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險法配套規章講義(董)_第1頁
新保險法配套規章講義(董)_第2頁
新保險法配套規章講義(董)_第3頁
新保險法配套規章講義(董)_第4頁
新保險法配套規章講義(董)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47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中國保監會監管政策框架一、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命令予以公布)二、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三、部門規章(由保監會制定,以主席令形式發布)四、規范性文件(通常以行政機關正式發文形式公布)法律:(230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行政法規(680部)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信訪條例 部門規章(共40余部)例如: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2、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規范性文件(約800個)通常以行政機關發文形式公布,一般是指能夠反復使用和普遍適用的規范 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 新保險法配套規章介紹 新保險法頒布后,為有效地維護保險監管的連續性,我會對原有規章進行了比較系統的修改、完善,截止目前,共出臺了15部規章(其中,有1部規章已經主席辦公會通過,尚未發布資金運用辦法),內容涉及保險機構管理、保險機構人員管理、保險機構經營以及監管機構的行政監管程序等內容。一、新保險法配套規章的立法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保險法對保險市場的一些

3、重要制度進行了較大調整,對保險經營和保險監管做出了許多新規定。 新保險法配套規章的特點1、嚴格保險機構及其人員的準入制度 (1)提高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準入門檻。 在保險公司設立方面,增加了對投資人的要求,細化了對內控制度的要求;在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方面,增加了對分支機構所屬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及合規經營的要求。 (2)嚴格保險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 增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保險、金融等相關工作經歷的要求,提高合規性要求,并且要求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必須通過保監會認可的保險法規及相關知識測試。 2、強化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 通過規范人身保險業務服務流程、增加

4、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義務等規定強化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比如: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規范了電話服務、新單受理、客戶回訪、合同保全、理賠服務及投訴處理等流程,并且規定了辦理時限。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進行客戶回訪,并且強化保險公司對投連險、萬能險和分紅險的信息披露義務。 3、強化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 通過要求保險公司制定分支機構管理制度,強化上級機構對下級機構的管控措施,完善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等規定進一步強化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 4、強化違法機構及人員的責任追究。 (1)增加了對新型違法行為的處罰。比如,對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費率、

5、違規任用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等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措施。 (2)對違法的保險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實行雙罰制。 (3)規定了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禁止進入保險業的處罰措施。三、新保險法配套規章的內容機構管理類之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1、(2009年9月25日發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1)提高保險機構的準入條件 (2)加強分支機構管理 (3)加強營銷服務部的監管 (4)明確專屬機構的監管 機構管理之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2010年5月4日發布,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1)提高股權準入門檻,嚴格股東資格辦法分別對內外資股東的財務、信譽、合規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對外資股東的總資產、信用評級設定了可量化的

6、標準(第13-14條);對新保險法所規定的“主要股東”進行了界定,即“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公司”,同時還規定“主要股東”應當符合的條件(第15條)。機構管理之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2)強化股東義務辦法明確股東應當用貨幣出資,且必須是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第6-7條);對股權代持等行為做出了限制性規定(第8條);要求股東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以及與其他股東之間關聯關系的情況(第10條);禁止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第 11條)。機構管理之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3)規范股權流動,加強監督管理辦法延續了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為

7、20%的規定,同時規定保監會可根據市場情況批準主要股東的持股比例(第4條);對同業競爭的情況做出限制(第5條);依據保險法第84條,規定保險公司變更注冊資本5%以上的股東應報批,變更5以下的應備案,同時針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做出例外規定(第16-18條);對保險公司首次發行股票或者再融資設定了條件(第21條);并針對拍賣、質押等非協議方式轉讓導致股權變更的情況初步進行了規范。(第23-26條)機構管理之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4)明確并完善材料申報辦法對投資人設立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變更注冊資本、股權轉讓、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及再融資等情況應當提交的材料進行了系統梳理,有助于股東和保險公司遵照執行。

8、根據工作實踐中遇到的情況,重點增加了投資人應當提交的材料,如征信記錄與納稅證明,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情況,投資人有主管機構的、還應當提交主管機構同意的證明材料等。(第28條)機構管理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09年9月25日發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允許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在全國展業。 規定經營區域不限于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2)提高準入門檻。 將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展業的保險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要求提高到人民幣200萬元;并對投資資質提出要求,要求股東、發起人、出資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機構管理之

9、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3)完善保證金與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將代理機構的保證金繳存比例由20%調整為5%,并將關于保險代理(經紀)機構投保職業責任險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527號)原則性地予以吸納,同時規定了保證金和職業責任險的繳存(投保)上限,即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繳存額達到人民幣1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證金,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達到人民幣50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職業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機構管理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4)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明確了代理機構委托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業務行為的處罰措施;強化了對保險交易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要求;加大了對中介機構

10、虛構業務、套取費用、銷售假保單、非法集資、傳銷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此外,還依據新保險法,對嚴重違法行為增加了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業務、吊銷許可證等處罰手段。(5)完善市場退出制度 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退出分為四種情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主動解散;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在中國保監會不予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情形中,增加了“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未得到有效整改”、“不再符合本規定關于機構設立的部分條件”等內容。機構管理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6)加強被保險人保護力度,強化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告知義務 規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

11、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被代理保險公司或者相關中介機構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在客戶告知書中說明;增加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對保險產品的說明義務和分析責任,規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向投保人明確提示保險合同中免除責任或者除外責任、退保及其他費用扣除、現金價值、猶豫期等條款。 機構管理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09年9月25日發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提高準入門檻。 將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要求提高到人民幣1000萬元,并對投資資質提出要求,要求股東、發起人、出資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機構管理之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機構管理之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2)完善保證金與職業責任保險制

12、度 將經紀機構的保證金繳存比例由20%調整為5%,并將關于保險代理(經紀)機構投保職業責任險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527號)原則性地予以吸納,同時規定了保證金和職業責任險的繳存(投保)上限。規定保險經紀公司保證金繳存額達到人民幣1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證金,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達到人民幣50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職業責任保險的賠償額度。機構管理之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3)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加強了對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市場行為的監管;強化了對保險經紀機構交易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要求;加大了對經紀機構虛構業務、套取費用、銷售假保單、非法集資、傳銷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修訂

13、草案還依據新保險法,對嚴重違法行為增加了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業務、吊銷許可證等處罰手段。機構管理之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4)完善市場退出制度 規定將保險中介市場的退出分為四種情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經紀機構主動解散;經紀機構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為了加強對保險經紀機構的清理和整頓,規定在中國保監會不予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情形中,增加了“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未得到有效整改”、“不再符合本規定關于機構設立的部分條件”等內容。機構管理之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5)加強被保險人保護力度,強化中介機構的告知義務 規定規定經紀機構及其董

14、事、高管人員與經紀業務相關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在客戶告知書中說明;增加了經紀機構對保險產品的說明義務和分析責任。 機構管理之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2009年9月25日發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提高準入門檻 將保險公估機構的注冊資本要求提高到人民幣200萬元;并對投資資質提出要求,要求股東、發起人、出資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機構管理之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2)完善市場退出制度將保險公估機構的退出分為四種情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公估機構主動解散;公估機構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15、為了加強對公估機構的清理和整頓,在中國保監會不予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情形中,增加了“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未得到有效整改”、“不再符合本規定關于機構設立的部分條件”等內容。機構管理之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3)加強被保險人保護力度,強化中介機構的告知義務 規定公估機構及其董事、高管人員與公估業務相關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存在關聯關系的必須在客戶告知書中說明。 人員管理類 之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2010年1月8日發布,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1)調整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和方式 (2)嚴格任職資格條件 (3)完善對董事、監事和高管任職的持續監管制度 經營管理類之保險公司信

16、息披露管理辦法2010年5月12日發布,2010年6月12日起施行(1)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該披露基本信息、財務會計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償付能力信息、重大關聯交易信息、重大事項信息七個方面的內容,并對每一項內容進行了具體規定。 經營管理類之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時間。 辦法針對不同類型的信息披露規定了不同的方式和時間。一是保險公司基本信息應當在公司互聯網網站披露,并在發生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二是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聯網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發布;三是重大事項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

17、個工作日內發布在公司互聯網網站。 經營管理類之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3)信息披露的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基本格式、信息的審核和發布流程、信息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和責任追究等內容。 需要說明的是,辦法規定保險集團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以及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但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公司除外。經營直接保險業務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參照適用辦法。 經營管理類之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2010年5月21日發布,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1)明確有關概念。 在第二條增加了“轉分保”、“比例再保險”、“非比例再保險”等定義。 (2)根據新保險法,刪除優先國內

18、分保要約、法定再保險的規定;新增危險單位劃分、巨災再保險和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的規定。 (3)完善相關報告制度和信息披露要求。 增加對直接保險公司本年度合約再保險安排有關信息上報、保險公司再保險信息定期報告制度等規定。 (4)根據新保險法,重新設定法律責任。經營管理類之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 2010年2月11日發布,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1)適用范圍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人身保險產品的銷售、承保、回訪、保全、理賠、信息披露等業務活動,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其中,保險公司包括人身保險公司和開展健康險、意外險業務的財產保險公司。但是,團體人身保險業務不適用本規定。 (2)

19、主要內容 規定主要對人身保險業流程中的電話服務、客戶回訪、合同保全、理賠服務等進行了規范。經營管理類之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 2010年2月5日發布,2010年4月1日起施行(1)完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備案制度。(2)加強對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的管理,嚴格任職資格條件。(3)根據新保險法的規定,加強監督管理,強化保險公司的法律責任。 經營管理類之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9年9月25日發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強化保險公司對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2)規范對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保單利益演示行為(3)規范保險公司對投連險、萬能險、分紅險的信息披露行為(4)

20、規范對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客戶回訪行為經營管理類之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2009年9月25日發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1)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中介業務管理制度 (2)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 (3)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禁止行為 此外,辦法還規定我會在查處保險公司中介業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并案查處,發現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涉嫌非法集資、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移送。 經營管理類之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尚未出臺)(1)規定保險資金運用的形式和比例(2)規定保險資金運用的運行

21、機制(3)規定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督管理行政監管程序規定之中國保會行政復議辦法 2010年1月6日發布,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行政復議的范圍 規定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作出的、屬于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監管程序規定之中國保會行政復議辦法 (2)行政復議的受理 第二十二條結合行政復議案件的具體情況,對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并且,對以行政復議申請名義,進行信訪投訴的情形,規定了快速處理機制。 行政監管程序規定之中國保會行政復議辦法(3)完善了相關程序規定 第八條第

22、二款明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經行政復議機構依法審查屬實,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此外,規定第二十九條對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材料查閱權以及查閱程序和要求作出規定行政監管程序規定之中國保監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0年4月27日發布,2010年5月28日起施行 (1)擴大了派出機構的行政處罰權限 根據原規定第11條,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除警告、小額罰款以外均需報我會批準。新規定第12條修改為:派出機構實施下列行政處罰,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準:(一)吊銷由中國保監會頒發的業務許可證;(二)撤銷由中國保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行政監管程序規定之中國保監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2)體現了查處分離機制的要求 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在總則中明確,“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實行立案、調查與審理、決定相分離的制度”,相應條文中,調查權的行使主體稱為“案件調查部門”,處罰權的行使主體稱為“案件審理部門”。二是在條文結構上作了調整,原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