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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洞穴奇案讀書報告新的觀點第十五個觀點姓名:學號:班級:工科試驗班0967洞穴奇案讀書報告第十五個觀點一作者簡介:富勒(.onFuller):美國德克薩斯州人,曾就讀于斯坦福大學,后在哈佛大學任教。他撰寫了八部法律專著和大量論文,是20世紀極優秀的法理學家。西方法學界認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最權威的法律哲學家之一。他的洞穴探險者案是有史以來最偉大的法律虛構案例。在洞穴奇案中,就包含其最早提出的5個經典的觀點。薩伯(PeterSuber):影響甚廣的“開放近用運動”的發起人,1973年畢業于美國葉爾漢姆學院,1978年獲西北大學哲學博士學位。薩伯從事很多領域的向社會活動,兼任耶魯大學法學院信息社

2、會項目訪問學者等多項職務。1991年出版專著自我修正的悖論。在其所著的洞穴奇案中,結合富勒的五個觀點,又提出別具一格的9個新觀點。二內容簡介:1洞穴案件的介紹1949年,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學評論上提出了一個虛擬的人吃人案件,這個名為“洞穴探險”的案例后來被稱為“史上最偉大的虛擬案例”4299年5月上旬,在紐卡斯國,五名洞穴探險人不幸遇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待外部的救援。十多日后,他們通過攜帶的無線電與外界取得聯絡,得知尚需數日才能獲救水盡糧絕;為了生存,大家約定通過投骰子吃掉一人,犧牲一個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爾是這一方案的提議人,不過投骰子之前前又收回了意見,其它四人卻執意

3、堅持,結果恰好是威特摩爾被選中,在受困的第23天維特摩爾被同伴殺掉吃了。在受困的第32天,剩下四人被救,隨后他們以故意殺人罪被起訴,而根據刑法典規定:“任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須被判處死刑。”而這本書就是以這一虛構案件,各個法官就不同觀點展開的不同討論。2.十四個法官的觀點及其結論:觀點一:特魯派尼法官認為應該尊重法律條文,判處被告有罪,但應該獲得行政赦免;觀點二:福斯特法官從探究立法精神上展開,以自然法和法律精神為由,認為有罪判決應該被撤銷;觀點三:唐丁法官反駁福斯特法官的自然法,但又從法律目的上進行分析,認為此案是十分困惑的,不參與案件的審理;(4)觀點四:基恩法官從立法至上的原則出發

4、,認為法官的義務是忠實的是用法律條文,不應該參考個人的正義觀念,應忠實的履行法官職責,并且論述了本案是不屬于自我防衛的,并以此認為應該維持有罪判決;(5)觀點五:漢迪法官從法律應為人民服務的角度出發,建議運用常識去斷案,以九成的人認為應該寬恕的民意調查結果認為有罪判決和量刑必須被撤銷。以上五個觀點是富勒提出,根據以上觀點,最終維持有罪判決(6)觀點六:伯納姆法官根據以上法官提出的一些觀點,如法官應該忠于法律條文、法律無關同情等,并且提出并且詳細的分析了緊急避難抗辯不成立的觀點,贊成有罪判決;(7)觀點七:斯普林漢姆法官針對伯納姆法官的緊急避難抗辯提出相應的不同觀點,從各個角度證明緊急避難的成立

5、,并據此贊成撤銷判決;(8)觀點八:塔利法官以一命換多命的原則出發,根據法律允許預防性殺人這一法律條文,提出緊急避難比行政赦免更適用,贊成無罪判決;(9)觀點九:海倫法官從犯罪動機的角度出發,認為該案是基于緊急避難的殺人是正當的,支持無罪判決;(10)觀點十:特朗派特法官從生命的絕對價值出發,認為任何時候的殺人行為都不是“劃算”的交易,都是不可寬宥的,基于生命神圣不可剝奪的原則,他堅持有罪判決;(11)觀點十一:戈德法官從法律契約論的觀點出發,綜合上述各種觀點進行契約論的分析,然后提出無罪判決將會導致悲劇的重復發生,認為本案應該判被告有罪;(12)觀點十二:法蘭克法官認為,應該設身處地的思考,

6、認為在這一種意義上,本案一點兒都不“疑難”,贊成無罪;(13)觀點十三:雷肯法官從判決的意義上出發,認為嚴懲犯罪是預防犯罪的最有效的手段,并提出“囚徒困境”,認為本案也是“囚徒困境”,支持有罪判決;(14)觀點十四:邦德法官認為這是一樁疑難案,表示自己回避案件判決。以上九個觀點是薩伯提出,根據以上觀點,維持有罪判決。上述十四個法官的觀點各有千秋,都是從不同的角度出發的,即使是同一個角度分析案件,但是都得到了不同的結果,我們不免認為這些觀點都是有些強詞奪理,但是,當我們細細的閱讀、分析各個觀點,我們都會被各自的觀點得陳述所折服,認為都是很合理的。因此正如趙明(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該書導讀

7、作者之一)所說,洞穴奇案的十四分法官意見書“一方面充分展示了法哲學永恒主題的堅不可摧”,也另一方面“精確而富有深度的詮釋了法律的合理內涵”,“無論是做了有罪判決還是無罪判決的法官,都充分的體現了自己獨立的思想的能力”。三我的觀點(第十五個觀點):法律所維護的是社會利益和公民的個人利益,當二者發生沖突時,應當以維護社會利益為首要,在不損害社會利益的前提下,合理正確的處理事件。法律維護的是人民的利益,包括各種各樣的公民,不管你是從事什么樣的職業,只要你是該法律實施國家的公民,你就擁有該國家所規定的權利和利益,并且受到該國法律的保護。我們都知道,法律不僅僅是維護著公民的個人利益,并且還維護者更為廣大

8、人民的共同利益,即所謂的社會利益,包括著社會的安定、公共安全等所有公民共同的利益。當個人利益與社會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根據常識可以判斷,當然是以集體的利益為主要的,即以社會利益為重,這也正是國家頒布和實施法律的主要目維護社會利益,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接觸到的總是公民個人的利益,比如說,自己住房的安全、自己財產的收入、自己的人生安全,因此,在我們看待一起事件時(比如說這個案件),我們常常會從一個人的利益出發,去判斷別人的行為是否侵犯、傷害了自己的利益,這時,我們就會被蒙蔽了雙眼,無法準確的看到事件的關鍵之處。這就是在這一個案件中,會有不同分析的根本原因。現在,讓我們一起探索一

9、下社會利益、個人利益和法律之間的關系。我們很容易知道,在國家形成之前,人們已經擁有一種契約,不管是口頭上的,還是書面形式的,這種契約是一群人或者一個組織所一致認同的,這樣,這個契約中的相關規定自然而然的成為這群人或這個組織的行為標準,維護者這一群人或者組織的共同利益,即“法律”,但是,這一個“法律”有一個很大的缺點,即法律的適用范圍。當一個外來者(完全不知道該法律的存在或者相關內容)到來時,那么這個法律是否是適用于他呢?假如他觸犯了該“法律”的一些禁止規定,那么是否應該懲罰他呢?很明顯,是不應該的,即所謂的“不知者無罪”。但是,隨著國家的產生和擴張,在民民主的國度中,統治者有根據該國的絕大多數

10、人們的利益要求,制定了對于該國所適用的法律。這個法律就從根本上確定了這個國家人民的利益和國家的社會利益等等。因此,我們可以從以前的“契約法律”到現在的“公認的法律”看到,雖然法律的適用范圍增大了,但是唯一不變的就是它是由廣大人民所確定的,代表和維護著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即社會利益,這正是民主法律所強調和維護的。所以,我們可以這樣說,法律所維護的首要是社會的利益,只有當整個國家的利益被保證時,即個人的基本利益也相應的被保證,法律才會從更多的細節方面去維護著各種各樣公民的利益。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社會的利益是首要的,當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發生沖突時,法律首先會維護的是社會的利益,其次才是個人

11、的利益。根據以上的利益關系,這個案件將會變得很簡單。根據案件事實來看,我們將會確定山洞中六個人各自的生命安全是個人的利益,當然被害人威特摩爾也擁有相同的利益。而該案件中的社會利益就是在六個探險者最大化的生存,即盡量避免六個人的全軍覆沒,當然,受害人不可避免的也同樣擁有這一社會利益。因此,這六個人為了這一個共同的社會利益去用不同的方法去實現,最后采取了以犧牲其中的一名成員從而換取最大化的社會利益,使得五個人得以生存。因為,社會利益大于個人利益,這樣,很明顯,為了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完全是可以以犧牲個人利益去實現社會利益的。但是,這個案件中的社會利益是不是僅僅局限于這六個人的生命安全呢?事實上,還應該包括這一事件所造成的更大的社會影響,因為這一事件的影響是更大的社會利益效果,如果案件處理不當,產生很壞的社會影響,這樣,公眾的社會利益就會嚴重的受到影響。因為這會導致相似的不良事件的發生,造成社會的動蕩不安,損害人們的利益。讓我們看看這一案件的社會反響,根據漢迪法官的論述,有大約九成的人認為應該寬恕被告或給予象征性懲罰后釋放,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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