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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學習目的和要求:通過本章學習,要求了解稅務行政處罰、復議、訴訟、賠償的概念; 熟悉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主體與管轄;稅務行政復議的的受案范圍、管轄;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稅務行政賠償構成要件、范圍、方式。重點:稅務行政處罰、復議難點:稅務行政處罰第十八章 稅務行政法制2第一節 稅務行政處罰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違反稅收征管秩序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依法應承擔行政責任由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一、原則1法定原則(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2.公正、公開原則3.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4.過罰相當原則(防止畸輕畸重)5.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6.監督、制約原則第十八章 稅務行政法制3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和種類設定
2、三個層次: (1) 以法律形式設定 (2) 以行政法規形式設定(除限制人身 自由以外)(3) 以部門規章形式設定(國家稅務總局可以通過規章的形式設定警告和罰款。 )種類:罰款 ; 沒收違法所得 停止出口退稅權 ; 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三、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與管轄1. 主體:縣以上稅務機關。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具處 罰主體資格。征管法特別授權基層稅務所可以實施 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處罰。2.管轄:按違法行為發生地確定。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以上稅務 機關進行處罰。第十八章 稅務行政法制4四、簡易程序與一般程序:簡易程序:(1)出示稅務行政執法的身份證件;(2)告知當事人的違法事
3、實、認定依據和陳 述申辯權;(3)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4)填寫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一般程序: 1.立案2.調查取證3.審查4.聽證5.決定第十八章 稅務行政法制5 五、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1.當場收繳罰款 適用于: 20元以下罰款;當場不收繳事后難執行。 向當事人出具合法收據 收繳之日起2日內交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2日內將罰款交代收罰款的銀行2.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對當事人予以罰款的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到期不繳納,每日加處3%罰款在法定期限內不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稅務機關可強制執行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章 稅務行政法制6 第二節 稅務行政復議 當事人不服稅務行
4、政行為納稅人、扣繳人、擔保人和其他當事人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對原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審理作出維持、變更或撤消等決定一、 受案范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行為)包括10多種: 1 征稅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等); 2 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3 稅收保全措施; 4 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5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6 稅務行政處罰行為;7 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8 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9 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的行為;10 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八章 稅務行政法制二、受案范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行為)可復議的“規定”
5、有: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政府的規定。對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一級的規范性文件不予復議。三、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由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一級復議(只復議1次)各級國家稅務機關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上一級國家稅務機關;省級地方稅務局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政府;對國家稅務總局的行政行為實行二級復議:國家稅務總局復議;國務院裁決。第十八章 稅務行政法制8三、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1.對征稅行為(征收稅款、滯納金)不服: 先復議 后起訴2.對其他稅務行政行為不服:可不復議直接起訴,但起訴后不能再復議3.申請復議的
6、期限為60日內(自得知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4.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申請復議期間,應先執行稅務機關的決定繳納稅款、滯納金或提供相應的擔保等。5.代理申請的情形6.稅務機關(被申請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7.復議機關受理后,在法定的復議期限 內,申請人不得再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后,申請人不得再申請復議。第十八章 稅務行政法制復議與訴訟是續接關系,不同時運用9四、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收到復議申請的5日內審查并書面答復 不受理、受理或通知向其他復議機關申請復議期間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
7、行復議期間可以停止執行稅務行政行為的情形: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申請人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第十八章 稅務行政法制10五、稅務行政復議決定1.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方法,必要時可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并可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 2.復議機關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等發送被申請人,要求其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證據和有關材料。3.申請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證據和有關材料。 4.在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
8、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組織或個人收集證據。5.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撤回復議申請。6.復議機關應在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第十八章 稅務行政法制11第三節 稅務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對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理、裁決。 一、稅務行政訴訟原則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 2.合法性審查原則(審查具體稅務行為是否合法,不直接判決變更) 3.不適用調解原則 4.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不能以起訴為理由停止執行稅務機關的決定) 5.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作出決定的證據) 6.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
9、原則(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第十八章 稅務行政法制12 二、稅務行政訴訟管轄 分為級別管轄: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稅務案件的職權分工。 地域管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稅務案件的職權分工。 裁定管轄: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管轄。 三、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行政復議范圍內的行為+復議行為 四、起訴 條件: 1.有明確的被告; 2.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法律根據; 3.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失; 4.屬于法院受案范圍。 第十八章 稅務行政法制稅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只能應訴作被告,且不能反訴。13 注意:對征稅行為起訴前,應先經過復議;對其他行政行為不服,可不經過復議,直接向法院起訴;起訴時限為接到有
10、關決定之日起15日內;起訴期限按當事人實際知道訴權開始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年。 六、受理 法院接到訴狀后,在7日內出作出 受理與否的裁定。 受理時應審查: 是否屬于法定的受案范圍; 是否具備法定的起訴條件; 是否已受理或正在受理; 是否有管轄權; 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 是否經過必經的復議程序。第十八章 稅務行政法制14 七、判決種類 維持判決:稅務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 法規正確、程序合法 撤消判決:證據不足、適用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濫用職權 履行判決:稅務機關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定其在 一定期限內履行 變更判決: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判決變更 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上訴(兩審終審制度)。 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法院有權依對方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第十八章 稅務行政法制 15第四節 稅務行政賠償 指稅務違法行政行為給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予以賠償。 一、稅務行政賠償時效 請求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稅務違法行為被確認之日起計算。納稅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 二、賠償范圍 第十八章 稅務行政法制財產權損害人身權中的生命健康權與人身自由權損害精神損害不列入賠償范圍16三、賠償程序 1非訴訟程序(屬稅務機關的內部程序)稅務機關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照法定的賠償方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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