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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刑法總論第一章刑法學: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規定的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學科。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法律。立法解釋:就是由最高立法機關對刑法的含義所作的解釋。司法解釋:就是由最高司法機關對刑法的含義所作的解釋。學理解釋:就是由國家宣傳機構、 社會組織、教學科研單位或者專家學者從學理上對刑法的 含義所做的解釋。文理解釋:就是對法律條文的字義,包括單詞、概念、術語,從文理上所作的解釋。論理解釋: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聯系有關情況,從邏輯上所作的解釋。當然解釋:是指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規范目的、事物屬性和形式邏輯,將該事項當然包含在該規范適用范圍之內的解釋。擴張解釋:是根據立法原意,對刑法
2、條文作超過字面意思的解釋。限制解釋:是根據立法原意,對刑法條文作狹于字面意思的解釋。第二章罪刑法定原則: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 的特權。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第三章刑法的空間效力: 就是指刑法對地和對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決刑事管轄權的范圍問題。1屬地原則:即以地域為標準,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適用本國刑法;反之,在本國領域之外犯罪,都不適用本國刑法。屬人原則:即以人的國籍為標準,凡是本國人犯罪,不論是在本國領域內還是
3、在本國領域外, 都適用本國刑法。保護原則:即以保護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為標準, 凡發生國際條約所規定的侵害國際社會共 同利益的犯罪,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 也不論犯罪地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本國領 域外,都適用本國法律。1普遍原則:即以保護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為標準,凡發生國際條約所規定的侵害國際社會 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犯罪地在本國領域內還是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國刑法。2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后,對于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1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要 按照新法處理。第四
4、章犯罪的形式概念:僅從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給犯罪下定義,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將該行為規定為犯罪。犯罪的實質概念:不強調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試圖揭示犯罪現象的本質所在,或者說,是想說明犯罪行為之所以被刑法規定為犯罪的根據和理由。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為一,即指出犯罪的本質特征, 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犯罪構成:就是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
5、果關系。 有些罪的犯罪構成還要求發生在特定的時間、地點或者使用特定的方法。犯罪主體:是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為的自然人。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有罪過。有些罪的犯罪構成還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或動機。第五章犯罪的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整體。犯罪的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行為所共同侵害的,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犯罪的直接客體:是指某一種犯罪行為所直接侵害而為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某種具體的社會關系。簡單客體:又稱單一客體,是指某一種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種具體社會關系。復雜客體:
6、是指一種犯罪行為同時侵害的客體包括兩種以上的具體社會關系。物質性犯罪客體:侵害的標志是產生物質性的損害或威脅,可能成為物質性犯罪客體的社會關系。非物質性犯罪客體:侵害標志是不具有直接的物質損害的形式,可能成為非物質性犯罪客體的社會關系。犯罪對象: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作用的客觀存在的具體人或者具體物。第六章1危害行為:是一切犯罪在客觀方面都必須具備的要件,也是犯罪客觀方面唯一的為一切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件。危害結果:是大多數犯罪成立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的要件。作為:是指行為人以身體活動實施的違反禁止性規范的危害行為。1不作為:就是指行為人負有是是某種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
7、危害行為。真正不作為犯:刑法規定只能由不作為的形式實現的犯罪。不真正不作為犯:既可以由作為實現, 也可以由不作為實現, 行為人實際上以不作為形式實 現的犯罪。持有:是指行為人對特定物品進行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構成結果:是指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結果。非構成結果:是指不屬于構成要件的危害結果。物質性結果:是指現象形態表現為物質性變化的危害結果。非物質性結果:是指現象形態表現為非物質性變化的危害結果。直接結果:是指由危害行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實。 間接結果:是指由危害行為間接造成的侵害事實。第七章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并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犯罪主體:是指具備刑事責
8、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并且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自 然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類獨立的個體。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辨認能力:是指行為人具備對自己的行為在刑法上的意義、性質、后果的分辨認識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具備決定自己是否以行為觸犯刑法的能力。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簡稱為刑事責任能力或責任能力,完全責任能力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 應當依法負全部的刑事責任,不能因其責任能力因素而不負刑事責任或者減輕刑事責任。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簡稱完全無責任能力或無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沒有刑法意義上的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
9、的能力。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 也可稱為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僅限于對刑法所明確限定的某些嚴重犯罪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對未明確限定的其他犯罪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情 況。減輕刑事責任能力: 又稱限定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是指因年齡、精神狀況、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為人實施刑罰所禁止的行為時,雖然具有責任能力,但其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較完全責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減弱、降低的情況。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 任而必須達到的年齡。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影響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行為人人身方面特
10、定的資 格、地位或狀態。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構成要件或者刑罰加減根據的犯罪。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要件,無此特殊身份該犯罪根本不可成立的犯罪。1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的犯罪。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所賦予而形成的身份。法定身份:是指人基于法律所賦予而形成的身份。定罪身份:即決定刑事責任存在的身份,又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身份。量刑身份:即影響刑事責任程度的身份,又稱影響刑罰輕重的身份。特殊身份群體:是指主體反面具有某種特殊身份的人群。1單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 害社會的行為。2雙罰常U :即單位犯罪的
11、,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予以刑罰處罰。單罰制:即單位犯罪的,只處罰單位或只處罰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轉嫁制:是指,單位犯罪的,只對單位予以刑罰處罰而對直接責任人員不予處罰。代罰制:是指,單位犯罪的,只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罰處罰而不處罰單位。第八章1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 而構成犯罪的。認識因素:行為人對自己的危害行為及其結果有無認識和認識的程度如何。意志因素: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態度怎樣。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1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
12、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的心理態度。1犯罪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 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過避免的一種心理態度。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不可抗力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
13、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據具體情況,有可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違法行為而實施其他合法行為。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社會結果的心理態度,也就是危害結果在犯罪人主觀上的表現。犯罪動機:是指刺激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犯罪目的的內心沖動或者內心起因。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的刑法性質、后果和有關的事實情況不正確的認識。法律認識錯誤:即行為人在法律上認識的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或者應當受到什么樣的刑事處罰的不正確的理解。事實認識錯誤:即行為人在事實上認識的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事實情況的不正確理解。客體的錯誤
14、:即行為人意圖侵犯一種客體,而實際上侵犯了另一種客體。對象的錯誤:1獸當人(未遂),2人當獸(過失或者意外事件),3甲當乙(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行為實際性質的錯誤: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實際性質發生了錯誤的理解。工具的錯誤:行為人具備犯罪的主客觀要件,只是由于對犯罪工具實際效能的誤解而致使犯罪行為未發生犯罪既遂時的犯罪結果,應以犯罪未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因果關系的錯誤:即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和行為所造成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實際發展有錯誤認識。第九章正當行為:是指客觀上造成一定損害結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觀要件,但實質上既不具備社會危害性,也不具備刑事違法性的行為。正當防衛:是指為
15、了是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實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正當防衛意圖:是指防衛人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確認識,并希望以防衛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心理狀態。防衛認識:即防衛人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認識。防衛目的:即防衛人以防衛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以保護合法權益的心理愿望。防衛挑撥:又稱挑撥防衛,指行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釁、引誘等方法促使對方進行不法侵害,爾后借口防衛加害對方的行為。互相的非法侵害行為: 指雙方都處于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而發生的互相侵害行為。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 是指必須有不法侵害的
16、實際發生和客觀存在。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指可以實施正當防衛的時間。事先防衛:即在不法侵害尚處于預備階段或犯意表示階段,對于合法權益的威脅并未達到現實狀態時,就對其采取某種損害權益的行為。事后防衛:即在不法侵害已經結束的情況下,對侵害人采取損害其某種權益的行為。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 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1防衛過當:是指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緊急避險:是指為了是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正當避險意圖:是指避險人對正在發生的危險有明確的認識,
17、并希望以避險手段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的心理狀態。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危險正在發生或迫在眉睫,對合法權益形成了緊迫的、 直接的危險。避險不適時:行為人在危險尚未出現或者已經結束的情況下實施所謂的避險。避險過當:是指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行為。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產生、 發展和完成的過程及階段中,因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狀態。既遂形態: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展過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來而得以進行到終點,行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即故意犯罪在其發展過程中居于中途而停止下來,犯罪未進行到終點,行為人沒有完成犯罪的情形。舉動犯:依法一著手實行即告完成
18、犯罪的舉動犯,不可能存在犯罪未遂。情節犯:我國刑法把“情節嚴重” “情節惡劣”規定為構成犯罪限制性要件的情節犯。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全部要素。結果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與否作為犯罪既遂與未遂區別標志的犯罪。行為犯:指以法定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1危險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既 遂標志的犯罪。舉動犯:也稱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既遂的犯罪。犯
19、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形態:是故意犯罪過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種停止狀態,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造條件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犯罪實行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1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礙,而使犯罪者未 達既遂形態的情況。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為有實際可能達到既遂,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達到既遂而停止下來的情況。1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對有關犯罪事實認識錯誤而是犯罪行為不可能達到既遂的情 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
20、止形態。消極中止:即犯罪人僅需自動停止犯罪行為的繼續實施便可成立的犯罪中止。積極中止:指需要作為形式才能構成的中止。即犯罪人不但需要自動停止犯罪的繼續實施,而且還需要以積極的作為行為去防止既遂的犯罪結果發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第十一章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1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是脅從犯。1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實行犯罪的人。第十二章罪數:是指犯罪的單復或個數,在刑
21、法理論上指一罪與數罪。罪數形態:是指表現為一罪或數罪的各種類型化的犯罪形態。繼續犯:也稱持續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對象的一個犯罪行為從著手實行到行為終了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同時處于繼續狀態的犯罪。狀態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實行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處于持續之中的犯罪形態。即成犯:是指犯罪行為實行終了,犯罪即行完成的犯罪形態。接續犯:是指行為人在同一機會以性質相同的數個舉動接連不斷地完成一個犯罪行為的犯罪 形態。2想象競合3巳:也稱想象的數罪、觀念的競合,是指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1法規競合:或稱法條競合,是指行為人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在犯罪構成上具有 包容或交叉關系的刑法
22、規范,只適用其中一個刑法規范的情況。2結果力口重3巳:也稱加重結果犯,是指實施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發生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重結果,因而刑法規定加重刑罰的犯罪形態。結合犯:是指數個各自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 結合而成為另一個獨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態。集合犯:是指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雖然實施了數個同種犯罪行為,刑法規定還是作為一罪論處的犯罪形態。常業犯:指以一定的行為為常業的犯罪。營業犯:指通常以營利為目的,意圖以反復實時一定的行為為業的犯罪。1連續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獨立成罪的數個行為, 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1牽連犯:是
23、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 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為, 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為,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 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實質罪數:行為人實施數個行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構成數個獨立的犯罪。想象罪數:行為人實施一個行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觸犯數個罪名。異種罪數:行為人出于數個不同的犯意, 實施數個行為,符合數個性質不同的基本犯罪構成, 觸犯數個不同罪名的數罪。同種罪數:行為人出于數個相同的犯意, 實施數個行為,符合數個性質相同的基本犯罪構成, 觸犯數個罪名相同的數罪。并罰罪數:行為人基于數個罪過,實施數個行為,構成數個獨立的犯罪,依照法律
24、應當實行并罰的數罪。非并罰罪數:行為人雖然實施數個行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 觸犯數個罪名,但由于特定事由或法律規定不實行并罰,只按一罪處罰的數罪。判決宣告以前的數罪: 行為人在判決宣告以前實施的并被發現的數罪。刑罰執行期間的數罪:行為人因犯罪受判決宣告和刑罰執行,在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或再犯新罪而構成的數罪。第十三章1刑事責任:是刑事法律規定的,因實施犯罪行為而產生的,由司法機關強制犯罪者承受的 刑事懲罰或單純否定性法律評價的負擔。刑事責任的根據:指國家基于何種前提、基礎或決定因素追求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犯罪人基于何種前提、基礎或決定因素承擔刑事責任。第十四章刑罰:是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
25、對犯罪人使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強制性制裁方法。刑罰的功能:是指國家制定、適用與執行刑罰對人們可能產生的有利作用刑罰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所要達到的目標或效果, 它就是預 防犯罪。特殊預防:是指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懲罰改造犯罪分子,預防他們重新犯罪。一般預防:是指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威懾、儆戒潛在的犯罪人, 防止他們走上犯罪道路。第十五章刑罰體系:是指刑事立法者從有利于發揮刑罰的功能和實現刑罰的目的出發,選擇一定的懲罰方法作為刑罰方法并加以歸類,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標準對各種刑罰方法進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罰序列。管制:是指對犯罪人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一種刑罰方
26、法,是我國刑法中的一種主刑。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執行并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強迫其勞動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強制其參加勞動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罰方法。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種情況。1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1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1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 法。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境的刑罰方法
27、。1非刑罰處理方法: 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的刑罰以外的處理方法。第十八F刑罰裁量:又稱量刑,從動態意義上講,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礎上,依法確定犯罪人是 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并決定所判刑罰是否立即執行的審判活動。量刑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在對犯罪人進行量刑時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刑罰裁量情節:又稱量刑情節,是指犯罪構成事實之外的、 對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具有影響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對犯罪人量刑時需要考慮的各種事實情況。法定量刑情節:簡稱法定情節,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量刑時必須要考慮的各種事實情況。司法解釋規定的量刑情節: 是指司法解釋中明文規定的, 量刑是
28、必須要考慮的各種事實情況。2酌定量刑情節 :簡稱酌定情節,是指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審判人員在量刑時應酌情考慮的各種事實情況。應當型情節:是指量刑時必須考慮的從寬或者從嚴處罰的情節。可以型情節:是指量刑時可以考慮也可以不考慮的從寬或者從嚴處罰情節。從寬量刑情節:簡稱從寬情節,是指審判人員在量刑時需要考慮的對量刑結果產生有利影響 的各種事實情況。從嚴量刑情節:簡稱從嚴情節,是指審判人員在量刑時需要考慮的對量刑結果產生不利影響的各種事實情況。罪中情節:是指在犯罪過程中所出現的對量刑具有影響的各種事實情況。罪前情節:是指在犯罪事實之前所出現的對量刑具有影響的各種事實情
29、況。罪后情節:是指在犯罪實施完畢后所出現的對量刑具有影響的各種事實情況。體現犯罪社會危害性的情節:是指主觀或者客觀上說明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序的情節。體現犯罪人人身危險性情節:是指發生在犯罪前或者犯罪后說明犯罪人再犯可能性大小的情節。功能確定情節:是指對量刑輕重的作用是確定的、單一的事實情況。功能選擇性情節:是指對量刑輕重的作用不是確定的、單一的,而是可由審判人員在幾種作用中選擇其中一種的事實情況。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以內判處較輕的刑種和較短的刑期。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刑以內選擇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免除處罰:是指對犯罪人作有罪宣告,但不予以刑罰處罰。第十七
30、章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一般累犯:也稱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特別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自首:也稱為自首從寬制度,是當今世界各國刑事立法中普遍采納的量刑制度之一。一般自首:也稱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3特另U自首: 亦稱“準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坦白:一般是指
31、犯罪分子被動歸案之后,自己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的行為。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情況的行為。一般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后檢舉、 揭發他人犯罪行為, 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 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 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
32、獻等表現。數罪并罰:就是指對一人所犯數罪合并處罰的制度。數罪并罰原則:是指對一人所犯數罪再分別定罪量刑后,合并處罰所依據的原則。并科原則:亦稱相加原則,是將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宣告的刑罰絕對相加、合并執行的處罰原則。吸收原則:是指對一人所犯數罪采用重罪之刑吸收輕罪之刑的合并處罰原則。限制加重原則:亦稱限制并科原則。 是指以一人所犯數罪中法定應當判處或已判處的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在一定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作為執行刑罰的合并處罰原則。折中原則:亦稱混合原則。即根據不同情況以某一并罰原則為主,兼采其他原則。一般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前提下,暫緩其
33、刑罰的執行, 并規定一定的考驗期,考驗期內實行社區矯正,如果被 宣告緩刑者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律規定應當撤銷緩刑的事由,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 度。戰時緩刑:是指在戰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的犯罪軍人,暫緩其刑罰執行,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的制度。2社區矯正:由司法行政機關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并會同公安機關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督考察,組織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和幫助工作。第十八章1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瘋子,因其在刑罰執行期 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而適當
34、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1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認真遵守 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而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在假 釋考驗期內若不出現法定的情形,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制度。第十九章刑罰消滅: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實的原因,致使代表國家的司法機關不能對犯罪人行使具體的刑罰權。追訴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追訴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追訴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 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追訴時效的延長:是指在追訴時效進行期間,因為發生法律規
35、定的事由, 而使追訴時效暫時停止執行。赦免:是指國家宣告對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大赦:是國家對某一時期內犯有一定罪行的犯罪人免予追訴和免除刑罰執行的制度。特赦:是指國家對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執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罰的制度。第二十章罪狀:是指刑法分則條文對具體犯罪的基本構成特征的描述。敘明罪狀:即條文對具體犯罪的基本構成特征做了詳細的描述。簡單罪狀:即條文只簡單地規定罪名或者簡單描述犯罪的基本構成特征。引證罪狀: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條款來說明和確定某一犯罪構成的特征。空白罪狀:即條文不直接地具體規定某一犯罪構成的特征,但指明確定該罪構成特征需要參照的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單一罪狀:即條文僅采用簡單、 敘明、引證、空白罪狀其中一種方式對犯罪的基本構成特征 進行描述。混合罪狀:即條文同時采用簡單、敘明、引證、空白罪狀其中的兩種方式對犯罪的基本構成 特征進行描述。罪名:是犯罪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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