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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于保險合同集錦10篇保險合同 篇1被代理人(以下簡稱甲方):地址:郵政編碼:經營許可證號碼:負責人:代理人(以下簡稱乙方):家庭住址:郵政編碼:身份證號碼: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編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管理辦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及有關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保險個人代理事項達成一致,簽訂本保險代理合同。第一條本保險代理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且乙方保證人在履行保險個人代理保險代理合同保證書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個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條甲乙雙方的關系為保險代理保險代理合同關系,不直接或間接構成勞動關系。第三條甲方委托乙方在本保險
2、代理合同授權范圍內為甲方代理保險業務。第四條代理地域范圍甲方授權乙方在甲方經營區域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州、盟) 縣(市、區、旗)代理保險業務。第五條代理業務范圍(一)甲方授權乙方代理下列保險業務(按險種列明)(二)乙方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限于:1、向客戶宣傳、介紹、推薦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2、將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及相關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3、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并將甲方簽發的保險單、保險費收據等相關單證交付給投保人;4、接受客戶咨詢;5、甲方書面委托的其他事項。(三)乙方不得處理下列事項:1、簽發或批改保險單和保險費收據;2、核保、核賠;3、其他未經甲方書面授權的事項。第六條本保險代
3、理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甲方承擔責任。乙方超越本保險代理合同甲方書面授權范圍的行為,由乙方承擔責任。第七條保險費的解付方式和期限(一)乙方應在收到保險費當日將代收的保險費全額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特殊情況下經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長為收到保險費二十四小時之內。(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帳戶收取保險費,不得將保險費挪作他用。第八條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一)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雙方約定的各險種手續費標準是:(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續費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續費產生的稅款由乙方承擔。(三)甲方按每一會計月份
4、的實收保險費以現金或轉帳方式結算乙方代理手續費,結算日為次月日,遇節假日順延。(四)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甲方業務管理需要,可調整手續費標準,如乙方不能認可新的手續費標準,本保險代理合同自動終止。(五)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乙方才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費:1、甲方已審核簽發保險單;2、甲方已全額收到保險費;3、代理行為符合代理保險代理合同各項約定。(六)乙方代理的業務發生退保或變更,甲方相應調整乙方的手續費。第九條甲方的權利:(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個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據此對乙方與保險代理有關的行為進行管理;(二)對乙方代理業務的核保、核賠權;(三)乙方
5、越權代理及違反本保險代理合同其他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保險代理合同;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四)在本保險代理合同有效期內留存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五)按稅務機關規定代扣乙方應繳納的稅款;(六)了解乙方代理業務完成情況和代理客戶詳細信息。第十條甲方的義務:(一)根據本保險代理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二)對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理的保險業務承擔保險責任;(三)為乙方核發或更換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四)將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報保險監管部門備案并辦理年度檢驗;(五)為乙方提供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所需展業證件、業務單證和甲方認為必要的宣傳材料;(六)認真聽取乙方提出的
6、合理化建議;(七)為乙方提供與保險代理業務有關的培訓。第十一條乙方的權利:(一)在授權范圍內為甲方代理保險業務,并獲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續費;(二)依法解除本保險代理合同;(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關代理業務的展業證件、業務單證、宣傳材料;(四)享有甲方為其提供的與保險代理業務有關的培訓;(五)拒絕甲方的違法、違規和非書面委托事項。第十二條乙方的義務:(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遵守職業操守,維護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維護甲方的社會形象;(二)參加甲方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專業技能;(三)向投保人全面說明保險保險代理合同內容,并按照甲方的要
7、求就保險標的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對于保險保險代理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四)協助甲方了解投保標的的真實情況和風險狀況;(五)按本保險代理合同約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險費;(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戶的商業秘密;(七)非經甲方書面授權,不為甲方以外保險機構代理保險業務;(八)按甲方要求確定展業身份稱謂,不向投保人作任何與保險業務有關的虛假宣傳和承諾;(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出險通知后,及時通知甲方;(十)保險保險代理合同訂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變更、終止或者解除保險代理合同的請求后,及時轉告甲方。第十三條保證乙方請 作為乙方履行本保險代理合同的保證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
8、險個人代理保險代理合同保證書是本保險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第十四條保險代理合同的變更(一)在本保險代理合同有效期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依法對保險代理的地域范圍、險種范圍、代理手續費標準、保證人等保險代理合同內容進行變更,并訂立補充協議予以約定。(二)雙方如不能就變更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本保險代理合同自動終止。第十五條保險代理合同的終止及解除(一)本保險代理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對方提出續簽保險代理保險代理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保險代理保險代理合同。(二)在本保險代理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保險代理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對
9、方。(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隨時單方解除保險代理合同: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2、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甲方信譽和形象;3、挪用或侵占保險費;4、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受益人欺騙甲方;5、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人;6、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和降低保險費率;7、泄漏客戶信息及甲方商業秘密;8、遺失重要保險單證造成甲方重大損失;9、為甲方以外的保險機構代理保險業務;10、違反本保險代理合同約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項義務。(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保險代理合同終止:1、本保險代理合同期滿;2、乙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3、乙方喪失勞動能力;4、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
10、員資格證書被保險監管部門吊銷;5、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五)本保險代理合同終止或解除時,乙方須將甲方核發的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代理期間有關的單證材料、代理客戶資料、乙方和保證人留存的代理保險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還甲方,并辦理有關手續;甲方交還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六)本保險代理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義從事保險代理活動。第十六條違約責任(一)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按本保險代理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除應如數支付代理手續費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應支付代理手續費金額 %的違約金。(二)乙方未在本保險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甲方解付保險費,除應如數上
11、交保險費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應交付保險費金額%的違約金。(三)甲乙雙方違反本保險代理合同約定,除本條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須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違約金。(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權范圍或者在代理保險代理合同終止后仍以甲方名義進行的活動,除經甲方追認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五)甲方不履行保險代理合同義務或違反保險代理合同約定,乙方有權提出解除本保險代理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六)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本保險代理合同約定造成甲方損失的,須按照損失金額支付賠償金。第十七條爭議處理甲乙雙方就本保險代理合同發生爭議時,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訴訟。第十八條
12、附則本保險代理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乙方保證人各持一份,報甲方所屬分公司備案一份。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保險代理合同簽訂地點: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地區、州、盟) 縣(市、旗、區)。附件:履行保險個人代理保險代理合同保證書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公司:根據你公司與保險個人代理人(以下稱“被保證人”)簽訂的第 號保險個人代理保險代理合同書(以下簡稱保險代理合同書),本保證人自愿為保險代理合同書項下被保證人所應負的民事責任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本保證人在此聲明和保證:一、本保證人是,在不具備擔保資格或能力時,本保證人保證及時通知你公司。二、本保證人與他
13、方簽訂的任何保險代理合同、協議均不影響本保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保證人為法人的:保證人:(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保證人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年月日保證人為自然人的:保證人:(簽字)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及郵政編碼: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單位地址及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年月日說明:(一)保證人為自然人的須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2、個人收入和擁有所有權的資產證明。(二)保證人為法人單位的須提供下列材料:1、營業執照及法人代碼證復印件(蓋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3、擁有所有權的資產證明和開戶銀行證明。保險代理合同續簽協議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按原保險代理合同條款續簽保險代理合同
14、。新保險代理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且乙方保證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個月,自 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保證人為法人的:保證人:(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保證人地址:聯系電話:郵政編碼:年月日保證人為自然人的:保證人:(簽字)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及郵政編碼: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單位地址及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年月日保險代理合同簽訂地點: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旗、區)保險合同 篇2被代理人(以下簡稱甲方): _地址:_郵政編碼:_經營許可證號碼:_負責人:_代理人(以下簡稱乙方):_家庭住址:_郵政編碼:_身份證號碼:
15、_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編號: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營銷服務部管理辦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及有關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保險個人代理事項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第一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且乙方保證人在履行保險個人代理合同保證書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個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二條甲乙雙方的關系為保險代理合同關系,不直接或間接構成勞動關系。第三條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權范圍內為甲方代理保險業務。第四條代理地域范圍甲方授權乙方在甲方經營區域_省(自治區、直轄市)_市(地區、州、盟)_縣(市、區、旗)代理保險業務。第五條代理業務范圍(一)甲
16、方授權乙方代理下列保險業務(按險種列明)1._ 2._3._ 4._5._ 6._7._ 8._9._ 10._(二)乙方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限于:1.向客戶宣傳、介紹、推薦甲方提供的保險產品;2.將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及相關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3.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并將甲方簽發的保險單、保險費收據等相關單證交付給投保人;4.接受客戶咨詢;5.甲方書面委托的其他事項。(三)乙方不得處理下列事項:1.簽發或批改保險單和保險費收據;2.核保、核賠;3.其他未經甲方書面授權的事項。第六條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甲方承擔責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書面授權范圍的行為,
17、由乙方承擔責任。第七條保險費的解付方式和期限(一)乙方應在收到保險費當日將代收的保險費全額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特殊情況下經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長為收到保險費二十四小時之內。(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帳戶收取保險費,不得將保險費挪作他用。第八條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一)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雙方約定的各險種手續費標準是:1._ 2._3._ 4._5._ 6._7._ 8._9._ 10._11._ 12._(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續費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續費產生的稅款由乙方承擔。(三)甲方按每一會計月份的實收保險費以現金或轉帳方式結算乙
18、方代理手續費,結算日為次月_日,遇節假日順延。(四)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甲方業務管理需要,可調整手續費標準,如乙方不能認可新的手續費標準,本合同自動終止。(五)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乙方才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費:1.甲方已審核簽發保險單;2.甲方已全額收到保險費;3.代理行為符合代理合同各項約定。(六)乙方代理的業務發生退保或變更,甲方相應調整乙方的手續費。第九條甲方的權利(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個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據此對乙方與保險代理有關的行為進行管理;(二)對乙方代理業務的核保、核賠權;(三)乙方越權代理及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9、;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留存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五)按稅務機關規定代扣乙方應繳納的稅款;(六)了解乙方代理業務完成情況和代理客戶詳細信息。第十條甲方的義務(一)根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二)對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理的保險業務承擔保險責任;(三)為乙方核發或更換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四)將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報保險監管部門備案并辦理年度檢驗;(五)為乙方提供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所需展業證件、業務單證和甲方認為必要的宣傳材料;(六)認真聽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七)為乙方提供與保險代理業務有關的培訓。第十一條乙方的權利(一)在授權
20、范圍內為甲方代理保險業務,并獲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續費;(二)依法解除本合同;(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關代理業務的展業證件、業務單證、宣傳材料;(四)享有甲方為其提供的與保險代理業務有關的培訓;(五)拒絕甲方的違法、違規和非書面委托事項。第十二條乙方的義務(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遵守職業操守,維護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維護甲方的社會形象;(二)參加甲方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專業技能;(三)向投保人全面說明保險合同內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險標的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對于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四)協助甲方
21、了解投保標的的真實情況和風險狀況;(五)按本合同約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險費;(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戶的商業秘密;(七)非經甲方書面授權,不為甲方以外保險機構代理保險業務;(八)按甲方要求確定展業身份稱謂,不向投保人作任何與保險業務有關的虛假宣傳和承諾;(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出險通知后,及時通知甲方;(十)保險合同訂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變更、終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請求后,及時轉告甲方。第十三條保證乙方請_ 作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證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險個人代理合同保證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第十四條合同的變更(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依法對
22、保險代理的地域范圍、險種范圍、代理手續費標準、保證人等合同內容進行變更,并訂立補充協議予以約定。(二)雙方如不能就變更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本合同自動終止。第十五條合同的終止及解除(一)本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對方提出續簽保險代理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保險代理合同。(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對方。(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隨時單方解除合同: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2.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甲方信譽和形象;3.挪用或侵占保險費;4.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受益人欺騙甲方;5.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
23、保或轉換保險人;6.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和降低保險費率;7.泄漏客戶信息及甲方商業秘密;8.遺失重要保險單證造成甲方重大損失;9.為甲方以外的保險機構代理保險業務;10.違反本合同約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項義務。(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1.本合同期滿;2.乙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3.乙方喪失勞動能力;4.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被保險監管部門吊銷;5.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五)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時,乙方須將甲方核發的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代理期間有關的單證材料、代理客戶資料、乙方和保證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還甲方,并辦理有關手續;甲方交還乙方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
24、證書。(六)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義從事保險代理活動。第十六條違約責任(一)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除應如數支付代理手續費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應支付代理手續費金額_%的違約金。(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甲方解付保險費,除如數上交保險費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應交付保險費金額_%的違約金。(三)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除本條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須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違約金。(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權范圍或者在代理合同終止后仍以甲方名義進行的活動,除經甲方追認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五)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違反合同約定,乙方有權提
25、出解除本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六)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甲方損失的,須按照損失金額支付賠償金。第十七條爭議處理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時,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訴訟。第十八條附則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乙方保證人各持一份,報甲方所屬分公司備案一份。甲方蓋章:_乙方簽字(蓋章):_年_月_日合同簽訂地點:_附件保險合同 篇3只交養老保險沒簽勞動合同對嗎? 近日,內江讀者江某來電話咨詢,我是公司職員,公司沒和我簽合同,而且只交了養老保險,而我了解過,社保是包括五險一金,只給我交養老保險對嗎?沒簽合同對嗎?本報政策咨詢臺就江某提出的問題回
26、復如下:首先,公司沒和你簽勞動合同是不對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以及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的規定,公司應當和你簽訂勞動合同。其次,只參加養老保險是不正確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和第四十四條“
27、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以及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五險一金是一個整體,只要用工關系成立,公司就應當為職工繳納保險費,保障職工參保的權利。最后,你可以追究公司不簽合同,不買保險的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定,你可以向公司主張二倍的工資。對公司不買
28、社保的行為,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公司應得到相應的處罰。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你有權要求公司補交社保費。保險合同 篇4在保險合同中,有一條約定叫“除外責任”,顧名思義,就是保險公司不
29、需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被保險人因為 “除外責任”條款中的原因而導致保險事故的發生,保險公司將不予賠償。如果有意為之,并向保險公司索賠,那就變成了一種犯罪行為,俗稱“騙保”或“詐保”。20 xx年10月,山東省青島一名男子自砍手指,騙保45萬元,獲刑5年。20 xx年7月7日,江蘇省大豐市小海鎮楊樹村一名男子為償債弒父騙保,被判死緩。可見,保險合同中“除外責任”的約定對我們多么重要。它不但是對我們自身行為的一條基本準則,也是對被保險人的特別保護。那么,“除外責任”到底都包含哪方面的內容呢?我把它大致歸納為三大類:第一類,被保險人個人的故意行為導致的人身傷害。在前幾期,我跟大家聊了一些商業保險
30、運行的重要游戲規則,比如說保險利益原則。就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要有保險利益,這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自身利益。這里,再跟大家分享另一個重要游戲規則,就是損失補償原則。這條原則的一個重要內涵就是,商業保險只是一種風險轉移和風險補償的財務方案,即我們通過平時的小額保費支付,來應對將來風險發生時的大額支出;商業保險不是以小搏大的盈利工具。因此,保險法和保險公司都會極力預防一些逆選擇和道德風險。除外責任條款就是最主要的體現之一。比如說,被保險人不能故意自傷、自殺、犯罪、拒捕等故意行為來獲取保險公司的賠償;也不能因為有了保險保障就故意挑釁斗毆、吸毒和醉酒等。第二類,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保險傳
31、遞的是對家人的責任和關愛。為了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的自身利益不被傷害,在保險法和保險合同中都有相關規定。比方說,保障未成年被保險人利益的保額上限規定,而除外責任中的這一類約定也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像上文中說的江蘇男子,雖然是父親保險的投保人,但是他的行為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第三類,系統風險的發生。系統風險又稱不可分散的風險,而保險公司的可保風險是可分散的純碎風險,即這類風險既可分散,又是那種發生后只會帶來損失不會帶來獲利的風險,像炒股的風險就是有獲利可能的風險,保險公司是不保的;像戰爭、核能、內亂、地震等,是不可分散風險,保險公司一般也是不保的。我們在前幾期已經知道,保險產品的定價是
32、基于風險發生的普遍性和可測定的不確定性,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可以通過風險發生隨機分布的特征對其頻次進行測量,以此為基礎測定保險產品價格。而上面講的戰爭、內亂、地震等風險造成的風險發生的范圍特別廣、損失程度特別深,破壞了一般的定價基礎。因此,通常列為“除外責任”。當然,純粹從理論上講,保險可以做到“無所不保”。在國外,也有公司嘗試推出過“戰爭險”,但是這樣一來,保險產品的價格就會極高,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有可能比風險自留還要不劃算。這樣的產品責任雖然廣,但在市場上必然是少人問津,最后只得退出市場。因此,把系統風險放在除外責任中,其實在筆者看來,是一種相對比較經濟的風險轉移方案。在實際選擇保險產品時,
33、各家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大體相同,但也略有區別。比方說,有的產品就沒將地震、艾滋病、醉酒等列入“除外責任”之中。但筆者認為,對“除外責任”的深入了解,目的在于明確保險保障期間的自身行為的底線,至于如何為自己購買最合適的保險產品,大家還是要全面評估自身需求和購買能力,認真閱讀保險合同條款,然后再作選擇。保險合同 篇5合同到期后離職的能不能領取失業保險失業保險一定是要合同到期或是公司辭退才可以領吧,正常辭職可以領嗎?合同未到期辭退如辦理好失業保險。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攜帶哪些材料?(一)本人身份證明;(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失業人員檔案(四)
34、 政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還有哪些注意事項?(一)失業人員應當自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個月之內,在經辦機構辦理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相關手續;(二)失業人員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應當及時到居住地社區的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接續手續,避免社會保險繳費中斷;(三)農業戶口勞動者在就業期間個人不需要繳納失業保險費。在辦理領取失業金手續時,如按城鎮戶口人員繳納1%的失業保險費的,需先到單位繳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管理分局辦理退費手續。3.退保【流程_手續_申請書】保險合同 篇6摘要: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應當以矯正因違約方的原因或者客觀情況的變化而導致的利益失衡為導向。本文
35、將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現狀、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進行探討。并且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在立法上提出自己的建議,即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應當具有溯及力,維護法律的明確性。關鍵詞: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統一性;溯及力一、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概述對于保險合同來說,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就是合同解除后對解除前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即實質上就是溯及力的問題。溯及力主要體現在保險費的返還和保險金的返還上。如果保險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那么在保險合同法定解除之后,保險人應當返還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同樣地,投保人也應當返還保險人已給付給其的保險金。對于保
36、險合同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否定說認為,保險合同的解除應當是沒有溯及力的。持這種觀點的學者的理由是合同法理論。合同法規定,對于繼續性的合同,原則上應當無溯及力,原因在于繼續性合同已經進行的使用或收益不具有返還性,而保險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因此保險合同解除后,是沒有溯及力的。1肯定說則認為,保險合同解除后應當是有溯及力的。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保險合同雖然是繼續性合同,但是它和其他的繼續性合同在性質上是明顯不同的。對于保險合同,合同解除后溯及力的有無主要涉及的是保險金與保險費的返還問題,保險金與保險費不僅僅是可以返還的,而且,如果不返還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是極大的不公平,也
37、無法保障保險業的正常健康發展。2折中說贊同現行保險法的規定,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保險合同的法定解除有無溯及力應當根據合同履行的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還有一些其他的觀點,比如認為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是否應當具有溯及力,應當區分是違約責任還是非違約責任等等。二、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法理學依據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立法者建立法律制度,總是通過預設違反該制度的法律效果,從而對多種多樣的社會生活進行規制。法律為社會生活提供了一般的行為模式,使社會秩序能夠得到維護。但是一旦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為其設置的行為模式,違背了社會分配正義和交換正義時,法律會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管制與矯正,而這
38、種管制與矯正也正好符合正義的要求。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設置,是保險法通過預設當事人違反保險法所規定的義務或者是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時,對保險合同解除后的利益進行分配,以矯正因投保人違反合同義務或者是因客觀情況的變化而導致的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失衡,實現對保險法律關系的規制與維護,實現公平與正義。法定解除制度的設置包含了兩個部分,一是行為模式,一是法律效果。其中,法律效果是最為重要的部分,法律效果設置的科學與否,將直接導致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功能的實現與否。法律效果規定地科學,將不僅僅可以矯正并且恢復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期待的利益格局,而且可以實現對利益的再次分配,完成對公平的第二次分配。
39、同時,也可以對違反義務一方的投保人進行警戒和懲罰,使其在預想違約之前考慮到違約的后果,從而對其行為有一定的規制。具體來說,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效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剝奪所得的利益和進行懲罰。從剝奪所得的利益來說,剝奪投保人對保險合同所享有的全部利益,換句話說,就是保險人既不用承擔保險責任,也不用退還保險費用,而且對于已支付給投保人的保險金,保險人也有權利要求返還。此設計是具有合理性的,原因在于任何人都不能從自己過錯的行為中獲得利益,否則,將嚴重的損害社會公平與正義。進一步從風險承擔的角度來說,由于投保人沒有履行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導致了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所預期的利益沒有實現,那么由違反合同義務的
40、投保人進行承擔這種不利后果,也是合情合理,符合公平正義,也是最有效率的公平。從進行懲罰來說,對投保人進行懲罰,就是對投保人的違約行為所采取的措施應當足夠的嚴厲,從而實現對違約方違約的阻止的客觀效果。三、關于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完善建議及理由現行的保險法就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而是要求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我們應當看到其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即在加強靈活解釋能力的同時也喪失了法律確定性的特征,這實在是得不償失。本文認為,我國的保險法應當確立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權的一體溯及力,即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應當具有溯及力,但是同時也應當注意以下兩點:第一、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的非人壽保險(即人身保
41、險中的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具有典型的補償被保險人損害的功能,因為投保人的過錯而導致保險合同解除的,保險人可以不返還投保人保險費。保險人不返還投保人的保險費,是作為對違約投保人的警戒和“懲罰”,并不是否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有溯及力。對于人壽保險中的人壽險,理論上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應當隨著年齡的增大而增加,這是因為人的年齡越大,死亡率越大,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也就越大,因此投保人所繳納的保費應當與被保險人的年齡增長呈正比。但是在實踐中,由于人的收入與人的年齡的增長成反比,即人的年齡越大,人的收入能力越低。此時為了解決人的收入能力、保險費用、承保的風險三者之間的矛盾,保險人就采取了均衡保險費用的方式
42、去計算保險費用,即將整個保險期間應當繳納的總保險費用,平均地分配到各個保險期間,這就使得每一期的保險費用都是一樣的,從而也就避免了人在年老、低收入的時候繳納更多的保險費用。這樣,在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用高于保險人實際的保險成本的時候,對于那“高出保險成本的”部分費用就“存”了起來,具有了儲蓄的性質,對于此部分費用和其產生的利息,就是我們所說的人壽險保單的責任準備金,投保人對此責任準備金是享有權利的。在保險合同生效的期間,由于某種原因被解除或者是被終止時,保險人應當從保險責任準備金中去除退保手續費用,剩余的退還給投保人。此時保險合同的解除也是具有溯及力的。第二、保險人因為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解除保險
43、合同時,保險人仍然是有權利收取從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保險合同解除之日時期間的保險費,這也是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的體現。這是因為,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所以保險合同解除之后應當恢復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根據“危險承擔說”,保險人的義務并不是從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而是在整個保險期間都有保險義務。保險人對在保險事故發生前的危險承擔,也是免除了投保人很大的經濟憂慮和精神憂慮,此與投保人給付的保險費具有對價性,同時也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則,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此外,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即恢復原狀,可以有多種的方式來實現。不僅僅包括返還原物這種最基本的狀態,而且也包括給付以替代物
44、返還或者是作對等的補償等其他方式。所以因客觀情況的變化導致保險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仍然是有溯及力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之前所承擔的危險責任,通過收取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保險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來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參考文獻:1姜南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分析J河北經貿大學學報,20 xx(1):90922方芳保險合同解除權的時效與溯及力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 xx(6):42473仇春涓論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溯及力問題J職業學院學報,20 xx(4):584趙俊俊我國保險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反思J現代商業,20 xx:56705樊啟榮論保險合同的解除與溯及力J保險研究法律,20 xx(8)
45、:3942保險合同 篇7一、保險合同的變更:書面,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和保險變更保險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必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一)保險合同變更的要件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如下條件,才產生變更的效力: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以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保險合同的變更可因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發生。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法定形式。(二)保險合同變更的效力(三)保險合同變更的程序二、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保險合同解除解除保險合同必須符合如下條件:保險合同解除的對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險合同。該保
46、險合同尚處于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這兩個階段,保險合同一旦履行完畢,也不存在保險合同的解除,而僅涉及到保險合同的終止問題。保險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保險合同的解除必須存解除行為。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必須在法律法規、當事人約定或合理期限內行使保險合同的解除權。(二)保險合同的解約權人:保險人和投保人(三)保險合同解除權在當事人之間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則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為原則,以不能解除為例外;保險人以不能解除合同為原則,以能解除為例外;(四)保險合同解除權的類型1.約定解除,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是保險法規定的范圍;2.法定解除:1)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2)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違
47、法行為;3)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應盡的責任;4)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兩年;6)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增加。7)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五)保險合同解除的程序(六)保險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儲蓄性,兩年以內的扣手續費,退還;交費兩年以上的,退還現金價值;財產保險合同,看保險責任是否已經開始,開始的按日期折合,沒有開始的,退還;2.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合同 篇8甲方:_辦公地址:_聯系電話:_傳真:_郵政編碼:_乙方:_辦公地址:_聯系電話:_傳真:_郵政編碼:_為了推動我國_項目體育運動的發展,防范體育賽事舉辦過程
48、中的風險,甲乙雙方根據各自職能簽署_賽事承辦協議。本協議中,甲方是組織實施賽事的組委會,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險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險人。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 財產保險范圍凡為甲方所有、或為他人保管、或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負責的財產,均可成為本保險單項下的保險標的。藝術作品、電腦資料及現金非經甲方與乙方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時,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之內。有價證券、票據、文件、賬單、圖紙、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之內。第二條 保險責任在本保險有效期內
49、,保險財產在本保險單注明的地點由于自然災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預料的事故(除本條款第三條規定者外)造成的損害或滅失,乙方均負責任。第三條 除外責任乙方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3.1 自然磨損、物質本身變化、自然發燒、鼠咬、蟲蛀、大氣或氣候條件或其他逐漸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財產自身的損失。3.2 進行任何清潔、染色、保養、修理或恢復工作過程中因操作錯誤或工藝缺陷引起的損失。3.3 電氣或機械事故引起的電器設備或機器本身的損失。3.4 政府或當局命令銷毀財產的損失。3.5 貶值及發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間接后果損失。3.6 盤點貨物時發現的短缺。3.7 甲方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3.8 明細
50、表中規定應由甲方自行負擔的免賠額。3.9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罷工、民眾騷擾以及政府有關當局的沒收、征用引起的損失。3.10 直接或間接由于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損失。第四條 賠償處理4.1 發生保險單責任范圍的損失事故后,甲方應該立即通知乙方、并在_天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向乙方提供詳細的書面事故報告及損失清單。4.2 保險財產若遭盜竊,甲方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追查損失財物,同時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派員進行現場調查,甲方應給予便利。4.3 發生損失后甲方應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乙方可予合理償付,但以不超過受
51、損財產的保額為限。4.4 甲方要求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事故報告、損失證明和其他乙方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單證。索賠期限,從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如發現甲方提供的單證有任何虛假、欺騙或夸大失實時,乙方對該項索賠有權拒絕賠償。4.5 保險財產遭受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應按受損保險財產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賠償,其市價低于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按市價賠償;如其市價高于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則其差額應認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損財產的保額與其市價的比例賠償。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辦理。4.6 保險財產發生部分損失時,本公司可按損失程度賠付
52、現金或賠付基本上恢復原狀的合理的修配費用。4.7 保險財產發生損失后,乙方如按全損賠付,其剩余價值應在賠款內扣除。乙方可以不接受甲方片受損保險財產的委付。4.8 任何屬于成對或一套組成的財產,如發生損失,乙方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該受損財產與所屬成對或整套財產保險金額的比例。4.9 賠償損失后,由乙方出具批單減少相應部分的保險費,并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甲方要求恢復保險金額,應加繳恢復部分按日平均計算的保險費。4.10 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時,甲方應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在乙方賠付支付賠款時,甲方應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乙方,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
53、要的單證,并協助乙方向責任方進行追償。4.11 如本保險單所保證財產在損失發生時另有其他承擔該項財產的保險存在,不論甲方或他人所投保,乙方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第五條 其他事項5.1 甲方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對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5.2 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損失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書面提供詳細經過。5.3 為便于調查,被保險人在檢驗損失前應保護事故現場。第六條 索賠和賠款6.1 甲方向乙方索賠時,應提供必要的有效證明單據,作為索賠依據。6.2 乙方的賠款以恢復投保項目受損前的狀態為限,受損項目的殘值應予扣除。6.3 賠款
54、可以現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損項目或予以修理替之,總賠款金額不得超過保單規定的保險金額。6.4 保險金額如低于本條款第四條規定的數額,其差額視為甲方自保,乙方僅按保險金額與本條款第四條規定數額的比例賠償。6.5 乙方賠付損失后,如需恢復原保險金額,該恢復部分應另交原保險費率按日計算的保費。6.6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的損失、費用或責任,如另有別家保險的存在,不論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乙方僅負責按比例分擔賠償的責任。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選擇以下爭端解決方式:7.1 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7.2 訴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第八條 其他本協議一式兩份,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傳真簽字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公章) 乙方_(公章)代表_(簽字) 代表_(簽字)電話:_ 電話: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保險合同 篇9甲方(收繳單位):_乙方(參保人):_根據_的有關規定,雙方自愿簽訂如下協議:1乙方確認原已(未)參加養老保險;已(未)參加失業保險。2乙方同意按季或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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