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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環境行政處罰證據指南 3目錄1.適用范圍2.術語和定義當事人證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環境監測報告自動監控數據鑒定結論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3.工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文件4.證據收集 5工作要求收集方式證據要求5.證據審查工作要求審查內容審查方法6.證據認定直接認定證明效力附一:常見證據的證明對象示例附二:常見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明和證據收集示例附三:常見證據制作示例 61.適用范圍本指南適用于各級環保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審查和認定證據的活動。2.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當事人指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被環保部門

2、立案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證據指在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中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主要包括:(1)證明當事人身份的材料;(2)證明違法事實及其性質、程度的材料;(3)證明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材料;(4)證明執法程序的材料;(5)證明行政處罰前置程序已經實施的材料;(6)證明案件管轄權的材料;(7)證明環境執法人員身份的材料;(8)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書證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在物體(主要是紙張)上記載的內容、含義或表達的思想來反映案件情況的材料,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7企業生產記錄、環保設施運行記錄、合同、發票等繳款憑據,環保部門的環評批復、驗收批復、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3、, 舉報信等。物證指以其存在狀況、形狀、特征、質量、屬性等反映案件情況的物品和痕跡,如廠房、生產設施、環保設施、排污口標志牌、暗管, 污水、廢氣、固體廢物,受污染的農作物、水產品等。視聽資料指以錄音、拍照、攝像等方式記錄聲音、圖像、影像來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如錄音、錄像、照片等。證人證言指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就了解的案件情況向環保部門所作的反映案件情況的陳述,如企業附近居(村)民的陳述、污染受害人的陳述等。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就案件情況向環保部門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的聽證會意見等。環境監測報告指具有資質的監測機構,按照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運用物理、化學、生物、遙感等技術,

4、對各環境要素的狀況、污染物排放狀況做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得出的數據報告和書面結論,如水、氣、聲等環境監測報告。 8 自動監控數據指以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DCS 系統、CEMS 系統等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反映案件情況的電子數據,如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DCS 系統數據、CEMS 系統數據、監控儀器運行參數數據等。鑒定結論指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受環保部門、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委托, 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通過分析、檢驗、鑒別、判斷對專門性問題做出的數據報告和書面結論,如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報告、漁業損失鑒定、農產品損失鑒定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指執法人員對有關物品、場所等進行檢查、勘察時當場制作的反映

5、案件情況的文字記錄,如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察筆錄等。調查詢問筆錄指執法人員向案件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詢問案件情況時當場制作的文字記錄,如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對證人的詢問筆錄、對污染受害人的詢問筆錄等。3.工作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 167 號)淮河流域水污染

6、防治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183 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253 號)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69 號)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80 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 408 號)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51 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國務院令第 559 號)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573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 499 號)部門規章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國家環保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局、國家商檢局,環控1996204 號,國家環保總局令第 6 號修正)

7、10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 9 號)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點水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 11 號)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衛生部、國家環保總局令第 21 號)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 23 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 26 號)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27 號)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 28 號)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 32 號)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40 號)危險廢物出口核準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 4

8、7 號)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 7 號)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 8 號)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 號) 1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1 號)4.證據收集工作要求依法、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證據。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出示中國環境監察執法證或者其他行政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和配合調查的義務。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提醒提供人標注。收集證據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但在當事人拒不到場、無法找到當事人、暗查等情

9、形下,當事人未到場不影響調查取證的進行。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能簽名、蓋章的,應當注明情況, 并由兩名執法人員簽名。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請其他人簽名。執法人員可以用錄音、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證據收集的過程和情況。證據收集工作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完成。禁止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禁止采取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隱匿、毀損、偽造、變造證據。 12 收集方式收集證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查閱、復制保存在國家機關及其他單位的相關材料;(2)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勘察、采樣、監測、錄音、拍照、錄像、提取原物原件;(3)查閱、復制當事人的生產記錄、排污記錄、環保設施運行記錄、

10、合同、繳款憑據等材料;(4)詢問當事人、證人、受害人等有關人員,要求其說明相關事項、提供相關材料;(5)組織技術人員、委托相關機構進行監測、鑒定;(6)調取、統計自動監控數據;(7)依法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8)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暫扣)措施;(9)申請公證進行證據保全;(10)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聽取當事人聽證會意見;(11)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采取查封、扣押(暫扣)措施的,要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采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要符合以下條件:(1)證據可能滅失的;(2)證據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要求 13 證據能確認環境違法行為的實施人,能證明環境違法事實、執法程序事實、行使自由裁量

11、權的基礎事實,能反映環保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盡可能收集書證原件,書證的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于書證的原件。收集原件有困難的,可以對原件進行復印、掃描、照相、抄錄, 經提供人和執法人員核對后,在復制件、影印件、抄錄件或者節錄本上注明“原件存處,經核對與原件無誤”。書證要注明調取時間、提供人和執法人員姓名,并由提供人、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要收集當事人的身份證明。當事人是單位的,收集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收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收集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送達回證要由受送達人記明收

12、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時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單位的,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委托送達的,要出具委托函,并附送達回證。留置送達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并簽名或者蓋章,見證人也可簽名或者蓋章。郵寄送達的,要收集回執及投遞單隨卷歸檔。公告送達的,要收集公告、登載載體隨卷歸檔。 14 對專業性較強的書證,如圖紙、會計帳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要附有說明材料。對外文書證,要附有中文譯本。盡可能收集物證原物,并附有對該物證的來源、調取時間、提供人和執法人員姓名、證明對象的說明,并由提供人、執法人

13、員簽名或者蓋章。對大量同類物,可以抽樣取證。收集原物有困難的,可以對原物進行拍照、錄像、復制。物證的照片、錄像、復制件要附有對該物證的保存地點、保存人姓名、調取時間、執法人員姓名、證明對象的說明,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視聽資料和自動監控數據要提取原始載體。無法提取原始載體或者提取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采取打印、拷貝、拍照、錄像等方式復制,制作筆錄記載收集時間、地點、參與人員、技術方法、過程、事項名稱、內容、規格、類別等信息。聲音資料還要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證人證言要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與本案關系等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由證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并附有居民身份證

14、復印件、工作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材料。證人證言中的添加、刪除、改正文字之處,要有證人的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當事人陳述要寫明當事人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并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15 當事人陳述中的添加、刪除、改正文字之處,要有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環境監測報告要載明委托單位、監測項目名稱、監測機構全稱、國家計量認證標志(CMA)和監測字號、監測時間、監測點位、監測方法、檢測儀器、檢測分析結果等信息,并有編制、審核、簽發等人員的簽名和監測機構的蓋章。鑒定結論要載明委托人、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的鑒定資格說明

15、,并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程。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要記錄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和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權利、配合調查義務的情況;現場檢查(勘察)的時間、地點、主要過程;被檢查場所概況及與當事人的關系;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工具、設施的名稱、規格、數量、狀況、位置、使用情況及相關書證、物證;與違法行為有關人員的活動情況;當事人及其他人員提供證據和配合檢查情況;現場拍照、錄音、錄像、繪圖、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情況;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的事實;執法人員簽名等內容。現場圖示要注明繪制時間、方位。調查詢問筆錄要記錄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和告知當事人申

16、請回避權利、配合調查義務的情況;被詢問人基本信息; 問答內容;被詢問人對筆錄的審閱確認意見;執法人員簽名等內容。 16 調查詢問筆錄應當有被詢問人的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被詢問人拒不審閱確認或者拒不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由記錄人予以注明,并附反映詢問過程的現場錄像、錄音。5.證據審查工作要求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基礎。案件審查人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運用專門知識、邏輯推理和工作經驗,對取得的所有證據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的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待證事實間的證明關系,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對收集的證據要逐一審查,對全部證據要綜合審查,確定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

17、的證明關系。案件審查人員不得現場收集證據。審查內容對單個證據的審查,按照證據形式進行,重點審查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證據的關聯性審查主要認定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聯系, 重點從下列方面判斷:(1)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客觀聯系;(2)證據與待證事實的聯系程度;全部證據、單個證據擬證明的各事實要素能否共同指向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結論,該事實結論是否唯一; 17 (4)是否有影響證據關聯性的因素。證據的合法性審查主要認定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重點從下列方面判斷:(1)執法人員資格和數量;(2)執法程序;(3)收集證據的時間、方式和手段;(4)

18、證據形式;(5)是否存在影響證據效力的因素。證據的真實性審查主要認定證據能否反映案件事實,重點從下列方面判斷:(1)證據形成的原因、過程;(2)發現證據的客觀環境;(3)證據是否是原件、原物,復制品、復制件是否與原件、原物相符;證據提供人、證人與當事人是否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5)證據與擬證明事實之間是否存在無法解釋的矛盾;(6)是否有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因素。證據綜合審查主要對所有證據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的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系,排除不具有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的證據。證據綜合審查重點從下列方面判斷: 18 (1)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無法解釋的矛盾;(2

19、)證據與情理之間是否存在無法解釋的矛盾;(3)證據是否充分;(4)證據是否足以認定案件事實;(5)證據是否形成證據鏈等。審查方法對書證的審查,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1)書證與案件是否有聯系;(2)書證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3)查明書證的制作者、制作過程、制作方法,判斷書證有無偽造、變造、涂改、增減、與原件是否一致;(4)將書證與其他證據進行比較,分析當事人對書證的意見, 判斷書證記載的內容是否虛假。對物證的審查,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1)物證與案件事實是否有聯系;(2)查明物證的收集者、提供者、形成時間、地點、原因、經過,是原件還是復制件;(3)物證是否偽造,是否因自然原因發生變化,是否因為提

20、取、固定、保管的手段、方法等不當導致物證發生變化。對證人證言的審查,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1)查明證人的基本情況、證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之間的利害關系; 19 (2)根據證人證言形成的主客觀條件判斷其真實性;(3)查明證人證言的形成過程和方式,判斷是否存在威脅、引誘、欺騙等情況,詢問方法是否恰當,來源是否可信。對當事人陳述的審查,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1)當事人是否因規避不利法律后果而提供虛假陳述;(2)當事人是否因表述能力等主觀原因導致陳述瑕疵;(3)當事人陳述是否與其他證據吻合,是否有其他證據印證, 是否能排除其他證據的矛盾。對視聽資料的審查,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

21、1)形成和取得是否合法;(2)是否有殘缺、失真;(3)現場有無偽造、偽裝跡象;(4)是否有剪輯、加工、刪節或者篡改跡象。對環境監測報告的審查,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1)有無監測機構印章;(2)有無編制、審核、簽發等人員的簽名;(3)有無國家計量認證標志(CMA);(4)監測機構有無資質;(5)監測人員有無執業資格、上崗證書;(6)監測人員是否有應當回避的情形。對自動監控數據的審查,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有無環保部門出具的自動監測設備有效性審核文件(包括 20 比對監測報告和現場核查報告)及有效性審核合格標志發放文件;(2)形成和收集是否合法;(3)是否殘缺;(4)是否為原始數據,有無偽造、剪裁、

22、刪改跡象;(5)是否明顯失真。對鑒定結論的審查,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1)鑒定人是否具備鑒定資格;(2)鑒定機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3)鑒定人是否簽名;(4)鑒定機構是否蓋章;(5)鑒定人是否有應當回避的情形;(6)鑒定結論有無明顯矛盾。對現場檢查(勘查)筆錄的審查,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1)現場是否有兩名執法人員;執法人員是否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告知權利義務( 暗查等無法出示和告知的情形除外);(3)是否有執法人員的簽名;(4)現場情況有無偽造或者破壞跡象;(5)檢查(勘查)方法是否科學;(6)記載是否客觀、準確、全面。對調查詢問筆錄的審查,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1)現場是否有兩名執法人

23、員; 21 (2)執法人員是否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告知權利義務;(3)是否有執法人員的簽名;(4)是否有被詢問人的審核確認意見;(5)是否有被詢問人的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6)被詢問人身份;(7)記載是否客觀、準確、全面。6.證據認定直接認定下列事實可以直接認定:(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4)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5)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前款(1)、(3)、(4)、(5)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對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仲裁機構裁決文書所確認的事實,除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外,可以直接認定。證明效力案件審查人員發

24、現就同一事實存在相互矛盾的證據時,應當結合具體情況,判斷各個證據的證明效力,并對證明效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22 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為:(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2)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環境監測報告、鑒定結論、檔案材料、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3)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5)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6)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7)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

25、據。附一:常見證據的證明對象示例附二:常見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明和證據收集示例附三:常見證據制作示例 23 附一:常 見 證 據 的 證 明 對 象 示 例序號常見證據證 明對 象示 例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工作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身份;證明陳述人、證人身份等。2中國環境監察證或其他行政執法證件的復印件證明環境執法人員身份。3投訴、舉報、信訪材料證明案件的來源、性質、案情、社會影響等。4環境監察記錄證明當事人環境守法的歷史情況;證明環保部門現場執法的歷史情況;證明當事人履行環保部門行政決定的情況等。5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當事

26、人有關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設計、建設等材料證明業主單位;證明環評單位;證明建設項目的名稱、性質、地點、規模、工藝、可能的環境影響、擬采取的環保措施等情況;證明建設項目的周邊狀況,如環境功能區、敏感區等情況。6土地、規劃、經濟綜合等行政機關的項目審批材料證明其他行政機關對建設項目的審批情況、批復要求、批復機關、批復日期等。7當事人的試生產申請、驗收申請、延期驗收申請及環保部門的受理回執證明當事人是否申請試生產、申請驗收及申請日期等。8環保部門的環評批復、試生產批復、環保竣工驗收批復證明建設項目是否通過環評審批、試生產審批、環保竣工驗收審批;證明環評批復、試生產批復、環保竣工驗收批復的批復機關、

27、批復日期、批復要求;證明排污口的設置要求等。 24 序號常見證據證 明對 象示 例9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 筆錄、照片、錄像、錄音、采樣記錄、調取自動監控數據記錄、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記錄、自動監控設施的運營維修或定期檢驗記錄、近期數據比對監測報告證明執法程序;證明建設項目的業主名稱、性質、規模、主要生產工藝、環境保護措施、設施等情況;證明建設項目周邊情況,如環境功能區、敏感區等;證明建設項目開工建設的日期、地點、進度;證明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的日期、進度;證明配套環保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證明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證明生產經營情況;證明污染物排放情況;證明排污口設置情況;證明環境污染

28、狀況等。10當事人的生產記錄、環保設施運行記錄、排污記錄、財務報表、合同、發票等繳費憑據證明生產經營情況;證明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證明環保措施的落實情況;證明污染物排放情況等。11自動監控數據、采樣記錄及環境監測報告證明污染物排放狀況;證明環境污染狀況等。12排污許可證證明允許排放的污染物質的種類、濃度、總量等情況;證明排污口設置情況;證明排污許可證的頒發機關、日期、有效期。13排污申報通知書、排污費核定通知書、排污費繳費通知單、收款單據證明環保部門的申報要求、發文機關、日期;證明環保部門對污染物排放的核定結果、核定機關、核定日期;證明環保部門的繳費要求、發文機關、日期;證明當事人排污費的繳納

29、情況。14環境污染損害評估鑒定、漁業損失鑒定、農產品損失鑒定、發票等繳款憑據證明經濟損失的范圍、程度及經濟損失的大小。15居(村)民或受害人的陳述證明案情、社會影響、損失、投訴情況等。16合同、發票等繳費憑據證明當事人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進度、委托日期;證明當事人的設備購買、安裝、調試進度;證明當事人水、氣、電的使用情況;證明當事人委托處理污染物的情況;證明經濟損失大小及賠償情況;證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的履行情況。 25 序號常見證據證 明對 象示 例17環保部門的行政決定(如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及送達回證證明作出決定的環保部門名稱、日期;證明環保部門對當事人提出的

30、行政要求、當事人收到的日期;證明當事人因環境違法被行政處理的歷史情況;證明環保部門的執法程序;證明處罰前置程序的實施情況等。 26 附二:常見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明和證據收集示例一、拒絕環保部門檢查(一)主要事實1.環保部門進行檢查的事實;2.當事人拒絕檢查的事實。(二)必要證據(證明主要事實)1.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現場錄像。(三)可收集的補充證據(證明裁量事實、印證主要事實)1.環境監察記錄;2.環保部門處理違法行為的行政決定;3.投訴、舉報、信訪材料。二、在環保部門檢查時弄虛作假(一)主要事實1.環保部門進行檢查的事實;2.當事人弄虛作假的事實。(二)必要證據(證明主要事實)1.當

31、事人的身份證明;2.調查詢問筆錄,或者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或者反映實際 27 情況的材料及當事人提供的虛假材料等。(三)可收集的補充證據(證明裁量事實、印證主要事實)1.現場照片、錄像;2.環境監察記錄;3.環保部門處理違法行為的行政決定;4.投訴、舉報、信訪材料。三、違反排污申報登記規定(一)主要事實1.拒報或者謊報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事實;2.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事實和當事人逾期不改正的事實(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 72 條的)。(二)必要證據(證明主要事實)1.拒報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2)排污申報通知書及送達回證;(3)企業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情況查詢材

32、料;(4)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決定及送達回證(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 72 條的)。2.謊報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2)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3)排污費核定通知書; 28 環境監測報告,或者通過有效性審核的自動監控數據,或者物料衡算結果等;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決定及送達回證(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 72 條的)。(三)可收集的補充證據(證明裁量事實、印證主要事實)1.煤質分析報告等技術報告,用電、用水、用煤合同及發票, 生產記錄、財務報表等;2.投訴、舉報、信訪材料;3.環境監察記錄;4.環保部門處理違法行為的行政決定。四、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一)主要事實1.未按照規定繳

33、納排污費的事實;2.環保部門責令限期繳納的事實;3.當事人逾期仍不繳納的事實。(二)必要證據(證明主要事實)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2.排污費繳納通知單及送達回證;3.責令限期繳納通知單及送達回證;4.排污費繳納情況查詢材料。(三)可收集的補充證據(證明裁量事實、印證主要事實)1.環境監察記錄; 29 2.環保部門處理違法行為的行政決定;3.投訴、舉報、信訪材料。五、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一)主要事實1.未依法報批、未依法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事實;2.建設項目已經開工建設的事實;環保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的事實和當事人逾期未補辦手續的事實(適用環境影響評價法

34、第 31 條第 1 款的)。(二)必要證據(證明主要事實)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2.調查詢問筆錄,或者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三)可收集的補充證據(證明裁量事實、印證主要事實)1.現場照片、錄像;2.環境監察記錄;3.企業有關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設計、建設等材料;企業有關環保資料,如環境保護業務咨詢服務登記表、環評大綱、環評報告書、評估意見等;5.土地、規劃、經濟綜合等行政機關的項目審批材料;6.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證言;7.環保部門處理違法行為的行政決定;8.投訴、舉報、信訪材料。 30 六、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一)主要事實1.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

35、不合格的事實;2.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事實。(二)必要證據(證明主要事實)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2.調查詢問筆錄,或者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三)可收集的補充證據(證明裁量事實、印證主要事實)1.現場照片、錄像;2.環境監察記錄;3.環境影響評價文件;4.環保部門的環評批復;5.企業試生產申請、驗收申請、延期驗收申請等材料;6.企業生產記錄、排污記錄、財務報表等材料;7.環境監測報告,或者通過有效性審核的自動監控數據;8.環保部門處理違法行為的行政決定;9.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證言;10.投訴、舉報、信訪材料。七、不正常使用污染處理設施(一)主要事實(符合其中之一即可)將部

36、分或全部污水、廢氣不經過處理設施而直接排入環境的事實; 31 將未處理達標的污水、廢氣從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或旁路引出直接排入環境的事實;3.將部分或者全部處理設施停止運行的事實;違反操作規程使用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事實(包括操作規程要求、實際操作情況及違規程度、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事實等);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事實(包括操作規程要求、實際檢查維修情況及違規程度、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事實等);違反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所需條件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事實(包括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所需條件、實際運行條件、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事實等)。(二)必要證據(證明主要

37、事實)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2.調查詢問筆錄,或者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三)可收集的補充證據(證明裁量事實、印證主要事實)1.現場照片、錄像;2.污染處理設施的操作規程要求,環保設施的設計使用要求、產品資料、設計圖紙等;3.污染處理設施的運行記錄;4.環境監察記錄;5.環境監測報告,或者通過有效性審核的自動監控數據; 32 6.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環保竣工驗收監測或調查報告(表);7.環保部門的環評批復、環保竣工驗收批復;8.企業生產記錄、排污記錄、財務報表等材料;9.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證言;10.環保部門處理違法行為的行政決定;11.投訴、舉報、信訪材料。八、擅自拆除、閑置、

38、關閉污染處理設施、場所(一)主要事實1.拆除、閑置、關閉污染處理設施、場所的事實;2.未經環保部門批準的事實。(二)必要證據(證明主要事實)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2.調查詢問筆錄,或者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三)可收集的補充證據(證明裁量事實、印證主要事實)1.現場照片、錄像;2.污染處理設施的運行記錄;3.環境監察記錄;4.環境監測報告,或者通過有效性審核的自動監控數據;5.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環保竣工驗收監測或調查報告(表);6.環保部門的環評批復、環保竣工驗收批復;7.企業生產記錄、排污記錄、財務報表等材料; 33 8.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證言;9.環保部門處理違法行為的行政

39、決定;10.投訴、舉報、信訪材料。九、違反環境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一)主要事實1.違反法律規定的事實;2.排放污染物的事實;3.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事實;4.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大小。(二)必要證據(證明主要事實)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2.調查詢問筆錄,或者現場檢查(勘察)筆錄;3.環境監測報告,或者通過有效性審核的自動監控數據;4.環境污染損害評估鑒定、漁業損失鑒定、農產品損失鑒定、合同、發票等損失統計材料。(三)可收集的補充證據(證明裁量事實、印證主要事實)1.現場照片、錄像;2.環境監察記錄;3.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環保竣工驗收監測或調查報告(表);4.環保部門的環評批復、環保竣

40、工驗收批復;5.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證言; 34 6.環保部門處理違法行為的行政決定;7.投訴、舉報、信訪材料。十、違反排污口設置規定(一)主要事實1.排污口的設置要求及違反規定設置排污口的事實;2.私設暗管的事實。(二)必要證據(證明主要事實)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2.調查詢問筆錄,或者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三)可收集的補充證據(證明裁量事實、印證主要事實)1.現場照片、錄像;2.環境監察記錄;3.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環保竣工驗收監測或調查報告(表);4.環保部門的環評批復、環保竣工驗收批復;5.企業生產記錄、排污記錄、財務報表等材料;6.環境監測報告,或者通過有效性審核的自動

41、監控數據;7.環保部門處理違法行為的行政決定;8.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證言;9.投訴、舉報、信訪材料。十一、在禁止建設區域內違法建設(一)主要事實 35 1.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事實;該建設項目位于禁止建設區域內(如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等)的事實;該建設項目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事實,或者排放污染物的事實,或者嚴重污染水體的事實,或者增加排污量的事實(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 81 條的);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事實(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

42、治法第 68 條的);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燃煤供熱鍋爐的事實(適用大氣污染防治法第 52 條的)。(二)必要證據(證明主要事實)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2.調查詢問筆錄或者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三)可收集的補充證據(證明裁量事實、印證主要事實)1.現場照片、錄像;2.項目所在的禁止建設區域(如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等)的材料;3.環境監察記錄;4.GPS 定位記錄;5.企業有關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設計、建設等材料; 36 6.企業生產記錄、排污記錄、財務報表等材料;7.環境監測報告,或者通過有效性審核的自動監控數據;8.環保部門處理違法行為的行政決定;9.附近居

43、(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證言;10.投訴、舉報、信訪材料;11.土地、規劃、經濟綜合等行政機關的項目審批材料。 37 附三:常見證據制作示例示例 1:調查詢問筆錄(涉嫌違反環評、“三同時”制度)(環境保護局) 調查詢問筆錄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地點: 詢問人姓名及執法證號: 、 記錄人: 工作單位: 被詢問人姓名: 年齡: 公民身份號碼: 工作單位: 職務: 與本案關系: 地址: 郵編: 電話: 其他參加人姓名及工作單位: 問:我們是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支隊、大隊)的行政執法人員,這是我們的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出示證件,并記錄持證人員姓名和執法證件號),請過目確認。今天我們依法進行檢查

44、并了解有關情況,你應當配合調查,如實回答詢問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如果你認為我們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案,可以申請我們回避,并說明理由。聽清楚了嗎? 答:(聽清楚了。我不申請執法人員回避。)問:請介紹一下你個人的基本情況。答:(姓名、公民身份號碼、住址、單位及職務)問:你與被調查單位(當事人)是什么關系?答:(是勞動合同關系的寫明職務,是親屬關系寫明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 問:被調查單位(當事人)名稱(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投資人、合伙人、戶主)姓名? 生產經營范圍?答:(寫明全稱,有營業執照的同營業執照)問:被調查單位建設項目概況? 答:(寫明

45、性質、規模、產量、主要生產設備、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污染物排放總量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等信息) 問:被調查單位建設項目何時開工建設?何時建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何時經哪個環保部門批準?批復要求有哪些?答:(時間寫明年月日,該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于年月日經環保局批準同意,批準文號,具體批復要求是)問:(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保部門批準的,追問:)被調查單位何時開始(重新)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何時向哪個環保部門(重新)報送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保部門是否受理?何時受理?不受理是何原因?(接下頁)以上筆錄已閱無誤。被詢問人簽名: 年 月 日詢問人簽名: 年 月

46、日記錄人簽名: 年 月 日參加人簽名: 年 月 日第頁共頁 38 (續前頁)答:(區分已委托編制在編、未重新報批、已報未受理、已報待批、已報未批準、重大變動等不同情形)問:被檢查單位建設項目何時投入試生產?何時經哪個環保部門審批同意? 答:(時間寫明年月日,該項目于年月日經環保局批準同意試生產,批準文號)問:被檢查單位建設項目何時(正式)投入生產(使用)?何時經哪個環保部門批準?答:(時間寫明年月日,該項目于年月日經環保局批準同意(正式)生產,批準文號)問:(建設項目未通過環保竣工驗收的,追問:)被調查單位(當事人)有沒有落實環評批復的上述要求,具體情況如何? 答:(主要環境保護設施措施詳細寫

47、明,其他設施措施略寫;明確區分未建、在建、建成、未經驗收、未驗收合格等不同情形)問:被檢查單位目前生產狀況如何?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如何?污染物處理及排放情況如何?答:(簡要點明主要生產車間生產狀況,主要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運行正常、未運行、運行不正常具體情形等),主要污染物處理及排放情況;點明污染物排放途徑、去向)問:近三年被檢查單位是否被環保部門處理過?何時?何違法行為?哪個環保部門?何種處理?履行情況?答:(寫明違法行為性質、作出決定的環保部門名稱、文書名稱、文號、處理結果、執行情況)問:有沒有其他要反映的情況?有沒有其他資料要提供?答:(可根據了解的情況進行追問)以下空白(劃線)以上

48、筆錄已閱無誤。被詢問人簽名: 年 月 日詢問人簽名: 年 月 日記錄人簽名: 年 月 日參加人簽名: 年 月 日第頁共頁 39 示例 2:現場檢查筆錄(根據案件線索可有詳有略)(環境保護局) 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地點: 檢查(勘察)人及執法證號: 、 記錄人: 工作單位: 被檢查人名稱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現場負責人姓名: 年齡: 公民身份號碼: 工作單位: 職務: 與本案關系: 地址: 電話: 郵編: 其他參加人姓名及工作單位(地址): 我們是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支隊、大隊)的行政執法人員,這是我們的執法證件(向當事人出示證件,并記錄持證人

49、員姓名和執法證件號),請過目確認。今天我們依法進行檢查并了解有關情況,你應當配合調查,如實回答詢問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如果你認為我們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案,可以申請我們回避,并說明理由。(暗查等無法告知的情形除外)現場情況:1、建設項目概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選擇寫明其中的有關事項: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產量、主要生產設備、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污染物排放總量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建設項目有重大變動的,寫明變動情況。配套環境保護設施情況。 2、建設項目環評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于年月日經環保局批準同意(文號),具體批復要求是。未經環保部門批復的,寫明已委托編制、正在編制、未報批、已報待批、已報未批準、已批復同意等不同情形) 3、建設項目環保竣工驗收情況。(建設項目于年月日經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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