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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20年4月19日民事訴訟法全書重點筆記整理文檔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聯系改正。民訴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民事訴訟法律法規所調整的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它訴訟參與人之間存在的以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為內容的具體的社會關系。訴:當事人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而向法院提出司法保護的請求。訴的特征: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只能向法院提出;訴是一種請求;訴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雙方當事人間發生了民事訴訟。訴的三要素:當事人、訴訟標的和事實理由。訴與訴權的關系:聯系:訴權與訴有相同的主體和對象(提起訴和享有訴權的主體都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針對對象都是人民法院);功能方面有一定相似性(享有訴權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司法救濟
2、,訴的目的在于啟動訴訟并最終獲得利己裁判);訴權是訴的基礎,訴是訴權的表現形式和訴權的具體的行使方式。區別:訴權是當事人的享有的一項重要的基本權利,而訴是當事人提出的請求,訴權處于靜態,訴處于動態,訴權是法律規定的抽象的權利,而訴是一種具體的請求;訴權是法律賦予公民、法人的一項基本權利,為公民、法人享有,獲得依法設立的司法機關公平審判的權利,與當事人是否涉入某一具體的民事訴訟并無必然的聯系,因而它屬于應然的范疇,而訴作為法院提出的請求,較為強調請求的提出,因而一般情況下與某一具體民事糾紛關系密切。哪些情形屬于訴的合并?訴的主體合并訴的課題合并因被告反訴而發生的合并因第三人參加訴訟而引起的原訴與
3、參加之訴的合并反訴: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消、吞并原告的訴的獨立的反請求。反訴特征:當事人的特定性、目的的對抗性、時間的限定性、獨立性提起反訴的條件:反訴須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反訴與本訴須能適用同種訴訟程序;無論一審或二審程序中提出反訴,均應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反訴須與本訴有牽連性。提起反訴的時間在本訴開始后,作出裁判前,超過期限則不適用反訴,只能重新起訴。民訴法基本原則: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民事案件審判權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原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
4、原則;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法院調解原則;適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辯論原則;處分原則;檢查監督原則;支持起訴原則;人民調解原則;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變通或補充規定原則。(需理解哪種情況體現何種原則?)處分原則: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訟中有權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自主處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的原則。處分原則歷史沿革概述:民事訴訟在歷史上就是處理私人糾紛的方式之一,羅馬法就有對民事權利自由處分的規定。資產階級最先將其作為一項訴訟原則提出。18世紀后,資產階級掌權后主張“私法自治”原則,權利人對自己的權利能夠任意使用和支配。18 法國民訴法最早以立法形式將處分原則規定在法律中。中國現行民
5、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原則的內容:享有主體只能是當事人;當事人行使處分權處分的既包含實體權利又包含訴訟權利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在民事訴訟各個階段均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法院應當監督和審查當事人的處分行為。法院調解原則的內容: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一種方式(也是結案方式);(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應)遵循自愿原則;(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必須)遵循合法原則(程序和實體均合法)。適用法院調解原則需注意的問題:適用范圍限定(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告催告程序案件,婚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等不能進行調解);調解時間及調解期間的審限計算(一、二和再審民
6、事案件,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前調解,征得當事人同意方可在答辯期滿前調解。答辯期滿前,適用普通程序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15天內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7天內未達成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繼續調解,延長或庭外和解期間不算入審限);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調解協議內容準許規則(超出訴訟請求的調解、不履行協議需擔責約定或約定擔保人的,法院應予準許。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請求法院作出裁判,不準許);調解協議效力(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蓋章,附卷于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蓋章產生后法律效力)。誠信原則主要內容:對當事人制約(禁止濫用訴訟權利、禁惡意制造訴訟狀態、禁惡意輕率請求回避、禁反言、權
7、利失效無權訴訟、禁妨礙對方當事人訴訟行為、禁故意拖延);對法院(法官)制約(禁濫用自由裁量權、禁突襲審判);其它訴訟參與人訴訟行為的制約。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合議制度;回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兩審終審制度。合議制度:由三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集體,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議庭的組成:第一審合議庭:審判員、陪審員組成(或全由審判員組成),民事非訟程序中,選民資格案件及其它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重大疑難民事非訟案件必須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第二審合議庭:審判員組成(不包括陪審員);重申合議庭:按一審程序組成(原來參與合議庭的審判員、陪審員及獨任審理的審判員不得進入重申合
8、議庭);再審合議庭:原來是一審的按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二審的按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合議庭審判原則:一名審判員擔任審判長主持工作(院長或庭長指定),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則不得擔任審判長。在庭審結束后方可評議。合議庭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確認合議庭意見,少數人意見保留并如實記入筆錄。評議需做筆錄,合議庭成員簽名。合議庭未形成多數人意見則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必須執行其決定)。獨任制:由一名審判員獨立負責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審判組織形式(一審,基層法院,法官獨任,陪審員不能,用于簡單民事及一般非訟案件)。回避制度:為實現司法公正,審判人員及其它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定情形,不得參與對某一案
9、件的審理或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活動的制度。回避對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及勘驗人員。回避的條件:必須回避情形:(審判人員及相關人員)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公開審判)不得公開審理的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法律另有規定之案件。(公開審判)能夠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適用一審終審案件情形:小額訴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審查的案件。民事案件主管:具有解決民事糾紛職能的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對特定民事案件的排她性管理。民事訴訟主管(法院主管):行使國家審判職
10、能的人民法院對特定民事案件的排她性管理。法院主管民事訴訟的范圍:民事糾紛;勞動糾紛;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解決的其它案件。(專利糾紛、海商事糾紛、選民資格案件、非訟案件等)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與其它國家機關、社會組織處理爭議關系?(P119)管轄:各級人民法院間和同級人民法院間在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上的分工和權限法律規定訴訟管轄的種類: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其中,地域管轄分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專屬管轄、共同管轄、選擇管轄和合并管轄。理論上管轄的分類:以是否由法律直接規定分為法定和指定管轄;以糾紛主體或爭議標的與法院間的聯系為標準分為共同和合并管轄;以當事人對
11、管轄的法院可否選擇分為選擇和職權管轄;以管轄的法院是否唯一確定分為專屬管轄和普通管轄。劃分級別管轄的標準:案件性質;案件影響范圍;案件繁簡程度;訴訟標的金額。世界各國訴訟法一般都以爭議標的的數額為依據劃分級別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管轄案件:重大涉外民事案件(爭議標的額大、案件重大復雜或居住在外國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一般地域管轄:以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來確定管轄的法院。原則是 “原告就被告”。以“被告就原告”為“原告就被告”原則的補充,其四種情形(民訴法規定):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12、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另還有最高院司法解釋8種關于“被告就原告”的情形(P132)。9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特殊地域管轄(P133):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因船舶碰撞或其它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因海灘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因共同海損而提起的訴訟。專屬管轄:某些特定類型案件,法律強制規定只能由特定法院行使管轄權。三種專屬管轄訴訟:因不動
13、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的糾紛提起的訴訟(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有地法院)。協議管轄: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以書面形式協議選擇相關法院管轄協議管轄要件(國內):僅適用于合同糾紛;僅適用于合同糾紛的第一審;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在法律規定可供選擇的法院范圍內選擇;當事人需作出確定單一的的選擇;當事人選擇法院時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依據法律主張受訴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的訴訟行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提出主體為本案當事人(原告和被告);客體是第一審民事案件
14、的管轄權;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程序:(P143)當事人訴訟權利:請求司法保護;委托訴訟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陳述、質證和辯論;請求調解和自行調解;申請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提起上訴;申請執行;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申請再審的權利(11種)。當事人訴訟義務:按時出庭;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必須遵守訴訟程序;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有繳納訴訟費用的義務(5種)。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訴訟承擔):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使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轉移給另一人,并由其作為同樣訴訟地位的當事人。當事人訴訟權利承擔四前提
15、條件:原當事人是正當當事人;訴訟正在進行中;出現了特定事由;承擔者與被承擔者存在特定關系。普通共同訴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相同種類,人民法院將其合并審理的訴訟。普通共同訴訟構成要件: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及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能夠合并審理;當事人同意合并審理;屬同一訴訟程序,歸統一人民法院管轄。訴訟代表人: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由其推選出一人或數人代表其利益實施訴訟行為的人。起訴時人數確定的訴訟代表人: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且起訴時人數確定,由眾多一方當事人中選出代表人代表自己一方進行訴訟,其裁判效力及于代表人自己和所代表的當事人的一種制度。訴訟代表人的產生:
16、既可由全體共同訴訟人推選,也可由部分共同訴訟人推選出只代表其部分共同訴訟人的代表人。起訴時人數不確定的訴訟代表人:訴訟標的屬同一類型,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由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推選或由人民法院與其商定代表人,代表被代表人進行訴訟的一種制度。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原、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有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到原、被告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當中去的人。無多利請求權的第三人:對原告與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她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法院通知其承擔家訴訟的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聯系和區別:參加訴訟的
17、根據不同;訴訟地位不同;享有的訴訟權利不同;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詳見附材料1)(判別第三人是否有獨立請求權,最主要看其不參加她人的訴訟能否獨立提起訴訟。)法定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和訴訟地位:作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法定訴訟代理人,其代理權限不受限制,能夠為一切訴訟行為。其地位與當事人居于類似訴訟地位,但法定訴訟代理人不是當事人其不享有實體權利和義務,僅能處分;其所在地對確定案件管轄不發生任何影響;若其發生訴訟履行不能,則出現中止訴訟而非終結訴訟;其不能以自己名義訴訟。特別授權:委托人專門授予代理人處分涉及自己民事權益事項的權限。 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哪些修改了民事訴
18、訟證據?(9條,見附材料2)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證據的法定形式):法律規定的表現待證事實的證據材料的各種外在形式。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原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共七種形式。書證和物證的區別:兩者均屬于客觀存在的物品,外在形式上有相同之處。但有卻別:實質上,物證是以物件外形、質量、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而書證則是物證上的文字、符號、圖畫所表示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法律規定書證有的必須具備一定形式才能夠發生證據效力,而物證則沒有;形式上,書證能夠是副本、抄本或影印原來代替,而物證則不能代替。證人(證言)范圍: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公平個人和單位有義務出庭作證。
19、不能作為證人情形:不了解案件情況的人;不能正確表示意志的人;訴訟代理人;審理本案的法官、陪審員,參與案件訴訟活動的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和勘驗人員。證人提供證言程序:舉證期滿10日前提出,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準許后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指明證人姓名住址。注意區分幾種不能出庭作證情形。民事訴訟證據分類(理論上):按證據與證明責任的關系,分本證與反證。本證:能夠證明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實施的證據;反證:能否定負有證明責任一方當事人所主張事實的證據。區分本證與反證的標準即證據是證明還是否定證明負有證明責任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截止教材
20、P208)免予證明的事實(免征事實):不需要采用證據加以證明的事實。證明責任的分配:按照一定的標準,將不同的法律要件事實的證明責任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預先分配。論述: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對 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賴的事實有則熱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一般證明責任分配的規則: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
21、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一般侵權訴訟案件,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人應當對損失賠償請求權產生的事實加以證明;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出、除名、辭退、解雇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證明責任倒置:將根據法律要件分類說應當由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負擔的證明責任,改由否認權利的另一方當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實的不存在負證明責任。(最高院規定)倒置證明責任的五種情形:因新產品制造方法創造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
22、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建筑物或其它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證明標準:負擔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證據對案件事實加以證明所要達到的程序。舉證時限(舉證時效):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和法院規定指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明其主張的相應證據,
23、逾期不舉證則承擔證據失權法律后果的一項民事訴訟制度。舉證時限構成兩要素:一定的期間;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為了促使當事人遵守已確定的舉證時限) 民事訴訟保障制度種類:期間和期日;送達;財產安全;先予執行、對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訴訟費用和司法救助。法定期間分不變區間和可變區間。人民法院不得變更不變期間,但人民法院能夠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予以變更可變期間。涉外民事案件訴訟中上訴期間的30日就是可變區間。掌握如何計算訴訟期間?留置送達: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在訴訟開始前或訴訟過程中為保證將來的生效判決
24、能夠得以執行或為免受不可挽回的損失,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采取的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的程序。訴訟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必須是因為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它原因,有可能使法院將來的生效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訴訟財產保全原則上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采取,若人民法院認為必要也可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保全;實施財產保全的時間,為人民法院立案后,訴訟終結以前,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先予執行:在終局執行前,為了權利人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迫切需要,法院裁定義務人預先給付權利人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務的程序。先予執行的適用條件: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
25、生產經營;當事人提出申請;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先予執行的適用范圍: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案件;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因情況緊急需先予執行的案件。對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的五種措施: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 其適用:(見附材料3)訴訟費用的負擔原則:敗訴人承擔;當事人協商承擔(協商不成則由法院決定);人民法院決定負擔;自行負擔。司法救助的適用情形(免交訴訟費用的適用情形):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定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等以及無其它收入的人員;因見義勇為或保護社會利益致自身合法權益受損等;確實需要免交
26、的其它情形。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特點:程序的完整性;相正確獨立性;廣泛的適用性(適用法院、適用案件、適用情形等)。起訴:當事人認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或與她人發生爭議,以自己名義請求人民法院經過審判給予司法保護的訴訟行為。起訴的條件(108條規定):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理。起訴狀的書寫(應載明的主要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當事人是法人或訴訟代理人是律師另行記載;按先原告后被告順序);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
27、實和理由(主要爭議焦點);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律效果(后果):受訴人民法院取得了對該案件的審判權;當事人同人民法院間產生了具體的訴訟法律關系;訴訟時效中斷,引起實體法上的后果。證據交換:在人民法院的組織下,當事人間將各自持有的證據與對方進行交換。民事訴訟證據交換的功能:防止玩弄訴訟技巧;整理爭點;證據整理;促進和解。證據交換的適用范圍:證據較多或復雜疑難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證據交換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無須進行庭前交換證據,普通程序并不必然適用證據交換)。開庭審理的程序:開庭準備階段、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評議和宣判階段等。開庭準備:
28、告訴當事人和其它訴訟參與人出庭日期;發布開庭審理公告;查明當事人和其它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宣布開庭。(當事人未到庭怎么辦?)法庭調查順序:當事人陳述(口頭陳述或宣讀起訴狀,講明起訴請求和理由);歸納爭議焦點,分配舉證責任;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查明證人身份);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所有涉及證據均應經當事人相互質證)。法庭辯論順序: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當事人未到庭怎么辦?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能夠視為撤回
29、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能夠缺席裁決。申請撤訴: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從而終結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的行為。按撤訴處理: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某些行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終結對案件的審理,當事人獲得與申請撤訴同樣的法律后果的訴訟行為。可按撤訴處理需滿足條件:必須是有權申請撤訴的一方當事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才能夠按撤訴處理;必須是該該當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不存在縱容當事人規避法律或侵害她人合法權益的可能。按撤訴處理適用情形: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30、的;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經法院通知仍不預交的,裁定自動撤訴;無訴訟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原告方,可按撤訴處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撤訴的法律效果:終結訴訟程序;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視為未起訴。缺席判決:在某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依法對案件所作出的裁決。(重要)民事判決:法院對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審理后,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性判定。(重要)民事裁定: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對
31、有關訴訟程序事項作出的判定。(重要)民事決定:法院對訴訟中的某些特殊事項依法所作的處理判定。簡易程序: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簡單易行的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概念及其特點(一審終審)基本上限于債權債務糾紛;獨立于一般簡易程序的特別程序;實行一審終審。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法院、案件和審級):僅限于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僅適用于簡單民事案件的第一審的審理;僅限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以及其它作為簡易程序的案件(見P302)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發回重申案件;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紅四人人數眾多案件;法律規定應適用特別
32、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告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不宜簡易程序的案件。簡易程序的特點:起訴方式簡便(可口頭起訴,無須起訴書);受理案件的程序簡便;傳喚當事人證人方式簡便;審判組織上審判程序實行獨任制(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此時審判員不嫩是人民陪審員);審理程序簡便;案件審理期限較短。上訴: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于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并以書面形式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以撤銷或變更原判決、裁定的訴訟行為。提起上訴的條件: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必須適格;必須有法定的上訴對象;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必須提交上訴狀(可委
33、托訴訟代理人)。徑行裁判(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同時傳喚和通知當事人和其它訴訟參與人到庭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而在經過閱卷和必要的調查之后,直接對案件作出裁判的一種審理方式。二審可適用徑行裁判方式的審理案件:一審就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案件;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需要發回重申的案件。徑行判決需遵守規定:案件必須由合議庭審理,不能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合議庭必須經過閱卷調查,調查能夠由合議庭全體成員進行,也能夠由合議庭指定一名成員進行,該成員調查后,應向合議庭報告調查情況
34、;應當詢問當事人,聽取當事人陳述;全部按案件事實核查清楚后,由合議庭決定,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案件徑行判決。第二審判決的法律效力:終結訴訟程序;不得再行上訴;不得重新起訴;強制執行的效力。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關于再審程序的修改和完善?部分案件可申請原審法院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也能夠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使審判監督程序對于糾正錯案,維護司法公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重要作用。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認為判決、裁定有錯誤的,能夠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有些案件當事人一方人數較多,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有利于查清事實,將糾紛解決在當地。 有關中止執行的規定。需再審
35、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能夠不中止執行。申請再審時限縮短至六個月。當事人申請再審由原來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修改為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既利于法律關系的穩定又避免再審事由過窄。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或證明其裁判有枉法、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原來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改為六個月內提出。 再審程序:人民法院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卻有錯誤,對案件在此進行審理的程序。申請再審程序的理由?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
36、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不足的(或偽造的);原審判、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5種情形)抗訴:人民檢察院對HYPERLINK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行使HYPERLINK 法律監督權)??乖V的程序:提出抗訴。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能夠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得直接提
37、出抗訴,只能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乖V方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采取的方式。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乖V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法律文書,也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監督權引起對抗訴案件再行審理的法律文書??乖V書中應載明: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和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抗訴案件的原審法院對案件的編號及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抗訴的事實和理由;提出抗訴的時間。有證據的,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的同時,能夠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證據來源。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即只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
38、法院就應當直接進行再審,并不需要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特別程序: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所適用的特殊審判程序。適用特別審判程序的范圍(法院、案件):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選民資格案件、某些非訟案件(宣告公民失蹤等)。特別程序的特點:功能特別(對某種事實的存在與否進行權威確認);發動方式特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選民資格案件以起訴方式發動除外);審判組織原則上采用獨任制(選民資格案件和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組成合議庭除外);實行一審終審制;不適用再審程序推翻原判決;審理期限短(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滿起30日內,普通程序為6個月,簡易程序為3個月,延長情況除外);免交案件受理費。全國人大常
39、委會作出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關于特別程序的修改和完善?(見附材料2)督促程序: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劵的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督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的特殊程序。督促程序的適用范圍:(特殊)僅適用于債權人請求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劵的案件(當事人雙方并無權利義務爭議)。公示催告程序:當事人基于法定事由而提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并在逾期無人申報時,根據當事人申請,作出除權判決的非訟程序。公告催告程序特點:適用案件的非訟性;適用范圍的限定性;當事人的特定性(票據持有人,被盜前的最后一人);審理方式的特殊性(獨任審判員審理);程序的階段性(公告催告和除
40、權判決兩階段);一審終審;其判決具有除權性;目的具有特定性(消除票據權利為目的)。公告催告程序的適用范圍:按照規定能夠背書轉讓的票據;依法可申請公示催告的其它事項(有價證劵)。公告催告程序的條件:申請主體合格(必須是依法享有票據權利的最后持有人,其它單位或個人無權)申請原因合法(能夠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利害關系人處于不明確狀態(有無、是誰不明);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除權判決: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或申報被駁回的情況下,依申請人的請求所作的宣告失票無效的判決。除權判決的效力(法律上的確定力、強制力和執行力):被催告申報權利的票據失效;公示催告申請人雖不持有票據卻取得票據上記載的權利;票據債務人與不持有票據的權利人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權利人有權依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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