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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稅捐法與民事法陳甦:大家上午好。今天我們非常榮幸地請到臺灣大學著名教授黃茂榮先生來到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舉行稅捐法和民事法講座。黃茂榮教授是著名的民商法專家,在民商法領域有著非常深沉的造詣。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黃先生對這次講座進展了非常認真的準備,專門寫了一篇幾萬字的講稿,幫助大家理解他的學術觀點。在這里也要特別感謝北京大學的劉劍文教授,他在這次活動中起到了牽線搭橋的作用。下面就請黃先生開始他的演講。黃茂榮:首先非常感謝劉教授和丁一博士的幫助,使我有時機認識陳所長、各位教授和各位年輕的朋友們。今天我要講到的這個題目,說簡單也簡單,說困難也非常困難。既然在座的很多是年輕的朋友,我想從法律的學習方法

2、說起。學法律的人首先遭遇的第一個難題是關于學習法律是不是就一定要死記硬背法律條文的問題。其實我認為學法律是不用死背條文的,我們要知道的是法律的存在根底在哪。凡事都有其存在根底才可能以特定的現象表現出來。所以說,法律不外乎是存在于世間之事物法那么的展現。事物法那么通過國家統治機構系統整理后便成為我們所認知的法律。那法律到底存在在哪里呢?一種講法是存在于自然界,另一種講法是存在于我們心中。心中就是佛家所說的佛在心中,其實法也在心中,只是沒注意它而已,所以才會外求。那么法律到底在心中的哪里呢?按照我們中國傳統的說法,法律就在良心中。我想大家都會有這樣的經歷,在說謊話的時候,心中會有一顫,在講不當講的

3、話的時候,一定會有那樣的一顫。簡單的講,法諸體是存在的,只是在達摩世界里,人發現法的良心會被漸漸蒙上一層塵埃。上面講的是法的存在根底,接下來講我們在做法律實務的時候,怎樣才能提供正當法。就好似師傅在教打坐,要有心法,心法就是要接近一個情境。所以首先給大家簡單介紹法本質是什么。法的本質一個是目的,一個是設計.目的是我們通過法律所要到達的目的,設計是到達目的所設計的手段。那么如何將二者關聯起來?我們必須考慮到底這個設計有沒有到達目的所需要的那個功能funtin。假設我們從功能的角度看法律,很快就會發現法律是活的。不從功能的觀點看法律,法律是死的。例如假設我們從功能的觀點看汽車,就會想到很詳細生動的

4、場面,汽車的全貌就會一一展現出來。同樣,從功能的觀點看法律,就會主動理解法律的某個詳細方面,會有許多接近生活的聯想。我們要想學好法律,或對法律理解可以深化,就必需要利用目的、設計、功能來啟動內心去接近真實的法律。否那么,學習法律的才能就會僵化,就要去死背法律,這樣不僅費力,而且理解也不會深化。接下來要使這六個字和諧統一起來,還必須再加上機制,就是法律的設計通過什么樣的機制能到達這個功能,從而到達目的。當我們在寫文章或做研究的時候,假設這八個字沒用上,就說明研究本身就考慮不周全。有了這八個字,我們在思維中就會有一個考量。一般來講,在法律的討論中我們經??梢钥吹剿^的公平、正義絕對主義,認為公平是

5、至高無上的,在案件中一定要被貫徹。但我認為,在很多時候是不能這樣做的。我今天特別講到的是在法律設計中一定要注意剛柔并濟。以上這段開始白,就是要說明這八個字的重要性,其實它可以用于任何一門學科的研究。接下來我們就正式開始今天的內容:稅捐法與民事法的關系。這是一個跨法律部門的問題。從傳統上,對法律有公法、私法的區分。但區分公私法本身就是一個困難的問題。有些學者希望每一部法典都是純粹的公法或純粹的私法,但會造成為遷就公、私法的劃分本身而制定法律的困惑。這些學者是基于這樣的一個假設,即現行法非公法就是私法,每一部法律都必須選擇是公法還是私法。但是我們習見的法律都并不是這么絕對。以臺灣為例,在民法總那么

6、中的禁治產宣告、死亡宣告的內容部分就已經有檢察官介入;在法人部分,不管是財團法人還是社團法人,都有檢察官的介入。檢察官代表國家來行使公權利,所以這時就會發現民法已經帶上一些公法的色彩。如看到商法部分有人會想當然地認為,商法更應該走市場經濟的路,更應遵循私法自治的原那么,應該是純粹的私法,我們會發如今商法中,國家公權利的表達比民法其它部分更突出。原因在于商法就是關于大量經濟活動的規定,會產生大量的交易平安問題,這時就必須有一個第三者,即國家介入來維護交易秩序。這可以幫助我們認識,在哪個時候國家權利應該表達,那你就可以期待國家權利會在那里現身,不需要看法典,就會知道它的內容。比方票據,票據要流通,

7、見票如見人,所以就需要強化要式的要求,但要式并不一定意味著平安,所以國家公權利就要介入,強迫票據的信譽。當年,臺灣為了進步票據的信譽,就啟用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并且什么都有連續犯的規定。當時,在臺灣對于票據犯并沒有連續犯的適用。所以假設一個人虛開了10張發票的話,加起來可能比打死一個人關得更久。盡管虛開一張可能只會被判一年以下,但是假設虛開好多張,就可能被判十幾、二十幾年。并且,由于開票的大部分都是女性,被抓起來后,會發現為什么到處關的都是小姐、太太,怎么看她們都不像是做生意的,這時會感覺可能抓錯了。錯得太多了,臺灣就把這一規定刪掉了,所以,如今臺灣開空頭支票的行為就不再用刑法來調整了。這說明盡

8、管在金融領域由于金融平安的重要性,需要國家公權利的介入,可后來發現其實采用柔一些的手段,同樣可以到達滿意的效果。接下來我們要講的是正因我們剛剛所提到的問題,才使公法與私法的區分遭遇到困難。到底公法的特征與私法有何不同?我們很快就可以發現,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公法方面有公權利的行使,正是由于公權利的行使才使法律關系得以發生。我們可以這樣描繪,公權利的行使會產生法律關系,對這些法律關系的規定就是公法。我個人認為以此為標準區分公私法最為可靠,其它的利益說、主體說都會產生問題。為什么不強調由公權利機關行使公權利呢?這是因為后來的開展,國家可以把公權利委托私人行使。例如,臺灣把證券交易市場的管理權授權給臺灣

9、證券交易股份。因為公權利的行使可能授權給民間機構,所以公法、私法的劃分不能以是否由公權利機關行使公權利為標準。那我們如何分辨到底什么時候是公權利行使的情形呢?最簡單的方法,通俗的說就是,他不需要征求你的意見,就可以做出決定,這是公權利的行使。假設單方行為就可以使雙方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就可能涉及公權利的行使。我們再來看民法中有沒有單方行為就可以使雙方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情形。我們會發現也有,例如形成權,但是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有法律規定或雙方預先約定。由于私法自治和契約原那么,所以單方行為可以發生雙方法律關系在私法中是例外,而在公法中那么是原那么。這就是為什么國家必須依法行政,沒有

10、法律作為根底,國家的單方行為就沒有限制。以這個為根底,我們再來談稅捐法,征稅需要人們的同意,因此就需要立法機關制定稅捐法,來對人民征稅。因此,國家只要根據法律,就不需要再問納稅義務人同意或是不同意,就可以通過行政處分和課稅處分來課收稅捐。另外一種情況,就是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不需要行政處分,人民就有繳納稅捐的義務,例如:立法規定的印花稅和自動報繳。以稅捐法的規定,由于稅捐法無對待給付而對納稅義務人或其他交納義務人課以給付的義務,明白顯示其基于公權利對于根本權利之介入的特色。所以,規定稅捐債務之發生、違章行為之處分的規定屬于公法是毫無疑問的。在臺灣傳統認為稅捐法上位法是財政法,財政法還包括:公共

11、債務法、預算法、國有財產法等。后來稅捐法漸漸開展壯大,從財政法中別離出來。我們再來看民事法,首先必須把民法中間的屬于公法的一塊別離出來,那么剩下的就是純粹的私法。這樣就可以把公法和私法,稅捐法和民事法對應起來。既然它們分屬于公法與私法,到底它們之間還有什么樣的關聯呢?主要因為稅捐主體及稅捐客體所涉及之人及標的等法律事實同時是私法及稅捐法規定的事項。比方量能課稅,就必須有一套可遵循的規那么來看這個人到底有沒有繳稅的才能,稅務人員不是面相師,遠遠看到一個人就知道他是否有負擔稅捐的才能。繳稅的才能表如今哪里?我們認為就表現為稅捐客體:即所得、財產和消費。由此判斷這個人是否有繳稅才能。與客體有關的經濟

12、活動是依民事法律規定來運轉的,不是根據稅捐法的規定來運轉的。由此可見由經濟活動引發的民事關系在先,稅捐關系發生在后。這就是德國法學家提出的法律上的一秒鐘.以德國來講,早期民事法與稅捐法的關系處于兄友弟恭的狀態。1920年以后,稅捐法才從財政法中別離出來,后又與民事法別離。稅捐法與民事法兩者為何會有關聯呢?首先,稅捐客體必須根據民事法的規定來開展,才有稅捐法。當稅捐法與民事法以同一法律事實為標準對象,就發生了競合,它不同于同一法律領域中出現的競合,而是兩個不同領域的競合。稅捐法之發生的構成要素根本上依附于民事法,這最為清楚地表如今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

13、額,應于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于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亦即營業稅之稅捐客體賴以發生之銷貨或銷售額,事后變更或消滅的,應以其為根底調整繳納的營業稅。但該原那么在要件上事實不法或契約無效,而當事人之間仍然為財產利益之移轉或交換時,是否仍然應繳稅,在稅捐法上產生了疑問。因為當民事行為有效時,才能有一個先行的事實滿足稅捐法的規定。德國稅捐通那么對此有一個特殊規定,即契約無效還是被履行的話,就雙方之法律開展的本質與契約有效一樣。它是強調了稅捐法相對獨立的地位,即稅捐法并不是完全依附于民事法。另一種情形是關于信托,自益信托按

14、其目的可分為管理信托、擔保信托和投資信托。信托都有一個特征,就是手段大于目的,即法律的形式意義大于經濟的本質意義。因為法律形式與經濟本質有落差,就使得內部關系真戲假做與外部關系假戲真做不一致。但不管屬于哪一種狀態,其民事法上信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內部關系,與捐稅法的標準立場是一致的,即皆認為應以經濟上之本質的歸屬,而不以法律上之形式的歸屬為標準。既然有法律事實的共用,那么對這個法律事實所用到的法律概念原那么上也應共用,但也有例外。例如,臺灣民法中的贈與與稅捐法中視為贈與的規定其內涵就有不同,稅捐法將其概念擴大,不僅包括無償贈與財產的情形,還包括無償免除債務關系等讓對方純獲利的行為。稅捐法之發生的

15、構成要素與民事法有依存的話,為了描繪同一個法律事實原那么上就會用一樣的用語,但在特殊情況下會需要概念的擴大。另外一個例子就是一個人將土地所有人的土地霸占,設為停車場,收取停車費。按德國稅捐通那么的規定,國家應對霸占人課地價稅,即把所有權人的概念擴大,將霸占人作為所有權人來對待。臺灣與德國的做法不同,它是將霸占人作為代繳義務人對待。所以,法律事實一樣的時候,原那么上要共用法律概念,如共用有困難,就要作相應的調整。陳甦:非常感謝黃教授精彩的講座,黃教授不僅學術素養深沉,而且話語中充滿了智慧,對很多問題深化淺出,便于我們的理解和掌握。一開始黃教授就教授我們法律學習的方法,即法律不需要死記硬背,并贈與

16、我們八字箴言目的、設計、功能和機制,開拓了我們法律學習的新視野。我想這對于我們今天在座的許多青年朋友是非常有益的。下面我們請北京大學的劉劍文教授作評論。劉劍文:尊敬的陳所長、黃教授和在座的同行、朋友們,我非常快樂有這次時機參加黃教授的講座。今天在這里有這么多的年輕學生,我想先談一下學習稅法的重要性。今天黃教授講座的題目是稅捐法和民事法,這里的稅捐法就是大陸的稅法或稅收法,民事法就是大陸的民商法。黃教授今天的講座提供給我們一個學習研究的方法。我們要帶著問題進展學術研究,我們要打破學科的界限,要打破部門法的界限,要打破國際、國內的界限,要打破歷史與現實的界限。從我們所講的稅法和民法的關系來講,國外

17、和我國臺灣地區研究稅法的人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研究民法的人,一類是研究行政法的人。大陸研究稅法的人主要是研究經濟法的人,如今研究民法、行政法和憲法的人也開始研究稅法。當我們在講稅法與民法的關系,我可以舉幾個例子:第一個例子就是,按照目前立法的規定,股份公司不一定是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公司。假設如今有一個公司為了募集資金而籌措上市,而它以前沒有盈利,它只有虛報利潤,而利潤是通過前幾年繳納的所得稅來表達。但是最終上市沒有成功,那它之前所繳的稅款要不要返還?第二個例子是,在貿易合同中,按照我國增值稅的立法規定,是由買方把稅付給賣方,再由賣方交給國家。如在交易過程中,賣方把增值稅發票開給了買方

18、,而買方貨款未付足,在貿易中產生爭議,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但問題是增值稅發票已開出,合同還要不要繼續履行?稅法與民法的關系是非常親密的,最早,稅法是從民法中別離出來的。民法是保護財產的法律,稅法同樣是保護財產的法律。民法是對財產積極的保護,稅法是對財產消極的保護。我們還要考慮另一個問題,即國家為什么征稅,國家為什么可以征稅?如今比較流行的是稅收交換說,即國家為納稅人提供公共產品,納稅人為國家繳稅,這是一種交換。這種交換正表達了民法的理念。原先對稅收關系的理解是一種權利關系,是一種服從與被服從的關系。如今理解,實體法認為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這就表達了對民法的借鑒。這種法律關系的

19、劃分,強調國家是債權人,納稅人是債務人,雙方是平等的民事關系。這種觀點被國外和臺灣地區所承受,但在大陸很多人并不這樣看,但是稅收債務說已經成為稅法領域的主流。稅法的概念、范疇是從民法中借鑒過來的。稅法建立在民法根底上,它不能破壞賴以建立的民事秩序。稅法的許多制度也是從民法而來的,例如納稅人的信賴利益的保障。在理論中,許多地方有包稅的制度,但國家一再重申包稅制度是不合法的。這個責任應由誰承擔,是由政府承擔還是由納稅人承擔?如由納稅人承擔,顯然不符合信賴利益的保護。還有納稅擔保、稅收債權保全、稅務代理等制度都是由民法借鑒而來。所以稅法與民法的關系非常親密,這告訴我們青年學生:我們要想成為一流的稅法

20、學家,首先必須是一流的民法學家。今天的黃教授是典型的代表,我們看過他寫的許多民法方面的著作,使我們民法學者受益非淺,黃教授也寫了兩本非常重要的稅法方面的論著:一本是?稅法總那么?,一本是?稅法分論?。我要談的第二點是關于什么是稅法,我的理解是稅法就是侵權法,它是進犯老百姓權利的一種法律。但它不同于民法中的侵權法,民法中的侵權者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這是其一。其二,我們說稅法是財產法,是對老百姓財產利益的否認性剝奪,從消極意義上保護老百姓的財產。第三,稅法是利益平衡之法,既是國家征稅之法,又是納稅權利保護之法。第三點,稅法就是綜合的法律,它不僅僅涉及與民法的關系,可以說它涉及與所有的法律部門的關系

21、。我講這一點是想給我們青年學生學習稅法更多的思路:1稅法與憲法的關系。我們要研究稅收在憲政開展史中的作用,我們歷史上多少農民起義不就是對當時政府的苛捐雜稅不滿嗎?還要研究稅收執法權的來由及如何配置、稅收根本權利對稅收行為的限制、稅法違憲審查的標準等問題。2稅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稅率的調整、稅收減免范圍的擴大等都將涉及到整個國民經濟穩定持續的開展,影響到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決策。3稅法和行政法的關系,我們要研究稅收行政行為的程序設計,防范稅收權利濫用。4稅法與訴訟法的關系。它不僅僅涉及稅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系,也不僅僅涉及與行政訴訟法的關系,還涉及與民事訴訟法的關系。5稅法與刑法的關系。我國刑法中涉稅罪名就有二十多個,是不是每個設計都合理呢?偷逃稅款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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