物證(b)而存在。A.可以依賴于言詞證據B.可以不依賴言詞證據C.可以依賴于偵查手段D.可以依賴于被害人26.收集調查物證的方法有(abcd)。A.提供與調B.勘驗、檢C.扣押D.搜查27.以下(abcd)是書證。A.身份B.公證文書C.認證書D.經濟合同28.以書證的內容所體現的性質作為劃分標準,可以將書證劃分為(a)。A.處分性書證與報道性書證B.原本、正本C.公文書證及私文書證D.文字書證及圖形書證29.行政訴訟中的書證,由(d)提供。A.公安機B.檢察機關C.原告D.被告30.(abcd)可以作為證人。A.能夠辨別是非的人B.與犯罪嫌疑人有親屬關系的人C.能夠正確表達的人D.與被害人有利害關系的人31.(ab)不具有證人資格。A.法人B.非法人團體C.國家公務員D.知道案件情況的人32.詢問證人時(ad)。A.不得少于兩名辦案人員B.不許個別進行C.不得多于兩名辦案人員D.必須個別進行33.(a)是刑事訴訟中一種獨立的訴訟證據。A.被害人陳B.證人證言C.物證D.書證34.詢問被害人的地點主要有(bcd)。A.政府所在地B.被害人住所C.公檢法辦公地點D.被害人所在單位35.口供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abd)。A.揭發檢舉同案其他犯罪行為的陳述B.承認自己犯罪事實的供述C.揭發檢舉非同案其他犯罪行為的陳述D.說明自己無罪或罪輕的辯解36.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以及經人民檢察院比準逮捕的人,必須在拘留、逮捕后的(c)進行詢問。A.12小時以內B.2天以內C.24小時以內D.1周以內37.以當事人陳述的性質為標準,可以分為(acd)。A.確認性陳述B.辯論性陳述C.否定性陳述D.承認性陳述38.鑒定結論和證人證言在證據分類上同屬(b)。A.傳來證據B.人證C.原始證據D.物證39.偵查實驗筆錄應當歸于(a)。A.勘驗、檢查筆錄B.鑒定結論C.當事人陳述D.物證40.視聽資料的收集,是指(ac)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制作或者依法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取視聽資料的專門活動。A.執法人員B.當事人C.律師D.被害人41.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于(ad)的證據。A.案件事實B.物證或書證C.被害人陳述D.原始出處42.(a)是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劃分標準。A.證據的來源B.證據的結果C.證據的形狀D.證據的性質43.犯罪人首先手寫反動標語,然后復印成若干分廣為散發,其中手寫的原件及復印件標語屬于(ad)。A.原始證據B.傳來證據C.物證D.書證44.(abcd)屬于人證。A.刑事被害人陳述B.民事當事人的陳述C.證人證言D.鑒定結論45.(abcd)屬于實物證據。A.物證B.書證C.音像資料D.勘驗筆錄46.言詞證據的收集方法主要是(cd)。A.調取B.當事人提供C.詢問D.訊問47.詢問是指對(cd)。A對犯罪嫌疑人的審問B對刑事被告人的審問C對刑事被害人的問話D對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的問話48.訊問是指對(ab)。A.對犯罪嫌疑人的審問B.對刑事被告人的審問C.對證人的問話D.對民事、行政訴訟當事人的問話49.實物證據的收集主要是通過(abcd)等方式進行的。A.勘驗B.扣押C.調取D.查封50.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的分類,是根據證據的(bc)進行的劃分。A.性質B.內容C.作用D.形式51.直接證據是(bd)。A.直接證據B.原始證據C.間接證據D.傳來證據52.直接證據包括(abcd)。A當事人的陳述B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C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D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音像證據53.本證與反證的劃分同(b)基本一致,但卻是兩個不同范疇的問題,二者不能混淆。A.間接證據的收集B.舉證責任的分擔C.證據的分類D.物證的特征54.在刑事訴訟中,證據保全主要由(ab)主動進行。A.公安機關B.檢察機關C.當事人D.訴訟參與人55.訴訟前的證據保全包括(abc)。A行政機關采取的證據保全B公證機關采取的訴訟保全C人民法院應申請采取的證據保全D公安機關采取的訴訟保全56.證明的主體是(a)。A.訴訟主體B.訴訟客體C.訴訟義務D.訴訟權利57.證明對象是(bc)。A.訴訟主體B訴訟客體C.案件事實D.證明范圍58.人類歷史上最早出現的證明制度,是(a)。A.神示證明制度B.自由心證證明制度C.法定證明制度D.無罪推定證明制度59.證明方法包括(abc)。A.邏輯推理B.司法認知C.推定D.指認60.(b)是指證明主體根據已知事實查明案件事實的活動。A.結果意義上的證明B.行為意義上的證明C.自由證明D.嚴格證明61.(a)是指運用已知事實查明案件事實的結果,特別是指司法人員對案件事實形成確信的心態。A.結果意義上的證明B.行為意義上的證明C.自由證明D.嚴格證明62.根據證明對象所屬領域不同,可以將證明分為(cd)。A.結果意義上的證明B.行為意義上的證明C.自由證明D.嚴格證明63.證明對象是法律規定的要件事實,這里所說的法律(d)。A.是實體法B.是程序法C.不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D.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64.證明責任制度最早產生于(a)。A.古羅馬法時代B.石器時代C.近現代D.中國古代65.行政訴訟中的證明責任在承擔的主體上,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不同,是由(b)承擔。A.原告B.被告C.人民法院D.人民檢察院66.我國關于證明責任性質的見解主要有(abcd)。A.權利說B.義務說C.承擔說D.責任說67.我國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使用基本一致的證明標準,即(ab)。A案件事實清楚B證據確實、充分C有法律依據D實事求是68.(c)是指執法人員認定案件事實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標準。A.合法證據標準B.合理證據標準C.優勢證據標準D劣勢證據標準69.無罪推定的內核是(c)。A判決前,任何人可以被稱為罪犯B訴訟中,任何人可以被稱為罪犯C判決前,任何人不能被稱為罪犯D判決后,任何人不能被稱為罪犯70.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作用主要在于(ad)。A督促執法機關守法B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益C保障當事人的安全D制止警察的非法取證行為1、證據是與案件有關的一切事實,包括(ABCD)A口頭的B書面的C復制的D實物的2、法律事先對證據的形式、范圍和證明作明確規,法官只依照法律規定作出機械判斷的證據制度是(B)A神示證據制度B法定證據制度C自由心證證據制度D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3、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征是(ABD)A客觀性B關聯性C物質性D合法性4、以下哪些是書證(ACD)A反映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車票B物體的顏色C犯罪現場留下的車票D竊取的機密文件5、詢問被害人的地點主要有(ABC)A被害人所在的單位B被害人的住處C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辦公地點D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的地點6、實踐中經常遇到需要鑒定解決的專門問題,除了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痕跡鑒定以外,還有(ABCD)A化學鑒定B會計鑒定C文件書法鑒定D責任事故等方面的鑒定7、我國訴訟立法上第一次將視聽資料明確規定為獨立的證據種類的法律是(A)A民事訴訟法B刑事訴訟法C行政訴訟法D律師法8、在我國民事訴訟中,書證的提供,原則上由(A)A主張相關事實的當事人B法院C檢察院D公安機關9、口供的內容包括(BCD)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一切言行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犯罪事實的供述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說明自己無罪或罪輕的辯解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發檢舉同案其他犯罪行為的陳述10、當事人陳述一旦有效作出,當事人便不得再就所承認的事實進行爭執,也不得任意撤銷。這是由當事人該類訴訟行為的有效性所決定的,也是訴訟中(A)的體現。A禁止反言B禁止撤訴C撤訴有效D訴訟中止選擇題1、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C)負責進行。A行政機關的有關人員B律師C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D開庭之后2、推定有利于(AD)。A法院審判B證人作證C審查判斷證據D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3、最佳證據規則的含義是指(C)。A作為證據的實物是訴訟中最好的證據B最佳證據是訴訟中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C作為證據的原始文字材料優先于復制品D當事人只能提供原件或者是原物4、訴訟中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材料(D)。A都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B在明確告知當事人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C由法院依職權決定是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D一律不得作為答案的根據5、在我國,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ABD),不能作為證人。A生理上、精神上有某種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B法人或非法人團體C生理上、精神上有某種缺陷,但還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D案件的當事人6、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許可的辯護律師有權對被害人進行詢問。詢問的時候,(B)。A不得多于2名辦案人員B不得少于2名辦案人員C不得多于3名辦案人員D不得少于3名辦案人員7、偵查中傳喚詢問的時間最長不得(C),不得連續傳喚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A超過6小時B超過24小時C超過12小時D超過48小時8、《刑事訴訟法》規定承擔證明責任的訴訟主體是(A)。A公安司法機關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C公訴案件的被害人D代理律師和辯護律師9、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無罪推定的規定是(C)。A在沒有作出有罪判決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稱為罪犯B被控告犯有罪行的每一個人,要根據法律來證實有罪C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D未經人民法院正式審判,任何人都不能被認定為犯罪人并受到刑事懲罰10、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被告的代理律師(A)。A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B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C經被告委托可以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D經原告和證人同意可以向該原告或者證人收集證據二、名詞解釋:證據學:是研究在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處理過程中,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和其他法律事實以及相關法律規范的學科。證據:是與案件有關的一切事實,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可以是實物,也可以是復制的。證據力:又稱證據能力、證據的適格性,是指證據材料進入訴訟,作為定案根據的資格和條件,特別是法律所規定的程序條件和合法形式。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所具有的內在事實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價值和證明作用,亦即人們通常說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證據學的體系:就是將證據學的研究對象具體化之后,按照一定相互關系和內在聯系進行研究和闡述的科學系統,簡言之,就是證據學的組織結構。神示證據制度:也稱神明裁判或神證,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請神靈幫助裁斷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靈的旨意表現出來,根據神意的啟示來判斷訴訟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種證據制度。證據的證據力:是指證據材料進入訴訟,作為定案根據的資格和條件,特別是法律所規定的程序條件和合法形式。法定證據制度:又稱為形式證據制度,是法律根據證據的不同形式,預先規定了各種證據的證明力和判斷證據的規則,法官必須據此作出判決的一種證據制度。自由心證證據制度:是指一切證據的取舍和證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實的認定,均由法官根據自己的良心、理性進行自由判斷,并根據其形成的內心確信認定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制度。神誓法:就是當訴訟雙方的陳述相互矛盾、發生沖突時,裁判者便要求雙方分別對神靈發誓,以證明其陳述的真實性。水審: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使當事人接受水的考驗,顯示神意,借以判定當事人對案情的陳述是否真實、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饘彛壕褪峭ㄟ^一定的方式要被告人接受火或者燒紅的鐵的檢驗,顯示神意,借以判定當事人的陳述是否真實以及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訴訟證據:是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審查核實,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根據。證據材料:凡是未經查證屬實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各種證據形式,統稱為證據資料。證據裁判原則:又稱證據裁判主義,其基本含義是指對于訴訟中事實的認定,應依據有關的證據作出;沒有證據,不得認定事實。證據法的原則:是指在運用證據的過程中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直接言詞原則:基本含義是指要求一切證據材料都必須在法庭上以直接、口頭的方式進行陳述、訊問、審查和辯論的訴訟原則,由直接原則與言詞原則合并而來。直接原則:又稱直接審查原則,是指法官、陪審官必須親自接觸案件的所有材料,在審判庭上審查證據,檢查物證,讓當事人、證人、鑒定人出庭并親自聽取他們的口頭陳述,聽取法庭辯論,然后據以對案件的實質問題作出裁判。言詞原則:又稱言詞審判原則,是指法院審理案件,特別是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對訴訟材料的提出和進行辯論,要在法官前以言詞及口語形式進行,這樣取得的材料,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證據原因:是法官對于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是否屬實形成的心證的原因。物證:是指據以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書證:是指能夠根據其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書證證明力的特點:書證是以其內容來證明案情的:書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和意圖同案件事實有聯系;書證所記載的內容可以被認知;書證要有明確的制作者。證人證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辦案人員所做的有關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實的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有關案件的事實情況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說明,它包括當事人自己說明案件事實和對案件事實的承認。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根據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者聘請,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作出的結論性的判斷。視聽資料:是采用現代技術手段,將可以重現案件原始聲響、形象的錄音、錄像資料和儲存于電子計算機的有關資料及其他科技設備提供的信息,用來作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事實必須是伴隨著案件的發生、發展的過程而遺留下來的,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存在的事實。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同案件事實存在的某種聯系,并因此對證明案情具有實際意義。證據的合法性:也叫證據的許可性、證據的法律性。證據是查明案件事實的根據,所以,證據本身必須真實可靠。合法性,是指證據只能由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和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審查認定。物證:是指據以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物證的收集:是指執法人員或者律師發現、提取、固定、保管和保全物證的專門活動。辯認:是指在公安、司法機關的主持下,由有關訴訟法律主體對提供、收集到的物證材料進行識別、判斷,辯明其真偽以及闡述與案件事實是否具有關聯性的認識活動??茖W技術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技術知識、技能、工藝以及各種科學儀器、設備,等等,根據法庭的指派或聘請對在訴訟中出現的物證材料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后提供的結論性意見。書證:是指能夠根據其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文字書證:是指以文字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有關事實的書證。圖形書證:是指以圖形表現的內容來證明案件有關情形的書證。符號書證:是指以符號作為內容來證明案件有關情形的書證。公文書證: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法定的權限范圍內所制作的文書,以此文書作為證明案件有關情況的書證。私文書證:是指公文書證之外的書證。處分性書證:是指書證中所記載或表述的內容,以發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為目的書證。報道性書證:是指書證中所記載或表述的內容,反映的只是制作人的見聞、感想、體會等。原本:是指文書的制作人最初所制成的文書。正本:是指照原本全文抄錄或印制并與原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副本:是指照原本全文抄錄或印制但效力不同于原本的文件。節錄本:是指制作者以摘抄的方式,節錄原本或正本文書內容的一部分而形成的文書。影印本:是指運用影印技術,將原本、正本攝影或復印而形成文書。譯本:是指運用其他國家或民族的文字將原本或正本翻譯而形成的文書。證人證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辦案人員所做的有關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實的陳述。被害人陳述:是指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事實和有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所作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情況,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即通常所說的口供。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有關案件的事實情況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說明,它包括當事人自己說明案件事實和對案件事實的承認。自認:是指一方當事人對不利于已的案件事實的承認,可分為訴訟上的自認和訴訟外的自認。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根據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者聘請,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作出的結論性的判斷。勘驗、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勘驗、檢查時,所作的文字記載,并由勘驗、檢查人員和現場見證人簽名的一種書面文件。視聽資料:是采用現代技術手段,將可以重現案件原始聲響、形象的錄音、錄像資料和儲存于電子計算機的有關資料及其他科技設備提供的信息,用來作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證據的分類:是指在理論研究上將證據按照不同的標準劃分為不同類別。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的證據。傳來證據:是指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即經過復制、復印、傳抄、轉述等中間環節形成的證據,是從原始證據派生出來的證據,故又稱為非第一來源的證據或派生證據。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陳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因而又稱為人證。實物證據:是指以實物形態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又稱做廣義上的物證。有罪證據:是指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據。無罪證據:是指反駁控訴、能夠證明犯罪事實不存在,或者是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以及減輕他們刑事責任的證據。直接證據:是指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本證:是指能夠證明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即是能支持訴訟重一方的事實主張成立,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反證:是指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不存在的證據。收集證據:是指在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中證明的主體(包括偵查、檢察、審判人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運用法律許可的方法和手段,發現、采集、提取證據和固定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材料的活動。民事證據開示制度:一般又被稱為庭前證據交換制度,指的是法庭在庭審前的準備過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案件當事人將各自的證據與證據線索進行交換、核查,并由法庭歸納無爭議的焦點,拒不交換或遲延交換要承擔證據失權的不利訴訟后果的一種庭前準備程序,它是庭前準備程序的關鍵。刑事證據開示制度:一般又被稱為庭前證據交換制度,指的是法庭在庭審前的準備過程中,在法官的組織和主持下,案件當事人將各自的證據與證據線索進行交換、核查,并由法庭歸納無爭議的焦點,拒不交換或遲延交換要承擔證據失權的不利訴訟后果的一種庭前準備程序,它是庭前準備程度的關鍵。舉證時限制度: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概念,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明其主張的相應證據,逾期不舉證責承擔證據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項訴訟期間制度。證據保全:即證據的固定和保管,是指為了防止特定證據的自然泯滅,人為毀滅或者以后難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時、訴訟前或訴訟中用一定的形式,將證據固定下來,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員或律師在分析、評定案件事實時使用的一種措施。證明:有兩種含義,一是指“用可靠的材料來表明或者斷定人或事物的真實性”;二是指“證明書”或者“證明信”。證明對象:是證明活動中需要證明的事實,又稱待證事實或者要證事實。證明責任:是指司法機關或者當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證明標準:又稱證明要求、證明任務,是指承擔舉證責任的人提供證據對案件事實加以證明所要達到的程度。證明方法:證明方法包括邏輯推理、司法認知、推定等。邏輯推理是最重要的證明方法,推定和司法認知是一種快捷的證明方法。證明程序:證明程序通常是在訴訟法中與一般訴訟程序混合規定在一起。因為訴訟的過程就是證明的過程,證明程序通常表現為訴訟程序。證據的審查、判斷:是指司法人員對于收集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和鑒別,找出它們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系,找出證據材料的證據力和證明力,從而對案件事實作出正確認定的一種活動。優勢證據標準:是指執法人員認定案件事實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標準。合理可能性標準:是指司法人員認定案件事實符合情理,具有成立的一般可能性。對質:也叫“質證法”,是指執法人員按照法定程序組織和指揮了解事實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就特定的案件事實或者證據事實進行互相詢問、反駁和辯認的方法。推定:是指由法律規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經驗法則,從已知的前提事實推斷未知的結果事實存在,并允許當事人舉證推翻的一種證據法則。法律上的推定:是通過法律明文確立下來的推定,即法律要求事實認定者在特定的基礎事實被證實時必須作出的推斷。事實上的推定:又稱裁判上的推定或訴訟上的推定,是與法律上的推定相對而言的,是指法律規定法院有權依據已知事實,根據經驗法則進行邏輯上的演繹,從而得出待證事實是否存在及其真偽的結論。司法認知:是指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確認特定事實的真實性,及時平息沒有合理根據的爭議,確保審理順利進行,從而提高訴訟效率的一種訴訟證明方式。司法認知的范圍:是指法院可以采取司法認知的事實的范圍,具體表現為可以采取司法認知的案件事實或者證據事實的種類。證據規則:是指確認證據的范圍、調整和約束證明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證據法的集中體現。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與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總稱。相關證據規則:是指只有與本案有關的事實材料才能作為證據使用,其是證據規則體系中的一項基礎性規則。傳聞證據:是指證人的陳述,不是陳述其親身經歷的事實,而只是轉述傳聞的內容,也就是將其他人的陳述在法庭上提出,作為自己作證的言詞。自白規則: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判外所作的關于犯罪的承認。交叉詢問規則:訴訟的任何一方提出證人到庭作證的,都需要由提出證人的一方當事人當庭對證人就待證事實進行連續的提問,由證人逐一回答,其回答只限于問題所涉及的內容,而不能連續不斷地陳述,要等到發問者到下一個事實時才能作關于下一個事實的陳述,這樣可以使對方當事人充分考慮本方當事人的詢問是否違反證據規則,而有隨時提出反對的機會。最佳證據規則:就是為了保證被告人獲得公平的審判,防止錯誤認定案件事實,所以所有證據資料,不但要具有相關性,而具力求確實。意見證據規則:是指證人只能陳述自己親身感受和經歷的事實,而不得陳述對該事實的意見或者結論。特權規則:為保護特定的社會關系和公私利益,英美法律規定個人、法人、組織和政府在訴訟中享有一定的特權。特權的享有者可以免除出庭作證和就特權事項提供證明,可以制止他人提示特權范圍內的情況。證據學的研究對象:在狹義上,由于證據在各種訴訟活動中的運用最為廣泛也最具有代表性,又于由各種證據規則大多產生于訴訟制度的發展進程之中,所以,這一學科還經常被稱為“訴訟證據學”或“訴訟證據法學”。在廣義上,證據學的研究對象除了訴訟活動中的證據之外,還包括司法、執法、仲裁、公證、監察等活動。證據法律制度:是一個國家各種法律法規中與證據有關的規定和規則的總稱,是國家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其內容和特征必然要受國家法律制度及至政治制度的影響。刑事證據開示:又稱刑事證據展示,是批刑事訴訟中的控辯雙方在審判人員主持下,依法相互展示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證據的活動。行為意義上的證明:指證明主體根據已知事實查明案件事實的活動。結果意義上的證明:是指運用已知事實查明案件事實的結果,特別是指司法人員對案件事實形成確信的心態。實物證據:是指以實物形態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又稱作廣義上的物證。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的證據。所謂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是指證據是在案件事實的直接作用或影響下形成的;所謂直接來源于原始出處,是指證據直接來源于證據生成的原始環境。傳來證據:是指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即經過復制、復印、傳抄、轉述等中間環節形成的證據,是從原始證據派生出來的證據,故又稱為非第一來源的證據或派生證據。如對無法直接取得物證制作的模型,書證的復印件、影印件、照片,證人轉述他人干支事實的證言等。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陳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因此又稱為人證。它包括以人的陳述形式表現出來的各種證據。證據的來源:是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劃分標準:即以證據具有是否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為標準劃分,而不能以證據本身的表現形式是否是復制品為標準。證據學的體系:就是將證據學的研究對象具體化,按照一定相互關系和內在聯系進行研究和闡述的科學系統,簡言之,就是證據學的組織結構。各國證據學中具有代表性的體系主要有:英美法系國家證據學體系;大陸法系國家證據學體系;新中國證據學體系。證據法律制度:是一個國家各種法律法規中與證據有關的規定和各種的總稱,是國家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其內容和特征必然要受國家法律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影響。證據的意義:證據是訴訟的基礎和核心;證據是對公眾進行法制教育的工具收集證據的概念:收集證據是指在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中證明的主體(包括偵查、檢察、審判人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運用法律許可的方法和手段,發現、采集、提取證據和固定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材料的活動。證據保全措施:證據保全措施是指執驗機關進行證據保全的具體方法。證據保全的措減法律沒有作明確的規定。而應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三、簡答證據學的研究對象和具體內容:證據法及其證明規則;證據及其證據力和證明力;證據的內容和形式的統一關系;證據制度及其傳統文化背景;證據制度和經濟制度、訴訟制度的關系;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經驗及證據理論。證據學研究對象的證據規則的種類:一類是訴訟證據規則;另一類是非訴訟證據規則。前者包括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運用證據的規則;后者包括各種行政執法、仲裁、公證、監察等活動中運用證據的規則。證據規則都要由法律以一定方式明確規定,因此,在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中,證據規則的內容往往有所不同。自由心證理論的主要內容有兩點:一是法官的理性和良心;二是心證達到確信的程度。我國證據制度的歷史沿革:我國古代證據法律制度;我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證據法律制度;新中國的證據法律制度。法定證據制度產生的歷史條件:是強化國家權力對社會的控制,實現中央集權君主制的產物。視聽資料證明力的特點:具有直接、形象、準確、科學和綜合性的特點。證據的分類:是指在理論研究上將刑事證據按照不同的標準劃分為不同類別。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類別證據的特點及其運用規律,以便于指導辦案工作。證據的分類有別于證據種類: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把刑事證據分為7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睹袷略V訟法》第63條、《行政訴訟法》第31條也分別把證據分為7種。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也是對證據的一種分類,是立法者根據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以及證據的存在和表現刑事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而證據的分類淚則是從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以兩分法對證據進行分類研究。因此,證據的分類與法律上的證據種類區別是明顯的。同時兩種劃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種證據,由于分類的標準和角度不同,其類屬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劃分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意義:揭示了不同類別證據的可靠性程度和證明力的強弱。原始證據于傳來證據的不同來源,決定了原始證據較傳來證據更為可靠,有著更強的證明力。它為司法和執法實踐提供了衡量證據可靠性與證明力的一個尺度,告誡司法和執法人員在辦案中應盡可能地獲取原始證據,在不能取得原始證據的情況下,也應盡可能地獲取最接近案件事實的傳來證據。言詞證據的內容:是陳述人直接或間接感知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通過詢問或訊問而取得的陳述,而陳述又往往固定于筆錄中,不論記載的方式如何,記載的內容仍是陳述人陳述出來的案件事實,因此不能因記載方式表現為實物而影響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分類。它包括各種具有實物形態的證據:物證、書證、音像證據、勘驗筆錄等。證據力和證明力的關系:證據力是證據所必須具有的形式要件,證明力是證據所必須具有的內容和實質要件。所有的證據材料,只有形式合法,內容具有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價值,才能被采納為定案依據。證據的內容和形式:內容是證據本身內在具有的證明能力,它具有客觀實在性和關聯性;形式是證據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現方式和正當的獲取手段。訴訟制度和證據制度歷史演變進化的階段:奴隸社會的控訴式訴訟制度與神示證據制度;糾問式訴訟制度與法定證據制度;混合式訴訟制度與自由心證制度;社會主義類型的訴訟制度與證據制度。證據學的研究方法:借鑒和創新的研究方法;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系統、全面研究方法;比較研究的方法;實證研究方法。神示證據制度產生的原因:神示證據制度產生于奴隸社會時期,是證據制度發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種證據制度。產生原因有二:一是在政治上實行神權統治;二是因為全民族的科學文化落后,生產力水平低下,人們缺乏戰勝自然的力量。神示證據制度中典型的神意表示方式:對神宣誓;水審;火審;決斗;卜筮等。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征: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事實必須是伴隨著案件的發生、發展的過程而遺留下來的,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存在的事實;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同案件事實存在的某種聯系,并因此對證明案情具有實際意義;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只能由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審查認定。物證證明力的特點:凡有一定固定形狀的證物,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實產生關聯性,凡沒有一定的固定形狀的證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質材料的特殊屬性同案件事實產生關聯性。證人證言的特點:證人證言必須是證人對案件事實所感知的情況,記憶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具有不穩定性和多變性的特點;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只有了解案件情況的人才能成為證人。被害人的陳述:是指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事實和有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所作的陳述。被害人陳述證明力的特點:客觀真實且直接、形象、具體、生動;有時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有可能是虛假、不真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情況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即通常所說的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明力的特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可能是真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可能是真假混雜。鑒定結論證明力的特點:憑借科學設備儀器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受主客觀影響其準確性受到影響;具有解決事實問題的專門性。勘驗、檢查筆錄及現場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勘驗、檢查時,所作的文字記載,并由勘驗、檢查人員和現場見證人簽名的一種書面文件??彬?、檢查筆錄及現場筆錄證明力的特點:相對比較客觀;有時具有虛假性。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劃分標準:根據證據事實形成的方法、表現形式、存在狀況、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證據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言詞證據是以人的陳述為表現形式的證據,其證明方式是以人的陳述中所包含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實物證據的表現形式是各種實物,而證明方式則是以物的外部形態或物所記載的內容起作用。言詞證據的特點:由于言詞證據屬人證的范疇,作為人的認識和反映,其優點是生動形象、具體,其缺點是客觀性較差,因此言詞證據的一個突出特點,是言詞證據能夠從動態是證明案件事實。實物證據的特點:實物證據與言詞證據相比,實物證據最突出的特點是客觀性、穩定性強,不易失真。實物證據都是客觀存在的物,且往往是伴隨著案件的發生而形成,一般難于偽造,不像言詞證據那樣易受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而且實物證據往往是經司法和執法人員勘驗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經收集保全后,就可以長期保持其原有形態,成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有力證據。這是實物證據的突出優點。其缺點是容易被毀滅、偽造、頂替等。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運用:言詞證據的收集方法主要是訊問或詢問。辨認也是一種收集言詞證據的方法,是一種特殊的訊問或詢問。實物證據的收集主要是通過勘驗、搜查、扣押、查封、凍結、調取、當事人提供等方式進行的。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審查、判斷:對言詞證據,要著重于審查內容是否屬實;對實物證據的審查,則主要是查明與案件的關聯性。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的分類:是根據證據的內容和作用劃分的,并不是根據訴訟當事人的哪一方提供證據來劃分的。劃分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的意義:在于使辦案人員全面客觀地收集和運用證據,防止主觀片面性。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劃分標準:是依據一個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這里所說的證明關系,是指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是以直接證明還是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直接證據主要有:當事人的陳述;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音像證據。直接證據證明力的特點:優點:對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明性;缺點:收集和審查、判斷較為困難;直接證據大多表現為言詞證據,容易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且穩定性較差。間接證據證明力的特點:一是間接證據的依賴性;二是間接證據的關聯性;三是間接證據與直接證據相比,其證明過程復雜;四是間接證據的排他性。直接證據的運用規則:嚴禁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必須在法庭上經過控辯雙方的詢問、質證,并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孤證不能定案;直接證據必須得到間接證據的印證,才能認定案件事實。間接證據的運用規則:必須審查每個間接證據是否真實可靠;必須審查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有無客觀的內在聯系;必須審查各間接證據之間是否互相銜接,互相協調一致,互相印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鎖鏈;所有的間接證據結合起來,對案件只能作出一個正確的結論。本證與反證的劃分:是以證據對當事人雙方所主張的事實是否成立的證明作用來劃分的。雙方都可以提出支持己方主張的本證,也可以提出反駁對方主張的反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規則,凡是主張某項事實的一方,負舉證責任,有義務提出證據證明己方的主張,提出的證據為本證;反駁對方事實主張的一方不負舉證責任,但有權利提出反駁對方事實主張的證據,反駁對方主張的證據是反證。通常情況下,本證由控方提出,反證由辯方提出。收集證據具有以下特點:(1)收集證據的主體是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2)收集證據的方法必須依法進行。(3)收集到的僅為證據材料。征據材料只有經過法庭查證,通過了審查判斷,核實了真偽之后,才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收集證據的意義:收集證據具有以下意義:(l)為正確適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事實基礎。(2)規范執法程序,制約和保障執法機關閉行職責,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3)收集證據是審查、判斷證據的基礎。收集證據的范圍:證據的收集范圍困各個案件的情況和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總的來說,凡是同案件事實存在聯系、可以證明案情的客觀事實都屬于收集的范圍,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1)有關能證明案件的證明對象的事實;(2)肯定案件事實方面的證據材料;(3)否定案件事實方面的證據材料;(4)和案件處理有關的一切證據材料。收集證據的渠道:一般說來,收集證據的渠道有以下幾個:(1)現場勘查或勘驗;(2)搜查和偵查方法;(3)深入群眾調查;(4)審訊被告人或問當事人;(5)機關單位或公民主動提供證據。收集證據的渠道:一般說來,收集證據的渠道有以下幾個:(1)現場勘查或勘驗;(2)搜查和偵查方法;(3)深入群眾調查;(4)審訊被告人或問當事人;(5)機關單位或公民主動提供證據。收集證據的要求:(1)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收集證據;(2)收集證據必須主動、及時;(3)收集證據必須客觀、全面;(4)收集證據必須深入、細致;(5)收集證據必須依靠群眾;(6)收集證據必須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7)收集證據要抓住本質,分清主次,并要注意保密;(8)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要注意效率。收集證據的方法:(l)詢問。詢問是任何案件中都經常使用的證據收集措施和方法。(2)訊問。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的方法。(3)辨認。辨認是要求當事人或者證人在若干類似的物品。場所或人中,挑選出自己曾經所見所聞的部分。(4)勘驗??彬炇菆谭ㄈ藛T親臨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專門活動。(5)檢查。檢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進行檢查一的專門活動。(6)搜查。搜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人身進行強制性的搜尋、尋找和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7)實驗。實驗是執法機關模擬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案件發生過程中的專門活動。(8)鑒定。鑒定是指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利用其專業技術知識和科學技術設備,對有關問題進行檢測,并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上述措施和方法不僅可用來收集證據,還可用來查明案件事實和審查判斷證據。從某種意義上講,它們也可以說是證據審查的措施和方法。證據保全的概念:證據保全即證據的固定和保管,是指為了防止特定證據的自然混滅、人為的毀滅或者以后難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時、訴訟前或訴訟中用一定的形式將證據固定下來。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員或律師分析、認定案件事實時使用的一種措施。因此,證據保全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照職權主動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調查取證措施。證據保全的特征:(1)訴訟征據做保全是在訴訟過程中或訴訟前采取的,是一項保證證據完整和真實,不被破壞或滅失的保護性措施。(2)保全措施采取的條件一般是只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才能采取證據保全措施。主要條件是:證據有可能滅失;證據以后難以取得;證據可能會被故意毀損、滅失,犯罪嫌疑人或其同伙可能毀滅證據。(3)證據保全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4)證據保全可以依職權實施或者應申請采取。證據保全的意義:證據材料的保全實際上就是要保執證據在訴訟活動中的價值。有三層含義:(1)保護證據的法律價值,即防止證據材料因保管手續不健全而失去法律效力,(2)保護證據的證明價值,即防止證據材料變質或被損壞;(3)保護證據的特定價值,即防止證據材料遺失或被替換。證據保全的種類:從時間來看,證據保全可以分為訴訟前的證據保全和訴訟過程中的證據保全。訴訟前的證據保全包括行政機關采取的證據保全、公證機關采取的證據保全和人民法院應申請采取的證據保全。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包括刑事自訴中的證據保全、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和行政訴訟中的證據保全。證據保全的程序:(1)申請。證據保全程序一般是從當事人提起申請開始;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提出證據保全的申請。(2)審批。訴訟前保全一般向公證機關提出,訴訟后保全向法院提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受理后除當事人主動申請外,法院也可以主動依職權實施保全措施。依法對有關證據予儀保全。證據保全措施:證據保全措施是指執驗機關進行證據保全的具體方法。證據保全的措減法律沒有作明確的規定。而應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偟膩碚f,應注意以下幾點。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一類的證據,應當采用筆錄的方法固定,筆錄必須如實地記載陳述內容,并且應經陳述人。供述人仔細核對無誤后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對物證,可以通過勘驗并制作勘驗筆錄、繪圖、拍照或錄像的具體措施,當某些物證或書證有可能被毀損時,應采取強制方法,加以扣押,也可盡可能地提取原物妥善保管。對書證保全,應區分情況予以妥善保管。對音像制品的保全:對音像制品的保全要采取以下措施,即在收集后予以封存,防止丟失;對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的音像證據應妥善保管,嚴格保密;;對于違禁的音像證據,應予以封存,不得傳播。證據保全的要求:做好證據保全工作的主要要求是:(l)要做好證據保全工作,就要有健全的證據保管手續,形成完整的證據保全程序。(2)對于已經保全起來的證據注意妥善保存,不得隨意損壞或使用,或調換、變賣。(3)嚴格執行保密規定。(4)證據材料的有關情況應在訴訟文書或案卷中寫明,必要時應附上證據材料的照片。收集證據的概念:收集證據是指在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中證明的主體(包括偵查、檢察、審判人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運用法律許可的方法和手段,發現、采集、提取證據和固定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材料的活動。收集證據具有以下特點:(1)收集證據的主體是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2)收集證據的方法必須依法進行。(3)收集到的僅為證據材料。征據材料只有經過法庭查證,通過了審查判斷,核實了真偽之后,才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收集證據的意義:收集證據具有以下意義:(l)為正確適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事實基礎。(2)規范執法程序,制約和保障執法機關閉行職責,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3)收集證據是審查、判斷證據的基礎。收集證據的范圍:證據的收集范圍困各個案件的情況和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總的來說,凡是同案件事實存在聯系、可以證明案情的客觀事實都屬于收集的范圍,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1)有關能證明案件的證明對象的事實;(2)肯定案件事實方面的證據材料;(3)否定案件事實方面的證據材料;(4)和案件處理有關的一切證據材料。收集證據的方法:(l)詢問。詢問是任何案件中都經常使用的證據收集措施和方法。(2)訊問。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的方法。(3)辨認。辨認是要求當事人或者證人在若干類似的物品。場所或人中,挑選出自己曾經所見所聞的部分。(4)勘驗。勘驗是執法人員親臨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專門活動。(5)檢查。檢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進行檢查一的專門活動。(6)搜查。搜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人身進行強制性的搜尋、尋找和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7)實驗。實驗是執法機關模擬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案件發生過程中的專門活動。(8)鑒定。鑒定是指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利用其專業技術知識和科學技術設備,對有關問題進行檢測,并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上述措施和方法不僅可用來收集證據,還可用來查明案件事實和審查判斷證據。從某種意義上講,它們也可以說是證據審查的措施和方法。證據保全的概念:證據保全即證據的固定和保管,是指為了防止特定證據的自然混滅、人為的毀滅或者以后難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時、訴訟前或訴訟中用一定的形式將證據固定下來。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員或律師分析、認定案件事實時使用的一種措施。因此,證據保全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執法機關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照職權主動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調查取證措施。證據保全的特征:(1)訴訟征據做保全是在訴訟過程中或訴訟前采取的,是一項保證證據完整和真實,不被破壞或滅失的保護性措施。(2)保全措施采取的條件一般是只有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才能采取證據保全措施。主要條件是:證據有可能滅失;證據以后難以取得;證據可能會被故意毀損、滅失,犯罪嫌疑人或其同伙可能毀滅證據。(3)證據保全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4)證據保全可以依職權實施或者應申請采取。證據保全的意義:證據材料的保全實際上就是要保執證據在訴訟活動中的價值。有三層含義:(1)保護證據的法律價值,即防止證據材料因保管手續不健全而失去法律效力,(2)保護證據的證明價值,即防止證據材料變質或被損壞;(3)保護證據的特定價值,即防止證據材料遺失或被替換。證據保全的種類:從時間來看,證據保全可以分為訴訟前的證據保全和訴訟過程中的證據保全。訴訟前的證據保全包括行政機關采取的證據保全、公證機關采取的證據保全和人民法院應申請采取的證據保全。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包括刑事自訴中的證據保全、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和行政訴訟中的證據保全。證據保全的程序:(1)申請。證據保全程序一般是從當事人提起申請開始;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提出證據保全的申請。(2)審批。訴訟前保全一般向公證機關提出,訴訟后保全向法院提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受理后除當事人主動申請外,法院也可以主動依職權實施保全措施。依法對有關證據予儀保全。對物證,可以通過勘驗并制作勘驗筆錄、繪圖、拍照或錄像的具體措施:當某些物證或書證有可能被毀損時,應采取強制方法,加以扣押,也可盡可能地提取原物妥善保管。對書證保全,應區分情況予以妥善保管。對音像制品的保全:對音像制品的保全要采取以下措施,即在收集后予以封存,防止丟失;對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的音像證據應妥善保管,嚴格保密;;對于違禁的音像證據,應予以封存,不得傳播。證據保全的要求:做好證據保全工作的主要要求是:(l)要做好證據保全工作,就要有健全的證據保管手續,形成完整的證據保全程序。(2)對于已經保全起來的證據注意妥善保存,不得隨意損壞或使用,或調換、變賣。(3)嚴格執行保密規定。(4)證據材料的有關情況應在訴訟文書或案卷中寫明,必要時應附上證據材料的照片。證明的概念和特征:證據法或者訴訟領域中的證明稱為訴訟證明,它是指訴訟主體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標準,運用已知的證據和事實來認定案件事實的活動。有時又稱為“司法證明”。證據學研究對象包括哪些具體內容?答:(1)證據法及其證明規則;(2)證據及其證據力和證明力;(3)證據的內容和形式的統一關系;(4)證據制度及其傳統文化背景;(5)證據制度和經濟制度、訴訟制度的關系;(6)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經驗及證據理論。證據學的具體研究方法是什么?答:(1)借鑒和創新的研究方法;(2)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3)系統、全面研究的方法;(4)比較研究的方法;(5)實證研究的方法。我國奴隸社會證據制度的特點是什么?答:我國奴隸制時期的證據制度民刑不分,具有以下特點:(1)法官認定案件,主要依據審判經驗的總結。(2)神示證據制度消失的較早。(3)除注重采用當事人的證詞以外,還重視其他證據的使用。我國封建社會證據制度的特征是什么?答:(1)堅持口供至上的原則,定罪必須取得被告人認罪的供詞。(2)審訊時可以依法刑訊。(3)誣告者反坐,偽證者罰。(4)疑罪惟輕兼從贖,實行有罪推定。(5)重視勘驗檢查。(6)據眾證定罪的制度。(7)繼承和發展了“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的主觀臆斷的審判方法。直接言詞原則包含哪些內容?答:(1)法庭審判應貫徹“在場原則”,即在刑事訴訟中,法庭審判必須有控辯審三方親自在場;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法庭審判必須有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和裁判者親自在場方可進行。(2)在法庭審理中,所有提供言詞證據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被告人必須出庭作證。(3)法官對證據的調查和采納必須親自進行,即案件的裁判者必須是同一案件的審理者,不允許出現“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現象。(4)法官采納的證據,一般應當是原始證據,傳來證據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可采用。(5)審判應當持續而集中地進行,一般不得中斷。6.直接言詞原則在證據法中有何意義?答:(1)符合了程序公正價值,體現了對案件事實認識的正當性要求。(2)吻合了實體公正的要求,體現了對案件事實認識的真理性要求。7.訴訟證據的概念和特征?答:訴訟證據,是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當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審查核實,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根據。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征是:(1)證據的客觀性。(2)證據的關聯性。(3)證據的合法性。8.證據在訴訟中的意義有哪些?答:(1)證據是公安、司法機關進行立案、偵查、起訴和審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確認定事實的依據,是司法人員查明和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2)在刑事訴訟中,證據是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認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3)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時,證據是解決發生爭議案件的事實基礎,人稱“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充分地說明了證據的地位和作用。9.物證證明力的特點。答:物證同其他證據種類相比更直觀,更容易把握;同言詞證據相比,它更客觀、更真實。言詞證據的運用一般要靠實物證據來檢驗,言詞證據同實物證據相結合,才能發揮其證明作用,物證則可以不依賴于言詞證據而存在,在西文國家的歷史上,曾把物證稱為“啞巴證人”,并將它作為最有證明力的證據來使用。10.書證證明力的特點與分類。書證的證明力物點:(1)書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和意圖同案件事實有聯系;(2)書讓所記載的內容可以被認知;(3)書證要有明確的制作者。訴訟證明有如下幾個特征:第—,證明的主體是訴訟主體。包括司法機關、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第二,證明對象是訴訟客體或者案件事實。案件事實是指法律規定司法機關為了正確作出裁判或者決定必須查明的事實,又稱為要件事實或者待證事實。第三,證明必須按照法定的范圍、程序和標準進行,即具有法律性。證明的法律性表現在:其一,證明的主體由法律規定。其二,證明的對象由法律規定。其三,證明的標準由法律規定。其四,證明的主要程序由法律規定。其五,證明的方法和手段有法律規定,包括證據、司法認知和推定等。其六,證明行為會產生法律上的效果。證明主體和證明責任:證明主體是依法承擔征明義務、享受證明權利的主體。征用主體和訴訟主體是一致的,包括司法機關、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證明責任與證明主體不可分離,證明責任解決的問題是,從事證明活動、完成證明過程的證據,應當由何方主體提供。“三大”訴訟證明的共同特征:首先,證明源自實體法的要求,同時通過訴訟法加以調整,是溝通實體法和訴訟法的紐帶。這一點三大訴訟法是相同的。其次,三大訴訟證明方式也是相同檢,都采用邏輯推理、司法認知和推定等方法。最后,三大訴訟證明的主體也是相同的,都是司法機關或者司法人員、當事人和律師。證明對象的特征:A.證明對象是與當事人的主張相聯系的概念。B.證明對象與證明責任密切聯系。C.證明對象是指需要證據證明的要證事實。D.證明對象是法律規定的要件事實。區分本證和反證的意義。答:(1)把證據劃分為本證與反證,有利于調動當事人雙方舉證和積極性,增強訴訟的抗辯性。(2)把證據劃分為本證與反證,有利于審判人員迅速了解雙方的事實主張,盡快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3)把證據劃分為本證與反證,有利于審判人員審查證據。簡要說明收集證據的概念和特征。?答:收集證據:是指在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中證明的主體(包括偵查、檢察、審判人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運用法律許可的方法和手段,發現、采集、提取證據和固定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材料的活動。特征:(1)時間受限。(2)條件受限。(3)權利有限。(4)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作為代理人,在案件起訴前,應積極收集證據,促使法院及時立案。(5)我國民事、行政證據制度規定了當事人舉證與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相結合的制度。收集證據的意義是什么?答:(1)為正確適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事實基礎。(2)規范執法程序,保障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合法權益。(3)收集證據是審查、判斷證據基礎。簡要介紹收集證據的具體要求有哪些?答:(1)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收集證據。(2)收集證據必須主動、及時。(3)收集證據必須客觀、全面。(4)收集證據必須深入、細致。(5)收集證據必須依靠群眾。(6)收集證據必須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7)收集證據要抓住本質,分清主次,并要注意保密。(8)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要注重效率。刑事訴訟中,證據開示制度應遵循什么原則?意義何在?答:證據開示制度的意義:(1)設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有利于發現案件的客觀事實,實現實體公正。(2)設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有利于實現控辯雙方平等武裝,實現程序公正。(3)設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有利于節省訴訟資源,實現訴訟效率。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原則:(1)法定性原則。(2)雙方展示原則。(3)非對等展示原則。(4)公共利益豁免原則。(5)責任原則。民事訴訟中,證據開示制度有哪些規定?答:(1)證據交換的前提。(2)證據交換的時間。(3)證據交換的方式。(4)證據交換的主持人。(5)證據交換的次數。舉證時限制度的內容有哪些?答:(1)舉證期限可分協商舉證期限和指定舉證期限。(2)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3)舉證期限滿后新證據的提出。證據保全的種類有哪些?答:從時間來看,證據保全可以分為訴訟前的保全和訴訟過程中的證據保全。訴訟前的保全包括行政機關采取的證據保全、公正機關采取的證據保全和人民法院應申請采取的證據保全。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包括刑事自訴中的證據保全,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和行政訴訟中的證據保全。證據保全的意義是什么?答:第一,是保護證據的法律價值,即防止證據材料因保管手續不建全而推動法律效力;第二,是保護證據的證據價值,即防止證據材料變質或損壞;第三,是保護證據的特定價值,即防止證據材料遺失或被替換。證據保全的主要措施有哪些?答:一是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一類的證據,應當采用筆錄的方法固定,筆錄必須如在實地記載陳述內容,并且應以陳述人、供述人仔細核對無誤后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二是對物證保全,可以通過勘驗并制作勘驗筆錄、繪圖、拍照或錄像的具體措施,當某些物證有可能被毀損時,就應盡快采取強制辦法,加以扣押,也可以盡可能地提取原物,妥善保管。三是對書證保全,應區分情況予以妥善保管。四是對音像制品的保全。人類歷史上存在過哪些訴訟證明制度?答:人類歷史上最早出現的證明制度,是神示證明制度。歐洲歷史進入中世紀之后,一種全新的證明制度出現了,即以證據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手段,它的最初表現形式就是法定證明制度,又稱為形式證明制度。這種制度到資本主義社會,便為自由心證的證明制度取代。我國新中國成立后創設的證明制度被很多人稱為實事求是證明制度。證明由哪些環節構成?答:(1)證明對象。(2)證明主體和證明責任。(3)證明標準。(4)證明方法。(5)證明程序。在證明中是如何體現訴訟證明的真理性和正當性原理的?答:第一,人的認識具有主觀性和客觀性,主觀的認識結果必須完全符合客觀情況,認識才具有絕對的真理性。第二,訴訟證明制度本身的特點決定了其結果的相對性。第三,法律價值的沖突和協調也成了證明的相對性。第四,司法活動與科學研究不同。訴訟證明的正當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證據要合法,也就是說要具有證據能力或者可采性。其二,證明的程序必須正當、合法。證明有哪些分類?答:(1)以證明的表現形態為標準,可分為行為意義上的證明和結果意義的證明。行為意義上的證明可以進一步分為取證、舉證、質證和認證等行為,這些行為表現為連續的證明過程。(2)根據證明對象所屬領域不同,可將證明分為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證明對象有哪些特征?答:第一,證明對象是與當事人的主張相聯系的概念。第二,證明對象與證明責任密切聯系。第三,證明對象是指需要證明的要證事實。第四,證明對象是法律規定的要件事實。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有哪些?答:(1)被指控犯罪行為構成要件的事實。(2)與犯罪行為輕重有關的各種量刑情節事實。(3)排除行為的違法性、可罰性和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事實。(4)刑事訴訟程序事實。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有哪些?答:(1)民事法律關系民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2)民事爭議發生過程的事實。(3)當事人主張的民事訴訟程序事實。(4)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有哪些?答:行政訴訟的對象總體上可以分為(1)與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關的事實。(2)與行政賠償構成要件的事實。(3)行政訴訟程序事實。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如何承擔?為什么?答: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既不是絕對由原告承擔,也不是絕對由被告承擔,更不是雙方平均分配,各承擔一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標準由原被告分擔的。可以說,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的分擔比較復雜。因為民事訴訟涉及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當事人雙方的糾紛,他們在訴訟過程中完全可能面臨著同樣的機遇和問題。所以,在不同的案件中,有的可能是原告承擔證明責任,有的可能是被告承擔證明責任,還有的可能是原被告都得承擔證明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沒有明確規定證明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學者們都認為該條規定的并不是完整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充其量只能算是提供證據的責任,即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出證據。這種規定方式對于我國民事審判實務造成了負面影響,因為它并沒有規定當事人沒有履行證明責任時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外國立法中的證明標準有哪些特點?答:(1)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關于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英美法系上的表述是“排除合理懷疑”,大陸法系國家立法的表述是“內心確信”、“高度的蓋然性”。(2)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對于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一般都是用“蓋然性的優勢”。還規定對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適用第三種證明標準,即“清楚的、明確的和令人信服的標準”。我國訴訟中對證明標準的規定有何特點?答:我國三大訴訟法的證明標準是統一的,即都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是我國證明標準的最大特點,即實行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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