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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XX省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全省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臨床使用管理,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42號)處方管理辦法(衛健委令第53號)、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衛醫發2005438號)、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管理規定(衛醫發2005421號)及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衛醫政發201111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是指列入我國公布的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第一類)的藥品。第三條
2、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第四條XX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全省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管理第五條醫療機構是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臨床應用管理的責任主體。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臨床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第六條醫療機構應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組)下設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組,負責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臨床應用管理和監督工作。管理組由醫療機構分管院長任組長,成員由醫療管理、臨床醫學、藥學、護理、信息、保衛等部門人員
3、組成,日常管理工作由藥學部門承擔,并指定專職人員負責。第七條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人員應當掌握與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熟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雙人雙簽人員輪換管理制度,明確輪換周期,同時保持相對穩定。第八條醫療機構應建立全面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制度,制定相應的工作流程,明確工作職責,備有相關風險監測和應急預案,并將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列入醫療質量管理檢查事項和年終目標責任制考核指標。第三章 人員資質與培訓考核第九條執業醫師、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取得麻醉藥
4、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或調劑資格,需完成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和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并考核合格。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可自行組織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相關知識培訓與考核,其他醫療機構由縣(區)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培訓單位對培訓合格對象出具考核合格證明,并將授課內容、授課時間、授課教師、學員名單及合格名單報市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第十條醫療機構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和臨床應用規范化培訓考核合格的執業醫師、藥師,分別授予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處方調劑資格;實行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電子處方的醫療機構,分別授予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電子處方權、電子處方調劑資格。
5、被授權的執業醫師、藥師應在醫務部門和藥學部門完成簽名或簽章備案,方可在本醫療機構內開具、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對涉及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和管理的醫務、護理、保衛、后勤等相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專業知識、職業道德等的培訓和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并留存培訓記錄。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定期將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調劑資格的執業醫師、藥師名單及其變更情況,每年上報至核發其印鑒卡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變更情況抄送所在地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培訓考核
6、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四章 印鑒卡管理第十三條凡需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醫療機構,須經所在地的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審核通過后,方可取得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以下簡稱印鑒卡),并憑印鑒卡向本省范圍內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第十四條各市(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對首次提出申請的醫療機構要組織現場檢查,并留存現場檢查記錄,對審查合格的醫療機構要在30個工作日內發放印鑒卡,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情況抄送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并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由行政審批部門發放的,應同時抄送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第十五條申辦印
7、鑒卡的醫療機構需向所在地的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一)印鑒卡申請表;(二)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安全儲存設施情況及相關管理制度;(三)不少于5名(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不少于3名)從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的藥師名單以及學歷、職稱、工作經歷等基本情況以及接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培訓的考核合格證明(復印件);(四)獲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名單、執業證書編號、接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培訓情況以及培訓合格證明(復印件)。第十六條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購用許可,由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告知書并公布,在受理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醫療
8、機構申請時,一次性告知許可條件和所需材料。對自愿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按要求提供材料的,當場作出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許可決定。第十七條印鑒卡中醫療機構名稱、執業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醫療管理部門負責人、藥學部門負責人、采購人員等項目發生變更時,醫療機構應當在變更發生之日起3日內到原發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醫療機構因條件變更導致不符合印鑒卡申辦條件的,應暫停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并向印鑒卡發放部門報備,醫療機構條件提升并經原發放部門審核后,方可恢復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第十八條印鑒卡有效期為三年,印鑒卡有效期滿前三個月,醫療機構應當向原發放印
9、鑒卡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提出換卡申請,并提交原印鑒卡及原印鑒卡的有效期間內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情況的書面報告。由行政審批部門發放的,應同時向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第十九條醫療機構應加強電子印鑒卡的使用,推進與電子印鑒卡管理系統對接。醫療機構應指定專人在“醫療機構印鑒卡系統平臺”上采購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電子印鑒卡密鑰應妥善保管,每次購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驗收完畢后,應在“醫療機構印鑒卡系統平臺”如實逐項填寫相關內容:藥品名稱、規格、單位、數量、購買日期,由藥學部門負責人或授權人、采購人員和藥品供應商共同完成網上確認。第二十條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
10、加強印鑒卡電子化管理,實時統計和跟蹤藥品使用情況,掌握印鑒卡管理狀態,實現全程閉環管理。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還應當通過合理用藥考核,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提高臨床合理用藥水平,最大限度避免流弊事件發生。第五章 三級管理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實行“三級管理”。一級為藥庫;二級為藥房;三級為臨床科室,如病區、手術室或診療室等。各級部門應嚴格執行相應級別的基數管理,實施雙人雙簽人員輪換管理,明確輪換周期,同時保持相對穩定。第二十二條基數管理(一)藥庫、藥房和臨床科室根據工作需要合理設定各級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基數,相關管理人員填寫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基數申
11、請表報送藥學和醫務部門審核,一級基數應由分管院長批準。各部門按照批準基數請領藥品。(二)若需調整基數的品種、規格或用量,需提交申請,經審批后在基數備案表上作相應變更登記。各級基數在藥學部門和醫務部門存檔備案。(三)一級基數為全院消耗量;二級基數為藥房消耗量;三級基數為臨床科室消耗量。全院各部門藥品總數量不超過一級基數。第二十三條藥庫管理(一)醫療機構應指定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藥庫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管理職責包括:印鑒卡的申領、填寫、變更,藥品采購、驗收和儲存,藥品發放,藥品回收與銷毀。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采購、儲存、發放、使用均實行批號管理。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人員調整
12、時,交接雙方須當面交接全部賬冊(卡)、報表;清點實物,填寫交接記錄,雙方簽字后做變更備案。(二)藥品采購:醫療機構應憑電子印鑒卡向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根據全院消耗量制定采購計劃。每次采購量不能超過一級基數與藥庫庫存的數量差,采購計劃經藥學部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實施,必須采取銀行轉賬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付款。每月應統計匯總藥品采購、使用和結存等數據,并通過“醫療機構印鑒卡系統平臺”做進銷存填報。(三)入庫驗收: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入庫驗收必須貨到即驗,至少雙人開箱驗收,清點驗收到最小包裝,驗收記錄雙人簽字。入庫驗收采用紙質材料或電子文檔的專用賬冊記錄,內容包括:日期、憑證號、品
13、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供貨單位、質量情況、驗收結論、驗收人員和保管人員簽字。在驗收中發現缺少、殘損等異常情況應雙人清點登記,報藥學部門并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批準、加蓋機構公章后向配送企業查詢、處理,并保存相關記錄。(四)入庫儲存:驗收合格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立即轉入專用庫房或專區儲存,并設特殊標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專用庫房應配備安全防盜門,專區須配備保險柜,非封閉庫房窗戶應安裝防護欄,專庫或專區應配有監控報警設施。專庫和專柜應當實行雙人雙鎖管理。過期藥品、損壞的藥品、患者及家屬無償交回的藥品等應單獨設立區域并設置明顯標識。(五)藥品發放:麻醉藥品和第一
14、類精神藥品實行三人簽字出庫,即藥庫負責人員在核對請領單后,由庫房雙人核對、領藥人確認,分別簽字后方可出庫。出庫時,應及時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專用賬冊進行登記。專用賬冊內容包括:日期、領用部門、藥品名稱、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企業、出入庫量、結存、發藥人/復核人/領藥人簽字,做到帳、物、批號相符。(六)回收與銷毀:藥庫負責匯總統計破損、過期及回收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填寫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銷毀申報表,內容包括: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數量、銷毀原因等。申報表一式三份,藥學部門負責人、醫務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長簽字,加蓋醫療機構公章后,上報所在縣(區)衛生健康委申
15、請銷毀,縣(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銷毀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申請后,應當于5日內到場監督醫療機構銷毀行為。審批后的申報表分別交縣(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藥庫存檔,財務會計做報損出賬。藥庫在縣(區)衛生健康委和醫療機構保衛部門監督下銷毀藥品。第二十四條藥房管理(一)醫療機構應指定藥師及以上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藥房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管理。管理職責包括:基數管理,藥品請領,藥品保管,賬務管理,藥品調配和回收,相關登記和交接工作等。(二)基數管理:藥房管理人員根據臨床科室申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數量,設定合理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基數。藥品基數批準及調整按本管理辦法第二十二
16、條基數管理規定執行。(三)藥品請領:管理人員憑本人和藥房負責人雙簽字的請領單(手寫或計算機系統錄入請領單)、相對應的處方或逐日登記賬冊到藥庫請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并依據出庫單與庫房管理人員進行當面核對并簽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出庫后由雙人運送至藥房。(四)藥品保管: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送至藥房后,由包括管理人員在內的雙人再次清點藥品數量、核對批號,將藥品存放于保險柜中,并及時入賬。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保險柜應固定且無法移動,并配有防盜和監控報警設施,執行雙人雙鎖管理。醫療機構根據臨床工作需求,配置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智能調配柜或周轉柜,也應符合上述管理要求。(五)
17、賬務管理:藥房應建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專用賬冊,進出逐筆記錄。(六)藥品調配:藥房應當固定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發藥窗口,并設立明顯標識,由專人負責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調配和審核。藥房負責人在值班次日對值班人員發放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登記賬冊進行審核,確認賬物相符,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智能調配柜或周轉柜應每日結算。(七)藥品回收:藥房應回收患者使用過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空安瓿(XX瓶)或廢貼,并做好記錄。應當要求患者將不使用的剩余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無償交回醫療機構,并進行登記。剩余藥品集中交至藥庫;空安瓿、廢貼由醫療機構集中銷毀處理,并填寫銷毀記錄登記表。第二十五
18、條臨床科室管理(一)備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臨床科室應指定專門護理人員負責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管理職責包括:基數管理,藥品請領,藥品保管,使用過程管理,回收及廢液管理,相關登記和交接工作等。(二)臨床科室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實行備用基數管理,管理負責人需填寫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基數申請表,經臨床科室主任簽字后,向醫務、藥學部門提出備藥申請,獲批后方可備藥。(三)藥品請領:住院患者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需逐日領取,領取人員必須為本醫療機構護理人員。領取時應攜帶處方和使用后的空安瓿/廢貼并簽名確認,首次領用僅需提供處方。運輸時應單獨存放于麻醉藥箱內,由藥房管理人員核對
19、處方、空安瓿/廢貼后,按基數補充藥品并記錄。(四)藥品保管:備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臨床科室,應設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保險柜或智能調配柜,實行雙人雙鎖管理,配置防盜和監控報警設施。(五)使用過程管理:護理人員應依據處方和醫囑核對患者信息,按照近效期優先原則使用藥品,并在專用賬冊進行登記。交接班時,應填寫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交接記錄并簽名。管理人員在值班次日對值班人員登記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賬冊進行審核,確認賬物相符,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麻醉科/手術室應建立麻精藥品每日領取記錄冊,可以采用自動生成電子表單或手工填寫的方式記錄,記錄內容包括:領取醫師信息,領取時間,領取的藥
20、品名稱、規格、批號、數量,當日交還藥品的時間、空安瓿數量,處方數量,未使用藥品數量、還藥醫師及麻精藥品專管員雙人簽字。麻醉醫師應在每日臨床工作結束后如數交還剩余藥品、處方、空安瓿,保證賬物相符。結束當日醫療后,由麻醉科專人填寫當日麻精藥品使用登記表。(六)回收及廢液管理:臨床科室使用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和貼劑應收回空安瓿和廢貼,核對批號和數量,在領用后的次日交回藥房,并在藥房簽字確認。對未使用完的注射液和鎮痛泵中的剩余藥液,由醫師、藥師或護士在視頻監控下雙人進行傾瀉入下水道等處置,并逐條記錄。第六章處方管理第二十六條處方開具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需依據麻醉藥品
21、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合理應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根據處方管理辦法中相關規定開具處方。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需使用專用淡紅色處方,右上角標有“麻”、“精一”字樣。互聯網醫院不得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為急診患者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限1次常用量。為門診普通患者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處方為1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為門診癌痛或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為住院患者開具麻醉藥品和
22、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處方為1日常用量;鎮痛泵給藥,處方為患者所需1次裝量,用法應注明用量和持續時間,如需帶出醫療機構使用,應遵循門診患者處方管理要求。出院帶藥品種和數量按單次門診處方量管理。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1次常用量,僅限于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1次常用量,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第二十七條處方審核(一)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審方資格的藥師接收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專用處方,審核無誤后方可進行調配,審核內容包括:處方合法性、規范性、適宜性。(二)藥師對于不規范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并及時與處方醫師溝通。第二十八條處方調劑(一)處方
23、審核合格后,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調劑資格的藥師應當及時調劑,調劑完畢后在處方上填寫藥品批號并簽字。核對藥師根據處方核對藥品,簽字并進行用藥交待。(二)發藥完畢后,調劑藥師應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逐日編制順序號,并對處方信息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患者(代辦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編號、病歷號、疾病診斷、藥品名稱、規格、數量、批號、處方醫師、處方編號、處方日期、發藥人、復核人。(三)除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藥品注射劑型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或者由醫務人員出診至患者家中使用。為院外使用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
24、精神藥品患者開具的處方不得在急診藥房配藥。第二十九條電子處方(一)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實行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電子化處方。以電子處方形式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時,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應能根據醫囑及患者信息生成符合處方管理辦法規定的電子處方,電子處方經醫師電子簽名后方能生效,并具有與紙質處方同等的法律效力。使用電子處方的醫療機構應同時附有手寫淡紅色處方(以淡紅色紙張打印電子處方的除外)。(二)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電子處方審核人、調配人和核對人應進行電子簽名,電子簽名完成后,電子處方內容不得再更改。(三)根據衛生系統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信息安全等級
25、保護制度等要求,采用電子認證服務,解決身份認證、授權管理、責任認定等安全問題。醫師須在注冊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中通過電子簽名備案后方可開具電子處方,藥師需通過電子簽名備案后方可調劑、管理電子處方。電子處方相關數據及記錄由醫療機構妥善保管備查。第七章 患者管理第三十條對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建立疼痛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疼痛病歷應報醫務部門備案并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以上患者應每3個月復診或隨診一次。第三十一條需長
26、期應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出院患者管理,參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管理。第三十二條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患者/代辦人持最后一次使用的空安瓿/廢貼、剩余藥品交回建立疼痛病歷的醫療機構門診藥房,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收回剩余藥品、空安瓿/廢貼,并注銷疼痛病歷。第八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購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只限于本機構臨床治療使用。戒毒醫療機構開展戒毒治療時,可在醫務人員指導下使用具有戒毒適應癥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第三十四條實體醫療機構及互聯網醫院均不得將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通過快遞、平郵等郵寄方式提供給患者。第三十五條院內流轉(一)儲存管理。所有麻醉藥品和第
27、一類精神藥品存儲設施及相關監控、報警和防盜設施,都應符合相應的管理要求,包括存儲設施應固定且無法移動,并配有防盜和與保衛部門報警系統聯網的24小時監控報警設施,(二)運送管理。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員(藥房人員、護理人員、臨床支助人員)領取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后,單獨放入上鎖的運送箱,運送過程中應采取必需的安全保障措施。送回藥房或臨床科室后,立即存放于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專用儲存柜中,及時做好交接記錄。(三)使用安全管理1藥房:應認真核對藥品處方,發藥保證雙人核對,避免調劑錯誤;每日按時清點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數量,保證賬物相符。2臨床科室:使用中應當嚴格執行雙人核對、簽字制
28、度,并記錄每次使用情況;管理人員輪換時,需做好交接記錄。3藥品調劑和使用各部門應安裝視頻監控裝置,監控調劑、取藥、使用及處理殘余藥品等行為,相關錄像保存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80天。(四)回收安全管理。醫療機構對過期、損壞、患者無償交回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要進行專冊登記,按規定辦理銷毀手續,不得再次銷售。(五)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院內流轉各環節實行電子監管,以市為單位構建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信息互聯,避免患者在不同醫院重復開藥。醫療機構應在“XX省醫療服務智能綜合監管系統”監測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過監管系統開展事后監管。第三十六條處
29、方和專冊安全管理(一)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由藥學部門負責保管。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3年,電子處方保存期限不得低于紙質處方。處方保存期滿,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醫務部門登記備案,方可銷毀。(二)醫療機構根據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情況進行專冊登記,專冊保存期限為3年。第三十七條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組應聯合醫務、護理、藥學等部門每月對本醫療機構內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儲存、管理和應用等情況進行督導檢查,檢查后及時總結、反饋,制定改進措施并解決、消除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檢查結果應及時記錄,并上報分管
30、院長。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應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出現以下情形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并做記錄。(一)儲存、保管、發放、調劑或使用中一旦發現違規行為或出現差錯時,立即報告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組,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管理。必要時,直接向機構負責人報告。(二)儲存、保管、發放、調劑或使用中發生藥品騙取、冒領、丟失、被盜、被搶或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應保存證據、保護現場,記錄相關藥品批次、批號、數量,立即報告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組和機構負責人,并向所在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藥品監管部門、公安部門報告。(三)發生上述事件時,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組應組織相關人員,深入現場進行調查,了解事件發生的經過,采取有效措施,盡最大可能減輕事件的不良影響;對事件進行深入分析,確定事件原因,明確責任,評估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是否完善,制度執行是否到位,制定防范措施,提出處理意見,并上報機構相關部門和機構負責人。必要時,向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第九章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第三十九條在突發公共事件中,非本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需向本醫療機構醫務部門提供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質證明,審核通過后,本醫療機構醫務部門有權緊急授予其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電子簽名,并做好備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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