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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33/233專利代理人考試練習題答案民法第一章概述一、單項選擇題1答案:D解析: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2答案:D解析:社交行為不屬于民事法律關系,不適用民法的調整。3答案:D解析:政府向銀行貸款屬于借貸合同法律關系,在這種法律關系中,政府機關與銀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因此該法律關系應當由民法調整。4答案:A解析:丙廠的行為是乘人之危,違反自愿公平原則。5答案:A解析:這里考查的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問題.乙公司僅與甲公司之間有合同關系,與另外三者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其對該貨物沒有所有權,也不能請求侵權,因此只能向甲公

2、司請求賠償。6答案:A解析:運輸合同屬于勞務合同,其客體是運送行為和運費.7答案:B解析:題干中的民事權利-根據民法原理-是指債權請求權,要受訴訟時效的限制.A項中的請求權是基于物權的請求權,C項中的請求權是基于人身權的請求權,物權與人身權都屬于絕對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D項中的債權人對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權是要在保證期間內發揮作用,而保證期間屬于除斥期間。只有B項的請求權是基于合同關系的債權請求權。8答案:C解析:相對權是義務人特定、權利人特定,需義務人實施履行義務的行為方可實現的權利.A、B、D項均為物權,系絕對權,惟C項為債權,系相對權。9答案:D解析:張某行使的權利是同時履行

3、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屬于抗辯權的一種。10答案:D解析:從題干的表述中,可知當事人只要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論該當事人主觀意愿如何。故選項D正確。11答案:C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12答案:B解析:民事法律事實分為行為和事件兩類.其中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又可以分為事實行為和民事行為.其中的民事行為又可以分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和無效的民事行為.而事件主要是指意志無關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觀現象。主要包括有:人的出生與死亡、訴訟時

4、效、自然災害等。楊某的死亡屬于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生活事實、偶發事實不是民法上具有法律含義的概念,故不當選。二、多項選擇題1答案:ABC解析:本題涉及民法的調整對象問題。合同關系、婚姻關系均為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但是稅款征收關系不為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因為它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2答案:BCD解析:本題考查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行使民事權利時,不得超越正當范圍,損害其他主體為法律確認保護的利益,否則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在民法分則各部分都有具體的法律制度。應當注意從整體上把握行使權利的正當范圍,主要有四點:其一,注意所有權的行使須承擔義務,不得以

5、自己享有所有權為由,禁止他人對所有權適當的妨礙。如公共征用、公共設施通過等行為,所有權人應當容忍。其二,注意不動產相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禁止他人權利的必要的延伸。其三,注意債務清償場合,債務人不得以贈與、低價轉讓財產等行為逃避債務的清償。其四,注意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種類,如屬免責的情況,即使侵犯他人權利,亦不為濫用。本題中,第一項屬緊急避險行為,為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第二項屬濫用處分權,逃避債務清償的行為;第三項和第四項屬所有權的濫用。故BCD為濫用權利.3答案:ABCD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二、三章的規定,公民、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聯營組織都可成為民事法

6、律關系主體。4答案:ABC解析:本題涉及民事法律事實問題。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事實和現象。民事法律事實可分為行為和事件。公民A死亡是與人的意志無關的客觀現象,但死亡將引起遺產繼承等法律關系,故為事件。企業合并是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故為行為。因暴雨而使B家池塘的魚進入C家的池塘,對C家構成不當得利,為與人的意志無關的事件.請朋友吃飯則不為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實,不為法律事實.故本題選項為ABC.5答案:ABC解析:見民法通則第134條第1款,該條款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

7、;(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賠禮道歉。”由于本題中造成的損害無法恢復,故不選D。6答案:ACD解析: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恢復名譽為侵權責任的非財產方式的形式。而賠償損失屬于侵權責任的財產方式。因此,選擇ACD.三、不定項選擇題1答案:D解析: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該條文是對公平責任的規定.本題中,王某、張某雙方對損害發生均沒有過錯,所以對于張某的損失應由雙方分擔。2。答案:ABD解析:掌握民事責任的具體方式的適用。特別要注意消除影響往往是針對人

8、格權受侵害時的責任承擔方式,對于財產損害不能采用這種方式.民法第二章自然人一、單項選擇題1答案:A解析:本題涉及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起始時間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B項中,年滿18周歲為自然人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時間。C項中,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才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D項中,年滿16周歲為自然人享有勞動權的時間界限。本題的選項為A。2答案:D解析: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故選項D正確,B不正確.我國法律對胎兒法律也給予了一定的保護.故選項A不正確.3答案:C解析: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取得;企業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完成注銷登記時消

9、滅。按照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可得知,法人超越其民事權利能力范圍訂立的合同,并非一律無效。4答案:B解析:民通意見第1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因此正確答案為B.5答案:D解析:民通意見第1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因此正確答

10、案為D。6答案:C解析:民通意見第1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故正確答案是C.7答案:C解析:參見民通意見第2、3、4條。8答案:B解析:詳見合同法第47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9答案:B解析:繪畫作為一種創作,為事實行為,不考慮行為能力的問題.自然人均具有一切權利能力。10答案:C解析:自然人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為住所,但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

11、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住所。民通意見第9條規定: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根據這條規定,在北京治療15個月不能作為經常居住地。甲在上海已經居住了一年半,故上海為其住所。11答案:A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民通意見第21條規定:“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故本題中選項B、C、

12、D都是錯誤的。12答案:B解析:民法通則意見第14條:“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13答案:D解析: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13、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14答案:B解析:民通意見第29條規定:“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須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15答案:D解析:民通意見第36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判決書除發給申請人外,還應

14、當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本題中甲于2001年8月判決宣告死亡,所以其死亡日期也應當是2001年8月.16答案:C解析:民通意見第25條規定,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有順序,其順序為:第一順序:配偶;第二順序:父母、子女;第三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第四順序: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本題中第一順序的配偶要求宣告死亡,故應當宣告死亡.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17答案:C解析:民通意見第37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

15、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根據這條規定,宣告死亡后周某與張某的婚姻關系已經消滅。因此周某與王某的婚姻為有效婚姻.故當張某回來后,無權要求恢復婚姻關系.即使周某與后配偶離婚或者后配偶死亡,周某與張某的婚姻關系要恢復,也必須辦理復婚手續。18答案:A解析:民法通則第23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可以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而民通意見第28條特別規定了“民法通則第20條第1款、第23條第1款第一項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公民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19答案:D解析:民通意見第37、38規定:死亡宣告被人

16、民法院撤銷,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因此B錯誤;民通意見第36條第二款規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因此C錯誤。同時,通說以及司法實踐中不限于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對于侵權行為仍然

17、要負責任,A也錯誤;民通意見第39條規定:“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D正確。20答案:B解析:選項C不正確,根據民法通則第24條第2款規定“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故,丙仍應承擔侵權責任。選項D錯誤,收養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見民通意見第29條。21答案:D解析:宣告死亡原則上與自然死亡的效力一樣,但如果被宣告人沒有自然死亡,則仍然可以正常行使權利,繼承權并不喪失.本題丙應當退還多繼承的部分給乙。乙在外地成家并不

18、影響法定繼承人的身份,并且乙“知道或應當知道”甲死亡后馬上就主張權利,沒有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因此D正確。22答案:B解析:民法通則意見第37條:“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題中甲妻乙在甲被宣告死亡后已改嫁丙,盡管丙已死亡,但其與甲的婚姻關系仍不能自行恢復。23答案:D解析:民法通則第25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19、另外,民法通則實施意見第40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因此本題中乙已經取得2間房屋,不負返還義務,應由甲弟向甲返還房款。所以選D。24答案:C解析:民通意見第51條規定:在合伙經營過程中增加合伙人,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應當認定入伙無效。25答案:D解析:民通意見第47條規定: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

20、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因此本題中應當由甲乙兩人共同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在承擔了連帶責任后,再按照協議約定的比例確定內部的承擔比例.而且本題的乙有過錯,因此應當按照過錯程度,確定由其多承擔一些責任。26答案:D解析:民通意見第46條規定:“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并約定參與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參與合伙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合伙人。”因此丙入伙有效,A、C錯誤;B錯誤,因為甲屬于執行職務行為,損失應共擔;D正確,合伙財產屬于共同共有關系。27答案:C解析: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

21、見第40條。13答案:AC解析:關于死亡宣告撤銷后婚姻關系的內容,可以參見民通意見第37條的規定,前面已有闡述。關于死亡宣告撤銷后收養關系的內容,民通意見第38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因此,本題中的收養關系不能因為趙某的單方要求而解除。14答案:ACD解析:民通意見第37條規定的另一種出題思路。15答案:ABD解析:詳見民法通則第26,28,29條規定。16答案:AC解析:民法通則第26條、第27條、第41條、第50條。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

22、,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公司法人必須經過登記注冊才能取得民事主體資格。17答案:ABC解析:本題涉及合伙人資格認定問題。依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故本題選項為ABC。18答案:ABC解析:任意退伙也稱聲明退伙。民通意見第53條規定:“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故選項D不正確.19答案:ACD解析:要特別注意合伙財產的性質不再區分投入的財產和經營積累的財產,一律是共同共

23、有。三、不定項選擇題1答案:A解析: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1)答案:AB解析: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本題中只是委托別人代為監護,監護人不變。不同于協議變更監護,后者只能在監護人之間,而且是沒有指定為前提的自行協議。(2)答案:D解析:監護人死亡、喪失監護能力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或者利用監護方便侵害被監護人利益的,經被監護人的

24、近親屬申請,法院可以變更監護人;監護人之間可以依法協議變更監護人。(3)答案:D解析:協議確定監護人:如果父母雙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他監護人又有兩個以上,可以通過協議確定其中一人擔任監護人.但也可以同時擔任.故選項BC錯誤.民通意見第16條規定,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選項D正確.(4)答案:C解析:監護責任應當由與之一起生活的監護人承擔,對方只是承擔補充責任.委托監護的受托人并不直接承擔責任.說明:對答案有異議的朋友,請再此跟貼。民法第三章法人3答案:A解析:A項參

25、見民法通則26條: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4答案:B解析:主要是應當掌握“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的區別。所謂“無限責任”則是指責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責任.當然,債務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責任中的“全部財產仍是有限的,而非無限的,因此與“無限責任”相區別。“有限責任”指責任人以其所有財產中的一部分財產承擔責任。當然廣義的有限責任還包括限額賠償的內容。根據這種區別,只有法人的股東對法人債務承擔的是有限責任,而法人自己對外承擔責任時,仍是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因此在性質上不屬于有限責任。另外注意的一點是,在民事活動中

26、,無限責任是原則,有限責任是例外,有限責任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時候才存在。5答案:C解析:理解“有限責任”的含義。本題中的A伙食店屬于合伙組織,對于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但其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則與其他股東的投資一樣,只以投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屬于有限責任。營銷專家屬于公司聘請的職員,只有公司內部的法律關系,而不涉及對外的責任問題.6答案:D解析: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在產生的時間上和范圍上與民事權利能力一致,在它的實現上,由代表機關或者法定代表人行使.7答案:D解析:民法通則第38條規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8答案:C解析:依民法原理,“清算法

27、人”是指處于清算階段的法人.一般認為,清算法人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但其民事行為能力應局限于清算目的的范圍之內。如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24條第28條、公司法第191條第198條等規定,即體現了這一民法原理。9答案:A解析: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第62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根據法律規定,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分立后的法人應對分立前法人所負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作為分立法人的乙、丙兩公司關于債務分割的內部協議不能對抗作為第三人的債權人,該協議只對乙公司和丙公司有效力.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對此債

28、務承擔連帶責任,丙公司無力承擔,則由乙公司承擔,當然乙公司承擔后可按協議向丙公司追償。10答案:D解析:民法通則第40條規定: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既然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說明法人仍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只是受到了限制,即只能進行清算范圍以內的活動。所以主體資格不消滅。但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在清算過程中涉及債權債務的訴訟,應當由清算組織以自己名義,而非以法人名義參加訴訟。二、多項選擇題1答案:BCD解析: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2答案:ABC

29、D解析:本題考查具體情況下法人資格的認定。在實務中,有些法人的資格認定應予注意.(1)在企業法人一類,鐵路運輸企業中的各鐵路局和鐵路分局是法人,火車站不是法人;郵政企業中各郵政局電信局電話局是法人,郵電所不是法人;金融企業中人民銀行總行各商業銀行總行各保險公司是法人,各銀行分行支行保險分公司不是法人。各航空公司為獨立法人,各機場也為獨立法人。具有獨立資格的工廠是法人,工廠的車間科室不是法人。(2)在機關法人一類,各級人大,各級政府及其職能機構,各級法院檢察院以及團以上有獨立編制的軍事機關是法人,職能機構的所屬部門和派出機構,各級法院檢察院的派出機構團以下的軍事單位不是法人.(3)在事業單位一類

30、,具有獨立資格的學校是法人,各附屬學校,學校內部的院系所教研室不是法人.(4)法人的分支機構,破產法人的清算組織,設立法人的籌備組織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等都是非法人組織.破產企業的清算組為企業的代表機關.據此,ABCD均非法人。3答案:ACD解析:詳見民法通則第42,43條.民法第四章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一、單項選擇題1答案:A解析: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合同行為符合法律行為的基本特征,B、C、D項是事實行為,即非表意行為,故排除。2答案:D解析:寫作屬于事實行為,事實行為的效力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不要求行為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3答案:C解析:

31、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故選項A中的正確表述應當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非“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選項B中的正確表述為“意思表示真實”,而非“有意思表示;選項D則不是所有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的有效條件.4答案:C解析:如何區別實踐性民事行為與諾成性民事行為,關鍵是了解何者是常態,何者是例外。結合民事行為的成立條件考慮,很容易得出一個正確的結論。民事行為的成立要件中當然不包括標的物的交付。因此諾成性民事行為是常態,而實踐性民事行為則屬于例外.既然是例外,必須是法律有明文

32、規定時才能認定。根據合同法第366條的規定,保管合同屬于實踐性民事行為。很多考生可能認為贈與合同也應當屬于實踐性民事行為。但實際上看合同法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沒有要求必須以贈與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的成立條件或生效條件。因此贈與合同屬于諾成性的民事行為。在合同法頒布之前,根據民通意見第128條的規定,贈與合同屬于實踐性的民事行為,但合同法頒布以后,則沒有再作這樣的要求.5答案:A解析:該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主體資格合格,行為動機不影響該行為的生效。6答案:B解析:明示即以書面或言詞進行意思表示,默示則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但不作為的默示以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以及習慣為前提。7答案:A解析

33、解析:依合同法解釋第10條,當事人超越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原則上并不因為當事人越權而無效,但違反了以下經營范圍而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1)限制經營的;(2)特許經營的;(3)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本案中,裝修公司超越經營范圍銷售木地板、廚衛用具,不違反禁止、限制、特許經營規定,應認定為有效。8答案:D解析:本題涉及對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要求的把握問題。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是:應是不確定的事實;應是未發生的事實;應是當事人約定的事實;應是合法的事實。法律規定的事實條件,不為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條件。故本題選項為D.9答案:B解析:既然為“合同不再履行”,說明合同已經生效,條件

34、成就時,合同解除.10答案:D解析:所附的是不確定的事實,且為生效條件。11答案:A解析:解除條件的效力指所附條件成就時,民事法律行為就失去效力。肯定解除條件就是用肯定語言所附的解除條件。12答案:A解析:A項正確,因為雙方在合同中附有一個發生與不發生不確定的事實,來決定合同效力的喪失。B項錯誤,停止條件又稱為生效條件,這與當事人的本意不符,當事人的本意在在何種情況下消滅合同的效力。C項錯誤,延緩期限又稱為生效期限,理由與第(2)項相同.題干所說合同是附條件的合同,不是附期限的合同.期限必然屆至,而李某的兒子是否能考上大學是不確定的事實。13答案:A解析:本題考查可撤銷法律行為,見合同法54條

35、。14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9條規定,合同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甲為皮包公司,無履約能力,即無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因此,它不符合作為合同當事人的條件。在無履約能力的情況下,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合同,該合同很顯然屬于采用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15答案:B解析: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民

36、通意見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題中,乙為了給甲治病,被迫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損害自己利益,滿足丙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要求,屬于乘人之危的情形,因而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16、答案:A解析:此題如果沒有造成財產和人身傷害,顧客可向商場請求違約責任,時效一年。此情況下可行使撤銷權,撤銷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是一年從知道或應該知道之日起,向商場主張締約過失責任。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顧客可以請雙倍賠償.17、答案:A解析:本題考查點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其職權行為的效力問題。如果法定代表人

37、超越其職權行為對外仍然產生效力,公司對其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18答案:B解析:效力未定合同,包括欠缺行為能力的合同,欠缺處分權的合同,欠缺代理權的合同和欠缺同意權的合同.19答案:C解析:本題涉及效力未定的合同問題.本題中,乙將電腦賣給丙,可能是以甲的名義賣給丙,也可能是以自己的名義賣給丙。如果是以甲的名義賣給丙,依合同法第48條規定,構成缺乏代理權的效力未定的合同;如果是以自己的名義賣給丙,依據合同法第51條規定,構成無權處分的效力未定的合同.不論是依第48條,還是依第51條規定,本題的正確答案只能是C。二、多項選擇題1答案:ABCD解析: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

38、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依法理,其他形式自然包括公證形式和默示形式。2答案:ABD解析:選項A、B、D的行為均屬于內容違法的民事法律行為,A行為侵犯了他人利益,B、D行為違反了法律;選項C的行為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即重大誤解行為。3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故而ABCD項均正確。4答案:BCD解析:本題考查重大誤解。民法通則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

39、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據此,重大誤解屬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如關于當事人、標的物本身和法律行為性質的錯誤等,對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的,允許當事人撤銷.而重大誤解和動機錯誤極易混淆。動機錯誤是意思表示原因的錯誤,即表意人在意思形成過程中,對其決定為某特定內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實,認識不正確,例如誤認遺失某書而另購之等.動機存在于內心,非他人可以窺知,自不能允許表意人撤銷,否則即有害于交易安全。本題中,A項為動機錯誤。BCD三項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關系當事人利益重大,屬重大誤解,可以撤銷。其中B項為對于標的物性質的誤解,C項為對于標的物數量的誤解,D項為對于

40、對方當事人的誤解。5答案:ABC解析:根據民通意見第66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達,明示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明確表示,該法條規定的是默示的情形,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作為的默示,一種是不作為的默示。對于作為的默示,對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對行為的認識推定當事人的意思。對于不作為的默示,又稱之為沉默,本身與意思表示的含義不符,意思表示包括內心意思與外在表示兩部分,而沉默只有內心意思,沒有

41、外在表示,如此,對方當事人就無從判斷沉默當事人的內心意思,所以,除非有法律明確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沉默不能視為意思表示。6答案:ABCD解析: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7答案:BC解析:該行為是違法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詳見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8答案:AB解析:C項為重大誤解,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D項是有效的民事行為。見民法通則第55條、第58條,民法通則意見第6

42、7條、第68條,合同法第54條。9答案:BC解析:詳見民法通則第60條.10答案:C、D解析:見合同法第54條第1款。該條款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11答案:CD解析:詳見民法通則第59條。12答案:ABD解析:效力未定合同的種類包括以下幾種:(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具有法律效力。(2)無權代理人以他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它包括三種情況:無權代理人自始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超越代理權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在代理權終止后訂立的合同。此三

43、種情況下,如經被代理人追認,該合同發生對本人的效力.(3)代理人濫用代理權訂立的合同。濫用代理權包括自己代理、雙方代理和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三種情況。除了后一種情況肯定屬于無效合同以外,前兩種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應屬效力未定的合同。(4)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該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如權利人拒絕追認,則該合同無效。故答案是ABD。13答案:A、B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第1款的規定,“除為被監護人利益以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故選項A正確。陳英雖然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根據民通意見第6條和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如果是接受獎勵、贈與等純獲益的行為時,

44、行為有效。同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故選項B正確.三、不定項選擇題1(1)答案:A解析:根據民通意見第71條的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2)答案:A解析:參見民通意見第71條的規定。(3)答案:A解析:根據民通意見第73條的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4)答案:BCD解析:根據民通意見第73條的規定,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

45、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5)答案:CD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61條的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四、主觀題(一)【答案】(1)合法有效。關于優先承租權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應認定有效

46、,受法律保護。(2)租金條件,即租金相同為同等條件。(3)不能成立.理由:工藝品商店為被告代銷產品,能否帶來5000元利益,是不確定事實;而且如果以此為承租競爭條件,對此應當告知原告不應隱瞞。(4)應當確認原告的優先承租權,判決被告與第三人工藝品商店之間的租賃合同無效。【解析】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并且依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優先承租權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對合同雙方都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甲學院和工藝品商店惡意串通,通過競價招租損害攝影服務部的優先承租權利益。甲學院未把為其代銷產品可獲得的預期利益計入租金之事同時告

47、知兩個競標者,違背合同法第5條和第6條規定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二)【答案】甲有權要求乙將畫收回,返還2萬元。本案中,甲的行為符合重大誤解行為的構成要件,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行為人若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本案行為發生在2002年8月,甲于2003年1月請求撤銷該行為,行為未過撤銷權行使期間。所以甲有權請求乙返還價款。民法第五章代理一、單項選擇題1答案:B解析:民通意見第77條規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義務轉達,而第三人由于過失轉達錯誤或者沒有轉達,使他人造成損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負賠償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2答案:A

48、解析:代理行為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考點是委托代理。從物必須永久地配合主物發揮作用。吳某委托趙某購買VCD機,所得獎券為VCD機的從物,從物所有權應歸主物的所有人吳某,獎券中獎后所得電冰箱也應歸吳某。3答案:C解析:委托合同與委托授權都是代理權產生的根據,其中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的基礎法律關系,授權行為是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行為,是代理權產生的直接根據.故此題應選C,其余均錯。4答案:C解析:委托代理授權一般為不要式行為。5答案:B解析:民法通則第68條規定: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

49、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80條規定:由于急病、通訊聯絡中斷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系,如不及時轉托他人代理,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的,屬于民法通則第六十八條中的“緊急情況”.因此,乙某的自作主張是在緊急情況下,其不需承擔責任,選項B為正確答案。B項應該是行為后果由甲承擔。6答案:B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69條的規定,能導致委托代理終止的原因有:(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

50、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7答案:C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70條的規定,在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時,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8答案:A解析:見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9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C項應為拒絕追認。10答案:A解析:表見代理僅適用于商事活動,一般民事活動中不存在表見代理。11答案:A解析:本題BC項均是指定監護,D項錯誤,甲的父親是甲的當然監護人,無需指定

51、。12答案:BC解析:依據民法通則第63條第3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二、多項選擇題1答案:ABCD解析:民法通則第6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因此,本題中的四個選項均為正確答案。2答案:ABCD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65條的規定,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3答案:BCD解析:參見民法通則第70條。4答案:

52、ABCD解析:見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第66條第3款、第67條。三、不定項選擇題1答案:ABD解析:詳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2答案:AC解析: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按被代理人的委托而進行的代理。指定代理人根據人民法院或指定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概括代理指代理權范圍及于代理事項的全部,特別代理指代理權被限定在一定范圍或一定事項的某些方面的代理。3答案:AC解析:詳見民法通則第68條。4答案:A解析:支付代理人在代理中必要的費用是被代理人的主要義務。本案中,乙某轉委托給丙某代理是在緊急情況下為甲某的利益而作的,行為合法有效。丙某支付的車費是運輸魚去市場的必要費用,是為甲某的利益而支付的,應由甲某支

53、付。5答案:ACD解析:詳見民法通則第69條。民法第六章訴訟時效與期限一、單項選擇題1答案:B解析:本題主要是發現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在這兒是個陷阱。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是從權利受侵害時起算,即從1981年1月開始計算,最后的截至日期應當是2001年的1月1日。但是本案中涉及的身體受到傷害的訴訟時效為1年,從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而且“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權利被侵害”應當包括知道“加害事實”和“加害人兩個方面。因此1年的起算點為1999年的6月30日,最后的截至日就是2000年的6月30日,沒有超過20年的最長期限,所以正確答案為B。2答案:A解析: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限內,

54、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已經進行的時效期限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如下幾種:(1)提起訴訟;(2)權利人提出請求;(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3答案:B解析:詳見民法通則第136條。4答案:C解析: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訴訟時效起算點自條件成立時開始。5答案:B解析:擔保法解釋第31條。二、多項選擇題1答案:BCD解析:選項A中的事由屬于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選項B、選項C見民通意見第174條規定。中的行為都是起訴的一種特殊形式.2答案:AB解析:掌握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特別要注意的是,選項C中的行為屬于產品責任的問題,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5條的規定,其

55、訴訟時效為2年。3答案:AC解析:依民法一般原理,債權的行使未定期限的則訴訟時效從權利成立之日起開始計算,故A應為正確答案。依民通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故B為錯誤答案。附停止條件或始期的請求權,自條件成立或期限屆至之日,權利人始得主張請求權,故訴訟時效應從該日起算,故C選項正確.違約金及違約賠償請求權應自債務不履行之時起算,而有些債務或因法律規定或因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存在履行期間,在此期間內債權可得以請求,但此時卻不可請求違約金或違約賠償.故選項D錯誤。4答案:A

56、B解析:民通意見第172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的,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5答案:BCD解析: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6答案:ABC解析:本題涉及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分問題。依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即失去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律保護

57、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而在民法理論上,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便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故本題選項為ABC。7答案:AD解析:詳見產品質量法第33條,民法通則第136條。8、答案:BC解析:本題考查除斥期間的理解。除斥期間是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預定期間屆滿,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不適用請求權。本題BD屬于除斥期間,AC屬于法律規定的期間,不屬于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是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預定期間屆滿,權利人不行使權利,該權利消滅.民法第七章共有一、單項選擇題1答案:C解析:本題測試共有關系。土

58、地使用權人對其地上物擁有所有權。地界上物一般歸土地使用人所有,但相鄰地界上物權屬不明時,應推定為按份共有,而共同共有一般只限在家庭共有和夫妻共有.2答案:C解析:民法通則第78條第3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3答案:D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78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4答案:B解析:民法通則意見第88條規定:對于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因此本題選B.5答案:C解析:本題涉及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59、問題。依民法原理,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本題中,乙只愿出1500元購買甲的份額,不具備同等條件。丁不為按份共有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故本題選項為C。6答案:D解析:依所有權擴張規則,拋棄份額由其他共有人按共有份額的原有比例相應擴張。二、多項選擇題1答案:ABD解析:保存行為、改良行為和履行財產所負擔義務的行為,共有人都有權實施,其實施的效力對全體共有人發生效力。2答案:BCD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78條的規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3答

60、案:BC解析:按份所有權人有權轉讓其份額,而無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應事先通知其他共有人。4答案:ABC解析:民法通則第78條、民通意見第118條.按份共有的優先購買權的標的為份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標的為物本身。而且,共有為物權,租賃為債權,基于物權的優先購買權理應優先。5答案:A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6答案:BD解析:A是按份共有,B按民通意見現有的法律是共同共有,C不是共有問題,是股權關系的問題,D是家庭的共同共有.另關于共同共有還要注意,共有人不存在份額分出權和優先購買權。三、不定項選擇題1答案:C解析:詳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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