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庫鐵路裝卸油品設施與周圍居住區防火間距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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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Word文檔 石油庫鐵路裝卸油品設施與周圍居住區防火間距 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以下簡稱建規)、石油庫設計規范(GBJ7484以下簡稱石油規)以及兩規范一九九五年的局部修訂條文,均對鐵路裝卸油品設施與四周居住區的防火間距作了規定,但從不同的熟悉角度,得出不同的結論,從平常的防火檢查和建筑設計防火審核中,也常遇到類似的問題。其間距畢竟該如何確定,始終是防火監督員和建設單位,設計部門爭辯的問題,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鐵路裝卸油品設施計算間距起算點即鐵路作業中心線或端部的裝卸油品鶴管;四周居住區住宅樓計算間距起算點按住宅樓外墻軸線(石油規附錄二)。石油規第6113條注規定“鐵路裝卸油

2、作業線的中心線與其它建筑物或構筑物的距離,尚應符合表303的規定;因居民住宅樓避開不了使用液化石油氣、煤氣或蜂窩煤等生活用火和其他用火,依據明火地點的定義,居民住宅樓應屬有明火及散發火花的建筑物;依據表303“鐵路作業線的中心線距有明火及散發火星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地點,甲、乙類油品不應小于30米,丙類油品不應小于20米”。因鐵路裝卸油品的性質、種類不同,其間距應按最不利因素裝卸甲、乙類油品考慮,所以石油庫鐵路裝卸油品設施與四周居民區的防火間距可以確定為不應小于30米。這是觀點一。 (二)、鐵路裝卸油品設施屬于鐵路裝卸區。裝卸區與油罐區相比要平安些,發生火災及火災造成的損失相對要小的多,石油規局

3、部修訂條文明文規定,石油庫的裝卸區與居民區的間距比油罐區與居住區的間距削減了50這樣比以前更趨合理,依據石油規第209條,裝卸區應從建筑物或構筑物算起,即按鐵路作業中心線算起,所以一級石油庫的裝卸區與居住區的間距可以確定為不應小于50米;二級石油庫的裝卸區與居住區的間距可以確定為不應小于45米;三級石油庫的裝卸區與居住區的間距可以確定為不應小于40米。這是觀點二。 (三)、建規第4410條規定:甲、乙類液體裝卸鶴管與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4米。(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暫不考慮),因規范對本條的“建筑物”未作解釋,故也可以考慮成四周居住區的居民樓,所以,鐵路裝卸油品設施與

4、四周居住區的防火間距可以理解為不應小于14米。這是觀點三。 綜合分析觀點一、二、三的結論,盡管對鐵路裝卸油品設施的說法有些不同,但實質上指的是同一問題,而結論卻是三組不同的數,那么畢竟哪一個觀點能夠正確反映鐵路裝卸油品設施與四周居住區的間距呢? 首先分析一下觀點三,建規第4410條及條文說明并沒有解釋清晰“建筑物”是指什么?是民用建筑、是車間、倉庫、還是油泵房或其他管理用房,更沒有說明應用本條款的前提,假如建規第4410條規定的是企業附屬小型石油庫或其他甲、乙兩類液體裝卸鶴管與四周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作為石油庫鐵路裝卸區的甲、乙、丙類液體裝卸鶴管與四周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執行石油規,那么這一點應在建規中加以說明,以免引起誤會,增加消防部門執法的難度,造成設計部門消失偏差。同時觀點一也否定了觀點三,所以觀點三不成立。 其次分析一下觀點一和觀點二。觀點一和觀點二看來都是正確的,居民住宅雖然是明火及散發火花的地點,但明火地點的涵義很廣、范圍比較大,而居民住宅樓危害和被危害的程度比其他明火地點要大的多,直接關系到石油庫四周居民生命財產的平安,所以石油規規定了比較嚴格的平安距離,所以觀點一和觀點二并不沖突。 第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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