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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獨立審計詳細準那么第26號存貨監盤第一章 總 那么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實施存貨監盤程序,明確任務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制定本準那么。第二條 本準那么所稱存貨監盤,是指注冊會計師現場監視被審計單位存貨的清點,并進展適當的抽查。第三條 定期清點存貨,合理確定存貨的數量和情況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實施存貨監盤,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情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第二章 存貨監盤方案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該當根據被審計單位存貨的特點、盤存制度和存貨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況,在評價被審計單位存貨清點方案的根底上,編制存貨監盤方案,對存貨監盤作出合理安排

2、。第五條 在編制存貨監盤方案時,注冊會計師該當:一了解存貨的內容、性質、各存貨工程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場所;二了解存貨會計系統及其他相關的內部控制;三評價與存貨相關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及重要性;四查閱以前年度的存貨監盤任務底稿;五思索實地察看存貨的存放場所,特別是金額較大或性質特殊的存貨;六思索能否需求利用專家的任務或其他注冊會計師的任務;七復核或與管理當局討論其存貨清點方案。第六條 在復核或與管理當局討論其存貨清點方案時,注冊會計師該當思索以下主要要素,以評價其能否合理地確定存貨的數量和情況:一清點的時間安排;二存貨清點范圍和場所確實定;三清點人員的分工及勝任才干;四清點前的會議及義務

3、布置;五存貨的整理和陳列,毀損、陳舊、過時、殘次及一切權不屬于被審計單位的存貨的區分;六存貨的計量工具和計量方法;七在產品完工程度確實定方法;八存放在外單位的存貨的清點安排;九存貨收發截止的控制;十清點期間存貨挪動的控制;十一清點表單的設計、運用與控制;十二清點結果的匯總及盤盈盤虧的分析、調查與處置。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該當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存貨盤存制度及相關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評價其清點時間能否合理。第八條 假設以為被審計單位的存貨清點方案存在缺陷,注冊會計師該當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第九條 存貨監盤方案該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存貨監盤的目的、范圍及時間安排;二存貨監盤的要點及關注事項;三參與存貨監

4、盤人員的分工;四抽查的范圍。第三章 存貨監盤程序第十條 在被審計單位清點存貨前,注冊會計師該當察看清點現場,確定應納入清點范圍的存貨能否曾經適當整理和陳列,并附有清點標識,防止脫漏或反復清點。對未納入清點范圍的存貨,注冊會計師該當查明未納入的緣由。第十一條 對一切權不屬于被審計單位的存貨,注冊會計師該當獲得其規格、數量等有關資料,確定能否已分別存放、標明,且未被納入清點范圍。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該當察看被審計單位清點人員能否遵守清點方案并準確地記錄存貨的數量和情況。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該當進展適當抽查,將抽查結果與被審計單位清點記錄相核對,并構成相應記錄。第十四條 在抽查時,注冊會計師該當從存

5、貨清點記錄中選取工程清查至存貨實物,以測試清點記錄的準確性;注冊會計師還該當從存貨實物中選取工程清查至存貨清點記錄,以測試存貨清點記錄的完好性。第十五條 假設抽查時發現差別,注冊會計師該當查明緣由,及時提請被審計單位更正。假設差別較大,注冊會計師該當擴展抽查范圍或提請被審計單位重新清點。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該當特別關注存貨的挪動情況,防止脫漏或反復清點。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該當特別關注存貨的情況,察看被審計單位能否曾經恰當地域分一切毀損、陳舊、過時及殘次的存貨。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該當獲取清點日前后存貨收發及挪動的憑證,檢查庫存記錄與會計記錄期末截止能否正確。第十九條 在被審計單位存貨清點終了

6、前,注冊會計師該當:一再次察看清點現場,以確定一切應納入清點范圍的存貨能否均已清點;二獲得并檢查已填用、作廢及未運用清點表單的號碼記錄,確定其能否延續編號,查明已發放的表單能否均已收回,并與存貨清點的匯總記錄進展核對。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該當復核清點結果匯總記錄,評價其能否正確地反映了實踐清點結果。第二十一條 假設存貨清點日不是資產負債表日,注冊會計師該當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確定清點日與資產負債表日之間存貨的變動能否已作正確的記錄。第二十二條 在永續盤存制下,假設永續盤存記錄與存貨清點結果之間出現艱苦差別,注冊會計師該當實施追加審計程序,查明緣由,并檢查永續盤存記錄能否已作適當的調整。第二十三

7、條 假設以為被審計單位的清點方式及其結果無效,注冊會計師該當提請被審計單位重新清點。第四章 特殊情況的處置第二十四條 假設由于被審計單位存貨的性質或位置等緣由導致無法實施存貨監盤,注冊會計師該當思索能否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情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實施的替代審計程序主要包括:一檢查進貨買賣憑證或消費記錄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二檢查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銷貨買賣憑證;三向顧客或供應商函證。第二十五條 假設因不可預見的要素導致無法在預定日期實施存貨監盤或接受委托時被審計單位的期末存貨清點曾經完成,注冊會計師該當評價存貨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對存貨進展適當抽查或提請被審計單位另

8、擇日期重新清點,同時測試在該期間發生的存貨買賣,以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情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第二十六條 對被審計單位委托其他單位保管的或已作質押的存貨,注冊會計師該當向保管人或債務人函證。假設此類存貨的金額占流動資產或總資產的比例較大,注冊會計師還該當思索實施存貨監盤或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任務。第二十七條 當注冊會計師初次接受委托未能對上期期末存貨實施監盤,且該存貨對本期會計報表存在艱苦影響時,假設已獲取有關本期期末存貨余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該當實施以下一項或多項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本期期初存貨余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一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任務底稿;二審閱上期存貨清點記錄及文件;三抽查上期存貨買賣記錄;四運用毛利百分比法等進展分析。第五章 存貨監盤結果對審計報告的影響第二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該當根據已獲取的審計證據,構成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情況的審計結論,并確定對審計報告的影響。第二十九條 假設無法實施存貨監盤,也無法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期末存貨數量和情況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該當根據其重要程度,發表保管意見或回絕表表示見。第三十條 假設經過實施存貨監盤發現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存在艱苦錯報,且被審計單位回絕調整,注冊會計師該當根據其重要程度,發表保管意見或否認意見。第三十一條 假設注冊會計師初次接受委托,按照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審計程序,仍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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