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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中成藥制劑公司企業制度分析中成藥制劑公司企業制度分析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2345730 一、 公司概況 PAGEREF _Toc112345730 h 2 HYPERLINK l _Toc112345731 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 PAGEREF _Toc112345731 h 2 HYPERLINK l _Toc112345732 公司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 PAGEREF _Toc112345732 h 3 HYPERLINK l _Toc112345733 二、 股份合作制經濟的不斷規范 PAGEREF _Toc11234573

2、3 h 3 HYPERLINK l _Toc112345734 三、 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出現的問題 PAGEREF _Toc112345734 h 5 HYPERLINK l _Toc112345735 四、 合作制經濟的產生與發展 PAGEREF _Toc112345735 h 8 HYPERLINK l _Toc112345736 五、 合作制經濟的產權基礎 PAGEREF _Toc112345736 h 10 HYPERLINK l _Toc112345737 六、 社會主義合作制經濟的新使命 PAGEREF _Toc112345737 h 13 HYPERLINK l _Toc11234

3、5738 七、 發展股份合作制經濟是我國的長期國策 PAGEREF _Toc112345738 h 15 HYPERLINK l _Toc112345739 八、 正確處理“新三會”與“老三會”的關系 PAGEREF _Toc112345739 h 17 HYPERLINK l _Toc112345740 九、 公司的組織機構實行“三權分立”原則 PAGEREF _Toc112345740 h 20 HYPERLINK l _Toc112345741 十、 經理的地位與職權 PAGEREF _Toc112345741 h 22 HYPERLINK l _Toc112345742 十一、 董事的

4、法律地位與責任 PAGEREF _Toc112345742 h 23 HYPERLINK l _Toc112345743 十二、 傳統理論對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相兼容的否定 PAGEREF _Toc112345743 h 30 HYPERLINK l _Toc112345744 十三、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的提出 PAGEREF _Toc112345744 h 35 HYPERLINK l _Toc112345745 十四、 公司法的起源與發展 PAGEREF _Toc112345745 h 41 HYPERLINK l _Toc112345746 十五、 中國公司法的歷史與現狀 PAGEREF

5、_Toc112345746 h 44 HYPERLINK l _Toc112345747 十六、 項目概況 PAGEREF _Toc112345747 h 46 HYPERLINK l _Toc112345748 十七、 項目風險分析 PAGEREF _Toc112345748 h 49 HYPERLINK l _Toc112345749 十八、 項目風險對策 PAGEREF _Toc112345749 h 51 HYPERLINK l _Toc112345750 十九、 發展規劃 PAGEREF _Toc112345750 h 53 HYPERLINK l _Toc112345751 二十、

6、 法人治理 PAGEREF _Toc112345751 h 62公司概況(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孔xx3、注冊資本:1010萬元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5、登記機關:xxx市場監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1-5-147、營業期限:2011-5-14至無固定期限8、注冊地址:xx市xx區xx(二)公司主要財務數據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項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資產總額3408.842727.072556.63負債總額1683.591346.871262.69股東權益合計1725.251380.201293

7、.94公司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項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營業收入9018.697214.956764.02營業利潤1671.451337.161253.59利潤總額1522.721218.181142.04凈利潤1142.04890.79822.27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1142.04890.79822.27股份合作制經濟的不斷規范在全國城鄉廣泛進行股份合作制試點改革的經驗基礎上,國家體改委于1997年8月7日正式頒布了關于發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其主要內容如下:(1):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集體經濟的一

8、種新的組織形式。在股份合作制中,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有機結合。勞動合作是基礎,職工共同勞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民主管理;資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2)在自愿的基礎上,鼓勵企業職工人人投資入股,也允許少數職工暫時不入股。職工之間的持股數可以有差距,但不宜過分懸殊。不吸收本企業以外的個人入股。職工離開企業時股份不能帶走,必須在企業內部轉讓,其他職工有優先受讓權。(3)職工個人股和職工集體股應在總股本中占大多數。企業應當設置職工個人股,還可以根據情況,設置職工集體股、國家股和法人股。(4)堅持民主管理,職工享有平等權利。股份合作制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它是企業權力機構,應當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

9、式。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也可直接選舉和聘任總經理。(5)企業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分配方式。企業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可以在可分配利潤中提取一部分進行按勞分紅,用于獎勵對企業有貢獻的職工。根據這些規定,應如何判定股份合作制的經濟性質呢?現在有三種看法:(1)新合作經濟論。國家體改委在指導意見中指出,“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經濟”,這種觀點也是大多數學者比較一致的看法。(2)新集體經濟論。黨的十五大報告指出: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和勞動者的資本聯合為主的集體經濟,尤其要提倡和鼓勵。國家體改委在指導意見中也指出,股份合作制是

10、“集體經濟的一種新的組織形式”。如前所述,這里需要將股份合作制同傳統的集體經濟區分開來,因為股份合作制本質上應是以勞動者私人產權為基礎的財產共有關系。(3)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實現形式。黨的十五大和國家體改委的指導意見都把股份合作制看做是公有制的一種實現形式。而且,我國憲法也將合作經濟定性為集體經濟和一種公有制形式。那么,如何看待合作經濟中的私人產權呢?有的學者指出,衡量某種經濟的所有制性質,不僅由其生產資料所有權的性質所決定,更要由資產的占有和使用方式決定。股份合作制雖然有職工個人股份,但由于勞動者與投資者是統一的,實現了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直接結合,所以可以將它歸入公有制的范疇之中。總之,對股份合

11、作制的性質還有待進一步探討。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出現的問題推行股份合作制這一新型企業組織制度,其改革的成果已經充分地顯現出來。(1)股份合作制改革明晰了企業的產權關系,使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得到真正實現。我國原有的國有和集體企業,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產權關系不明晰的問題。企業的財產名義上屬于“全民”或“集體”,但由于產權主體過于抽象,職工很難體驗到自己是企業的主人,企業的實際控制權掌握在政府部門手里。通過股份合作制改革,職工對企業的“虛有”變成了“實有”,他們對企業的權利與義務也隨之明確了。(2)在傳統的國有和集體企業中,內部的民主管理形同虛設。而在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股東)代表大會是進行重大決策的最

12、高權力機構,實行“一人一票”原則,職工成為企業的真正主人。(3)股份合作制建立起了有效的利益激勵與約束機制。在傳統的國有和集體企業中,企業的收益都要上繳,同時企業也不必承擔投資風險。而在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要共同承擔投資風險,共享經營收益,并使按勞動分紅的原則得以實施。這是改革試點企業經濟效益提高的原因所在。在充分肯定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同時,也要清醒地認識到它的局限性,這樣才能準確把握它在企業改革中的地位。當前,一些地方出現了股份合作制模式“一股風”、“一刀切”的過熱現象,其思想根源就在于對股份合作制的局限性認識不清或認識不夠,以為“一股就靈”。其實,同任何事物一樣,股份合作制也有兩面性,它既有

13、優越的一面,也有局限的一面。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股份合作制在資金籌集上的局限性,限制了企業規模的擴張。由于股份合作制只能向內部職工籌集股金,而且職工的股金要基本均等,也就是要向生活困難的職工看齊,這就從根本上束縛了企業的資本擴張能力,使股份合作制只能與小型企業相適應,而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必然成為大企業欺壓和排擠的對象。2、股份合作制在管理體制上的局限性,限制了資本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股份合作制的股權相對平均化所決定的管理民主化,從積極意義上講,增強了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和參與民主管理的意識;從消極意義上講,也可能出現職工“過分主人化”的極端情況,與專家理財的潮流不相符合。一些職工會

14、片面地認為,現在企業的股份有我的一份,我就是老板,什么都該問,什么都可以管,從而干擾了企業經營者的正常管理。部分職工為了自己的局部利益,甚至聯合起來攻擊、威脅經營者,出現了勞動者“倒逼”管理者的現象。3、股份合作制在積累機制上的局限性,影響了企業的技術改造和產品升級。據調查分析,股份合作制企業普遍存在積累緩慢、發展后勁不足的問題。究其根源,除了企業本小利微之外,職工存在急功近利心理,要求高回報率,甚至出現“吃種子糧”現象,是又一個重要原因。4、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在文化素質方面的局限性,使得民主管理的參與率和參與效率有逐步下降的趨勢。股份合作制通過股份的紐帶,將職工與企業聯成利益共同體,職工必然

15、十分關心企業的發展。但是,民主管理的參與及其效率,不僅取決于利益的驅動,更要求有對技術、產品、財務、法規、市場等方面的專門知識。當職工尚不具備這些必需的知識與素質的時候(否則他就可能當上了經營者),自然會對用業余時間參與管理越來越冷漠。可以說,企業的規模越大,這種現象就越嚴重。5、股份合作制企業在承擔風險方面的局限性,限制了改革的進程。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的投資風險應當是比較大的,這是由小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所決定的。在進行股份合作制試點改革時,這一問題并沒有顯現出來,因為改革試點總可以得到或多或少的放權讓利的“政策租金”,所以試點總是可以成功的。但是,將試點向面上推開時,“政策租金”取消了,

16、企業面對的是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風險自然就充分顯露出來。而且,這時的風險已不再由國家或集體去承擔,而是由職工個人去承擔。這是改革的決策者必須考慮的。合作制經濟的產生與發展近代的合作經濟是從18世紀開始的。1760年,英國德伍威徹和查特赫姆兩地的碼頭工人,為了反對面粉廠主壟斷面粉價格,以合作為基礎,開辦了兩個面粉廠,從而拉開了合作經濟的序幕。19世紀初,羅伯特歐文極力宣揚合作思想,并遠渡重洋,到美國印第安納州創辦了示范性的“新協和”公社。不過,資本主義的汪洋大海很快就淹沒了歐文的公社孤島。在此期間,盡管英法等國出現過四五百個合作社,但大多數經營不善,壽命很短,都不具有典型意義。真正具有代表性并在

17、世界合作社運動上留下成功經驗的,是1844年誕生于英國羅奇代爾鎮的公平先鋒社。 羅奇代爾鎮距著名工業城市曼徹斯特約40公里,當時該鎮只有兩萬多居民,但紡織業非常發達。一些深受歐文思想影響的工人,把改善自己生活處境的希望寄托于合作社運動,并成功地組織起以零售商業為主的消費者合作社。該社由28名工人發起,每人交1英鎊股金,對經營管理實行“一人一票”的原則,合作社盈余按社員在合作社的購買額比例分配,并在盈余中提取2.5%作為社員教育費用。這些都被稱為“羅奇代爾原則”。在公平先鋒社的帶動下,合作社運動很快在歐洲大陸展開。由于各國的社會經濟條件不同,合作社的組建形式也有所不同,如英國以消費者合作社為主,

18、法國的生產者合作社最為典型,而德國則以,信用合作社為其發端。以后,人們就經常根據這三種模式,將合作社劃分為消費者合作社、生產者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三種類型。1937年,國際合作社聯盟大會以正式決議的形式,將羅奇代爾原則歸結為7條,包括門戶開放、民主管理、按交易額分配盈余、股本利息應當限制、對政治和宗教的中立、現金交易、促進社員教育等。此外還有4條附加規定。在1966年國際合作社聯盟第23屆大會上,將原11條羅奇代爾原則歸納為6條,并改稱為“合作原則”,使之不僅適用于消費者合作社,也適用于其他類型的合作社。在1984年國際合作社聯盟第28屆大會上,對這6條原則又作了進一步修改,并稱之為國際合作社聯

19、盟章程。該章程的主要內容如下:(1)人社自愿;(2)民主管理,基層社員享有同等表決權;(3)對股金分紅嚴格限制;(4)對經濟成果分配要公平,先提留公積金、公益金,再按交易額分配;(5)開展合作社教育;(6)為社員和集體利益服務,開展合作社之間的合作。0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合作經濟是一種非常復雜的、并在不斷發展變化的經濟形式,是勞動群眾自發組建的互助互利的經濟組織,很難對它做出統一而規范的規定。僅從國際合作社聯盟章程的6條原則來看,可以將其財產制度歸結為以下一些特征:(1)社員入社自愿,對合作社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合作經濟組織在法律上享有法人資格;(2)它是勞動合作與生產要素聯合的結合體,社員具

20、有投資者與勞動者的雙重身份,一般外部人不能入股;(3)承認和保護私人產權,股金與勞動共同參與分配,但以勞動分紅為主,嚴格限制股金的分配比率;(4)社員共同參與管理,實行“一人一票”的原則;(5)互助互利、為社員服務是合作經濟的基本宗旨,但也不排除以營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活動。合作制經濟的產權基礎從表面形式看,合作經濟與我國傳統的集體經濟的財產制度有些相似。在兩種經濟形式中,勞動者都是企業的主義,他們共同參加勞動,共同參與企業管理,都要按勞動貢獻進行分配,等等。但二者更有本質的差別:合作經濟以社員的私人產權為基礎,個人股金要參與分配,并在退出合作社時可以撤回;而傳統的集體經濟是以公有產權為基礎,它

21、是對私人產權和按股金分配的徹底否定。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合作經濟的財產制度屬于共有關系,而且是按份共有,社員按自己掌握的股金份額對合作社財產享有所有權;而集體經濟的財產制度屬于公有關系,它的財產歸“集體”公共所有,不能劃分到個人名下。財產的共有與公有的法律性質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1)共有財產的主體是多個共有人,而公有財產的主體是單一的“集體”。(2)公有財產已經脫離個人而存在,它既不能實際分割為個人所有,也不能由個人按照一定份額享有財產權利,在法律上任何個人都不能成為公有財產的權利主體;而共有財產沒有脫離共有人存在,特別是在公民個人的共有關系中,承認和保護公民對共有財產享有的私人所有權。(3

22、)單個公民加入或退出公有組織,不影響公有財產的完整性(或者說,加入時不必投入1分錢,退出時也不可帶走1分錢);而單個公民進入或退出共有經濟組織,將會對共有財產產生影響,如社員退出合作社時,應能撤回他的股金。有人會提出,列寧在論合作社中曾反復強調合作企業是集體企業。他說:“在私人資本主義下,合作企業與資本主義企業不同,前者是集體企業,后者是私人企業”;“合作企業首先是私人企業,其次是集體企業”;“在我國現存制度下,合作企業與私人資本主義企業不同,合作企業是集體企業”。然而,不能以此就將合作經濟與傳統的集體經濟混為一談。因為列寧在這里只是從一般含義上使用“集體”,的概念,說明合作經濟的所有者是由多

23、個勞動者構成的。列寧從未使用過“集體所有制”的范疇,這一范疇是后來斯大林在實行“農業集體化”運動時提出的,并把它明確定義為公有制的一種低級形式。因此,不能將列寧所講的“集體企業”與我國現行經濟體制中傳統的“集體所有制經濟”等同起來。應當指出,合作經濟與集體經濟的本質差別,并不影響前者對后者的包容。實際上,在我國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不僅可以將社員的個人股金集中起來,同時也應當允許職工集體所有的財產的加入,并使之與其他社員的私人財產按照合作原則享有平等的權利,如按股金分紅、“一人一票”參與民主管理等。正因為如此,我們可以將股份合作制看做是“集體經濟的一種新的組織形式”。但反過來,在傳統集體所有制經

24、濟中卻不允許有合作經濟的成分,因為作為公有制的集體所有制經濟否定了私人產權,否定了按股金分紅的原則。此外,合作經濟與股份經濟也有一些相似之處,比如它們都有多個出資者,都實行“民主”化經營管理,“都應當被看做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轉化為聯合的生產方式的過渡形式”,也都是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揚棄”。但是,二者畢竟有顯著的本質差別。主要是:(1)二者聯合的主體和內容不同,合作制是以勞動聯合為基礎,股金聯合處于從屬地位,外部人一般不得持股;而股份制是以資本聯合為基礎,“認錢不認人”。(2)二者的“民主”管理的原則不同,合作經濟實行的是“一人一票”,而股份制實行的是“一股一票”,公司實際上為大股東所控制。

25、(3)二者的分配原則不同,合作經濟實行的是按勞動貢獻分配,限制股金收益;而股份經濟實行的是按股金分紅。正因為二者有著“水火難容”的本質差別,所以,將股份合作制看做是股份制與合作制的“混合物”是不妥的,只能說,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某些做法的新型合作經濟。社會主義合作制經濟的新使命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合作經濟的性質和地位都發生了深刻變化。它被賦予新的歷史使命,這就是組織廣大小生產者進行聯合勞動,引導他們逐步走上社會主義道路。恩格斯在法德農民問題中指出:“當我們掌握了國家政權的時候,我們決不會考慮用暴力去剝奪小農(不論有無報償,都是一樣),像我們將不得不如此對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樣。我們對于小農的任務

26、,首先是把他們的私人生產和私人占有變為合作社的生產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過示范和為此提供社會幫助。”列寧在論合作社一文中也指出:“使俄國居民充分廣泛而深入地合作化,這就是我們所需要的一切”;“在采用盡可能使農民感到簡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過渡到新制度方面,這種合作社具有多么重大的意義”。以上分析表明,馬克思主義關于社會主義條件下合作社運動的指導原則,同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基本原則有一致的地方,如人社自愿、民主管理、按勞動分紅等,但二者更有本質的、原則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出發點不同。馬克思主義把合作制作為改造小私有制的一種途徑,要通過合作制將小私有制轉變為具有社會主義合作性質的共

27、同占有和生產;而西方國家的合作社主要是為了減少中間商的盤剝,維護社員的個人利益。二是歸宿點不同。馬克思主義把合作社作為引導農民和其他小生產者走向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中間環節;而西方國家的合作社運動是繼承空想社會主義思想,試圖通過合作社改良資本主義制度。總之;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的合作經濟,已經具有了初步的社會主義性質,發展合作經濟不僅同建立公有制基礎的目標是一致的,而且是改造小生產者的必由之路。但是,無論是蘇聯、東歐國家,還是中國,在實行合作化的進程中都存在“急于求成”的問題,沒有充分考慮本國生產力發展狀況和農民的自愿程度,急于將各種個體經濟改造為合作經濟,又急于將合作經濟改造為集體所有制的公有經濟。

28、我國政府是在1952年提出農業合作化方案的,應當說,這一方案是符合中國國情的;這一方案的實施是一次具有深遠意義的社會變革。合作化運動開始的幾年也搞得相當成功,極大地促進了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但從1955年下半年開始,便出現了“要求過高,工作過粗,改變過快,形式也過于簡單劃一”的問題。到1956年底,參加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參加高級社的農戶,分別占全國農戶總數的96%和88%。特別是在1958年中央北戴河會議后,輕率地發動了“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運動,全國農村在兩個月內就人民公社化了,建立起了“政社合一”的體制,農村合作經濟轉瞬之間就變成了集體經濟。與此同時,城鎮的個體工商戶也完成了向合作經濟和

29、集體經濟的兩步轉變。這樣,合作經濟在我國基本上就名存實亡了。發展股份合作制經濟是我國的長期國策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江澤民對股份合作制作了充分的肯定。他指出:“目前城鄉大量出現的多種多樣的股份合作制經濟,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導,不斷總結經驗,使之初步完善。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和勞動者的資本聯合為主的集體經濟,尤其要提倡和鼓勵。”這說明,發展股份合作制已成為我國的一項長期的基本國策。可以相信,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股份合作制必定會有更快速的發展,它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將會進一步提高。這是因為:1、合作經濟在我國擁有極為深厚的社會土壤,大力發展合作經濟應是我國的一項長期國策。根據馬克

30、思主義的原理,合作經濟是對小農經濟進行改造的必由之路,是經濟落后國家進行社會主義建設惟一正確的政策選擇。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二元經濟結構十分明顯,農村人口占全國人口的80%,這就為合作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天地。我們過去之所以出現嚴重的政策失誤,歸根結底,是對社會主義建設的艱巨性和長期性認識不足。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的提出,清除了急于求成的極左路線的理論根源,為合作經濟的穩步發展掃除了思想認識上的障礙。2、合作經濟在我國擁有深厚的群眾基礎,有著很強的生命力和廣泛的適應性。眾所周知,股份合作制既不是由政府授意,也不是由經濟學家設計而創建的,它完全是農民群眾自

31、發創立起來的,是“先生孩子后起名”。當它出現之后,立即受到廣大農民群眾的歡迎,也受到許多專家學者的認可和支持。合作經濟的產權關系比較明晰,能夠更好地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在一些集體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以后,職工由對企業“虛有”變為“實有”,使職工與企業真正成為一個利益共同體,職工的參與熱情和企業的經濟效益都明顯提高。3、合作經濟可以通過自己的服務網絡將各種形式的企業聯合起來,配合政府承擔某些政策性任務。從西方國家合作社運動同政府的關系看,有一個從強調社會變革、政治中立到積極與政府合作的轉變過程。與此同時,各國政府對合作社也由排斥、限制轉變為支持和扶植。特別是第三次世界大戰后,一些發達國家為了緩解

32、各種社會矛盾,還賦予合作社一些政策性任務,如推進農業政策、扶貧工作、調解勞資矛盾、實行社會福利、發展對外聯系等。我國的合作社運動一直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下進行,各級合作社組織應該在宣傳和貫徹有關經濟政策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4、合作經濟可以通過加強同國際合作社聯盟的聯系,在我國發展對外經濟關系中做出更大的貢獻。“國際合作社聯盟”,成立于1895年,100年來,它不斷發展壯大,已成為世界經濟中不可忽視的一個經濟組織。特別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它幾次修改章程,使合作社原則得到完善和確立。同時,國際合作社聯盟為發展各國合作社之間的國際交往和貿易聯系,增強合作社組織的經濟實力,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和環境。198

33、5年初,我國供銷合作總社正式加入國際合作社聯盟,這不僅壯大了國際合作社聯盟的力量,也為我國合作經濟走向世界市場創造了有利條件。正確處理“新三會”與“老三會”的關系我國的公司法針對我國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的現實情況,對公司的組織機構還作了一些特殊的規定,明確了工會、職工代表大會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在公司中的地位。新公司法第18條規定: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職工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

34、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與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對工會和職代會的組織依據和權利范圍的規定,要明確多了。特別是提出了職代會只是實行民主管理的一種方式,而并不是一些企業必須設立的組織形式,這點應值得注意。新公司法第19條規定: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這樣,就出現了如何處理好“新三會”與“老三會”的關系問題。所謂“新三會”是指股東會、董事會和執委會(或經理),這是世界各國的公司制

35、度中都具有的公司治理機關;而“老三會”指的是黨委會、工會、職代會,除了工會是國外企業所共有的外,黨委會和職代會則是中國特有的組織。新、老“三會”的關系處理不好,不僅會造成機構臃腫,還會造成互相扯皮、影響效率。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堅持黨的領導,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一項重大原則,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主要體現在: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參與企業重大決策,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領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工作;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決定還指出,

36、要發揮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在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中的作用。由此可見,“老三會”的職責主要是起政治核心、民主管理和監督的作用,這與“新三會”的職能是明顯不同的,因而可以將它們很好地結合起來。決定中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公司的黨委負責人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董事會和監事會都要有職工代表參加;董事會、監事會、經理階層及工會中的黨員負責人,可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進入黨委會;黨委書記和董事長可由一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原則上分設。充分發揮董事會對重大問題統決策、監事會有效監督的作用。黨組織按照黨章、工會和職代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這樣,就可以較好地解決“老三會”與“新

37、三會”,特別是董事會與黨委會之間的矛盾,變“分力”為“合力”,理順勞動關系,依法平等協商,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建立起有中國特色的、高效有序的現代企業制度。公司的組織機構實行“三權分立”原則公司的組織機構,是指體現公司的組織意志,從事經營和管理職能的機構。按照公司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三權分立的原則,公司的組織機構一般由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三部分組成。這里所說的公司組織機構,同公司的機關或部門不同,后者是公司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業務活動的機構,如公司的財務部、公關部、技術開發部、人事部等。公司機構采取三權分立的原則,是由公司的“公眾公司”的性質所決定的。由于公司(特別是股

38、份有限公司)有眾多的投資者,因此,公司的組織設置必須遵循如下宗旨:(1)充分反映全體股東的意志,體現民主管理原則;(2)提高資本的經營效益,實行兩權分離原則,提高資本的經營效益;(3)最大限度地保護股東的權益,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督。依照上述宗旨,股份公司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逐步構建起三權分立的組織機構。這種權力機構的設置,同民主的政治制度的三權分立體制,在原則上和制度安排上都有相似之處。1.公司的權力機構一股東會。公司的權力機構是決定公司重大事務的決策機構,一般是股東會。公司法第3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第66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

39、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職權。第10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組成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根據公司法,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務,如公司重大經營決策、通過和修改公司章程、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批公司報告、公司的改組和終止清算等等,都要由股東會表決通過。股東會表決時,實行“一股一票”的原則。2.公司的執行機構董事會。公司的執行機構是負責貫徹執行公司權力機構通過的決議,具體管理公司的日常活動的機構,包括董事會和經理。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董事會要對股東會負責。公司法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經理一職,因此

40、,經理不僅是一種職務,也是一個機構。經理由董事會聘任,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3.公司的監督機構一監事會。公司的監督機構是監事會或監察人,是代表股東對公司執行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的機構。有些國家的公司法沒有規定必須設立監事會,如美國的標準公司法,這樣的公司結構稱為“一元結構”,公司法規定必須設立監事會的稱為“二元結構”。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一般要設監事會,小的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但要有監事人;股份有限公司則必須設立監事會。經理的地位與職權經理是具體掌管和處理公司事務,對外可以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代表公司進行商務活動的業務執行機構。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在其他國家,也有公司最高管理人員成為總

41、裁、首席執行官的。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須設立經理1人,副經理若干人。公司法中所講的經理,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的經理并不完全相同。后者是企業的法人代表,而前者只是董事會聘請的高級管理人員,是董事會的輔助機構。經理的職權可分為兩種:一是經營管理權,負責公司日常的經營管理活動;二是代理權,即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權,以公司的名義從事商務活動。我國公司法第50條和114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經理所行使的職權:(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

42、司的具體規章;(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由此可見,董事會與經理之間有著明顯的分工:董事會負責決定公司重要經營決策方案,直接對股東大會負責;經理主要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董事會與經理之間的分工,本質上是控制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然而,在我國的許多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著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現象,這不利于董事會與經理的分工,也不利于董事會對經理的監督。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的決定指出:董事長、總經理原則上分設,這是我國股份制改革走向規范的重要步。董事的法律地位與責任(一)董事的法

43、律地位董事是公司董事會的成員,是擔負公司業務決策和行使管理權的人員。董事通常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董事可由公司內部職員擔任,稱內部董事,也可由公司外部人員擔任,稱外部董事;董事如果兼任公司要職,稱執行董事,其他董事為非執行董事。現實中,由于內部董事絕大部分都擔任公司要職,所以,內部董事與執行董事的概念相當。近些年來,美英等國又盛行“獨立董事”,他們由與公司沒有任何重要關系的金融、法律、商界的資深人士擔任。設立獨立董事的目的,是使董事會能更好地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對董事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兩種看法:(1)董事及董事會是公司的代理人。因為公司作為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法人,其本身不能進行經營活動,只

44、能通過董事代理進行。董事與公司的關系,適合于委托代理關系的一般規定:由股東大會做出公司的重大決策,然后交給董事會具體落實。董事對在自己職權范圍內代表公司簽訂的各種合同或協議負責實施,而不必對其后果承擔個人責任。(2)董事是公司財產的受托人。受托人是指被授予一項有合法所有權的財產、并為他人利益而管理該項財產的人。董事及董事會實際上擔負著公司的資產運作和經營管理的責任,股東大會只是對董事會擬好的決議草案進行表決通過而已。這同一般的代理合同關系有著本質的區別,所以,董事及董事會是所有股東的受托人,即公司的受托人。以上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有一定的缺陷。一般說來,對于股權比較集中、股東會對公司

45、經營活動控制力較強的公司,如我國的國家控股公司,可以理解為代理關系;而對于像美國的一些股權非常分散的股份公司而言,股東大會的控制力比較弱,董事會和經理的權力較大,就可以理解為一種受托關系。但是,無論是代理關系還是受托關系,都沒有法律上要求的代理或受托協議書,只能說實際上類似于這種關系。在經濟學著作中,人們大多將董事會同公司的關,系理解為一種受托代理關系,這基本上已經成為共識。(二)設立獨立董事的制度關于董事的資格,在其身份、年齡、國籍等方面一般沒有過多的限制。例如,股東和非股東都可以擔任董事,因為股東擔任董事固然可以使他與公司的利益息息相關,但股東并不一定具備管理者的才能。又如,董事可以是公司

46、內部人,也可以是外部人,內部董事固然熟知公司的經營狀況,但對金融、法律及經濟政策又并不一定熟悉。因此,公司在聘任董事時,可以廣招人才,以提高決策水平。在歷史上,公司的董事主要由公司內部人士組成,這些人通常在公司各管理部門擔任要職。但最近20年來,美國上市公司開始更多地借助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參與公司決策,這種做法被許多學者視為現代公司制度的新特點之一。據世界經濟合作組織(OECD)1999年的調查,外部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美國為62%,英國為34%,法國為29%。獨立董事主要是來自銀行、法律、財務和商務等方面的專家。獨立董事是與公司無任何實質性聯系、不受經營者控制的外部董事。獨立董事的任職條

47、件相當苛刻。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獨立董事不得與公司有任何“重要關系”,這種重要關系甚至包括他與過去兩年內擔任過公司法律顧問的律師事務所的職業關系。獨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職責外,還應確保董事會的決定能維護所有股東的利益,而非特定部分股東的利益。在我國的絕大多數上市公司中,存在著嚴重的控股股東控制公司的現象。大股東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居于絕對的控制地位,公司決策權完全掌握在控股股東手里,董事會實際上聽命于控股股東,不能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這也正是我國上市公司中屢次出現激烈的控股權之爭的根本原因所在。我國原公司法關于股份有限公司中設立董事會和董事的條款中,沒有設立獨立董事的規定。2001年,證監會

48、發布規定,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的主要職責是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對董事會獨立監督。但事實上,獨立董事在很多公司難以獨立。在目前我國公司股權非常集中的前提下,獨立董事是由董事會選出,但他代表的卻是中小股東的利益,這樣的定位就決定了獨立董事的尷尬處境,在“權利很小,責任很大”的背后,又沒有完善的訴訟條件和法律保障,使得獨立董事獨立監督的風險太大,沒有動力和勇氣來指責大股東的違規行為。樂山電力公司獨立董事提議年報財務調查,伊利股份獨立董事俞伯偉對公司國債投資的質疑,最終都沒有得到結果。新的公司法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應有三分之一以

49、上的獨立董事,并對擔任“獨董”人的資格作了規定,與公司有利害關系、可能妨礙對公司事務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同時,草案授予獨立董事兩項權利:其一,對公司關聯交易、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核并發表獨立意見,上述事項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其二,就上市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薪酬、考核事項及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發表獨立意見。這樣,有了明確的規定,獨立董事能大膽開展工作,有利于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還應制定出具體保障獨立董事行使獨立發表意見權的措施。(三)董事的資格、義務和報酬無論董事會應如何組成,但各國的公司法對

50、董事的經營管理能力和個人品德還是非常重視的。我國新的公司法新增了第6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其中,第107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3)擔任因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

51、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如果公司上述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這些問題,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公司法的第148條、149條還對規定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行為做出明確規定和限定。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并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款;(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

52、,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公司同類的業務;(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責任繁重,應當給予相當的報酬。按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的報酬應由股東大會決定。也就是說,股東大會應根據每個董事的業績和在董事會中擔負的職責確定其

53、報酬。在美國,董事的報酬是內外有別的。對于公司的外部董事,公司每年要支付一定的報酬或年薪,而且每一次召開董事會還要支付一定的津貼;而對于在本公司任職又兼任董事的經營管理人員,則一律沒有額外報酬和津貼。(四)董事的權限與責任董事的權限取決于董事會的職權,具體包括決策權、經營權等。董事會的決議要由董事共同表決決定,所以,董事(包括董事長)以個人身份行使職權的機會極少。董事的責任包括兩個方面:(1)董事對公司的責任。董事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重視履行義務,保守公司秘密,切實維護公司的利益。董事如果不遵守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或者超越職權范圍,給公司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

54、承擔相應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董事對第三人的責任。董事不僅要對公司負責,也要對公司股東和債權人負責。董事對公司業務的執行,如果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時,應當依法賠償。這兩方面的責任常常是難以分開的,董事會的失職在給公司帶來損害的同時,往往也會給股東和債權人帶來損失。但從法律訴訟程序看,二者是明顯不同的。當董事會與第三人發生糾紛時,訴訟的雙方是第三人與董事會;當董事會與公司發生糾紛時,法律上允許監事會或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東代表公司對董事會提出訴訟。傳統理論對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相兼容的否定(一)西方經濟理論對公有制的排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

55、濟,是中國經濟改革的目標模式;國有經濟與市場經濟如何兼容,是決定國有經濟改革方向的前提。然而,傳統的經濟理論對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的兼容問題,明確予以否定。其理論依據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一些西方經濟學家從公共產權不能實現配置效率的角度,否定了國有經濟與市場經濟的兼容,認為私人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礎;二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從否定社會主義存在商品經濟的角度,排除了在社會主義制度中引入市場機制的可能性。我們先來看看西方學者的觀點。從亞當斯密開始,就堅守這樣一個信條,認為私人是財產的最好監護人,私人產權比其他產權安排更有效。此后,不僅私有制是市場經濟基礎的觀點為所有西方學者普遍接受,而且私有財產神圣不可

56、侵犯的教義被錄入所有西方國家的憲法。現代產權經濟學在論述“社團產權”(與我們所說的公有產權有同樣的內容)時指出:“由于社團產權在社團內部不具有排他性,因此,這種產權常常給資源的利用帶來外部影響。空氣是公有的,結果個人并不對排放有害的氣體負責,造成污染。另外,也會造成過多的人使用資源的擁擠現象。”0為了說明私人產權比公共產權更有效,他們常常列舉“公地的悲劇”的命題。假定有塊公共所有的草地,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在公地上放牧。由于對每個社會成員來說,在該地上放牧的成本為零,根據需求曲線所表示的價格與需求量成反比的關系,對牧場的需求將盡可能地擴大,草場上擁擠的牲畜將導致過度放牧和土地資源的破壞。“這個結

57、論像一個希臘悲劇一樣,按照一個無情的邏輯得到一個悲慘的結局。”“公地的悲劇”在現實中的實例是很多的,如原始森林的過度采伐,海洋里鯨魚被濫捕等。而相反,如果在公地上可以設置私人產權,則可以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對美國沿大西洋和墨西哥海岸的牡蠣養殖場的研究,被西方學者認為是證明私人產權比公有產權效率高的一個有趣例證。美國的一些州規定,在水下的牡蠣屬于公產,任何人不得排斥他人捕撈;另一些州則規定,私人可以向州租用水下區域,獲得排他性的養殖權和部分轉讓權。這樣,就可以在基本相同的條件下比較公有產權與私人產權的效率。結果發現,確定了私人產權的州,牡蠣養殖者的平均收入比原先要高出50%。也有些西方學者認為,

58、對公有產權的譴責也不能以偏概全,因為導致“公地的悲劇”的原因是自由使用,所以,只要國家和政府對公地的市場約束加以限制,就能防止悲劇的發生。例如,國家公園是公共所有的,但需要付費才能進入,并對游客做了種種制約,“公地的悲劇”也就沒有在國家公園內發生。多數西方學者認為,國有經濟只應進入那些私人企業無法進入或不愿進入的行業,如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國防工業、航天工業等,以彌補“市場缺陷”。總之,多數西方經濟學家是從效率的角度否定公有產權,否定國有經濟與市場經濟的兼容。但是,這些觀點與市場經濟的現實情況存在較大的差距,因為在一些西方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畢竟存在著或多或少的國有經濟。(二)社會主義理論中

59、的反市場傳統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是否還存在商品經濟呢?馬克思和恩格斯做出了否定的回答。按照他們的分析,商品經濟是私有制和社會分工的產物,商品交換的實質是私人生產者之間的勞動交換關系。因此,當社會主義實現了生產資料的社會占有,私有制被公有制代替以后,商品市場就自然消亡了。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指出:“在一個集體的、以生產資料公有為基礎的社會中,生產者不交換自己的產品;用在產品上的勞動,在這里也不表現為這些產品的價值,不表現為這些產品所具有的某種物的屬性,因為這時,同資本主義社會相反,個人的勞動不再經過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為總勞動的組成部分存在著。”馬克思和恩格斯除了論證社會主義消滅商品經濟的

60、必然性之外,還對實行計劃經濟的歷史意義做了高度的評價。他們把計劃對市場的替代,同消除人的異化、實現徹底的自由和解放,以及人類從動物界向真正人類歷史的飛躍聯系起來。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指出:“一旦社會占有了生產資料,商品生產就將被消除,而產品對生產者的統治也將隨之消除。社會生產內部的無政府狀態將為有計劃的自覺的組織所代替。個體生存斗爭停止了。于是,人在一定意義上才最終地脫離了動物界,從動物的生存條件進入真正人的生存條件。”“一直統治著歷史的客觀的異己的力量,現在處于人們自己的控制之下了。只是從這時起,人們才完全自覺地自己創造自己的歷史;這是人類從必然王國進入自由王國的飛躍。”由此可見,馬克思和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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