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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經典】專題醫療糾紛處理法律實務【經典】專題醫療糾紛處理法律實務講三個問題:醫療事故處理的基本法律理論知識;診療過程中應注意的刑事責任問題;司法實踐中常見醫療糾紛案。講三個問題:一、醫療事故處理的基本法律理論知識 一、醫療事故的概念與特征“指在診療護理過程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87年辦法)一、醫療事故處理的基本法律理論知識 一、醫療事故的概念與特征“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辦法第24條)“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第335條)“極端不負

2、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辦法一、醫療事故處理的基本法律理論知識 一、醫療事故的概念與特征“指在診療護理過程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87年辦法)一、醫療事故處理的基本法律理論知識 一、醫療事故的概念與特征“注:病人因病情重篤或疾病晚期衰竭瀕臨死亡,而行為人雖有過失,但屬偶合因素者,不能認定醫療事故。”(88年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注:病人因病情重篤或疾病晚期衰竭瀕臨死亡,而行為人雖有過失一、醫療事故處理的基本法律理論知識 一、醫療事故的概念與特征“指在診療護理過程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

3、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87年辦法)一、醫療事故處理的基本法律理論知識 一、醫療事故的概念與特征三級乙等事故:1、主要臟器受損后功能有一定改變,有臨床癥狀和客觀檢查所見的;2、體腔或組織深部遺留紗布、器械,須重新實施手術的。3、開錯手術、病人、手術部位或臟器的,造成組織器官較大損傷;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5、其他相當上列情形者。三級乙等事故:1、主要臟器受損后功能有一定改變,有臨床癥狀和94年衛生部關于永衛函字(1994)第1、2號文的復函中規定:“對確因診療護理錯誤,給病人造成傷害的,醫療機構應酌情給予補償。”94年衛生部關于永衛函字(1994)第1、2號文的復函中規定最

4、高人民法院(1989)第23號文關于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復函規定:“當事人僅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依據的規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1989)第23號文關于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件人一、醫療事故處理的基本法律理論知識 一、醫療事故的概念與特征“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2002年條例)一、醫療事故處理的基本法律理論知識 一、醫療事故的概念與特征注意三點: 1)違法的“法”已超出廣義上的法律范疇; 2)“人身損害”不需要達到功能障礙; 3)去掉了

5、“直接”,區別刑法與民法追究責任的異同。注意三點:二、實踐中處理醫療事故應關注1、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1)“舉證責任倒置”帶來的問題 2)手術全程錄像及手術公證現象 公證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如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仍不為法院采信。(類似民法中“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內容的”為無效行為) 二、實踐中處理醫療事故應關注1、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2、公正地維護醫患雙方合法 權益 (形式公正與實體公正)3、堅持個人利益同國家利益相一致2、公正地維護醫患雙方合法 權益三、不屬于醫療事故六種情況 1、緊急避險 (第1項)2、醫療意外(第2、3項) 3、無過錯輸血感染 (第4項) 4、患方原因(第5項

6、) 5、不可抗力 (第6項) (注意:醫療差錯)三、不屬于醫療事故六種情況 四、醫療事故的分類五、醫療事故的等級(四級)一級:死、重殘;二級:中殘、嚴重功能障礙;三級:輕殘、一般功能障礙;四級:明顯人身損害后果。16種損害(注意:拔錯牙等“小”事也屬醫療事故)四、醫療事故的分類六、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和方式 1、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報告、保管與封存、查處、尸體解剖六、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和方式 尸體解剖;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

7、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條例第18條) 尸體解剖;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條例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應當有患者在場。注意: 第一,有權復印主體(患方及代理人、保險機構、公安、司法機關);條例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醫療機構應當提 第二,區分主客觀病歷; 第三,住院病歷書寫應當使用藍黑、碳素墨水,門(急)診可以使用藍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 2、醫療事故的處理方式協商、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訴訟 注意: 第二,區分主客觀病歷; 1

8、)醫療事故鑒定 二級:首次鑒定為設區的市級和縣(市)地方醫學會,再次為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醫學會(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鑒定申請:醫患共同委托(協商繳費);向縣以上衛生部門報告或申請,視需要移交鑒定(醫方支付鑒定費;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申請方支付); 1)醫療事故鑒定下列情形之一醫學會不予受理:一方申請的;當事人已向法院起訴的(司法機關委托除外)鑒定費的尷尬;受理后5天內提交材料、10天內書面陳述及答辯、45天內鑒定并出具鑒定書;下列情形之一醫學會不予受理:一方申請的;當事人已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

9、鑒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2)案由不同導致兩個賠償標準醫療事故賠償還是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人民法院在處理因醫療事故引起的民事賠償糾紛時,應當優先適用條例的規定確定損害賠償數額。” “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司法鑒定認定醫院構成民事侵權的,不能免除其按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應當承擔的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2004年5月11日最高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審理醫療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發表講話。最高院關于審

10、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5月1日實施)2)案由不同導致兩個賠償標準醫方態度:從不希望鑒定結論為醫療事故,到2004年5月11日后,一些醫院在醫學會鑒定陳述上承認是醫療事故,但強調屬于“輕微責任”。 原因分析:可以規避患方再次提出法醫鑒定;適用條例賠償標準低,且“輕微責任”只能得到10%賠償。 患方態度:盡量回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一旦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仍可申請司法鑒定。醫方態度:從不希望鑒定結論為醫療事故,到2004年5月11日關于賠償計算條例:醫療、誤工、住院伙食補助、陪護、殘疾生活補助、殘疾用具、喪葬、被撫養人生活、交通、住宿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

11、費,死亡為6年,殘疾3年) 最高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04年上海16683元,20年,則為33萬多。)關于賠償計算七、關注三大現象(一)醫生執業保險(原第5條取消)(二)醫療衛生法的性質自然規范與法律規范結合(剖婦產案中的“可能要剖婦產”)(三)醫患認識差異勞動合同及非訴訟文本運用七、關注三大現象二 、現行診療中應注意的刑事責任 1、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罪(第330條) 2、醫療事故罪(335條) 3、非法行醫罪和擅自為他人進行計劃生育手術罪(第336條)9二 、現行診療中應注意的刑事責任4、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第141、142條)5、利用醫療

12、職權作“偽證罪”(第305條)6、利用行醫的“行賄、受賄和介紹賄賂罪”(第385、388和392)7、利用行醫殺人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罪4、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第141、142條) 三、介紹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幾類典型醫療糾紛案82、1、12實施的全國醫院工作條例 “護理人員要樹立專業思想,認真執行醫囑和護理常規,根據分級護理原則切實做好基礎護理和專科護理。嚴格執行交接班、查對等護理制度,正確進行各項技術操作,密切觀察病情變化,準確做好各項護理紀錄。實行護理查房、計劃護理和夜間護士長總值班制。注意總結護理經驗,開展護理科研工作。搞好病房管理,減少陪住,控制探視,建立良好的病房秩序。”(第九條)

13、三、介紹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幾類典型醫療糾紛案82、1、12實1、病人住院期間因護理不當出現事故責任誰負?案例:某醫院兒科一護士,一日提兩大鐵壺開水回病房,走廊上與一突然從病室跑出的7歲男孩相撞。開水不僅燙傷男孩雙腿、雙腳,因孩子被絆撲倒,臉部也被燙傷。醫院立即進行有效救治,并通知了患兒家長。雖然醫院為此同意承擔一切治療費用,但由于患兒臉部遺留燙傷疤痕,家長要求醫院賠償。醫院深感不平,認為提水護士毫無責任,造成如此后果完全由孩子突然出現而致。但法院判決醫院承擔患兒交通費、家長陪護誤工費、營養費、今后治療費等6千余元。1、病人住院期間因護理不當出現事故責任誰負?案例:某醫院兒評析:本案法院判決是對的

14、,作為患兒律師,應如下訴稱:1)從法律上說,病人住進醫院就意味著醫院與患兒間建立了一種民事法律關系,雖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但至少應屬非典型的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仍屬民法調整。2)兒童是7歲,屬無行為能力人,住院期間的監護權當然由法定監護人轉移到醫院,故醫院應承擔未盡監護之責。評析:本案法院判決是對的,作為患兒律師,應如下訴稱:1)從8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傷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3)單位是否有過錯?8

15、2、1、12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第9條第二款“搞好病房管理,減少陪住,控制探視,建立良好病房秩序”該醫院執行這項制度比較好,實行無陪護制度,因此這種監護權轉移在本案中就更加明顯。8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如果本案中是精神病人,如精神病分裂癥住院的病人,夜間發作對鄰床發起攻擊,造成病人傷害的醫院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分析:辯護焦點仍是:醫院是否有過錯?且有過錯,也僅是“可以適當給予賠償。”具體應如是辯護: 如果本案中是精神病人,如精神病分裂癥住院的病人,夜間發1)從法律上講醫院是否有過錯,應由患方承擔舉證責任,但考慮到患方的實際情況,為了保護患方的合法正當權益不受侵害,我

16、們醫院愿意提請法院對我院是否有過錯進行調查,以證據證明事實是:醫院無過錯。2)作為醫院,病人住院后,應盡其所能完成對病人的診療護理責任,但對于精神病人來說,有其特殊性,我們也不能不看到,即精神病人受精神疾病的影響常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而發生沖動傷人等意外,因此,醫院對精神1)從法律上講醫院是否有過錯,應由患方承擔舉證責任,但考慮到必要措施預防消極自殺、沖動傷人等,故我院精神科病房的設施有特殊要求,定期安全檢查、病區每天24小時有醫護人員值班,護理人員每15分鐘巡視病房一次等一系列特殊的精神病房護理制度,即我院對住院的精神病人已負特殊的護理責任,我院是盡到了監護之責的。3)如果該案在我院

17、無過錯的情況下,判決我院敗訴,其結果就會導致:醫院不再接收病情嚴重的精神病人,這最終損害的將是全體精神病人的利益,而且87、4、20衛生部、民政部、病人除負一般診療護理責任外,還應采取必要措施預防消極自殺、沖動傷人等,故我院精神科病房的設施有特公安部關于加強衛生工作的意見中也反復強調“目前我國的精神病發病率高,但精神衛生工作的機構床位、人力、財力又嚴重不足”,并列舉了大量因“一部分精神病人流散社會,造成上海86年一年共發生精神病人肇禍528起,其中殺人29起,放火3起,黑龍江省1女病人,幾次到北京混入毛主席紀念堂砸水晶館,上海也發生1位精神病人駕車肇禍,連續撞傷撞死15名行人。”故請法院權衡利

18、弊,既為本案中患者的利益考慮,也為全社會患者的利益考慮,更從社會穩定的高度來把握,依法公正裁決。公安部關于加強衛生工作的意見中也反復強調“目前我國的精神病案例2:輸血感染病毒索賠案 案情:94、4、22上午,上學途中的徐某被解放牌卡車撞成“右側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5、5、5在武漢某部隊醫院手術過程中輸入新鮮血液(編號118,A型)300毫升。6、3徐某傷愈出院,不久即感渾身乏力,厭食惡心。經查,已患上急性無黃亙丙型病毒肝炎,隨即又住進了醫院。“丙肝”是一種對人體危害極大的疾病,常通過血液傳染。徐某既往無肝炎病史,唯在該部隊醫院進行股骨手術中輸過血。她父母認定孩子是通過輸血傳染“丙肝”的。95、6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院和武漢市中心血站共同賠償醫藥費、營養費共計7萬余元。庭審中:原告方認為:染患“丙肝”系因在該院輸血引起的;案例2:輸血感染病毒索賠案 案情:94、4、22上午,上學途第一被告醫院辯稱:徐某所輸血液系武漢市中心血站提供,作為血液使用單位,除使用前進行必要的常規檢驗外,沒有“丙肝”抗體檢測義務,對此不負責任。第二被告血站辯稱:該118號血液是94、4、28從湖北省松滋縣人民醫院血庫采集的抗乙肝免疫血液,由獻血員李順福所獻,李按供血者健康體查標準體檢、化驗合格。次日,該站檢驗科又對采集的李新鮮血液進行復檢,全項檢驗合格。故認為原告所訴因輸該站提供的血液感染“丙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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