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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錄一、夫妻財產制的概念、特征,主要立法類型及我國現行夫妻財產 TOC o 1-5 h z 制度1一夫妻財產制的概念、特征1二夫妻財產制的主要立法類型2三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3二、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缺乏4一我國約定夫妻財產制可操作性不強4二對家事勞動者進展經濟補償的規定不明確5三我國有關分居方面的法律規定不完善6三、完善夫妻財產制度的建議7一標準我國的約定財產制度,為司法理論提供可靠根據.7二對家事勞動者進展經濟補償的制度有待完善8三確立我國分居制度,確立分居狀態下的非常夫妻財產制8論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內容提要】: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前提,而家庭是組成社會的細胞,承當著繁衍人口,養老撫幼,組織社會

2、消費和消費的各種功能。夫妻財產作為家庭實現社會職能的物質根底,其正常運轉就需要法律來調整。本文以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為根底,對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進展了討論。第一、概述什么是夫妻財產制,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第二、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缺乏,主要包括:我國約定夫妻財產制可操作性不強,對家事勞動者進展經濟補償的規定不明確,夫妻分居期間的財產問題不完善。第三、本文在吸收和借鑒前人研究成果的根底上,提出對我國夫妻財產制立法的幾點建議,希望對我國夫妻財產制的完善盡一份微薄之力。【關鍵詞】:夫妻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家事勞動分居制度一、夫妻財產制的概念、特征,主要立法類型及我國現行夫妻財產

3、制度一夫妻財產制的概念、特征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它是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債務的清償以及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財產制與民法中的一般財產關系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夫妻財產制的主體僅限于夫妻雙方。只能以具有夫妻身份的當事人為主體,假如男女雙方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雙方存在同財共居的事實,其財產關系也只是一般的財產關系,如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關系那么不適用該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具有人身性和財產性的雙重屬性,且財產屬性附屬于人身屬性。假如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身份,也就不存在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植根于消費力開展的詳細程度,

4、受制于社會多重因素的綜合作用,具有很強的民族性和歷史性。夫妻財產制作為婚姻家庭法的組成局部,在選擇其財產制的形式時,就不能單純從立法技術上考慮,而必須與一國的歷史相聯絡起來。二夫妻財產制的主要立法類型按照夫妻財產制的發生根據為標準,可以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F實生活中,因夫妻雙方的情況各不一樣,導致其財產關系各具特色,婚姻家庭立法不可能用一種財產制形式而標準了所有的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為了充分表達夫妻之間的意思自治原那么和適應婚姻共同生活特殊需要,世界各國婚姻家庭法,普遍采用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并用的立法形式。、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是婚姻當事人在婚前或婚后未訂立夫妻財產協議或所訂協議無

5、效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當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形式。為了實現夫妻關系法的根本原那么,更好地保護夫妻的財產利益,一些國家和地區根據法定財產制適用原因的不同,將法定財產制分為通常的法定財產制和非常的法定財產制。通常法定財產制是指沒有財產約定或者財產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當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它與約定財產制相對應,是法定財產制的常態和主要形式。、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是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通過協議的方式確定使用的夫妻財產制形式。約定夫妻財產制是夫妻雙方根據自身的財產狀況和利益需求,依法選擇的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形式。約定財產制是夫妻人格獨立、家庭地位平等的表達,因此這種立法例得到了大多數

6、國家的肯定,具有較高的法律地位。夫妻雙方對夫妻財產內容達成的協議,不僅與當事人的利益休戚相關,而且可能會影響到第三人的利益,甚至會影響到商品的流轉和交易的平安。根據各國法律對夫妻財產約定的范圍是否受限制來看,又包括兩種:自由式的夫妻財產制約定形式和選擇式的夫妻財產制約定形式。自由式的夫妻財產制約定形式是指法律未設定詳細的夫妻財產制類型,財產協議的內容完全由當事人自由協商,只要內容合法且不違背一般契約的制止性規定,法律就予以成認。雖然自由式的約定財產制充分表達了私法自制和契約自由,但由于現實的夫妻財產關系種類繁多,當事人約定千奇百怪,不僅當事人自已難已把握就是司法機關也難以很好地把握,因此有可能

7、損害當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選擇性的夫妻財產制約定形式,是指法律明確規定可供選擇的約定財產制形式以及約定不得抵觸的情形,當事人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展選擇。這種約定形式由于當事人選擇后的權利義務關系、對內、對外效力等均已預先指明,因此無論是對于婚姻當事人還是司法機關以及與之交易的第三人,優點都是顯見的。這一財產約定形式為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的夫妻財產立法所采用。在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夫妻財產立法中,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是同時并存的。約定財產制表達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法定財產制那么表達了法律對當事人的利益和維護。三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目前,我國夫妻財產制度主要有:、憲法。憲法作為我國的的

8、根本大發,主要規定了制定其他法律的原那么,它規定了男女平等作為調整夫妻財產關系的根據和保障。、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委員會制定的標準性文件,在這些文件中,涉及調整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詳細可分為三類:1構成獨立法律部門的民事根本法。這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那么??;橐黾彝シㄖ姓{整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正是民法通那么所調整的范圍。因此,?民法通那么?的公布,一方面完畢了婚姻法學界長期存在的婚姻家庭法終究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還是民法組成局部的爭論;另一方面又正式宣告了婚姻家庭法向民法的回歸,確立了婚姻家庭法作為民事法律組成局部的法律地位。2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專門性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9、?3屬于社會法性質的法律。這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這部法以專門的篇章規定了婦女的權益,同時又對已婚和離婚婦女的財產權益作出了特別規定。對婦女在宅基地、住房等方面作出了保護性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僅及時補充了我國婚姻法對婦女財產權益規定的缺乏,而且對司法理論處理夫妻財產問題提供了充分的根據。4其他民事法律。這里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它對配偶一方死亡而終止夫妻財產制時,夫妻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清償等問題的處理提供了法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由于婚姻家庭問題紛繁復雜,而婚姻法又規定的過于原那么,因此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審訊理論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從其內容來看,這

10、些司法解釋又分為兩類:1對適用新的婚姻法系統的司法解釋。該解釋分別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假設干問題的解釋?一和二出現,解釋一中局部條款涉及到了夫妻財產關系問題,而解釋二那么以標準夫妻財產為重點,對夫妻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問題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解釋三主要針對住房問題在夫妻財產制度中的爭議作出解釋。2對當前一些重要案件如何詳細應用的解釋。這主要包括?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假設干詳細意見?、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假設干問題的解答?等。對夫妻財產分割、債務清償等問題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二、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缺乏一我國約定夫妻財產制可操作性不強

11、2001年4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在第三章“家庭關系中較為明確地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的范圍和約定財產制。將夫妻財產制確立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約定財產制優先的原那么。但是長期以來,我國婚姻立法只注重對財產的靜態權屬確實認和保護,無視對夫妻財產制實務的調整,較少考慮夫妻財產關系的實際運作。首先,理論中夫妻約定財產的很少。目前,我國的離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大量的離婚案件訴至法院后,大多數對雙方離婚沒有什么意見,但對夫妻財產分割上爭得你死我活,不可開交,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如此之多,這與夫妻雙方沒有就財產問題作出約定有很大的關系,尤其是哪些是夫妻個人財產,哪些屬于

12、夫妻共同財產,爭議較大。由于我國民眾大多缺乏法律意識,即使少數具有法律意識的人也不愿在締結婚姻之前對個人財產留有證據,而在婚姻存續期間約定財產的就更少。理論中婚姻存續期間財產的爭議更大,更難處理,待發生糾紛后,無論是法官還是律師要對財產取證非常困難。其次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公信力差,缺少程序性的保障,大多數是在夫妻互相不信任的情況下作出的,甚至有時是在非法的情況下約定的,一旦發生糾紛后,夫妻任何一方都很難舉證。再次,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實行約定財產期間所負的債務的規定,不利于對一方當事人的保護?!暗谌酥涝摷s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理論中第三人怎樣才算知道,夫妻中一方舉證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

13、定的將很難,理論中類似的糾紛訴至法院后,除非債權人在財產約定的協議上簽字后才有可能認定,否那么全憑債權人的良心,即使他知道該約定也可以輕易的否認,造成夫妻一方舉證不能,從而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債務將很難,無形中進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不利于保護交易的平安。二對家事勞動者進展經濟補償的規定不明確我國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懇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家事勞動是指料理日常家庭事務,照顧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等家庭內的勞動。本來勞動力并非商品,但是在當今社會,生活節奏快,一方為另一方的工

14、作生活犧牲較多,家事勞動已經逐步商品化。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我國以婚后所得共同所有為法定財產制,當婚姻關系解除時一般按照共同共有的原理,按照男女平等原那么進展財產分割,一般不會出現此類補償問題;、權利的享有須以特定義務之履行為對價。即只有一方為婚姻共同體盡了較多義務,如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的情況下才有權向對方懇求補償;、權利人只能是夫妻雙方中的一方當事人?;橐龇樗椒?,這種補償懇求權在于保護當事人的個人利益,是典型的私權,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假如當事人認為放棄這種權利不會對其根本生活造成困難法律并不強加干預,所以當事人以外的利害關系人無權享有。、適用時間只能在夫妻雙方離婚之

15、時,即婚姻關系解除的時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能適用經濟補償。此外,這種補償并非離婚財產分割時的考慮因素,而是一種獨立的訴訟懇求權。三我國有關分居方面的法律規定不完善分居不單單涉及夫妻感情上的問題,最主要的是夫妻分居期間的財產歸屬問題。我國法律對夫妻分居期間的財產性質未作特殊調整,只是在離婚章節中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因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樣一來,婚姻法中有關分居的規定僅是離婚的一種理由或條件,而不是一種分居制度。理論中如何認定分居,以及因分居而引起的一系列后果,如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財產債務的處理、子女撫養等現實存在的問題均未作出規定。所以在我國婚姻立法上,并沒有真正確立分居權的法律

16、地位,致使在司法理論中如何運用這些有關分居的法律規定做法較混亂。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實際上所設立的是一般情況下所適用的普通的夫妻財產制,而無法調整非正常態下的夫妻財產關系。分居作為非常態下的婚姻關系的一種,是夫妻保存身份關系而解除共同生活義務的行為。分居后的法律后果主要涉及兩個方面: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婚姻沒有解除不了的,但是要想分清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在司法理論中確實是個難題。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實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基于這一規定假如分居期間對財產未作約定,那么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一律視為共有財產,不僅有悖于公平原那么,而且有礙于當事人財產權益的充分保護。、與財產相關的問題就是

17、夫妻債務問題。夫妻分居期間所產生的債主要有法定的共同之債和約定的共同之債:法定的共同之債。在實際生活中,因法定義務所產生的債應為共同之債。這種法定義務主要是基于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和父或母撫養子女所產生的債。因此,在夫妻分居期間,假如一方發生生活因難,另一方又有撫養才能的,應對生活困難方負撫養義務。有因難一方因此而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同樣分居期間直接扶養子女的一方而支出的撫養費應為共同之債,不直接撫養子女方應給予另一方撫養費。夫妻分居期間,雙方不再有同居的義務,可協議一方或雙方輪流撫養子女,不撫養的一方應交納撫養費。審訊理論中,離婚案件已出現了類似的判例:即判決夫妻雙方離婚后,不撫養孩

18、子的一方從分居時開場承當撫養費,這也是審訊理論對立法提出的要求,再從判決生效后一方才承當撫養費將表達不了公正。約定的共同之債。在夫妻財產形式上,修改后的?婚姻法?以意思自治為原那么,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夫妻之間的財產形式。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分居期間的夫妻債務同樣應適用夫妻之間的約定。分居期間的夫妻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和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同樣可以約定分居期間的債務歸屬。由于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之間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權,基于雙方的信任,在夫妻關系正常期間是沒有問題的,但在分居期間,夫妻一方常會受到另一方以家事代理權的名義侵奪、隱藏、轉移、非法處分甚至毀損夫妻共同財產。而弱勢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將很難

19、對共同財產進展舉證,導致雙方對分居期間的財產的歸屬發生較大爭議,不利于對好心夫妻一方的保護。三、完善夫妻財產制度的建議一標準我國的約定財產制度,為司法理論提供可靠根據我國婚姻法僅僅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如何在程序上保障其效力,我國婚姻法中并未規定。有人認為公證機關和律師機構均不理解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而且婚姻登記檔案與財產契約公示程序屬不同系統、不同機關受理,不利于利害關系人查核。所以,公證機關和律師機構不宜作為公示機關。個人認為,夫妻財產約定不僅僅是在婚姻締結時約定,也可以在婚姻存續期間約定,建議立法機關賦予夫妻財產約定以公證作為強迫性規定,同時對外公示,這樣就能增強其證明力,也

20、就是起到證據效力作用。假如雙方協商一致變更約定全部或者局部內容需要重新公證。假如從程序上保證了,那么理論中很多問題就會迎刃而解了。二對家事勞動者進展經濟補償的制度有待完善“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是一種規定,但實際情況是,對家事勞務付出較多的一方,經濟條件遠不如另一方,假如僅僅界定為約定這一種情況,其實對另一方是不公平的,應把家事勞動評價納入各種夫妻財產制類型,進步補償程序的可操作性。補償方法的理論操作性差,且不說目前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數量很少,就說理論中到底應該補償多少,法律沒有規定,法官心里也沒有數,那么我們就要疑心到底有多少人在離婚時可以現實地獲得家務勞動的補償?

21、實際上,我們大家多理解的離婚案件中,很少有因家事勞動獲得補償,這是與立法者的初衷相違犯的。從另一個角度來考察,假如不做如此限定,是不是就無從實行這一制度了呢?個人認為,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先按法律規定分割共同財產,然后從承當家庭勞動較少的一方所分得的財產中拿出一些作為對承當家務勞動較多的另一方的補償,應該是可行的。三確立我國分居制度,確立分居狀態下的非常夫妻財產制在財產關系方面,應著重規定夫妻分居期間的財產制和債務承當等問題。下面將著重從這幾個方面進展闡述:、分居期間的財產制實行分別財產制。所謂分居期間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在分開居住生活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在實行分居制

22、度的國家中,分居期間夫妻財產一般采用分別財產制,即夫妻的婚前財產和婚后別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仍歸夫妻各自所有。財產分割后,雖然婚姻雙方實行的法定財產關系得到解除,但此時婚姻雙方的婚姻關系仍然存在,婚姻雙方的財產關系已處于非正?;癄顟B,此后的財產制形式只可能是分別財產制或與分別財產制相類似的財產制形式。因此建議在將來制定的夫妻財產制度,中對分居期間的財產將不再適用婚后所得共同制,而是根據分居實行分別財產制。這也符合分居期間財產獲得的實際情況。當然,考慮到男女雙方的差異,從保護婦女權益、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那么出發,可以對沒有或僅有較少收入且生活確有因難的一方作出保護性規定,但這僅是保護性規定并不能改變分居期間財產制。、在分居期間的債務原那么上為個人債務。在夫妻分居期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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