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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聚乳酸公司人力資源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聚乳酸公司人力資源相關的法律風險管理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1992272 一、 產業環境分析 PAGEREF _Toc111992272 h 2 HYPERLINK l _Toc111992273 二、 聚乳酸行業發展情況及發展態勢 PAGEREF _Toc111992273 h 2 HYPERLINK l _Toc111992274 三、 必要性分析 PAGEREF _Toc111992274 h 2 HYPERLINK l _Toc111992275 四、 公司基本情況 PAGEREF _Toc1
2、11992275 h 3 HYPERLINK l _Toc111992276 五、 納稅籌劃及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992276 h 5 HYPERLINK l _Toc111992277 六、 企業稅務風險的防控 PAGEREF _Toc111992277 h 11 HYPERLINK l _Toc111992278 七、 企業法律風險的產生原因 PAGEREF _Toc111992278 h 13 HYPERLINK l _Toc111992279 八、 法律風險的含義及分類 PAGEREF _Toc111992279 h 15 HYPERLINK l _Toc11199
3、2280 九、 合同簽訂前隱藏的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992280 h 17 HYPERLINK l _Toc111992281 十、 合同與合同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992281 h 26 HYPERLINK l _Toc111992282 十一、 勞動合同及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992282 h 28 HYPERLINK l _Toc111992283 十二、 勞動者社會保障及法律風險 PAGEREF _Toc111992283 h 42 HYPERLINK l _Toc111992284 十三、 SWOT分析 PAGEREF _Toc
4、111992284 h 48 HYPERLINK l _Toc111992285 十四、 項目風險分析 PAGEREF _Toc111992285 h 56 HYPERLINK l _Toc111992286 十五、 項目風險對策 PAGEREF _Toc111992286 h 58 HYPERLINK l _Toc111992287 十六、 組織機構及人力資源配置 PAGEREF _Toc111992287 h 59 HYPERLINK l _Toc111992288 勞動定員一覽表 PAGEREF _Toc111992288 h 60產業環境分析到“十三五”末,力爭實現經濟增長、發展質量效
5、益、生態環境在省市爭先進位;地區生產總值比2010年增加1.5倍以上、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增加1.5倍以上;是到2020年確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聚乳酸行業發展情況及發展態勢聚乳酸行業上游行業為玉米、甘蔗、甜菜等高糖農作物種植業及深加工行業,主要承擔將農作物中提取的淀粉糖、蔗糖通過發酵制成乳酸,作為制造聚乳酸原料的產業環節;聚乳酸行業的中游為聚乳酸的生產制造,主要承擔以乳酸為原料制成純聚乳酸,以及將純聚乳酸進行復合改性以滿足下游加工需求的產業環節;由于聚乳酸能夠替代部分傳統塑料,聚乳酸行業的下游產品及領域較多,目前聚乳酸已廣泛應用于食品接觸級的包裝及餐具、膜袋類包裝材料、纖維、
6、織物、3D打印材料等產品和領域,在醫療輔助器材、汽車配件、農林環保等領域也具有較大的發展潛力。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項目的投資,引入資金的到位將改善公司的資產負債結構,補充流動資金將提高公司應對短期流動性壓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財務費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進公司的進一步發展。同時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將為公司未來成為國際領先的產業服務商發展戰略提供堅實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公司基本情況(一)公司簡介公司自成立以來,堅持“品牌化、規模化、專業化”的發展道路。以人為本,強調服務,一直秉承“追求客戶最大滿意度”的原則。多年來公司堅持不懈推進戰略轉型和管理變革,實現了企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7、。未來我司將繼續以“客戶第一,質量第一,信譽第一”為原則,在產品質量上精益求精,追求完美,對客戶以誠相待,互動雙贏。公司將依法合規作為新形勢下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基本保障,堅持合規是底線、合規高于經濟利益的理念,確立了合規管理的戰略定位,進一步明確了全面合規管理責任。公司不斷強化重大決策、重大事項的合規論證審查,加強合規風險防控,確保依法管理、合規經營。嚴格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監管要求,重點領域合規管理不斷強化,各部門分工負責、齊抓共管、協同聯動的大合規管理格局逐步建立,廣大員工合規意識普遍增強,合規文化氛圍更加濃厚。(二)核心人員介紹1、何xx,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1970年出生,
8、碩士研究生學歷。2012年4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監事。2018年8月至今任公司獨立董事。2、姚xx,中國國籍,1976年出生,本科學歷。2003年5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2004年4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2018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3、王xx,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1961年出生,本科學歷,高級工程師。2002年11月至今任xxx總經理。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獨立董事。4、戴xx,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1971年出生,本科學歷,
9、中級會計師職稱。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董事。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經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5、曹xx,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1959年出生,大專學歷,高級工程師職稱。2003年2月至2004年7月在xxx股份有限公司兼任技術顧問;2004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總工程師。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納稅籌劃及法律風險納稅籌劃,又稱稅務籌劃、稅收籌劃,目前國際上缺乏對納稅籌劃的統一概念。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的國際稅收詞典對納稅籌劃是這樣定義的:“納稅籌劃是指通
10、過納稅人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達到繳納最低的稅收目的。”印度稅務專家N.J.雅薩斯威則認為,“納稅籌劃是納稅人通過財務活動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務法規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些優惠從而享得最大的稅收利益”。張中秀(2004)認為,納稅籌劃專指納稅人所進行的籌劃活動,具體指納稅人在非違法的前提下,以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涉稅零風險為目的,而進行的避稅、節稅和稅負轉嫁活動。綜上所述,納稅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現行法規,遵循稅收國際慣例,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運用納稅人的權利,根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內容等對企業組建、經營、投資、籌資等活動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
11、有利財務目標實現的謀劃與對策。納稅籌劃與偷稅有著本質的區別。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收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利用稅收法規、稅收政策做文章,這并不損害國家利益。相反,通過節稅促進納稅單位發展生產,增強發展后勁,從而使稅收能夠找到新的增長點。偷稅則是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或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不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故意少繳或者不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對偷稅行為,我國稅收征管法作了嚴厲的譴責,并制定了相應的處罰辦法。因此,應正確理解納稅籌劃與偷稅的區別,對納稅項目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以提高納稅人的經濟效益,同時又不真正損害國家利益。企業納稅籌劃風險屬于風險的范疇,企業
12、納稅籌劃風險就是企業在所有納稅籌劃及其實施等活動中所面臨的稅務責任的一種不確定性,比如企業被稅務機關檢查,承擔過多的稅務責任,或是引發補稅、罰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等,而未達到納稅籌劃的最初目的的可能性。企業納稅籌劃面臨諸多的不確定性,不斷變化的規則約束,以及籌劃方案本身的不規范,必然存在各種各樣的稅務法律風險,需要進行全面的法律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企業納稅籌劃風險主要來自兩方面:即企業外部和企業內部。(一)來自企業外部的納稅籌劃風險1、經濟環境變化風險企業的納稅事宜與稅收政策及所處經濟環境密切相關。一般來說,政府為促進經濟增長會實行積極的財稅政策,制定減免稅或退稅等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生產
13、和投資,這時企業的稅負相對較輕或穩定。反之,政府為抑制某產業的發展就會利用稅收杠桿調整稅收政策。這時,企業的稅負可能加重或不穩定。另外,政府的政策不僅具有時空性而且具有時效性,這種,稅收環境的不確定性將會給籌劃人員開展納稅籌劃(特別是中長期籌劃)帶來較大的風險,所以任何企業的納稅籌劃都將面臨經濟環境變化所引致的風險。2、稅收政策風險納稅籌劃利用國家稅收政策節稅的風險稱為稅收政策風險。稅收政策風險包括稅收政策選擇風險和稅收政策變化風險。稅收政策選擇風險是指稅收政策選擇正確與否的不確定性。這種風險的產生主要是籌劃當事人對稅收政策精神認識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準所致。稅收政策變化風險是指稅收政策時效
14、的不確定性。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及時調整經濟結構,一個國家的稅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變的。這些規則的不斷變化可能造成因稅率下調而未能跟上多繳納稅款;也可能造成因稅率上調而未能跟上少繳納稅款,從而產生被稅務機關罰款或上繳稅收滯納金的稅務風險。3、執法風險納稅籌劃應當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圖,但這種合法性還需要稅務行政執法部門的確認。在這一確認過程中客觀上存在著稅務行政執法偏差,從而產生納稅籌劃失敗的風險。因為我國稅法對具體的稅收事項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即在一定的范圍內稅務機關擁有自由裁量權,再加上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這些都客觀上為稅收政策執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
15、也就是說即使是合法的納稅籌劃行為,結果也可能因稅務行政執法偏差而導致納稅籌劃方案在實務中根本行不通,從而使方案成為一紙空文或者被視為偷稅或惡意避稅而加以查處。這樣,不但得不到節稅的受益,反而會加重稅收成本,產生納稅籌劃失敗的風險。4、稅務行政執法力度導致的風險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國家財政支出的不斷增長,國家對稅收檢查和處罰的力度不斷加強。從國家稅務總局到地方各級稅務機關都不斷出臺新的規范稅務檢查工作的文件和政策,這就意味著納稅人在規范納稅操作方面的工作必須相應加強。(二)來自企業內部的納稅籌劃風險1、管理者的經營理念和納稅意識管理者的經營理念和納稅意識會對企業稅務籌劃風險產生一定的影響。如
16、果企業管理者依法納稅意識很強,納稅籌劃的目的是通過籌劃理財,降低企業涉稅費用和風險,實現最合理優化納稅,那么只要籌劃人員依法嚴格按照規程精心籌劃,風險一般不高。但是,有的企業管理者納稅意識淡薄或者對納稅籌劃有誤解,認為籌劃的目的就是通過所謂的“籌劃”盡可能少納稅或不納稅,甚至授意或唆使籌劃人員通過非法手段達到偷稅的目的,從事這類籌劃事項的風險就很高。另外,如果企業領導人納稅意識中,要刻意去追求稅收負擔最小,那么他們極易導致投資扭曲風險的產生。建立現代稅制的一項主要原則應是稅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則,納稅人不應因國家征稅而改變其既定的投資方向。但事實上卻并非如此,納稅人往往因稅收因素放棄最優的方案
17、而改為次優的其他方案。這種因課稅而使納稅人被迫改變投資行為給企業帶來機會損失的可能性,即為投資扭曲風險。這種風險源于稅收的中立性,可以說,稅收中立性越強,投資扭曲風險越大,相應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2、籌劃人員的業務素質及職業道德納稅籌劃人員的業務素質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籌劃風險。納稅籌劃是在遵從稅法,依法納稅的前提下采取適當的措施和手段,合理、合法地對納稅義務進行規避,從而達到減輕或者免除稅收負擔的目的。其中心內容是在正確理解、掌握、分析和研究稅收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情況,利用稅法的缺陷和不足節稅、避稅,提高經濟效益。這就要求籌劃人員在納稅籌劃過程中,不但要具備必要的籌
18、劃知識,而且同時又要了解稅收的相關法律、法規,能夠掌握合法和非法的臨界點,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采取不同籌劃方法,做好納稅籌劃。如果納稅人所選擇的方法并不符合稅法精神,諸如一些“打擦邊球”的做法,稅務機關可能會視其為避稅,甚至當作是偷稅,那么納稅人會為此而遭受重大損失。3、稅務文書的質量稅務文書包括經濟合同、商業票據、會計資料、稅務申請、稅務批復、納稅資料等方面的涉稅資料。它們是納稅的依據、完成納稅義務的憑證、稅務檢查的對象、稅務案件的證據等。企業的稅務文書是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基礎資料,其質量嚴重地影響到企業的納稅籌劃風險。企業的稅務文書應當及時完整合法。及時,也就是收集有關稅務文書資料要及時,
19、納稅人在發生經濟業務的時候,要把與該項業務發生有關的協議、合同、票據等及時收集歸檔。完整,是指一筆經濟業務中所有的稅務文書資料要集中收集,不得遺漏。合法,是指收集的稅務文書的合法性。主要表現在4個方面:一是票據本身的合法性;二是經濟業務與票據記載內容相一致;三是取得票據的渠道要合法,不是虛開、代開或非法購來的;四是票面填寫的項目內容要正確。稅務文書中的會計賬簿、記賬憑證等是記錄企業經營情況的真實憑據,它不僅是稅務機關據以征稅的重要依據,也是企業在接受稅務檢查時據以證明自己沒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依據,同時稅收優惠的享受也需要正確的賬務處理支持。因此,企業依法取得并保全會計憑證和記錄,保證賬證完整
20、,正確進行各項會計處理和納稅申報并及時足額地繳納稅款,是企業稅務籌劃的首要環節,也是控制籌劃風險,提高籌劃效率的技術基礎。企業的財務管理能力、會計核算水平、內部控制制度以及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的高低,既影響可供籌劃的涉稅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也易導致籌劃人員籌劃方案的失誤。如果籌劃方案是依據虛假的涉稅資料作出的就很可能產生失誤,風險極大。即使企業的稅務籌劃是十分完美且合法的,如果面對稅務局的稽查,而不能提供企業涉稅的相關的稅務文書或合法納稅憑證或稅務相關的原始憑據,那么也將面對稅務局對該籌劃方案的不認可,面對稅務局的罰款或其他法律責任。企業稅務風險的防控(一)設立稅務風險管理機構(崗位)企業應結
21、合業務特點和內部稅務風險管理的要求,建立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制衡機制和稅務風險管理的崗位責任制。設置稅務管理機構和崗位,明確各個崗位的職責和權限,確保稅務管理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二)風險識別和評估企業應該對導致稅務風險的內部及外部風險因素進行詳細評估。其中,企業內部稅務風險因素包括:企業經營理念和發展戰略,稅務規劃以及對待稅務風險的態度,組織架構、經營模式或業務流程,稅務風險管理機制的設計和執行,稅務管理部門設置和人員配備,部門之間的權責劃分和相互制衡機制,稅務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管理層的業績考核指標,企業信息的基礎管理狀況,信息和溝通情況,監督
22、機制的有效性及其他內部風險因素。企業外部稅務風險因素包括:經濟形勢和產業政策,市場競爭和融資環境,適用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稅收法規或地方法規的完整性和適用性,上級或股東的越權或違規行為,行業慣例,災害性因素及其他外部風險因素。(三)風險應對策略和內部控制企業應根據稅務風險評估的結果,考慮風險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整體管理控制體系內,制定稅務風險應對策略,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合理設計稅務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稅務風險。對于發生頻率較高的稅務風險,企業應建立監控機制,評估其累計影響,并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四)信息與溝通信息化是企業建立稅務風險管理體系的基礎,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業務特點和
23、成本效益原則,將信息技術應用于稅務風險管理的各項工作,建立涵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和內部控制系統各環節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在此基礎上,建立稅務風險管理的信息與溝通制度,明確稅務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序,確保與管理層和相關業務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和反饋,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采取應對措施。企業法律風險的產生原因企業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總體上可分為企業自身內部產生的風險因素和企業外部環境造成的風險因素。(一)企業自身內部存在的風險因素(1)首先體現為人的風險。企業經營好壞,歸根結底,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尤其是企業的管理者們基本可以控制并決定著企業的生死存亡。個人私欲極為強烈的管理者,其在進行管理或決策
24、時,必然首先考慮其個人的私利并有可能為了個人的私利而不惜讓企業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講,企業在選擇用人時,本身就存在著風險。(2)從制度層面上講,企業自身制度存在的缺陷也是導致或產生企業法律風險的內在潛因。組織管理企業,不能光靠企業領導個人的權威和能力,科學的管理其實最主要是指先進的企業管理制度。當然,制度本身也包括對物、對事的管理。但這一切最終還是通過對人的管理來得到落實。制度是由人來制定產生的,而人自身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所以,十全十美的制度是不存在的。企業運營的效率與風險總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為偏重提高企業經濟效益而制定的一些管理制度,其中也必然暗含著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增加
25、。從企業運營的物質載體看,企業自身規模超大、機構廢雜也是現代企業內部存在“多米諾骨牌”效應的直接依存的條件。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現代企業都在不斷地進行(有時甚至是盲目的)擴張,其內部組織結構的復雜化、經營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多樣化已大大超乎前人的想像。為了更加有效地組織生產要素,企業自身的組織機構也變得異常的復雜,企業自身內部各職能部門的配合和信息溝通也變得越來越困難,這同時也就意味著控制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成本增加、難度加大。(二)企業外部存在的風險因素(1)競爭對手方面的原因。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總是要在市場競爭中謀求生存和發展的,也就是說,參與競爭的任何一方都會想方設法盡可能為自己爭得有利地
26、位,包括會利用競爭對手對方的一些弱點、在法律方面的疏忽來達到自己的目的。隨著科技的發展,尤其是在高科技領域,企業面臨這方面的法律風險會越來越突出。況且,現代企業的競爭已經跨越了國界,企業競爭的水平和激烈程度在不斷升級,自然企業所面臨競爭對手方面的法律風險也會加大。(2)政策及法律法規自身變化的原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自身也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動態系統,國家舊有的政策、法律法規在不斷地被廢止和變更,同時新的政策、法律法規在不斷地產生,或者說正在日趨走向嚴密和完善。盡管企業的管理者總想了解最新的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變動,但總有了解不到或了解不全面的時候。可是,法律又是那樣的無情,它不會因為你不知悉或了
27、解不到就對你不產生作用,對國家政策或法律法規的無知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成為免除法律責任的正當理由。所以,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不斷變化對不能把握其變化的企業來說,無疑也是一種產生法律風險的外在因素。(3)其他非企業自身的原因。導致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非企業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外部侵權等。俗話說“人算不如天算”,盡管人們已經盡了極大的努力去規避所有風險,但仍有許多風險是人們無法規避掉的,如作為意外事件的社會動亂、罷工等(在有些國家或國際貿易中可歸入不可抗力),作為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自然事件等,政府和其他單位主體或企業外部人員對企業合法權益的侵害(如政府部門對企業不正當的收稅和罰
28、沒財產)等。現實中導致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因素要比以上所分析的更多、更復雜,并且不可能是單獨一個或幾個因素在起作用,而是在一定的時空條件下各種因素結合在一塊才起作用,其中必有起主導作用的因素。主導因素的不同又決定著不同的法律風險類型。法律風險的含義及分類法律風險是指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由于行為人作出的具體法律行為不規范而導致的,與其所期望達到的目標相違背的法律不利后果發生的可能性(向飛,陳友春,2006)。正確認識法律風險,必須澄清以下幾個模糊認識。(1)法律風險并不是違法風險。違法風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而使預期權益得不到實現的可能性。違法風險僅是法律風險最常見的一種表現形式,但法律風險絕不等同于違
29、法風險。由于法律規則及法律實踐同樣存在不確定性,在一些合法的情況下由于其他因素考慮不充分,同樣會為企業埋下法律風險,即法律不確定性的法律風險。此外,法律監控活動雖然不直接涉及法律行為的選擇,但由于法律監控活動的優劣,將影響法律行為是否能夠以本來面目出現。缺乏效果的法律管理流程不能實現企業目標,缺乏效率的法律管理流程雖然能夠實現企業目標,但耗費了過度的成本。因而,缺乏效果或者缺乏效率的法律管理流程導致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同樣屬于法律風險,即法律監控中的法律風險(流程法律風險),它主要有證據的缺失、證據的歪曲和證據時間的延遲3種類型。(2)法律風險并不等同于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行為人由于不當行為或法律
30、規定而應承擔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風險中包含了法律責任的不利后果,但這種責任本身仍然僅是可能性,并不必然導致法律風險。合同簽訂前隱藏的法律風險這類法律風險往往表現為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方面。因為合同簽訂前沒有對合同對方作必要的調查和了解,與主體資格有瑕疵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簽署合同,最后導致合同無效或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體即民事主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交易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同主體與簽約主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主體是實際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民事主體;而簽約主體是實際簽署合同的人,可能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現實的交易中,經常不是當事人出面
31、,代理人和代表人實際從事著洽談和簽訂合同的責任。1、代理人及法律風險在經濟發達的今天,大量的合同簽訂是由代理人完成的。代理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代理擴大了民事主體的活動范圍;代理可以補充某些民事主體資格上的不足。根據法律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代理人從事交易活動常見的法律風險有以下幾點。(1)無權代理的法律風險。經濟交往最常見的代理權限產生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當代理人沒有經過授權,一旦發生糾紛,企業不能要求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而代理人往往沒有能力承擔責任,給企業造成的損害非常嚴重。(2)超越權限代理的法律風險。不少企業在交易時比
32、較注意對方代理授權書的審查,而這種審查往往停留在是否具有授權以及授權的真實性,但對授權的具體內容核實較為馬虎。超越權限代理,同樣使企業面臨合同效力不確定的法律風險。(3)代理人的法律風險。企業擔任他人的代理人時,若授權內容較為含混,企業對外活動是否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存在爭議,一旦代理活動未能正常進行,則被代理人可能要求企業承擔超越代理權限造成的損害責任。2、代表人及法律風險不少企業經營者持有“誰簽合同,誰就是合同當事人”的淺顯認識,在并未弄清實際的簽約主體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情況下,就簽訂合同,使自己掉入了合同陷阱。(1)授權缺陷的法律風險。我國法律規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除此之外企業其他人員對外簽
33、訂合同,必須具有授權委托。若因授權缺陷導致合同將來被認定無效,給企業帶來的法律風險是巨大的。即使是長期合作的業務員,由于是否離職很難查證,因此企業仍然應當堅持對其授權情況的審查,在實踐中因業務員離職后仍使用原企業名稱對外訂立合同的糾紛屢見不鮮。(2)公司章程限制的法律風險。若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的職權范圍進行了限定,而公司章程屬于公眾可以獲得并知悉的內容,則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從事交易,相應合同的效力將受到質疑。這種法律風險較為隱蔽,企業需要更加注意。這種法律風險防范成本較高,但在重大交易活動中應當予以考慮。3、交易主體對合同的影響(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則上由其
34、法定代理人代其訂立合同,若獨立訂立合同,須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方為有效。追認權制度旨在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但力求平衡,法律賦予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以避免因合同關系動蕩不定給相對人造成利益損失。企業經營者通常都會注意到簽約對方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企業經濟活動一般也不會有未成年人卷入,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難免存在這樣的法律風險。如某企業在尋找企業形象代言人時,決定找某年少的世界冠軍,而該人獲得冠軍時剛滿17周歲,本人同意了企業的邀請,遂簽訂了合同。后其法定代理人主張該合同無效,導致企業前期投入拍攝的廣告及其他宣傳都無法使用,給企業造成了較大損失。(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35、。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所實施的代理。無權代理發生的原因主要有:行為人自始就沒有代理權;行為人所為的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行為人的代理權消滅。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按照法律規定存在多種法律效力情況,而不同的法律效力結果面臨的法律風險也各不相同。表見代理證明不力的法律風險。若無權代理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則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代理行為應當有效,即合同為有效合同。然而表見代理構成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這些條件都需要企業提供證據證明,若企業簽訂合同時僅僅要求查閱了對方相關證明材料,而并沒有與合同一并備案,將面臨證明不力的法律風險。效力待定的不確定法律風險。若無權代理不構成表見代理,
36、根據合同法規定,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合同效力待定。這種效力待定的不確定狀態,使企業面臨著準備履行合同還是做好補救措施的兩難境地。其性質屬于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實踐中,企業在簽約時沒有審查出代理權限問題,很難在合同簽訂后識別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的法律風險,通常要等到實際引發法律危機,企業才認識到法律風險的存在。(3)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無權處分人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并不是合同無效的當然理由,故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的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根據法律規定的含義,若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事后權利人不追認,且行為人未取得處分權時,合同無
37、效。但合同無效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以根據善意取得制度獲得相關權利。在實際的經濟交往中,無權處分人并不像想像的那么容易識別。如某集團名下有若干緊密關聯的公司,在外部看來其資產都歸屬該整體,若與其中A公司簽訂合同,但標的物屬于集團的B公司,在法律上而言就屬于無權處分人簽訂的合同,合同相對人將面臨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若該項財產屬于行政機關登記的不動產、專利等,合同相對人則無法說明自己在簽訂時屬于善意,相關損失只能自行承擔了。4、合同主體欺詐的法律風險在商業競爭中,一些經濟主體會利用法律既定規則實現不法目的。故意設置法律陷阱引誘其他經濟主體上當,這種有預謀的法律風險較之前面的不當簽約造成的損
38、害更大。尤其在國際貿易中,利用合同主體進行的欺詐形式多樣,是經常遇到的法律風險類型。(1)有限責任的惡意利用及法律風險。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特點是公司以全部注冊資本為限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蓄意欺詐者以很低的資本注冊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當事人資格,簽訂大宗合同,欺詐另一方合同當事人,給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在出現較大的賠償責任或者損害時,則申請公司破產清算。這種有限責任的惡意使用在國際貿易中經常遇到。不當利用有限責任的事情不僅僅存在于一些不法商人中,一些較大的公司為避免國際貿易所帶來的巨大法律風險,也常常利用這種方法來降低風險。通過成立若干個注冊資本低的子公司,再以子
39、公司對外簽訂貿易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則公司會以母公司的財力和人力確保合同正常履行;但是若合同出現較大法律風險,則犧牲掉子公司以避免母公司卷入訴訟。2005年底修訂的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此之前,我國法律沒有關于濫用公司有限責任的相關規定。法律雖然有了原則性規定,但企業遇到對方惡意利用有限責任,同樣面臨著法院最終認定的不確定性法律風險。在我國信用體系尚未建立之前,企業只能依靠自身衡量交易對方的信用程度。(2)虛構合同主體及法律風險。合同主體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最終承擔者,若與法律意
40、義上并不存在的交易對方簽訂合同,則企業無法確定到底誰該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因此,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非常巨大。利用注冊要求差異虛擬合同主體。在普通的經濟活動中,虛構合同主體是較容易發現的,但是由于各國、各地區的公司注冊有不同的規定,在國際貿易中由于這種注冊的差異性導致的虛擬合同主體有時不易被發現。如國際貿易中,經常會遇到合同當事人一方為沒有注冊資本的貿易行、商行,只有營業證明,不能提供法人資格、注冊資本及法人地址的證明或公證書,這類人往往被稱為“皮包商”,其不能從事直接的貨物買賣,與這類商人交易風險也很大。利用掛靠等方式虛擬合同主體。通過掛靠、借用名義等方式簽訂合同的情況在實踐中時有發生,這種情
41、況下實際履行合同的主體與名義上的合同主體并不符合,同樣屬于虛擬合同主體。由于實際履行合同的主體缺乏相應資格或經濟實力較弱,更易發生履行合同困難的情況。按照法律規定,盡管企業可以在發生糾紛時追究被掛靠方的責任,但解決該法律糾紛付出的代價對企業而言已經構成嚴重的法律風險。5、主體變更的不當利用及法律風險合同都是通過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實施所規定的行為來履行的,稱之為親自履行原則,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是合同履行主體。但是,由于商業活動變動的頻繁,履行合同的主體變更是常見的。若交易對方惡意利用主體變更,將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1)合同轉讓的主體變更法律風險。如合同當事人一方聲稱自己無法履約,向對方建
42、議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約,從而導致將合同義務交由一個履約能力較差的當事人履行,將產生法律風險。(2)公司分立或合并的主體變更法律風險。當公司分立或合并時,主體必然發生變更。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務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在交易對方發生分立時,通常情況都會確定分立后的一個公司負責履行特定合同,這種時候對方要求企業簽訂特定的確認書,將直接導致實際承擔責任的當事人變化。6、主體不適格及法律風險法律對一些商業活動主體有特殊要求,在從事這樣的經濟活動時,若主體不適格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或不能產生預想的法律效果。一些
43、商人利用這種規則,故意制造主體不適格情況進行欺騙,給當事人造成法律風險。無權代理、公司內部機構或分支機構、無行為能力人等缺乏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對外簽訂合同也屬于主體不適格的情況,但這些情況較容易識別,在此不再作詳細討論。當主體符合普通的民事主體資格,僅僅在特定交易中屬于不適格主體時,帶來的法律風險就更具有隱蔽性,普通經營者難以準確識別。(1)無權處分人。當交易主體無權處分合同標的,將影響合同效力。這種情況并非只存在買賣合同,如技術秘密許可合同,許可方并非技術秘密的合法擁有人,甚至是許可方侵權獲得的技術秘密,帶來的法律風險危害不容忽視。一些市場主體利用無權處分,將自己能夠控制的合同標的以非
44、權利人名義簽訂合同予以處置,一旦感覺交易對自己不利,就主張合同無效,阻止交易進行。而根據法律規定,企業只能追究其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損害十分嚴重。(2)不具有法定的資格。法律規定一些商業活動只能由具有特定資格的民事主體才能進行,而普通民事主體從事這些活動將導致主體不適格。這類關于法定資格的規定,常見于一些部門法規,建筑、醫藥等技術要求較高的行業。若因不符合法定資格將導致合同無效,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損害通常難以預計。(3)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法律禁止一些主體從事特定交易活動,若對方惡意利用這種禁止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企業同樣面臨法律風險。如眾所周知在經濟交往中為提高自己履約能力的可信度,常常采用
45、提供擔保的方式,擔保法第八條、第九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作為保證人,以這樣的主體提供擔保實質上并沒有任何擔保效果。(4)合同義務部分為第三人才能履行。這種主體不適格情形更為隱蔽,合同主體并非不符合合同所有內容,而是合同部分內容必須特定第三人才能完成,這樣會導致部分合同內容無效或效力待定。這種情況需要認真理解合同內容才能夠準確識別。常出現在與集團公司合作,為交易方便將若干個公司共同履行的義務納入到一個合同中約定。合同與合同法律風險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
46、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學理上合同有廣義、狹義、最狹義之分。廣義合同是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國際法上的國際合同等。狹義合同是指一切民事合同。作為狹義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財產合同和身份合同。財產合同又包括債權合同(即下述的“最狹義合同”)、物權合同、準物權合同。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最狹義合同
47、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我國(合同法)把合同種類分為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這15種有名合同全部是債權合同。由于企業成立時各股東之間的交易、企業對外納稅事項、企業內部的人事管理等,本章有專門分節進行論述,在本節不再論述,本節所指的合同僅為最狹義的合同。企業的經濟活動是通過一系列合同體現的,合同既是企業從事經濟活動從而取得經濟效益的紐帶和載體,同時也是產生糾紛和法律風險的重要源頭。合同的法律風險概念,法律學術界和實務界均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定義。從
48、狹義和字面角度理解,合同的法律風險至少應包括合同的合法性風險。但從廣義角度理解,合同的法律風險則應包括在合同訂立、生效、履行、變更、轉讓、終止及違約責任的確定等過程中,由于外部的法律環境因素、合同主體因素、合同內容因素以及合同行為的程序不規范等因素,從而使企業的現有利益或未來期待利益受到減損,承擔經濟損失和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責任的風險。根據合同法律風險產生的時間,常見的合同法律風險大致有合同簽訂前隱藏的法律風險、合同簽訂時存在的法律風險、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和合同產生糾紛時的法律風險。勞動合同及法律風險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或勞動協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49、的書面協議。2007年6月29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勞動合同法,并在2008年1月1日實施。該法案的出臺,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乃至企業全面經營管理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若操作不慎,將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形成現實的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帶給企業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制定人力資源規章制度方面的法律風險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對人力資源進行管理的基本依據,如果規章制度違法,引發的問題將會比較嚴重,可能導致企業規章制度失去執行力,可能造成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矛盾激化,甚至導致企業人員大量流失,而企業卻無能為力的情況。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
50、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并且這種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根據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勞動者只要在離職前,找到企業的規章制度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勞動者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企業,只要通知就能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如果企業不對這一問題引起足夠的重視,將導致勞動者不事先通知就離職,造成企業損失(崗位人員不能及時補上),不但不能向勞動者索
51、賠,反而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合法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為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種情形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企業應當明確什么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不能隨意說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不明確,仲裁庭或法院就很難斷案。除此種情形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企業的規章制度也應當明確多少數額是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從這些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中,可以看出規章制度是把雙刃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能否用好將是非常關鍵的。對于企業來說,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人力資源方面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
52、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需要向勞動者進行公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發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3個方面,即制度條款內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謂民主程序?根據現行公司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所謂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可見,現行規定當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聽取意見”。勞動合同法的主要變化在于,將“聽取意見”改成了“討論平等協商”,明顯加大了工會、職工代表大會以及員工在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定過程中的權利,強化了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法律程序。新法的上述變化,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新法關于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規定,
53、對自己的規章制度進行一次清理,以使規章制度符合法律的規定,并能在用工管理中有效發揮應有的作用。如果用人單位員工人數較多或者員工工作地點較為分散或員工人員流動較大,且尚未成立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按新法規定進行制定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恐怕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難度,效率會較為低下,應考慮成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另外,在實踐中如何界定和把握“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也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二)招聘員工存在的法律風險1、在招聘員工時用人單位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風險由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就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事項的如實告知義務,如果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沒有告
54、知或不如實告知勞動者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的,就有可能構成欺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
55、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八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如果用人單位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被招聘的員工在勞動過程中可以用人單位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構成欺詐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會面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法律后果。2、未嚴格審查應聘者的健康狀況的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即便醫療期屆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受到嚴格限制,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
56、項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如果在招聘時不嚴格審查應聘者的健康狀況而導致體格不健康的員工進入公司,那么用人單位事后將要付出很大的成本。3、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法律風險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或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
57、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如果用人單位未嚴格審查應聘者是否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將有可能陷入訴訟中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雖然在實踐中原用
58、人單位對損失的舉證存在諸多障礙,但如果原用人單位提出要求新的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的主張的,新的用人單位為應訴支出的費用也是為此付出的代價。5、未嚴格審查應聘者是否與原用人單位簽訂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等法律文件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應認識到,若員工與原單位簽訂有相關法律文件,致使員工進入本單位工作構成違約,或員工使用其“原單位有關資源”(即員工在原單位工作時所掌握的技術材料、經營信息等商業秘密),而使本單位對員工原單位造成侵權,無論員工的行為出于善意還是惡意,本單位都可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員工時,應詢問擬錄用員工是否與原單位簽訂有保密協議、競業避止協議等法律文件,以及該員工在
59、本單位工作是否違反了相關協議,必要時可制作相關確認文件。(三)勞動合同訂立中的法律風險1、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雖然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從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看,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面臨著以下風險。(1)雙倍工資的懲罰。如果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面臨一個信用風險,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口頭協議,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最終沒有滿足勞動者的一定的需求,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所以企業為了減少經營成本和風
60、險也應簽訂勞動合同。(2)認定無固定期限合同關系成立。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則勞動者如果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單位便不能隨意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單位降低了勞動者的可選擇性,對于用人單位來講便可能出現沒有可用之人或為發展另聘人才而閑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員與資源的浪費。2、違反試用期的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主要內容有以下幾點。(1)試用期的期限與勞動合同的期限對應關系有明確規定。(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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