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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上海國際貿易律師網免費法律咨詢熱線FAX:0086-21-5887-9636Email:接待室:中國上海市浦東南路855號世界 廣場13A室 (東昌路地鐵站口)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那么INCOTERMS 20001999年7月國際商會第六次修訂2000年1月1日生效引言 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那么?的宗旨和范圍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那么?(以下簡稱Incoterms)的宗旨是為國際貿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貿易術語提供一套解釋的國際規那么,以防止因各國不同解釋而出現的不確定性,或至少在相當程度上減少這種不確定性。 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互不了解對方國家的貿
2、易習慣的情況時常出現。這就會引起誤解、爭議和訴訟,從而浪費時間和費用。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際商會(ICC)于一九三六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規那么,名為Incoterms 1936,以后又于一九五三年、一九六七年、一九七六年、一九八0年和一九九0年,現在那么是在二000年版本中作出補充和修訂,以便使這些規那么適應當前國際貿易實踐的開展。 需要強調的是,Incoterms涵蓋的范圍只限于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與已售貨物(指“有形的貨物,不包括“無形的貨物,如電腦軟件)交貨有關的事項。 關于Incoterms,看來有兩個非常普遍的特別誤解。一個是常常認為Incoterms適用于運輸合
3、同而不是銷售合同。第二個是人們有時錯誤地以為它規定了當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銷售合同中的所有責任。 首先,正如ICC一貫強調的那樣,Incoterms只涉及銷售合同中買賣雙方的關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確的方面。 對進口商和出口商來講,考慮那些為完成國際銷售所需要的各種合同之間的實際關系當然是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筆國際貿易不僅需要銷售合同,而且需要運輸合同、保險合同和融資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項合同,即銷售合同。 雖然如此,當雙方當事人同意使用某一個具體的貿易術語時,將不可防止地對其他合同產生影響。舉例說明,賣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術語時,他就只能以海運方式履行合同,因
4、為在這兩個術語下他必須向買方提供提單或其他海運單據,而如果使用其他運輸方式,這些要求是無法滿足的。而且,跟單信用證要求的單據也必然將取決于準備使用的運輸方式。 其次,Incoterms涉及為當事方設定的假設干特定義務,如賣方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或將貨物交運或在目的地交貨的義務,以及當事雙方之間的風險劃分。 另外,Incoterms涉及貨物進口和出口清關、貨物包裝的義務,買方受領貨物的義務,以及提供證明各項義務得到完整履行的義務。盡管Incoterms對于銷售合同的執行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但銷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許多問題卻并未涉及,如貨物所有權和其他產權的轉移、違約、違約行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況下的
5、免責等。需要強調的是,Incoterms無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銷售合同所需要訂入的標準條款或商定條款。 通常,Incoterms不涉及違約的后果或由于各種法律阻礙導致的免責事項,這些問題必須通過銷售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和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Inco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國境的貨物銷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國際商業術語。然而,有時Incoterms也被用于純粹國內市場的貨物銷售合同中。在此情況下,Incoterms中的A2、B2及任何與進出口有關的條款當然就變成多余了。 2為什么需要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那么進行修訂? 連續修訂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適應當代商業的實踐。一九八0年修訂本引入了貨
6、交承運人(現在為FCA)術語,其目的是為了適應在海上運輸中經常出現的情況,即交貨點不再是傳統的FOB點(貨物越過船舷),而是在將貨物裝船之前運到陸地上的某一點,在那里將貨物裝入集裝箱,以便經由海運或其他運輸方式(即所謂的聯合或多式運輸)繼續運輸。 在一九九0年的修訂本中,涉及賣方提供交貨憑證義務的條款在當事方同意使用電子方式通訊時,允許用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替代紙面單據。毫無疑問,為了使Incoterms更利于實務操作,其草擬和表述一直都在改良。 3Incoterms 2000 在為期兩年的修訂過程中,ICC盡其最大努力通過ICC各國家委員會吸取了各行業國際貿易從業者的意見和建議,完成了
7、修訂稿的屢次修改。令人快樂的是,在Incotenns的這次修訂期間,ICC從全世界使用者得到的反響意見超過了以往任何一次。比ICC與Incoterms的使用者之間交流的結果產生了Incoterms 2000這個版本,與Incoterms l990相比看上去變化很小。原因很明顯,即Incoterms當前已得到世界成認,所以ICC決定穩固Incoterms在世界范圍內得到的成認,并防止為了變化而變化。另一方面,在修訂過程中,ICC盡量保證Incoterms 2000中的語言清楚準確地反映出國際貿易實務。新的版本在下面兩個方面作出了實質性改變: 在FAS和DEQ術語下,辦理清關手續和交納關稅的義務;
8、 在FCA術語下裝貨和卸貨的義務。 無論是實質變化還是形式變化都是在對Incoterms的使用者廣泛調查的根底上作出的,而且對一九九0以來Incoterms專家小組(專門為Incoterms使用者提供額外效勞的機構)收到的咨詢意見給予了充分考慮。 4在銷售合同中訂入Incoterms 鑒于Incoterms不時修訂,所以,如果合同當事方意圖在銷售合同中訂入Incoterms時,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人們很容易忽略這一點,例如當在標準合同或訂貨單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時,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會對當事方的意圖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還是早期版本引起糾紛。希望使用Incoter
9、ms 2000的商人,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該合同受Incoterms 2000的約束。 5Ineoterms的結構 一九九0年,為了便于理解,將所有的術語分為四個根本不同的類型。第一組為“E組(EX WORKS),指賣方僅在自己的地點為買方備妥貨物;第二組“F組(FCA、FAS和FOB),指賣方須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第三組“C組(CFR、CIF、CPT和CIP),指賣方須訂立運輸合同,但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裝船和啟運后發生意外所發生的額外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第四組“D組(DAF、DES、DEQ、DDU和DDP),指賣方須承擔把貨物交至目的地國所需的全部費用和風險。下表反映了這種分
10、類方法: 2OOO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那么 E組(發貨) EXW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F組(主要運費未付) FCA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FAS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C組(主要運費已付) CFR本錢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IF本錢、保險費 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PI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D組(到達) DAF邊境交貨(指定地點) DES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 DEQ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 DDU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 DDP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 與Incoterms l990相同,在Incoterms 2
11、000中,所有術語下當事人各自的義務均用十個工程列出,賣方在每一工程中的地位“對應了買方在同一工程中相應的地位。 6用語說明 在起草Incoterms 2000過程中,工作小組力求使這十三個術語中的不同表述盡可能地做到連貫一致,這樣就防止了用不同表述表達相同的意義。而且,只要可能,均使用了一九八O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表述。 “托運人(Shipper) 在一些情況下,需要用同一個詞表示兩個不同的意思,這只是由于無法找到適宜的替代詞的緣故。商人們在銷售合同和運輸合同中經常遇到這種困難。例如,“托運人一詞既表示將貨物交付運輸的人,又表示與承運人訂立合同的人,而這兩個“托運人可能是不同
12、的人,如在FOB合同中,賣方將貨物交付運輸,而買方那么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 “交貨(delivery)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交貨這個詞在Incoterms中有兩種不同含義。首先,“交貨一詞被用來判斷賣方何時完成了其交貨義務,這規定在所有Incoterms的A4條款中。其次,“交貨也被用于買方受領或接受貨物的義務,這規定在所有Incoterms的B4條款中。用于這第二種含義時,“交貨首先意味著買方“接受C組術語的根本宗旨,即賣方在將貨物交運時即完成其義務;其次,“交貨一詞還意味著買方有受領貨物的義務。為防止因買方提取貨物前支付不必要的貯藏費,這后一種義務是很重要的。例如,在CFR和CIF術語的
13、合同中,買方有義務接受貨物并從承運人處領取貨物,假設買方未履行該義務,就可能對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賣方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向承運人支付貨物滯期費以使承運人放貨。在這方面,說買方必須“受領貨物并不表示買方將其作為符合銷售合同而接受貨物,而只是指買方接受這事實,即賣方按C組術語A3 a)款訂立運輸合同,完成了將貨物交付運輸的義務。如果買方在目的地收到貨物后,發現貨物與銷售合同規定不符,買方可使用銷售合同和適用的法律給予的任何一種補救方法向賣方尋求補償。如前所述,此項事宜已完全超出Incoterms的適用范圍。 當貨物在某一特定地點可交給買方時,Incoterms 2000在適當之處使用了“將貨
14、物交給買方處置的表述。這種表述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將貨物交與的表述含義相同。 “通常(usual) “通常一詞在很多術語中出現,如在EXW術語中表示交貨時間的條款(A4)中,在C組術語下關于賣方必須提供的單據和必須訂立的運輸合同的條款中(A8、A3)。當然,說清楚“通常的含義并非易事,然而在很多情況下,是有可能認定該行業內人士通常是如何行事的,這種行事慣例即可作為參照。在此意義上,“通常這個詞比“合理的一詞更有幫助?!昂侠淼囊蟮牟皇歉鶕粘嵺`的評估,而是根據更難界定的善意和公平交易原那么的評估。在一些情況下,可能還是需要判斷什么是“合理的。盡管如此,由于上述原因,在Inco
15、terms中,一般使用“通常一詞而不使用“合理的一詞。 “費用(charges) 在涉及到辦理貨物進口手續的義務時,判斷貨物進口時要支付的“費用包括哪些內容是很重要的。在Ineoterms l990中,DDP術語A6使用的是“在出口和進口中所需交納的官方費用。而在Incoterms 2000中,刪去了“官方一詞,其原因是當決定某項收費是否是“官方收費時,“官方一詞會造成某些不確定性。雖然刪去了“官方一詞,但本意并非改變這一條款的實質意義。必須支付的“費用僅涉及進口必然發生并按適用的進口管理規定必須支付的費用。其他任何由私人機構在貨物進口時收取的費用不應包括在“費用中,如與清關義務無關的貯存費。
16、然而,假設承擔義務的一方非親自履行該義務時,那么履行此項義務可能發生付給海關經紀人或運輸行(freight forwarders)的一些費用。 “港口(port)、“地點(place)、“點(point)和“所在地(premise) 在交貨地點的問題上,Incoterms中使用了不同的表達方法。只適用于海運的術語,如FAS、FOB、CFR、CIF、DES和DEQ,使用了“裝運港和“目的港兩種表述。在所有其他的術語中使用的是“地點(place)詞。在某些場合,有必要指明在“港口和“地點(place)內的某“點(point),因為賣方不僅需要知道他要把貨物交至一個特定地區,例如某個城市,而且也要知
17、道在該地區的什么點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銷售合同經常缺少這一方面的信息,于是,Incoterms規定如果在指定地點沒有約定交貨點,并且有幾個點可以選擇,賣方可選擇對其最有利的點交貨(見FC術語中的A4條款)。當交貨點是賣方的“地點時,那么使用了“賣方所在地(FCA術語中的A4條款)。 “船只(ship和vessel) 在適用海上運輸貨物的術語中,“ship和“vessel被當作同義詞使用。無須說明,當“ship作為貿易術語的組成局部時,如“船邊交貨(FAS)和“目的港船上交貨(DES),必然要使用“ship一詞。同樣,由于FOB術語中傳統上使用“越過船舷的表述,因而必然會將“ship一詞用于相關
18、內容。 “查對(checking)和“檢驗(inspection) 在Inconterms中,A9和B9條款分別使用“查對、包裝和標記和“貨物檢驗作為條款標題。盡管“checking和“inspection是同義詞,但是人們認為這樣來區別使用比擬適宜:在涉及賣方按A4交貨的義務時使用查對(checking),而后者那么用于一些特別情況,即進行“裝運前檢驗,因為在通常情況下只有當買方或貨物出口或進口國當局希望在貨物裝運前保證貨物符合合同或官方規定時才要求進行“檢驗。 7賣方的交貨義務 Incoterms將重點放在賣方的交貨義務上。對與賣方交貨有關聯的責任和費用的準確分配在各當事方有持續商業關系的
19、情況下一般不會有什么問題。他們會在相互之間確立一種習慣做法(course of dealing),而且他們會按這種方式處理今后的交易。然而,當建立一種新的商業關系或通過經紀人的中介訂立合同(這在農礦產品銷售中是普遍現象)時,當事人一定要按合同規定辦事,在將Incoterms 2000訂入合同時,按照Incoterms 2000的規定劃分責任、費用和風險。 當然,人們希望Incoterms能夠盡可能細致地劃分與交貨有關的各當事方的義務。與Incoterms1990相比,Incoterms 2000在某些具體情況下在這方面作了進一步努力(見FCA術語中A4條款)。但在FAS和FOB A4中,不可防
20、止地要援用行業慣例(“按港口的習慣方式),其原因是,在FAS或FOB合同下,將貨物,尤其是農礦產品交運的具體做法在不同的海港是不一樣的。 8與貨物有關的風險和費用的轉移 當賣方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負擔與貨物有關的費用的義務便從賣方轉移到買方。由于不應給予買方任何拖延風險和費用轉移的時機,因此,所有術語都作出規定,當買方沒有按約定受領貨物或沒有給予賣方完成交貨義務的必要指示 (有關裝船時間和或交貨地點)時,風險和費用甚至在交貨之前就可轉移。這種提前轉移風險和費用的條件就是貨物已指明為買方準備的,或如術語所規定,已為買方“劃出。 在EXW術語下,這一點尤為重要,因為在所有其他術語下,
21、當采取措施為交運、發送貨物(F組和C組)或在目的地交貨做準備時(D組),一般即可認為這批貨物是專門為買方準備的。但在一些例外場合,如當賣方散裝發運貨物且未確定每一個買方的數量時,那么在貨物按前述規定特定化前,風險和費用不發生轉移(參見?一九八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六十九條第三項)。 9術語 91E組術語下賣方的義務最?。嘿u方只要將貨物在約定地點,通常是在賣方所在地,交給買方處置即可。但是,另一方面,在實務中,賣方經常會幫助買方將貨物裝至買方的運輸工具上。如果將賣方的義務擴大到包括裝貨,那么EXW術語將更好地反響這一實務。但是,人們認為理想的是仍然保存EXW下賣方義務最小的傳統原那么
22、,其目的是適用于那些賣方不愿意承擔任何裝貨義務的情況。假設買方希望賣方負擔更多的義務,應在銷售合同中寫明。 92F組術語要求賣方按照買方的指示將貨物交運。在FCA術語下,當事各方所希望的交貨點造成了困難,其原因是此術語所涉及的合同可能會遇到各式各樣的情況。貨物可能裝上買方派往賣方所在地提取貨物的車輛;或者貨物也許需要從賣方派往買方指定的交貨地點的車輛上卸下。Incoterms 2000考慮到了上述可能,規定假設合同中指定交貨地點是賣方所在地,當貨物裝上買方的裝貨車輛時即完成交貨,在其他情況下,當貨物在賣方的車輛上尚未卸貨而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Incoterms 1990 FCA術語A4
23、條款中提到的各種不同運輸方式在Incoterms 2000中未再重復。 FOB術語中的交貨點與CFR和CIF術語中的相同,盡管對此有很多爭論,在Incoterms 2000中仍未做改動。雖然FOB術語中的“越過船舷交貨的原那么在當前許多情況下已不適宜了,但是既然已為商人們所深知,并根據貨物的特點和可用的裝載設備的具體情況加以運用,更改FOB的交貨點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混亂,尤其對于按租船合同進行農礦產品運輸來說,更是如此。 不幸的是,FOB術語被一些商人用來表示“任何交貨點,如“FOB工廠,“FOB工場,“FOB賣方工廠或其他內陸地點,這樣做就失去了FOB術語是“Free onBoard的縮寫的
24、意義了。如此使用FOB術語會造成混亂,應該防止。 FAS術語辦理貨物出口手續的義務出現了重要的變化,因為看來最普遍的做法是由賣方而不是由買方承擔這項義務。為了保證這一變化得到足夠的重視,在FAS序言中使用了黑體字來標出。 93C組術語要求賣方按照通常條件自付費用訂立運輸合同。因此,賣方支付運費運到的地點,必須在C組每一項術語后指明。按照CIF和CIP術語,賣方還要負責辦理保險和負擔保險費用。由于費用劃分地點確定為目的地國家的某個點,因而C組術語往往被誤認為是到貨合同,在到貨合同中,賣方要承擔貨物實際被運到約定地點之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 在此必須強調,C組術語與F組術語具有相同性質的一點,就在于
25、賣方是在裝運國或發貨國完成合同履行。因此,C組術語的銷售合同和F組術語的銷售合同一樣,屬于裝運合同。 裝運合同的特點是,賣方要支付將貨物按照慣常航線和習慣方式運至約定地點所需的通常運輸費用,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在貨物以適當方式交付運輸之后發生意外而發生的額外費用那么應由買方承擔。因此,C組術語包含兩個區別于其他所有術語的“分界點:一是指明賣方必須安排運輸,并承擔其費用的點;另一點是風險的劃分點。為此,凡增加賣方在C組術語下的義務而擴大賣方的責任超出上述風險劃分的“分界點時,應特別小心。按照CIF和CAP術語,賣方在履行其合同義務,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交付承運人并辦理保險后,免除賣方任何進
26、一步風險和費用,這正是C組術語的實質所在。 C組術語作為裝運合同的本質也通過在此組術語下廣泛使用跟單信用證作為人們喜用的付款方式顯現出來。假設銷售合同的當事方同意,賣方憑跟單信用證向銀行提交約定的運輸單據后收取貨款,那么如果賣方在按照跟單信用證得到貨款或在貨物起運或發貨后以其他方式得到貨款之后,仍承擔進一步的風險和費用,就與跟單信用證的中心目的背道而馳了。當然,不管運費在貨物起運之前已經預付還是在目的地支付(運費到付),賣方必須支付運輸合同的費用;然而,在貨物裝船或發貨后的事件所發生的額外費用必須由買方承擔。 如果賣方需要提供包括交納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在內的運輸合同,那么,在合同約定這些費用
27、由賣方支付時,當然應由賣方支付。這一點在所有C組術語的A6條款中已作出明確規定。 假設按習慣要訂立幾份運輸合同,以便貨物中途轉運以抵達約定的目的地,那么賣方必須支付所有的費用,包括貨物從一種運輸工具轉到另一種運輸工具而發生的費用。但是,假設承運人依據轉運合同或類似條款的規定行使其權利以防止意外的阻礙 (例如,冰塊、堵塞、勞工動亂、政府禁令、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那么由此發生的所有額外費用應由買方承擔,因為賣方的義務只限于訂立通常的運輸合同。 銷售合同的當事人往往希望明確賣方應在什么程度內訂立運輸合同,包括卸貨費用由誰負擔。由于當貨物由通常的班輪運輸時,這些費用一般包括在運費之內,因此,銷售合同
28、經常規定,貨物必須由班輪運輸或至少按“班輪條件運輸。有時在CFR或CIF術語后加上“卸到岸上(Landed)。然而,最好不要在C組術語后使用縮寫語,除非在有關行業中,該縮寫語為合同當事人或適用的法律或行業慣例所明確理解和接受。 具體而言,賣方不應當(在不改變C組術語本質的情況下,實際上也不能夠)承擔任何保證貨物抵達目的地的義務,因為在運輸途中任何遲延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因此,涉及時間的任何義務必須說明裝船地或發貨地,例如“裝運(發貨)不遲于。像“CFR漢堡不遲于這樣的一份協議屬于用詞不當,并會引起不同的解釋。當事人的意思可能被認為是貨物必須在規定的日期抵達漢堡,在這種情況下該合同不是裝運合同而
29、是到貨合同;另一種可能的理解是,賣方發運貨物的時間必須是使其在通常情況下能在規定的時間前抵達漢堡,除非發生意外事件耽誤運輸。 在農礦產品貿易中,有時購置的貨物正在海上運輸途中,在這種情況下,貿易術語后應加上“在途(afloat)一詞。根據CFR和CIF術語,貨物的滅失或損壞的風險這時已從賣方轉移到買方,這就可能引起解釋上的困難。一種可能是,維持CFR和CIF術語有關買賣雙方風險劃分的通常含義,即風險在裝運時轉移。這意味著買方也許不得不承擔銷售合同生效時已發生的事件的后果。另一種可能性是讓風險的轉移和合同訂立的時間相一致。前一種可能性也許更切合實際,因為確定正在運輸途中貨物的狀況往往是不可能的。
30、鑒于這個原因,?一九八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六十八條規定“如果情況說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表達運輸合同的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但是有一例外,即當“賣方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滅失或損壞,而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時。因此,CFR或CIF術語后加上“在途一詞的解釋應取決于銷售合同適用的法律。建議當事人弄清適用的法律及其可能導致的解決方法。如有疑問,當事人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規定。 在實務中,交易方繼續頻繁使用C&F(或C and F,C+F)這樣傳統的術語。然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交易方視這些傳統術語等同于CFR。為了防止解釋合同時的困難,交易方應使用CFR術語,因為CF
31、R是全球廣泛接受的“本錢加運費(指定目的港)術語的惟一的縮寫。 在Incoterms l990中,CFR和CIF的朋條款要求:只要賣方提供的運輸單據(通常是提單)中援引了租船合同,例如,最常用的表達方式“所有其他條款(terms)和條件(conditions)均按租船合同,這時賣方就有義務提供租船合同的副本。盡管簽約人應該總是能夠確知合同中所有條款的內容(最好是在訂立合同時),但是這種提供租船合同的做法帶來了一些問題,尤其是在跟單信用證業務中。所以,在Incoterms 2000中,刪去了CFR和CIF術語下賣方要隨運輸單據提供租船合同副本的義務。 雖然Incoterms中A8條款的目的在于保
32、證賣方向買方提供“交貨憑證,但應該指出,這里強調的是只要賣方提供了“通常的憑證,賣方就完成了這項義務。在CPT和CIP術語下,賣方要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在CFR和CIF術語下,賣方要提供提單或海運單,運輸單據必須是“清潔的,即運輸單據上不能出現聲明貨物和或其包裝有與合同不符的條款或批注。假設單據中出現這樣的條款或批注,那么這個單據就被認為是“不清潔的,而在跟單信用證交易中那么會被銀行拒收。但是,一份運輸單據,即使上面沒有這樣的條款或批注,對買方來說通常也不能成為對抗承運人的無可質疑的證據,證明貨物在裝運時是符合銷售合同內容的。一般情況下,承運人會在運輸單據的正面以標準文句指明,在運輸單據中參
33、加的細節(particulars)是托運人的聲明,因此貨物情況只是“據稱如其添加的細節所述。承運人以此拒絕承擔有關貨物狀況的責任。根據大多數援用的法律或原那么,承運人必須至少使用合理的方法檢驗貨物狀況是否正確,否那么對收貨人負有責任。然而,在集裝箱貿易中,承運人無從檢查集裝箱內貨物,除非承運人負責將貨物裝入集裝箱。 涉及保險的術語只有兩個,即CIF和CIP。在這兩個術語下,賣方有義務為買方的利益辦理保險。在其他情況下,那么是由當事方自己決定是否要辦理保險以及投保到什么程度。由于賣方要為買方的利益辦理保險,賣方不一定知道買方的詳細要求。根據由倫敦保險人協會(Institute of London
34、 Underwriters)擬定的?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C)規定辦理“最低程度的保險,(B)規定辦理中等程度保險,(A)規定辦理最高險別。在CIF術語下的農礦產品銷售中,買方或許希望將在途貨物賣給新的買方,而這個新的買方也許希望再將貨物售出,所以,賣方不可能了解這些后繼買方的保險要求。因此,在CIF術語下,傳統上選擇最低程度的保險,但買方可以要求賣方辦理附加保險。但最低保險對制成品貨物的銷售可能不太適宜,因為對制成品而言存在偷盜、不當搬運或保管的風險,要求為貨物投保超過?協會貨物保險條款?(C)下“最低程度的保險。由于CIP不同于CIF,一般
35、不用于農礦產品的銷售,如果在CIP下采用最高險別而不是CIF下的最低險別,將會是可行的。但假設在CIF和CIP術語下對賣方辦理貨物保險義務的要求不同,那么容易導致混亂。所以,這兩個術語要求賣方只限于辦理“最低程度的貨物保險。對于CIP術語下的買方來說,注意到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買方要求附加的險別,他可以與賣方協議由賣方辦理或自行安排辦理更高的保險。在某些情況下,買方也許會要求獲得比?協會貨物保險條款?(A)更高的保險,比方戰爭險、動亂險、民變險、罷工或其他勞工動亂險。假設買方希望賣方安排這樣的保險,買方必須指示賣方,而賣方必須在可能情況下負責安排這些保險。 94D組術語與C組術語有著本質區
36、別。根據D組術語,賣方負責將貨物運至邊境或進口國內的約定目的地或點。賣方必須承擔貨物運至該地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因此,D組術語屬于到貨合同,而C組術語那么屬于離港(裝運)合同。 在D組術語下,除了DDP,賣方在目的地國交貨時無須辦理進口手續。 傳統的做法,在DEQ術語下,賣方有義務辦理貨物的進口清關手續,因為貨物需要搬運到碼頭,這樣就進入了進口國。但是,由于大多數國家的清關手續發生了變化,現在由居住在該國的一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并交納關稅和其他費用更為適宜。所以, DEQ術語有了一些改變,正如前面提到的FAS術語的變化一樣。DEQ術語中的變化在序言中以黑體字標出。 看來,很多國家使用一些沒有收進
37、Incoterms中的貿易術語,尤其是在鐵路運輸中(如franco border,francofrontiere,Frei Granze)等。然而,在這些術語下,通常并不想讓賣方承擔將貨物運至邊境前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在這些情況下,最好使用CPT指明邊境。另一方面,如果他們希望讓賣方負擔運輸中的風險,使用指明邊境的DAF術語將更適宜。 DDU術語是在Incoterms l990中新參加的。當賣方準備在目的國交貨但不辦理進口手續、不交納關稅時,該術語就發揮了重要作用。在那些辦理海關手續很困難而且耗時很久的國家里,賣方承擔在完成海關清關手續后交貨的義務將是有風險的。盡管按照DDU術語的B5和B
38、6條款,買方要承擔其未完成貨物進口手續情況時可能發生的額外風險和費用,我們仍然建議在與辦理貨物進口手續可能會有困難的國家的交易中,賣方不使用DDU術語。 10“無義務的表示 “賣方必須和“買方必須這樣的表達方法表達出Incoterms只涉及當事雙方對對方承擔的義務。這樣,“無義務一詞那么被用于一方對另一方不承擔義務的情況。如果按各該術語中A3條款賣方須安排并支付運輸費用,那么在B3 a)的“運輸合同工程下“無義務的字樣即規定了買方的地位。同樣,當任何一方對對方都不承擔義務時,在雙方名下都會出現“無義務一詞,例如有關“保險的情況。 在上述任何種情況下,重要的是要指出,即使一方“無義務為另一方履行
39、某項任務,這并不意味著履行該任務不符合它的利益。例如,CFR的買方按照B4對賣方并無投保的責任,但很明顯買方投保符合其利益,因為在該術語下按照A4賣方也沒有義務獲取保險。 11Incoterms的變體 在實務中,當事雙方經常在Incoterms術語根底上添加詞句以求得比術語更精確的約定。需要強調的是,Incoterms對任何這種添加的內容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這樣,如果當事方無法依賴一個公認的行業慣例來解釋其新增內容時,他們可能會由于無法就新增內容證明有一貫的理解而面臨嚴重的問題。以常用的“FOB理艙和“EXW裝車為例,賣方的義務不僅被擴大至包括負擔將貨物分別裝到船上或裝上車輛的費用,而且也包括
40、在裝艙和裝貨期間貨物意外的滅失或損壞的風險,這就無法在全世界達成致的理解。由于上述原因,強烈建議當事雙方明確表示他們是否只打算由賣方承擔裝艙和裝車的任務及費用,還是賣方也需要承擔裝艙和裝車全部結束之前的風險。對此Ineoterms并無答案。其結果,假設合同也未對雙方意圖加以明確的話,雙方就將面臨不必要的麻煩和費用了。 盡管Incoterms 2000未對許多這樣的普遍使用的變體作出規定,某些術語的序言確實在提醒雙方,如希望超出Incoterms的規定來分配雙方義務的話,需要使用特殊的合同條款。例如: EXW關于賣方將貨物裝上買方的運輸工具的額外義務 CIFCIP關于買方安排貨物額外保險的需要
41、DEQ關于賣方支付卸貨之后的費用的額外義務 在些情況下,賣方和買方援引班輪和租船合同中的商業慣例。這樣就需要明確地區分當事雙方在運輸合同中的義務和彼此在銷售合同中的義務。但是,對于“班輪條件(Liner terms)和“終點站搬運費(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THC)等表達法尚無權威解釋。在這些條款下,費用的劃分因地點的不同而不同,而且經常變化。建議當事方在銷售合同中明確規定如何劃分雙方應承擔的費用。 在租船合同中經常使用的表達法如“FOB理艙,“FOB理艙和平艙等,有時被用在銷售合同中以明確在FOB術語下賣方要在何種程度內負擔理艙和平艙的義務。當使用此類附加語時,有
42、必要在銷售合同中明確額外的義務只限于費用還是包括費用和風險。 如上所述,我們盡量使Incoterms反映出最通行的國際商業做法。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尤其是當Incoterms 2000與Incoterms l990有不同之處時,當事方也許會希望以不同方式使用貿易術語。在貿易術語的序言中,以“但是作句子的開頭專門提醒注意這些可能性。 12港口或特定行業的習慣做法 因為貿易術語要在不同行業和不同地區使用,對雙方的義務不能總是規定得很精確。因此,在某種程度上,有必要參考港口的或特定行業的習慣做法,或當事方在先前的交易中已經建立的習慣做法(參見?一九八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九條)。對于賣方
43、和買方而言,當協商銷售合同時,使自己及時了解這些習慣做法,并在不能確定時,通過在銷售合同中適當的條款以澄清當事方的法律地位是值得推薦的做法。在具體合同中這些特別條款將取代或改變Incoterms規定的任何解釋規那么。 13買方關于裝運地的選擇權 在一些情況下,在訂立銷售合同時可能無法準確地確定賣方將貨物交運的點(Point)甚至地點 (Place)。比方,在這一階段,可能只約定在“某一范圍或一個較大的地點,如海港。在這種情況下,通常規定買方隨后有權利或有義務在這一范圍或地點內指定更精確的地點。假設如上文所述買方有義務提供精確點而他沒有做到,那么買方就要承擔由這種未盡義務而造成的任何額外的風險和
44、費用(如所有術語中B5B7條款規定)。除此之外,假設買方沒能使用自己的權利指示交貨點,那么賣方可以選擇在對賣方最適宜的點交貨(FCA A4)。 14清關 “清關這個詞已經造成了一些誤解,因此,現在已明確,無論何時當賣方或買方承擔將貨物運過出口國或進口國的海關的義務時,這項義務不僅包括交納關稅和其他費用,而且包括履行一切與貨物通過海關有關的行政事務以及向當局提供必要信息并交納相關費用。在某些地區,如歐盟內部或其他自由貿易區,當不再有交納關稅的義務和對進出口的限制時,有人認為使用規定辦理貨物清關手續義務的術語是不恰當的(盡管這是錯誤的認識)。為此,“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where applica
45、ble)的用語被參加了相關術語的A2和B2、A6和B6條款,這樣,在無須辦理海關手續的情況下,使用該用語就可以防止模棱兩可。 清關手續由住所在該國的一方或其代表辦理通常是可取的。因此,出口商通常應辦理出口清關手續,進口商應辦理進口清關手續。 Incoterms l990中的EXW、FAS(要求買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和DEQ(要求賣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與上述原那么不一致。Incoterms 2000的FAS和DEQ術語分別將辦理出口和進口清關手續的義務規定給賣方和買方,但表示賣方最小義務的術語EXW卻未被改動(買方仍承擔辦理出口清關的義務)。DDP術語的字面含義即完稅后交貨(Delivere
46、d Duty Paid),采用該術語自然表示賣方明確同意完成該術語的義務,即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并交納全部相關費用。 15包裝 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事先知道貨物平安運至目的地需要何種包裝。但是,由于賣方包裝貨物的義務可能因具體的運輸方式和期限而大相徑庭,因而有必要規定賣方有義務使貨物的包裝適合運輸方式的要求,但只限于在訂立銷售合同前已經知道有關運輸的情況(參閱?一九八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三十五條一款和第三十五條二款b項規定,即貨物包裝必須“適用于訂立合同時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況說明買方并不依賴賣方的技能和判斷力,或者這種依賴是不合理的)。 16貨物檢驗 在許多
47、情況下,人們會建議買方在賣方把貨物交付運輸前或交付運輸時安排貨物檢驗(稱為“裝運前檢驗)。除非合同另有規定,買方應承擔檢驗費用,這種檢驗是為了他自身利益而安排的。但是,假設進行的檢驗是為了使賣方履行在其本國適用于出口貨物的任何強制性規定,那么賣方應支付檢驗費用,除非使用的是EXW術語,這時買方應負擔檢驗費用。 17運輸方式和相應的Incoterms 2000術語 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 E組 EXW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F組 FCA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 C組 CPT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D組 DAF邊境交貨(指定地點) DDU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 DD
48、P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 只適用于海運及內河運輸 F組 FAS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 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C組 CFR本錢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IF本錢、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地港) D組 DES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 DEQ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 18推薦使用 在某些情況下,序言推薦使用或者不使用某個術語。注意這一點在選擇FCA和FOB時尤其重要。遺憾的是,商人們依然不適當地使用FOB,這使賣方在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之后依然會遇到風險。FOB僅在以下情況下適用,即當賣方只打算越過船舷交貨,不管怎么樣要交到船上,而不是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以使貨物能被繼續運輸和裝載到船上
49、,例如裝到集裝箱內或裝上卡車等所謂集裝運輸工具上。所以,前言中有強烈的警告,假設當事方無意超過船舷交貨那么不應使用該術語。 也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即當買賣雙方考慮使用其他運輸方式時卻錯誤地使用了適合于海運的術語。這將會使賣方處于不利的處境,即無法完成向買方提交適當單據的義務(如提單、海運單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第17節中的圖表顯示了不同運輸方式適用的Incoterms 2000的術語,而且,各個術語的序言也提示該術語是適用于所有運輸方式或僅適用于海運。 19提單和電子商務 傳統做法,在CFR和CIF術語下,裝船提單是賣方應提供的惟一可接受的單據,提單起到了三個重要的作用,即: 將貨物交付至船
50、上的證明; 運輸合同的證明; 一種通過將紙面單據(paper document)交給另一方而將在途貨物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的方式。 除提單外的其他運輸單據可以完成上述三項作用的前兩項,但它們卻無法控制貨物在目的地交貨或使買方能夠通過將紙面單據交付給其買方而賣出在途貨物。而其他運輸單據那么將指明在目的地有權接受貨物的當事方的名字。為了保證在目的地能夠向承運人提取貨物,擁有提單是必要的,這就使用電子通訊方式取代提單變得尤其困難。 另外,習慣上簽發數份正本提單,這時,買方或按其指示向賣方付款的銀行,確信所有正本都已由賣方提交(所謂“全套)至關重要。這也是ICC有關跟單信用證的規那么(即?跟單信用證統一
51、規那么?,在Incoterms 2000出版時其版本為UCP500)的要求。 運輸單據不僅必須證明貨物已經交付承運人,而且要證明在承運人能夠確定的范圍內貨物被收到時狀況良好。在運輸單據中任何表示貨物并非呈良好狀況的批注將會使該單據成為“不清潔單據,這樣的單據根據UCP將無法接受。 盡管提單具有特定的法律性質,但預計在不遠的將來會被電子方式替代。Incoterms 1990充分估計了這種可以預期的開展。根據A8條款,假設當事方同意以電子方式通訊,那么可以用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取代紙面運輸單據。這些電子訊息可以被直接或經由提供增值效勞的第三方傳送至有關當事人。一種第三方可以提供的有用的效勞是登記
52、提單的一系列持有人。提供這種效勞的系統,如BOLERO(提單電子登記組織)的效勞,或許需要得到像?國際海運委員會電子提單一九九0年規那么?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一九九六年UNCITRAL電子商務示范法?那樣的法律標準和原那么的進一步支持。 20不可轉讓的運輸單據替代提單 近幾年,簡化單據的做法取得了很大進展。提單經常被不可轉讓的運輸單據所代替,它類似于海運以外的其他運輸方式所使用的運輸單據。這些單據被稱為“海運單、“班輪運單、“貨運收據或其他名稱。使用這些不可轉讓單據也無不可,但當買方希望通過提交單據給新的買方來出售在途貨物時就不行了。為了使出售在途貨物成為可能,有必要在CFR和CIF術語下保
53、存賣方提供提單的義務。然而,如合同當事人知道買方不打算銷售在途貨物,他們可以達成明確協議來免除賣方提供提單的義務,或者在不需要提供提單時采用CPT和CIP這兩種術語。 21對承運人給予指示的權利 在C組術語下,買方支付貨款時應確信賣方收款后無權就貨物的處置對承運人作出新的指示。有些用于特殊運輸方式(空運、公路或鐵路)的運輸單據通過向買方交付特定的運單正本或兩聯中的一聯,使買方有排除賣方對承運人作出新指示的可能性。但在海運中用以替代提單的運輸單據通常并不包含這種“阻止功能。國際海事委員會為彌補這一缺陷,引入了?海運單統一規那么?,使當事方可以參加“無處置權條款,賣方據此放棄指示承運人向其他人或在
54、運單中指定地點之外的地點交貨的權利。 22ICC仲裁 假設合同當事人愿意在相互間發生爭議時提交 ICC仲裁,那么應在合同(或當沒有單獨的合同文本時,在達成協議的相互往來函電)中確切、清楚地約定采用ICC仲裁。合同中或與之有關的來往函電中訂入一種或幾種Incoterms術語本身并不構成采用ICC仲裁的協議。ICC在此推薦以下標準ICC仲裁條款: “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根據ICC仲裁規那么,由根據該規那么指定的一名或幾名仲裁員最終裁決。 EXW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是指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點如工場、工廠或倉庫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或將貨
55、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 該術語是賣方承擔責任最小的術語。買方必須承擔在賣方所在地受領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但是,假設雙方希望在起運時賣方負責裝載貨物并承擔裝載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時,那么須在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參見引言第11節在買方不能直接或間接的辦理出口手續時,不應使用該術語,而應使用FCA,如果賣方同意裝載貨物并承擔費用和風險的話。 A賣方義務 B買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應買
56、方要求并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為貨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 B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和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并辦理貨物出口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保險合同 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保險合同 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A4交貨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或期限,或如果未約定日期或期限,按照交付此類貨物的慣
57、常時間,在指定的地點將未置于任何運輸車輛上的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假設在指定的地點內未約定具體交貨點,或有假設干個交貨點可使用,那么賣方可在交貨地點中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和A7/B7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定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自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及 由于買方未能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那么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58、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負擔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到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6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在貨物交給買方處置而買方未受領貨物或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通知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參見引言第14節貨物出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 買方必須償付賣方按照A2規定給予協助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有關貨物將于何時何地交給買方處置的充分通知。 B7通知賣方
59、 一旦買方有權確定在約定的期限內受領貨物的具體時間和/或地點時,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無義務。參見引言第10節 B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向賣方提供已受領貨物的適當憑證。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了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查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在訂立合同前的有關該貨物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指貨物通常無需包裝。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包括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
60、的檢驗。 A10 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并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其取得由交貨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出口和/或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要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取得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并償付賣方給予協助時所發生的費用。 FCA貨交承運人 指定地點 “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并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需要說明的是,交貨地點的選擇對于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會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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