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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法律糾紛風險分析引起這些年法律糾紛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既有外部化境變化引起的,也有企業自身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有客觀因素引起 的,也有作為企業管理主要要素的人及其法制觀念和意識造成的。結合典型案例,以以下幾種產生法律糾紛的原因,對法律風險 進行評析。一、管理控制不到位案例12006年6月甲公司某高速公路項目部,與A公司某分公司就該項目一高架橋工程簽訂了施工合同書,甲公司合同管 理部門在合同審查時簽署:要求項目部完善授權委托手續,但A公司簽訂合同人員并未提供授權委托書等資料。截止到2008年3 月底,A公司某分公司僅完成了合同約定的部分工程量,在未與甲公司項目部進行清算的情況下,擅自將設備、人員

2、等撤離施工 現場,致使甲公司項目部遭受了 1233.5萬元的經濟損失(含超付工程款及其他直接經濟損失)。甲公司于2008年8月將A公司訴 至法院。2008年10月本案一審第一次開庭審理時。A公司認為與甲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的A公司某分公司是孫某私刻A公司印章擅自 設立的,甲公司的訴訟請求也與其無關。其主要證據是W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應A公司委托,出具的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用以 證明A公司授權孫某注冊分公司的委托書上A公司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是私刻和假冒的。如法院采信了 A公司提供的證 據,甲公司向孫某主張相應的權利并追回相應損失將困難重重。在該案例中,甲公司雖然也都采取了一些繳納履約保證金、合同

3、審查、提供有資質單位的授權委托等風險控制方法,但在具 體施工過程中,因不能按審查意見完善相關手續,以及項目部工程款支付、材料發放等環節卡控不嚴,風險也就隨之而來。案例22006年8月3日漢川市國營刁漢湖建筑工程公司起訴我局和我局武漢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我方償還其經濟損失、技 術信息咨詢費及墊付的投標費用合計157.7萬元。2005年6月10日我局出具委托書委托原告工作人員胡天清代理我局與湖北武麻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洽談武麻高速公路施工投 標事宜。同年6月25日武漢公司經營開發中心與原告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雙方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做好投標事宜,并確定一 旦我方中標,支付乙方技術咨詢費中標價的1.2%。

4、2005年9月28日我局被業主確定為該工程四合同段的中標單位,中標總額為 9352.9萬元,10月30日湖北武麻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與我局簽訂了施工合同。我局武漢公司認為原告并未實際履行協議規定的確 定報名標段、資格預審的通過、真實信息的收集等義務,拒絕支付協議規定的費用。一審法院認為我局出具的委托書、七局武漢 公司經營開發中心與原告簽訂的協議均合法有效,一審判決中鐵七局與武漢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原告刁漢公司112.2萬元。現該案正在二審期間。風險評析總公司法律事務工作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各單位應成立獨立的法律事務機構;法律事務機構是合同的管理綜合部門;法 律事務機構對授權委托書進行統一管理;法律

5、事務部應對合同、企業法人授權委托書的合法性進行審核等。但在該案所涉及的授 權委托書和協議,并未經過評審和審查,我單位也沒有保存與對方簽訂的協議,對方提供的協議中私自添加了“若雙方發生糾紛, 應在漢川市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的條款。法律事務機構、人員、職責和工作流程等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不健全(包括公司職能部 門一一經營開發中心違反規定簽訂協議),是發生此法律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制定了各種辦法、規章制度以防范和控制風險。合同管理是當今企業經營過程中的主要管理行為,一 定意義上我們施工企業的項目管理主要就是合同管理,我們企業所發生的法律糾紛大部分也就是合同糾紛。我局為了規范合同管 理

6、行為,制定了合同管理辦法等一系列合同管理規章制度,但因個別公司、項目合同管理行為不規范,給企業經營帶來了風 險,也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損失。典型案例案例3 2005年7月24日鄭州公司在承建阿二深高速公路期間與北京盛明達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就我方租賃對方腳手架管簽訂 了物資租賃合同。合同中規定了腳手架管租賃和退還時的驗收手續;租費的計算起止日期;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數額(應付金額的 0.5%/每日)。另外還約定實際計算的數據發生變更需雙方蓋章方可生效。自2005年7月24日至2006年11月8日我方認為應付對方租金85.7萬元,憑據為我方與對方代理人張立杰確認的末次結算 單(比實際發生數額少,但雙方未蓋

7、章),同時到目前為止,我單位沒有收集到租賃和退還時的驗收票據。對方認為應付帳款為 114.7萬元。從2006年6月14日起河北魏縣中鼎公司先后委托他人向我公司索要租賃費用,但未能出示確實有效的證據證明該公司繼承 了北京盛明達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的債權。2007年3月25日河北魏縣中鼎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以該公司吸收合并了北京盛明達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為由,向法院提起 訴訟,要求我單位(鄭州公司組織施工的阿二深高速公路項目)支付所欠對方建筑材料租賃費用114.7萬元和逾期支付的滯納金。 受理此案的河北魏縣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凍結中鐵七局廣發行鄭州農業路支行存款200萬元。現該案正在審理之中。案

8、例4在2005年6月10日中鐵電氣化局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工程款結算和支付問題起訴中鐵七局集團鄭州建筑工程公 司一案中,雙方統計的已支付工程款的數額不統一,兩者相差141.9萬元。對方未予確認的主要有:一是我方提供的轉帳和付款 憑證中無對方簽字或簽字人不是對方合法代理人的;二是代付材料款無對方簽字,也沒有對方委托付款書和相應能夠的確認手續 的;三是供應材料和水電費的扣款中無對方簽字確認手續的。風險評析以上兩個案例中就管理方面均存在著:一是不按合同約定和公司規定辦理有關簽認手續;二是項目收尾工作不到位,特別是 項目的合同收尾工作不到位。如:在與電氣化局發生糾紛的項目中,沒有對項目合同資料進行收

9、集、整理與歸檔,沒有對合同的 變更與增減情況、合同履行情況、合同的付款情況、合同爭議的解決情況以及合同的終止情況進行評價和總結。項目的收尾工作 不扎實,既造成了處理糾紛的人員與證據信息的脫節,也給企業帶來了很大的法律風險。案例5 2003年,甲公司某項目部將部分工程以勞務分包的形式承包給了 A公司,施工完成之后,雙方一直沒有就該工程完 成決算。2007年12月A公司將甲公司訴至法院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法院裁定凍結甲公司銀行存款299萬元。A公司訴訟的主要 依據是甲公司項目經理B某簽字得兩份資料,一份是于2005年12月簽字確認的工程決算書,該決算書中顯示A公司完成的工 程量價值為440萬元;一

10、份是2007年7月簽認的對帳單。A公司以上述證據為主要依據,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違約金、 利息合計293萬元。后經甲公司組織相關人員核實,B某簽認的決算書和對帳單并未經技術人員和財務人員審核確認,且與實際 數額相差較遠。發生糾紛的分包合同簽定在2003年,沒有健全的合同評審制度,項目部簽訂合同極不規范,合同中缺少工程名稱、工程地點 等基本條款。甲公司項目經理B某在未經技術部門審核、未經財務部門對帳的情況下,輕率的簽認了工程造價及已付工程款數額, 使對方掌握了充足的證據,在訴訟過程中,其提供的很多證據無法推翻對方主張,造成本案從一開始甲公司就處于被動。二、合同不清單價、工作范圍、計量規則

11、三、不履行義務又溝通不夠案例5甲公司一公路項目部與A公司簽訂鋼筋焊網加工合同,A公司按合同向甲公司供應鋼筋焊網,至2008年2月甲公司 項目部拖欠貨款21萬元。2008年9月A公司將甲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款及違約金,并凍結甲公司帳戶65萬元。 后該案經雙方協商,在甲公司支付了實際拖欠的21萬元和違約金5萬元后予以解決。案例52007年1月15日河南省第五建筑公司(砼供應分公司)對我局(原中鐵七局鄭鐵工程二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我 公司支付砼供應款132萬元。雙方對數額無異議,依原來供砼協議支付期限也早已到期。最后,在審理期間達成調解協議,對 方放棄了支付滯納金15.1萬元的訴求,但

12、案件受理費1.75萬元由我方承擔。該案例中,雙方債權債務清楚、無爭議,但因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同時又與對方溝通不夠引起了對方訴訟。現場施工中確 有某個時期資金緊張,無法及時償付到期債務的情況,但要是及時溝通,仍可取得對方諒解,妥善協商解決。一旦發生訴訟,即 影響我單位企業信譽,債務要支付、還要承擔違約金、訴訟費。四、作業層管理不清案例42006年9月4日原告黃興付因人身損害賠償向法院對王永華、中鐵七局武漢公司提起訴訟。武漢公司襄樊項目部將 其承建的鐵路橋墩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自然人王永華,2006年7月4日王永華雇請的施工人員黃興付在施工中,被掉下的橋墩 鋼模砸傷,造成黃興付二級傷殘,共花醫療

13、費用3萬多元,王永華只支付了部分醫療費。原告訴訟請求判定王永華和中鐵七局武 漢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支付其各種費用32.3萬元。武漢公司認為:原告和王永華存在雇傭關系,與武漢公司無關,原告違章作業應承擔主要責任。法院判決:武漢公司項目部應當知道王永華不具備鐵路橋墩施工的相應資質,而將其承建的鐵路橋墩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 王永華,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黃興付各種費用28.6萬元及案件受理費7000元。我局各單位對作業層的管理依據不清、職能不清、相應的管理辦法規章制度也不是很清晰。特別是為了一味的回避風險, 將原屬勞動法調整的勞務用工,納入勞務分包進行操作和管理,即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利于作業層

14、的穩定管理和發展,損害 了企業的聲譽,也給企業帶來了法律、經濟等經營風險。五、超越管理權限案例3由甲公司負責組織施工的一高速公路項目,合同總價7430萬元,自2005年9月開工至目前項目還沒有完成,共驗 工計價4628萬元。但在該項目共發生各類糾紛案件8件,涉案標的額共計5963.86萬元。該項目中因隨意簽認擔保、欠條、簽收 分包單位文件被別人提起的訴訟案件標的額是該項目已完成產值的128.9%,是該公司2008年全年生產任務的14.9%。該案例中的公路項目為民營企業運作的BOT項目,存在著業主管理不規范、資金不到位的問題,但甲公司項目部管理人員合同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收發文等合同文件管理不嚴

15、,無疑也是造成了該項目訴訟不斷的主要原因之一。六、法律意識淡薄案例4由甲公司承建的一公路項目,原合同總價款為3585萬元,變更之后的合同價款為3791萬元。自2004年12月至今, 共驗工價款為3060萬元。該公司在該項目中,僅委派項目經理1名、管理人員1名,采用大包模式收取2%的管理費轉包給A公 司施工。到目前為止,因分包單位隨意使用甲公司項目部公章,使該項目共發生對甲公司各類糾紛案件9件,涉案標的額414.63 萬元。甲公司與分包單位簽訂了分包協議,而實質上就是“轉包”。甲公司只委派項目經理、財務人員2人進行管理,項目經理只在 收到業主撥付的工程款,扣除質保金、稅金、公司管理人員工資及2%

16、的管理費等費用后,將余額撥付給A公司,屬典型的以包代 管。項目經理未能正確履行職責,對公章使用管理不當,A公司與分供方、分包方簽訂的合同都是加蓋甲公司項目部公章。再加 之各方溝通不到位,最終導致一系列糾紛的發生。七、值得借鑒的經驗雖然以上案例中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各單位在管理制度的落實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但前期發生的一些案例中也有一些值得借鑒 的經驗。案例8在鄭州公司(原鄭州鐵路工程總公司)2001年4月訴河南鑫中達置業有限公司(東方文化大廈建設方)拖欠工程款 一案中,我方人員在合理時機主動起訴,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中“人民法院在審理房 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

17、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 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規定,及時得到了工程款1519萬元。案例92006年12月7日在三公司承建的石環項目施工中,高泰岳等7名當地村民阻擾我單位進場施工,在多次協商無果的 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等有關規定,我單位 以中鐵七局的名義向當地人民法院對高泰岳等7名當地村民提起訴訟,要求各被告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同時向法院提供了施工 合同、開工令、阻擾施工現場情況錄像等資料。在我單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提交先予執行申請 書后,當地

18、法院及時予以執行,排除了被告人阻礙,保證了工程的順利實施。案例:鄭州公司要求河南鄭開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糾紛案原告:中鐵七局集團鄭州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鄭開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受理法院:鄭州鐵路運輸法院基本案情:2006年9月8日,中鐵七局集團有限公司被被申請人正式確定為鄭州至民權高速公路(鄭州境段)第五合同段中 標人,中標金額為146583689元,按照中標通知書要求,我局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了 1465萬元的現金履約擔保。根據招標文件精神, 收到中標通知書并按時提交履約保證金后28日內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14日內開工。迄今為止距我局提交履約保證金已經 19個月,由于被申請人

19、的原因,導致施工合同至今未能簽訂,工程不能開工。期間,我局分別在2007年5月25日、2007年6 月29日,以中鐵七辦函(2007)27號、中鐵七辦函(2007)139號,針對鄭州至民權高速公路(鄭州境段)第五合同段向被申請 人致函,明確提出被申請人的行為是嚴重違約,要求退還我局提交給被申請人的現金履約擔保1465萬元及由于被申請人違約導致 現金履約擔保資金占用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及違約金。被申請人書面答應2008年元月20日前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時至今日, 只退還1000萬元,還剩465萬元未退還。鄭州公司已于2008年4月15日向鄭州鐵路運輸法院申請了支付令,4月16日法院向 鄭開高速發展

20、有限公司發出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內對方既沒有付款也沒有提出異議,我方已于2008年5月7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 行,現已于5、6月份將剩余的465萬元全部執行回。(一)部分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相繼出臺了各種辦法,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如: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財政部建設部下發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但因企業部分人員法律意識淡薄,給企業造成了損 失。1、典型案例案例12001年3月中鐵電氣化局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鄭州建筑公司就鄭州鐵路分局鄭州鐵工里高層住宅項目簽訂了施 工協議書,2002年9月通過竣工驗收,一直沒能進行最終結算。2004

21、年11月1日,北京建筑公司通過特快專遞向鄭州建筑公司 發送公函,催促進行結算。2005年4月7日,北京建筑公司向建筑公司送達了書面的結算書。2005年6月10日中鐵電氣化局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工程款結算和支付問題將中鐵七局集團鄭州建筑工程公司起訴之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 7月26日法院以建筑施工合同范本、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財建2004369號)第十六條規定,因為建筑公司在收到結算資料后,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意見,視為認可。一審判決建筑公 司按對方結算書中的數量,支付北京建筑公司剩余工程款6981698元。現該案正在二審過程中。2、風

22、險評析本案中,雖然前期管理不規范,設計變更、支付金額不統一等是造成最終結算價款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主要原因。但我方對 電氣化工程局提出的結算報告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意見,是造成一審判決對我方不利的主要原因,也是法院一審判決的主要 依據。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第十六條均 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 同認可。該條款本來是我們施工企業作為施工單位的在施工結束后,及時得到工程款清算的主要法律依據,但在本案中,因為我 方人員的意識淡薄和不作為,卻造成

23、了我方的敗訴。(二)管理控制不到位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制定了各種辦法、規章制度以防范和控制風險。合同管理是當今企業經營過程中的主要管理行為,一 定意義上我們施工企業的項目管理主要就是合同管理,我們企業所發生的法律糾紛大部分也就是合同糾紛。我局為了規范合同管 理行為,制定了合同管理辦法等一系列合同管理規章制度,但因個別公司、項目合同管理行為不規范,給企業經營帶來了風 險,也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損失。1、典型案例案例2 2005年7月24日鄭州公司在承建阿二深高速公路期間與北京盛明達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就我方租賃對方腳手架管簽訂 了物資租賃合同。合同中規定了腳手架管租賃和退還時的驗收手續;租費的計算起止

24、日期;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數額(應付金額的 0.5%/每日)。另外還約定實際計算的數據發生變更需雙方蓋章方可生效。自2005年7月24日至2006年11月8日我方認為應付對方租金85.7萬元,憑據為我方與對方代理人張立杰確認的末次結算 單(比實際發生數額少,但雙方未蓋章),同時到目前為止,我單位沒有收集到租賃和退還時的驗收票據。對方認為應付帳款為 114.7萬元。從2006年6月14日起河北魏縣中鼎公司先后委托他人向我公司索要租賃費用,但未能出示確實有效的證據證明該公司繼承 了北京盛明達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的債權。2007年3月25日河北魏縣中鼎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以該公司吸收合并了北京盛明達工程技術

25、有限公司為由,向法院提起 訴訟,要求我單位(鄭州公司組織施工的阿二深高速公路項目)支付所欠對方建筑材料租賃費用114.7萬元和逾期支付的滯納金。 受理此案的河北魏縣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凍結中鐵七局廣發行鄭州農業路支行存款200萬元。現該案正在審理之中。案例3在2005年6月10日中鐵電氣化局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工程款結算和支付問題起訴中鐵七局集團鄭州建筑工程公 司一案中,雙方統計的已支付工程款的數額不統一,兩者相差141.9萬元。對方未予確認的主要有:一是我方提供的轉帳和付款 憑證中無對方簽字或簽字人不是對方合法代理人的;二是代付材料款無對方簽字,也沒有對方委托付款書和相應能夠的確

26、認手續 的;三是供應材料和水電費的扣款中無對方簽字確認手續的。2、風險評析以上兩個案例中就管理方面均存在著:一是不按合同約定和公司規定辦理有關簽認手續;二是項目收尾工作不到位,特別是 項目的合同收尾工作不到位。如:在與電氣化局發生糾紛的項目中,沒有對項目合同資料進行收集、整理與歸檔,沒有對合同的 變更與增減情況、合同履行情況、合同的付款情況、合同爭議的解決情況以及合同的終止情況進行評價和總結。項目的收尾工作 不扎實,既造成了處理糾紛的人員與證據信息的脫節,也給企業帶來了很大的法律風險。(三)作業層管理分類不清我們公司的主營業務就是工程項目施工,工程項目實物的形成就離不開具體的施工作業層。對作業

27、層管理分類的不清,也會 引起一些法律風險。1、 典型案例案例42006年9月4日原告黃興付因人身損害賠償向法院對王永華、中鐵七局武漢公司提起訴訟。武漢公司襄樊項目部將 其承建的鐵路橋墩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自然人王永華,2006年7月4日王永華雇請的施工人員黃興付在施工中,被掉下的橋墩 鋼模砸傷,造成黃興付二級傷殘,共花醫療費用3萬多元,王永華只支付了部分醫療費。原告訴訟請求判定王永華和中鐵七局武 漢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支付其各種費用32.3萬元。武漢公司認為:原告和王永華存在雇傭關系,與武漢公司無關,原告違章作業應承擔主要責任。法院判決:武漢公司項目部應當知道王永華不具備鐵路橋墩施工的相應資質

28、,而將其承建的鐵路橋墩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 王永華,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黃興付各種費用28.6萬元及案件受理費7000元。2、風險評析作業層隊伍依據其主體資格和調整其關系的法律依據為標準,可劃分為工程施工分包隊、工程勞務作業隊和內部作業班組三類。(1)工程分包隊(工程分包單位),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獲得建筑業施工總承包資質或專業承包資質、通過合同承擔子、 分公司承建的一部分工程的企業和單位。調整其關系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2)勞務分包隊(勞務分包單位),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獲得建筑業勞務分包資質資質、通過合同承擔子、分公司承建的 一部分工程勞務作業的企業和單位。調整其關系的法律依據是合同

29、法。(3)內部作業隊(內部班組)是指隸屬于子、分公司,通過子、分公司內部管理和內部承包管理制度和辦法,進行工程施工 的作業單位。調整其關系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或即將頒布的勞動合同法)。但目前我局各單位對作業層的管理依據不清、職能不清、相應的管理辦法規章制度也不是很清晰。特別是為了一味的回避風 險,將原屬勞動法調整的勞務用工,納入勞務分包進行操作和管理,即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利于作業層的穩定管理和發展,損 害了企業的聲譽,也給企業帶來了法律、經濟等經營風險。(四)不履行合同義務且溝通不夠在發生的一些法律訴訟中,有不少是債權債務清楚、無爭議,但因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同時又與對方溝通不夠造成的。1、

30、典型案例案例52007年1月15日河南省第五建筑公司(砼供應分公司)對我局(原中鐵七局鄭鐵工程二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我公 司支付砼供應款132萬元。雙方對數額無異議,依原來供砼協議支付期限也早已到期。最后,在審理期間達成調解協議,對方放 棄了支付滯納金15.1萬元的訴求,但案件受理費1.75萬元由我方承擔。案例62007年6月18日中鐵十四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訴我局(一公司負責實施的中鐵七局德商項目部),要求支付模 板加工費15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180元,山東泰安市岱岳區人民法院隨即于2007年6月18日凍結我局石化路項目部帳戶銀行 存款18萬元。經了解該項目部確實欠對方以上數額的加工費到

31、期未支付。現,經局法律事務機構參與協調,在該項目部支付了剩 余加工費后,對方撤訴并自己承擔了案件受理費3000元。2、風險評估以上兩個案例中,均是我方未履行合同義務且雙方溝通不夠造成的。現場施工中確有某個時期資金緊張,無法及時償付到期 債務的情況,但要是及時溝通,仍可妥善協商解決。一旦發生訴訟,即影響我單位企業信譽,債務要支付、還要承擔違約金、訴 訟費。(五)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不夠健全為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建立健全企業風險控制機制,國資委于2004年5月11日發布了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總公司也制定了法律事務工作暫行辦法,明確了法律事務機構人員及職責、工作流程(如法律事務部應對合同、企業

32、法人授 權委托書的合法性進行審核)。但我局還沒有按要求設立獨立的法律事務部,法律事務也散見于各個部門,使得法律風險不能得 到有效控制。1、典型案例案例72006年8月3日漢川市國營刁漢湖建筑工程公司起訴我局和我局武漢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我方償還其經濟損失、技 術信息咨詢費及墊付的投標費用合計157.7萬元。2005年6月10日我局出具委托書委托原告工作人員胡天清代理我局與湖北武麻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洽談武麻高速公路施工投 標事宜。同年6月25日武漢公司經營開發中心與原告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雙方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做好投標事宜,并確定一 旦我方中標,支付乙方技術咨詢費中標價的1.2%。2005年9月2

33、8日我局被業主確定為該工程四合同段的中標單位,中標總額為 9352.9萬元,10月30日湖北武麻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與我局簽訂了施工合同。我局武漢公司認為原告并未實際履行協議規定的確 定報名標段、資格預審的通過、真實信息的收集等義務,拒絕支付協議規定的費用。一審法院認為我局出具的委托書、七局武漢 公司經營開發中心與原告簽訂的協議均合法有效,一審判決中鐵七局與武漢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原告刁漢公司112.2萬元。現該案正在二審期間。2、風險評析總公司法律事務工作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各單位應成立獨立的法律事務機構;法律事務機構是合同的管理綜合部門;法 律事務機構對授權委托書進行統一管理;法律事務部應對合

34、同、企業法人授權委托書的合法性進行審核等。但在該案所涉及的授 權委托書和協議,并未經過評審和審查,我單位也沒有保存與對方簽訂的協議,對方提供的協議中私自添加了“若雙方發生糾紛, 應在漢川市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的條款。法律事務機構、人員、職責和工作流程等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不健全(包括公司職能部 門一一經營開發中心違反規定簽訂協議),是發生此法律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六)值得借鑒的經驗雖然以上案例中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各單位在管理制度的落實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但前期發生的一些案例中也有一些值得借鑒 的經驗。案例8在鄭州公司(原鄭州鐵路工程總公司)2001年4月訴河南鑫中達置業有限公司(東方文化大廈建設方)

35、拖欠工程款 一案中,我方人員在合理時機主動起訴,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中“人民法院在審理房 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 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規定,及時得到了工程款1519萬元。案例92006年12月7日在三公司承建的石環項目施工中,高泰岳等7名當地村民阻擾我單位進場施工,在多次協商無果的 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等有關規定,我單位 以中鐵七局的名義向當地人民法院對高泰岳等7名當地村民提起訴訟,要求各被告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同時向法院提供了施工 合同、開工令、阻擾施工現場情況錄像等資料。在我單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提交先予執行申請 書后,當地法院及時予以執行,排除了被告人阻礙,保證了工程的順利實施。其他:案例1 2005年9月甲公司項目部將其承建的一綜合樓土建工程分包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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