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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356號 現批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187-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12(1)、3.0.13、3.0.14(1、2、3、4、5 、6、7、8、11)、4.6.2(3、4)、4.6.4、5.6.5(3)、8.1.7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93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2012 1

2、總則 1.0.1為貫徹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統一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原則和技術要求,做到技術先進、生產安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布置合理,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改建及擴建工業企業的總平面設計。 1.0.3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因地制宜,合理布置,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1.0.4改建、擴建的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必須合理利用、改造現有設施,并應減少改建、擴建工程施工對生產的影響。 1.0.5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2 術語 2.0.1 工業企業 Indu

3、strialEnterprise 從事工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 2.0.2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 General Layout Design of Industrial Enterprises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工程建設標準,工藝要求及物料流程,以及建廠地區地理、環境、交通等條件,合理的選定廠址,統籌處理場地和安排各設施的空間位置,系統處理物流、人流、能源流和信息流的設計工作。 2.0.3廠址選擇 Plant Site Selection 為擬建的工業企業選擇既能滿足生產需要,又能獲得最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場所的工作。 2.0.5 功能分區 FunctionalZoning 將工業企

4、業各設施按不同功能和系統分區布置,構成一個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 2.0.10運輸線路 Transport route 為完成特定物流而設置的專用鐵路、道路、帶式輸送機、管道等線路。 2.0.11工業站 IndustrialRailway Station 主要為工業區或有大量裝卸作業的工業企業外部鐵路運輸服務的準軌鐵路車站。 2.0.12企業站 Enterprise Railway Station 主要為工業企業內部鐵路運輸服務的準軌鐵路車站。 2.0.15管線綜合布置 Integrated Pipeline Arrangement 根據管線的種類及技術要求,結合總平面布置合理地確定各種管線的走

5、向及空間位置,協調各管線之間、管線與其它設施之間的相互關系,布置合理的管網系統。 2.0.16 排土場 Dumping Site集中堆放剝離物的場所,指礦山采礦按一定排巖(土)程序循環排棄的場所。 2.0.19綠地率 Green Belt Ratio 廠區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與廠區總用地面積的比率()。 2.0.20 安全距離 Safety Distance y 各設施之間為確保安全需設置的最小距離,如防火、防爆、防撞、防滑坡距離等。 撞、防滑坡距離等。3 廠址選擇 3.0.1廠址選擇應符合國家的工業布局、城鎮(鄉)總體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 3.0.2配套和服務工業企業的居住

6、區、交通運輸、動力公用設施、廢料場及環境保護工程、施工基地等用地,應與廠區用地同時選擇。 3.0.3廠址選擇應對原料、燃料及輔助材料的來源、產品流向、建設條件、經濟、社會、人文、城鎮土地利用現狀與規劃、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占地拆遷、對外協作、施工條件等各種因素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并應進行多方案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3.0.4原料、燃料或產品運輸量(特別)大的工業企業,廠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產品主要銷售地及協作條件好的地區。 3.0.5廠址應有便利和經濟的交通運輸條件,與廠外鐵路、公路的連接,應便捷、工程量小。臨近江、河、湖、海的廠址,通航條件滿足企業運輸要求時,應盡量利用水運,且廠址宜靠近

7、適合建設碼頭的地段。 3.0.6廠址應具有滿足生產、生活及發展所必需的水源和電源。水源和電源與廠址之間的管線連接應盡量短捷,且用水、用電量(特別)大的工業企業宜靠近水源及電源地。 3.0.7散發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廠址,應位于城鎮、相鄰工業企業和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不應位于窩風地段,并應滿足有關防護距離的要求。 3.0.8廠址應具有滿足建設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 3.0.9廠址應滿足近期建設所必需的場地面積和適宜的建廠地形,并應根據工業企業遠期發展規劃的需要,留有適當的發展余地。 3.0.10 廠址應滿足適宜的地形坡度,盡量避開自然地形復雜、自然坡度大的地段,應避免將

8、盆地、積水洼地作為廠址。 3.0.11 廠址應有利于同鄰近工業企業和依托城鎮在生產、交通運輸、動力公用、機修和器材供應、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和生活設施等方面的協作 等方面的協作。 3.0.12 廠址應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內澇威脅的地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廠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內澇威脅的地帶時,必須采取防洪、排澇措施; 2 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脅的工業企業,防洪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洪標準GB 50201的有關規定。 3.0.13山區建廠,當廠址位于山坡或山腳處時,應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危害的加固措施,應對山坡的穩定性等作出地質災害的危險性評估報告

9、。 3.0.14 下列地段和地區不應選為廠址: 1 發震斷層和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區;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礦陷落(錯動)區地表界限內; 4 爆破危險界限內; 5 壩或堤決潰后可能淹沒的地區; 6 有嚴重放射性物質污染影響區; 7 生活居住區、文教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溫泉、療養區、自然保護區和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8 對飛機起落、電臺通訊、電視轉播、雷達導航和重要的天文、氣象、地震觀察以及軍事設施等規定有影響的范圍內; 9 很嚴重的自重濕陷性黃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積黃土地段和高壓縮性的飽和黃土地段等地質條件惡劣地段; 1

10、0 具有開采價值的礦藏區; 11 受海嘯或湖涌危害的地區。4 總體規劃 4.1 一般規定 4.1.1工業企業總體規劃,應結合工業企業所在區域的技術經濟、自然條件等進行編制,并應滿足生產、運輸、防震、防洪、防火、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發展循環經濟和職工生活的需要,應經多方案技術經濟比較后,擇優確定。 4.1.2工業企業總體規劃,應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有條件時,規劃應與城鄉和鄰近工業企業在生產、交通運輸、動力公用、機修和器材供應、綜合利用及生活設施等方面進行協作。 4.1.3廠區、居住區、交通運輸、動力公用設施、防洪排澇、廢料場、尾礦場、排土場、環境保護工程和綜合利用場地等,

11、均應同時規劃。當有的大型工業企業必須設置施工基地時,亦應同時規劃。 4.1.4工業企業總體規劃,應貫徹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并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土地使用審批程序,應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不應占用基本農田。分期建設時,總體規劃應正確處理近期和遠期的關系,近期應集中布置,遠期應預留發展,應分期征地,并應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4.1.5聯合企業中不同類型的工廠,應按生產性質、相互關系、協作條件等因素分區集中布置。對產生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有害物質的工廠,應采取處理措施。 4.2 防護距離 4.2.1產生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等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與居住區之間,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

12、標準的技術方法GB/T 3840和有關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設置衛生防護距離,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衛生防護距離用地應利用原有綠地、水塘、河流、山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帶; 2 在衛生防護距離內不應設置永久居住的房屋,并應綠化。 4.2.2產生開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的防護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的有關規定。 4.2.3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的危險建筑物與保護對象的外部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設計規范GB 50089的有關規定。 4.2.4產生高噪聲的工業企業,總體規劃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工

13、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 J87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的有關規定。 4.3 交通運輸 4.3.1交通運輸的規劃,應與企業所在地國家或地方交通運輸規劃相協調,并應符合工業企業總體規劃要求,還應根據生產需要、當地交通運輸現狀和發展規劃,結合自然條件與總平面布置要求,統籌安排,且應便于經營管理、兼顧地方客貨運輸、方便職工通勤,并應為與相鄰企業的協作創造條件。 4.3.2外部運輸方式,應根據國家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外部交通運輸條件、物料性質、運量、流向、運距等因素,結合廠內運輸要求,經多方案技術經濟比較后,擇優確定。 4.3.3鐵路接軌點的位置,應根據運量、貨流和車流方向、工

14、業企業位置及其總體規劃和當地條件等,進行全面的技術經濟比較后擇優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工業企業鐵路與路網鐵路接軌,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標準軌距鐵路設計規范GBJ 12的有關規定; 2 工業企業鐵路不得與路網鐵路或另一工業企業鐵路的區間內正線接軌,在特殊情況下,有充分的技術經濟依據,必須在該區間接軌時,應經該管鐵路局或鐵路局和工業企業鐵路主管單位的同意,并應在接軌點開設車站或設輔助所; 3 不得改變主要貨流和車流的列車運行方向; 4 應有利于路、廠和協作企業的運營管理; 5 應靠近工業企業,并應有利于接軌站、交接站、企業站(工業編組站)的合理布置,并應留有發展的余地。 4.3.4工

15、業企業鐵路與路網鐵路交接站(場)、企業站的設置,應根據運量大小、作業要求、管理方式等,經全面技術經濟比較后擇優確定,并應充分利用路網鐵路站場的能力,避免重復建設。有條件時,應采用貨物交接方式。 4.3.5工業企業廠外道路的規劃,應與城鄉規劃或當地交通運輸規劃相協調,并應合理利用現有的國家公路及城鎮道路。廠外道路與國家公路或城鎮道路連接時,路線應短捷,工程量應小。 4.3.6工業企業廠區的外部交通應方便,與居住區、企業站、碼頭、廢料場,以及鄰近協作企業等之間,應有方便的交通聯系。 4.3.7廠外汽車運輸和水路運輸,在有條件的地區,宜采取專業化、社會化協作。 4.3.8鄰近江、河、湖、海的工業企業

16、,具備通航條件,且能滿足工業企業運輸要求時,應采用水路運輸,并應合理地確定碼頭位置。 4.3.9采用管道、帶式輸送機、索道等運輸方式時,應充分利用地形布置,并應與其它運輸方式合理銜接。 4.4 公用設施 4.4.1 沿江、河、海取水的水源地,應位于排放污水及其它污染源的上游、河床及河、海岸穩定且不妨礙航運的地段,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符合江、河道和海岸整治規劃的要求; 2水源地的位置應符合水源衛生防護的有關要求; 3應符合當地給水工程規劃的要求; 4生活飲用水水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和地表水環節質量標準GB3838的有關規定。 4.4.2高位水池應布置在地質良好

17、、不因滲漏溢流引起坍塌的地段。 4.4.3廠外的污水處理設施,宜位于廠區和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并與廠區和居住區保持必要的衛生防護距離,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沿江、河布置的污水處理設施,尚應位于廠區和居住區的下游; 2 宜靠近企業的污水排出口或城鎮污水處理廠; 3 排出口位置應位于地勢較低的地段,并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4.4.4熱電站或集中供熱鍋爐房,宜靠近負荷中心或主要用戶,應具有方便的供煤和排灰渣條件,并應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排放的煙塵、灰渣應符合國家或地方現行的有關排放標準的規定。 4.4.5總變電站位置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靠近廠區邊緣、且輸電線路進出方便的地段

18、; 2 不得受粉塵、水霧、腐蝕性氣體等污染源的影響,并應位于散發粉塵、腐蝕性氣體污染源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和散發水霧場所冬季盛行風向的上風側; 3 不得布置在有強烈振動設施的場地附近; 4 應有運輸變壓器的道路; 5 宜布置在地勢較高地段。 4.5 居住區 4.5.1企業職工居住和生活問題應利用社會資源解決。當需要設置居住區時,宜集中布置,也可與臨近工業企業協作組成集中的居住區,并應符合當地城鄉總體規劃的要求。 4.5.2在符合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的要求下,居住區宜靠近工業企業布置。當工業企業位于城鎮郊區時,居住區宜靠近城鎮,并宜與城鎮統一規劃。 4.5.3居住區應位于向大氣排放有害氣體、煙

19、、霧、粉塵等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其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規范GB ZJ10的有關規定。 4.5.4居住區應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在山坡地段布置居住區時,宜選擇在不窩風的陽坡地段。 4.5.5居住區與廠區之間,不宜有鐵路專用線穿越。當必須穿越時應根據人流、車流的頻繁程度等因素,設置立交或看守道口。 4.5.6居住區內不應有國家鐵路或過境公路穿越。當居住區一側有鐵路通過時,居住區至鐵路的最小距離應符合當地城鎮規劃的管理規定。 4.5.7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 50180的有關規定。 4.6 廢料場及尾礦場

20、 4.6.1工業企業排棄的廢料,應結合當地條件綜合利用,需綜合利用的廢料,應按其性質分別堆存,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儲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的有關規定。 4.6.2廢料場及尾礦場的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位于居住區和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2 與居住區的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等的規定; 3 含有有害有毒物質的廢料場,應選在地下水位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的地段,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和其它防止污染的措施; 4 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料場,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選在遠離城鎮及居住區的偏僻地段; 2)應確保其地面及地下水不被污染; 3

21、)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 18871的有關規定。 4.6.3廢料場應充分利用溝谷、荒地、劣地。廢料年排出量不大的中小型工業企業,有條件時,應與鄰近企業協作或利用城鎮現有的廢料場。 4.6.4江、河、湖、海水域嚴禁作為廢料場。 4.6.5當利用江、河、湖、海岸旁灘洼地堆存廢料時,不得污染水體,阻塞航道,或影響河流泄洪,并應取得當地環保部門的同意。 4.6.6廢料場堆存年限,應根據廢料數量、性質、綜合利用程度,以及當地具體條件等因素確定。廢料場地宜一次規劃、分期實施。 4.6.7尾礦場宜靠近選礦廠,宜選擇在建壩條件好的荒山、溝谷并應充分利用地形。當條件許可時,應結合

22、表土排棄進行復墾。 4.7排土場 4.7.1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排土場宜靠近露天采掘場地表境界以外設置。對分期開采的礦山,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設在遠期開采境界以內;在條件允許的礦山,應利用露天采空區作為內部排土場; 2 應選擇在地質條件較好的地段,不宜設在工程地質或水文地質條件不良地段; 3 應保證排土場不致因滾石、滑坡、塌方等威脅采礦場、工業場地、廠區、居民點、鐵路、道路、輸電線路、通訊光纜、耕種區、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區、固定標志及永久性建筑等安全; 4 應避免排土場成為礦山泥石流重大危險源,必要時,應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5 應符合相應的環保要求,并應設在居住區和

23、工業建筑常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和生活水源的下游。含有污染源的廢石的堆放和處置,應現行國家標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儲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的有關規定; 6 應利用溝谷、荒地、劣地,不占良田、少占耕地,宜避免遷移村莊; 7 有回收利用價值的巖土,應分別堆存,并應為其創造有利的裝運條件。 4.7.2排土場最終坡底線與相鄰的鐵路、道路、工業場地、村鎮等之間的安全防護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有色金屬礦山排土場設計規范GB 50421等的有關規定。 4.7.3排土場的總容量,應能容納礦山所排棄的全部巖土。排土場宜一次規劃、分期實施。 4.7.4排土場應根據所在地區的具體條件進行復墾。復墾計劃

24、應全面規劃、分期實施。 4.8 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4.8.1需要獨立設置施工基地時,應符合工業企業總體布置的要求,宜布置在生產基地的擴建方向或規劃預留位置,并宜靠近主要施工場地。施工生活基地宜靠近工業企業居住區布置,有關生活設施應與工業企業居住區統一布置。 4.8.2施工生產基地應具備大宗材料到達和產品外運條件,并宜利用工業企業永久性鐵路、道路、水運等運輸設施。 4.8.3施工用地應充分利用廠區空隙地、堆場用地、預留發展用地或衛生防護地帶。當廠區空隙地、堆場用地、預留發展用地或衛生防護地帶不能滿足要求時,可另行規劃必要的施工用地。施工用地內,不應設置永久性和半永久性的施工設施。5 總平面布置

25、 5.1 一般規定 5.1.1總平面布置,應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根據工業企業的性質、規模、生產流程、交通運輸、環境保護,以及防火、安全、衛生、節能、施工、檢修、廠區發展等要求,結合場地自然條件,經技術經濟比較后擇優確定。 5.1.2總平面布置應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布置時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在符合生產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應采用聯合、集中、多層布置; 2 應按企業規模和功能分區,合理地確定通道寬度; 3 廠區功能分區及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形宜規整; 4 功能分區內各項設施的布置,應緊湊、合理。 5.1.3 總平面布置的預留發展用地,應符合下列要求:

26、1 分期建設的工業企業,近遠期工程應統一規劃。近期工程應集中、緊湊、合理布置,并應與遠期工程合理銜接; 2 遠期工程用地宜預留在廠區外,當近、遠期工程建設施工期間隔很短,或遠期工程和近期工程在生產工藝、運輸要求等方面密切聯系不宜分開時,可預留在廠區內。其預留發展用地內,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 3 預留發展用地除應滿足生產設施發展用地外,還應預留輔助生產、動力公用、交通運輸、倉儲及管線等設施的發展用地。 5.1.4廠區的通道寬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符合通道兩側建筑物、構筑物及露天設施對防火、安全與衛生間距的要求; 2 應符合鐵路、道路與帶式輸送機通廊等工業運輸線路的布置要求;

27、 3 應符合各種工程管線的布置要求; 4 應符合綠化布置的要求; 5 應符合施工、安裝與檢修的要求; 6 應符合豎向設計的要求; 7 應符合預留發展用地的要求。 5.1.5總平面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地勢、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布置建筑物、構筑物和有關設施,應減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礎工程費用,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廠區地形坡度較大時,建筑物、構筑物的長軸宜順等高線布置; 2 應結合地形及豎向設計,為物料采用自流管道及高站臺、低貨位等設施創造條件。 5.1.6總平面布置,應結合當地氣象條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高溫、熱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員較多的建筑物,應避免西曬

28、。 5.1.7總平面布置應采取防止高溫、有害氣體、煙、霧、粉塵、強烈振動和高噪聲對周圍環境和人身安全的危害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工業企業衛生設計標準的規定。 5.1.8總平面布置,應合理地組織貨流和人流,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運輸線路的布置,應保證物流順暢、徑路短捷、不折返; 2 應避免運輸繁忙的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 3 應使人、貨分流,應避免運輸繁忙的貨流與人流交叉; 4 應避免進出廠的主要貨流與企業外部交通干線的平面交叉。 5.1.9總平面布置應使建筑群體的平面布置與空間景觀相協調,并應結合城鎮規劃及廠區綠化,提高環境質量,創造良好的生產條件和整潔友好的工作環境。 5.1.

29、10 工業企業的建筑物、構筑物之間及其與鐵路、道路之間的防火間距,以及消防通道的設置,應執行現行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等有關的規定。 5.2 生產設施 5.2.1大型建筑物、構筑物,重型設備和生產裝置等,應布置在土質均勻、地基承載力較大的地段;對較大、較深的地下建筑物、構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較低的填方地段。 5.2.2要求潔凈的生產設施,應布置在大氣含塵濃度較低、環境清潔、人流貨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應位于散發有害氣體、煙、霧、粉塵的污染源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潔凈廠房的布置,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潔凈廠房設計規范 GBJ 50073的有關規定。 5.2.3產生高溫、有害氣

30、體、煙、霧、粉塵的生產設施,應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且地勢開闊、通風條件良好的地段,并不應采用封閉式或半封閉式的布置形式。產生高溫的生產設施的長軸,宜與夏季盛行風向垂直或呈不小于45交角布置。 5.2.4產生強烈振動的生產設施,應避開對防振要求較高的建筑物、構筑物布置,其與有防振要求較高的儀器、設備的防振間距,應符合表5.2.4-1的規定。精密儀器、設備的允許振動速度與頻率及允許振幅的關系,應符合表5.2.4-2的規定。 防震間距(m)表 5.2.4-1 振源 鍛錘 落錘 活塞式空氣壓縮機 量級 單位 量值 1 t 2 3 60 tm 120 180 min 10 允許振動速度(m

31、m/s) 0.05 0.10 0.20 0.50 1.00 1.50 2.00 2.50 145 120 100 75 55 45 35 30 215 195 175 150 135 125 115 110 230 205 185 160 140 130 120 115 140 120 105 85 70 60 55 50 145 130 115 90 80 70 60 60 150 135 115 95 80 70 65 60 40 30 25 20 15 10 10 5 3.00 30 105 110 45 55 55 5 2040 60 40 35 30 20 15 10 5 5 透平式

32、空氣壓縮機 1000 /h制氧機 26000 /h制氧機 /h 60100 100 55000 90 155000 145 10 90 80 75 125 75 60 60 105 60 50 40 80 40 40 30 60 25 30 20 50 20 20 15 45 15 10 15 35 10 5 10 35 10 火車 標準軌距鐵路 km/h 2030 95 80 60 45 30 20 15 15 10 汽車 瀝青路面 混凝土路面 15t載重汽車 25t載重汽車 35t載重汽車 80t牽引車 15t載重汽車 km/h km/h km/h km/h km/h 50左右 140 1

33、0 55 2030 80 35 155 30 135 12 145 10 65 2030 90 25 130 120 40 60 135 115 125 50 70 110 95 30 45 115 100 105 35 55 85 70 15 25 95 75 80 20 40 60 50 10 15 75 60 60 10 25 45 35 5 10 65 50 50 5 20 35 30 5 5 60 40 45 5 15 30 25 5 5 55 35 40 5 15 25 20 5 5 50 35 35 5 10 20 75/TABLE水爆清砂 t/件 20 210 185 160

34、130 105 95 85 80 注: 1 表列間距,鍛錘、落錘及空氣壓縮機均自振源基座中心算起;鐵路自中心線算起;道路為城市型時,自路面邊緣算起,為公路型時,自路肩邊緣算起;水爆清砂自水池邊緣算起;有防振要求的儀器、設備自其中心算起; 2 表列數值系波能量吸收系數為0.04/m濕的砂類土、粉質土和可塑的粘質土的防振間距。當上述土壤的波能量吸收系數小于或大于0.04/m時,其防振間距應適當增加或減少; 3地質條件復雜或為表列振源外的其它大型振動設備時,其防振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動力機器基礎設計規范GB 50040的公式計算或按實測資料確定; 4 當采取防振措施后,其防振間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35、表4.2.42 精密儀器、設備的允許振動速度與頻率及允許振幅的關系 儀器設備允許的振動速度(mm/s) 的振動速度 5 10 15 20 25 30 35 40 (mm/s) 頻率允許振幅() (Hz) 0.05 0.10 0.20 1.60 3.18 6.37 0.80 0.53 0.40 0.32 0.27 0.23 0.20 1.59 1.06 0.80 0.64 0.54 0.46 0.40 3.18 2.16 1.60 1.28 1.08 0.92 0.80 0.50 1.00 1.50 2.00 2.50 3.00 16.00 8.00 5.30 4.00 3.20 2.70 2.

36、30 2.00 32.00 16.0010.60 8.00 6.40 5.40 4.60 3.98 47.75 23.8715.90 11.909.60 7.96 6.82 5.96 63.66 31.8321.20 16.0012.7010.609.10 7.96 79.58 39.7926.53 19.9015.9013.3011.409.95 95.50 47.7531.83 23.9019.1015.9013.6011.94 5.2.5產生高噪聲的生產設施,總圖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相對集中布置在遠離人員集中和有安靜要求的場所; 2 產生高噪聲的車間應與低噪聲的車間分開布置; 3 產

37、生聲生產設施的周圍宜布置對噪聲較不敏感、高大、朝向有利于隔聲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堆場等; 4 產生高噪聲的生產設施與相鄰設施的防噪聲間距,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噪聲衛生防護距離的規定; 5 廠區內各類地點及廠界處的噪聲限制值和總平面布置中的噪聲控制,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J 87的有關規定。 5.2.6需要大宗原料、燃料的生產設施,宜與其原料、燃料的貯存及加工輔助設施靠近布置,并應位于原料、燃料的貯存及加工輔助設施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生產大宗產品的設施宜靠近其產品儲存和運輸設施布置。 5.2.7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設施的布置,應保證生產人員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應

38、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工程設計標準的規定。 5.2.8 有防潮、防水霧要求的生產設施,應布置在地勢較高、地下水位較低的地段,其與循環水冷卻塔之間的最小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5.3.9條的規定。5.3 公用設施 5.3.1公用設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負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戶。 5.3.2 總降壓變電所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位于靠近廠區邊緣且地勢較高地段; 2 應便于高壓線的進線和出線; 3 應避免設在有強烈振動的設施附近; 4 應避免布置在多塵、有腐蝕性氣體和有水霧的場所,并應位于多塵、有腐蝕性氣體場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和有水霧場所冬季盛行風向的上風側。 5.3.3 氧(氮)氣站宜布置在位于

39、空氣潔凈的地段。氧(氮)氣站空分設備的吸風口,應位于乙炔站和電石渣場及散發其它碳氫化合物設施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吸風口與乙炔站及電石渣場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氧氣站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5.3.4 壓縮空氣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位于空氣潔凈的地段,應避免靠近散發爆炸性、腐蝕性和有害氣體及粉塵等場所,并應位于散發爆炸性、腐蝕性和有害氣體及粉塵等場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2 壓縮空氣站的朝向,應結合地形、氣象條件,使站內有良好的通風和采光。貯氣罐宜布置在站房的北側; 3 壓縮空氣站的布置,尚應符合本規范第5.2.4和第5.2.5條的規定。 5.3.5 乙炔站

40、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位于排水及自然通風良好的地段; 2 應避開人員密集區和主要交通地段; 3 乙炔站與氧(氮)氣站空分設備吸風口的最小水平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乙炔站設計規范GB 50031的有關規定。 5.3.6 煤氣站和天然氣配氣站、液化氣配氣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布置在廠區的邊緣地段和位于主要用戶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2 煤氣站的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 6222的有關規定;發生爐煤氣站的布置應符合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GB 50195的有關規定;天然氣配氣站、液化氣配氣站的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有關規定

41、; 3 煤氣站應避免其灰塵、煙塵和有害氣體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其貯煤場和灰渣場,宜布置在煤氣站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水處理設施和焦油池宜布置在站區地勢較低處; 4 天然氣配氣站宜布置在靠近天然氣總管進廠方向和至各用戶支管較短的地點;并宜位于有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5 液化氣配氣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布置在運輸條件方便的地段; 2)宜靠近主要用戶和布置; 3)應布置在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應避免布置在窩風地段。 5.3.7 鍋爐房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布置在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應避免灰塵和有害氣體對周圍環境的影

42、響; 2 當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時,宜布置在地勢較低,且不窩風的地段; 3 燃煤鍋爐房應有貯煤與灰渣場地和方便的運輸條件。貯煤場和灰渣場,宜布置在鍋爐房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5.3.8 給水凈化站的布置,宜靠近水源地或水源匯集處;當布置在廠區內時,應位于廠區邊緣、環境潔凈、給水總管短捷,且與主要用戶支管距離短的地段。 5.3.9循環水設施的布置,應位于所服務的生產設施附近,并應使回水具有自流條件,或能減少揚程的地段。沉淀池附近,應有相應的淤泥堆積、排水設施和運輸線路的場地。循環水冷卻設施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冷卻塔宜布置在通風良好、避免粉塵和可溶于水的化學物質影響水質的地段; 2 不

43、宜布置在屋外變配電裝置和鐵路、道路冬季盛行風向的上風側。冷卻塔與相鄰設施的最小水平間距,宜符合表5.3.9的規定。 表5.3.9 冷卻塔與相鄰設施的最小水平間距(m) 注: 1 表列間距除注明者外,冷卻塔自塔外壁算起;建筑物自最外邊軸線算起;露天生產裝置自最外設備的外壁算起;屋外變、配電裝置自最外構架邊緣算起;堆場自場地邊緣算起;道路為城市型時,自路面邊緣算起,為公路型時,自路肩邊緣算起; 2 冬季采暖室外計算溫度在0以上的地區,冷卻塔與屋外變、配電裝置的間距,應按表列數值減少25%;冬季采暖室外計算溫度在-20以下的地區、冷卻塔與相鄰設施(不包括屋外變、配電裝置和散發粉塵的原料、燃料及材料堆

44、場)的間距,應按表列數值增加25%;當設計中規定在寒冷季節冷卻塔不使用風機時,其間距不得增加; 季節冷卻塔不使用風機時,其間距不得增加; 3 附屬于車間或生產裝置的屋外變、配電裝置與冷卻塔的間距,應按表列數值減少25%; 4 單個小型機械冷卻塔與相鄰設施的間距可適當減少; 5 在改建、擴建工程中,當受條件限制時,表列間距可適當減少,但不得超過25%; 6 生產及輔助生產建筑物均為丙、丁、戊類建筑耐火等級,自然通風冷卻塔(機械通風冷卻塔)距離水工設施為15m,其他建構筑物采用20m。 5.3.10 污水處理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布置在廠區和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向; 2 宜位于

45、廠區地下水流向的下游,且地勢較低的地段; 3 與水源地之間應有衛生防護距離,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有關規定; 4 宜靠近工廠污水排出口或城鄉污水處理廠。 5.3.11 中央試(化)驗室的布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應布置在散發有害氣體、粉塵,以及循環水冷卻塔等產生大量水霧設施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量水霧設施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2 宜有良好的朝向和通風采光條件; 3 與振源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表5.2.4-1的規定。 5.3.12 當需設置排水泵站時,其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生活污水泵站應布置在生活污水總排水管的附近; 2 雨水排水泵站應布置在雨水總排

46、水方溝(管)出口的附近。 5.3.13 當建設自備熱電站時,應布置在靠近熱電負荷的中心,且燃料供應便捷的地段。 5.4 修理設施 5.4.1 全廠性修理設施宜集中布置;車間維修設施,應在確保生產安全前提下,靠近主要用戶布置。 5.4.2 機械修理和電氣修理設施,應根據其生產性質對環境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應有較方便的交通運輸條件。 5.4.3 儀表修理設施的布置,宜位于環境潔凈、干燥的地段,與振源的最小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5.2.4條的規定。5.4.4 機車、車輛修理設施的布置,應位于機車作業較集中、機車出入較方便的地段,并應避開作業繁忙的咽喉區。 5.4.5 汽車修理設施,應根據其修理任務和能力

47、布置,可獨立布置在廠區外,也可與汽車庫聯合布置,并應有相應的車輛停放和破損車斗、輪胎等堆放場地。 5.4.6 建筑維修設施的布置,宜位于廠區邊緣或廠外獨立的地段,并應有必要的露天操作場、堆場和方便的交通運輸條件。 5.4.7 礦山用電鏟、釬鑿設備等檢修設施,宜靠近露天采礦場或井(硐)口布置,并應有必要的露天檢修和備件堆放場地。 5.5 運輸設施 5.5.1 機車整備設施宜布置在工業企業的主要車站或機車、車輛修理庫附近。 5.5.2 電力牽引接觸線檢修車停放庫的布置,宜位于企業主要車站的一側,其附近應有一定的材料堆放場地。 5.5.3 汽車庫、停車場的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

48、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的有關規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宜靠近主要貨流出入口或倉庫區布置,并應減少空車行程; 2應避開主要人流出入口和運輸繁忙的鐵路; 3加油裝置宜布置在汽車主要出入口附近; 4洗車裝置宜布置在汽車庫入口附近便于排水除泥處,應避免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5汽車停車場的面積應根據車型,停放形式及數量確定。 5.5.4 軌道衡的布置,應根據車輛稱重流水作業的要求和線路及站場布置條件布置,可布置在裝卸地點出入口或車場牽出線的道岔區附近、交接場或調車場的外側,也可布置在進廠聯絡線的一側。 5.5.5 汽車衡應布置在有較多稱量車輛行駛方向道路的右側,并應設置一定面積的停車等待場地,且不

49、應影響道路的正常行車。 5.5.6 叉車庫和電瓶車庫宜靠近用車的庫房布置,并宜與庫房的建筑物合并設置。 5.5.7 鐵路車站站房應布置在站場中部到發線的一側。由幾個車場組成的車站,應布置在位置適中、作業繁忙的地點。 5.5.8 信號樓應布置在便于瞭望、調度作業方便、通信及電力線路引入短捷的地點,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信號樓應布置在車站中部或作業繁忙的道岔區一側; 2 信號樓凸出部分的外墻邊緣至最近鐵路中心線的間距,不宜小于5m; 3 距正線、高溫車通過線的鐵路中心線,不宜小于7m。 5.6 倉儲設施5.6.1 倉庫與堆場,應根據貯存物料的性質、貨流出入方向、供應對象、貯存面積、運輸方式等因素

50、,按不同類別相對集中布置,并為運輸、裝卸、管理創造有利條件,且應符合國家現行的防火、防爆、安全、衛生等工程設計標準的有關規定。 5.6.2 大宗原料、燃料倉庫或堆場,應按貯用合一的原則布置,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靠近主要用戶,運輸應方便; 2 應適應機械化裝卸作業; 3 易散發粉塵的倉庫或堆場 應布置在廠區邊緣地帶,且應位于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 場地應有良好的排水條件。 5.6.3 金屬材料庫區的布置,應遠離散發有腐蝕性氣體和粉塵的設施,并宜位于散發有腐蝕性氣體和粉塵設施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5.6.4 易燃及可燃材料堆場的布置,宜位于廠區邊緣,并應遠離明火及散發火花

51、的地點。 5.6.5 火災危險性屬于甲、乙、丙類液體罐區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宜位于企業邊緣的安全地帶,且地勢較低而不窩風的獨立地段; 2 應遠離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 3 架空供電線嚴禁跨越罐區; 4 當靠近江、河、海岸邊時,應布置在臨江、河、海的城鎮、企業、居住區、碼頭、橋梁的下游和有防泄漏堤的地段,并應采取防止液體流入江、河、海的措施; 海的措施; 5 不應布置在高于相鄰裝置、車間、全廠性重要設施及人員集中場所的場地,無法避免時,應采取防止液體漫流的安全措施; 6 液化烴罐組或可燃液體罐組,不宜緊靠排洪溝布置。 5.6.6 電石庫的布置,宜位于場地干燥和地下水位較低的地段,不應與循

52、環水冷卻塔毗鄰布置。電石庫與冷卻塔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5.3.9條的規定。 5.6.7 酸類庫區及其裝卸設施應布置在易受腐蝕的生產設施或倉儲設施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宜位于廠區邊緣且地勢較低處,并應在廠區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 5.6.8 爆破器材庫區的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 50089的有關規定。 5.7 行政辦公及其它設施 5.7.1 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布置,應位于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布置在便于行政辦公、環境潔凈、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與城鎮和居住區聯系方便的位置; 2 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

53、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 5.7.2 全廠性的生活設施,可集中或分區布置。為車間服務的生活設施,應靠近人員較多的作業地點,或職工上、下班經由的主要道路附近。 5.7.3 消防站的設置,應根據企業的性質、生產規模、火災危險程度及其所在地區的消防能力等因素確定。凡有條件與城鎮或鄰近工業企業消防設施協作時,應統一布設,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站應布置在責任區的適中位置,應保證消防車能方便、迅速地到達火災現場; 2 消防站的服務半徑,應以接警起5min內消防車能到達責任區最遠點確定; 3 消防站布置,宜避開廠區主要人流道路,并應遠離噪聲源。其主體建筑距人員集中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口

54、,不應小于50m; 4 消防站車庫正門應朝向城市道路(廠區道路),至城鎮規劃道路紅線(或廠區道路邊緣)的距離不宜小于15m。門應避開管廊、棧橋或其它障礙物,其地面應用混凝土或瀝青等材料鋪筑,并應向道路方向設1%2%的坡度。 5.7.4 廠區出入口的位置和數量,應根據企業的生產規模、總體規劃、廠區用地面積及總平面布置等因素綜合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出入口的數量不宜少于2個;2 主要人流出入口宜與主要貨流出入口分開設置,并應位于廠區主干道通往居住區或城鎮的一側;主要貨流出入口應位于主要貨流方向,應靠近運輸繁忙的倉庫、堆場,并應與外部運輸線路連接方便; 3 鐵路出入口,應具備良好的瞭望條件。

55、 5.7.5 廠區圍墻的結構形式和高度,應根據企業性質、規模以及周邊環境確定。圍墻至建筑物、道路、鐵路和排水明溝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表5.7.5的規定。表5.7.5圍墻至建筑物、道路、鐵路和排水明溝的最小間距(m) 名稱 建筑物 道 路 準軌鐵路(中心線) 窄軌鐵路(中心線) 排水明溝邊緣 至圍墻最小間距 5.0 1.0 5.0 3.5 1.5 注:1 表中間距除注明者外,圍墻自中心線算起;建筑物自最外邊軸線算起;道路為城市型時,自路面邊緣算起;為公路型時,自路肩邊緣算起; 2 圍墻至建筑物的間距,當條件困難時,可適當減少;當設有消防通道時,其間距不應小于6m; 3 傳達室、警衛室與圍墻的間距不

56、限; 4 當條件困難時,準軌鐵路至圍墻的間距,當有調車作業時,可為3.5m;當無調車作業時,可為3.0m。窄軌鐵路至圍墻的間距,按準軌鐵路的相應條件,可分別為3.0m和2.5m。 6 運輸線路及碼頭布置 6.1 一般規定 6.1.1工業企業的運輸線路設計,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貨物性質、流向、年運輸量、到發作業條件和當地運輸系統的現狀與規劃,以及當地自然條件和協作條件等因素 進行運輸方案的比較確定 應選擇能 地自然條件和協作條件等因素,進行運輸方案的比較確定,應選擇能滿足生產要求、經濟合理、安全可靠的運輸方式。 6.1.2 改建、擴建的工業企業內外部運輸,應合理利用和改造既有運輸線路。 6.1.

57、3 運輸線路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滿足生產要求 物流應順暢 線路應短捷,人流、貨流組織應合理; 2 應有利于提高運輸效率 應改善勞動條件 運行應安全可靠,并應使廠區內、外部運輸、裝卸、貯存形成完整的、連續的運輸系統; 3 應合理利用地形; 4 應便于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和設備; 5經營管理及維修應方便; 6運輸繁忙的線路,應避免平面交叉。 6.1.4 運輸及維修設施應社會化。對于運輸量大、作業復雜或有特殊要求的貨物,需配置專用設備或設施時,應依據充分、數量適當、量能匹配、選型合理、方便維修、定員精減。 6.1.5工業企業分期建設時,運輸線路的布置,近期和遠期應統一規劃,分期實施,并應留有

58、適當的發展余地。 6.2 企業準規鐵路 6.2.1當工業企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可修建鐵路,但應與其他運輸方式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1 企業近期的年到、發貨運量達到300kt及以上,并可能采用鐵路運輸,且采用鐵路運輸能滿足生產要求時; 運輸,且采用鐵路運輸能滿足生產要求時; 2 雖年貨運量達不到本條第1款的要求,但到、發貨運量的300kt的50%及以上者,且接軌條件好、工程量小、取送作業方便時; 3 以鐵路運輸最為安全可靠,或發貨、卸車地點已確定采用鐵路運輸時; 4 有特殊需要,必須采用鐵路運輸時。 6.2.2工業企業鐵路線路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滿足生產、運輸和裝卸作業的要求;

59、 2 廠區內鐵路宜集中布置,應滿足貨流方向和近、遠期運量的要求; 3 對運量大、機車多、作業復雜的工業企業,鐵路線路布置宜機車分區作業的需要; 4 道岔宜集中布置; 5 車間、倉庫、堆場的線路,宜合并集中與聯絡線或連接線連接,應力求扇形面積最??; 6 固體物料裝卸線宜布置在該儲存設施的邊緣; 7 可燃液體、劇毒的貨物或散發粉塵的大宗物料裝卸線,宜分類集中布置在全廠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且應靠近廠區邊緣地帶; 8 鐵路線路的布置,應結合地形、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自然條件,在滿足生產和技術要求的條件下,選取線路短、工程量小、干擾少的路線。 6.2.3有大量裝卸作業的工業區、工業企業,可根據需要設置

60、主要為其服務的鐵路工業站。工業站的布置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鐵路車站及樞紐設計規范GB 50091的有關規定。 6.2.4工業企業交接站(場)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與車流的匯集方向順流,應避免機車車輛出現迂回干擾和折角走行2 應簡化交接作業程序,應避免重復作業; 3 進入工業企業線路路徑應順直,對路網主要車流干擾應最小,取送作業時,單機走行應最少。 6.2.5 采用車輛交接、取送車組較多或取送距離較遠的企業可設置企業站。企業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企業站的位置,應便于與工業站(或接軌站)的聯系,應有利于廠區鐵路進線,并應減少折角運行; 2 應根據引入線的數量、方向、作業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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