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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22 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淺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調 增調減留意事項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及的政策 現將企業在匯算清繳所得稅時應留意的稅收政策歸納 如下:應調增應納稅所得的事項有:(一)工資薪金 1、會計規定企業會計準就第9 號職工薪酬其次條:“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獵取職工供應服務而賜予各種形式的酬勞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1 )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2 )職工福利費;(3 )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 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4 )住房公積金;(5 )工會經費和職工訓練經費;(6 )非貨幣性福利;(7 )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賜予的補償;(8
2、 )其他與獵取職工供應的服務相關的支出;2、稅法規定1 / 25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4 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這里的“ 合理工資薪金” 是指 企業依據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經管機構制 訂的工資薪金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審核人員在 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就把握:(1 )企業是否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2 )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業及地區 水平;(3 )企業在肯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否相對固定 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否有序的進行的;(4 )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 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針對以上
3、情形,作為審核人員在操作時,應當收集相關 的勞動用工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以及相關的考情表等相關 資料來核實企業工資薪金發放的真實性,合理性;值得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40 條、 41條、42 條所稱的“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列第 34 條規定的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訓練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 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 險金等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 工資薪金” 應當按實際“ 發生” 數在稅前列支,提取數大于實際發生數的差額應調2 / 25 增應納稅所得額;(二)職工福利費1、企業會計準就規定 企業會計準
4、就中,將職工福利視為沒有明確計提規范的 職工薪酬形式,未對現行的應對福利費處理作出規范,不再按職工工資總額 14% 計提職工福利費, 而采納按實際列支的 處理方法;不再設置“ 應對福利費” 一級會計科目;對符合福利費條件和范疇的支出,通過“ 應對職工薪酬- 職工福利”科目提取計入成本費用,在實際支付、發生時沖銷“ 應對職 工薪酬 - 職工福利” 科目;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列第40 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 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 14% 的部 分,準予扣除;”關于職工福利費的范疇,稅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國 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5、【2022 】3 號)指出:實施條例第40 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內容:(1 )尚未實行分別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 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 室、理發室、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 備、設施及修理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3 / 25 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2 )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 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 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 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腐降溫費、職工困難 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6、(3 )依據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 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稅法明確了職工福利費稅前列支的額度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 ,超過部分作為作納稅調整處理,且為永久性業務核算;(三)工會經費 1、會計規定企業財務通就第44 規定:“ 工會經費依據國家規定比列提取并撥繳工會;” 工會經費仍實行計提、劃撥方法核算,即依據工資總額的 2、稅法規定2% 計提工會經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41 條規定:“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 2% 的部分,準予扣除;” 在審核中:企業會計核算中計提的工會經費能否在稅前扣除,取決于兩個前提條件:第一:是否
7、將提取的工會經費撥繳給工會組織;其次,是否取得工會組織4 / 25 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 據是由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統一監制和印刷的收據,由工 會系統統一經管;工會經費應依據撥繳數在規定的限額內扣 除,而不是依據實際發生數扣除;(四)職工訓練經費 1、會計規定企業財務通就第44 條規定:“ 職工訓練經費依據國家規定的比例,專項用于企業職工后續職業訓練和職業培 訓” 職工訓練經費仍實行計提、劃撥方法,依據工資總額的 2.5% 計提;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2 條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訓練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2.5% 的
8、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時產生時間性差異,應做 納稅調增工程處理;關于企業職工訓練經費提取與使用經管的看法的通知(財建 2022317 訓練培訓經費列支范疇:號規定:以下培訓可作為企業職工(1 )上崗和轉崗培訓;(2 )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3 )崗位培訓、職業技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5 / 25 (4 )專業技術人員培訓;(5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6 )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7 )職工參與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 支出;(8 )購置教案設備與設施;(9 )職工崗位自學成才嘉獎費用;(10 )職工訓練培訓經管費用;(11 )有關職工訓
9、練經管費用;值得留意是:企業職工參與社會上的學歷訓練以及個人 為取得學位而參與的在職訓練,所需費用應由職工個人承 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訓練培訓經費;但軟件生產企業的 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運算應納稅所得額是扣 除;在審核中,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實際上是答應企業發生的職工訓練經費支出全額扣除,只是 在扣除時間上的遞延;職工訓練經費每年實發工資總額的2.5% 作為扣除限額,先依據提取數與實際使用數對比,采納孰低原就與扣除限額 比較,確定在稅前扣除金額;如提取數大于答應扣除金額,調增所得,其中提取數并使用的金額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答應在以后年底扣除;如提取數小于答應扣除數
10、的金額,如6 / 25 動用了可遞延抵扣的新結余,就應調減所得;對于可遞延至以后年度的金額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應通過“ 遞延所得稅”科目核算可抵扣的臨時性業務核算;當以前年度調增的金 額,在本年度納稅調減時,應當核算轉回前期以確認的相應 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如既不能在本年度調減所得,也不得結 轉以后年度調減,就應沖減遞延所得稅資產;(五)保險費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 政府規定的范疇和規范為職工繳納的“ 五險一金” ,準予扣 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 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繳納的保險費,準 予扣除;其中:住房公積金 1、會計規定:企業應當依據
11、國務院、所在地政府規定的規范,運算應計入“ 應對職工薪酬- 住房公積金” 的金額,并依據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借:“ 生 產成本” “ 制造費用” 、“ 經管費用” 、“ 在建工程” “ 研發支出” 等科目,貸:應對職工薪酬- 住房公積金“ 科目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35 條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疇和規范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在審核中,會計核算是按規定規范計提數,稅法仍強調7 / 25 必需是實際繳納的住房金,假如企業計入當期損益的住房公積金實際發生數實際
12、繳納數,應做納稅調增,反之,不作任何納稅調整;NextPage 基本社會保證性繳款、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1、會計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證金和補充保險金屬于職工薪酬的范疇,企業應當依據國務院、所在地政府或企業年金方案規定的規范,運算應計入“ 應對職工薪酬- 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并依據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費用, 借“ 生產成本”“ 制造費用”、“ 經管費用”、“ 在建工程”“ 研發支出” 等科目,貸“ 應對職工薪酬- 社會保險費”,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性保險費列入了職工薪酬,應當依據職工薪酬準就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2、稅法規定自2022 年 1 月日起,企業依據國家有
13、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 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 5% 規范內的部分,在運算應納稅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值得留意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36 條除企 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別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 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性 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性保險費,不8 / 25 得扣除;3 業務核算會計準就中按規定比例和規范的計提數核 算,同時仍包括了為職工購買的各種商業性保險,而稅法強 調的是實際繳納數,對于購買的商業保險,除規定可以扣除 外,均不得在稅前扣除;當計入當期損益
14、的基本社保費和補 充保險費的實際發生數大于實際繳納數時,應作納稅調增,反之,不作任何納稅調整;(六)利息支出 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 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依據其發 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經管費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 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除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利息支出外均計入財務費用或經管費用;2、稅法規定(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7 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
15、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 除;(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8 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以下利息支出,準予扣除:9 / 25 非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機構的 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 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 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運算的數額的部分;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 比例超過規定規范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 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詳細比例是: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3 在業務審核中:利息支出要區分被借款對象:企業向 金融企
16、業的借款,由于其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無需調 整;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在稅法規定的 限額內據實扣除(七)業務款待費 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款待費,是指企業在經營 經管等活動中用于接待應酬而支付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業 務洽談、產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交往、會議接待、來賓 接待等所發生的費用,例如款待飯費、款待用煙茶、交通費 等;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轉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款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 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肯定的比例范疇內可在所得 稅前扣除,超過規范的部分不得扣除;在業務款待費的范疇10 / 25 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仍是新舊
17、稅法都未賜予精確的界 定,款待費詳細范疇如下:(1 )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2 )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3 )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行景點參觀費和交 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4 )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 費開支;企業會計準就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款待費支出據實列 入“ 經管費用 - 業務款待費”2、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款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款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 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稅務機關要求供應證明資料的,應 能夠供應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就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
18、員、內容、目 的、費用規范、支付憑證等;在業務款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 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假如不按規定而將屬于業務款待費性質 的支出隱匿在其他科目中,就不答應稅前扣除,企業所得 稅法實施條例第 43 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 關業務款待費支出,依據發生額的 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 5;”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 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款待費,11 / 25 但假如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托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揚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揚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 業務款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業務款待費僅限于與
19、企業 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款待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 職工福利、職工嘉獎、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以及支付 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都不得列支款待費;3、業務核算: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業務款待費 是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出的一切費用,依據實際發生額 計入當期經管費用;而稅法有稅前扣除金額的限定,企業只 要有業務款待費,就必需依據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增;業務 款待費的納稅調整第一應運算出實際發生額的 60% ,再與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5比較,金額較小者與實際發生數的差額應做納稅調增工程;(八)廣告費和業務宣揚費支出1、會計規定:計入“ 銷售費用-業務宣揚費” 科目;-廣告費” 、“ 銷售費用2
20、、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44 條企業 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揚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15% 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 轉扣除,同“ 職工訓練經費” 一樣,會產生時間性差異;12 / 25 3、在業務核算時: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廣告費 和業務宣揚費也是業務經營的合理而支出的一項費用,依據實際發生數全額計入當期銷售費用;而稅法對于當年準予在 稅前扣除的金額有限定,應依據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九)傭金及手續費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傭金及手續費支出,在銷售費 用中據實列支;2、稅法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
21、局關于手續費企業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定:2022 】29 號)規(1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運算限額以內的部分,不得扣除;準予扣除; 超過部分,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 金等后余額的 15% (含本數,下同)運算限額;人身保險企 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費等后余額的 10% 運算限 額;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 運算限額;3 業務核算對于超出稅法答應當期稅前扣除金額的列支 部分,予以納稅調增;13 / 25 (
22、十)企業之間支付的經管費用 1、會計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當期經管 費用;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 49 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經管費用、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 息,不得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供應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法【 2022 】086 號)第一條規定:“ 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供應各 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依據獨立企業之間公正交易原就確 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同 時第四條規定:“ 母公司以經管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
23、公司的經管費,不得在稅前扣除”3、業務核算假如母公司向子公司供應服務,子公司發 生的費用,準予稅前扣除;假如母公司以經管費形式向子公 司收取的費用,子公司發生的費用屬于永久性業務核算,應 作納稅調增;(十一)罰款、罰金、滯納金 1、會計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 出科目 2、稅法規定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14 / 25 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罰 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缺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 以的罰金和被沒收財務,均屬于行政性罰款,不得扣除,應 作納稅調增;3、業務核算會計上是按實際發
24、生數據實扣除;而稅務 上是有扣除限定的;(十二)捐贈 1、會計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 出科目 2、稅法規定捐贈分為:公益性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其中,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企業發生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 不得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 的部分, 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 定運算的年度會計利潤;而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應作納 稅調增;3、業務核算會計上是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法 上強調的是第一按規范區分,如是公益性捐贈支出,然后再 按比例運
25、算扣除限額,超過部分應作納稅調增;如是非公益 性捐贈就不能扣除,全額做納稅調增工程處理;15 / 25 (十三)贊助支出 1、會計規定會計上不區分贊助性支出的性質一律按實 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2、稅法規定只有廣告性贊助支出才能據實扣除,而非 廣告性贊助支出不能扣除,應作納稅調增工程處理;3、業務規定會計上不分性質一律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 除;而稅務上就做了嚴格的區分,只有廣告性贊助支出才能 據實扣除;(十四)預備金 除稅法規定可提取的預備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預備 金,不得扣除;NextPage 應調減應納稅所得的事項有 一、權益性投資所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
26、投資所得免征所得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 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全部實際聯系 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投資收益;上述投資收益均不包括連續 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個月取得 的投資收益;二、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 讓所得不超過 500 萬元的部分, 免征企業所得稅; 超過 500 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6 / 25 三、國債利息收入企業因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入,免 征企業所得稅;四、虧損補償企業發生虧損,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補償,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補償的,可以逐年連續補償,但最長 不得超過 5 年;五、從事農、林、牧、漁業工程所
27、得除從事花卉、茶以 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減 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企業從事其他農、林、牧、漁業工程 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工程投資經營的 所得自工程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起,第一年至 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 稅;七、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工程的所得自工程 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 免征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八、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 的研發費,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依據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 依據研發費的50%
28、 加計扣除; 形成無形資產的,依據無形資產成本的 150% 攤銷;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依據支付給殘疾人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依據支付給殘疾人職工工資的 100% 扣除;17 / 25 九、創投企業創投企業實行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 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2 年以上的,可以依據其投資額的 70% 在股權持有滿 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 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 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規范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 90% 計入收入總額;十一、購置節能減排設備企業
29、購置按國家規定的環境保 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 額的 10% 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十二、不征稅收入一是財政撥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納入 財政經管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是國務院規定 的其他不征稅收入;總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是對企業所得稅的一次 全面、完整、系統的運算、繳納過程,不僅涉及大量的稅收 法規,而且與企業的會計處理親密相關,一些應當進行納稅 調整的事項簡單被企業忽視或忽視;詳細來講,納稅調整事項包括收入類、扣除類和資產類3 大類調整工程收入類工程調整當心陷入 3 個誤區對于納稅調整,許多財稅人員對收入類工程的調整關注度不及對成本、費用類
30、工程調整的關注度;而事實上,收入18 / 25 類工程的調整往往金額較大,常見問題如下:推遲確認會計 收入;我們知道,納稅收入是在會計收入的基礎上通過調整 運算得來的,而且主要調整工程已經在納稅申報表的“ 納稅 調整工程明細表” 中列示;“ 納稅調整工程明細表” 在設計 上是基于企業會計收入的確認完全符合企業會計制度或 新企業會計準就的規定;但在實際情形中,許多企業的財務 報表并未通過相關機構的審計,會計收入的確認并不肯定完 全正確,因此,企業很簡單因未準時確認會計收入而造成少 計納稅收入;實際工作中,我們常常發覺企業“ 預收賬款” 科目金額 很大;對應合同、發貨等情形,該預收賬款應確認為會計
31、收 入,當然亦屬于納稅收入;企業匯算清繳工作中,由于推遲 確認了會計收入,也忽視了該事項的納稅調整,事實上造成 了少計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結果;視同銷售不進行納稅調整;視同銷售在會計上一般不確 認“ 會計收入” ,而視同銷售收入卻屬于“ 納稅收入” ,因 此企業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由于視同銷售種類比較多,企業 在進行該收入類工程調整時,簡單顯現漏項;條例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 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 工福利和利潤安排,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供應勞 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19 / 25 實際工作中,許多企業將產品交予客戶
32、試用,并在賬務 上作借記“ 營業費用” ;將自產產品用作禮品送給他人或作 為職工福利,并在賬務上作借記“ 經管費用” ;上述事項,不僅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而且屬于企業所得稅視同銷 售行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稅調整;對財政補貼收入不進行納稅調整;對于國家政府部門(包含財政、科技部門、發改委、開發區管委會等等)賜予 企業的各種財政性補貼款項是否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應計 入哪個納稅年度的問題,許多企業存在錯誤的懂得;不少企 業認為,既然是國家財政性補貼,應當屬于免稅收入;但事 實上,財政性補貼依據不憐憫形可能是免稅收入,也可能是 不征稅收入,仍可能是應稅收入;財稅 2022 87 號文
33、規定:對企業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 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 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詳細包括企業能 夠供應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財 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特地的資金 經管方法或詳細經管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 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對于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財政性補貼即屬于征稅收入(應 稅收入或免稅收入),當且僅當有國務院、財政部或國家稅20 / 25 務總局 3 個部門中的一個或多個部門明確下發文件確認為免 稅收入的,才屬于免稅收入
34、,在計入會計收入的年度可進行納稅調整處理;否就即屬于應稅收入,應當在取得財政補貼 款項的當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例如財稅2022 1 號文件規定的軟件、集成電路增值稅超過3即征即退的增值稅補貼就屬于免稅收入;對于不征稅收入,仍應關注實施條例 其次十八條的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 得在運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 運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運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就是 說,財政性補貼屬于不征稅收入或是屬于應稅收入,對應納 稅所得額的影響僅僅是時間性的差異,不征稅收入并不能永 久性地削減應納稅所得額;另外財稅 2022 87 號文仍規定,企業將符合上述規 定條件的
35、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 5 年( 60 個 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 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 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答應在運算應納稅所 得額時扣除;扣除類調整工程更應關注稅法總體要求:對于成本、費用扣除類工程的納稅調整,我們除了應當 對比例扣除工程及政策性限制扣除工程的納稅調整關注外,更應當關注稅法對成本、費用扣除工程的總體要求;21 / 25 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運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就是說能夠 扣除的成本、費用第一需要滿意“ 真實性” 、“ 合理性” 及“ 相關性
36、” 的要求;否就,除稅法明確規定可以扣除外,不 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當然,滿意上述總體要求后最終 能否扣除,仍需要看是否滿意稅法的其他規定,否就也不能 扣除,需進行納稅調整, 例如行政罰款、 滯納金就屬于此類;事實上,我們通過對企業成本、費用扣除工程調整的分 析、匯總后可得知,由于不滿意稅法對成本、費用扣除工程“ 真實性” 、“ 合理性” 及“ 相關性” 的總體要求而進行的 納稅調整金額,遠遠大于稅法規定的比例扣除工程及政策性 限制扣除工程的調整金額;實際工作中,企業簡單忽視的調整工程主要有:不合規 票據列支成本、費用,不進行納稅調整;企業以“ 無抬頭” 、“ 抬頭名稱不是本企業” 、“
37、抬頭為個人” 、“ 以前年度發 票” ,甚至“ 假發票” 為依據列支成本、費用,這些費用違 反了成本、費用列支的真實性原就,應當進行納稅調整;未實際發放工資不進行納稅調整;能夠在企業所得稅稅 前列支的工資必需是“ 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 ,企 業計提而未實際發放的工資不能夠稅前列支,應進行納稅調 整;成本歸集、核算、安排不正確、不精確;企業所得稅法22 / 25 對成本的結轉遵從會計準就,企業可在會計準就規定范疇 內,挑選成本核算、成本結轉方法,且不能隨便轉變;我們 在實際工作中發覺,許多企業對產品成本的歸集、核算、結 轉不符合會計準就的規定,也就不符合稅法的規定;成本結 轉金額違反真實性原就,應進行納稅調整;列支明顯不合理金額的費用不進行納稅調整;能夠在企 業所得稅稅前列支的成本、費用必需具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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