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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基本信息 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5號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時效性現行有效發布日期 2017-11-10實施日期 2017-12-20發布機關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正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注冊, 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及執業工作的管理。 省級 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醫術

2、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負責本行 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根據 本辦法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 設區的市和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組 織申報、初審及復審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日 常管理。第二章 考核申請第四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 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第五條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連續跟師 學習中醫滿五年,

3、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經指導老師評議合 格; (二)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推薦醫師不包括其指導老師。第六條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術 淵源,在中醫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 行前已經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 (二)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 全、療效明顯,并得到患者的認可; (三)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 第七條 推薦醫師應當為被推薦者長期臨床實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專業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第八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其指導老師應當具有中

4、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 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指導老師同時帶徒不超過 四名。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的人員,可以向其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 門提出考核申請。第十條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中醫藥 管理局統一式樣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 證明;(三)中醫醫術專長綜述,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癥或者適用范圍、 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說明等,以及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 (四)至少兩名 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五)以

5、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還應當提供跟師學習合同, 學習筆記、臨床實踐記錄等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的證明材料,以及指導老師出具的跟師 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出師結論;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還應當提供醫術淵源的相關證 明材料,以及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 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證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薦證明。第十一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分別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和復 審,復審合格后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對 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信息應當予以公示。申請者在臨床實踐中存

6、在醫 療糾紛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其報名資格。第三章 考核發證第十二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實行專家評議方式,通過現場陳述問答、回顧性中醫醫 術實踐資料評議、中醫藥技術方法操作等形式對實踐技能和效果進行科學量化考核。專家人 數應當為不少于五人的奇數。第十三條考核專家應當對參加考核者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并針對風險點考核 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范措施。根據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 藥和外治技術兩類進行考核。第十四條 內服方藥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醫術內容及特點;與擅長治療的病證范 圍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中醫診斷技能、中醫治療方法

7、、中藥基本知識和用藥安全等。考 核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診法技能操作和現場辨識相關中藥等。 考核專家應 當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藥種類、藥性、藥量、配伍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 相關用藥禁忌、中藥毒性知識等。第十五條外治技術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外治技術內容及特點;與其使用的外治 技術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擅長治療的病證診斷要點、外治技術操作要點、技術應用規范及 安全風險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考核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外治技術操作等。 考核專家應當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術的操作部位、操作難度、創傷程度、感染風險等 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其操作安

8、全風險認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藥物中含毒 性中藥的,還應當考核相關的中藥毒性知識。第十六條 治療方法以內服方藥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術,或者以外治技術為主、配合使用中藥的,應 當增加相關考核內容。第十七條考核專家根據參加考核者的現場陳述,結合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等,圍繞相關病證的療 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估并提問,對其醫術專長的效果進行現場評定。必要時可采用實 地調查核驗等方式評定效果。第十八條 經綜合評議后,考核專家對參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結論,并對其在執業活動中能夠使用的中醫 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進行認定。第十九條 考核合格者,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頒發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第

9、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考核合格人員有關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基本知 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轉診能力、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防控指南、傳染病防治基本知 識及報告制度、中醫病歷書寫等知識的培訓,提高其執業技能,保障醫療安全。第四章 考核組織第二十一條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考核制度,強化考核工作人員和專 家培訓,嚴格考核管理,確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進行。第二十二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每年定期組織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核時間應當提前 三個月向社會公告。第二十三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考核

10、專家應當同 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二)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 備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師承或者 醫術確有專長淵源背景人員; (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 作認真負責。第二十四條 根據參加考核人員申報的醫術專長,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在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 格考核專家庫內抽取考核專家。考核專家是參加考核人員的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利害關系的, 應當予以回避。第五章 執業注冊第二十五條 中醫(專長)醫師實行醫師區域注冊管理。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應當向 其擬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中醫

11、藥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經注冊后取得中醫(專 長)醫師執業證書。第二十六條 中醫(專長)醫師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執業范圍包括其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 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第二十七條 中醫(專長)醫師在其考核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執業。中醫(專長)醫師跨省執業的,須經 擬執業所在地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同意并注冊。第二十八條 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者,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 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二十九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其 執業范圍、診療行為以及廣告宣傳等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條

12、中醫(專長)醫師應當參加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定期考核有關要求由省級中醫藥 主管部門確定。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的培訓,為中醫(專長)醫師接 受繼續教育提供條件。第三十二條 中醫(專長)醫師通過學歷教育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的,或者執 業時間滿五年、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中醫(專長)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中醫(專長)醫師注冊信息,實行注冊 內容公開制度,并提供中醫(專長)醫師注冊信息查詢服務。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資格考核的人員和考核工作

13、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考核 過程中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通過違紀 違規行為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由 發證部門撤銷并收回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并 進行通報。第三十五條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 作職責的,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停止其參與考核工作;情節嚴重的,應當進行通報批評, 并建議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存在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

14、推薦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中醫醫師、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指導老 師,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推薦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依 法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七條 中醫(專長)醫師在執業中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 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吊銷其執業證書。造成患者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第八章 附 則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 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也可繼續以鄉村醫生身份執業,納入鄉村醫生管理。自本辦法 施行之日起,不再開展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按 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規定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 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在繼續跟師學習滿兩年后申請參加中醫醫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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